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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报告范文(12篇)

时间:2023-12-26 07:54:40 作者:FS文字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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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代表团报告心得体会

重庆市代表团于近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报告,从多方面展示了重庆市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下面我将结合自己所了解到的内容,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总体情况。

在这次报告中,我们了解到重庆市过去一年的经济增长持续领先全国,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趋势。除了经济,重庆市还积极推动创新、文化、环保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一切背后,是重庆市领导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和智慧,同时也得益于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参与。重庆市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进步,更是国家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段:发展方向。

在未来,重庆市将进一步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积极打造“两个中心、两个高地”的发展格局,即:把重庆打造成西部中心城市和山地旅游中心;构建两个高地,一个是山水之城,一个是智慧之城。这是一项宏伟的计划,旨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并且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第四段:重庆市的优势和机遇。

重庆市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文化底蕴,这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国家的政策和战略也为重庆市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例,重庆市是全国西部门户,对于“一带一路”贸易通道的建设和发挥重要作用。此外,重庆市还是中国中部和东部地区交通流量的必经之地,也是中国内河水运的主节点。得益于这些优势、机遇,重庆市的发展前景可谓是持久、广泛、被动的。

第五段:总结。

重庆市代表团的报告是一份珍贵的资料,展示了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经验。在听完报告后,我们感受到重庆市十分注重发展与民生平衡。它不仅注重经济发展,也在环境保护、文化建设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同时,可以看到重庆市领导团队具有全局和长远的意识,为市民们的福祉而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道路。总之,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重庆市会继续保持探索与创新的态度,争取在全国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xx年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20xx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大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在新常态中奋发有为,在转型发展中提质增效,全市呈现出经济稳中向好、民生不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初步核定,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4265亿元,比上年增长10.9%。突出特点是“四个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三驾马车”协同发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096亿元、增长1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2万亿元、增长18%,实现进出口总额955亿美元、增长39%,动力结构更趋协调。二是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超过第二产业,电子信息和汽车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增长快于一般工业,金融和服务贸易等现代服务业增长快于一般服务业,产业结构更趋优化。三是工业投资占比提高到31.5%,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资占比均保持在25%左右,投资结构更趋合理,为长远发展积蓄了后劲。四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突破1000亿元、增长30%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922亿元、增长13.9%,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5133元和9470元、增长9%和11.5%,效益结构持续向好。城镇新增就业65.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处于3.5%的较低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2%以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均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不断增强,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年度任务顺利完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一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及成效主要有:。

(一)五大功能区域发展取得积极进展。坚持把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作为全市“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的布局、载体和平台,相继出台产业布局、财政扶持、生态环保、考核评价等分类扶持、差别约束的配套措施,促进了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都市功能核心区高端要素加快集聚,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到78%;都市功能拓展区先进制造业提速发展,片区开发有序推进,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进出口总额占全市比重分别达到40.8%和48.8%;城市发展新区加速扩容,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启动实施,工业投资占全市比重达到56.2%;渝东北和渝东南特色发展、绿色发展步伐加快,生态涵养和保护得到加强,特色产业和生态旅游亮点纷呈。随着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全市可持续发展机制初步形成,区县和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激发,各功能区域呈现出相互支撑、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新局面。

(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突出高端化、配套化、集聚化,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形成了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格局。全市工业总产值突破2万亿元,增长14%。“6+1”产业集群持续发展,汽车和电子信息两大支柱全面发力。长安福特三工厂、上汽通用五菱等项目投产,全市汽车产量达到263万辆,自主品牌占比和单车均价明显上升。各类智能终端产量达到2亿台件,sk海力士芯片封装、奥特斯集成电路基板、巨腾机壳等关键零部件项目投产,本地配套率进一步提高。对装备、材料、轻纺等处于不景气周期的行业,实施“一企一策”分类指导,推动兼并重组,促进产品升级,努力降本增效,奋力开拓市场,扭转了低迷态势,产值增幅均超过10%。紧跟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发展趋势,锁定并布局了集成电路、液晶面板、页岩气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了一批有长远战略意义的大项目。发挥工业园区支撑作用,产业集中度提高到76%。持续推进工业研发千亿投入计划,实施7个重大科技专项和42个科技支撑示范工程。中科院重庆研究院竣工运行。

服务业提档升级步伐加快。谋划实施了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保税贸易、大数据云计算、跨境结算等五大新型服务贸易,服务贸易额增长25%,实现824亿美元离岸金融结算,完成1602亿元跨境人民币结算,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500亿元。各类金融机构加速集聚,资产规模超过3.8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增长,开业分行和法人机构达到95家,不良贷款率控制在0.45%的低位。中央商务区加快形成,都市区“1+16”核心商圈和专业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双福国际农贸城开业,百亿级商圈和市场分别增至10个和15个。会展规模刷新纪录。餐饮住宿业扭转了下滑态势。依托铁路、公路和水运,现代物流基地、区域性物流节点和城市配送体系加快形成。加大跨区域旅游协作力度,推进度假区建设,新增4a级景区14处,旅游总收入和入境游人次分别增长13.1%、8.9%。

(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坚持问题导向,有序推进133项改革任务,聚焦突破25项重点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526项。落实西部大开发和结构性减税政策,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企业减税让利379亿元。实施新一轮区县政府机构改革。两江新区试点大部制改革。璧山、铜梁完成撤县设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新办企业增长29.9%,市场主体达到172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占比达到61.3%。改革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方式,创设6支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推进投融资改革,启动了1300亿元基础设施ppp项目。完善政府性债务管控机制,削减债务1016亿元,做到了风险可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资项目面向社会增资扩股和转让股权1130亿元,5家企业成功上市,22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等12家新型金融机构获准设立,信用保证保险等10家机构取得突破性进展。要素市场年交易量突破9000亿元。全年新增社会融资5500亿元。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启动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累计交易地票15.2万亩、交易额306亿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达到685亿元,新增农民工转户25.3万人。稳步推进社保、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民生领域改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断提升。

(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纵深推进。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重大部署,构建大通道、大通关、大平台开放体系,形成了寸滩水港、江北国际机场、团结村铁路中心站三个交通枢纽、三个一类口岸、三个保税监管区。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成为中欧贸易陆上货运主通道,在组织返程货源、开通国际邮运、开放铁路口岸、获批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设立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班列提速降费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获准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设立进境水果和肉类指定口岸。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加速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在106亿美元。两江新区功能开发全面展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经开区、高新区基础开发和招商引资同步推进,产业集中度和产出率又有新提升。渝港、渝澳、渝台交流合作得到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经贸合作不断深化。

(五)城市枢纽功能和建设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实施城乡总体规划,着力提升城市发展品质。铁路枢纽加快建设,渝黔铁路货运专线建成通车,火车北站扩建一期工程基本完工,渝怀二线、黔张常铁路顺利开工,铁路在建里程达到1000公里。第三个千公里高速公路建设计划提速实施,通车里程达到2400公里。江北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2926万人次,货邮量增至30万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00万标箱,货运量达到1.5亿吨。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开通运行,数据传输能力大幅提升。都市商务集聚区加速开发,悦来新城、中央公园、龙洲湾等片区开发展示出新形象,各区县城面貌不断改善。累计建成公租房2768万平方米、配租17.4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293万平方米,惠及8.1万市民。城市轨道通车里程增至202公里,新增一批桥梁隧道和市政设施。改造城市道路323万平方米,新增室内公共停车位15.6万个,改建路灯2.4万盏。实施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密闭转运,城市主干道机扫率达到88%。

(六)“三农”和库区发展取得新成效。围绕保供增收,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量足价稳,生猪、牛羊、渔业、柑橘等一批百亿级产业链日趋成型。建成7400公里行政村通畅公路和4000公里撤并村通达公路,新增农村客运线路393条,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提前实现客运通达目标。推进一批重点水源项目和河流治理工程,整治山坪塘5.1万口,解决了21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完成650个行政村环境连片整治。改造农村危旧房8.1万户。完成高山生态扶贫搬迁16.5万人。实现45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减少贫困人口36万人。

实施三峡后续项目1844个,落实国家专项补助201亿元,撬动上千亿社会资金投入库区发展。累计建成94个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商贸服务和旅游项目,库区产业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建成一批对外通道、城镇排水管网和渡改桥设施。累计完成生态屏障区造林255万亩,发展生态渔场3万亩。城镇移民小区综合帮扶常态推进。加强试验性蓄水安全监测和应急防范,完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34个,应急避险应搬尽搬,实现“无人员伤亡、无疫情发生、无重大事故”。

