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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方案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实用

时间:2023-04-25 19:35:41 作者:曹czj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一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培训顺利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司法所从20--年5月5日开始就积极协调乡政府、县司法局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就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乡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分局副局长、长寨镇司法所所长、公证处主任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中,既有身处基层人民调解岗位、公证岗位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调解员”司法所长陈邦亮,又有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办案多年的资深公证处主任胡家宽,还有身处基层一线的司法助理员王树凯,他们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就尽早与乡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乡政府共投入一千余元,县司法局印发《人民调解法》20册、乡司法所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14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乡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5课时,邀请乡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从20--年5月5日开始至20--年9月1日结束,现场参加培训的村级人民调解员24名,占全镇人民调解员的98%,参加培训的乡领导2人,县司法局7人,共计33人。

从各乡镇的培训到会情况看,鼠场村、安乐村、杜鹃湖村、湾河村、立木村等大多数村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村支书、主任能够亲自到场督促指导,落实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参训率达到98%。但同时也要看到,个别村不够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组织培训不得力,致使参训率较低。

总体来看,本次培训领导重视、组织到位、讲授简明易懂、学习效果明显,切实起到了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二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婚姻登记记录,季度工作统计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同时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辖区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3、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社区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4、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组织辖区居民开展一些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开年至今,我们共调解各种矛盾纠纷 文秘范文 138宗,其中130宗在我们调节员的耐心说理劝解下,当事人各方互相取得了谅解,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和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矛盾,增进了家庭和睦与邻里团结。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村民参与管理的法制意识。我们利用村党员、干部培训、村干部会议等,举办多场法制讲座,我们还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村民的法制意识。

2、我们注意利用辖区单位资源和各类设施,组织居民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为居民上普法课,普法讲座,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3、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并结合 “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普法活动,解答社区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1、为了使帮教工作切实有效,我们对刑事释放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有关帮教手续以便于我们进行帮教和跟踪服务。

2、经常主动与刑释人员谈心,具体由安置员和刑释解放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生活困难的地方进行帮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设法帮助 “两劳” 释放人员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题。

3、安置帮教小组每季对刑事释放人员的生产生活进行排查,随时掌握动向。这些举措帮助他们树立起了信心,重新鼓起做人的勇气,走上自尊、自重、自立、自强之路,同时也达到了我们对释放人员安其身,暖其心,正其本的回归目的。结止到目前,我村共有吸毒人员12人,经我们做帮教工作后,有4人基本上已戒除毒瘾;刑释解教人员6名,工作已得到安置人员4名,安置率达67%,建立帮教对象档案18宗,列入帮教对象18名,帮教率100 %,重新犯罪率为零,这些都为维护辖区乃至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我们高度重视我村的“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与依法治村、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我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深化法制教育为基础,以实行村务公开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以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将本单位内的政务、财务公开化、制度化,重大决策民主化,工作目标责任化,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力求把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在今年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过程中,我们不仅保证了有一支专业、有耐心的调解队伍,固定的法律图书馆、法制会议室、法制宣传栏、政务公开栏、调解亭外,我们设立了举报箱,公布了监督电话,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计划生育等内容,全面实行公开,并且紧密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工作实际,每季度还对居民进行法制教育授课,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干部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让群众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外,我们还抓好村民及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并配合实施计划生育法,同时对计生工作做到透明、公开,让广大群众心服口服,调动村民自觉参与计生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难事不难。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来,队员们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村内各种事物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一如断往的做好各项工作,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让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三

在规范中改进   在继承上创新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02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01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ò»¡¢ 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八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片调解组织。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乡镇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组织。二是接边地区调解组织。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组织。三是跨区域调解组织。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我区的瞻岐镇与北仑区的三山乡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区域调解组织,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集贸市场调委会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区已有轻纺城等18家集贸市场建立了调解组织。五是个私企业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组织引入较大的个私企业、三资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外来人口聚居地调解组织。1998年,我区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宁波市第一家外来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外来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该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外来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区区属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八是社区调委会。在宋诏桥社区建立了我区首家社区调委会,为撤县设区后我局职能的转换作了有益的尝试。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959个,其中,村民调委会665个,居民调委会38个,厂企调委会205个,集贸市场调委会18个,流动人口聚居区调委会2个,联合调委会8个,其他新型调解组织23个。我们按照“巩固一类、完善二类、消除三类”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目前,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的基层调委会已达到826个,占86%。这些调委会基本做到了“四化”即人员专职化、工作规范化、待遇工薪化、组织网络化。同时,对已经达到标准化要求的调委会采取动态管理,对工作不到位的,采取了摘牌或降低等级等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标准化建设成果。

