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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专业17篇)

时间:2023-12-26 12:17:04 作者:琴心月

范文范本是在各个领域内,对于相同或类似题材或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范式性文本。这里有一些写得很好的总结样例,供大家参考写作时的结构和表达方式。

城市化进程中交通拥堵问题浅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已逐渐成为广大市民感触最深、影响最大、积怨最多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根本治理,必将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据了解,某些地级城市的调研组多次到各地进行调研,探索城市交通拥堵的因素,包括调研地机动车拥有量、道路资源量、路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及交通管理等。但不同城市由于地理位置、城市结构及城市文明程度的不同,其选择出行的方式也有很大差异,造成交通拥堵的成因也不尽相同。本文就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来分析。

关键词:交通拥堵原因对策。

31万公里,2000年130万公里,2008年357.37万公里,年均增幅2.47%。其中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增幅较大,城市道路由于城市结构的局限性,增幅还要偏低。从车与路的发展这两组数据进行对比来看,道路资源的供应缺口较大。更重要的,由于城市道路资源开发有限,而机动车数量仍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使得供给和需求呈“反比”式发展,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更加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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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问题的论文

“两个中心”国家战略的确定,为建设国际经济中心城市提供了新的动力。但同时也要看到,还存在着一些软肋制约着的国际化进程,如城市交通拥堵。尽管各界为疏解交通作了大量的努力,但交通拥堵加剧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市民当前感受最深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疏解交通必须打破“以交通论交通”的传统思维,从优化交通政策着手,寻找新的解决思路。

城市交通拥堵根源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的不平衡,即道路交通供给满足不了交通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基本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交通供给增长和完善政策,通过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增加及完善来满足交通需求;(2)交通需求引导和控制政策,通过鼓励交通需求转向大容量的公共交通,并对个体机动交通(主要是小汽车)的使用和拥有采取控制和引导,达到更高效率地利用交通供给设施的目的;(3)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的城市空间结构优化政策,通过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引导交通需求与供给的区位变动,从而对城市交通流量进行更合理的分配。

对伦敦、巴黎、东京、纽约、新加坡和香港等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发展的规律表明,世界大城市在解决交通问题的过程中都积极地运用交通供给、交通需求和空间结构优化三类政策。世界大城市不仅建成了较完善的道路网络系统,而且无一例外地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包括建设轨道交通,倡导公交优先,同时对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调控,等等。在空间政策方面,世界大城市都趋向于通过卫星城或新城的建设,疏解集聚的城市人口、产业和功能,借以缓解中心城的交通拥挤。从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实践效果来看,三种政策各自都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世界大城市之所以综合运用三种策略是因为它们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世界大城市通过几种策略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来更好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这对于我国大城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目前市所实施的交通政策,以交通供给政策和交通需求政策为主,空间政策力度非常有限。

自1990年代以来,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交通供给,由于投资力度加大,交通设施供给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201x.年全市道路通行能力达到1521万h。201x年底,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1km,车站总计95座,居全国前列。但由于道路框架基本定型,道路供给量增速趋缓,道路里程年均增长率由12%(1996~2000年)变为5%(2000—2004年)。

交通需求政策可以分为公共交通优先和个体机动车控制两类具体策略。积极倡导公共交通优先,包括增加公交车辆和线路、设立公交专用线、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交基础设施等。但是由于缺少其他相关措施的配套,公交优先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公交运行在准时性、便捷性等方面差强人意,居民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不满意率仍然很高。市中心城的公共交通出行比重达到36%,与伦敦的72%、东京的87%、香港的90%相比,还明显偏低。在个体机动车控制方面,从1986年开始以私家车牌照拍卖来控制小汽车的保有量,这一政策的实施虽然饱受争议,但在限制私车数量的增长和缓解城市通压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空间策略方面,力图改变典型的单中心结构,以降低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事实上,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编制的大都市计划中就已经主张在城市周边建立卫星城镇,以实现人口的“有机疏散”。之后各轮城市总体规划都对卫星城建设提出了改进措施。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提出“多轴、多层、多核”的市域空间格局和11个新城的建设主张。“十一五”规划提出了“1966”城镇体系,拟建设9个新城,来打破单中心格局。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卫星城还是后来的新城都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并没有对中心城交通疏解发挥较好的作用。

无论是分析现状还是预测未来,当前以交通供给和交通需求为主的交通政策越来越难以缓解的交通拥堵问题。

由201x年市中心城区交通运行状况评估分析来看,市中心道路通行能力201x年比2005年提高5%,交通需求同比增长10%,交通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未来趋势来看,中心城区建设格局与道路网络基本成型,交通供给增加能力非常有限,但交通需求增加潜力巨大,因而单凭增加交通供给来缓解的交通拥堵显然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当斯定律早已指明这一道理: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量,而交通需求总是倾向于超过交通供给。

从交通需求政策(包括公交优先和小汽车牌照拍卖)实施效果来看,公共交通出行比重上升缓慢,而个体机动交通比重(包括小客车和摩托车)增长迅速,1995—2004年间,公共交通出行比重仅上升了3.7个百分点,而个体机动交通方式比重则从7.9%提高到16.5%。预测未来,前景并不乐观。首先,受限于当前和未来的地面道路供给量,在个体交通没有得到很好控制之前,地面公共交通优先存在客观限制。其次,轨道交通受建设周期长以及服务半径限制,其作用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可高估,即使是轨道交通网密集的伦敦这样的发达国家大城市,交通拥挤问题依然严峻。再次,比照发达国家大城市,目前的私人汽车拥有率还很低,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如果对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实行严格控制,不仅与汽车产业发展目标有矛盾,更重要地是会引起汽车消费者的抵触,在实践中产生种种冲突。当前国内众多特大城市中只有顶着重重压力实施了私家车控制。改变私家车消费观念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长期艰难的宣传引导,而其中的时间成本是特大城市的交通所不能承受的。

综上分析,交通供给政策和交通需求政策的`效果不足以从根本上缓解的城市交通拥堵,还必须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角度出发,探索交通疏解的空间政策。事实上,当前的城市空间结构已成为制约交通效率提高的瓶颈。

城市土地利用是城市交通产生的根源,而反映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属性的城市空间结构则决定了交通流向乃至交通量。从当前的城市空间结构来看,单中心的格局与就业一居住空间配置失衡是交通拥堵加剧的重要原因。首先,的城市空间都属于典型的单中心结构,城市空间发展沿建成区边缘向外摊大饼扩展,或沿主干道(或河流)延伸成带型结构,人口和城市经济活动高密度布局,人口和交通需求过度集中于中心城区,从而加剧了交通拥挤。其次,原本相对均衡的就业一居住空间配置正被逐渐分化的就业主导区和居住主导区所替代,职住分离现象凸现,具体表现为,核心区和紧邻外围区以服务业就业为主导功能,多数外围区和近郊区以居住功能占主导,市域北部远郊区又是以制造业就业为主要性质,而南部远郊区则是居住为主导功能。交通层面上的后果是,跨区交通出行增加,平均出行时距和距离上升。

3.1交通供给政策以完善交通系统和道路网为重点。

交通供给政策应从单一追求供给增加向优化供给结构转变。通过城市和交通的合理规划与管理,在增加城市道路的长度和面积的同时,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和交通设施,配备高新技术手段,高效利用有限的道路及土地资源,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

3.2切实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完善小汽车控制政策。

很多世界大城市公交分担率高达60%以上,公交比照上升空间很大,关键是落实相关的公交优先政策。另外,除了通过拍卖车牌控制小汽车的拥有量增长之外,还可以运用小汽车使用限制策略,如通过提高汽油税、道路通行费和停车位的价格,或者在市中心拥堵区采用电子计费系统分地段和时段收取“拥堵费”等措施提高小汽车使用成本,以此来控制小汽车的使用强度,达到缓解交通压力的效果。

3.3强化空间结构优化策略。

交通供给政策和需求政策只能暂时缓解交通压力,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要彻底的解决这一难题,就要从城市空间结构上着手。我国的人地关系和土地资源稀缺性的特殊国情也决定了这个特大城市要解决交通问题的未来出路在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而不是不切实际的追求供需平衡。

典型的空间结构政策包括:建立多中心的城市空间体系来疏解中心城区的交通拥堵和促进居住和工作的就地平衡以减少交通出行距离。对于多中心策略,可以通过强化徐家汇、五角场、真如和花木副中心的建设来分担中心区过高的就业密度,疏解市中心区通勤交通压力。但由于副中心仍然处于中心城区内,难以起到真正疏解交通流量的作用。要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市域层面上优化空间结构,即以新城建设为依托,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建设多中心的空间格局,把交通从中心城区疏解出去,以釜底抽薪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中心城区的交通问题。对于就业与居住均衡策略,要求在未来城市规划建设中,减少大尺度的功能分区,尽可能地实现就业与居住功能的混合,为促进人们职住临近创造条件,在源头上减少长距离交通量的产生。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随着智慧型校园建设步伐的加快,学校仅靠门卫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已不能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通过建设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利用电子设备抓拍车牌号对车辆进行身份识别、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管控进出校园的车辆,极大改善校园交通环境。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校园交通;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进出大学校园的车量也成倍增加。校园空间大,停车基本不收费或者收费低廉,且没有时间限制,除了学校公车和师生的车辆之外,很多社会车辆也随意进出或者想方设法进校园停车。以扬州大学为例,目前,校内公车和师生拥有的私家车已达3000多辆。除本校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外,还有一些社会人员以借用校内体育场馆锻炼、周边住宅小区停车困难、社会停车场收费较高等为由,千方百计将车辆驶入校园。相关统计显示,学校4个校区的10个校门每天车辆进出量达一万余次。庞大的车流量,不仅给学校交通管理带来困难,还给师生带来安全隐患。其中,社会车辆借道穿行、不服从校方管理、不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和乱停乱放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校方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学校如何有效管理进出校园的车辆,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传统模式下,学校一般采用加强校门管理、印制《机动车专用通行证》等方式对进出车辆进行管控,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些方法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车辆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有些门卫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门卫认真负责,会认真询问、查验进入车辆;而有的门卫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甚至有极个别人在收受车主香烟等礼品之后就予以放行。

