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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关单位门卫管理制度大全(15篇)

时间:2023-10-26 15:50:37 作者:LZ文人 2023年机关单位门卫管理制度大全(15篇)

机关单位的工作需要具备严密的组织纪律和科学的工作方法,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机关单位工作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机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xx-xxx局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

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我局成

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xx-x任主任,xx-x、xx为副主任,组员有:xx-x、xx-x、xx-x,且全局每个部门应确定一名兼职安全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我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 组织人员积极参与我单位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6.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地点确定为重点部位 ,应根据上述情况确定重点地点,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科室由所在的.科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防火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防火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科室的人员在岗情况;

6.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 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 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 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 防火门处于锁紧状态、防火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局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上报局党组,并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复查。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我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我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科室情况;

2. 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5. 消防预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局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关单位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修订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每月一张“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门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汇总,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编外人员和临聘人员由办事处审定),由财务中心按规定核发工资及津贴补助。

三、请销假规定

1、处级干部请假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知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和请假条。批准权限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条规定执行。

5、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和权限由请假人报告销假,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6、休年工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办事处已统一安排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应减除当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作旷工处理。

四、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金具体规定

1、发放日均岗位津贴,以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工资补助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补助),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

3、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工资补助60元);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贴)。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发工资补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助)。每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终奖。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6、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当年不发年终奖。

7、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年终也不发奖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和奖金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要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负起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的,扣发考勤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为进一步严肃考勤纪律,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管理,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建设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管理

3 . 包村工作队、计生专干早上签到,中午和下午不签到(签退);

9 . 值班领导与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的统一安排,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完成值班期间的信息上传下达,突发事件处理及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现迟到、早退1次扣个人年度绩效考评分1分;空岗1次扣3分;被上级查岗通报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扣5分,并取消评先资格。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干部管理不力,虚报、瞒报、不兑现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奖惩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10 . 办公室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效能办,效能办每周对考勤情况通报一次,主要通报请假情况和缺勤情况,通报前要向两委会报告。

三、请销假制度

具体详见花发[2015]4号文

四、效能督查

1 . 上班情况督查。 镇效能办要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时开展机关效能督查,要求工作人员在岗在位;若下乡人员在15分内不能到达督查点(一般指村部)、内勤人员在10分内不能到达办公地点,视为不在岗,缺勤一次,扣个人年度绩效考评分2分;对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2 . 会议情况督查。 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并遵守会场纪律,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或早退。会议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签到)工作,并将督查(签到)情况报镇效能办备案。会议迟到、早退一次扣个人年度绩效考评分0.5分,旷会一次扣1分。

3 . 其他活动督查。 对党委、政府组织的一些临时性活动或突击性任务,镇效能办要按照活动要求进行督查。

五、结果运用

要把考勤纳入年度绩效评估、机关岗位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体系管理范畴,将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违反考勤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通报批评制度。

效能办定期(每周)不定期(重要活动时)对以下违反《花坪镇机关考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1 . 工作人员若一周内缺勤或缺会3次的;

2 . 上班期间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督查到1次的;

(二)诫勉教育制度。 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诫勉教育;同时,被教育者要作出书面检查,报效能办备案。

(三)效能告诫制度

若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 . 由他人代签到、签退的和代他人签到、签退的;

2 . 一周内缺勤超过4次或一月内累计超过8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次的;

3 . 上班期间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督查到3次的;

5 . 两委成员监签不到位、没有履行监签职责,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3次的;

6 . 办公室值班人员因考勤统计和告知不及时被通报批评3次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经教育无效的,单位可予以辞退。

(五)奖惩制度

1 . 工作人员若缺勤一次,在绩效考评中扣2分;

6 . 成立机关考勤督查组,负责机关考勤工作,考勤督查组组长由纪委书记田维雄担任,组员由宋宇航、滕荣华、黄东组成。若妨碍或干预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督查及处理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当事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制度由镇效能办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25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修订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每月一张“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门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汇总,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编外人员和临聘人员由办事处审定),由财务中心按规定核发工资及津贴补助。

三、请销假规定

1、处级干部请假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知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和请假条。批准权限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条规定执行。

5、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和权限由请假人报告销假,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6、休年工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办事处已统一安排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应减除当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作旷工处理。

四、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金具体规定

1、发放日均岗位津贴,以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工资补助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补助),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

3、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工资补助60元);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贴)。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发工资补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助)。每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终奖。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6、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当年不发年终奖。

7、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年终也不发奖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和奖金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要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负起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的,扣发考勤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为了加强委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各处室、省西部开发办、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项目办、省计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 所、省苏陕办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正式在职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二、考勤 方式

考勤以处室为主,个人签到,处长负责。处室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签到和考勤汇总工作。

三、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病假3天以内向本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3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四)处级领导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由委主管领导批准。处长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委主任。