要想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办案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是关键。为此,我们紧紧抓住农村区域调整、村级换届选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整和充实工作,使调解队伍的力量日趋壮大。同时,我们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对全区3830名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对全体调解人员,由镇乡为主进行每年一度的普遍轮训。由区普法办为全区调解人员提供内容较完整的学法材料。三年来共普训了7600余人次。二是区委党校重点培训。由区司法局会同区综治委,主要做好培训班的学员管理、课目确定和教员挑选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及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一般原则与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是以会代训。主要是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随后进行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并实行持证上岗,佩证调解,使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断优化。

¶þ¡¢ 不断强化防范机制,努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我区的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 1994年,我区创建了全省第一家司法所——古林镇司法所,并经过3年的努力,于1996年在全区实现了“镇镇建所”;为强化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能力,1999年,在高桥镇和东钱湖镇开展建立以司法所为依托的调解中心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区推开。到2000年8月底,全区各乡镇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成功地构筑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了传统的调解方式的新转变。在调解形式上,也从过去的“村头、炕头、田头”调解,发展为在司法所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庭,进行开庭式调解,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目前,全区24个乡镇已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有工作人员259人。2001年以来,全区各调解中心共受理各类纠纷1662件,调处成功的有1634件,制止群体性械斗纠纷20件,涉及人数679人,制止群体性上访事件113件,涉及2858人次。

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解决了许多“村里管不了,法院管不着,部门管不好”的棘手问题,找到了一种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去年,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下发了《鄞县乡镇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程序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事实证明,由于调解中心调处大量的复杂矛盾和纠纷,强化了超前预防功能,使种种不安定因素明显下降,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继续探索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中心职能的新路子,对建立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网络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2000年11月,我们在高桥镇成功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在试点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确定联动联调工作模式,明确在一个调解中心的前提下,由派出所选派一名熟悉治安业务的骨干专职到调解中心办公,建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配套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界定纠纷移交的范围,明确了对“110”接警后的3类案件可以移送给调解中心调处:第一类是纯属民间纠纷的案件。第二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够治安处罚而可以作调解处理的。第三类是虽然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但对引发纠纷的原因,如宅基地纠纷等应当移送调解中心调处;三是严格纠纷移交程序。明确凡公安派出所在移送调解中心的案件,承办民警或接警民警应做好相关笔录,填写案件移送单并经派出所领导签字同意后,随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后由调解中心受理。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于2001年4月在东钱湖、邱隘、下应、古林、高桥、石矸、姜山、钟公庙8个环宁波市区的重点乡镇正式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联动联调网络,针对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派出所民警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等不同方式,逐步完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2001年底,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了这一做法,及时有力地调处了各类纠纷,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上级的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工作力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基层,我们按照区委、区府的要求,并在借鉴公安、信访等部门对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预案的基础上,草拟了对突发性事件(纠纷)处置工作预案,并将此项工作的试点放在了基础较好的咸祥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逐步推开。自2001年5月开展以来,已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30余件突发性事件按照预案操作,得到了妥善地处置,充分发挥了司法所、调解中心在化解矛盾中的一线作用和公安机关在调解中心的后盾作用。

èý¡¢ 不断强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2001年3月,我局在宁波市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古林镇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经过了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宣传发动、调查登记,培训考核、个人申报,等级评审、授予等级四个阶段。通过市、区、镇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四级调解员1名,三级5名(其中特邀1名),二级26名(其中特邀9名),一级81名(其中特邀7名),并统一进行了授证授牌仪式。

试点成功后,我区出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很快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和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到2001年11月底,全区24个镇乡已全面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评定工作。目前,全区共评出等级人民调解员1226名,其中一级调解员630名,二级调解员480名,三级调解员100名,四级调解员16名。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已经在实施中初显成效。首先是基层调委会建设得到了加强。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其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此制度在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其三是调解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纠纷的难度选派不同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调处,工作效率和效果有了质的飞跃。其四是调解工作和对调解组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使人民调解员不仅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而且加强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们建立健全了联络制度和指导例会制度,其效果受到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肯定,也得到了省司法厅肯定和支持。

此外,我们通过积极探索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新途径、新办法,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度。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通过不断规范调解程序和制度,认真贯彻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总结、深化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对有关调解协议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有效做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2002年6月,我局与区人民法院联合发文,结合我区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逐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了民间纠纷的调解质量。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这一系列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具体规范实施过程中“指导制”、“备案制”、“审核制”、“公证制”等重要制度的操作程序,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以期通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形成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使“大调解”的格局成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四