1.2《机动车专用通行证》辨识困难学校虽然在通行证的制作与发放上遵循号码与车辆对应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车证不符现象不在少数,多为车主互相借用,更有甚者使用假证、伪证蒙混过关。

1.3难以有效管控校外车辆进校学校对外交流广泛,各类活动多,且情况复杂,而一些车主使用各种借口进入校园,仅靠门卫询问式的管理,无法对其进校目的进行甄别,也难以有效管控校外车辆。1.4夜间及节假日管理松散夜间及节假日,门卫人员的管理往往容易出现松懈情况,如校门处无有效的物理隔离,容易形成管理漏洞,一些社会车辆会趁机进入校园。

学校使用什么类型的门禁管理系统比较合适呢?经调研,部分高校已建成并正在使用的门禁管理系统主要有刷卡式门禁管理系统、射频式门禁管理系统、电子标签识别系统和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这几种门禁管理系统各有利弊。

2.1刷卡式门禁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近距离票箱机读ic卡方式来识别进出车辆的权限从而对车辆进行管控。其优点在于成本低、技术成熟,但卡片易磨损、寿命短,同时卡片容易被复制,无法做到卡与车唯一对应,而且外来车辆进出时需要取卡、换卡,通行速度较慢,容易引发拥堵。

2.2电子标签识别系统该系统在校门处安装接收设备,通过远程读取车辆唯一的电子编码(rfid标签)来识别进出车辆的权限从而对车辆进行管控。其优点在于识别率高,标签本身价格低、体积小、无需电源支持,目前,很多城市在汽车年检的绿标中加入了该项技术。但是,该技术的普及率不高,对没有标签的车辆识别和记录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装其他的车辆识别设备进行辅助管理。

2.3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该系统利用数字摄像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通过采集车辆牌照图像,完成车牌自动识别,实现对车辆的分类管理。

车牌号既是车辆的外在身份标识,也是其固有属性,通过视频抓拍车牌对车辆进行身份确认,是今后车辆识别的主流发展方向,其特点和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车牌号具有唯一性,通过车牌号识别车牌身份,解决了一卡多车、卡丢失、卡损坏等原因带来的难以管控进出车辆和识别困难等问题。

(2)车辆进出时,摄像机通过拍照自动记录相关信息,有效解决了因发卡、换卡引发的车辆拥堵问题。

(3)与其他识别系统设备连接方式相比,视频车牌识别系统采用tcp/ip网络方式,布线、施工、维护更加容易、便捷。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的车牌识别、车牌的有效性判断、开闸指令的发出由摄像机独立完成,有效降低了系统对网络和服务器的依赖,增强了扩容能力,能够适应学校多校区、多校门同时联网管理的需要。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采用3层网络架构:第1层为管理中心服务器,对停车系统集中管理设置,实现内部车辆准入授权,提供进出口通道参数、外部车辆收费方案等设置,能够查询、统计各种报表:第2层为岗亭客户端,门卫可以对道闸进行工作监控与业务操作,实现显示出口图片,查找相应的入口图片、入场时间,计算停留时间及费用、收费开闸等功能;第3层由出入口硬件和前端检测与信息发布设备组成,通过接受管理中心服务器的控制指令,实时信息显示。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主要由管理计算机、地感线圈、摄像机、道闸和信息显示屏组成,当车辆驶入或驶出通道时,车轮压地感线圈触发安装在入口和出口的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摄像机抓拍、识别、处理车辆的车牌信息,并将识别结果传送到管理计算机,管理计算机根据识别结果查询数据库。对于已输入数据库的车辆牌号,系统对比匹配后发出指令,闸机自动抬杆放行;对于未输入数据库的车辆,需门卫手工抬杆放行。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了对进出车辆的分类管理。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对车辆实时授权,由系统进行自动化管理。

5.1减少车辆拥堵现象系统内车辆在15km/h的速度下,摄像机可抓拍车牌并进行比对,道闸自动抬杆放行,从识别到抬杆放行约为2秒,从而减少车辆排队拥堵现象的发生。

5.2对社会车辆精确收费社会车辆进入校园时,需经门卫手动抬杆放行;出校门时,系统拍照并自动匹配入校时的信息,根据收费方案核算收费金额并显示在岗亭管理程序界面上,从而实现对社会车辆的计时收费管理。

5.3杜绝社会车辆借道穿行和随意进出现象多校门建设管理系统时,可根据校门实际情况分为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两类。有人值守的大门设收费岗亭对所有车辆开放;无人值守设备只对系统内车辆提供自动通行服务,车牌识别摄像头在无人值守的模式下,自动完成车辆信息核实、比对和道闸抬杆放行等流程,系统外车辆无法通行。围绕视频识别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思考。

第一,系统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学校校门空间有限,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除保证机动车进出的便捷性外,也要充分考虑行人及非机动车通道。学校毕竟是以学生为主,而学生进出校门一般采用步行和非机动车两种方式,如果非机动车道预留过小,在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时段极易造成交通拥堵,引起师生不满。

第二,门卫工作内容的转变与管理。系统建成后,门卫的工作管理内容有了新变化。一部分门卫从管理员转变为收费员,校方需要根据业务实际做好人员选拔和专业培训;另一部分门卫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对车辆和行人管理上,一方面要积极协助收费员做好对社会车辆的询问和引导,减少因跟车太紧发生逃费现象,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制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进入机动车道,防止道闸落杆伤人。

第三,车牌识别准确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实际的使用情况看,视频车牌识别准确率达到95%以上,虽然误差比例较小,但由于校园车辆进出量大,还是给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一些系统内车辆因识别错误无法顺利进出校园,极易引发车主的不满。同时,除车辆车牌本身污损无法辨识外,技术部门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太阳直射下车牌因阴影识别错误、字母识别错误等情况。

第四,符合学校管理要求功能的开发与实现。目前,管理系统平台主要是针对社会停车场的情况进行功能开发,从车辆的分类及管理上看,相对简单。而学校车辆多、类别多,情况复杂,有一些特殊需求系统暂时还不能实现,如车辆分校区、分时段的管理;对部分车辆限时、限校门进出;使用停车抵用券车辆多次进出的统计;同一车辆进出不同校区、校门的计时收费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技术部门进行专项开发。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是一个集工程技术与社会管理为一体,兼顾“硬”科学与“软”科学的综合性、实践性专业。在建设创新型应用人才的背景下,将cad技术引入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建设中,构建基于cad技术应用的公安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课程体系,不仅可以巩固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还能加强公安技能的培训,为提升公安队伍科学管理的能力奠定技术基础。

cad技术;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实践教学。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社会性及动态性的专业,涉及交通管理及交通工程两个方面。交通系统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密切相关并相互影响的复杂巨系统,其自身又是一个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要素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多目标、多约束、开放性的大系统。[1]而交通管理工程就是利用工程、教育、执法等手段,正确处理道路中的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尽可能安全、畅通、和谐发展。因此,交通管理工程是一个集工程技术与社会管理为一体,兼顾“硬”科学与“软”科学的综合性、实践性专业。

(1)思想认识不足,教育理念存在偏差。思想和理念是实际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我国高等教育虽有百年历史,但在思想理念上始终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灌输轻创新、重条件轻管理、重局部轻整体的观念。[2]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培养模式也普遍存在重视训练学生的警务执法技能,而忽略对决策性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一名卓越的警务人才,不仅需要灵活掌握警务执法技能,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道路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决策性创新实践能力。

(2)资源配置不佳,教学条件有待提高。随着公安院校办学规模、专业数量、招生人数的扩大以及交通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日益突出,对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要求也必须随之不断提升。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作为新兴特色专业,由原来的大专变为本科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配套条件等方面都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公安院校实习基地资源较为丰富,多为地市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但是校内与之配套的实践教学条件不佳,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配备还处于初级阶段。

(3)课程设计单一,实践教学缺乏创新性。由于教学理念偏差、教学条件不足,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缺乏一定的创新性。浙江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虽然也开设了相关交通工程设计类课程,例如交通工程学、道路交通控制学、交通组织与规划、交通建模与仿真等,但存在单个课程各自为政、课程间交叉融合不足,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对学生决策性创新能力的培养停留于理论认识层面等问题。交通管理工程作为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专业,目前的课程培养体系偏重理论讲授,学生缺乏对理论的综合应用及实践能力。同时,由于交通具有不可实验性和不可再现性,很难在实际中对相关的理论知识与技术进行应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计算机辅助以及虚拟再现的手段,可以为交通管理工程相关课程的实践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cad(computeraideddesign)技术,又称计算机辅助设计是以计算机系统为支持,进行产品和工程的方案设计、解析计算、判断优化、分析评估和详细设计的一门技术。[3]cad技术由于其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能力、优化评估能力以及虚拟仿真能力等特点,非常适合在交通管理工程这类综合实践性专业中进行应用,对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深学生对专业基本概念及理论的理解。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包括交通工程及交通管理两大方面,课程涉及数学、物理、运筹、管理、工程等多方面的内容。学生通过理论学习可以基本掌握专业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但是缺乏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工程的创新能力。通过采用cad技术进行实践操作应用,可让学生在应用的过程中巩固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同时加深对专业知识体系的理解。例如,在学习“交通规划与管理”课程时,学生可通过对transcad软件的学习从而更深入地理解交通规划“四阶段”模型。