四、有关规定

(一)实行考勤请休假抽查制度。由人事 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处室的考勤和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 的依据之一。

(二)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委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报告,并由负责同志和考勤员签字销假。

(三)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处室负责人,以便安排好工作。

(四)经批准的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在内,即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再另加天数。

(五)考勤员每月汇总一次,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汇总表及请休假审批表送委人事处审核备案。

(六)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未批准续假的委机关工作人员,处室负责同志和考勤员均按旷工填报。

(七)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10天,或年事假30天,或年病假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

机关门卫值班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确保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着保安服上班。

二、早晨6点开门,晚上11点关门。

三、值班人员白天值班不得离岗,做好来访人员及办事人员、车辆的登记、询问工作,培训班学员凭住宿卡进出大门。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无关车辆不予停放。

三、代收邮政信件和报刊杂志。负责大厅电子显示屏及监控系统的开机和管理。

四、做好值班室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五、夜间11时锁门后本单位、居住在院内的职工家属驾驶汽车、摩托车进出一律不能按喇叭并要低速行驶,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六、值班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员晚间在值班室就寝,并加强晚间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叫门要立刻予以打开。

七、进出大门因有坡度,要提醒车辆和人员特别注意安全。

八、负责单位院内的路灯照明管理。

第一条  各科加强对科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工作意识。

第二条  局明确安全责任制度,各科科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机关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防火意识,严格安全防火制度,不准随地乱扔烟头等易燃品,加强对机关防火器材的检查。

第四条  办公楼内严禁存放现金及各类贵重物品,做好文件及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办公室无人时,必须锁门、关窗、熄灯、关闭纯净水器。

第六条  节假日及有关重大活动期间,值班人员必须明确职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无故脱岗。

第七条  加强对局机关内部管理,明确机关门卫责任制度,对外来人员做到主动询问,讲究方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各科每天坚持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地面及办公环境整洁,做到窗明几净。

第九条  机关全体人员有义务保持好公共区域卫生,按要求定期对所担当的公共区域卫生进行清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和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干部职工按时作息,保证院内各办公室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不得擅离职守,认真执行领导指定的任务,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对政府机关大楼的安全负责。

2、上岗时注意形象,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不得在院内饲养动物,严禁在门卫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3、全天24小时守卫,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4、爱护办公设备设施,熟悉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做好公共设备维护工作。

二、岗位职责

1、负责机关大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和清洁工作,忠于职责,勤巡勤查勤扫。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关院内;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每日坚持打扫机关大院室外及值班室卫生,始终保持机关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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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出入大院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严防闲杂人员进入大院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维护机关院内治安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检查公物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出门物资在未查验清楚前不得放行。

3、熟悉本机关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及外地来机关办事的车辆,应问明情况。外单位的车辆在下班后和公休日,不准在机关院内停放;非来办事的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

4、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并正确指引有关部门的位置,接待集体上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人数较多并有聚众闹-事苗头时,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关上大门,并迅速通知信访办,防止有关人员冲击机关办公场所。

5、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机关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工作日内每晚7:00前要对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办公室和走廊的门窗、电器是否关好,如发现未关好的,要立即与相关办公室或人员联系,夜间要定时巡视机关大院。

6、严守大门,办公日早上6:30开启大门,休息日早上7:00开启大门,办公日晚上:11:30关大门,休息日晚上11:00关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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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应想方设法擒获;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报告。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力组织扑救。

8、积极认真做好乡机关党报党刊发放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职责分工

1.***负责星期天至星期一门卫值班工作,负责厕所卫生和花草树木的管护和按时开关机关大门。

2.***负责星期二至星期三门卫值班工作,负责厕所卫生和花草树木的管护和按时开关机关大门,接替王汉福下村不在的门卫值班工作。

3.****负责星期四至星期五门卫值班工作,负责厕所卫生和花草树木的管护和按时开关机关大门。

四、违规责任

1、门卫人员对机关院内安全和卫生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机关安全和清洁卫生。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关门期间,凡无特殊情况或未提前请示门卫值班人员出入机关大门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打开机关大门,开门造成的后果由该人负责,并按乡机关效能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机关门卫值班工作,切实维护市政府机关良好办公秩序,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机关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注重仪表、提高警惕,严格要求、大胆管理。

二、按时开关大门,并对机关院内和办公大楼进行巡逻检查,夜间巡逻实行每小时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科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门卫职责,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凭证进入。非机关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登记或取得联系确认后方可进入;无证件人员经登记室联系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要仔细询问,及时报告,如有上访人员,问明情况后按群众来访接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凡携带物品出机关大院,门卫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证明,并查验物品登记无误后,方可放行。禁止收购废旧物品、推销商品的闲杂人员进入机关院内。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值班期间不准看书、看报、下棋以及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严禁睡觉、会客、同无关人员聊天。

