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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通用14篇)

时间:2024-01-11 16:19:18 作者: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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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需求急剧增加,导致城市交通环境质量日趋恶化,城市交通己经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制约因素。本文在综合考虑城市交通供需矛盾、交通环境污染、能源消耗和其他问题的背景下,从多种角度来重新审视交通规划的变革方向,拓展城市交通规划的理论与方法。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城市生态交通规划城市空间生态足迹交通结构。

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问题不可能被与处在产生它们同一水平的认知能力所解决。”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必须跳出对现有城市交通问题认识的框架,重新审视城市交通的发展。每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交通问题,也都有为解决交通问题而量身订做的交通处方与随之发展的交通模式,这些交通问题、处方与模式看似迥然不同、各具特色,因为它们都是在各自独特的社会脉络与时空背景中逐渐长成的,但仔细分析实是相似,因为问题产生的本质与经历却是共同的。本节期望通过对北京市交通发展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城市交通的认识。

尽管八十年代以来,北京的道路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交通需求与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双重失衡日趋严重,从而导致大范围的交通拥挤阻塞和城市活动效率每况愈下。

(1)汽车交通发展失控,道路建设难以适应超常增长的需要。

(2)道路网结构和客货运交通结构不合理,加重了交通拥挤阻塞。从北京市区道路网结构看,二环路和三环路虽己改建为半封闭的快速路,四环、五环快速路也已建成通车,但由于环路之间缺乏快速联络线,因而难以成网。

(1)城市布局与形态的发展固然与城市的历史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形态与发展水平、规划理念与规划实施体制等自然、社会因素相关,然而也同样在很大程度上与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的供给条件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2)城市土地使用布局的无序化发展,反过来又必然加剧城市交通需求的畸形发展趋势(例如时空分布的过度集聚),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对交通规划建设决策做出误导,迫使决策者在中心区的交通供给上进行更大的投入,而无力顾及引导外围地区开发所必要的交通设施建设。

上述北京市的交通发展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分析表明,人们对于城市交通的认识从开始忽视城市交通的作用到逐渐认识到其在城市规划发展中的引导和制约作用,并全面考虑城市交通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城市交通,深化对城市生态交通内涵的认识。

通过对国内外城市交通发展的审视,深化了对城市交通系统的认识,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需要重新建立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价值观念。因此,本节通过对城市生态交通系统内涵的分析,探讨交通对实现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影响,为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特征勾绘一个大致轮廓。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定义为:以城市生态学理论为基础,考虑生态极限约束条件,以人和物的移动为目标的高效、公平、以人为本的城市交通系统。研究城市交通生态交通系统的目的就是通过研究城市交通各子系统间各种有机联系,掌握城市交通系统的演变规律及其影响因素,对城市交通系统现状进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交通规划方案,创造一个适宜居住的城市人居环境。

(1)以人为主体的交通系统。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而不是车辆或其它交通基础设施,这是与传统城市交通的根本区别,城市生态交通以提高人的可达性为目标,并引导城市向高可达性演变。

(2)人工与自然生态复合系统。

布局的影响等。

城市生系统的目标是把将城市视为线性、开敞的系统转变为将城市视为闭合回路或更平衡的循环。而城市交通是一个开放的线性系统,应该用输入/输出的观念进行思考,考虑最小化输入/输出量,促进城市生态平衡系统的循环。

根据上述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概念与特点分析,其总体发展目标是建立一种合理的交通模式,既能提供快捷、舒适的出行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交通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地污染与破坏,真正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成为具有自身人文特色的自然与人工协调、人与人之间和睦的理想人居环境。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发展目标和价值观念为我们描绘了城市生态交通规划的方向和目标。由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概念与发展目标可知,城市生态交通规划必须考虑交通活动对自然影响的生态极限约束,实现人和物的移动。因此,本文给出的城市生态交通能源和资源消耗的型式;二是中观和微观上,土地利用密度、混合程度和邻里开发型式应以合理的客运交通供应结构为导向。主要是运用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思想,通过研究城市居民总体出行特征(出行次数、出行距离等)的变化及土地利用开发程度的变化,建立城市人口规模一土地利用布局交通需求总量相关关系分析模型;研究城市规模(人口、地域面积)及城市形态(土地利用布局、地形条件等)对城市交通用地的要求及对城市交通结构的影响。同时研究城市交通系统对人口集聚、土地开发的反作用,与城市战略规划相结合,确定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确定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后,就进入交通供给与需求预测分析阶段。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对城市居民出行特征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对居民出行产生机理的影响及由此引起的居民出行目的、方式、时耗、分布、密度等出行特征的变化。同时城市居民总体出行方式结构又取决于交通发展政策如交通投资开发政策,土地开发政策,交通市场政策,交通环境政策等,因此交通总体方式结构预测实质上是个决策过程。

城市交通供给分析包括交通工具、交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供给分析,主要通过分析主要交通工具的运行特点,研究各交通工具的动态时空消耗模型及对道路网络、停放空间的需求,提出具体城市在具体道路空间和城市交通结构条件下城市交通系统总体容量。

在交通分析与交通需求预测分析基础上进行交通供需平衡分析后,进入交通系统结构优化阶段,这是城市生态交通规划的核心内容。交通结构的优化受各种因素的约束,包括强约束条件和弱约束条件。强约束条件指规划满足交通需求目标和生态约束等必须满足的约束条件,其中生态约束主要是通过城市生态足迹承载力供给分析与交通活动对自然影响量度计算(交通方式生态足迹分析)来确定;弱约束条件包括其它辅助约束如建设资金约束等,弱约束条件有时为了主要目标的实现而可以放宽。另外,城市总体交通结构、路网方案、交通流量、环境质量、能源消耗、土地占用等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相关关系,因此总体交通结构优化是一个不断反馈、调整的平衡过程,其贯穿规划的始终。

在交通系统总体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交通供应设施规划包括以可达性为导向的综合交通网络规划和各单项交通规划。当然这部分内容也要受生态极限的约束,体现在整个交通网络的资源、能源消耗、土地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约束上,该阶段是保证宏观交通结构能满足交通需求和生态约束等条件的重要环节,同时要注意进行多次交通供需平衡分析。

从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发展,城市交通供需平衡原理,城市交通规划地位的思考三方面重新审视了城市交通的内涵,认识到城市交通发展观念需要更新,城市交通发展理念首先要明确交通的目的是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不能以破坏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为代价。交通规划不应以机动性为主要目标,交通服务的可靠性和可达性应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加以强调。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学者对交通拥堵的分析,归纳总结出交通拥堵造成的成本,认为除了时间成本和交通意外成本外,更严重的是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及对资源造成的浪费。同时,本文着重研究不同车辆密度下的出行成本与道路交通流量的关系,交通拥堵均衡点的形成过程。

首先,在定性分析上,张攀春认为拥堵产生的原因是资源过分向城市集中、城市的布局规划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公交系统等,郏国中从人文关怀、宏观调控、普法教育和经济杠杆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治理交通拥堵。张文富从汽车消费主义视角探讨了拥堵问题,认为是中国人浓重的汽车消费主义情节激化了城市交通矛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常规方法,还需要人文思维。

其次,在分析交通拥堵上学者运用较多的是博弈模型。贾子若、宋守信通过建立交通参与者抢行的博弈模型、交通参与者出行方式选择的博弈模型,对双方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进而从博弈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解决交通拥堵的对策。曾鹦应用合作博弈相关理论对城市道路拥堵网络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分别讨论了拥堵成本为凸函数和凹函数时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博弈,相应的对策建议是针对拥堵应如何收费提出的。罗群,黎玉琴也利用复制动态方程,建立公共交通与私家车的博弈模型,分析博弈各方的行为。

再者,王思瑶,李若水,谭克虎运用回归模型,定量分析了各因素对交通拥堵指数的影响,并针对各因素分别提出缓解交通拥堵的方案。宋博,赵民通过构建模型。探讨了造成拥堵的微观机制,进而从公共视角出发探讨解决拥堵的各种途径。侯幸,彭时平,马烨比较了北京摇号上车牌和上海拍卖车牌两种机制的成本,为有效解决交通拥堵提出了合理建议。

交通拥堵在增加了额外的耗油费用的同时也理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日益复杂的需求,迫使社会为此支付不必要的外部成本。

(一)时间成本。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更加乐意到一二线城市或者城市的中心居住生活,原本是为了节约时间、方便工作和生活。然而,由于交通管理和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尚未人们的需求同步,反而因为人口在某区域内过度集中造成原本已经高负荷运载的道路更加拥堵,人们大量的时间被浪费在了路上。交通拥堵造成了出行者本身及他人巨大的时间成本。

(二)环境成本。

保护环境、控制大气污染,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度增长、高强度使用,机动车噪音、振动与废气排放问题日趋突出,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破坏了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由交通拥堵而额外引发的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更是给城市增加了巨大的环境污染成本。

(三)交通意外成本。

以新疆为例,2012年平均每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约为2494元,损失折款约1233万元。死亡人数达到1932人,受伤人数5422人。机动车辆,尤其是私家车的迅猛增加,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造成了巨大的交通经济损失。同时,对伤亡者家人的精神伤害同样无法避免。

(四)资源成本。

城市交通拥堵对资源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土地资源及能源的直接利用与消耗。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尤其是综合运输通道所处的区域,一般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对土地的利用更加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交通拥堵的产生与蔓延会增加单位机动车的汽油或柴油消耗,在正常行驶状态下,普通汽车每百公里油耗6~8升,而发生拥堵之后,每百公里油耗增加到10升以上。由此可见,交通拥堵造成了对土地资源和能源的过度浪费。