为全面实施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认真细致高效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和来信、来访案件,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平安兴马”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结合兴马镇工作实际,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源头治理为根本,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中心,以规范提高为抓手,以落实责任制为保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提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由镇长艾憬同志任兴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政法宣传委员何玉成同志为副主任,成员由各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及各村(社区)党支部支部书记组成;各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人员不少于3人。

(一)总体目标:实现矛盾纠纷、信访总量及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刑事和治安案件有效控制,社会政治和谐稳定,社会治安持续向好。

(二)具体目标:加大排查力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排查率达到100%;加大调处力度,做到矛盾纠纷调处及时有效,调处率100%;加大化解力度,化解成功率达95%以上;夯实基层基础,建立完善“矛盾合力排查,问题一线解决”长效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各级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各村(居)民委会和镇级各单位、职能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调解中心、司法、维稳、信访部门是协助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单位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协调机构。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完善调处化解机制,筑牢化解纠纷基础防线。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与教育、协调、疏导等办法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整合基层综治、维稳、司法、公安、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紧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建立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化解矛盾纠纷的诉求渠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以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重点建立全程控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的综合协调机制。

(五)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机制,为化解矛盾提供领导保证。

1.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各业务分管领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维护稳定、调处矛盾、处理突发事件、共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2.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例会制度。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例会制度,定期总结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研究重大疑难或跨镇、跨部门、跨村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保证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3.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机制。坚持主动维稳的观念和“预防为主、化解为先、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

4.落实包案调处机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水平。

5.落实督查考核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平安建设动态管理之中。对工作进展缓慢,解决问题不力,措施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力、处理不当引发进京赴省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年终评优一票否决。

1.调解程序。平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按程序先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村级调解无果或调解不服的,再由村委会报告镇人民政府调解室,由镇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无果的再由包案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村干部、镇下村干部、辖区司法所调解员或镇级相关人员联合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建议引导走法律途径,上诉解决。

2.调解应注意事项。调解过程要把握好尺度,要站在中立的角度上,不可以将私人感情及关系带到工作中来;在调解中要做到依法依规、不偏不袒、有理有据、公平正义。

3.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排查出的各类信访及矛盾纠纷事件,落实责任主体和化解责任人(即“1+1+1+3”:1名联村领导、1名驻村干部、1名辖区民警和3名工作人员),对重点信访人员实行专班负责,同时对相关调解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限期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4.提高群众意识。镇直各业务职能部门、各村要提高群众意识。在群众来访时要有耐心、态度要好,尽好自己部门的职责,做到不推诿,努力为群众解决问题,做好接访记录,避免引发群众闹事上访。

5.加强配合、联动。各业务职能部门、各村之间要加强联动,要紧密配合,如需派出所配合,由镇综治中心协调联系辖区派出所配合。避免把好事办成坏事,要兼顾好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矛盾纠纷。

6.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要加大《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依规,按照信访条例和规定不越级上访。

7.各村、社区、单位每月15日将矛盾纠纷和需要调解的相关信息上报到镇人民政府调解室。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五

围绕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路,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努力化解一切民间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全村的稳定。

小事矛盾调解不出组,大事矛盾化解不出村,准确无误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确保我村大局的稳定,争创村级先进调委会。

20--年1月1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今年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第4年,加大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学习宣传要结合典型的调解个案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表达和满足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结合实际,把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为实施好《人民调解法》营造良好氛围。

1、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到调解组织、工作制度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村人民调解小组,总支书记王昌喻兼任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长。发现矛盾和激化案件、纠风时必须先由村民组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未果时应出具调解说明,及时逐级报告并进入调解现场,使人民调解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和调解办案补贴;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

2、强化“大调解”格局下的“三调联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矛盾纠纷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矛盾纠纷调处过错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认真做好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涉及民生问题矛盾纠纷,纠纷特别是经济领域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主动预防和妥善调处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成功解决一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历史欠帐”等社会矛盾积案。

3、抓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进一步健全落实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从事过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年内,在全村范围内组织人员参加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学习与交流,同时还要规范化制作人民调解案卷,提高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的质量。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类台帐,注意收集人民调解工作的所有资料,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上报和认真制做案件卷宗。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反映强烈、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问题,要亲自接待,听取意见,亲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查。建立首问负责制,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于出了问题不及时处理,相互扯皮造成越级上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对调解工作要满腔热情,对当事人要态度亲切,调解人员要摆正位置,认真听取群众反映,切实做好调处理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争取一次性处理到位,不留后遗症;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明情况,做耐心的说明解释工作,争取得理解和信任。