(七)社会民生进一步改善。始终坚持民生第一目标,兜底线、保基本、促均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年末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4.9%。扶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除。回引农民工就业创业30.6万人。推动城乡养老及医疗保险扩面提标,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缴费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巩固扩大,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比例增至9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4%。实施农村薄弱学校改善计划,3499所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改善,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率达到83%。为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累计建成28所三甲医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9家试点区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药交所完成交易额190亿元。鼓励社会办医,民营医院实有床位占比达到20.4%。全年无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稳妥实施。覆盖市、区县、镇街、村居的四级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大文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新增文化企业近1万户。一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成投用。推出一批文艺精品,8部作品荣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新建了一批体育设施,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我市运动员在亚运会获3金1银好成绩。

这里,特别要报告的是,经过近两年的持续努力,142亿元中央专项补助民生项目已落实到位,22件城乡民生实事有5件提前完成、其他各项均超额完成年度任务,人民群众反映急切的民生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八)平安建设不断深入。认真贯彻《深化平安重庆建设意见》,巩固了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加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恢复和新建派出所187个、警务室614个,实现“一镇街一所”目标。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市区及区县城社区网格化管理实现全覆盖。实施社区减负工程,社区工作负担大幅减轻。深入开展干部下访接访行动,化解了久拖不决的群众房屋办证难等大量问题和矛盾纠纷。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刑事案件、暴力案件、侵财案件和110警情均同比下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0.3%和8%。加强城乡消防基础建设,火灾形势保持稳定。成功预报和处置“8·31”、“9·13”暴雨洪灾,灾后重建有序展开,最大限度保障了受灾群众生产生活。

(九)生态文明建设迈出新步伐。认真落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同步建设美丽山水城市。制定产业禁投清单,强化环保差别化约束。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碳排放分别下降3%、2.5%,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超额完成。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完成一批工业项目废气深度治理,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实现脱硫脱硝除尘,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和燃煤锅炉,都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46天,pm2.5平均浓度下降7.1%。推进重点次级河流整治,完成都市区20个污染湖库治理。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99.5%。长江干流水质保持优等。完成营造林320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3.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1%。金佛山成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名录。

过去一年,我们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市委要求,扎实开展和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有力促进了政风转变。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切实强化制度约束,认真抓好立查立改立纠,会议活动、文件简报、评比表彰等大幅缩减,“三公”经费做到了零增长。推进依法行政,提请市人大会审议6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9件行政规章,全面清理并统一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及时纠正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国防动员、人民防空、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推进,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巩固。外事、侨务、对台、统计、审计、监察、国家安全、档案、保密、参事、史志、应急、地震、气象等工作取得新成绩,妇女、儿童、青少年、老龄、慈善、残疾人、红十字等事业取得新进步。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重庆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长远看,重庆仍处于“双欠”阶段和“四个关键节点”,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不完善、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矛盾还需付出长期艰苦努力。近期看,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项目引进竞争加剧,消费热点不多,外需增长遭遇外部压力。二是实体经济面临不少困难,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融资和劳动力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瓶颈亟待突破,做大总量与调优结构对产业发展形成双重压力。三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投入不够、人才缺乏等问题较为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多。四是财政收入增速趋缓和民生刚需增加的矛盾较为突出,就业、社保、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政风建设长效机制有待巩固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紧迫而繁重,反腐倡廉仍须常抓不懈。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实践再次证明,做好政府各项工作,必须坚定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推进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发展;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方向,不断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持续释放发展动力;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必须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持之以恒加强政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纯洁健康的工作氛围。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的结果,是市委统揽全局、科学决策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履职监督、倾力支持的结果,凝聚着各级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艰辛和智慧,实属来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在各自岗位上辛勤工作、奉献力量的全市各族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向驻渝部队、武警官兵和公安民警,向关心和支持重庆发展的中央各部委、各兄弟省区市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20xx年工作总体部署。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规划的收官之年。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经济走势可能略有回升,但整体复苏的疲弱态势难有明显改观。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重庆处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战略节点,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国家中心城市和内陆开放高地既面临众多机遇,也存在不少挑战。我们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把握形势新变化,深刻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开创发展的新局面。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换发展动力,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强化改革、开放和创新三大动力支撑,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风险防控,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是: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和进出口总额均增长16%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碳排放均下降1%,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国家约束性要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2%左右。城镇新增就业6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

实现上述目标,要按照市委提出的“有定力、善作为,转方式、提质量,重统筹、促公平,防风险、补短板,打基础、可持续”要求,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握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

——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立足全市“一盘棋”,把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既实施引导性措施,又严格约束性手段,发挥直辖体制优势,促进资源要素在区域、城乡之间优化配置和合理分享,努力实现各区域错位布局、差异发展、特色发展。

——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做大总量中优化结构、加快发展中提高质量效益、协调互动中促进转型,加快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形成稳健、可持续的增长格局。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战略上勇于进取,在战术上稳妥审慎,制定实施全市全面深化改革中长期规划,统筹推进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全方位改革,努力扩大内陆开放新优势,广聚国内外资源,形成全民创新创业创富的生动局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同步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

——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坚持以人为本,把创造社会财富与促进公平正义有机结合起来,把做强经济硬实力与提升文化软实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加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让人民群众生活不断得到改善。

各位代表!适应新常态,是一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深刻变革。我们要遵循规律,积久为功,奋力抒写伟大“中国梦”的重庆篇章!

三、20xx年的重点工作。

(一)推动五大功能区域协调发展。围绕各功能区域发展定位,坚持产业跟着功能走、人口跟着产业走、建设用地跟着产业和人口走,完善和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夯实全市一体化发展基础。

进一步落实各区域发展导向。引导都市功能核心区聚焦金融服务、国际商务、高端商贸、文化创意、都市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深化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着力打造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和商贸中心。做大做强都市功能拓展区,加快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打造全市科教中心、创新中心、物流中心、综合枢纽和对外开放门户。抓好城市发展新区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布局,加快产业和人口集聚,努力发挥全市工业化、城镇化主战场作用,成为成渝城市群的重要支撑。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完善生态涵养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推进产业发展生态化、生态经济产业化,优化开发空间,减轻环境荷载,构建低碳产业体系,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提升长江上游地区生态屏障功能。

认真落实功能分区配套措施。针对各功能区域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薄弱环节,充实重大投资项目库,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加快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各区域互联互通。建立基于功能分区的转移支付制度,落实财税分类扶持政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市与区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新增社会融资6000亿元。大幅提高工商企业面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比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和约束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形成直接融资、银行信贷和其他融资25∶45∶30的比例结构。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保障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用地需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搞好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调度。适应劳动力供求变化,加强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和统筹调度,有效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二)提质发展工业集群。把创新驱动作为结构调整的主引擎,巩固支柱产业优势,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

巩固提升“6+1”产业集群。推动汽车和电子信息产业持续放量,稳定工业经济基本面。支持长安汽车城建设,开工现代汽车等项目,实施福特变速箱二期、浦项熔融炼铁、鞍钢汽车薄板等配套项目。抓好电子信息产业新订单,引进大项目,提升附加值,加快零部件企业放量生产。推动传统制造业与信息技术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装备工业和国防工业发展,建设通用航空、轨道车辆等产业集群。顺应大宗生产资料价格走低的趋势,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优化内部管理,巩固装备及摩托车制造、建材、轻纺等行业企稳回升势头。加快钢铁、电解铝、化工等行业调整,完善上中下游产业链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努力实现转型增效。

做大做强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务实抓好集成电路、液晶面板、物联网、机器人、石墨烯和纳米新材料、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页岩气、mdi一体化、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项目引进、生产配套和销售物流,加快推动一批带动性强的龙头项目。奥特斯集成电路基板、sk海力士芯片封装要形成规模化产能,抓好京东方8.5代液晶面板、富士康高清显示模组投产达产,促进新型显示与智能终端、穿戴设备、集成电路、汽车电子等跨界融合。依托mdi一体化项目全面投产,推动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以煤化工为前端的精细化工产业链。加快国家页岩气勘探开采示范基地建设,实现产能50亿立方米,促进资源产业化利用。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推出一批生物医药大品种,着力提升产业能级。依托南岸国家级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两江机器人产业园、高新区石墨烯产业园、中科院重庆研究院等平台,谋划布局一批物联网、机器人、新能源及智能汽车、纳米新材料、节能环保重大项目,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坚持市场导向,紧扣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需求,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创新平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集中力量攻克技术难题。推行基于绩效评估的后补助方式,用好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完善研发设计、成果交易、检测认证、创新孵化、中试转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服务,支持更多企业通过创新增强竞争力。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科技评价制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建立与贡献相匹配的创新收益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能,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强功底、添动力。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围绕长江上游商贸物流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设目标,坚持生产性与生活性服务业、传统和现代服务业并重,完善市场体系、增强集聚功能,推动服务业跨界发展、创新发展。