假设道路上的车辆密度与出行者的出行成本相关,如图所示,d为交通出行需求曲线,mpc曲线代表在不同的道路行驶车辆密度水平下,驾车人所要花费的边际个人出行成本(包括了驾车人承担的货币成本和出行时问换算成本),msc曲线代表驾车人的边际社会出行成本,mpc代表边际个人出现成本,交通拥堵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边际社会成本要高于边际个人成本。当车辆密度小于ka时,边际社会出行成本与边际个人出行成本相同,出行者互不干扰。当车辆密度大于ka时,开始出现拥堵,由于每个出行者都按照边际个人出行成本进行决策,因此此时的车辆密度为kb,对应的交通流量为qb。从社会最优的角度出发,车辆密度最大时对应的交通流量也应最大,而此时的交通流量并未是最大值。这是由于对应社会最优交通流量的均衡点为边际社会出行成本与出行需求曲线d的交e,均衡车辆密度为ke,对应的交通流量qe为最大。因此,若按照边际社会成本来做出行决策时,可以达到最大的交通流量qe,车辆密度为ke。点bce围成的面积就是拥堵造成的社会损失。

[5]曾鹦,李(li)军.合作博弈视角下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收费研究[j].运筹与管理,2013,22(1):9-14.

交通拥堵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城市道路的供给不足严重的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实现,道路使用需求的不断增长导致了这一资源的稀缺性以及道路使用外部性的增加,因此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挤现象,近几年,公共交通现象日益突出;城市交通引发了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能源浪费和交通事故频繁,从而导致了整个城市交通运输效率下降,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受到严重的制约。本文将在公共交通拥堵的原因和解决措施上做出初步的经济学分析。

基本经济理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问题;最低成本和实现最大经济利益;实现最优配置,边际成本以及边际收益相关理论;博弈论;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

分析与结论:交通拥堵现象日益突出,去年拥堵城市排名济南超越北京成为全国最堵的城市,我认为造成济南‘首堵’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济南为保护泉水而始终没有发展地铁;对于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堵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1.经济学角度:城市道路是公共产品,是既不具有非竞争性也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对于公共交通,每个人可以选择任何时间在任何一条道路上行车,其所支付的只有时间成本。因此,城市道路拥挤是因为人们都想进行公共交通的消费,但却没有支付公共交通的生产成本,更没有维护公共交通这一意识的行为所导致的。从经济学上来说,即为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用最小的经济成本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过度拥挤产生的巨大的时间成本影响了利益的增长,这使得城市交通更加不可能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2.从博弈论角度说,人们都想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即均想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所以大多数人在出行时都会选择使用私家车,而近几年私家车数量的增加是巨大的,从而使得公共资源供不应求。这就直接导致了道路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需求的无限增长,结果造成交通拥堵现象。

近两年习总书记上台以后,实行的措施是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来缓解交通,单单哈尔滨就有好几条地铁线全面开工建设,这是通过增加供给的形式缓解交通拥堵;目前已经采取的还有限号,收费站收费等具体形式;对于缓解交通,还有具体措施比如减少出租车的运行时间,降低出租车空载率这样资源闲置的现象,限制小轿车进入主城区数量,利用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理论降低乘坐公交车价格或者直接提供免费交通,规划专门公交车车道来增加人们采取公共交通出行的数量。利用高新科技加强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等。

然而交通拥堵问题依然严峻,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和全民的不懈努力。

交通拥堵的论文

论文摘要】通过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的分析,提出“高油价和回补率”的组合机制,来改变国人的用车习惯,让他们自觉地少开车,特别少在高峰期开车,积极提高环保意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使广大老百姓从中受益,让城市天空变得更蓝,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完美和谐。

【论文关键词】城市拥堵高油价回补率社会和谐。

城市交通拥堵已成世界难题,而在人口众多的中国,显得尤为突出。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是目前中国学者研究的热门课题之一。对于这一热门课题,特别是最近民间掀起热论“迁都治堵”,在这里我想谈谈我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行业空前繁荣,特别是近10年来汽车数量增速惊人。据相关部门统计显示,仅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现已超过470万辆。这确实使高收入人群得到了更好的享受,但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却是公共交通日益拥堵造成工作生活的诸多不便以及生存环境的严重污染。这就形成了一种“以影响所有民众的利益来为高收入人群享受买单”的不和谐现象。

高收入人群享受无可厚非,但是如何既让高收入人群享受又保证全社会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才是我们要研究的基点,才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城市交通拥堵的最佳途径。

交通拥堵在城市的出现,一般表现为单位时间内路上行驶的车辆数量远超出路面的正常通行量(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拥堵除外)。要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就要控制单位时间内行驶路面的车辆数量处于正常的范围之内。我国交通方面的专家习惯套用外国成熟的经验,如“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等,以作为治理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办法。虽然这些措施能限制一定的车流量,但这种“贴膏药”式的权宜之计并非大中城市的“治堵”之本。听说最近又要出台“拥堵费”等等;这些措施在别的国家有着成功的范例,但在中国城市未必收到预期效果;这样平摊费用的方法既不公平又不合理;这种收费方式容易让百姓理解为创收手段,其效果可想而知。加上国民的环保意识与欧美国家差距很大,从根本上改变国民的用车习惯,扭转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现状只能成为我们的美好愿景。

因此,我认为只有改变有车族的用车习惯,让他们自觉地减少开车时间,更多的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这才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根本所在。

我们如何改变这些有车族的用车习惯呢?根据我国国情,不能单靠政府简单的行政干涉,而必需形成一种长期稳定调控的机制——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我认为目前最有效的手段是通过“高油价”和“回补率”组合机制来改变有车族当前的用车习惯,从而让路面上行驶的汽车数量长期处在正常的范围内。

怎样用“高油价”和“回补率”组合机制来进行操作呢?我先向大家介绍“回补率”的概念。例如,有车主购买100元的汽油,相关部门在月末时贴补车主40元,回补率等于车主获得的补贴金额40元除以购买汽油总额100元的百分比,即40%。

在实际操作中,全国可以实行统一高油价,再根据本地区城市的“回补率”给车主补贴。“回补率”具体要求如下:

以区域划分:一是回补率以地区城市为中心,确定其回补率;城市越发达回补率越低。二是以所在地区城市回补率为标准。各种车辆根据它的用途等因素参考,本地区城市回补率乘以一定系数,就是该车辆的回补率。我们可以推断出,公交车和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性车辆的“回补率”最高,其次是出租车,私人汽车回补率最低。其它车辆以实际情况而定回补率。

以车程划分:每月行驶的车程不同,回补率不同。除公交车和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性车辆外,不同用途的车规定每月最高行程。如在规定行程之内参照以区域划分的第二条“回补率”,如超过此规定部分,降低回补率,甚至不回补。以时段划分:时段不同,回补率也不同。我们把一天24小时分为三个时段:高峰时段(7:00—9:00和16:30—20:00),一般时段(白天其余时间),低谷时段(20:00—第二天早7:00)。除公交车外,其他汽车高峰时段行驶的车程回补率最低,低谷时段行驶的车程回补率最高。这就需要汽车统一安装一种智能电子里程表,以方便统计不同时段的车程。

此外,各个城市的“回补率”可以根据各自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调整。在调整之前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来确定是否调整,调整多少,然后才能公布实施。在特殊时期,还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调控方式:如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我们通过降低主办城市回补率,减少各车辆的当月总车行程等措施,从而达到目的。另外,使用天燃气做燃料的汽车也可以采用这一调控机制,以柴油为燃料的运输车辆可放松调控,以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运输成本。

在具体实施这一机制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许许多多的问题,如在回补率高的城市购车,到回补率低的城市使用等投机行为,我们可以采用就低原则,即使用低回补率城市标准进行回补。因此,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公开、公正,依法办事,如有违规,必须严惩。

那么,车主又如何按车辆的“回补率”领回补贴呢?