(2)培养学生对专业的浓厚兴趣。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基于自身专业特点,目标培养适应现代化交通管理的卓越警务人才。学生在进入本专业学习时,对专业的认同感较低,认为交警的主要职责就是路面执勤,忽略了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培养的主要目标。因此,对于cad技术的引入及学习,可引导学生开展专业相关的课程设计,例如交通设计、道路工程基础、交通事故勘测、交通仿真等课程设计,培养学生对专业的浓厚兴趣。

(3)提升学生的专业培养效果。交通管理工程内在机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这导致了解决方式的复杂与多样。[4]比如在交叉口设计或交通事故勘测中,一般都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绘制图纸。这些设计任务的完成,若用手算笔绘,工作量很大,花费太多时间,局限学生的创新思维。若在这些设计中增加cad技术,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设计理念与效率,也有助于学生在设计的过程中灵活运用基础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4)增强学生的公安实战技能。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培养的本科生毕业后基本都输送到公安实战部门,学生所需具备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在这样的大背景条件下,在专业培养中增加cad技术的学习与应用,可以增强学生的公安实战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复合型”的交通警察人才。

4.1交通事故处理。

autocad软件是美国autodesk企业开发的一个交互式绘图软件,主要用于二维及三维的绘图设计,[5]也是目前国内外应用最为广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6]由于autocad软件操作简单、绘图精确,且提供二次开发环境,可与地理信息系统(gis)、交通仿真系统、交通诱导系统等兼容,在交通行业有着非常广泛的发展和应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测,绘制精确的事故现场图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目前,交通实战部门人员主要通过现场手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进行存档,绘图过程繁琐且不精确,绘制的图纸不易存档保存。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可以借助autocad绘图软件绘制现场勘测图,如图1所示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测图,图中可清楚详细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发生时的地点、车辆运行轨迹、碰撞类型等信息一目了然。

4.2交通系统仿真。

交通系统仿真可以动态地、逼真地模仿交通流和交通事故等各种交通现象,在研究出行者出行行为和各种类型道路交通流运行机理的基础上,复现交通流的时空变化态势,深入地分析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道路交通要素的特征,有效地进行交通系统的规划、组织与管理、交通能源节约与物资运输合理化等方面的研究。[7]交通警察作为城市交通的管理者,需要借助交通系统仿真对所提出的管控方案进行效果评估。因此,对于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本科生,也需要在课程设计中增加交通系统仿真技术的学习及应用。如图2所示为行人过街行为仿真,通过vissim软件对设计的行人过街信号配时方案进行模拟仿真,并对方案进行评价。图3所示为道路交叉口交通仿真,模拟交叉口的实际运行状态,从而对优化方案进行评价。

4.3交叉口信号配时优化。

交叉口交通信号配时优化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缓解道路拥堵提升路网运行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利用交通辅助技术进行交叉口信号配时的优化与评估,能够有效提升交叉口信号配时的效率与科学性,并能够进行事前评估与对比分析,更好地为交叉口交通管理提供有效依据。syn-chro软件是一款交通信号辅助配时设计工具,并具备交叉口通行能力分析仿真、区域协调控制、交叉口自适应控制等核心功能。同时,该信号辅助配时软件还具有与主流的交通仿真软件corsim、transyt-7f、hcs等的接口,具有较好的工程实践价值。synchro交通信号协调及辅助配时设计软件包含syn-chro、simtraffic、simtrafficci、3dviewer、warrants等的组件,能够实现交通仿真、三维场景生成、独立交叉口评估等功能。synchro兼容hcm2010、mutcd2009等重要的国际重要规范标准,为交叉口的评估与信号优化提供了标准化的辅助决策流程。

将cad技术引入到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课程的建设中,可以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加强学生的公安技能培养,为交通警察队伍输送综合型、应用型的警务人才。作为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教育者,应该努力探索新的领域,挖掘新的技能。在专业培养的过程中,尽量为学生创造更好的软硬件设计条件,将应用和开发结合起来,将cad技术广泛并巧妙地应用于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教学实践中。

[1]王炜,过秀成.交通工程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6).

[2]康君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4):7-9.

[5]戴学臻.交通工程cad基础教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3.

[6]尚守平,吴炜煜.土木工程cad[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8.

[7]隽志才.交通系统建模与仿真[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4.

交通拥堵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城市道路的供给不足严重的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实现,道路使用需求的不断增长导致了这一资源的稀缺性以及道路使用外部性的增加,因此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挤现象,近几年,公共交通现象日益突出;城市交通引发了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能源浪费和交通事故频繁,从而导致了整个城市交通运输效率下降,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受到严重的制约。本文将在公共交通拥堵的原因和解决措施上做出初步的经济学分析。

基本经济理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问题;最低成本和实现最大经济利益;实现最优配置,边际成本以及边际收益相关理论;博弈论;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

分析与结论:交通拥堵现象日益突出,去年拥堵城市排名济南超越北京成为全国最堵的城市,我认为造成济南‘首堵’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济南为保护泉水而始终没有发展地铁;对于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堵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1.经济学角度:城市道路是公共产品,是既不具有非竞争性也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对于公共交通,每个人可以选择任何时间在任何一条道路上行车,其所支付的只有时间成本。因此,城市道路拥挤是因为人们都想进行公共交通的消费,但却没有支付公共交通的生产成本,更没有维护公共交通这一意识的行为所导致的。从经济学上来说,即为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用最小的经济成本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过度拥挤产生的巨大的时间成本影响了利益的增长,这使得城市交通更加不可能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2.从博弈论角度说,人们都想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即均想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所以大多数人在出行时都会选择使用私家车,而近几年私家车数量的增加是巨大的,从而使得公共资源供不应求。这就直接导致了道路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需求的无限增长,结果造成交通拥堵现象。

近两年习总书记上台以后,实行的措施是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来缓解交通,单单哈尔滨就有好几条地铁线全面开工建设,这是通过增加供给的形式缓解交通拥堵;目前已经采取的还有限号,收费站收费等具体形式;对于缓解交通,还有具体措施比如减少出租车的运行时间,降低出租车空载率这样资源闲置的现象,限制小轿车进入主城区数量,利用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理论降低乘坐公交车价格或者直接提供免费交通,规划专门公交车车道来增加人们采取公共交通出行的数量。利用高新科技加强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等。

然而交通拥堵问题依然严峻,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和全民的不懈努力。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需求急剧增加,导致城市交通环境质量日趋恶化,城市交通己经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制约因素。本文在综合考虑城市交通供需矛盾、交通环境污染、能源消耗和其他问题的背景下,从多种角度来重新审视交通规划的变革方向,拓展城市交通规划的理论与方法。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城市生态交通规划城市空间生态足迹交通结构。

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问题不可能被与处在产生它们同一水平的认知能力所解决。”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必须跳出对现有城市交通问题认识的框架,重新审视城市交通的发展。每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交通问题,也都有为解决交通问题而量身订做的交通处方与随之发展的交通模式,这些交通问题、处方与模式看似迥然不同、各具特色,因为它们都是在各自独特的社会脉络与时空背景中逐渐长成的,但仔细分析实是相似,因为问题产生的本质与经历却是共同的。本节期望通过对北京市交通发展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城市交通的认识。

尽管八十年代以来,北京的道路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交通需求与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双重失衡日趋严重,从而导致大范围的交通拥挤阻塞和城市活动效率每况愈下。

(1)汽车交通发展失控,道路建设难以适应超常增长的需要。

(2)道路网结构和客货运交通结构不合理,加重了交通拥挤阻塞。从北京市区道路网结构看,二环路和三环路虽己改建为半封闭的快速路,四环、五环快速路也已建成通车,但由于环路之间缺乏快速联络线,因而难以成网。

(1)城市布局与形态的发展固然与城市的历史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形态与发展水平、规划理念与规划实施体制等自然、社会因素相关,然而也同样在很大程度上与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的供给条件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2)城市土地使用布局的无序化发展,反过来又必然加剧城市交通需求的畸形发展趋势(例如时空分布的过度集聚),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对交通规划建设决策做出误导,迫使决策者在中心区的交通供给上进行更大的投入,而无力顾及引导外围地区开发所必要的交通设施建设。

上述北京市的交通发展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分析表明,人们对于城市交通的认识从开始忽视城市交通的作用到逐渐认识到其在城市规划发展中的引导和制约作用,并全面考虑城市交通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城市交通,深化对城市生态交通内涵的认识。

通过对国内外城市交通发展的审视,深化了对城市交通系统的认识,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需要重新建立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价值观念。因此,本节通过对城市生态交通系统内涵的分析,探讨交通对实现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影响,为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特征勾绘一个大致轮廓。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定义为:以城市生态学理论为基础,考虑生态极限约束条件,以人和物的移动为目标的高效、公平、以人为本的城市交通系统。研究城市交通生态交通系统的目的就是通过研究城市交通各子系统间各种有机联系,掌握城市交通系统的演变规律及其影响因素,对城市交通系统现状进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交通规划方案,创造一个适宜居住的城市人居环境。

(1)以人为主体的交通系统。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而不是车辆或其它交通基础设施,这是与传统城市交通的根本区别,城市生态交通以提高人的可达性为目标,并引导城市向高可达性演变。

(2)人工与自然生态复合系统。

布局的影响等。

城市生系统的目标是把将城市视为线性、开敞的系统转变为将城市视为闭合回路或更平衡的循环。而城市交通是一个开放的线性系统,应该用输入/输出的观念进行思考,考虑最小化输入/输出量,促进城市生态平衡系统的循环。

根据上述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概念与特点分析,其总体发展目标是建立一种合理的交通模式,既能提供快捷、舒适的出行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交通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地污染与破坏,真正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成为具有自身人文特色的自然与人工协调、人与人之间和睦的理想人居环境。

