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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

时间:2023-06-24 09:10:45 作者:曹czj

“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一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的形式之一,要巩固全县163个调解组织,规范他们的工作,增强他们的活力,当前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组成。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要围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场所门口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配备统一规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一制发的人民调解统计台帐。目前我县机构和网络基本健全,但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委员会设备较差、没有办公用具和调委会公章,制约了调委会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不能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与自己的观点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不能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处罚当事人;不能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泄露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事情,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不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二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执行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都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根据我局党组要求,对下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如下意见。

附:各司法所每月案件分配情况

1、**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不少于5件。

2、**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不少于3件。

3、**每月不少于2件。

2022年9月1日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三

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重视和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xx〕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四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调处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五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其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平安襄城”、“幸福襄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公安、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民转刑案件持续下降,民事诉讼案件明显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持续下降,个人和集体赴市赴省进京上访数量持续下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定期向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解工作情况。

(二)健全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乡(镇)调委会配备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配备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

(三)强化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推行人民调解员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兼职现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乡级调委会要选聘3-5名素质较高、身体健康、热心调解的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法律服务者、志愿者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要选聘1-2名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矛盾纠纷的信息搜集、提供、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统计和联络等工作。

解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全力打造一支懂法律、讲政策、会调解、求实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规范工作制度。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各级调委会要规范使用人民调解各种文书,人民调解协议要按照司法部要求规范制作。各级调委会要实现“六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子统一,徽章统一、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五有”(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有上岗证)及“四制度”(纠纷调解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文书及电子文书归档制度)。

(六)建立“以奖代补”奖惩机制。“以奖代补”按季度审核兑现,补贴范围及标准参照《***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办法(试行)》执行,老上访户和重大群体性纠纷调解成功的补贴可酌情加倍奖励。

四、经费保障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由乡级财政按人均0.5元解决,由县财政代扣,拨入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人民调解经费专门账户,按照专项经费有关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

经费用途: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办公、表彰奖励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发给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生活补贴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是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6000件以上目标要求办理合格、标准案件件数奖励的费用。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每乡1万元,用于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纸张和调解纠纷时产生的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实际,制订具体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加强协调,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选贤任能,形成合力。积极动员组织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师、律师、公证员及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本辖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程,作为服务群众的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主动自觉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六

(3)因人预测法

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以年龄不同为例:在老年人身上多发赡养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以性别为例: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男性,那么发生凶杀、械斗的可能性就大大高于纠纷双方都是女性的情况。在预防纠纷激化的过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愚昧落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是调解人员的预防工作重点。

(4)类型预测法

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也是不同的。如串宗祭祖引发的纠纷,山林水利纠纷,区分边界纠纷,常常会引起聚众械斗;赡养纠纷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类型预测法使调解员可以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形式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

任何民间纠纷都有一个从潜伏、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过程。主动预防就是指调解人员在纠纷的潜伏期就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努力消除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被动预防是指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调解人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纠纷控制在始发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预防作用。

(2)重点预防和一般预防

重点预防是指针对性地对纠纷多发的人、户、事、场所、季节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如,对于常闹户、隔阂户、蛮横户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进行重点预防,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再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多次引发恶性械斗,有过流血事件的地方,应划为重点预防区,乡镇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实行值班、巡逻制度,调解员和信息员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发现苗头就要及时调解并上报。一般预防是指为预防纠纷所采取的经常性预防措施。一般预防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经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目的。

4、加强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

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要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就必须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相结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整体功能。

(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七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2、动员多种力量进行调解的方法;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5、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到,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6、苗头预测的方法;

7、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问题常可采取这些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8、褒扬激励的方法

在实际调处工作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情绪,绪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就是褒扬激励法。

总之,民间纠纷,无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轻微刑事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都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对于民间纠纷,我们要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妥善处理,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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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实用篇八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导和领导,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县稳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上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

1、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

人民调解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的首要工作。目前我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基本完善,调解员已达2916人。尽管调解员处在纠纷第一线,能够尽快了解事情动态,但与广大人民相比,人民调解员的数量还是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获得信息的时间也相对滞后,要达到完善的信息网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如果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

2、把握民间纠纷规律,加强纠纷预测分析工作

(1)因时预测法

有些民事纠纷的发生、发展具有季节性。如在农村收种、生产紧张的季节就容易发生以下纠纷:农田水利纠纷;农机具、牲畜纠纷;农用物资纠纷;春耕费用的借贷纠纷等等。而在农闲季节容易发生的纠纷就不同了,如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等。把握了这些纠纷的时令规律,就可以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2)因地预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