每辆机动机在交通部门都有确定自已身份的相关信息,如:车型号、排量、用途、车主姓名等等。相关部门以月为结算单位,根据当月行驶车程和购油发票以及车辆全部信息,结合它的回补率,计算出各车主当月的回补所得。回补方式可借鉴我国的电费收取方式——通过一卡通或现金的方式回补。

但是有人又会提出疑问:调高油价多出的庞大资金最终会流向哪里呢?如果只是简单的上交给国家财政,即使成功地解决了城市交通的拥堵问题,我认为也是失败的。资金应该这样予以分配:一部分回补给车主;一部分补贴给城市公交系统,让普通民众以公交系统出行更低价甚至免费;还有一部分补贴给公交车或地铁附近的公共停车场,让有车族从中受益。另外沿海城市甚至可以将补贴链延伸到内地城市长途汽车和火车的旅客普通票价补贴等方面。

此外,为了让这一调控机制更有效的实施,我们还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特别是快速公共交通,如:地铁,brt公交等等,让更多市民出行更加经济、便捷。其次是在一些城市重要的公交站点和地铁站口附近建一些大型的立体停车场,让更多的有车族把车停在这些离家最近的立体停车场,然后换乘快速公交等代步工具到达目的地。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石油消费需求也快速增长。我国是石油进口大国,如果采用上述的调控机制,除了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以外,还有许多好处。下面简单列举4条:

一、可以更有效地打击黑出租车,因为出租车的回补率比其它车辆高,从而规范出租车市场的正常运营。

二、有利于打击黑机动车市场。因为只有正规车辆才能得到补贴,黑机动车主无法承担高油价,黑车就没有了市场。

三、可以更好的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减少石油资源浪费,为世界节能减排、改善自然环境作出重大的贡献。

四、通过对公车等特殊车辆当月行程数的公开、公布,加强对公车等特殊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监管。

总而言之,要根本上解决我国城市交通的拥堵问题,关键在于改变我国有车族的用车习惯。通过“高油价”和“回补率”的组合机制,让有车族自觉地减少用车时间,养成尽量避开城市高峰期用车的习惯,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这才是最有效的。

采用“高油价”和“回补率”组合机制,就算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起码可以慢慢改变国民的用车习惯,自觉的增强环保意识。从另个角度来讲,让超时用车的人承担高额的用车成本,更能显示社会的公平,才能鼓励有车族尽量少用车,让更多的老百姓从中受益,最终达到社会的完美和谐。

交通拥堵是各大一线城市面临的严峻问题,12月23日“北京交通改善措施”公布,北京治堵最终走上了“摇号”限量的方向。拥堵的交通不仅增加了人们出行的时间成本,还不利于“节能环保”。城市堵车成本最大是油耗,当前,中国的石油消耗量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据统计有30%的汽油是消耗在堵车的时候。在污染排放上,我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30%,一辆轿车一年排出有害废气比自身重量大3倍。要解决“城市拥堵”,落实“节能环保”,智能交通是解决思路之一。

在科技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更新的年代,汽车已不仅仅是代步工具,科技赋予汽车更多功能,汽车还可以有娱乐,学习,工作,完成紧急救援等功能。3g汽车应用的远程诊断、远程控制、咨询、娱乐、通信、位置服务六大领域已是必须的领域。

这一切基于telematics(远距离通信的电信telecommunications与信息科学informatics的合成词)技术的进化和应用,和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目前可见的是传统的telematics增值服务项目,另外则是和3g甚至4g紧密相连的各种telematics技术在汽车上的实现。

在技术上,3g移动通信网络高速发展,能够提供宽带化的无线信息传输通道,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实现无线漫游,并可以处理图像、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我国三大通信运营商都已经建成覆盖全国的基础通信网,三大3g网络的建设,今年都将完成全国地市级城市的网络覆盖,未来两年将对县城实现基本覆盖。这为建设车联网提供了坚实的网络基础。

新一代汽车标榜低耗能、低碳排放,也因此现今汽车产业已经把节能减碳当成最大卖点。但是随着车辆数量的成长,行车时之突发状况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使得标榜绿色环保的新款车辆已经相形失色,消费者更需要的,是一款除了省油节能,也要兼顾安全的智慧车辆。而新一代的汽车与智慧化相互结合,将成为汽车产业的主流发展方向。

智能化是汽车产业的最终发展趋向。一般人认为智能汽车就等同于高阶车款,但随着关键半导体零组件如感测器、mcu等产品的价格更为低廉,目前在许多平价的新车款上,都已经加入更为智能化与人性化的功能,增加行车的安全性。因此,“智能”已经不是高阶车款的特权,而是逐渐“平民化”与“普及化”,以更平易近人的面貌,进入寻常百姓家。

专家认为,未来城市交通将面临的四大挑战,包括:能源消耗、废气排放、行车安全及交通堵塞。针对这些挑战,汽车科技的发展方向也将产生重大变化,加上更多智慧化的体贴驾驶人设计。此外,未来车辆也将进入“车联网”的时代,这主要是把互联网和以行车应用为主的物联网结合在一起的新网路型态。联网最大的价值在于“处理信息”,而且能够采取最有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车联网是通过汽车收集、处理并共享大量信息,车与路、车与车、车与城市网络实现互相连接,从而实现更智能、更安全、更有效的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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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人们开车都尽量避开收费地段,能绕则绕,你在这个地段收费,有些车为了省费就绕道行驶,另一个地段又拥挤起来,顾此失彼,其它地方又拥挤了。另外,收取道路拥堵费必然就要建与之配套的收费站,本来就拥挤的地方,还得停车或者放缓速度交费,显得更为拥挤。

退一步说,假使收取拥堵费能在收费路段起到缓解的效用,那也是私家车为公务车让路,公车无须自个出钱,实报实销,越是收费越疏松越往那跑,更为方便。

诚然,国际上收取车辆拥堵费有过先例,如:新加坡等,他们在此方面确实有不少好经验,但是我国的国情不同,技术规范不同,电子化普及的程度不一样,尤其是公车过多,照搬它国的做法不一定行得通。解决交通拥堵不能把眼光盯在收费上,关键在于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如:错开上下班时间,限号驶行,鼓励上班近的人员改乘自行车,加大地铁建设步伐,实行公交优先的政策等,尤其是要严格控制和减少公车的数量。不然,收取拥堵费只能是增加车辆出行成本。

城市道路网路要有层次(干线、主干线、支路共同组成)同时要有迂回道路来应急,组团(片区)联系一定要主干线(至少是6车道,全互通立交保障转向)来承担。多建停车位,解决停车问题。

2、减少红绿灯,(可以减少车辆无谓停滞,提高路口通行效率)。

3、撤出中心隔离护栏,多设调头标志、多设人行横道线。总之,交通要以人为本,要盘活,而不要管死。

摘要:随着汽车与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而增加道路和限制车辆不是解决问题最经济有效的办法,指出了其对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应用价值;分析了我国城市交通的现状,明确了交通结构在我国城市的应用前景;提出了改变出行分布、交通路网等我国城市交通管理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城市交通状况,交通结构,均衡路网,交通出行分布,改善策略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大中城市交通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的状况日趋严重。新建道路不仅造价高费时费力,而且完全依靠修建道路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如何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对其充分利用,以达到缓解交通堵塞状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解决城市的交通阻塞问题,通常的做法是进行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国内外许多大城市的交通发展实践证明,增加交通供应是无法满足交通需求的无限增长的,只靠加大投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交通供给与需求,才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交通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我们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现在城市交通状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小汽车拥有量迅速增加,居民出行总量逐步增长,出行距离快速增加。以上海市为例:2009年至2010年,上海市调查数据表明,全市一日出行总量达到4540万人次,较2004年增长11%。在出行量增长的同时,居民出行在构成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上下班以外的出行需求,如购物、娱乐和业务等,占出行总量的比重1995年仅为32%,目前已经达到51%。伴随出行构成呈多样化发展,居民出行对交通服务的个性化需求也越发强烈。与2004年相比,轨道交通、小汽车、电(助)动车出行方式比重有明显增长,中心城居民上下班平均花费的时间由2004年41.4分钟延长到43.2分钟,而主要问题围绕在上下班高峰交通出行、小汽车出行增长等方面。由此可见,居民的出行总量及上下班的出行比重在不断增长,也在为满足居民的个性化需要不断努力,但是上下班时间仍在增长。

交通状况如此严峻的原因2.1机动车增长速度快。

从交通需求的角度来看,城市人口规模和土地利用形态决定交通需求的总量和时空分布特征、出行要求因素,也可能源于城市布局没有考虑到交通瓶颈的影响,从而导致城市土地利用与路网布局的失衡。我国区域中心城市为了改善人口和工商业活动高度集中的市中心区的道路交通状况,纷纷进行老城区的改造和扩建新城区。由于城市规划中缺乏对交通发生源影响的协调研究,行政、医疗、教育、商务中心并未迁出老城区也未在新城区新建,而外迁人口又多以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为通勤工具,不愿意搬迁过远,这就导致了城市建成区的无序蔓延,这样的城市郊区化不仅没能减轻原市中心区的交通负担,而且还引发了大量不必要的交通量和远距离出行,甚至可能使部分居民由公共交通转向自驾车出行,进一步加剧城市交通的拥堵状况。

3改善城市通行能力的措施3.1削减交通总量。

为了满足对交通的需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我们可以采取:(1)设置公共汽车专用线。在道路较宽并可划分多条车道的情况下,专门划出一条车道作为公共汽车的专用车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在道路狭窄而不能划分多条车道的情况下,将有些公共汽车线路较多的道路辟为公共汽车专用道。(2)设置公共汽车优先信号。在交叉路口前设置一个专门用来检测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辆监测器,这种检测器将所检测到的公共交通车辆的信息及时送到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机中,使交通信号机很快改变信号灯色,而让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过交叉路口。(3)设置公共汽车定位系统。公共汽车定位系统是一种高级控制方式。在控制中心,设有交通状况显示板和可与各公共汽车直接联系的通讯系统,交通治理人员随时可以知道每个公共汽车的位置,以及每个公共汽车候车站上下乘客的多少,因而可以有效地调动车辆,提高公共汽车的运营效率。(4)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建立一个科学化的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系统,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示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另一类是具有明显而科学的公共汽车站牌标志,不同线路在同一站的站牌要尽量设的距离近一些,以方便乘客换乘。

3.6增加路网密度,提高交通建设决策水平。

交通管理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要解决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可以依据交通管理与控制的思想,分别从削减交通总量、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管理等不同层次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由于缺乏成熟系统的应用经验,本文对我国城市交通管理的拥堵问题进行的探讨,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兵,李晔.交通管理与控制(第四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2]石飞,我国交通需求管理(tdm)对策研究[j].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3]段里仁.城市交通概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