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发展目标和价值观念为我们描绘了城市生态交通规划的方向和目标。由城市生态交通系统的概念与发展目标可知,城市生态交通规划必须考虑交通活动对自然影响的生态极限约束,实现人和物的移动。因此,本文给出的城市生态交通能源和资源消耗的型式;二是中观和微观上,土地利用密度、混合程度和邻里开发型式应以合理的客运交通供应结构为导向。主要是运用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思想,通过研究城市居民总体出行特征(出行次数、出行距离等)的变化及土地利用开发程度的变化,建立城市人口规模一土地利用布局交通需求总量相关关系分析模型;研究城市规模(人口、地域面积)及城市形态(土地利用布局、地形条件等)对城市交通用地的要求及对城市交通结构的影响。同时研究城市交通系统对人口集聚、土地开发的反作用,与城市战略规划相结合,确定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确定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后,就进入交通供给与需求预测分析阶段。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对城市居民出行特征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对居民出行产生机理的影响及由此引起的居民出行目的、方式、时耗、分布、密度等出行特征的变化。同时城市居民总体出行方式结构又取决于交通发展政策如交通投资开发政策,土地开发政策,交通市场政策,交通环境政策等,因此交通总体方式结构预测实质上是个决策过程。

城市交通供给分析包括交通工具、交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供给分析,主要通过分析主要交通工具的运行特点,研究各交通工具的动态时空消耗模型及对道路网络、停放空间的需求,提出具体城市在具体道路空间和城市交通结构条件下城市交通系统总体容量。

在交通分析与交通需求预测分析基础上进行交通供需平衡分析后,进入交通系统结构优化阶段,这是城市生态交通规划的核心内容。交通结构的优化受各种因素的约束,包括强约束条件和弱约束条件。强约束条件指规划满足交通需求目标和生态约束等必须满足的约束条件,其中生态约束主要是通过城市生态足迹承载力供给分析与交通活动对自然影响量度计算(交通方式生态足迹分析)来确定;弱约束条件包括其它辅助约束如建设资金约束等,弱约束条件有时为了主要目标的实现而可以放宽。另外,城市总体交通结构、路网方案、交通流量、环境质量、能源消耗、土地占用等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相关关系,因此总体交通结构优化是一个不断反馈、调整的平衡过程,其贯穿规划的始终。

在交通系统总体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交通供应设施规划包括以可达性为导向的综合交通网络规划和各单项交通规划。当然这部分内容也要受生态极限的约束,体现在整个交通网络的资源、能源消耗、土地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约束上,该阶段是保证宏观交通结构能满足交通需求和生态约束等条件的重要环节,同时要注意进行多次交通供需平衡分析。

从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发展,城市交通供需平衡原理,城市交通规划地位的思考三方面重新审视了城市交通的内涵,认识到城市交通发展观念需要更新,城市交通发展理念首先要明确交通的目的是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不能以破坏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为代价。交通规划不应以机动性为主要目标,交通服务的可靠性和可达性应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加以强调。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学者对交通拥堵的分析,归纳总结出交通拥堵造成的成本,认为除了时间成本和交通意外成本外,更严重的是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及对资源造成的浪费。同时,本文着重研究不同车辆密度下的出行成本与道路交通流量的关系,交通拥堵均衡点的形成过程。

首先,在定性分析上,张攀春认为拥堵产生的原因是资源过分向城市集中、城市的布局规划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公交系统等,郏国中从人文关怀、宏观调控、普法教育和经济杠杆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治理交通拥堵。张文富从汽车消费主义视角探讨了拥堵问题,认为是中国人浓重的汽车消费主义情节激化了城市交通矛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常规方法,还需要人文思维。

其次,在分析交通拥堵上学者运用较多的是博弈模型。贾子若、宋守信通过建立交通参与者抢行的博弈模型、交通参与者出行方式选择的博弈模型,对双方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进而从博弈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解决交通拥堵的对策。曾鹦应用合作博弈相关理论对城市道路拥堵网络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分别讨论了拥堵成本为凸函数和凹函数时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博弈,相应的对策建议是针对拥堵应如何收费提出的。罗群,黎玉琴也利用复制动态方程,建立公共交通与私家车的博弈模型,分析博弈各方的行为。

再者,王思瑶,李若水,谭克虎运用回归模型,定量分析了各因素对交通拥堵指数的影响,并针对各因素分别提出缓解交通拥堵的方案。宋博,赵民通过构建模型。探讨了造成拥堵的微观机制,进而从公共视角出发探讨解决拥堵的各种途径。侯幸,彭时平,马烨比较了北京摇号上车牌和上海拍卖车牌两种机制的成本,为有效解决交通拥堵提出了合理建议。

交通拥堵在增加了额外的耗油费用的同时也理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日益复杂的需求,迫使社会为此支付不必要的外部成本。

(一)时间成本。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更加乐意到一二线城市或者城市的中心居住生活,原本是为了节约时间、方便工作和生活。然而,由于交通管理和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尚未人们的需求同步,反而因为人口在某区域内过度集中造成原本已经高负荷运载的道路更加拥堵,人们大量的时间被浪费在了路上。交通拥堵造成了出行者本身及他人巨大的时间成本。

(二)环境成本。

保护环境、控制大气污染,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度增长、高强度使用,机动车噪音、振动与废气排放问题日趋突出,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破坏了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由交通拥堵而额外引发的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更是给城市增加了巨大的环境污染成本。

(三)交通意外成本。

以新疆为例,2012年平均每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约为2494元,损失折款约1233万元。死亡人数达到1932人,受伤人数5422人。机动车辆,尤其是私家车的迅猛增加,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造成了巨大的交通经济损失。同时,对伤亡者家人的精神伤害同样无法避免。

(四)资源成本。

城市交通拥堵对资源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土地资源及能源的直接利用与消耗。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尤其是综合运输通道所处的区域,一般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对土地的利用更加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交通拥堵的产生与蔓延会增加单位机动车的汽油或柴油消耗,在正常行驶状态下,普通汽车每百公里油耗6~8升,而发生拥堵之后,每百公里油耗增加到10升以上。由此可见,交通拥堵造成了对土地资源和能源的过度浪费。

假设道路上的车辆密度与出行者的出行成本相关,如图所示,d为交通出行需求曲线,mpc曲线代表在不同的道路行驶车辆密度水平下,驾车人所要花费的边际个人出行成本(包括了驾车人承担的货币成本和出行时问换算成本),msc曲线代表驾车人的边际社会出行成本,mpc代表边际个人出现成本,交通拥堵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边际社会成本要高于边际个人成本。当车辆密度小于ka时,边际社会出行成本与边际个人出行成本相同,出行者互不干扰。当车辆密度大于ka时,开始出现拥堵,由于每个出行者都按照边际个人出行成本进行决策,因此此时的车辆密度为kb,对应的交通流量为qb。从社会最优的角度出发,车辆密度最大时对应的交通流量也应最大,而此时的交通流量并未是最大值。这是由于对应社会最优交通流量的均衡点为边际社会出行成本与出行需求曲线d的交e,均衡车辆密度为ke,对应的交通流量qe为最大。因此,若按照边际社会成本来做出行决策时,可以达到最大的交通流量qe,车辆密度为ke。点bce围成的面积就是拥堵造成的社会损失。

[5]曾鹦,李(li)军.合作博弈视角下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收费研究[j].运筹与管理,2013,22(1):9-14.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问题思考论文

办公室行政工作是事业单位的形象窗口,其能够直接反映出事业单位的整体服务程度。为此,我们就要保证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树立良好的工作服务意识,具有求真务实的精神,能够在实际的工作中,将实践与理论进行有效的集合,对办事的方案和方式给予合理的完善和优化,从而帮助事业单位赢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将权、责、利给予有效的明确划分。

办公室的工作涉及的因素比较多,比较繁杂,这不仅会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时,相关的工作人员还相互进行责任的推诿,从而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为此,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细化工作岗位,针对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内容进行有效的划分,保证工作的效率、质量和秩序。

3.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的建设。

3.4加强对相关的管理和工作模式的创新。

事业单位要能够根据实际的办公情况,对办公现状进行分析,充分地意识到工作中的不足,然后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工作和管理模式进行完善和优化。事业单位要能够充分地意识到其在社会上的主要服务职能,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单位中的各个职能进行细化和调整,保证每一个工作岗位的有效性和资源利用的高效性。通过这样的方式,更好地实现事业单位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事业单位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

3.5提高团队的凝聚力。

在实际的事业单位的行政办公中,我们不难发现,办公室人员常常由于分工不明确,导致很多工作都是由个人独立来完成,而某些需要多人合作来完成的项目最后的完成效果不满足实际的要求。为此,相关人员要加强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培养职员的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其凝聚力,构建和谐的合作管理,这样他们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才能够互相帮助,进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3.6提高办公室的工作效率。

在实际的行政办公中,办公室的办事效率亟待提高。只有提高了办事效率,才能够提高服务的水平。为此,我们首先应该精简办公机构和部门,尽可能地避免设置一些中间部门,保证相关的命令和精神实现更为精准和高效的传达。与此同时,办公室的行政工作要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各个工作部门的一致性。各个部门也要充分地意识到办公室行政工作的特定意义和重要职能,树立起全局观念,树立积极为领导办事、为基层服务和为群众谋利的精神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办公室的办事效率。实现更好地“服务”形象。

3.7加强外部动力的引进效果。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外界社会对于办公室行政工作的认知不足,这就影响了很多问题的时效性。为此,我们可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的有效利用,做好宣传工作,能够使得更多的人重视办公室的行政工作。而且为了进一步拉近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部门办公室还可以举办一些“开放日”活动,使得群众对办公室的行政工作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消除一些误解,从而为办公室行政工作提供更好的动力源泉,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群众谋得更大的利益。

4结论。

总之,事业单位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的重要工作环节,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会直接影响事业单位的整体形象和价值的发挥。为此,相关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对此项工作涉及的各个因素和环节给予有效的完善和优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事业单位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文英,吴长山,傅大鹏.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j].天津经济,2017(3):43-46.