大力发展新型服务贸易。依托“渝新欧”和铁路口岸,发展平行贸易,扩大对欧进出口贸易。充分利用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吸引国内外进口商家入驻,丰富展销品种,创新交易机制,做大交易规模。推进保税区贸易方式创新,发展融资租赁、进境入区维修、委内加工、离岸贸易等新型业务。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综合服务和流程监管,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企业交易,吸引更多线下交易转线上、商贸企业上平台。加快两江国际云计算产业园、渝北仙桃大数据谷等园区建设,引进一批租用服务器从事数据存储、处理和外溢业务的公司,形成基于数据服务的产业集群。

加快发展商贸、物流、旅游等服务业。完善城乡流通网络,加快中央商务区转型升级,推进智慧商圈建设,完善便民商业设施。培育会展品牌,壮大会展经济。引导住宿餐饮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结构。适应消费模式新变化,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经济,加快引进和培育电商及关联产业,拓展本地产品和服务市场空间。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推广网购店取店送,促进电子商务向农村延伸。完善现代物流基地、区域性物流节点和城乡配送体系,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多式联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稳定住房消费,提升教育文体消费,鼓励养老健康家政消费,促进绿色消费。发展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评估等服务业。加强旅游整体规划和布局,深化“一心三带”及周边区域旅游协作,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打造精品线路和景区。促进旅游休闲房地产发展。建设智慧旅游体系,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创新宣传营销方式,扩大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培育和引进总部型、区域性金融机构,做强银行、证券、保险业,发展金融租赁、金融保理、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新型业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金融试点,设立民营银行,发展银行卡清算、再担保、跨境金融服务和互联网信用服务等业务。融入人民币国际化加快的进程,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发展离岸金融结算和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加快国民经济证券化步伐,鼓励各类企业上市。争取保险交易所落地,筹建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支持各类交易所业务拓展。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加强对小贷、担保等机构的监管,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投融资咨询机构,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规划引领,强化基础支撑,推进产城融合,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提升城市集群的发展质量。

完善市域城镇体系。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和“多规合一”,统筹好各区域国土空间、产业布局、人口规模和环境容量。突出城市特色,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进都市区组团式发展,完善城市发展新区功能配套体系,完成渝东北、渝东南城镇群总体规划。提升区县城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一批特色中心镇。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让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更好融入城市生活。

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铁路、高速公路、空港、水港、信息港等对外通道,强化都市区中心枢纽功能。推进高速铁路建设,开通成渝客运专线,建成兰渝铁路重庆段,开工郑万高速铁路。启动都市区铁路环线及其枢纽建设,推进货运铁路进园区,并与其他货运方式无缝衔接。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25公里,实施第四个千公里建设计划。推进7000公里路网升级改造工程。基本建成江北国际机场第三跑道及东航站区,启动巫山机场建设,布局一批通用航空机场。投用果园港,加快新田、龙头山等枢纽型港口建设,推动船型标准化改造,加大航道整治力度,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启动建设长江小南海水电站,继续实施“千万千瓦”电源和特高压入渝项目,基本完成天然气“县县通”。建设国际通信专线及新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扩大信息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引领生态涵养保护、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速实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内外环之间骨干连接道,建成双碑桥隧等节点工程,促进各组团高效链接。

提高城市配套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人口聚居区建设,合理布建学校、医院、商业、养老、文体等公共设施。推进嘉陵帆影、来福士广场等地标性项目建设,带动都市商务集聚区开发。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公租房配套建设和运营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城镇组团供水管网、防洪防涝设施和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深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依法整治违法建筑,加强背街小巷治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完善基础数据库及应用平台,建立地下管网信息系统,提升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水平。加强交通规划设计,建成一批公共停车站场和人行过街设施。推进城市交通智能化示范,治理易堵路段,加强交通疏导,提高通勤效率。倡导公交优先,提高城市公交水平。

(五)继续抓好“三农”和三峡后续工作。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切实加强三峡后续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和库区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由“生产导向”转向“消费导向”,加快形成因地制宜、规模生产和专业配套格局。强化对农产品主产区的政策倾斜,稳定粮油、蔬菜、生猪等基础产业,有效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和“肉盘子”。紧盯市场需求,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推广良种繁育和实用技术,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倡导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强化农产品全程监管和责任追溯,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培育农村现代流通主体,推动农超对接、基地直营、网上直销,合理布建一批冷链物流项目和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推动农业农村与休闲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加农民非农收入。

加快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山地农业综合开发,推广山地丘陵农机具,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抓好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坪塘整治,形成长效管护和监测机制。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1万公里。推进农村电网升级和危旧房改造。建设渝东北、渝东南扶贫开发示范区,实施精准扶贫和连片开发,加强产业培育、科教培训、信贷扶持和创业扶助,提高帮扶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扎实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确保精确到户、细化到人。整合扶贫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完成三峡后续工作年度任务。抓好年度项目申报和二期项目库建设,滚动实施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生态环保等后续项目,推进21个城镇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搞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强化库区水污染防治,建设库周生态保护带,加大消落带治理力度,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安全。加强监测预警,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重点区域治理,加快推进奉节藕塘和武隆羊角等场镇危岩滑坡避险搬迁,实施库岸综合整治、城市安全通道、移民安置区高切坡防护等工程,保障库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后续工作监督管理,努力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

(六)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扎实抓好中央部署的改革事项,接续推进25项重点改革,谋划推出一批新的重大改革,不断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和社会发展活力。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市属国有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步伐。坚持以管资本为主,以整合资源为重点,加强国有资产分类监管。推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试点。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企管理人员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多证联办”。认真执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中央优化信贷结构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民生型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托创业基地和孵化器,引导民营经济集群发展,推动大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联动发展。

推进财税、投融资和价格改革。认真贯彻《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全口径预算体系,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有序推进“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清理规范各类优惠政策。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推出一批ppp合作项目。壮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鼓励非公资本参与基金运营。抓住物价总体平稳的时机,稳步实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农民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量化确权改革试点,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城市资本下乡投资经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等新机制。完善地票交易制度,发挥地票对农村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的资金补充作用。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机制,探索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切实发挥供销社为农服务的重要作用。

(七)努力扩大内陆开放新优势。顺应国家扩大内陆沿边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主动向东向西向南开放,高效组织国内外资源要素,不断拓展内陆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完善面向欧亚的大通道、大通关体系。依托各类交通枢纽、开放口岸和保税园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经济,着力构建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积极组织周边地区货物搭载“渝新欧”班列,推动国际邮政专列正式运行,增加“渝新欧”开行班次和集装箱运量。

加快临空经济区建设,增辟国际客货运航线,进一步拓展空中走廊。发挥长江黄金水道成本优势,依托果园港等内河港区,促进重庆产品和转口货物通江达海。争取新设一批特种商品进口指定口岸。在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渝东南有条件的区县设立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或保税仓库,实现“就近报关、口岸验放”。进一步推动与沿海沿边口岸的通关协作,实现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增强开放平台承载能力。强力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广聚海内外高端生产要素,推动江北嘴、悦来、礼嘉、鱼复、龙兴、水土等重点功能板块加快建设、释放能量,展现国家级新区的带动力、辐射力和影响力。提速建设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贸易功能区和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加快万州、南岸保税物流中心(a型)建设,争取设立南彭保税物流中心。推动丰都成为澳洲肉牛进口首批承接地。办好中韩产业园和中新合作项目,加快经开区、高新区和特色工业园区开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升格为国家级经开区或高新区,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开放平台。

推动引进来走出去同步发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实行外资准入备案制,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引导外资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经营与本土企业广泛合作。做大智能手机、精密仪器和高端饰品等出口产品基地,支持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和国际营销网络,提升“重庆制造”的国际地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争取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涉外人才,倡导形成与内陆开放高地相适应的开放文化。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友城和港、澳、台经贸往来,促进与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协作,务实推进成渝经济区一体化,深化渝黔、渝鄂、渝湘等区域合作。

(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大社会事业和民生投入,办好利民惠民实事,促进民生不断改善。

构建更完善的就业社保体系。适应就业市场新特点,优化就业政策和环境,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和困难群众就业,引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依托楼宇产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社保由制度全覆盖转向人员全覆盖。加强“五险统征”,实施参保缴费激励。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扩大异地就医跨省结算合作范围。推动社会救助精准化、法律援助便利化,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编织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做好妇女、儿童、残疾人保障工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更好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先进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挖掘地域文化,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活国有文化资源,壮大各类文化市场主体,推进万达文旅城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增强重庆文化整体实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德艺双馨的文艺名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优秀文艺作品,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艺精品。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城乡均衡配置,逐步形成保基本、促公平、达标准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惠民票价工程。倡导全民阅读。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做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加强文化遗产、民族文化保护和利用,传承历史文脉。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做好科普和档案工作。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同步发展。

