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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百人计划名单 重庆科技馆工作计划(优质5篇)

时间:2023-09-23 21:36:58 作者:温柔雨 重庆市百人计划名单 重庆科技馆工作计划(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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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馆工作计划

20xx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科普 》、《科普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重要内涵,进一步明确目标,抓住重点, 加强领导,突出特色,充分发挥机关处室、市青科教协会以及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主体作用,优化盘活科普教育资源,大力推进科普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创新科普能力、为xxx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作了一些基础性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切实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健全科普机构组织,我局增加副局长雷忠良同志领导科普工作,以加强我局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20xx年我局还充实一名正处级干部,专职负责科普工作,同时进一步理顺青科教协会内部管理关系,健全10个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推动了青少年科普教育工作。

2、充分发挥科普资源的平台作用。按照《xxx市科学大使行动计划方案》要求,20xx年广泛利用社会优质科技资源,充分发挥学校关工委、团委、学生会、少先队等社团作用,投入万元科普经费,初步构建了9个“科学大使进校园行动计划”科普项目平台;支持建设了10个科普教育基地、73个科普特色项目;拓展27个农村青少年科普项目。

4、完善工作制度。在市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拟定了《xxx市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支持海珠区教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珠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的意见》,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稳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1、不断创新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20xx年,我们配合全市科技活动周等重点工作,组织全市近30多万中、小学生参加了这一目前我国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在全国大赛上,我市获得4个一等 支撑机构)几个体系,目标不同、时间不同、标准不一、取用类型各不相同,一方面导致科普活动在规模性、普及面、显示度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提高,耗损了学校和师生参与科普活动的精力,既冲击或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又影响了科普教育活动的效果。

2、争创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科普教育品牌。

我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充分利用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科普教育的良好基础,全面推进该项活动上水平、出品牌。推动各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航空航天模型科技活动实践,培养了一批具有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苗子。我局克服“甲流”的影响,组队参加第十一届“飞向北京——飞向太空”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科普活动总决赛,获得金牌5枚、银牌3枚、铜牌5枚、一等奖22个、二等奖17个、三等奖9个,总成绩居全国领先水平。比赛期间,进行“科普传薪火”活动,派出xxx市第六中学、xxx八一希望学校老师带领学生到遵义市第一高级中学进行青少年“手拉手爱心互动,梦想飞翔”科普活动,促进边远地区学校开展科普活动。

3、发挥传统优势,创新海洋科普教育活动特色。

按照市科普办关于科技活动周的文件和我局《关于在20xx年xxx市科技活动周期间举办市中小学科普教育系列活动的通知》工作计划,我局克服“天鹅”、“莫拉克”两次台风和甲型h1n1流感影响,组队在“20xx第十届我爱祖国海疆教育活动”全国青少年航海模型科普教育活动总决赛中,获得7金、6银、10枚铜牌, 22个一等奖、21个二等奖,23个三等奖的优异成绩,名列全国前列。白云区、海珠区参赛队员表现非常出色,尤其是越秀区建设六马路小学实现开赛十年来我市“极速号水上足球”比赛项目金牌零的突破。

4、努力提高机器人教育质量。20xx年“重建家园”、“我的飞天梦”、“应对气候变暖”市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活动,经层层筛选,全市共有200多个队伍、近500多名学生参加了比赛。

20xx年xxx市中小学智能机器人竞赛活动,全市共有213支代表队、308位学生参加本次活动的机器人灭火、机器人足球、机器人擂台、 fll机器人挑战、3d仿真虚拟机器人5个比赛项目。经过竞赛角逐,35支参赛队伍获一等奖、 58支参赛队伍获二等奖、86支参赛队伍获三等奖、9支参赛队伍获优秀奖, 270位学生获得不同等次奖。本次竞赛既有青少年机器人比赛的传统特点,又考虑农村及边远学校进行机器人科技教育的实际困难,实行了改革,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试点进行“3d仿真虚拟机器人”比赛项目, 在竞赛内容上赋予迎“亚运”新的科技题材,强化科技精神与竞技精神的紧密结合,为青少年提升文明素养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5、加快建设科普教育特色项目。20xx年,我局投入150万元,加快第四批科普教育特色项目建设,支持农村地区学校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同时还由青科教协会科技体育协会组织专家、科技辅导老师,深入到增城、从化、花都以及白云区的学校进行科普特色项目辅导活动。

1、积极推进校外科普实践基地建设。20xx年,我们在配合市科技局完善校外科普活动场所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有效机制的同时,又投入48万元,加强市科普办公组织专家评估、推荐的12个xxx市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重庆市立法工作计划

起草单位

《重庆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制定)》

市政府外办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修订)》

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重庆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制定)》

市商务委

《重庆市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服务办法(制定)》

市市场^v^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市市场^v^

重庆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

一、班级概况:

本学期本班人数为56人,其中转出一人,转入一人,整体持平。在本学期中,总体的思想是继续保持上个学期中出现的好的习惯,好的作风,保持班级的稳定,巩固班级的成果。

二、教育内容和措施

1、文明行为教育

行动口号“好品德,好习惯,好孩子”