城市化进程中交通拥堵问题浅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已逐渐成为广大市民感触最深、影响最大、积怨最多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根本治理,必将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据了解,某些地级城市的调研组多次到各地进行调研,探索城市交通拥堵的因素,包括调研地机动车拥有量、道路资源量、路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及交通管理等。但不同城市由于地理位置、城市结构及城市文明程度的不同,其选择出行的方式也有很大差异,造成交通拥堵的成因也不尽相同。本文就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来分析。

关键词:交通拥堵原因对策。

31万公里,2000年130万公里,2008年357.37万公里,年均增幅2.47%。其中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增幅较大,城市道路由于城市结构的局限性,增幅还要偏低。从车与路的发展这两组数据进行对比来看,道路资源的供应缺口较大。更重要的,由于城市道路资源开发有限,而机动车数量仍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使得供给和需求呈“反比”式发展,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更加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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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交通拥堵问题浅析

城市是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的中心地带,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密集区域、资源环境的高压区域。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的前提下,资源、能源的短缺给城市环境带来了持久压力;居民消费模式的改变所造成的生活污水、垃圾大量增加等消费型污染的处理问题,也给城市环境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城市环境质量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水、大气、噪声、固废污染等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城市环境保护已不能依靠单纯的“治理污染”,而是要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城市环境管理的理念、战略思想和制度,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国情的需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环境管理的道路。

一、城市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城市化是一个复杂的空间形态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它不仅仅表现在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还表现在多方面的变化过程与特征上。城市化所包含的内容是:空间上,城市规模要扩大;数量上农业人口要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经济上,非农业经济要代替农业经济;质量上,居民生活方式现代化。城市化的动力是生产力的提高,城市化的本质是集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成为一个国家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在新时期,面对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双重挑战,城市环境问题相应显现出压缩性、复合性、分异性的特点。许多传统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又不断出现新的环境问题。

1、消费型环境污染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功能、结构的转化,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城市面临的人口压力将更突出,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升级,各类资源和产品总量将大幅度提高,给原本趋紧的城市资源、环境供给带来更大的压力。水资源短缺、生活污水、垃圾等废弃物产生量的大幅度增加,机动车污染加剧,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加快退化等一系列城市环境问题,给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生活源将替代工业源成为城市首要污染源,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对城市环境的影响还将进一步显现,城市环境问题将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2、城市环境污染边缘化问题日益显现。在城市化工业污染防治过程中,许多城市相继关闭、搬迁了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实行技术改造和污染集中控制的基础上对城市工业布局进行了调整。这样,一方面调整了城市的功能和布局,改善了城区的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客观上造成了城市工业布局的向城市周边发展,出现城市工业污染边缘化趋势。同时保证城市生活供给的集约化养殖、种植等现代农业也多集中分布在城市的周边地区,养殖业粪、化肥、农药等对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体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城市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此外,城市周边地区更多地承担着来自中心城区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污水、垃圾、工业废气等污染,城市周边地区的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大气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影响了城市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由于以往城市环境保护战略更多地关注城市中心区域,城市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城市环境问题的边缘化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城市区域和城乡的协调发展。

3、机动车污染问题将更为严峻。从大气环境来看,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数量快速增加,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第一大污染源。按照目前机动车的发展趋势,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到2010年,城市的环境空气问题将从目前的煤烟型污染转化为煤烟型与机动车污染型的混合型污染。预计,汽车和摩托车将在未来的10年内保有量将持续高速增长,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导致的城市空气污染将是城市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

4、城市生态失衡问题不断严重。现代城市被钢筋水泥的建筑所统治,城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生态失衡问题严重,城市普遍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水土使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城市热岛”“城市荒”等问题突出。同时,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进一步降低了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承载力,加剧了资源环境供给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将受到更为严重的威胁,如果不从城市发展规划上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整,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严重。

三、有效解决城市化环境问题的对策。

1、把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城市发展要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依据自然和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规模。提高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地位,把它作为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的基础,并做到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积极引导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避免区域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实现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2、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在发挥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投入的主导作用的同时,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投资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运营效率。日常工作中环保部门要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在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上降低人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的排放量,减轻承载人口增长对城市资源、环境压力。尽快推进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系统,促进城市废旧资源的再生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量。

3、统筹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战略。针对日益严重的城市环境问题边缘化的趋势,城市环境保护战略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城市居民和城市周边地区和群众享用同等的环境权益,避免出现城市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每况愈下的不平衡、不协调局面。此外,城市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局部的改善是不可能实现整个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因此,城市环境保护战略要向城乡一体化方向发展,利用城市资金、技术和人才等优势,实施城市反哺农村的战略,防止城区污染向农村乡镇转移。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和考核指标,推进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工作,改善城市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4、实施城市环境管理的分类指导。根据城市的自身特点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采取“环境优先”的总体方针,在环境保护上高标准、严要求,在争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上积极争创“生态市”。将环境保护规划放在重要位置,注重在发展中保留传统的自然和人文特色,使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经济和建设同步发展。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改善城市环境。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环境管理的一项有效制度,今后,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深化和发展。进一步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体系。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特别重视城市发展的合理规划和布局。

5、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要保持长远发展,就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各类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用资源节约利用的指标衡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和潜力,反对盲目追求规模、降低资源利用效率的城市发展思路。在城市居民中大力倡导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发动广大群众创造他们自己的环保型生活方式。

伴随着城市化的浪潮,城市的环境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城市化直接及间接地影响了城市的自然环境,城市化改变了城市土地和资源的利用方式,城市化以这样的方式直接地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同时城市化带来的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大量的人口也给城市环境造成了破坏性的负面影响,城市化以这样的方式间接地影响了城市的环境,环境问题的引发和城市化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使城市呈现环境向着有利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变,降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压力,我们需要不断努力来应对所出现环境问题,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进行合理的城市化。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随着智慧型校园建设步伐的加快,学校仅靠门卫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已不能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通过建设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利用电子设备抓拍车牌号对车辆进行身份识别、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管控进出校园的车辆,极大改善校园交通环境。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校园交通;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进出大学校园的车量也成倍增加。校园空间大,停车基本不收费或者收费低廉,且没有时间限制,除了学校公车和师生的车辆之外,很多社会车辆也随意进出或者想方设法进校园停车。以扬州大学为例,目前,校内公车和师生拥有的私家车已达3000多辆。除本校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外,还有一些社会人员以借用校内体育场馆锻炼、周边住宅小区停车困难、社会停车场收费较高等为由,千方百计将车辆驶入校园。相关统计显示,学校4个校区的10个校门每天车辆进出量达一万余次。庞大的车流量,不仅给学校交通管理带来困难,还给师生带来安全隐患。其中,社会车辆借道穿行、不服从校方管理、不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和乱停乱放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校方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学校如何有效管理进出校园的车辆,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传统模式下,学校一般采用加强校门管理、印制《机动车专用通行证》等方式对进出车辆进行管控,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些方法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车辆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有些门卫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门卫认真负责,会认真询问、查验进入车辆;而有的门卫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甚至有极个别人在收受车主香烟等礼品之后就予以放行。

1.2《机动车专用通行证》辨识困难学校虽然在通行证的制作与发放上遵循号码与车辆对应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车证不符现象不在少数,多为车主互相借用,更有甚者使用假证、伪证蒙混过关。

1.3难以有效管控校外车辆进校学校对外交流广泛,各类活动多,且情况复杂,而一些车主使用各种借口进入校园,仅靠门卫询问式的管理,无法对其进校目的进行甄别,也难以有效管控校外车辆。1.4夜间及节假日管理松散夜间及节假日,门卫人员的管理往往容易出现松懈情况,如校门处无有效的物理隔离,容易形成管理漏洞,一些社会车辆会趁机进入校园。

学校使用什么类型的门禁管理系统比较合适呢?经调研,部分高校已建成并正在使用的门禁管理系统主要有刷卡式门禁管理系统、射频式门禁管理系统、电子标签识别系统和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这几种门禁管理系统各有利弊。

2.1刷卡式门禁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近距离票箱机读ic卡方式来识别进出车辆的权限从而对车辆进行管控。其优点在于成本低、技术成熟,但卡片易磨损、寿命短,同时卡片容易被复制,无法做到卡与车唯一对应,而且外来车辆进出时需要取卡、换卡,通行速度较慢,容易引发拥堵。

2.2电子标签识别系统该系统在校门处安装接收设备,通过远程读取车辆唯一的电子编码(rfid标签)来识别进出车辆的权限从而对车辆进行管控。其优点在于识别率高,标签本身价格低、体积小、无需电源支持,目前,很多城市在汽车年检的绿标中加入了该项技术。但是,该技术的普及率不高,对没有标签的车辆识别和记录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装其他的车辆识别设备进行辅助管理。

2.3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该系统利用数字摄像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通过采集车辆牌照图像,完成车牌自动识别,实现对车辆的分类管理。

车牌号既是车辆的外在身份标识,也是其固有属性,通过视频抓拍车牌对车辆进行身份确认,是今后车辆识别的主流发展方向,其特点和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车牌号具有唯一性,通过车牌号识别车牌身份,解决了一卡多车、卡丢失、卡损坏等原因带来的难以管控进出车辆和识别困难等问题。