3、查处到位,及时回访。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使其心服口服,自动息访。

4、宣传引导,依法调解。要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人民调解法》,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5、做好纠纷排查工作。每季度排查一次,每月5日前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表;遇有特殊情况和要求则应随时进行排查。排查时要根据当时环境确定排查重点,做到重点村、重点人、重点户、重点事掌握准确,及时疏通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六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乡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分局副局长、长寨镇司法所所长、公证处主任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中,既有身处基层人民调解岗位、公证岗位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调解员”司法所长陈邦亮,又有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办案多年的资深公证处主任胡家宽,还有身处基层一线的司法助理员王树凯,他们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就尽早与乡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乡政府共投入一千余元,县司法局印发《人民调解法》20册、乡司法所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14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乡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5课时,邀请乡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从20xx年5月5日开始至20xx年9月1日结束,现场参加培训的村级人民调解员24名,占全镇人民调解员的98%,参加培训的乡领导2人,县司法局7人,共计33人。从各乡镇的培训到会情况看,鼠场村、安乐村、杜鹃湖村、湾河村、立木村等大多数村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村支书、主任能够亲自到场督促指导,落实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参训率达到98%。但同时也要看到,个别村不够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组织培训不得力,致使参训率较低。

总体来看,本次培训领导重视、组织到位、讲授简明易懂、学习效果明显,切实起到了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作用。

新寨司法所

20xx年9月1日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七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一) 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一、机构建立规范,制度建设完善

居民家属乐于接受,并且深受欢迎的一种解决矛盾纠纷形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有了较好的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落实会议精神,明晰工作目标

三年来,在人民调解办公室主任的带领下,我们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有计划、按步骤、下基层落实会议精神和机构调整后运行情况,以及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还存在哪些问题等。分别在熔铸厂、宽厚板公司、板带厂、动力公司、宝钛新金属公司(现线材厂)、锻造厂、质量部、管棒厂、中色公司、稀有公司、精铸厂、宝色特种公司(原钛设备公司)等十二个单位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各基层单位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工作落实都比较到位,不仅能够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员工思想状况,依照《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单位的调解网络工作图和工作职责。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重点放在预防上,察言观色,并且将调解工作落实到每个车间,将职工问题落实到最基层,一个月或两个月召开支部会议搜集情况,发现不稳定因素,各级组织及时找职工谈心、沟通,关心、爱护、帮助职工,帮助胜于处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引导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对有劳资纠纷的人员能够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对模糊不清的`分配制度能够通过数次会议研究后,做到及时修复和完善,有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对待,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各有特色

公司的二级单位,但是地处宝鸡市区,周边环境相对复杂,有东西两个家属区,居民家属居住分散,环境特殊,他们就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了治保会、调委会等,在化解居民家属和职工矛盾纠纷时,一方面用健全的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另一方面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腿勤、眼勤、嘴勤,以情感人,对事不对人,及时做好那些吸毒人员的帮教转化服务工作,对社区暂住人口采取建立登记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门面房协议书、临时用工协议书等形式加强管理。同时积极加强与金台区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效的填补了调解人员的法律盲点,为今后调处邻里之间、班组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及职工家庭矛盾纠纷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基层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瑕疵,像只管调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做好调处记录和及时总结经验,导致一件矛盾纠纷多次重复调处,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不止一个单位存在。

五、各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的建议

稳定的重任,我们在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同时,各级组织是不是更应该为工作在最基层的调解员给与更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的激发、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再就是要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特别是一些比较特殊案例和调处比较成功方法的推广,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本地区本企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一月 4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5以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专业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2015年以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较大以上矛盾纠纷2577件,调处成功2541件,调处成功率达98.6%,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永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全县司法所长及局机关人员参加全市《人民调解法》培训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悬挂横幅148条,张贴标语2260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并邀请永兴县“夕阳红”腰鼓队于1月1日上午敲锣打鼓,高举宣传标语,在县城各大街道组织巡回宣传,在全县营造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浓厚氛围。对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早谋划、早部署,以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做到三个结合,既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结合、与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与乡镇、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相结合。

2、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完善。自2015年我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我县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镇)、村(居)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并先后成立县消费者协会、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法院、县公安局各中心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配齐了各级人民调员。逐步完善了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同时,以 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为契机,着力抓好各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乡(镇)设立了人民调解庭,村(居)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彻底解决了过去那种“办公就在主任家,调解蹲在大树下”的格局。

3、人民调解制度逐渐完备。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 2

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推行了纠纷信息员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4、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以来,全县每年要举办1-2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各乡镇举办2-3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专门培训或以会代训等多种考试进行培训。据统计,近三年来,除选派人员到省、市培训外,县、乡共组织集中培训154次,培训人员达800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水平。