[2]于学信.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创新思维与领导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7:1.

[3]王茜.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j].财会学习,2016(21):65,6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确定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冲突论文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它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方面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新的变化,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论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一,本文试图作点肤浅的分析阐述,以求教于同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条款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崭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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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若干心理学问题论文

摘要:道德教育的开展有利于学生心理上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引导学生思想向健康向上的方向转变。至今为止,中国开展的道德教育工作,无论是主要功能的发挥,还是具体的内容的实践都有着心理学的功劳。本文通过观察心理学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分析学生的心理,以达到将心理学合理的应用到道德教育中,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积极性作用。

关键词:心理学;道德教育;积极作用;学生心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是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的。探讨心理学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及其起到的作用,既可以健全完善现有的道德教育体系,又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教育观念的发展和整体的道德水平。在日益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要达到道德教育的最佳效果,必须将心理学应用到道德教育的实践中,充分的了解学生心理的变化。

一、道德教育和心理学的关系。

伴随着教育活动中,不断推进的道德教育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开展,教育家开始意识到心理学对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在充分的研究过心理学之后,将道德教育和心理学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体系―道德教育心理学。道德教育心理学的开展,是建立在实践的基准上,研究学生思想和行为上的热点,从而达到了解学生心理变化的目的。这种新的理论体系的形成,反映了当代社会对学生心理和道德教育的重视。一切关于事物的认知都是来自于实践过程。不管身处于什么时代,道德教育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步入文明的社会的现在,对于人的道德教育更是不可缺少的。道德教育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逐渐增流。在信息化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交流给人们的思想也带来一些转变。作为教育的一大构成,学校的道德教育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但是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道德教育工作者必须站在正确的角度,来引导学生往积极向上的方向转变,实现道德教育的目的。

二、心理学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

通过研究显示,一个人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是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的,如所处的环境,所经历过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差异,所以,道德教育研究工作者就必须站在科学的角度,在承认个体道德观念的差异,提升自身的素养引导学生,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为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提供助力。

(一)正确的认识人的需求。

每个人的个性是不同的,其中包括每个人内心的倾向。从心理学上讲,这种倾向被称为个性心理倾向。通俗意义上说,这种个性心理倾向是包含了人的动机、心理需要等内容的。要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就需要引导人的个性心理倾向往积极方向。意味着,教师需要了解这个人的需求。那么就需要对人的需求加以探讨,了解到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做到道德教育的第一步工作。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到学生的需求,才能科学的引导学生的行为,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一个人做任何事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自身需求。而为了满足需求,人必须通过行动来达到目的。所以说,一个人的行为是人的心理的反映。道德教育的工作者需要通过学生的行为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学生的心理。从而采取措施来引导学生的行为,提升学生的积极性。

(二)了解个人的性格特征。

一个人的性格特点反映这个人对社会的态度,以及其行为特点。由于每个人周边环境的差异、生存条件的差别等等因素的差别,导致每个人的性格也有差别。一些人的性格是积极地,一些人的性格是消极的。所以,对于不同性格的人的道德教育方式也是不相同的。对消极的人的道德教育,教育工作者就需要保持耐心,时刻的激励这一类人,让其意识到自身的优秀,和社会的美好。对于那些性格比较积极地学生,道德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让其完善自身的性格,改掉不足的地方,向更加积极完美的方向行进。总而言之,道德教育工作者是需要为不同的人创造适应的环境和条件,利用自身的性格优势引导这些不同性格的人趋于完善,需要其保持积极性影响学生的行为,让学生自主觉察自身的不足,然后改变自己。

(三)帮助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理像。

一个人的理想意味着这个人对未来的展望。理想的确立应当是基于实际情况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现阶段社会大的理想就是培养学生对于共产主义理想的情感,所以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心理和思想,让学生自觉的树立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建立了一个正确的理想,学生可以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一切行为都向着自身理想的方向发展,完善自己。道德教育工作中,心理学的应用具有指向性。所以道德教育一定要和心理学相结合,通过研究学生的心理变化,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引导学生往正确的方向前进,完善学生的性格,提升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具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作者:张诗林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朱小蔓,其东.面对挑战:学校道德教育的调整与革新[j].教育研究,,03:3-12.

[2]赵敏.新媒体视阈中的大学生道德教育创新研究[d].山东大学,.

[3]方红.吉利根的道德心理学思想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若干心理学问题论文

近几年,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逐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向新的法制化管理轨道运行。笔者根据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实践,谈谈其中的几个心理学问题。

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有许多人认为,交通法规知识的缺乏及“交通法盲”,是出现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何谓“交通法盲”?即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之谓也。“交通法盲”同交通肇事是什么关系?只要做一点抽样调查就会知道: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知法,不懂法,固然容易造成交通违章及交通肇事,但是,从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看,因对交通法规的无知而违犯交通规则的实际上很少,就是除驾驶员之外的其他触犯交通法规的人,还是知法(包括知之不多者在内)违法的占多数。

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法、懂法是很重要的,在今后普及交通法规常识的宣传教育中,仍然要把它放在重要地位。但笔者认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对公民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

所谓交通法规意识,是人们对于各种交通法规的观点、态度的总称。具体地讲就是人们对现行交通法规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交通法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规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交通法规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它同人们的道德、政治等观念紧密相联。

交通法规意识的结构,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一、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功能);二、对交通法规的`态度(评价功能);三、守法的行为素养(调节功能)。

以上三个层次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是:

1、交通法规知识的多少是人们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基础。

2、仅仅具有交通法规知识,并不能保证人们不去违犯交通规则。如果不尊重法规,法规知识本身是不能防止违犯法规行为的。

3、虽然调节功能来源于个人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评价,但是,它又是相对独立的层次。调节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对利益诱惑的抗御能力和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它表现在当个人意愿和需求与道德、法规产生矛盾时,能自觉地遵守道德、法规,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抑制个人各种错误的意念。调节功能的完善,表明个体社会化的成熟程度,它是防止各类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关口。当调节功能不够完善时,个体虽有较好的守法素养,也会受社会群体不守法的影响而不守法。例如个体不因无交警在场而闯红灯,但因见其他群体闯红灯,便也跟着闯红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宣传交通法规知识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如果说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任务是使人们知法、守法,那么,就应当着眼于交通法规观念、法规意识的培养上,而不仅仅是让他们知道一些交通法规条文。

(二)对车管干部、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的交通参与者,在掌握交通法规知识上应有不同的要求,对前者应帮助他们多掌握有关的法规知识,对后者应着重使他们掌握与道德原则相关法规,重点解决正确交通规范的树立和坚定的交通行为素养的培养问题。

(三)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应孤立地进行。应当结合“普法”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来进行,从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和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高度,来认识交通法规教育的意义,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心理学需要研究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借助语言传达思想的过程,研究言语(包括口头和书面言语)如何被感知和被理解以及它对人们活动的影响。因此,在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应根据不同的宣传对象,充分运用交通案例来说明法规条款的意义,以调动情感产生较强的刺激,使受教育者在脑子里引起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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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论文

如果按照一些五四新文学作家的叙述,五四新文学靠着个别作家振臂一呼,办了一点杂志,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够转变中国的语言,这恐怕可以说是世界语言史上的奇迹。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五四新文学,新就新在运用现代汉语。这几乎已经是常识了。我们一直认为:新文学是五四时期方才诞生的,它是五四一代作家用现代汉语创作的新型文学作品,正是这样一批新文学作品奠定了现代汉语的地位。按照胡适等五四新文化运动倡导者的说法,两千年来的中国文学,走的是言文分离的道路,五四白话文运动,才确立了“言文一致”的状态。

但是,一种语言的转换需要整个社会的响应与支持,这是需要时间的。因为语言是整个社会交流的工具,它不大可能只由少数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支配决定。如果按照一些五四新文学作家的叙述,五四新文学靠着个别作家振臂一呼,办了一点杂志,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够转变中国的语言,这恐怕可以说是世界语言史上的奇迹。胡适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才写了《国语文学史》、《白话文学史》,试图把新文学的白话与中国历史上的白话文本连接起来,梳理出白话文发展的历史线索,寻找出五四新文学白话文的历史依据。但是,胡适的《国语文学史》、《白话文学史》没有做完,只做到宋代。在我看来,他幸好没有做下去,假如他按照这样的线索一直做到五四,那么,鸳鸯蝴蝶派就是当时白话文学的正宗,他们做的白话才是按照中国文学传统一直发展下来的白话。张恨水曾经以《三国演义》为例,说明五四以来新文学欧化句式与当时一般读者的美感距离:“‘阶下有一人应声曰,某愿往,视之,乃关云长也。’这种其实不通俗的文字,看的人,他能了然。若是改为欧化体:‘我愿去’,关云长站在台阶下面,这样地应声说。文字尽管浅近,那一般通俗文运动的对象,他就觉着别扭,看不起劲。”张恨水说的其实是鸳鸯蝴蝶派代表的通俗文学与五四新文学之间的语言差距。因此,我把按照中国文学传统发展下来的白话称作古白话,在鸳鸯蝴蝶派看来,他们才是古白话的继承者。

新文学的白话受到了古白话的影响,但是它们显然又不是鸳鸯蝴蝶派用的古白话。新文学的白话主要是一种带有欧化色彩的白话。如果说上世纪二十年代新文学与鸳鸯蝴蝶派在文学语言上有什么区别,那区别主要就在欧化的程度上。鸳鸯蝴蝶派也受到西方文学的影响,但是它还是从古代章回小说的发展线索延续下来的,以古白话为主,并且没有改造汉语的意图。新文学则不然,它们有意引进欧化的语言来改造汉语,以扩大汉语的表现能力。我们从五四新文学家的翻译主张上,尤其可以看出这一点。如鲁迅主张的“硬译”,就是当时一种改造汉语的尝试。