让人民享有更公平的教育。按人口分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适度增加城镇学校,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促进城乡区域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行高等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入学考试。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扩大“五年一贯制”高职规模,搭建中职、高职专科与应用技术本科人才培养“立交桥”。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发展特色学校、特色学科、特色专业,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抓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加大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入学,促进孩子成长机会公平。

提供更好的卫生计生服务。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完善投入补偿和运营监管机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分级诊疗改革试点,构建县乡一体化医疗联合体。扶持和规范社会办医,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强药交所建设,完善药品交易制度。做好中医药工作。加强重大传染病预防和应急处置。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夯实基层基础,落实“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各位代表!民之所望,即施政所向。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是我们对全市人民的庄重承诺。今年,拟投入277亿元,重点办好25件民生实事:完成高山生态扶贫搬迁15万人,全面实现2606个撤并村公路通达,建成4000公里村社便道,安装1000公里农村公路防撞护栏,解决95.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整治山坪塘1.3万口,完成36个湖库污染治理,推进村卫生室配置标准化,免除35万孕妇产前检测费用,实施80万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改造农村危旧房5.5万户,完成900个行政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成147所农村寄宿制学校和20xx套教师宿舍周转房,建成小区同步配建中小学,改造城市棚户区146万平方米,完成主城150条背街小巷整治和90座公厕建设任务,改造657个弃管小区电力设施,安装城市供水“一户一表”20万户,改造20xx栋老旧建筑消防设施,新建200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流动文化服务进村3.3万场,实现520个行政村光纤和410个乡镇4g网络全覆盖,完成20万人就业技能培训。我们将按照“五个坚持”原则,着力构建重点民生实事滚动实施机制,尽心竭力解民忧、救急难、兜底线,履行好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九)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顺应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镇街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和社区警务室建设,依法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为人民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和专项治理,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扎实做好道路交通、消防和特种设备等安全工作,有效防控重特大事故。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管理体制,推进区域应急中心建设,建成应急指挥系统,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和保障能力。

加快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依法落实居委会和村委会组织法,支持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自治。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监管与第三方评估制度。完善社工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落实特殊群体管理安置帮教措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扩大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范围,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弘扬法治文化,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标本兼治,健全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联动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和有效化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快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律师等第三方参与调处机制。实施“阳光信访”,规范信访秩序,将信访导入法治轨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服务群众、联系群众,更好维护群众权益。加强民族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关系和谐。做好新时期对台、外事和侨务工作。

强化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做好双拥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空气、喝上干净水、生活在宜居环境中。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科学定位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完善各功能区域环保标准,落实产业投资负面清单和规划环评制度,推进能效评价前期介入。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降低土地、能源、水资源消耗强度,推广绿色建筑、绿色照明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示范,扩大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构建低碳能源体系。推广。

合同。

能效管理,探索废气、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试点,鼓励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实施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设施建设和环保产业发展。

深入实施环保五大行动。以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抓好扬尘控制、机动车减排、高污染行业及重点企业治理,推进重庆发电厂等环保搬迁,开展大气污染预警预控和联防联控。都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240天以上。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次级河流综合治理和重点湖库整治。建设和用好集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倡导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扩大退耕还林范围,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搞好工矿采空沉陷区生态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资源和城市绿地保护,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加强工业、交通、文化娱乐和商业活动噪声源治理。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建设美丽乡村。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划定生态红线,完善生态保护、排污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体系。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加快制定和修订规范畜禽养殖、保护林地和湿地资源等行政规章。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努力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明宣传和创建活动,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新形势新常态,对政府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加快建设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勤勉、施政廉洁的人民政府,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治理水平。坚持管好与放活并举,强化战略规划、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厘清行政权力边界。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市和区县政府职责权限,做到上下联动、前后衔接、权责一致。稳步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能整合。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权项,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完善网上行政审批,促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推进区县、镇街和村居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让群众方便办事成为常态。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传递政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积极配合人大立法工作,统筹推进政府规章立改废释,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制保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认真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地方智库建设,更好服务重大决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促进执法重心下移。增强公务员守法意识,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禁征收和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支持仲裁工作。

(三)强化权力监督,抓好廉洁自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真诚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尊重司法监督,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认真执行审计五年轮审规划,保障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强化行政监察,完善重点领域的反腐制度设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

(四)构建长效机制,持续改进政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以认真精神、从严举措,完善长效机制,打赢作风建设“持久战”和“保卫战”,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深入开展“五个专项行动”和“十个专项整治”。强化问责问效,坚决惩治庸政、懒政、怠政。建设节约型政府,不新建和改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确保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发挥政府在公共节能中的示范作用。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敬畏法律、敬畏程序、敬畏纪律,努力打造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勤勉尽责的人民公仆队伍。

“十三五”时期,重庆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要按照中央和市委统一部署,加强调研、集思广益,深入研判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准确把握重庆发展阶段性特征,进一步明确重大战略任务和工作思路,认真编制“十三五”规划,为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勾画蓝图。

各位代表!新常态赋予新使命,蕴含新机遇,呼唤新作为。推动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社会和谐安定,需要众志成城、合力向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重庆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低调务实、少说多干,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不断开创“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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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司法局实习报告

奉节县司法局隶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坐落在重庆市奉节县,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法制宣传教育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和社区矫正管理科。其中法律夫妇管理科的职责就包括管理、指导和监督县法律援助中心、各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全体法律援助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协作和业务培训。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的网站中,设有法律援助专栏,可以说,法律援助在司法局的工作中位于相对重要的一环。

二、法律援助解读:

(一)、法律援助在司法系统的地位。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第一,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二,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三,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三、法律援助案例及其分析与理解:

在短短的一个月实习期内,接到了3件法律援助的案子,其中印象最深的便是郑晶晶诉李志琮等人身损害案件。当天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不是李志琮的父母或其本人,而是他的姑姑,这是由于其父出了车祸,现在行动不方便,而且母亲文化水平较低,不懂这些方面。这是个申诉了七年而在今年得以发回重申的案件,2017年,上小学六年级的李志琮在学校走廊上撞到了学前班的郑晶晶导致大腿骨折,2017年由于三方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协议而诉至法院。在一审时适用了调节程序,但是由于当时司法还不是很完善,调节没有完全实现程序正义,也使调节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学校承担很少的责任,李志琮承担了大部分责任。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李志琮家人不得不接受了调节结果并执行法院的调解书。由于申请重审被驳回,之后便开始了李志琮姑姑的漫漫申诉之路,一条费心费力的路。现在司法在逐步完善,法律权威也在不断树立,而且调解书也确实反映出当年调节程序不正当,经过七年,终于发回重审。我们在了解了详细情况之后,援助中心的同事便开始分工进行资料收集并进行讨论,还与委托人商量案件办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的应对等。开庭之前有与法官的沟通、复印卷宗,也有与当事人在某些观点上不和而发生争吵,更有同事在讨论时因观点不一致而发生激烈争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得到很大程度的成长。虽然现在案件庭审已经结束,在能动司法的精神指导下,法院还在努力的进行调解,想要求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使李志琮及其家人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由于委托人与学校的主张实在差距太大,调解也一时没有结果,而法官与援助中心也还正在努力当中,使李志琮家人与学校能尽快将持续了七年之久的纠纷彻底解决。或许由于自己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不能身临其境的参与上庭辩论,也没有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对于办理案件到底有多难并没有切肤之感。只是在看多了当事人的哭诉与当事人在我们三番五次的劝说与讲理下仍旧坚持的自己偏执的观点时,内心的感觉是复杂的。对于当事人经历了不公正待遇,内心是同情的,也在心里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帮他讨回公道;但是当经过我们无数次的劝说与分析的情况之下,但是人人就没有听取我们半点意见,还对我们产生怀疑时,内心去也有点气愤。毕竟,我们是更多站在一个旁观者清的角度上来分析事情解决最可行的方案,而当事人却因为利益厉害关系与情绪原因将有些因素曲解,甚至不接受我们的想法,也使事情的解决法案的选择僵持不下,当然,最后还是得出一个一致的结果,但是这个过程真的不容易。

四、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在奉节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受众的知识文化水平又相对较低,就更加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17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奉节县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加剧了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奉节县的律师即使所有都履职,所能处理的案件也是杯水车薪。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类似奉节县这种国家级贫困县,不仅自身的法律人才有限,覆盖面小,并且得不到相应的先进的法律援助,长期累积的法律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第四,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奉节县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当然,这奉节县所具备的法律援助紧密相关,这必然也会是以后法律援助所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五、总结及其。

心得体会。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回想实习生活,更多的是不舍。也许是因为在这里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也许是因为自己不想面临即将到来的毕业,也许是因为某些人和事,自己也说不上来,但是,在这里自己真的有了更多的成熟并慢慢地学会看人看事,也更多了一些担忧。每当看见未成年人案件时,总会在心里摇摇头,这就是祖国的未来?我们的社会怎么就不能给每个未成年人一个公平机会。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应该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祈祷自己的命运,而是应该在学校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也许这是那些孩子的悲哀,是家庭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每每有当事人在办公室里倾诉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埋怨社会的现实与司法腐败时,不能说自己没有失望。但是,我心中有一种信念,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会越来越昌明,而这种状况也会越来越少的。也许,每个人心中会有一个信仰,不管这个信仰在什么时候才会确立。我也希望自己能有一个信仰,而且,希望法律成为我的信仰。这也是我正在为之努力的。通过实习生活,不敢说自己已经成为一个法律人,但是我知道自己离法律人又进了一步。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努力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即便是不能站在法庭上,但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也希望自己能够辐射周边,让更多的人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幸福的生活。这便是我的信仰!