措施:

继续学习一日常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星心擂台”给表现好的同学以激励,表现不好的以促进。切实抓好行为规范教育,有内容、有计划、有效果安排晨间早读,语文、成语积累、英、数交替进行,根据班级的特点,落实每天的晨间谈话,班队课的行为规范训练,使行为规范经常化。以学生发展为本,挖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意识,以班级日常行为规范为抓手,找出“上课”“课间”、“保洁”、“作业”等不足之处,进行自我、小队考核。合理利用升旗仪式、重大节日,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充分发挥各项活动中的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学生的荣誉感,使学生心中有他人、有集体。

2、礼貌教育

a、见师长热情问好,上下楼梯学会礼让。

b、学习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

c、利用语文课学的“道歉”、“解释”、“答谢”等基本离异运用在生活中。

d、在家尊敬长辈,不发脾气,校内家里一个样。

3、安全教育

每个同学准备一个专门用来记录安全知识的本子,即“安全知识”记录本。在每个星期的班队课中,结合本班实际,安排“安全知识讲解课”。进行一些防火、地震等灾难来临时候,应变的演习。

4、写字教育

全班统一用圆珠笔、水笔做作业,淘汰铅笔。逐步学会使用圆珠笔、水笔,做到字迹清楚、干净、错误率少。结合学校的写字课,进行写字教学、写字比赛。以写字为特色,发展小小书法家。

5、卫生教育

讲究卫生很重要。俗话说,病从口入。收拾好卫生,既能使身体健康,又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还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个人卫生:要求衣着整洁,做好三勤,桌箱勤清,物品勤摆,两操勤做。

班级卫生:每天早、中、晚分派值日生清扫,设立卫生监督岗,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主动,及时打扫卫生的同学或小组,进行奖励。同时利用花草美化环境,并进行爱护环境和花草的教育。

6、纪律教育

班级纪律,首先师生共同制定班规班纪,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这样学生既感到有趣,又有动力,而且可以在不知不觉中遵守纪律。由于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这样变被动的各种要求为主动的行为,有助于学生将文字内化为行为。

课间纪律,课间是学生轻松休息的时间,良好的课间纪律将会给整个校园带来活跃而轻松的气氛。然而,丰富多彩的课间活动,就是解决课间纪律乱的法宝。

集会做操纪律,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适应集体生活,将在班级开展“路队小标兵”评比活动,使学生不仅做到快、齐、静,而且能够进行自主管理。每一个路队将分别设立一个小队长,每天定时向班级汇报路队情况,及时监督,及时管理。

三、工作安排:

二月份

1、加强期初行为规范教育。

2、四项竞赛开始。

3、始业教育。

4、假日活动开始。

5、校报、班报刊出。

6、更新办公平台数据。

三月份

1、“学雷锋、树新风”主题教育。

2、庆祝“三八”妇女节。

3、期初班主任工作会议。

4、写字教学月评。

5、植树节活动。

四月份

1、校报、班报刊出。

2、校中高年级竖笛合奏比赛。

3、期中教学质量测试、反馈。

4、三至六年级排球赛。

5、期中班主任工作会议。

6、写字教学月评。

五月份

1、一、二、三口算、笔算测试。

2、四项竞赛小结。

3、校报、班报刊出。

4、写字教学月评。

六月份

1、庆祝六一儿童节。

2、校报、班报刊出。

3、写字教学月评。

4、一二三语文阅读竞赛。

七月份

1、写字教学总评、反馈。

2、期末考试。

3、三四五年级英语口语测试。(包括完小)

4、休业式。

重庆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

素质教育要求我们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身体心理素质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个性特长得到充分的培育,20xx副三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这是一项长期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学校教育是我国主要的教学形式,班级授课制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形式。作为“班集体灵魂”的班主任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历史重任,因此,特做班主任工作计划如下:

一、亲近学生,研究学生;展现自我,树立威望。

“谁爱孩子,孩子就会爱他,只有用爱才能教育孩子。”班主任要善于接近孩子,体贴和关心学生,和他们进行亲密的思想交流,让他们真正感受到老师对他的亲近和爱。这是班主任顺利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研究学生是教育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最好的途径是通过活动观察。

了解班风、学风,了解全班主要的优缺点并分析其原因所在,了解家长普遍的文化层次,找到亟待纠正的弱点;二要研究学生的个性特征(包括能力、气质、性格、爱好等),了解个人的生活环境,掌握哪些是积极分子,哪些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学生等等。

在亲近与研究学生的过程中,我们班主任要努力展现自身广博的文化与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对你既亲近又崇拜,既认定你是值得信赖的老师,又把你当作好朋友,树立起班主任崇高的威望。那么,你的教育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干部队伍的组建和培养。