那么,古白话又是何时转换为欧化白话文,欧化的白话文是何时开始问世的呢?它是在五四新文学问世时方才问世的吗?显然不是。根据我的研究,到五四时期,欧化的白话文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个漫长的时段,至少有半个多世纪。对于欧化白话文在中国近代的存在,它们的发展线索,它们对后来国语运动的意义,我们似乎还缺乏研究,学术界也不够重视。

重新发现欧式白话文。

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古白话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欧化白话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今天看来,这些传教士的译本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白话文本,也是最早的新文学前驱。

中国自身的古白话是何时开始转化为欧化白话的?这要归结到近代来华的西方传教士,他们创作了最早的欧化白话文。西方近代来华的传教士最初所用的汉语,大都是文言。中国的士大夫由于具有儒家信仰,对于基督教的传教,往往持抵制态度。这就促使西方传教士必须更加注意发展文化水平较低、无法阅读文言的信徒,用白话传教正是在这种状态下进入了他们的视野。西方传教士最初创作白话文时运用的仍是古白话,因为这时还没有欧化白话的文本。然而,古白话那时已是一种书面语言,与当时的口语已经产生了距离。经过不断的翻译磨合,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古白话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欧化白话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今天看来,这些传教士的译本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白话文本,也是最早的新文学前驱。

我们先看欧化白话的白话小说。西方长篇小说最早完整译成汉语的,当推班扬的《天路历程》,翻译者为西方传教士宾威廉,时间在1853年。当时所用的翻译语言还是文言,后来因为传教的需要,又重新用白话翻译了一遍,时间在1865年。为了便于阅读,在白话译本中还增加了小注,注明见《圣经》第几章第几节。全书用断句,没有标点。因为是译本,自然带有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的白话章回小说完全不同。但是,它又受到中国白话章回小说的影响,每卷结束时,都有“诗曰”,有一首绝句,这是原作中没有的。但是小说中的语言,却已经不是章回小说所用的古白话,大体上已经是崭新的现代汉语。试看:

“世间好比旷野,我在那里行走,遇着一个地方有个坑,我在坑里睡着,做了一个梦,梦见一个人,身上的衣服,十分褴褛,站在一处,脸儿背着他的屋子,手里拿着一本书,脊梁上背着重任。又瞧见他打开书来,看了这书,身上发抖,眼中流泪,自己拦挡不住,就大放悲声喊道,‘我该当怎么样才好?’……‘我应该做甚么,才可以得救。’”

这是《天路历程》开头的第一段,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已经不再运用古白话的套语。为了忠实于英文原著,作者在运用白话翻译时必须保持原著的特点,忠实于原著的意思,这样的翻译也就坚持了原著的限制视角叙述,白话也就出现了新的特色,带有西方语言表述的特点,作为书面语是以前中国白话小说中罕见的,小说同时保持了西方小说的叙述特点,从而改造了中国原有的白话文学。假如把这一段与今天《天路历程》的译本对照,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尤其是在白话语言的运用上。《天路历程》中有大量第一人称的限制叙述,这种叙述与中国传统小说的第一人称说故事叙述不同,它是严格按照第一人称所见所闻的限制视角叙述,甚至把第一人称限制叙述和第三人称限制叙述交替进行。它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第一人称叙述,带有很强的抒情性。这些特点都是中国传统小说很少出现的,在白话小说中更是属于创造性的发展。

最能代表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的体裁是诗歌,西方传教士对汉语诗歌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传教士要翻译基督教的赞美诗,传教的需要和他们的汉语水准都不允许他们把赞美诗的翻译格律化。于是他们翻译了大量的欧化白话诗。中国古代也有运用口语的白话诗,不过那运用的是古代的口语,不是现代的口语,如《诗经》、《乐府》等等。胡适自己认为,现代白话诗是由他发明的,其实不然。西方传教士在翻译基督教赞美诗时,为了帮助信徒快速理解,有不少传教士就把它翻译成白话诗,现从19世纪70年代的出版物中举出若干例证(原文无标点,只有句逗):

“有位朋友,别人难比,爱何等大,胜似兄弟,疼爱兄弟,爱何等大;世上朋友,有时离你,今日爱你,明日恨你,只有这位,总不误你,爱何等大!”

“早起看见轻霜薄雪,没到日中已经消灭。花开满树眼前富贵,一阵风来忽然吹卸。”

这些诗已经开始把古代白话诗的以单音节为主转变为现代白话诗的以双音节为主,不讲平仄,不讲古诗格律,它们数量众多,比起胡适“两个黄蝴蝶,双双天上飞”的“缠了足又放”的白话诗,在白话文的运用上,似乎要更加大胆,更加贴近普通老百姓。

我们可以看到,早在五四新文学问世之前,运用类似于现代汉语的欧化白话文创作的文学作品已经存在,除了戏剧目前尚未发现外,小说、散文、诗歌等各种文体都已作了颇为有益的尝试,在欧化程度上有的作品甚至超过了新文学前期的作品。这些欧化白话文作品不绝如缕,在教会出版物中一直延续下来,直到五四白话文运动。

颇有意思的是,这些作品虽然问世已经接近半个世纪,但是它们对新文学作家似乎毫无影响。新文学作家在说到自己的创作时,几乎都没有提到西方传教士的中文翻译作品对他们的影响。他们几乎都认为自己的创作主要接受的是外国小说的影响,或者是阅读外文原著或英译本,或者是阅读林纾等非西方传教士的中译本,仿佛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译本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甚至连许地山这样的基督徒作家都没有提及西方传教士的白话文对他的影响。对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需要作专门的分析。而这本身也许就是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文本后来被历史遮蔽的主要原因。但不管怎样,正因为新文学作家也是接受外国小说的影响,用外国文学的资源来改造中国文学,所以他们所用的欧化白话与西方传教士可谓是殊途同归。

新文学作家没有提到西方传教士欧化白话文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是否这一影响就不存在呢?平心而论,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本,对当时的基督徒以及靠拢教会的平民不会没有影响。其实,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白话文时期,并不是没有人发现五四白话文与西方传教士白话文的相似之处。周作人在19就曾经提到:“我记得从前有人反对新文学,说这些文章并不能算新,因为都是从《马太福音》出来的;当时觉得他的话很是可笑,现在想起来反要佩服他的先觉:《马太福音》的确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的文学的国语,我又预计他与中国新文学的前途有极大极深的关系。”可见,早在1920年之前,新文学创作初起之际,就有人发现它与西方传教士所用的翻译白话之间的联系,只是当时的新文学家不愿承认罢了。这一发现其实非常重要,这说明当时有读者是因为先看到了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译本,在这个基础上才接受或者反对新文学的,而对这些读者来说,新文学的欧化白话已经不是新鲜事,他们很容易就能够辨别新文学的语言。

西方传教士对于新文学的影响,不仅在于提供了最早的欧化白话文的文本;更在于在汉语的语法、词汇、语音三方面,都推动了现代汉语的建立。一般人都能看到汉语语法、词汇在近代受到的外来影响:外来新事物带来大量的新词汇,汉语最早的语法专著《马氏文通》就是在外国语法启示下成书的。但是一般人可能会觉得,汉字的语音是中国人自己确定的,与西方传教士又有什么关系?其实,西方传教士对汉字语音的认定作出过重要贡献。汉字是表形文字,而不是表音文字,它不能直接读出字音。中国古代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释音”、“反切”、“四声”,这一套注音方式是为培养士大夫服务的,因为它是用汉字本身作为注音系统,用浅显的汉字来注明较难读汉字的读音,或者用前一汉字的声母加上后一汉字的韵母连读。这些方法都需要以认识相当数量的汉字作为读音的基础,假如不认识用来注音的汉字,也就无法读出被注音字的读音。但是,这套注音系统很不适合西方传教士,他们的母语所用的文字基本上都是表音文字,用字母表音是他们的常识,但是汉语就完全不同了,它是象形文字,文字与读音之间缺少表音文字那样密切的联系。传教士晁俊秀说:“对于一个欧洲人来说,汉语的发音尤其困难,永远是个障碍,简直是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要尽快学会中文,很自然地就运用母语的字母给汉字注音,明末的西方传教士提出了最早的汉语拼音方案,晚清的传教士又继续提出各种为官话、方言注音的方案。这些方案至少有十多种。这些拼音方案进入了实践,小孩子通过几天的注音学习可以很快掌握注音方法,实现以前要花几年乃至十几年才能实现的阅读。西方传教士相信,用拼音改革汉字可以作为“一种使西方的科学和经验能够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帮助的最好贡献”。这样的一种文字,“是产生一条达到文盲心中去最直接的路”。中国最早的汉字拼音文本是19世纪产生的各种方言《圣经》,在厦门的拼音《圣经》曾经卖掉四万多部,甚至出现了完全用罗马字母拼音构成的方言报纸。后来,西方传教士用字母为汉字注音的方式给中国学者打开了思路,启发了他们,并且成为他们改革汉语文字的努力方向。但是,在西方传教士看来,既然用字母注音可以取代汉字,汉字的存留也就成了问题。这也成为后来中国语言学界的'重要争论之一。