(2)车辆进出时,摄像机通过拍照自动记录相关信息,有效解决了因发卡、换卡引发的车辆拥堵问题。

(3)与其他识别系统设备连接方式相比,视频车牌识别系统采用tcp/ip网络方式,布线、施工、维护更加容易、便捷。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的车牌识别、车牌的有效性判断、开闸指令的发出由摄像机独立完成,有效降低了系统对网络和服务器的依赖,增强了扩容能力,能够适应学校多校区、多校门同时联网管理的需要。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采用3层网络架构:第1层为管理中心服务器,对停车系统集中管理设置,实现内部车辆准入授权,提供进出口通道参数、外部车辆收费方案等设置,能够查询、统计各种报表:第2层为岗亭客户端,门卫可以对道闸进行工作监控与业务操作,实现显示出口图片,查找相应的入口图片、入场时间,计算停留时间及费用、收费开闸等功能;第3层由出入口硬件和前端检测与信息发布设备组成,通过接受管理中心服务器的控制指令,实时信息显示。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主要由管理计算机、地感线圈、摄像机、道闸和信息显示屏组成,当车辆驶入或驶出通道时,车轮压地感线圈触发安装在入口和出口的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摄像机抓拍、识别、处理车辆的车牌信息,并将识别结果传送到管理计算机,管理计算机根据识别结果查询数据库。对于已输入数据库的车辆牌号,系统对比匹配后发出指令,闸机自动抬杆放行;对于未输入数据库的车辆,需门卫手工抬杆放行。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了对进出车辆的分类管理。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对车辆实时授权,由系统进行自动化管理。

5.1减少车辆拥堵现象系统内车辆在15km/h的速度下,摄像机可抓拍车牌并进行比对,道闸自动抬杆放行,从识别到抬杆放行约为2秒,从而减少车辆排队拥堵现象的发生。

5.2对社会车辆精确收费社会车辆进入校园时,需经门卫手动抬杆放行;出校门时,系统拍照并自动匹配入校时的信息,根据收费方案核算收费金额并显示在岗亭管理程序界面上,从而实现对社会车辆的计时收费管理。

5.3杜绝社会车辆借道穿行和随意进出现象多校门建设管理系统时,可根据校门实际情况分为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两类。有人值守的大门设收费岗亭对所有车辆开放;无人值守设备只对系统内车辆提供自动通行服务,车牌识别摄像头在无人值守的模式下,自动完成车辆信息核实、比对和道闸抬杆放行等流程,系统外车辆无法通行。围绕视频识别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思考。

第一,系统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学校校门空间有限,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除保证机动车进出的便捷性外,也要充分考虑行人及非机动车通道。学校毕竟是以学生为主,而学生进出校门一般采用步行和非机动车两种方式,如果非机动车道预留过小,在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时段极易造成交通拥堵,引起师生不满。

第二,门卫工作内容的转变与管理。系统建成后,门卫的工作管理内容有了新变化。一部分门卫从管理员转变为收费员,校方需要根据业务实际做好人员选拔和专业培训;另一部分门卫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对车辆和行人管理上,一方面要积极协助收费员做好对社会车辆的询问和引导,减少因跟车太紧发生逃费现象,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制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进入机动车道,防止道闸落杆伤人。

第三,车牌识别准确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实际的使用情况看,视频车牌识别准确率达到95%以上,虽然误差比例较小,但由于校园车辆进出量大,还是给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一些系统内车辆因识别错误无法顺利进出校园,极易引发车主的不满。同时,除车辆车牌本身污损无法辨识外,技术部门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太阳直射下车牌因阴影识别错误、字母识别错误等情况。

第四,符合学校管理要求功能的开发与实现。目前,管理系统平台主要是针对社会停车场的情况进行功能开发,从车辆的分类及管理上看,相对简单。而学校车辆多、类别多,情况复杂,有一些特殊需求系统暂时还不能实现,如车辆分校区、分时段的管理;对部分车辆限时、限校门进出;使用停车抵用券车辆多次进出的统计;同一车辆进出不同校区、校门的计时收费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技术部门进行专项开发。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论文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主要以此三个条文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审判实践,其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如下悖论:

(一)诉权的悖论。

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权是主动的,审判权是被动的,先有诉权,后有审判权,无诉既无审判,也就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三类主体中,法院和检察院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必然性”,因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直接启动,无需征求当事人的同意,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仅仅是为法院提供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线索”,最终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这种规定与诉权相悖,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相悖,与公正中立的审判权相悖。由此产生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诉权与行政诉讼再审之诉的关系问题;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问题等。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有悖诉权理论,未能厘清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从而导致连续不断地申诉事实成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二)两审终审制的悖论。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它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的程序。其性质应为纠错、救济程序,该程序的设计亦必须符合纠错、救济程序的特殊要求,以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法对该特殊的.审判监督程序仅以三个条文规定了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而对再审程序的审理与裁判未作专门规定,反而采取了“转致”的方法,即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此转致,使再审程序的审级由原生效裁判的审级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但各级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却无任何时间限制,只要“发现违反法规规定”的,即可启动再审程序。且再审程序无任何次数的限制,检察院可以无次数限制的抗诉,法院可以无次数限制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此往复,终审不终。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公定力、执行力悬置。暂且不论法律制度把具有特定质的规定性的再审程序“转致”为一审或二审程序的内在矛盾,就其现行规定亦足以使两审终审陷入终审不终的悖论之中。

(三)举证时限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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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问题相关论文范文

摘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_道路交通安全法》、《_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_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论文

如果按照一些五四新文学作家的叙述,五四新文学靠着个别作家振臂一呼,办了一点杂志,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够转变中国的语言,这恐怕可以说是世界语言史上的奇迹。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五四新文学,新就新在运用现代汉语。这几乎已经是常识了。我们一直认为:新文学是五四时期方才诞生的,它是五四一代作家用现代汉语创作的新型文学作品,正是这样一批新文学作品奠定了现代汉语的地位。按照胡适等五四新文化运动倡导者的说法,两千年来的中国文学,走的是言文分离的道路,五四白话文运动,才确立了“言文一致”的状态。

但是,一种语言的转换需要整个社会的响应与支持,这是需要时间的。因为语言是整个社会交流的工具,它不大可能只由少数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支配决定。如果按照一些五四新文学作家的叙述,五四新文学靠着个别作家振臂一呼,办了一点杂志,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够转变中国的语言,这恐怕可以说是世界语言史上的奇迹。胡适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才写了《国语文学史》、《白话文学史》,试图把新文学的白话与中国历史上的白话文本连接起来,梳理出白话文发展的历史线索,寻找出五四新文学白话文的历史依据。但是,胡适的《国语文学史》、《白话文学史》没有做完,只做到宋代。在我看来,他幸好没有做下去,假如他按照这样的线索一直做到五四,那么,鸳鸯蝴蝶派就是当时白话文学的正宗,他们做的白话才是按照中国文学传统一直发展下来的白话。张恨水曾经以《三国演义》为例,说明五四以来新文学欧化句式与当时一般读者的美感距离:“‘阶下有一人应声曰,某愿往,视之,乃关云长也。’这种其实不通俗的文字,看的人,他能了然。若是改为欧化体:‘我愿去’,关云长站在台阶下面,这样地应声说。文字尽管浅近,那一般通俗文运动的对象,他就觉着别扭,看不起劲。”张恨水说的其实是鸳鸯蝴蝶派代表的通俗文学与五四新文学之间的语言差距。因此,我把按照中国文学传统发展下来的白话称作古白话,在鸳鸯蝴蝶派看来,他们才是古白话的继承者。

新文学的白话受到了古白话的影响,但是它们显然又不是鸳鸯蝴蝶派用的古白话。新文学的白话主要是一种带有欧化色彩的白话。如果说上世纪二十年代新文学与鸳鸯蝴蝶派在文学语言上有什么区别,那区别主要就在欧化的程度上。鸳鸯蝴蝶派也受到西方文学的影响,但是它还是从古代章回小说的发展线索延续下来的,以古白话为主,并且没有改造汉语的意图。新文学则不然,它们有意引进欧化的语言来改造汉语,以扩大汉语的表现能力。我们从五四新文学家的翻译主张上,尤其可以看出这一点。如鲁迅主张的“硬译”,就是当时一种改造汉语的尝试。

那么,古白话又是何时转换为欧化白话文,欧化的白话文是何时开始问世的呢?它是在五四新文学问世时方才问世的吗?显然不是。根据我的研究,到五四时期,欧化的白话文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个漫长的时段,至少有半个多世纪。对于欧化白话文在中国近代的存在,它们的发展线索,它们对后来国语运动的意义,我们似乎还缺乏研究,学术界也不够重视。

重新发现欧式白话文。

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古白话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欧化白话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今天看来,这些传教士的译本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白话文本,也是最早的新文学前驱。

中国自身的古白话是何时开始转化为欧化白话的?这要归结到近代来华的西方传教士,他们创作了最早的欧化白话文。西方近代来华的传教士最初所用的汉语,大都是文言。中国的士大夫由于具有儒家信仰,对于基督教的传教,往往持抵制态度。这就促使西方传教士必须更加注意发展文化水平较低、无法阅读文言的信徒,用白话传教正是在这种状态下进入了他们的视野。西方传教士最初创作白话文时运用的仍是古白话,因为这时还没有欧化白话的文本。然而,古白话那时已是一种书面语言,与当时的口语已经产生了距离。经过不断的翻译磨合,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古白话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欧化白话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今天看来,这些传教士的译本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白话文本,也是最早的新文学前驱。