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二是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我县派出专业律师陪同领导共同接访。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三是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妥善化解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塘门口牛雅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成立不到两个月,就成功调解了8起较大交通事故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的领导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人民调解可有可无,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2、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属于纯粹公益性的活动,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靠县、乡(镇)、村(居)三级共同落实。但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落实不够,2015年县财政预算落实的工作经费近三万元,各乡(镇)、村(居)未列入预算,工作经费问题、调解员补助更无从谈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全县部分村(居)调委会都无独立的调解室。相当部分村(居)调委会连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也没有配备齐。同时,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够,随意性较大。

4、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一是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普遍兼职过多,其主要精力不能集中于人民调解工作;三是调解员工作不稳定,调解员更换频繁;四是对村(居)、组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许多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

三、几点建议

群众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工作程序,宣传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增加投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及保障机制,在硬件建设上舍得投入,软件建设上狠下工夫,推进规范化建设,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建议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台《补贴方案》、落实补贴待遇,以调动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

3、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县、乡(镇)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先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2011年3月11日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经验。特别是近5年来,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加荣誉)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县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民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成立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土地流转、国土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6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

(二)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的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调委会;完善了三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最基层民调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居(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居村)调委会出具调解意见书,申报街、乡(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1、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联动联调机制,因事制宜化解纠纷。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我县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债务等简单的、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而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导致的往往是矛盾没能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县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巡回法庭的联动,在巡回审判中,司法所与巡回法庭联合把调解过程贯穿于接访、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和执行阶段的全过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尽可能地实现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有效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使乡风更淳朴,社会更稳定。同时,对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信访案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指导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建立了联系会议、定期指导、审理反馈、移送函告、协议确认等十余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机制。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 开展诉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对可调处的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庭外调解。派出所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实现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一庭三所”联动机制推行以来,联合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56件,调解成功率100%。

2、推行“民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掌控矛盾纠纷。2011年在全县各单位选派365名科级干部和乡镇驻村干部一起包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以、县政府文件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包村科级干部每月下乡不少于4天,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进行督查。统一为包村干部印制了《干部民情访谈日志》,每名包村干部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30户,将矛盾纠纷、信访隐患、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等记入《干部民情访谈日志》,并按照职责权限,分层次调处化解。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报乡镇调处中心,由各乡镇调处中心确定专人调解;乡镇调处中心仍不能调解处理的,及时报送县调处中心,由县调处中心确定责任领导和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这一举措现已运行2年,对全县矛盾纠纷的及时掌控,快速排查调处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高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提高了协议履行率,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自推行以来,已办理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16件。

(四)依法调解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2015年以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9477件,调解成功9363件,成功率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61件。在各类民间纠纷不断上升、疑难纠纷更趋复杂、群体性上访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1、快速处置了一大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快速流动调解庭,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把事件控制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2015年2月24日,马田镇马田村朱永波与井岗村李峰打架引发两村近两百人准备械斗,马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行动,主动参与,与马田派出所干警一道,共同做好双方工作,平息事态,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2015年6月4日,城关卫生院发生一起患者刘某死亡案,死者亲属30余人到卫生院要求赔偿,并把尸体停放在卫生院办公室,打砸办公室设施,形势非常严峻,在县卫生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县调处中心强势介入,组织公安局、县卫生局、金龟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解组,经多次调解,多方引导,在6月5日凌晨4点多钟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

2、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派出律师“坐堂”,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县调处中心多次派出调解工作组深入碧一公路涉边村组,了解情况,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和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

3、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县流动调解庭庭长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派出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调处。妥善调处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碧塘惠民养殖场建设纠纷、塘门口牛丫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一)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单纯是过去的公民之间、职工之间、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局部与全局等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纠纷界定标准、调解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1、纠纷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新类型纠纷比例增加。除传统的婚姻、赡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外,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违建拆除、职工下岗、劳动争议、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 2、不同类型纠纷交织情况增多,案由复杂。纠纷同时涉及到多个领域,一些纠纷甚至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

3、经济领域纠纷日益突出。目前我县民间借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农业承包等纠纷占相当比重。

(三)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和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等原因,导致各类民间纠纷成因复杂化。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行业部门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为严重。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排查和调解的工作量增大。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无疑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县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已全面建立,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不多,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县统计情况看,我县共有人民调解人员1504人。此次调研共走访了4个村(社区)调解员21人,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仅1人,占4.7%。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主职干部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而目前我县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几乎为零。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已势在必行。

四、创新发展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壮大调解队伍。

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公安协警由县财政承担。人员具体分配为县调处中心4名,城关派出所调解室、法院调解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各2名。 2、加强乡镇调处中心建设。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站所参与、整体联动”的原则,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使95%以上的矛盾纠纷均化解在乡镇。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具体工作的执行者。但是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缺员18人,配备严重不足,司法所缺员16人,且有10个司法所无专职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配齐配强配专司法所工作人员尤为迫切。建议、县政府以此次乡镇撤并为契机,将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乡镇干部统一调配18人到县司法局,以充实司法行政队伍。