一个班的集体面貌如何,很大程度上是由小干部决定的。小干部对班集体有着“以点带面”和“以面带面”的作用,我称他们是“班主任的左右手。”所以唯有慎重地选拔和培养干部队伍,班主任工作才能逐渐从繁重走向简单与轻松。

当选的干部应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干部队伍的组建不能仅仅作为一种形式存在,班主任必须精心培养:其一,要大力表扬干部优点,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帮助小干部树立威信;其二,在鼓励干部大胆工作,指点他们工作方法的同时,要更严格要求干部个人在知识、能力上取得更大进步,在纪律上以身作则,力求从各方面给全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亦即“以点带面”;其三,培养干部团结协作的精神,要能够通过干部这个小集体建立正确、健全的舆论,带动整个班集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集体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进取心,亦即“以面带面”。

三、以强化常规训练带动教育教学工作。

良好的常规是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保障,一个学生调皮捣蛋、不合常规的举动往往会使一堂好课留下遗憾,使整个集体活动宣告失败,甚至使全班努力争取的荣誉付诸东流,直接影响到班集体的利益。因此,要扎实有效地加强一个学生的常规训练。训练的`内容包括《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的常规、课堂常规、集会和出操常规、卫生常规、劳动常规、参观常规以及路队常规等等诸多方面。日常行为的训练要通过集体或个人、单项强化或全面优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务必使每个学生具有“服从集体,服从命令”的思想,具有自我约束力,形成习惯,保证整个班集体随时表现出“活而不乱,严而不死”的良好班风班貌。

四、拟定集体与个人的远、近期目标。

有目标才有动力。班主任要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本班实际情况,拟定全班与小组在知识、能力、情感等方面的远、近期目标,让每一个学生明确我们全班和小组正在努力奋斗的目标是什么,避免盲目、低效地学习和生活,从而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动力。然后,要引导每一个学生拟定切实的个人远、近期目标,将集体的动力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帮助和鼓励每一个人进步,使每个人都在明显而又易于承受的压力下自觉要求自己。

目标的制定不是目的,如何通过努力去实现目标,提高学生的素质才是目的。因此,鉴于小学生年龄与心理特征,有两点需注意:

一是近期目标较之远期目标更有激励作用;

二是目标的制定必须切实,要让孩子能“跳一跳摘到苹果”,不能好高骛远,以免丧失孩子信心。

五、激发学生竞争意识。

竞争是一股巨大的、潜在的、其它任何外力都不可能达到或代替的动力。班主任应在班内掀起激烈的、持久的竞争活动。必须强调,这是“互助”、“友好”的竞争而不是“敌视”和“保守”的竞争,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共同的、更大的进步。

1、激发与外班学生的竞争意识:

从集体活动的表现、班级荣誉的争取、留给老师的印象以及个人获将情况等等多个方面激发全班由整体到个人的与外班的竞争意识。这也是一种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

2、设立定期评价制度:

以“小星星”等相对固定的评价模式,对学生个人和小组的各种表现定期评价,使每个学生和小组明确近期优缺点何在,在班上居何位置,从而增强警惕性和进取心,培养学生的自觉性。

3、建立互助组:

以互助小组、1+1小组(一一对应的优生帮助差生形式)、小组帮助组员等等多种互助方式促使差生取得更大进步,共同实现个人、小组与集体奋斗的目标。

4、奖励和批评:

奖励与批评的方式各种各样,目的都是鼓励先进、指出缺点、激励所有学生争取更大的成绩。奖励比批评的教育效果更明显。

六、重视主题班会与主题队会的开展。

要注重每次活动的实效性,使每次活动都让学生得到一次思想和灵魂的洗礼,留下深刻印象并指导自己以后的言行。其主题可以根据学校计划、社会影响、学生思想动向以及偶发事件拟定。比如教育学生尊敬师长的班会《老师,我想对你说》,教育学生正确对待金钱的班会《一分钱》以及教育学生讲究卫生的队会《我爱我家》等等,主题都非常优秀。

七、学生个性特长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素质教育应时代需要所培养的人才应是高素质的,是有创造性的人才。班主任在使素质不同的全体学生在各自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尽可能大的提高和发展的同时,更要努力发掘学生的潜能,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创造能力,培养他们成为班上各方面的顶梁柱和带头人,也为培养21世纪的专业人才奠定基础。

诚然,在我国的班级授课制度下,在教育学生“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学会做事,学会生活”的过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内容是复杂的,任务是繁重的。但是,只要我们真诚地捧着一颗“爱心”,加深理论修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形成系统科学的工作方法,是完全能够干得非常出色而游刃有余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四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出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孕妇应当根据医学建议终止妊娠。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可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应当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已婚育龄妇女在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等服务中的权利义务。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夫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条件需再生育的,凭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成年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地寄送经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雇请和留宿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公安、工商、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经营者出租房屋给成年流动人口的,应核查其婚育证明或孕妇的生育服务证明。对无婚育、生育服务证明的,应当告知、督促其补办,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四十四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五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八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九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拒绝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违法生育的,或者骗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外,加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的,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并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六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