我们先看欧化白话的白话小说。西方长篇小说最早完整译成汉语的,当推班扬的《天路历程》,翻译者为西方传教士宾威廉,时间在1853年。当时所用的翻译语言还是文言,后来因为传教的需要,又重新用白话翻译了一遍,时间在1865年。为了便于阅读,在白话译本中还增加了小注,注明见《圣经》第几章第几节。全书用断句,没有标点。因为是译本,自然带有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的白话章回小说完全不同。但是,它又受到中国白话章回小说的影响,每卷结束时,都有“诗曰”,有一首绝句,这是原作中没有的。但是小说中的语言,却已经不是章回小说所用的古白话,大体上已经是崭新的现代汉语。试看:

“世间好比旷野,我在那里行走,遇着一个地方有个坑,我在坑里睡着,做了一个梦,梦见一个人,身上的衣服,十分褴褛,站在一处,脸儿背着他的屋子,手里拿着一本书,脊梁上背着重任。又瞧见他打开书来,看了这书,身上发抖,眼中流泪,自己拦挡不住,就大放悲声喊道,‘我该当怎么样才好?’……‘我应该做甚么,才可以得救。’”

这是《天路历程》开头的第一段,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已经不再运用古白话的套语。为了忠实于英文原著,作者在运用白话翻译时必须保持原著的特点,忠实于原著的意思,这样的翻译也就坚持了原著的限制视角叙述,白话也就出现了新的特色,带有西方语言表述的特点,作为书面语是以前中国白话小说中罕见的,小说同时保持了西方小说的叙述特点,从而改造了中国原有的白话文学。假如把这一段与今天《天路历程》的译本对照,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尤其是在白话语言的运用上。《天路历程》中有大量第一人称的限制叙述,这种叙述与中国传统小说的第一人称说故事叙述不同,它是严格按照第一人称所见所闻的限制视角叙述,甚至把第一人称限制叙述和第三人称限制叙述交替进行。它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第一人称叙述,带有很强的抒情性。这些特点都是中国传统小说很少出现的,在白话小说中更是属于创造性的发展。

最能代表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的体裁是诗歌,西方传教士对汉语诗歌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传教士要翻译基督教的赞美诗,传教的需要和他们的汉语水准都不允许他们把赞美诗的翻译格律化。于是他们翻译了大量的欧化白话诗。中国古代也有运用口语的白话诗,不过那运用的是古代的口语,不是现代的口语,如《诗经》、《乐府》等等。胡适自己认为,现代白话诗是由他发明的,其实不然。西方传教士在翻译基督教赞美诗时,为了帮助信徒快速理解,有不少传教士就把它翻译成白话诗,现从19世纪70年代的出版物中举出若干例证(原文无标点,只有句逗):

“有位朋友,别人难比,爱何等大,胜似兄弟,疼爱兄弟,爱何等大;世上朋友,有时离你,今日爱你,明日恨你,只有这位,总不误你,爱何等大!”

“早起看见轻霜薄雪,没到日中已经消灭。花开满树眼前富贵,一阵风来忽然吹卸。”

这些诗已经开始把古代白话诗的以单音节为主转变为现代白话诗的以双音节为主,不讲平仄,不讲古诗格律,它们数量众多,比起胡适“两个黄蝴蝶,双双天上飞”的“缠了足又放”的白话诗,在白话文的运用上,似乎要更加大胆,更加贴近普通老百姓。

我们可以看到,早在五四新文学问世之前,运用类似于现代汉语的欧化白话文创作的文学作品已经存在,除了戏剧目前尚未发现外,小说、散文、诗歌等各种文体都已作了颇为有益的尝试,在欧化程度上有的作品甚至超过了新文学前期的作品。这些欧化白话文作品不绝如缕,在教会出版物中一直延续下来,直到五四白话文运动。

颇有意思的是,这些作品虽然问世已经接近半个世纪,但是它们对新文学作家似乎毫无影响。新文学作家在说到自己的创作时,几乎都没有提到西方传教士的中文翻译作品对他们的影响。他们几乎都认为自己的创作主要接受的是外国小说的影响,或者是阅读外文原著或英译本,或者是阅读林纾等非西方传教士的中译本,仿佛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译本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甚至连许地山这样的基督徒作家都没有提及西方传教士的白话文对他的影响。对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需要作专门的分析。而这本身也许就是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文本后来被历史遮蔽的主要原因。但不管怎样,正因为新文学作家也是接受外国小说的影响,用外国文学的资源来改造中国文学,所以他们所用的欧化白话与西方传教士可谓是殊途同归。

新文学作家没有提到西方传教士欧化白话文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是否这一影响就不存在呢?平心而论,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本,对当时的基督徒以及靠拢教会的平民不会没有影响。其实,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白话文时期,并不是没有人发现五四白话文与西方传教士白话文的相似之处。周作人在19就曾经提到:“我记得从前有人反对新文学,说这些文章并不能算新,因为都是从《马太福音》出来的;当时觉得他的话很是可笑,现在想起来反要佩服他的先觉:《马太福音》的确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的文学的国语,我又预计他与中国新文学的前途有极大极深的关系。”可见,早在1920年之前,新文学创作初起之际,就有人发现它与西方传教士所用的翻译白话之间的联系,只是当时的新文学家不愿承认罢了。这一发现其实非常重要,这说明当时有读者是因为先看到了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译本,在这个基础上才接受或者反对新文学的,而对这些读者来说,新文学的欧化白话已经不是新鲜事,他们很容易就能够辨别新文学的语言。

西方传教士对于新文学的影响,不仅在于提供了最早的欧化白话文的文本;更在于在汉语的语法、词汇、语音三方面,都推动了现代汉语的建立。一般人都能看到汉语语法、词汇在近代受到的外来影响:外来新事物带来大量的新词汇,汉语最早的语法专著《马氏文通》就是在外国语法启示下成书的。但是一般人可能会觉得,汉字的语音是中国人自己确定的,与西方传教士又有什么关系?其实,西方传教士对汉字语音的认定作出过重要贡献。汉字是表形文字,而不是表音文字,它不能直接读出字音。中国古代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释音”、“反切”、“四声”,这一套注音方式是为培养士大夫服务的,因为它是用汉字本身作为注音系统,用浅显的汉字来注明较难读汉字的读音,或者用前一汉字的声母加上后一汉字的韵母连读。这些方法都需要以认识相当数量的汉字作为读音的基础,假如不认识用来注音的汉字,也就无法读出被注音字的读音。但是,这套注音系统很不适合西方传教士,他们的母语所用的文字基本上都是表音文字,用字母表音是他们的常识,但是汉语就完全不同了,它是象形文字,文字与读音之间缺少表音文字那样密切的联系。传教士晁俊秀说:“对于一个欧洲人来说,汉语的发音尤其困难,永远是个障碍,简直是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要尽快学会中文,很自然地就运用母语的字母给汉字注音,明末的西方传教士提出了最早的汉语拼音方案,晚清的传教士又继续提出各种为官话、方言注音的方案。这些方案至少有十多种。这些拼音方案进入了实践,小孩子通过几天的注音学习可以很快掌握注音方法,实现以前要花几年乃至十几年才能实现的阅读。西方传教士相信,用拼音改革汉字可以作为“一种使西方的科学和经验能够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帮助的最好贡献”。这样的一种文字,“是产生一条达到文盲心中去最直接的路”。中国最早的汉字拼音文本是19世纪产生的各种方言《圣经》,在厦门的拼音《圣经》曾经卖掉四万多部,甚至出现了完全用罗马字母拼音构成的方言报纸。后来,西方传教士用字母为汉字注音的方式给中国学者打开了思路,启发了他们,并且成为他们改革汉语文字的努力方向。但是,在西方传教士看来,既然用字母注音可以取代汉字,汉字的存留也就成了问题。这也成为后来中国语言学界的'重要争论之一。

18,裘廷梁在《苏报》发表《论白话为维新之本》,成为白话文运动的发轫之作,其中就提到:“耶氏之传教也,不用希语,而用阿拉密克之盖立里土白。以希语古雅,非文学士不晓也。后世传耶教者,皆深明此意,所至则以其地俗语,译《旧约》、《新约》。”晚清白话文运动的许多白话作品,也具有欧化白话的倾向。不少人也提出了汉字“拉丁化”的设想,吴稚晖、钱玄同等人甚至认为“汉字不灭,中国必亡”。从西方传教士到晚清白话文运动,再到五四白话文运动,构成了一条欧化白话文在近代的发展线索。明乎此,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五四白话文运动可以做到几个人振臂一呼,就能够群山响应。接受欧化白话文的社会基础已经酝酿了几十年了。语言是文学的基础,文学是语言艺术的集中表现。我们寻找五四新文学的起源,应该看到西方传教士对此曾经作出过贡献。