18,裘廷梁在《苏报》发表《论白话为维新之本》,成为白话文运动的发轫之作,其中就提到:“耶氏之传教也,不用希语,而用阿拉密克之盖立里土白。以希语古雅,非文学士不晓也。后世传耶教者,皆深明此意,所至则以其地俗语,译《旧约》、《新约》。”晚清白话文运动的许多白话作品,也具有欧化白话的倾向。不少人也提出了汉字“拉丁化”的设想,吴稚晖、钱玄同等人甚至认为“汉字不灭,中国必亡”。从西方传教士到晚清白话文运动,再到五四白话文运动,构成了一条欧化白话文在近代的发展线索。明乎此,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五四白话文运动可以做到几个人振臂一呼,就能够群山响应。接受欧化白话文的社会基础已经酝酿了几十年了。语言是文学的基础,文学是语言艺术的集中表现。我们寻找五四新文学的起源,应该看到西方传教士对此曾经作出过贡献。

调整现代文学研究的视野。

欧化白话文改造了汉语,促使汉语精细化、明确化,扩大了汉语的表现能力,但导致了不少传统文化内涵的失落,使汉语变得“平面化”,失去了原有的厚度。

欧化白话文改造了汉语,促使汉语精细化、明确化,扩大了汉语的表现能力。但是语言是文化的表现,汉语欧化的结果,也导致了不少传统文化内涵的失落,使汉语变得“平面化”,失去了原有的厚度。现代汉语语法体系是从《马氏文通》发展而来的,陈寅恪曾经批评《马氏文通》的做法:“今日印欧语系化之文法,即《马氏文通》格义式之文法,既不宜施之于不同语系之中国语文,而与汉语同系之语言比较研究,又在草昧时期,中国语文真正文法,尚未能确立,”他认为,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摆脱西方传教士影响的中国真正文法,并没有建立起来。他担心汉语的欧化语法会导致中国文化的失落,他甚至警告当时的语言学家:“从事比较语言之学,必具一历史观念,而具有历史观念者,必不能认贼作父,自乱其宗统也。”20年代还曾经发生过十教授联名发表宣言,拒绝汉语的欧化,要求汉语恢复传统。就是在主流文学内部,也曾经出现对欧化白话文的反思。瞿秋白认为:五四白话文“造成一种风气:完全不顾口头上的中国言语的习惯,而采用许多古文文法,欧洲文的文法,日本文的文法,写成一种读不出来的所谓白话,即使读得出来,也是听不惯的所谓白话。”寒生(阳翰笙)也认为:“现在的白话文,已经欧化、日化、文言化,以至形成一种四不像的新式文言‘中国洋话’去了。”对于当时的白话受到欧化影响,他们的看法与陈寅恪以及十教授倒是一致的。只是这些抗拒欧化的努力,由于不是主流,后来被历史遮蔽了。

19世纪欧化白话文的重新发现,使得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调整目前的现代文学研究。

首先,现代文学研究的时段必须改变,原来的现代文学研究从19的新文化运动开始,后来上推到19,甚至上推到1898年。但是欧化白话文作为新文学先驱的存在,需要我们把研究时段延伸到西方传教士的中文传教活动。正如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大师布罗代尔早就指出的:长时段的对对象的审视,也许更能说明问题。

其次,我们以往的研究,把汉语书面语从文言到现代白话的转变仅仅看成是汉语内部的转变,很可能低估了近代“西化”、“全球化”的力量。如果忽视了西方传教士用中文创作翻译的作品和他们改造汉语的努力,就只能在我们中国作家内部寻找近代文学变革的因果关系。而西方传教士是外国人,他们的汉语文学活动也不能进入我们的文学史,这种做法遮蔽了我们的视野,也掩盖了近现代文学史上“中西古今”互动的某些历史真相。

第三,我们以往对现代文学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继承了胡适这批学者,以一种进化论的观念,来看待白话取代文言,这往往把历史简化了;其实其中的关系要复杂得多。晚清的文学现代化过程,有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看不到这种复杂性,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像王国维、陈寅恪这样从来就主张现代化的学者,王国维会去自杀,而陈寅恪会认为王国维的自杀是殉文化,为什么陈寅恪这时会认为中国的文化已经凋零到需要有人来殉了。研究新文学的成长,必须把它与旧文学的衰亡结合在一起研究,才能更清楚地看出历史的演变脉络。

最后,我们重新审视这段历史,考察西方传教士的汉语文学活动,也许能够对“全球化”、“殖民化”、“帝国主义”在文化上的影响及其方式,产生更深入的认识。如果我们不把“现代化”只看作“西化”,那么我们就需要对现有的“现代化”趋势和理念作出反思。在文学史研究上,我们就应当对从西方传教士开始的欧化白话文作出新的反思,重新思考全球化和殖民主义的特点,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现代化”问题,重新思考和评价中国近代古今、中西、雅俗三大矛盾冲突的背景与结果。

交通拥堵社会论文范文

交通拥堵是指一种车多拥挤且车速缓慢的现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拥堵的社会。

论文。

欢迎大家的阅读。

摘要:

本文在对国内外城市交通拥堵现状和治理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意义。

关键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步伐的加快,在机动车的拥有量及道路交通运输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各大城市城市交通拥堵的现象日益严重。城市交通面临的严峻挑战,严重阻碍了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市交通是影响和带动整个城市功能布局发展、改善人们居住生活与出行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城市交通拥堵带来的是交通安全威胁、环境污染、能源和土地的大量消耗、严重的经济损失等危害,它严重影响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和谐发展的瓶颈。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是世界各国在城市化建设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它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城市交通拥堵是指某一时空由于交通需求和供给产生矛盾所引起的交通滞留现象,是道路交通设施所能提供的交通容量不能满足当前交通需求量而又得不到及时疏通的结果。这是由陆化普编写的《解析城市交通》一书中对于交通拥堵的解释。

由于世界各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交通拥堵的含义各国尚未有统一的标准。美国《道路通行能力手册》在城市干线街道服务水平等级划分中,将车速为22km/h以下的不稳定车流称为拥挤车流。日本建设省1994年在制定新交通拥堵对策计划时,确定一般道路拥堵长1km以上或拥堵时间10min以上为交通拥堵,首都高速公路拥堵量(拥堵时间×持续时间)在15hkm/d以上定义为交通拥堵。中国对路口和路段的交通拥堵有以下规定:对于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平面交叉路口,当车辆在三次绿灯显示的时间内仍未通过路口,则视为该交叉口处于拥堵的状态;当车辆在五次绿灯显示的时间内仍未通过路口,则视为该交叉口处于严重拥堵的状态。当路段上车辆在行车道上排队长度超过2000m时,视该路段为拥堵状态;当路段上车辆在行车道排队长度超过3000m时,视该路段为严重拥堵状态。

二、国外城市交通拥堵现状研究。

交通拥堵使城市环境日益恶化,行车速度降低,耗油量增加,导致燃料费用的增加;同时汽车尾气排放量增加,导致环境恶化。尾气和噪声这两个交通污染源已成为大中城市主要的污染源,严重的交通拥堵所造成的经济、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损失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城市交通拥堵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

美国得克萨斯州运输研究所对美国39个主要城市进行研究,估算美国每年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为410亿美元,12个最大城市每年的损失均超过10亿美元。据估计,2000年美国因交通碰撞事故、交通拥挤以及噪声污染等耗费的社会成本达到4060亿美元,其中84%属于交通事故损失,15%属于交通拥挤损失,1%属于噪声污染损失。2005年,美国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延误预计将超过110亿小时,预计到2020年,因交通问题而造成的损失每年将超过1500亿美元。

据加拿大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城市交通运行报告表明,加拿大每年因交通拥堵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0亿加元。在日本,东京每年因交通拥堵造成交通参与者的时间损失价值123000亿日元。欧洲每年因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500亿、5000亿和50亿——500亿欧元。

国外很多城市在经过了城市拥堵之痛后都积极寻求治理良策,尽管模式各有不同,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已成共识。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基础上,辅以其他的管理手段,比如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等。在美国,随着城市道路和公路拥堵的加剧,联邦条例规定在一些地区发展和实施拥堵管理系统。

三、国内城市交通拥堵现状研究。

在中国,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追求出行的舒适性、快捷性,中国机动车拥有量及城市道路交通量急剧增加,导致交通的进一步恶化。(职教论文)同时中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缓慢,交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交通意识难以跟上形势。由此导致的城市道路交通拥挤能耗、环境污染也成为中国城市面临的极其严重的“城市病”之一,成为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乃至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解决现实的交通拥堵问题,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对策与建议。2000年,国家建设部和公安部开始联合实施“畅通工程”,以促进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各大城市交通拥堵日趋严重,并且开始由城市中心区向郊区蔓延;中小城市也普遍出现了交通拥挤现象。2010年,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首席组长、科学家牛文元的研究成果表明,因为交通拥堵和管理问题,中国15座城市每天损失近10亿元财富。交通拥堵还导致了城市环境的日益恶化,尾气和噪声这两个交通污染源已成为大中城市主要的污染源,许多大中城市的大气污染正经历着由煤烟型向机动车尾气型的转化。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增长时期,一方面,城镇化的步伐越来越快,机动车辆快速增长,城市道路交通量迅猛增加。而中国大城市布局主要是单中心的城市布局,中心区的人口、居住区和工商业区密集在一起,出现的发展趋势就是“摊大饼”。道路交通使城市基础设施严重超负荷运行。

另一方面,各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形态可以决定城市交通需求的总量,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该区域内的交通结构。大城市主要是以房地产市场的开发来带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高强度的土地开发,造成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无法跟上房地产的开发速度,导致区域交通拥堵。两方面因素导致中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出现了严重的交通拥堵。交通拥堵使交通延误增大,行车速度降低,带来了时间损失和燃料费用的增加;低速度行驶同时增加了排污量,导致环境恶化。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已经成为阻碍城市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到时交通拥堵将呈“灾难性”状态。