六、值班期间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并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应将有关注意事项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七、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和工作区内卫生,确保值班室内外整洁卫生。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门卫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不得擅离职守,认真执行领导指定的任务,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对政府机关大楼的安全负责。

2、上岗时注意形象,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便会客、聊天,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不得在院内饲养动物,严禁在门卫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3、全天24小时守卫,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民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4、爱护办公设备设施,熟悉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使用机关院内的水、电等设施。

二、岗位职责

1、负责机关大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和清洁工作,忠于职责,勤巡勤查勤扫。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关院内;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每日坚持打扫机关大院室外及值班室卫生,始终保持机关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2、对出入大院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严防闲杂人员进入大院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维护机关院内治安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检查公物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出门物资在未查验清楚前不得放行。

3、熟悉本机关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及外地来机关办事的车辆,应问明情况。外单位的车辆在下班后和公休日,不准在机关院内停放;非来办事的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

4、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并正确指引有关部门的位置,接待集体上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人数较多并有聚众闹-事苗头时,要及时关上大门,并迅速通知区信访办,防止有关人员冲击机关办公场所。

5、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机关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工作日内每晚7:00前要对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办公室和走廊的门窗、电器是否关好,如发现未关好的,要立即与相关办公室或人员联系,夜间要定时巡视机关大院。

6、严守大门,办公时间要求敞天大门,非办公时间大门半闭、小门打开,晚上8:00后全闭,次日早上7:00开门。

7、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应想方设法擒获;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政府办报告。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力组织扑救。

8、协助做好防汛、森林防火期间的值班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违规责任

门卫人员对机关院内安全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机关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与工资挂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失(盗)窃等安全保卫问题,除赔偿相关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或辞退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机关单位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想了解的可以看看哦!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乡机关财产物资的安全,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二条 乡机关所有财产,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管理,并由管理人员统一登记、造册存档。

第三条 各项经费必须坚持计划、预算、审批使用程序。 乡机关一切费用开支应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 经费报销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乡上一切费用支出、款项划拨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及用途,经财务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五条 经费报销的程序是:

(一)所有报帐要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日常用品购置要附清单。

(二)购置固定资产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工程项目实行按进度支付款项。

(四)超1000元资金,应按要求进行转帐支付。

(五)经费支付方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项目支付方面:支付额度未超过2000元,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支付;支付额度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支付额度超过10000元,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支付。

(六)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到财务室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用途及还款日期,经财务主管领导批签后,财会人员支付;对于额度超过3000元的借款,财务主管领导批签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

(七)对于合理性支出,每周集中一次进行审签。

第六条 经费报销的措施是:

(一)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接待用品由专人负责统一购置。各工作队需购置物品时,先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工作队长、财务主管领导审签后由专人集中采购。

(二)对于各工作队无法制作的版面、横幅、奖牌等需外出制作的物品,由经办人填写审批单,工作队长签字,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打印,并由专人签字。结帐时财务室凭凭证及清单进行核算。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予报销。

(三)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等事宜,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参加。乡上按有关规定报销来回车票,给予出差补助。出差补助标准按照(县委办发{2015}117号)文件{省外:40、50、60元(西、中、东),外市州:30元;市内及县区:15元}执行,凡未经领导批准、文件未规定报销事宜、超标的`部分费用自理。由上级组织或单位委派的培训、学习等活动单位予以报销,其他属于个人行为的,单位不予报销。

(四)各工作队因业务需要发放给农户的财物,应造册报请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律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五)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购置,须经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商定、财务主管领导审批、报县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后方可购买。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对不经审批私自购置、不办采购手续、不签订采购合同、票据不规范、无清单、单价、数量不详、用途不清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坚持日清月结,每月财务报表必须于次月向乡主要领导和账务主管领导提供,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帐目须经乡财务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公共财产实行集中存放、统一调配、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各工作队领取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时,由保管员按需发放。

第十条 所有人员要爱护公共财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或外借,若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调离、退休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机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3、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4、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配合区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对本科室进行防火巡查。

3、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4、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

办公室领导提出申请。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五、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及演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3、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并作好日常巡查维保工作。

4、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建立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器材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委托相关单位每周进行两次巡查。

2、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对本科室进行防火巡查。

3、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4、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办公室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3)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负责日常管理。

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

灭火技能训练及演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义

务消防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和田路政海事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搞好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我局消防安全工作由主管局长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法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住户户主分别为防火责任人。

2、我局职工、家属人人有责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灾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3、我局院内严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鞭炮(春节应在指定地点燃放),违者予以罚款,一次两百,以此累计。

4、严禁在办公室和要害、重点防火部位及宿舍阳台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严禁在我局院内仓库、档案室吸烟、用火。其周边安全距离内和院内住宅阳台上禁止燃烧垃圾点火。