调整现代文学研究的视野。

欧化白话文改造了汉语,促使汉语精细化、明确化,扩大了汉语的表现能力,但导致了不少传统文化内涵的失落,使汉语变得“平面化”,失去了原有的厚度。

欧化白话文改造了汉语,促使汉语精细化、明确化,扩大了汉语的表现能力。但是语言是文化的表现,汉语欧化的结果,也导致了不少传统文化内涵的失落,使汉语变得“平面化”,失去了原有的厚度。现代汉语语法体系是从《马氏文通》发展而来的,陈寅恪曾经批评《马氏文通》的做法:“今日印欧语系化之文法,即《马氏文通》格义式之文法,既不宜施之于不同语系之中国语文,而与汉语同系之语言比较研究,又在草昧时期,中国语文真正文法,尚未能确立,”他认为,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摆脱西方传教士影响的中国真正文法,并没有建立起来。他担心汉语的欧化语法会导致中国文化的失落,他甚至警告当时的语言学家:“从事比较语言之学,必具一历史观念,而具有历史观念者,必不能认贼作父,自乱其宗统也。”20年代还曾经发生过十教授联名发表宣言,拒绝汉语的欧化,要求汉语恢复传统。就是在主流文学内部,也曾经出现对欧化白话文的反思。瞿秋白认为:五四白话文“造成一种风气:完全不顾口头上的中国言语的习惯,而采用许多古文文法,欧洲文的文法,日本文的文法,写成一种读不出来的所谓白话,即使读得出来,也是听不惯的所谓白话。”寒生(阳翰笙)也认为:“现在的白话文,已经欧化、日化、文言化,以至形成一种四不像的新式文言‘中国洋话’去了。”对于当时的白话受到欧化影响,他们的看法与陈寅恪以及十教授倒是一致的。只是这些抗拒欧化的努力,由于不是主流,后来被历史遮蔽了。

19世纪欧化白话文的重新发现,使得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调整目前的现代文学研究。

首先,现代文学研究的时段必须改变,原来的现代文学研究从19的新文化运动开始,后来上推到19,甚至上推到1898年。但是欧化白话文作为新文学先驱的存在,需要我们把研究时段延伸到西方传教士的中文传教活动。正如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大师布罗代尔早就指出的:长时段的对对象的审视,也许更能说明问题。

其次,我们以往的研究,把汉语书面语从文言到现代白话的转变仅仅看成是汉语内部的转变,很可能低估了近代“西化”、“全球化”的力量。如果忽视了西方传教士用中文创作翻译的作品和他们改造汉语的努力,就只能在我们中国作家内部寻找近代文学变革的因果关系。而西方传教士是外国人,他们的汉语文学活动也不能进入我们的文学史,这种做法遮蔽了我们的视野,也掩盖了近现代文学史上“中西古今”互动的某些历史真相。

第三,我们以往对现代文学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继承了胡适这批学者,以一种进化论的观念,来看待白话取代文言,这往往把历史简化了;其实其中的关系要复杂得多。晚清的文学现代化过程,有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看不到这种复杂性,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像王国维、陈寅恪这样从来就主张现代化的学者,王国维会去自杀,而陈寅恪会认为王国维的自杀是殉文化,为什么陈寅恪这时会认为中国的文化已经凋零到需要有人来殉了。研究新文学的成长,必须把它与旧文学的衰亡结合在一起研究,才能更清楚地看出历史的演变脉络。

最后,我们重新审视这段历史,考察西方传教士的汉语文学活动,也许能够对“全球化”、“殖民化”、“帝国主义”在文化上的影响及其方式,产生更深入的认识。如果我们不把“现代化”只看作“西化”,那么我们就需要对现有的“现代化”趋势和理念作出反思。在文学史研究上,我们就应当对从西方传教士开始的欧化白话文作出新的反思,重新思考全球化和殖民主义的特点,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现代化”问题,重新思考和评价中国近代古今、中西、雅俗三大矛盾冲突的背景与结果。

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分析论文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分析,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而在我国,受到我国基本国情影响,使得这种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当前,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些是当前世界各国研究的焦点,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可以说是一种百花争鸣的局面。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普遍性话题,也是严重困扰和影响着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难题。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很多城市在发展中都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尤其是西安等一线城市,其交通拥堵问题更是尤为严重。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熟知,成为一项众所周知的话题。就目前的城市交通进行分析,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在于城市交通系统、道路以及客运流通的路线,但是因为受到城市的规模、性质以及结构的影响,使得各地的城市交通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特点,但是其总的来说都是以客流量的运输为主要重点的,都是在上下班为客运高峰时间段的一种发展模式。

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难题,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话题之一。新世纪以来,这种问题在我国各个地区都逐步显现了出来,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和模式。一般来说,在目前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拥堵的蔓延已经成为一种定势,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常来说交通拥堵一般都是发生在一个路网的关键部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路交叉口,但是这种现象随着车流的增加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延长和变动,有些时候甚至是蔓延到城市的各大交通要道。

3、交通拥堵的特点。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交通拥堵现象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规律性:一般来说,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出现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律,这种规律主要体现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段,由于这一段时间人流量大,因此在短时间内会形成车流和人流的高峰期,这就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同时每年的国家法定假日也经常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若无其他影响,那么这个规律就表现在年年如此。

其次、波动性:这种波动在通常情况下都表现在一周之中周一到周五的拥堵时间段是一致的,而周末由于休息的原因则表现得波动较为缓慢。

最后,周期性:一个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经常都是呈现出一定周期的,这种规律主要可以体现在周律性和月律性两种。

1、出现原因。

1.1城市用地不合理。

居民收入增长刺激了汽车消费(对家庭而言,汽车消费其实是仅次于房地产消费,第二大消费项目,汽车消费的繁荣有利于扩大内需),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西安市区城市道路汽车承载量急剧上升,已经超出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但是不能因为目前道路出现拥挤就否定居民购车这样的行为,更不应该认为这是造成问题的原因而剥夺更多的市民拥有汽车的权利。

1.2办公建筑过渡集中。

繁荣的经济建设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城市,西安市区人口数量急剧加大。以高新区为例,每日早上9点之前,来自西安东、南、西、北主要城区的市民需要选择私家车或公交车前往高新区工作,下午则需要以同样的方式返回,这就对高新区主要进出道路干道(集中在高新路和唐延路的南北方向)提出了最为基本的通行量要求。为更形象的说明问题,以高新路(从光华路十字至高新路高新区入口)这一段为例,距离大约200米长度,双向3车道,平均车辆占有道路长度为6米,那么由南向北,此段路最多承载100辆车辆以10km/h的时速通过,一旦来自各个方向的车流都汇集到这一路段,数量超过了100,甚至几百量级,那么通行情况就极端恶化了,即使在十字路口布置4名交警甚至6名都无济于事(况且,由于个人原因,多名交警在一个路口执勤还存在一个协调一致的问题),因为,超出了道路客观上所能承受的最大能力,只能让车辆以极低的速度缓慢挪动通过。

2、应对策略。

2.1城市用地不合理改进建议。

加大西安城市基础建设。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大对城市交通道路建设的投资,改扩建主要干道,在主要路口全面实现立体交通枢纽。

西安主要路口仍然停留在地面环岛方式水平(在德国,上个世纪70年代,环岛立交就被认为已经不是用于大流量通行,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立体化立交),效率低下(南北、东西通行仍然需要绕行环岛半圈才可以通过),应该对我市各主要十字路口进行立体化改造,不仅提高十字路口东西、南北向的无障碍通过能力,而且保障左转和右转车辆的无障碍通过能力。

2.2发展协调城市。

“十一五”期间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而快速发展的汽车工业和支持的汽车消费刺激政策利好影响,西安居民汽车消费十分活跃,各类排量汽车销售量快速增加。但是,与之配套的停车位建设却没有赶上步伐。这就导致大量机动车白天停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晚上依然如此,只是换成小区周围的道路两侧而已。交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处罚也是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在“十二五”期间,西安市应该加强对停车场的建设,以公共停车场为主,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停车场建设。新建停车场决不能以地面空旷地为主要形式,而应提倡立体化建设,提倡建设地下、地面、地上多层立体化建设方式,在最小占地面积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使用率。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非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特别是在高峰时间段,处罚力度加大(每天都需要交警巡视,发现一辆处理一辆,持续一周,情况就会不一样了)。这一点很重要。不处罚就不会有让人遵守的规矩。

目前通过接听交通广播路况播报的方法有局限性。路况播报不是实时的;大多数私家车司机思维上并没有全局道路概念。因此,建议在主要道路增设道路状况实时指示牌,显示前方道路及其周边道路的拥堵情况,提前告知机动车司机,做好提前分流。

三、结束语。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尤其在大城市,交通拥堵及由此导致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增加、空气和噪声污染加剧等,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严重阻碍了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做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与优化至关重要,是解决城市发展隐患的关键所在。

文档为doc格式。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论文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是,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伤、死亡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而不问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数额的多少。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解释》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已经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基本理论。

一、“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这一情节的',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即为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逃逸”行为,因此,《解释》已明确规定,“逃逸”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成为本罪的定罪情节。这样的解释到底是否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其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创制、修改法律,违背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理由如下:

(一)《解释》为非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造成多少重伤、死亡,造成多少公私财产损失方可成为重大交通事故,这需要有权机关的详细解释。从该条我们还可以明显的发现,“逃逸”行为仅具有量刑层面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犯罪成立构成要件丰的作用。作为享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只有权解释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即明确界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适受重大损失”的限度,而无权修改该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把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解释为定罪情节,明显修改了本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违背。

(二)《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具有合理性。

[1][2][3][4][5]。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问题思考论文

办公室行政工作是事业单位的形象窗口,其能够直接反映出事业单位的整体服务程度。为此,我们就要保证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树立良好的工作服务意识,具有求真务实的精神,能够在实际的工作中,将实践与理论进行有效的集合,对办事的方案和方式给予合理的完善和优化,从而帮助事业单位赢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将权、责、利给予有效的明确划分。