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

2017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已经公布,其中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9月16、17日,报名时间预计为7月中旬。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序号
考 试 项 目 名 称
日 期
预计报名时间
1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5、16日
2月初
2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6、7、13、14日
2月中旬
二级
5月6、7日
2月中旬
3
监理工程师
5月20、21日
3月初
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月初
5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3月初
6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6月17、18日
3月初
7
一级注册计量师
3月初
8
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
9月16、17日
7月中旬
9
注册测绘师
7月中旬
10
价格鉴证师(收尾考试)
7月中旬
11
通信(初级、中级)
9月23日
6月中旬
12
注册设备监理师
9月23、24日
6月中旬
13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
岩土
9月23、24日
6月中旬
土木
港口与航道工程
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9月24日
14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4、15日
7月中旬
15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7月中旬
16
出版(初级、中级)
10月15日
7月中旬
17
造价工程师(土建、安装)
10月21、22日
7月中旬
18
注册城市规划师
7月中旬
19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10月22日
5月中旬
20
注册安全工程师
10月28、29日
5月中旬
21
经济(中级)
11月4日
8月中旬
22
经济(初级)
11月5日
8月中旬
23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1月4、5日
8月中旬
24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1月11、12日
8月中旬
25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月22、23日
4月6-16日
5月20、21日
5月6-14日
6月24、25日
6月6-16日
7月29、30日
7月6-16日
8月26、27日
8月6-16日
25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9月23、24日
9月6-16日
10月28、29日
10月6-16日
11月25、26日
11月6-16日
12月23、24日
12月6-16日
26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
11月底
27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4月15日
1月初
28
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
1月初
29
风景园林专业人员
4月15、16日
1月初
30
园林工程专业人员
5月6日
1月初
31
农机、林业、水产专业人员
2月初
32
农业技术(畜牧、兽医)专业人员
5月7日
2月初
33
标准化专业人员
5月20日
1月初
34
二级建造师
5月20、21日
1月初
35
通信高级工程师
9月23日
6月中旬
36
专利专业人员
10月21、22日
7月中旬
37
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试
4月22日
3月中下旬
38
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试
9月
8月中下旬
39
上半年公务员遴选考试
4月23日
3月中下旬
40
下半年公务员遴选考试
9月
8月中下旬
41
事业单位公招专技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考试
3月18日
2月中下旬
42
9月2日
8月下旬
43
招募三支一扶考试
6月3日
5月中上旬
查阅具体考务文件请登录重庆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u/kszx/)或关注“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微信公众号。

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精神,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级别为“增报专业”的考试 。成绩合格后核发成绩合格证明。

监理工程师:学习七种记忆技巧,打破遗忘大魔咒

一、编口诀记忆法:同音、谐音或编顺口溜的方式将所要记忆的内容浓缩成一两句话。

如经济合同的内容可以编成“一标两量价酬金,履期方地违责任”。“一标”指标的,“两量”指质量和数量,“价酬金”指价格和酬金,“履期方地违责任”指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

二、数字组合记忆法:

重庆市立法工作计划

《重庆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制定)》。

市政府外办。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重庆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制定)》。

市商务委。

《重庆市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服务办法(制定)》。

市市场^v^。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市市场^v^。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xx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重庆市委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实施“一统三化两转变”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较好完成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年度任务,全市呈现出经济持续发展、民生不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

——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结构优化。初步统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2657亿元,比上年增长12.3%。三次产业结构由8.2∶52.4∶39.4调整为7.9∶50.5∶41.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3.6%,实现利润850亿元、增长4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693亿元,增长15.5%。

——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全面启动。认真落实市委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产业和城镇布局,完善财政政策和考核办法,明确区县主体功能,发展理念和措施更加切合实际,初步呈现差异发展、联动发展、持续发展的趋势。

——社会民生持续改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4%以内。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25216元和8332元,增长9.8%和12.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2.7%。扎实推进22件城乡民生实事,解决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居住、出行、用水、教育、医疗、社保等问题。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十方面工作:。

(一)全力扩内需稳增长。坚持扩大内需方针,着力构建城乡功能要件和现代产业体系,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工业和商务集聚区等29个重大项目,实施43个央地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5%。针对消费下行压力,加强商旅联动、节会营销、网络促销,实施农商对接和社区直销,激活大众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54项,为企业和居民减税让利271亿元。有效发挥市场融通功能,新增社会融资4800亿元。加强能源和用工调度,确保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住房供应结构合理、房价总体平稳、交易规范有序。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商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物价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入实施“6+1”支柱产业规划,推进集群招商和垂直整合,全市工业总产值达到1.84万亿元,增长13.8%。引进一批电子信息产业关键零部件配套项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和手机呈现集群发展态势,各类信息终端产量突破1.3亿台(件)。建设大数据应用基地,成为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国家首批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省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突破千亿元。开工上汽通用五菱项目,推进长安福特整车及发动机、变速箱生产线,引进鞍钢冷轧镀锌板等关键配套项目,汽车产销量突破200万辆,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推动医药产品进入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落实船舶、化工、材料等行业脱困举措,数控机床、生物医药、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等产业招商和培育力度加大。深入实施工业研发千亿投入计划,启动科技支撑示范工程45项,机器人、石墨烯、页岩气、智能终端、通用航空等重大科技专项取得新进展,企业专利授权增长35%。

繁荣发展服务业。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各类金融业务健康发展,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4%,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降至0.37%。区域性要素市场年交易额超过1600亿元。物流配送体系不断完善,西部现代物流园、江北国际机场航空物流园、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等项目进展顺利。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京东集团、阿里巴巴、易迅网、齐家网等知名电商落户,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000亿元。会展、购物、美食之都建设有序推进,国际博览中心建成投用,展会经济规模实现翻番,百亿级商圈、百亿级市场分别增加到8个和15个,连锁经营销售额增长20%。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成为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都市、乡村、温泉、精品景区、三峡邮轮等旅游消费活跃,获得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旅游目的地魅力日益彰显。

(三)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实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理顺交叉职责,撤销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218个。进一步扩权强区强县,向区县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05项。赋予两江新区行政主体资格和部分市级管理权限,江北嘴、悦来、保税港区、港务物流等公司划转其管理。经开区、高新区交由所在行政区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取得新进展。严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建立了区县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国有集团股权多元化改革,重庆银行h股成功上市,国有企业综合改革试点稳步推进。支持成立渝商集团和民商集团,建立民营经济发展项目库,健全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体系。新增市场主体16.3万户,累计达到153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1.5%。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累计交易地票13.2万亩,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达到459亿元,新增农民工转户24.1万人。

(四)推动内陆开放提档升级。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利用外资,全年达到106亿美元。进出口总额达到687亿美元,增长29.1%。两江新区功能开发全面展开,汽车和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基本成型,商贸、金融、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加速聚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和西永综合保税区功能有新拓展,开展了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集散分拨维修、跨境电子商务、离岸金融结算等试点,服务贸易达到105亿美元,离岸金融结算突破800亿美元。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每周3班常态开行并开通回程货班列,“渝深快线、区域联动”成功运行。获准团结村铁路口岸试点,航空、水运、铁路立体化口岸架构全面形成,港口转口货运量占比提高到50%。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在渝成功举办。外国驻渝领事机构增至10家。渝港、渝澳和渝台交流合作得到加强,成渝经济互动、渝黔经济合作不断深化。