3、着力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与全县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现全县36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建立,但是只有少数大村有专职调解主任,大部分村居无专职调解主任。适时调整、充实、优化村(居)调委会的专职调解主任,以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责任。

1、强化县调处中心权力。赋予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不断健全完善县调处中心运行机制,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2、乡镇联动,部门联调。全县县直各单位都要组建专业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涉事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同各级调解委员会一道参与调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更好更快地成功调处纠纷。

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可以实现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大力提升调解技能。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且呈现出对象群体性、地域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方式对抗性等特点,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要强化调解队伍建设的步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将列入年底考核内容,直接与各司法所的考核成绩挂钩。 1、构建三级培训网络。一是以骨干培训为中心,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全县乡村干部培训计划,由县财政承担培训费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全县调解骨干集中培训班,每期参与培训400余人。二是以乡镇调解中心学习班为基本点。以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村(居)调委会举办培训班,由乡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将骨干培训班学到的知识内容进行讲授和学习,提高指导和开展调解的工作水平及能力。三是以村(居)级调委会全体调解员举办学习班为基本点。由乡镇调委会成员授课进行学习,指导性地开展培训学习。促使全县的调解员调解水平有明显提高,素质有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有明显的促进,强化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的手段。

2、抓实日常学习,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有重点的学习与本地普发性矛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要通报调解信息,交流调解技巧。要认真组织考查,检验学习质量,确保合格上岗。

3、抓个案现场培训。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的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促使广大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方法和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督办力度。一是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级调解组织,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议县综治办对其进行黄牌警告。二是对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下文在全县通报,并限期调处。三是对矛盾纠纷事发地调委会未组织调处直接把纠纷上交到上级调委会的,对该单位、乡镇、村(居)在年终综治考核时予以扣分。

2、细化考核方案。一是调处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内矛盾纠纷数量的98%,调解成率不低于95%。二是调处疑难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疑难矛盾纠纷数量的90%,调解成率不低于85%。三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数量要比去年增加5%。

3、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必要的精神抚慰。同时,及时发现、总结我县优秀调解员的经验和事迹,树立典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加以宣传。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调解的人员,要予以严惩。

(五)尽可能解决调解经费。

1、加大县调处中心投入。县财政落实县调处中心办公经费30万元,增配一台专门用车用于调处工作。 2、落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我县为全市第二人口大县,且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繁重,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需要依靠乡、村调委会和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努力化解在基层。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每年不少于15万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4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以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对照以上规定,我县财政每年仅预算保障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金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126.92万元(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4000元×22个乡镇=8.8万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1000元×364个村居调委会=36.4万元,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为600元×1362人=81.72万元)未纳入一分钱预算,极大地挫伤了乡、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故请求、县政府对以上两项经费在今年予以特批解决,并于2015年纳入县财政预算。

3、推广龙形市乡调解“个案补贴”经验,激发基层活力。龙形市乡在全县率先推行了调解“个案补贴”,对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每件由乡财政补贴100元,对村调解委员会没有组织调解而直接上交给乡调委会的每件处罚200元。这一做法为有效解决人民调解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摸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理应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因此,建议在全县进行推广,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案结事了标准的,实行“个案补贴”,每件每人补贴150元。矛盾纠纷调解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按实核发。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乡村调委会未组织调解就直接上交的每件处罚300元,由县财政直接从该调委会“个案补贴”经费中直接扣除。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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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培训教案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调解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三、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的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1)会议、学习制度。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网(片)长会,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安排下月任务。

?(2)请示、汇报制度。调解网(片)长、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主动向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3)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4)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纠纷登记簿》,并按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所)。

?(5)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6)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

纷情况。

(7)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8)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将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副本及已用完的《纠纷登记薄》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9)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0)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奖优罚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所谓“民间”,是指公民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之间,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哪一类纠纷就宣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议法,通过宣传,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此,应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情况及建议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汇报,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如有的乡政府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建房纠纷上升,便依据法律和政策及时做出建房的规范性规定,使这类纠纷大幅度下降。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解组织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一。