目前,北京市城市干道平均车速比十年前降低50%以上,市区183个主要交叉口中,严重阻塞的达到60%;上海市中心区高峰期的道路平均车速不到20km/h。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的nox、co的比例已经高达46%和63%,上海市机动车co的排放比例在1996年就高达61%。《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披露,北京将出台拥堵收费管理政策及相应配套措施,并重点建设交通拥堵收费管理系统、拥堵收费监测评价系统等。汽车尾气是造成pm2。5的最大元凶,收取交通拥堵费对减少汽车出行数量有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交通也日趋紧张。为了不影响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必须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通过研究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特性及影响因素,对交通拥堵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和选择,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出指标的量化方法,为交通拥堵管理、道路交通系统优化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对提高出行效率、缓解和控制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对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逐渐趋向于完善,各行各业也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对于纳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依法纳税也是我国每个公民包括各行各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制造业中,其涉税最多的业务就是增值税业务。因此为了增强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本文将以我国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针对制造业增值税,对其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2.特点。

2.1普遍适用性。对于生产领域、进口商品领域、批发和零售领域以及加工和修理装配等领域来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这些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2.2价外计税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算办法与其他税种不一样,它实行的是价外计税法,也就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算方法。

2.3具有专用发票。增值税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都有统一的载体和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过程中属于一种重要载体,其是购买方作为抵扣税款的一种凭证,同时也是销售方确认收入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出,是对自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所以,销售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开出合法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能够及时记录、登记纳税。而购买方则应该根据销售方开出的有效凭证及时进行税款的抵扣,这样就完善了增值税抵扣的环节,从而确保税款得以及时入库。

2.4税率比较简化。如上文所述,增值税的纳税人具有两种,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商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的税率为4%;除此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这两种纳税人,都不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增值税率分为13%和17%两个档次。

三、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分析。

纳税申报表算是处理增值税业务的最终“产成品”,而这个最终“产成品”又包括两个“半成品”的内容,也就是说纳税申报表包括两项内容,即销售额、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所以要想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就要先完成这两项内容。

1.销项税额明细分析。整体上来讲,销售明细涵盖了两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销售额明细进行分析的内容。一种是按照简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的销售额明细进行征收;另一种则是按照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中的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进行征收。制造业在处理日常的涉税业务时,一笔交易进项税额需要根据销售额的确定来确定。案例一:a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其增值税发票税额开出了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运输费用,那么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销售额=40+0.18÷(1+17%)案列二:b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发票开出的税额为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代垫运输费用,且由第三方来承担该项费用,则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就为40万元。对于以上两种案列来讲,价外费用的归属问题是它们的主要区别。案例一是销售方负责的运输费用,因此应当将该项费用计入税中;案例二代垫的费用并不是由销售方负责的.,而是第三方负责的,因此该项费用不用计入税中。在进行增值税计算之前相关会计人员应当分清具体业务的性质,另外也要掌握销售额在税法中的具体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而对于税收方面的改革也逐渐加深,其中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缩影,增值税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增值税业务的处理在企业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对其增值税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问题思考论文

由于企业并不是国家政权,而是社会的一种经济组织,所以企业的行政并非政治形式,而更多的倾向于一种管理形式。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方法对内部开展职能性管理的总和。这个认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全局性的,为的是企业整体的生存发展;第二,企业行政管理职能是企业领导主要管理内容,处于企业系统的中心位置;第三,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性管理是跳出生产、财务、技术等具体职能而产生出的管理服务平台。随着社会、企业的发展,管理研究对企业行政管理的理解还会不断的演变和深入。企业行政管理包括财务和营销管理、信息、沟通以及公关和劳资关系等。具体来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行政部门收集企业的内外信息,为企业说,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责任制。实行和完善行政首脑负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谋建议,形成可供领导决策的初步建议和草案,实行行政首脑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以便领导决策时作参考;对领导提议的方案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其理的基础。

2.组织机构布置。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优点和缺点,确保最后所决定实施的方案是最优的;布置、组织相关指企业组织内各构成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组织复杂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执行方案等的.活动。性、正规化和集权化程度的一种度量。

3.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企业行政事务,其根本目的在于探讨企业行政管理的客观规立多方面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实现在很大程律,实现企业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促进企业行政效率的提高。企业的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

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关键。现代企业的企业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正在于它特殊的研究对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

企业行政管理是由政府行政管理发展衍生而来,但是由于一些基本性质的差异,两者又存在显着的不同,照搬政府行政的方式进行企业行政肯定会出现问题。因此,同政府行政管理相比有以下特点:

1.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从性。政府是独立的管理单位,其工作目的就是实施行政管理。企业行政管理是由企业的一些行政部门来完成,行政部门不是独立组织,只是在企业的授权分工下开展工作。因此,企业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部分,其管理目标也表现为服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2.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务性。理论上讲,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也应该是为企业、为社会、为民众服务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官场的作风比较明显。而在企业中,根本目标是盈利,生产、销售、研发等部门是直接创造利润的业务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企业中应该比较低调,不能高高在上,趾高气扬,而需要踏实的做好行政服务。

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分析论文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分析,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而在我国,受到我国基本国情影响,使得这种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当前,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些是当前世界各国研究的焦点,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可以说是一种百花争鸣的局面。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普遍性话题,也是严重困扰和影响着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难题。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很多城市在发展中都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尤其是西安等一线城市,其交通拥堵问题更是尤为严重。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熟知,成为一项众所周知的话题。就目前的城市交通进行分析,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在于城市交通系统、道路以及客运流通的路线,但是因为受到城市的规模、性质以及结构的影响,使得各地的城市交通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特点,但是其总的来说都是以客流量的运输为主要重点的,都是在上下班为客运高峰时间段的一种发展模式。

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难题,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话题之一。新世纪以来,这种问题在我国各个地区都逐步显现了出来,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和模式。一般来说,在目前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拥堵的蔓延已经成为一种定势,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常来说交通拥堵一般都是发生在一个路网的关键部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路交叉口,但是这种现象随着车流的增加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延长和变动,有些时候甚至是蔓延到城市的各大交通要道。

3、交通拥堵的特点。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交通拥堵现象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规律性:一般来说,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出现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律,这种规律主要体现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段,由于这一段时间人流量大,因此在短时间内会形成车流和人流的高峰期,这就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同时每年的国家法定假日也经常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若无其他影响,那么这个规律就表现在年年如此。

其次、波动性:这种波动在通常情况下都表现在一周之中周一到周五的拥堵时间段是一致的,而周末由于休息的原因则表现得波动较为缓慢。

最后,周期性:一个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经常都是呈现出一定周期的,这种规律主要可以体现在周律性和月律性两种。

1、出现原因。

1.1城市用地不合理。

居民收入增长刺激了汽车消费(对家庭而言,汽车消费其实是仅次于房地产消费,第二大消费项目,汽车消费的繁荣有利于扩大内需),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西安市区城市道路汽车承载量急剧上升,已经超出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但是不能因为目前道路出现拥挤就否定居民购车这样的行为,更不应该认为这是造成问题的原因而剥夺更多的市民拥有汽车的权利。

1.2办公建筑过渡集中。

繁荣的经济建设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城市,西安市区人口数量急剧加大。以高新区为例,每日早上9点之前,来自西安东、南、西、北主要城区的市民需要选择私家车或公交车前往高新区工作,下午则需要以同样的方式返回,这就对高新区主要进出道路干道(集中在高新路和唐延路的南北方向)提出了最为基本的通行量要求。为更形象的说明问题,以高新路(从光华路十字至高新路高新区入口)这一段为例,距离大约200米长度,双向3车道,平均车辆占有道路长度为6米,那么由南向北,此段路最多承载100辆车辆以10km/h的时速通过,一旦来自各个方向的车流都汇集到这一路段,数量超过了100,甚至几百量级,那么通行情况就极端恶化了,即使在十字路口布置4名交警甚至6名都无济于事(况且,由于个人原因,多名交警在一个路口执勤还存在一个协调一致的问题),因为,超出了道路客观上所能承受的最大能力,只能让车辆以极低的速度缓慢挪动通过。

2、应对策略。

2.1城市用地不合理改进建议。

加大西安城市基础建设。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大对城市交通道路建设的投资,改扩建主要干道,在主要路口全面实现立体交通枢纽。

西安主要路口仍然停留在地面环岛方式水平(在德国,上个世纪70年代,环岛立交就被认为已经不是用于大流量通行,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立体化立交),效率低下(南北、东西通行仍然需要绕行环岛半圈才可以通过),应该对我市各主要十字路口进行立体化改造,不仅提高十字路口东西、南北向的无障碍通过能力,而且保障左转和右转车辆的无障碍通过能力。

2.2发展协调城市。

“十一五”期间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而快速发展的汽车工业和支持的汽车消费刺激政策利好影响,西安居民汽车消费十分活跃,各类排量汽车销售量快速增加。但是,与之配套的停车位建设却没有赶上步伐。这就导致大量机动车白天停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晚上依然如此,只是换成小区周围的道路两侧而已。交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处罚也是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在“十二五”期间,西安市应该加强对停车场的建设,以公共停车场为主,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停车场建设。新建停车场决不能以地面空旷地为主要形式,而应提倡立体化建设,提倡建设地下、地面、地上多层立体化建设方式,在最小占地面积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使用率。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非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特别是在高峰时间段,处罚力度加大(每天都需要交警巡视,发现一辆处理一辆,持续一周,情况就会不一样了)。这一点很重要。不处罚就不会有让人遵守的规矩。

目前通过接听交通广播路况播报的方法有局限性。路况播报不是实时的;大多数私家车司机思维上并没有全局道路概念。因此,建议在主要道路增设道路状况实时指示牌,显示前方道路及其周边道路的拥堵情况,提前告知机动车司机,做好提前分流。

三、结束语。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尤其在大城市,交通拥堵及由此导致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增加、空气和噪声污染加剧等,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严重阻碍了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做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与优化至关重要,是解决城市发展隐患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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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问题相关论文范文

摘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_道路交通安全法》、《_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_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