(五)持续完善城市功能。以十大商务集聚区为载体,新建了一批城市综合体,江北嘴、悦来新城、中央公园、化龙桥等片区形象显现。“三港两路”枢纽功能持续完善。江北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2500万人次,水港吞吐量和货运量分别增长17%和16%,信息港出口带宽达到1700g。开通渝蓉高速重庆段、巫溪—奉节、涪陵—丰都—石柱等7条高速公路,新增通车里程403公里,建成城口至万源快速路,“4小时重庆”全面实现。建成渝利等铁路项目,新增铁路运营里程235公里,铁路枢纽日渐成型。轨道交通路网体系进一步形成,通车里程增加到170公里。新建、改造城市道路1171公里,新增一批停车楼(场)。主城公交实施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二环以内区域实现公交全覆盖。推进区县城提档升级,一大批市政、商贸、科教、文体、卫生等基础设施建成投用。

(六)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围绕保供增收目标,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粮食产量连续六年突破1100万吨,蔬菜产量1600万吨,生猪、牛羊、生态鱼、柑橘、林果等百亿级产业链加快建设。涉农贷款占比提高到18.5%,农产品有组织流通的销售份额达到43%。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改造农村危房22.4万户。17.6万人实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450个村实现整村脱贫。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8000公里。新增1.4万公里中低压线路和66万千伏安配电容量,农网改造基本实现全覆盖。实施重点水源和城镇防洪工程,整治一批病险水库和山坪塘,200万农村居民实现饮水安全。加快三峡库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移民安稳致富。落实后续工作专项资金105亿元,建成一批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推进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1.3万人。长江两岸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6%。

(七)扎实推进平安重庆建设。认真落实深化平安重庆建设意见,着力建设更高水平、更富实效的平安重庆。推进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暴力案件下降14.2%,现行命案破案率达到96.6%,群众安全感指数达到92.5%。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恢复和新建派出所115个,新布建一批社区警务室和流动警务车。开展干部下访“化积案、解难题、办实事”活动,重点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96%。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狠抓食品药品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品种排查整治,较好保障了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加快国家灾备物资仓库和区县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防灾减灾能力有新提升。

(八)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抓好22件城乡民生实事的同时,全面推进各项民生事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城镇新增就业68万人,高校毕业生年底就业率达到94.4%,下岗失业人员结存进一步减少。完善五大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得到照顾。建成公租房1915万平方米,配租23.3万套、惠及63万人。改造城市棚户区113万平方米。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改造农村薄弱学校493所。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9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35%。新增三甲医院5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000多个村卫生室实现标准化。基本药物市级目录扩大到310种,药品采购价格处于全国较低水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42.7万人。国泰艺术中心、群众艺术馆投入使用,重庆新闻传媒中心等项目进展顺利,一批文化示范项目通过国家验收,涌现出一批文艺精品。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全运会成绩实现新突破。

(九)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主城14户企业完成环保搬迁,关闭淘汰了一批小水泥、小造船等落后产能,实施46项重点节能工程,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完成一批火电机组和水泥生产线脱硫脱硝改造,综合治理城市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主城pm2.5监测实现全覆盖。巩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成果,启动主城建成区湖库综合整治。城市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5%和89%,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水质总体保持ii类以上。务实推进生态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2.1%,建成区绿地率提高到39.9%。启动划定生态红线。全市未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了政府自身建设。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市委要求,扎实开展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打牢学习教育和查摆问题两个基础,抓好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扎实开展“五个专项行动”,认真办理群众诉求,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改进调查研究,清理文山会海,取消节庆、论坛、展会活动197项,政府系统会议和文件简报减少一半,市级“三公”经费压缩25%。全面清理既有政府规章,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8项。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统计、监察、审计、国家安全、档案、保密、参事、史志、气象、地震工作得到加强,妇女、儿童、老龄、青少年、红十字、慈善、残疾人等事业又有新进步。双拥共建活动深入开展,军政军民团结不断巩固。

我们清醒看到,重庆仍处于欠发达阶段,仍属于欠发达地区,正处在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形成内生增长机制的“四个关键节点”,前进道路上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支柱产业较少,材料、化工、装备等行业还持续低迷,部分企业亏损增加、负债加重,培育新业态和新增长点显得十分迫切。二是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市场机制发育不够,民营经济单体规模和竞争力有待提升。三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区县发展特色不鲜明,产业支撑能力不强,贫困人口依然较多。四是政府性债务管控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部分区县融资成本较高,债务规模和偿债压力较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五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能源调度和要素保障难度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任务还很艰巨。六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还存在不少问题,社会治理体系亟待加强。七是政府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职能转变尚不到位,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和服务群众意识不强,谋发展解难题办法不多,推诿扯皮、消极懈怠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人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我们要直面这些困难和问题,不麻木、不回避、不绕道,认真应对和解决。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低调务实、少说多干,坚持敢于担当、积极作为,通过统筹兼顾引领发展理念和方式的转变,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社会民生保障水平,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和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委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市人大、市政协支持监督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发挥聪明才智、克难奋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各族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向驻渝部队、武警官兵和公安民警,向中央各部委、各兄弟省区市,向所有支持重庆改革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20xx年目标任务。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完成“”规划关键的一年。党的xx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为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指明了方向。世界经济处于缓慢复苏之中,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为我们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创造了较为有利的外部条件。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扩大内陆开放、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长江经济带等发展战略,为处在战略交汇点的重庆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直辖市体制优势,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国发3号文件、两江新区、保税区和三峡后续工作等政策效应还在持续释放。我们有信心把这些重要机遇和有利条件转化为强大动力,把重庆的事情办得更好。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需疲弱已成常态,全国处在经济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调整阵痛期,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进取意识,善用底线思维,搞好统筹兼顾,完成好今年的各项任务。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市委四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大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革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强化创新驱动,着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是: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1%左右。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2%。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国家约束性要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把稳中求进、改革统领和全市一盘棋思想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去,以五大功能区域为平台,完善和实施分类配套政策,细化和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和互联互通,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整体功能提升,促进全市科学发展。

(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掌控好消费、投资、外需“三驾马车”,按不同功能区域实施差异化调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持续扩大汽车消费,稳定住房消费,活跃面向大众的日常性消费,培育电子信息、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服务消费。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完善最低工资、工资支付保障、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完善促进消费的财税、信贷、信用等政策。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强化通胀预期管理,加强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推进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商务集聚区等40个重大项目群建设,保持必要的投资强度。着力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压缩一般性投资项目。策划和储备一批项目,进一步释放民间投资潜力,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基础产业、金融服务、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领域。

发挥出口的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动加工贸易、服务贸易、一般贸易协调发展,加快培育保税物流、跨境电子商务、离岸金融结算、软件服务外包等新型业态。发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示范作用和机场、港口、铁路口岸功能,加强对周边腹地转口贸易服务,提高进出口转口比重。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和国内紧缺资源能源,促进进出口均衡发展。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严格按五大功能区域实行差异化用地政策,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规范城镇建设新增用地,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抓好资金平衡,扩大融资渠道,社会融资增量保持在4500亿元。加强电煤和成品油储备,加快实施“千万千瓦”电源和特高压入渝项目,推进天然气“县县通”,扩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覆盖面。加强劳动力培训和就业配套服务,完善劳务资源跨区域调度机制,努力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和周边劳动力在渝就业。

着力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源头规范,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制度,实施全口径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举债程序。加强债务风险防控,规范管理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分类处置债务,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偿债成本和压力。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加强领导干部任期债务审计,维护偿债计划执行的严肃性。

(二)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以市场倒逼促存量盘活,以招商选商促增量做优,以科技创新促转型升级,构建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抓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产业要重点促成海力士芯片、莱宝触屏、巨腾镁铝机壳等项目投产达产,加快京东方8.5代液晶面板、奥特斯印刷电路板等项目建设,开工大泰金属机壳、华科印刷电路板二期等项目,形成信息终端产量1.8亿台(件),本地配套率达到80%。汽车产业要促成长安福特三工厂30万辆整车及发动机二期、变速箱和上汽通用五菱等项目投产达产,新增汽车产能35万辆,核心部件本地配套率达到75%左右。加快提升传统制造业,开工香港力劲、台正数控机床等项目,积极推进甲醇制烯烃芳烃一体化、熔融炼铁等项目,加快推进石墨烯、mdi一体化项目建设,大力发展3d打印、机器人、通用航空、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高附加值产业。加快国家页岩气开发示范区建设,加大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设备配套,促进应用产业化。运用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推进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支持国防工业发展。严格落实中央化解产能过剩的决策部署,重点化解船舶、水泥等过剩产能,促进化工、摩托车、建材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做精中央商务区,高水平配置商务、文化、休闲、娱乐、居住等功能,促进各类总部和高端商业集聚。引进和培育功能性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消费金融、科技金融、离岸金融结算、金融保理、投资基金等金融业态。积极发展期现结合、服务全国、具有定价能力的要素交易平台。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城市综合体和商贸集聚区,实施智能化改造,推动提档升级。加快双福国际农贸城、南彭华南城等百亿级市场建设,完善国际博览中心配套,办好渝洽会、全国糖酒会等大型展会,构建会展产业集群。依托各类交通枢纽,发展现代物流和多式联运,优化仓储和配送中心布局,着力解决末端物流不畅的问题。推进京东商城电子商务基地建设,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线上业务,形成电子商务集聚区。积极发展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业。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加快度假区、精品景区、精品线路和相关项目建设,发展通用航空旅游业务,做大做强山水都市旅游区、长江三峡国际黄金旅游带、武陵山民俗文化生态旅游带和渝西城郊休闲旅游带。激活乡村旅游。用好过境免签政策,扩大入境游市场,培育旅游目的地。