?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工作必须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民间纠纷排查工作既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工、青、妇、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互相配合。排查前,司法行政机关要拟制排查工作计划,对排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进行说明。印制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各项纠纷分类,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发现的犯罪线索,落实的调解人员等等。排查中要充分利用“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特点,在所辖范围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能马上解决的纠纷应及时疏导化解。排查后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分析排查统计表,对摸出的纠纷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对排查出的纠纷重点户、重点人,落实调解人员和调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同时,要针对重点纠纷、多发性纠纷以及易激化纠纷情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搞好专项治理,以杜绝、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从长期的客观实践中摸索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坚持这些工作程序,就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方便群众,保证调解质量。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受理纠纷时应注意,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调解那些濒临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这是正确、圆满调解纠纷的前提。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关情况。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做调查,进一步掌握其他有关情况,并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求得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四是有些纠纷还需到现场调查,有些疑难的伤害纠纷,还须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情检查鉴定,查明伤害程度。

?在广泛调查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这样才能有效、顺利地调解纠纷。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不能搞无原则的“和稀泥”。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反复的精神,热情耐心,循循善诱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说服劝导中,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思想、性格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应个别调解。对比较复杂、影响面大的纠纷,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互谅互让,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就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也应留存一份备查。

(5)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委员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调解人员应当再次调解,同时也要检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予以纠正。如再次说服劝导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基层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或阻拦。调解委员会对难度大又无力调解的纠纷,可以报告司法助理员,请其协助调解。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对那些容易反复和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当进行回访,以巩固调解工作成果。

六、常见的调解方法有哪几种?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最基本的方法。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常用的调解方法有:

?1、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2、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4、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5、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6、要善于把说服劝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7、要善于抓典型人、典型事,解决一件,教育一片。

?8、要善于适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

?9、凡是涉及两个单位群众之间发生的纠纷,调解组织必须共同协商解决。

?10、要善于总结经验,推广经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构筑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以人民调解制度为载体,共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更好地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和谐襄樊建设,根据鄂办发[200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依法依规开展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能有效减少信访量,防止矛盾纠纷的性质转化和事态扩展,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稳定的力量。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强基固本的作用。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是畅通民主渠道,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的有效形式。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努力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无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无民事纠纷转群体性上访事件“两不两无”目标,不断推进和谐襄樊建设。

二、建立乡、村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庭(室),构建调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平台

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阵地建设。建立乡、村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庭(室),使之成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固定场所和工作阵地。调解庭(室)建设要做到“三有”,即有招牌、有工作场地、有办公设施。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要结合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统筹考虑,场地面积需有40平方米左右;要结合村“两委”阵地建设和社区阵地建设设立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明确矛盾纠纷调解庭(室)工作职责。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庭长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兼任;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调解室主任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乡、村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庭(室)的主要工作职责:(1)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经常性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2)排查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调解申请,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调解未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3)配合信访办、法庭、派出所等单位,调解矛盾纠纷,代理信访当事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信访诉求;(4)协助抓好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影响辖区内社会治安的因素,维护辖区内社会治安。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六统一”要求。统一规范调解庭(室)的标牌、印章、徽标、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制度和调解文书格式。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纪律、工作职责、调解纠纷流程图“四上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在农村建立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员组织网络。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选准配强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民选举,乡镇审核。每个村民小组设一名人民调解员,由村民小组村民选举产生。以30~50户左右的村民住户为限,设立自然村中心户户长,由自然村的村民选举产生。在选准配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以社区为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工作。在集贸市场、流动人员聚居区等矛盾纠纷易发地,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人民调解员。逐步形成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覆盖城乡基层社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员的综合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履行纠纷排查调解、治安协防、协助信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等工作职责,做到信息联报、纠纷联调、治安联防、物事联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工作。积极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制。加大综合培训人民调解员工作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4次,其他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1次。

四、坚持完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ht〗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完善重大疑难纠纷领导包保制、调解听证等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为基础,积极整合调解资源,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序衔接、有机配合,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大服务”格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原发地。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要组织村、组、中心户人民调解员,旬排旬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通报会,总结工作,互通情况,深入分析社情民意,科学把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通过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及时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同时引导群众理顺情绪,化解怨气,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建立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这一基础组织网络的作用,以人民调解工作为抓手,以矛盾纠纷调解庭(室)为阵地,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扎实推进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各乡镇(街道)要主动调解辖区内热点、难点社会纠纷,高度重视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控制处置重大突发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日常工作的指导检查,开展评先表模,落实奖惩措施,将经济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之做到有情必报,有事必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因责任范围内的纠纷不调处,或调处不了隐瞒不上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