办公室的工作涉及的因素比较多,比较繁杂,这不仅会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时,相关的工作人员还相互进行责任的推诿,从而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为此,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细化工作岗位,针对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内容进行有效的划分,保证工作的效率、质量和秩序。

3.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的建设。

3.4加强对相关的管理和工作模式的创新。

事业单位要能够根据实际的办公情况,对办公现状进行分析,充分地意识到工作中的不足,然后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工作和管理模式进行完善和优化。事业单位要能够充分地意识到其在社会上的主要服务职能,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单位中的各个职能进行细化和调整,保证每一个工作岗位的有效性和资源利用的高效性。通过这样的方式,更好地实现事业单位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事业单位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

3.5提高团队的凝聚力。

在实际的事业单位的行政办公中,我们不难发现,办公室人员常常由于分工不明确,导致很多工作都是由个人独立来完成,而某些需要多人合作来完成的项目最后的完成效果不满足实际的要求。为此,相关人员要加强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培养职员的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其凝聚力,构建和谐的合作管理,这样他们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才能够互相帮助,进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3.6提高办公室的工作效率。

在实际的行政办公中,办公室的办事效率亟待提高。只有提高了办事效率,才能够提高服务的水平。为此,我们首先应该精简办公机构和部门,尽可能地避免设置一些中间部门,保证相关的命令和精神实现更为精准和高效的传达。与此同时,办公室的行政工作要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各个工作部门的一致性。各个部门也要充分地意识到办公室行政工作的特定意义和重要职能,树立起全局观念,树立积极为领导办事、为基层服务和为群众谋利的精神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办公室的办事效率。实现更好地“服务”形象。

3.7加强外部动力的引进效果。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外界社会对于办公室行政工作的认知不足,这就影响了很多问题的时效性。为此,我们可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的有效利用,做好宣传工作,能够使得更多的人重视办公室的行政工作。而且为了进一步拉近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部门办公室还可以举办一些“开放日”活动,使得群众对办公室的行政工作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消除一些误解,从而为办公室行政工作提供更好的动力源泉,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群众谋得更大的利益。

4结论。

总之,事业单位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的重要工作环节,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会直接影响事业单位的整体形象和价值的发挥。为此,相关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对此项工作涉及的各个因素和环节给予有效的完善和优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事业单位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文英,吴长山,傅大鹏.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j].天津经济,2017(3):43-46.

[2]于学信.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创新思维与领导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7:1.

[3]王茜.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j].财会学习,2016(21):65,67.

城市交通论文:国内外城市交通拥堵现状研究

城市交通是衡量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生活的命脉。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家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交通需求迅速的增长,交通问题俨然已成为困扰着城市发展的重大难题,它所带来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使得交通拥堵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调查统计表明[1]:在拥挤状态下的能耗是最优状态的2倍。如果一辆汽车在7km/h和88km/h之间加减速1000次,那么其燃料消耗比匀速运行时多消耗60升,对于货车则多消耗114升,因此,如何避免和减少交通拥堵造成的影响,保持道路通行的高速、安全和舒适的特性,已成为我国交通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总结了目前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对该领域的研究动态进行分析总结,并通过对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现状的分析,对城市交通拥堵的进一步研究提出展望。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交通拥堵,现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对交通拥堵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2]:

(3)我国公安部则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分别给出了定义:车辆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外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250m,或车辆在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三次绿灯显示未通过路口的状态定义为拥堵路口;拥堵路段则定义为车辆在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1km的状态。我国公安部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给出的定义就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人的心理感受。

对于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很多专家学者主要从交通拥堵形成的原因与危害以及对交通拥堵问题的对策方面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从宏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之间的不平衡关系。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日益扩大,但相对的道路基本设施等的发展相对缓慢,且受地域等的影响,道路的扩张不能无限继续。当斯定律表明:新道路的建设降低了出行时间,但同时吸引了其他道路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量转移,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将恢复到原来的拥挤水平。

从中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源于交通管理水平与城市交通快速发展间的不匹配关系。交通拥堵是世界各国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发达国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较早,基础理论也更为成熟,然而也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大城市也先后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对交通拥堵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交通管理水平滞后,城市交通拥堵情况严重。

从微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流量突然增大,形成交通瓶颈,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上下班节假日高峰时段;二是道路突发事件造成道路交通容量的减小或吸引过多的交通容量引起的交通拥堵,如交通事故或大型活动等事件的发生。

城市交通拥堵所带来最直接的危害是使出行交通延误增大,行车速度降低,从而造成时间损失和燃料费用的增加。汽车的低速行驶增加了尾气排放量,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此外城市交通拥堵使得交通事故增多,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又会引发交通拥堵,如此下去,造成恶性循环,给大家的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交通拥堵已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总的来说,交通拥堵所带来的危害包括三个方面:

(3)城市交通拥堵增加了社会经济成本。据我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估计,北京市交通拥堵造成的社会损失为每天4000多万元,每年高达146亿元,就全国范围而言,损失大约为每年1700亿元,降低了社会总体经济福利水平,每个人在拥堵期间由于拥堵所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增加。

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其根本途径有两条:一是控制城市交通需求量,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由此,各国政府部门与众多学者提出了多种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对策和控制方法。

(1)国内外治堵政策。

欧美等发达国家大城市对城市交通的研究较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应用中都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其中以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日本东京、瑞士等地交通拥堵治理经验由为丰富,总结国外拥堵治理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一是鼓励和发展公共交通,如东京的城市轨道交通网四通八达极为便利,降低了私家车出行量;二是加快城市交通基础配套建设,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三是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从根本上降低出行率。

根据国外的治堵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交通情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制定了一系列治堵措施,并通过实践检验,获得部分成效。首先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为代表的在交通拥堵治理研究中起到领先带头作用,上海早在1994年开始实施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竞拍制度,北京、广州相继在和开始实施小客车限购,控制交通需求的过度膨胀;其次,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通行。厦门市快速公交系统(brt)投入运营,是我国首个采取高架桥式的快速公交系统,20广州brt正式投入使用,仅一年时间,就达到了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至底二氧化碳人均减排27%的目标,效果显著;最后,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道路拥挤收费是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有效手段,通过征收道路拥挤收费能促使一些在高峰时间行驶的车辆转入非高峰时间行驶[4]。

按照控制区域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局部控制和系统控制两类[5]。局部控制是通过优化局部交通资源提高该区域的交通性能,但局部控制可能会导致其他区域交通性能的降低。troutbeck等[6]、harwood等[7]、al-madani等[8]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此类。而系统控制方法将交通网络看成一个整体,注重整体交通性能的提升,然而交通系统内部的拥堵交通流演变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且随交通区域的增大,交通系统内的变量增加,使得控制难度增加。yang等[9]、lo等[10]、gao等[11]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系统控制方法。

按照控制时间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静态交通控制策略和动态控制策略两类[5]。静态控制策略主要通过对道路的渠化,降低交通拥堵传播的速率、延缓拥堵传播。静态控制策略的缺陷在于缺乏灵活性,而交通流具有时变的动态特性,因此单一的使用静态控制策略对控制交通拥堵是不够的。动态控制策略则是通过人工干预进行实时性、临时性交通控制,常见方式包括交叉口信号控制、转弯禁限和交通诱导等。动态交通控制与路网交通流时变动态性相符,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拥堵状况。但是就目前对动态交通控制的研究仍然缺乏前瞻性的理论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在分析交通拥堵传播消散规律的前提下,提出了菱形控制策略来实现交通拥堵的消散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迅速。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大城市,我国城市具有人口多、密度大、路网密度低及混合交通严重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上不可盲目硬搬他国经验,需结合我国大城市交通拥堵现状制定切合的拥堵疏导方式。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拥堵范围扩大,拥堵交叉口及路段日益增多,拥堵程度越来越严重。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区主要路口白天12h交通量超过10万辆,道路负荷重,交通阻塞时有发生,高峰时段延长。中心区东西向东风、中山路交通走廊,白天12h交通量为34.7万辆,比29.2万辆增长了19%。南北向过江桥隧2031万辆,比1922.9万辆增长了35%。

(2)行驶速度越来越慢,拥堵时间延长。在我国特大城市市区,机动车平均速度已经下降到12km/h,在市中心,机动车时速更是只有(8~10)km/h。交通拥堵发生的高峰时段在于上下班时段和节假日出行,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为早上7:00-9:00以及下午17:00-19:00,这段时间交通出行量大,交通拥堵严重。而据有关资料统计,日前北京的早高峰已从早上7点提前到早6点40左右,并一直持续到9点30分左右。

(3)中心城区拥堵最为严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区道路交通的紧张局面主要出现在中心区,尤其以内环线以内和内环线边缘外侧地区的道路交通问题最为突出,而城市外围地区道路交通情况较为稳定,运行秩序较好。其他大城市区中心城区拥堵也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

4.结语与展望。

笔者通过对城市交通拥堵界定、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的综述,总结了现阶段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这一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必将引起广泛重视。现阶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理论研究仍然不足以支撑城市交通的需求,未来城市交通拥堵不仅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同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更倾向于精细化研究,从微观层面研究道路交通流的拥堵规律,以路网要素为研究对象,分析拥堵交通流的疏导策略。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主城区综合交通调查报告(版).

[2]朱灿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5]袁绍欣.城市交通拥堵传播机理及其控制策略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