把创新驱动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示范工程,促进加工贸易向研发设计环节拓展,推动“重庆制造”向“重庆创造”转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深化技术股权、职称评定考核和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员工持股、股权转化、分红激励等政策,建立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报酬由市场决定的机制。扩大风险投资规模,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加速成果转化。保护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形成区域性专利版权信息服务中心。引进和共建一批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新增一批技术创新、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品牌和技术标准战略,开展“专家百团千企行”质量提升行动。推进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和高端外专项目,建设创新型领军人才、企业家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科普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广泛运用。

(三)发展现代农业和做好三峡后续工作。抓好“三农”工作,集中精力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加强三峡后续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和库区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对农产品主产区加大支持力度,稳定粮油、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规模和产量,大力发展草食牲畜,保障好“米袋子”、“菜篮子”。推进山地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高标准农田,研发生产和推广山地丘陵适用农机具,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良种繁育、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严把农产品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控肥控药、科学管理食品添加,建立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监管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立足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建设丘陵山地特色农业基地,培育一批百亿级产业链,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发展旅游观光农业和设施园艺农业,抓好农业园区示范。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规模化、基地化,提高农产品转化增值率。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提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发展冷链物流,促进产销对接。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持续推动秦巴山区、武陵山区连片扶贫开发。加大产业、金融、科教、旅游扶贫开发力度,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完善贫困地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稳步推进养老、医疗、就业、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抓好贫困地区教育培训,增强新生代脱贫致富能力,防止贫困代际传递。整合农村宅基地复垦、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等政策,有序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加快贫困村整村脱贫步伐。优化配置扶贫资源,形成政府、市场、社会扶贫合力。

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配合做好三峡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优化三峡后续规划,编制二期实施项目库。积极对接国家计划,有效解决库区移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缺口,彻底化解淹没学校迁建等形成的债务。加快实施一批生态工业、生态农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护库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消落区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抓好长江干支流清漂。搞好天然林保护,建设库区生态屏障。抓好重点集镇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和实时监测,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大都市区与大生态区联动,引导产业、人口和城镇功能合理分布,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科学布局、绿色发展、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立足五大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工,完善城镇体系空间结构,建设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现代城市群。以朝天门、钓鱼嘴、西永等十大商务集聚区为牵引,带动主城大型居民聚居区和城市片区建设,丰富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品质。支持万州加快建设第二大城市,增强万州、黔江在大生态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挥涪陵作为大都市区联系大生态区的战略传递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城向大中城市发展。区县城要以产立城、以城兴业、产城融合,增强吸纳就业和人口集聚功能。科学设置开发强度,因地制宜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留住青山绿水,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提升城镇群的内在品质。

以农民工为重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农民自愿,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工作地就地转户,促进转户人口向主城、区县城和有就业吸纳能力的中心镇集聚。统筹解决转户居民城镇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政府、社会和转户居民共同分担转户成本机制。

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合理均衡布局。实施十大基础设施项目,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抓好江北国际机场第三跑道及东航站区建设。加强果园、新田、龙头山等重点港区建设,推进航道整治。依托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宽带中国重庆光网,打造国际信息港。加快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进度,启动秀山—贵州松桃、江津—习水等联网路和出境路建设,加快垫江—丰都—武隆等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改造国省道500公里。启动火车西站枢纽工程,开工黔张常铁路,推进兰渝、渝黔等干线铁路和渝万城际铁路建设。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城市骨干路网,建设一批穿山隧道和跨江桥梁。推进金佛山、观景口等大中型水库建设,完善大中型灌区渠系配套,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一批城乡防洪和中小河流治理,增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保障能力。

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公交都市,优化城市路网,渠化节点,治理易堵路段,提高通勤效率。新建一批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楼(场)和公共厕所。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改造城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桥隧及快速干道病害,规范管理户外广告、城市照明、防涝和公共消防设施。统筹城市管网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强化园林绿化管护。升级市政数字管理系统,建设“智慧城市”。

(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大胆探索,稳妥有序,取得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新突破,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推动国资监管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合理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分类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增加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探索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加快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步伐,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清理和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具体办法。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集群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代制造业和保税物流、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用好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制定准入负面清单,清除市场壁垒。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推行先照后证和注册资本认缴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要素价格和公共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力度,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等改革。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划拨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审慎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健全由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土地、信贷和税收调控,促进商品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深化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探索建立风险自担、服务实体经济的民营银行。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新模式。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鼓励企业上市、并购和重组,支持企业以多种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发展保险业,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大灾保险制度。探索跨境人民币运用渠道,试点保税金融和离岸金融业务。强化各级政府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公共预算、政府基金、国资经营和社保基金支出范围及重点。探索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和规范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完善分类财政政策,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发展。改革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方式,设立一批引导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深化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清理并规范各类财税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有序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保护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增加农民住房财产性收入。依托土地交易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公开、公平、规范流转交易。拓宽地票功能和使用范围。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布局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力争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兴办各类事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内陆开放是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显著特点和工作重点。要主动融入对外开放大格局,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在更大范围拓展发展空间、集聚优质资源、提升竞争能力。

强力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加快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促进跨境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发挥好开放引领和改革示范作用。瞄准国内外500强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做大做强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推动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取得新突破。加快江北嘴、保税港、悦来、龙盛、水土、礼嘉等重点区域开发,突出金融、物流、会展等功能,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增强集聚辐射能力。规划建设一批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等涉外服务设施,提升新区国际化水平。

完善内陆开放大平台、大通道、大通关体系。完善团结村铁路口岸、进境肉类和水果指定口岸,积极争取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依托两个保税区,充实保税贸易中心、集散分拨中心的功能要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发展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委内加工、非国产货物入区维修等新业态,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运营好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发展陆航、江海、铁海等多式联运,积极融入横贯东西、联结南北的对外经济走廊,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推动长江上游地区与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域合作。加强与沿江、沿海、沿边地区跨区域通关协作,深化“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渝深快线、区域联动”等便捷通关模式,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开展外贸“单一窗口”服务试点,提高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提升引进来走出去水平。建立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体系,推进金融、文化、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引导内外资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强经开区、高新区、特色工业园区产业招商,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出率。建立对外投资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支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带动装备制造和成套设备出口。

全方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主动对接国家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提升与中亚、欧美、东盟等国家的经贸合作水平。加强渝港、渝澳、渝台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深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试点。加快成渝城市群互动联系,推进与周边地区联合协作。

(七)坚持不懈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保基本、保底线,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把促进就业创业摆到突出位置。适应人力资源结构变化,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促进产业与就业良性互动,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和本土创业。坚持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机制,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加强社会失业调控,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和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

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推进不同类别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职工个人缴费办法,调整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规范社会救助,促进城乡低保与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有效衔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孤儿保障服务。加强优抚安置工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统筹城乡教育事业,优化农村校点布局,加快城市新建小区学校配套,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扩大学前教育覆盖面。继续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开展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试点,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深化减负提质,创新德育工作,强化课外锻炼和实践操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设特色普通高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园校互动,推动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建设特色专业、特色学科、特色学校,促进科教融合、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合作。有序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教师周转房建设,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就学机制,促进教育公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分级诊疗转诊制度,培养城乡社区全科医生。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完善重庆药交所竞价议价和药品采购监控功能。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继续做好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依法处理“医闹”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强化出生缺陷三级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推进文化繁荣发展。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建立与五大功能区域相适应的文化发展格局,培育区域文化特色。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民族特色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性开发利用,保护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巴渝优秀文化。完善重大公共文化设施,推进区县、乡镇文化场馆标准化和有效利用,扩大免费开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延伸。推动全民阅读。加快数字出版基地、两江国际影视城、黄桷坪艺术产业园等文化基地建设,做强文化企业。深化文艺院团改革。培育文化产权市场,规范文化资产管理和艺术品交易。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强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完成22件城乡民生实事年度任务。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15万人。建成撤并村通达公路20xx公里。新增和优化农村客运线路80条。完成3.2万口山坪塘整治。解决20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建成撤并村卫生室600个。改造农村危房8万户。实施500个行政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30万平方米、教师周转房5000套。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造115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新建50个社区便民商圈和一批标准化菜市场、社区综合超市。实现主城新建成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同步覆盖。实施20万户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全面完成“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实施700个弃管小区电力设施改造。新增主城区公共厕所110座,实现过街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五年建设任务过半。综合整治主城建成区20个污染湖库。新建200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新开和优化主城区公交线路。新增轨道交通运营里程28公里,促进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有效接驳。