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抓住国家投入国债资金建设司法所的良好契机,实行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市级财政补1万元、县级财政补1万元的办法,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全市剩余的61个司法所办公场所建设。要按照鄂办发[2006]38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编制。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有事业心,热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到司法所工作。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和工作量的大小,适当解决司法所所长的职级待遇。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设施装备等六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强化司法所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在积极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12348”专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工作等基层司法所行政职能的同时,强化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培训人民调解员、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管理等具体工作职责。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司法所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落实基本工作经费,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市)区政府要专项划拨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庭(室)建设经费。要把司法所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等,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六、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副书记主抓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各地综治、信访、法庭、派出所、民政、妇联、武装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联动联调的局面。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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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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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今年,我们根据村内的具体实际,采取了一系列贴近社会、接近群众的法律、政策,积极为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稳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为社会、为企业、为群众提供各种方便,深化了我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既促进了全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又发展壮大了我村的经济。下面我们将分四部分汇报如下:

一、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制定了基层人民调解会工作考核方案。该方案对调解会的建设、调解的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婚姻登记记录,季度工作统计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同时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辖区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3、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社区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4、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组织辖区居民开展一些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开年至今,我们共调解各种矛盾纠纷138宗,其中130宗在我们调节员的耐心说理劝解下,当事人各方互相取得了谅解,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和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矛盾,增进了家庭和睦与邻里团结。

二、积极开展“普法进万家”的活动。

为了在辖区推广学习普法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我们所做具体工作如下: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村民参与管理的法制意识。我们利用村党员、干部培训、村干部会议等,举办多场法制讲座,我们还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村民的法制意识。

2、我们注意利用辖区单位资源和各类设施,组织居民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为居民上普法课,普法讲座,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3、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并结合“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普法活动,解答社区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三、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我们根据我村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使帮教工作切实有效,我们对刑事释放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有关帮教手续以便于我们进行帮教和跟踪服务。

2、经常主动与刑释人员谈心,具体由安置员和刑释解放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生活困难的地方进行帮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设法帮助“两劳”释放人员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题。

3、安置帮教小组每季对刑事释放人员的生产生活进行排查,随时掌握动向。

这些举措帮助他们树立起了信心,重新鼓起做人的勇气,走上自尊、自重、自立、自强之路,同时也达到了我们对释放人员安其身,暖其心,正其本的回归目的。结止到目前,我村共有吸毒人员12人,经我们做帮教工作后,有4人基本上已戒除毒瘾;刑释解教人员6名,工作已得到安置人员4名,安置率达67%,建立帮教对象档案18宗,列入帮教对象18名,帮教率100%,重新犯罪率为零,这些都为维护辖区乃至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今年,我们高度重视我村的“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与依法治村、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我村的民主法制建设。

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深化法制教育为基础,以实行村务公开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以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将本单位内的政务、财务公开化、制度化,重大决策民主化,工作目标责任化,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力求把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在今年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过程中,我们不仅保证了有一支专业、有耐心的调解队伍,固定的法律图书馆、法制会议室、法制宣传栏、政务公开栏、调解亭外,我们设立了举报箱,公布了监督电话,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计划生育等内容,全面实行公开,并且紧密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工作实际,每季度还对居民进行法制教育授课,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干部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让群众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外,我们还抓好村民及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并配合实施计划生育法,同时对计生工作做到透明、公开,让广大群众心服口服,调动村民自觉参与计生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难事不难。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来,队员们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村内各种事物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一如断往的做好各项工作,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让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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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头篇十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其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平安襄城”、“幸福襄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公安、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民转刑案件持续下降,民事诉讼案件明显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持续下降,个人和集体赴市赴省进京上访数量持续下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定期向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解工作情况。

(二)健全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乡(镇)调委会配备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配备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

(三)强化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推行人民调解员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兼职现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乡级调委会要选聘3-5名素质较高、身体健康、热心调解的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法律服务者、志愿者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要选聘1-2名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矛盾纠纷的信息搜集、提供、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统计和联络等工作。

解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全力打造一支懂法律、讲政策、会调解、求实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规范工作制度。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各级调委会要规范使用人民调解各种文书,人民调解协议要按照司法部要求规范制作。各级调委会要实现“六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子统一,徽章统一、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五有”(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有上岗证)及“四制度”(纠纷调解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文书及电子文书归档制度)。

(六)建立“以奖代补”奖惩机制。“以奖代补”按季度审核兑现,补贴范围及标准参照《***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办法(试行)》执行,老上访户和重大群体性纠纷调解成功的补贴可酌情加倍奖励。

四、经费保障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由乡级财政按人均0.5元解决,由县财政代扣,拨入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人民调解经费专门账户,按照专项经费有关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

经费用途: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办公、表彰奖励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发给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生活补贴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是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6000件以上目标要求办理合格、标准案件件数奖励的费用。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每乡1万元,用于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纸张和调解纠纷时产生的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实际,制订具体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加强协调,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选贤任能,形成合力。积极动员组织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师、律师、公证员及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本辖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程,作为服务群众的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主动自觉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