(八)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深化平安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建设,大力整治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依法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建设,夯实安全保障基础工作,提升全民安全基本素质,加强道路交通、矿山、危化、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实施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加快应急信息化步伐,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从基础到内容到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联动机制,妥善处置网络突发事件。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基础,健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进信息化、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合理提高村、社区工作者报酬。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推行居住证制度,提升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水平。做好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完善群众权益协调保障机制。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合理诉求及时解决,及时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保障权益。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搞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关系和谐稳定。做好新形势下的对台、侨务和外事工作。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支持驻渝部队现代化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九)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主体功能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法律和文化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制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按五大功能区域优化生态格局,突出大生态区生态涵养和保护功能,切实抓好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引导人口相对聚集和超载人口梯度转移,减轻生态环境负担,涵养和保护好青山绿水。强化大都市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严格环境准入,严控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加强生产和服务各环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开展万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规模和特色。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

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五大环保行动。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机动车尾气、扬尘、燃煤污染控制,开展大气污染预控预警和联防联控,逐步关停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强化饮用水源保护,抓好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统筹城镇和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整治噪声污染,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有序扩大退耕还林范围,推进生态修复重点工程。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保护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湿地资源,推进石漠化治理、水土保持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整治农村面源污染,推进行政村环境连片整治,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建设美丽乡村。

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落实用途管制。建设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生态资源预警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总量减排,推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建立不同功能区域、流域上下游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力补偿力度。发展环保市场,扩大排污权交易规模,推进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生态文明示范。加强环境保护基层保障能力和执法力量建设,完善环境监管体系。

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改革发展任务越繁重,人民群众期盼越强烈,政府越应加强治理能力建设。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一,加快职能转变,推动政府善治。深刻认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落实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优化组织结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扩权强区强县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以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灵活运用财政、金融、产业、价格等政策工具,增强经济调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以电子政务建设促进职能转变和服务方式优化,推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搞好政府新闻发布,办好政务微博,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全面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科学严谨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体系,增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的能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严格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强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法制保障。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扩大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防止部门利益固化。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程序和方式,推进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纠正简单、粗暴、野蛮执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坚决纠正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常态机制。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整治“四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政治纪律“八严禁”、生活作风“十二不准”,以作风改进取信于民。扎实开展“五个专项行动”,严格规范控制评比表彰、节庆论坛会展、因公出国和议事协调机构,按制度要求规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严肃查处违规超标。强化公务卡结算管理,形成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长效机制。大力倡导服务大众、奉献社会精神,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的激励保障机制。遵循功能分区,改革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效又看潜绩,既看能力又看作风,形成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良好政风。

第四,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政府清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依法公开各级各部门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自由裁量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对公共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审计力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行政运行不断完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形成震慑。完善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输送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改革,以制度设计控制腐败源头。加强廉政教育,严守纪律和道德底线,努力建设一支促进改革创新、始终勤政为民、遵循法治原则、严守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各位代表!我们正处在变革与奋进的伟大时代。改革释放红利,创新引领发展。勤劳智慧的重庆人民,曾经创造过许多的历史辉煌,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征程中,一定能抒写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壮丽篇章。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重庆市委坚强领导下,以更大的担当、更实的作风,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建设和治理好我们共同的家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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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重新修正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欢迎大家阅读。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xx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xx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四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出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孕妇应当根据医学建议终止妊娠。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可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殖保健服务。

合同。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应当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已婚育龄妇女在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等服务中的权利义务。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夫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条件需再生育的,凭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成年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地寄送经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雇请和留宿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公安、工商、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经营者出租房屋给成年流动人口的,应核查其婚育证明或孕妇的生育服务证明。对无婚育、生育服务证明的,应当告知、督促其补办,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五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八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九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拒绝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违法生育的,或者骗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外,加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的,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并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六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65中学九年级化学教研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为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在校长领导下,坚持“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立足我校教育实际,建立以教师为研究主体,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师专业化成长为宗旨的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扎实有效地开展教育科研,实现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学校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工作要点及工作安排。

1.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处室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教研网络,抓好教研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定期编发泾县中学《教研简报》,加强教研处督导组织功能。

2.加强学习,组织各教研组组长学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教育规划纲要》,提高理论素养,引导教师“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增强教育教学理论素养,丰富科学人文底蕴,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打造学习型组织。(xx年全市教师读书征文活动)。

3.根据《泾县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动新一轮继续教育,认真开展校本研训,精心打造“高效课堂”。结合校本研训的开展,建立教师教研业务档案,努力建设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

4.组织参加xx年度远程继续教育,建立个人远程培训档案,完善相关事宜。

5.继续开展“校本教研日活动”。以教研组(或年级教研组)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积极推进并落实校本培训工作,加强管理。

6.规范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开展新进教师岗前培训活动、继续实施高青蓝工程和名师工程,加速青年教师成长进程,为中青年骨干教师、高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树立奋斗目标,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称号的评选,建立“名师”后备人才库。

7.开展集中听课活动(重点在高三)推门听课,打造有效(高效)课堂。

8.深化高考研究,做好往届毕业班的经验总结工作,提炼有价值的信息为本届毕业班提供借鉴,提高学校毕业班的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9.更加广泛地开展课题研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对已申报立项的新课题,积极落实开题研究;已结题的.课题,要推广研究经验,运用研究成果,服务于教学实践。

10.积极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力争在各级各类教学大赛和论文评选中获得好成绩。

11.以教研组为单位,结合学校工作安排开展“请进来”“送出去”活动。

12.完善教研组、备课组和各组长考核办法及评价体系的工作,提高我校教科研发展水平。

文档为doc格式。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考察报告

为解决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借鉴先进经验,引进先进模式,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快速开展。4月7日—4月10日,我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工作交流团对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活动基本情况

此次考察学习活动由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情况为重点考察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刘洪涛、副厅长王国清带队,省厅住房保障处、郑州市、南阳市、许昌市、新乡市、漯河市、三门峡市、信阳市、济源市等地市建设系统相关人员随团学习考察。考察交流团深入重庆市“民心佳园”、“康庄美地”、“民安华福”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租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就重庆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实施情况交流了经验,探讨了我省住房保障发展思路和方法措施。通过考察交流学习,与重庆市建设系统增进了了解,加深了友谊。学到了先进经验,拓宽了工作思路,强化了立足地方优势,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识,增强了迎头赶上,加快推动我市公共租赁房工作开展的信心和决心。

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及先进做法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遏制”住房调控思路。从2017年10月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计划利用3年时间,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解决50多万户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截止2017年底,重庆市已建设公共租赁房1150万平方米。我们考察的鸳鸯“民心佳园”、大竹林“康庄美地”、华岩“民安华福”三项大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总建筑面积达359万平方米,可解决5.79万户、14.2万人居住困难。且小区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户型科学,配套完备,绿地率均达35%以上,堪称宜人之居典范。

业、体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六是出行便捷。公共租赁住房布局有轨道交通支撑,有快速普通公交线路通过,出行十分便捷。

(二)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先进做法

1、能立足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制度体系

重庆市在大量调研,充分掌握市情的基础上,规定30-40%的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予以保障,60-70%的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提供的商品房解决。并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

2、能发挥政府主导,建立市场+保障“双轨制”模式

市场机制即: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主导,一方面,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是包含在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居民与公租房居民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廉租房租金一般只是公租房租金的10%左右。另一方面,公租房租满5年之后,可通过成本价购买,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如果转让,只能以购房价加利息升值由政府公租房管理机构回购,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流转使用。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考察报告》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四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出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孕妇应当根据医学建议终止妊娠。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可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应当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已婚育龄妇女在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等服务中的权利义务。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夫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条件需再生育的,凭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成年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地寄送经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雇请和留宿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公安、工商、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经营者出租房屋给成年流动人口的,应核查其婚育证明或孕妇的生育服务证明。对无婚育、生育服务证明的,应当告知、督促其补办,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四十四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五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八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九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拒绝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违法生育的,或者骗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外,加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的,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并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六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立法工作计划

提案单位。

市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时间。

市人大初次。

审议时间。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

市农业农村委。

市政府。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

市市场^v^。

市政府。

《重庆市慈善条例(制定)》。

市民政局。

市政府。

重庆市^v^。

市政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

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府。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

市公安局。

市政府。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

市文化旅游委。

市政府。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集中修正)。

市司法局。

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