6、烟头不准乱丢,室内废纸、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7、各住户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气关、封火、封灶;严禁液化气灶和煤灶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

8、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壶和乱接电源,凡院内电器设备、线路维修,必须报局办公室,安排持证电工作业。

9、爱护消防器材。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器材供灭火专用,严禁擅自挪动;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堆放物品。

10、违反上述规定的,局办公室可分别给予没收物资、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造成损失或损失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和田路政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

机关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受。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定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认识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名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制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3、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材料的;

4、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人事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录用调配

(一)机关公务员编制出现缺额需补充正科级(含主任科员,下同)以下工作人员时,采取公开招考、内部调配或外部选调的方式补充。公开招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择优录用;内部调配时,遵循发挥业务专长、符合轮岗要求、形成梯次结构等原则;外部选调时,必须从岗位要求出发,在具备相应学历层次、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中筛选,由办公室组织考察,按照有关选调规定实施。

(二)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出现缺额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补充工勤人员时,参照前款办法,择优选调或招聘。

(三)机关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选聘或借用工作人员时,必须由用人委(室)填报《临时工作人员选聘审批表》或《临时工作人员借用审批表》,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人大会党组同意。

(四)凡录用调配或临时选聘、借用到机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考核或考察合格、所有规定的选用手续完备后再到机关报到,不得未录先用。

二、晋升考核

(五)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六)机关工勤人员晋级,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坚持经常性的管理、考察,全面掌握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把对工作人员的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情况作为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八)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岗位轮换

(九)进一步推行干部交流制度,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在认真落实“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正科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轮换,每名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同一职级上必须至少从事两个以上岗位的工作,但在从事第二个岗位工作之前应该在第一个岗位上工作至少一年半以上。

(十)轮岗人员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不准直接或变相转移公共财物。

(十一)在同一职级没有轮换过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提任上一级职务。

四、请假休假

(十二)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于每年一月十日之前将本委(室)年休假计划送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在此基础上拟制机关年休假计划,经秘书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呈主任办公会通过。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按此计划实施,如需变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工作人员按计划申请年休假时,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正县、副县级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会分管主任批准、会主任审定;正科级以下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分管主任审定。

(十四)工作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上,按照请年休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请事假三天以下、一天以上的,由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委(室)领导批准(委室领导请假由会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权限审批。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天数的,不得再请年休假。

(十五)请年休假和一天以上事假的,均由本人填表、委(室)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逐级呈批、登记备案。请假人员在假满后及时办公室到人事教育科销假。

(十六)一般情况下不得无故不休或不安排休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须经会主任批准,并按规定请领未休假补贴;如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不予请领、发放未休假补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除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如转复军人等,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由人事教育处按规定程序呈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2、局属单位使用临时工,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但须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3、根据减员增效的原则,为减轻单位压力,鼓励局属单位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1)局属单位中层以下人员,除特殊岗位,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都放行。由单位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2)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辞职、离岗自谋职业,要按干部管理程序申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干部选拔、任用

1、干部的任用、选拔必须遵循革命化、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考察干部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年中考核、一年一度的考核测评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2、局机关中层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中层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的聘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退休工作管理

局机关干部的退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局管干部和职工及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应提前一个月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并按规定于到达日期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热爱党务工作;

5、进取意识强,勇于开拓创新;

6、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中层以上干部,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谈话、任职的程序。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党工委的集体讨论决定,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2)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3)个人不能改变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档案由组织部管理,科员以上的档案由办公室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机关单位门卫合同

甲方:

乙方:联系电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将本单位房屋(门面、写字楼、宿舍)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本单位位于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7号(院内综合楼),使用面积为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期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元,每年租金为元(大写:万千百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和生活袋装垃圾收集点。水、电费和清洁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后代缴。清洁费每月元,水费每吨元,电费每度元。水、电费由甲方抄表后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规定缴纳,逾期按实际费用的5%加收滞纳金。

三、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使用房屋前,须提前向甲方缴纳房屋租金,并同时缴租房保证金元。逾期不交房屋租金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应合理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设备位置,不得私拆甲方封存的水、电表。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修复。私拆水、电表的,甲方将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进行装修,须报知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凡属乙方装修需要拆除的,拆除后必须恢复甲方房屋的原状原貌(地面、墙面、顶面),清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解除合同退出房屋不拆除装修部分的.,甲方不计任何费用。

五、乙方应合法经营,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严重影响周围单位或居民生活经告知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

六、乙方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遵守城市综合治理管理等规定,遵守甲乙双方《卫生安全协议》。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租赁期满)不得转让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必须报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缴纳房屋转让费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可以立即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乙方租用房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九、本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由甲方收回房屋。乙方若需续租,须提前一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否则,甲方视为到期自然终止合同作其他处理。

十、因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为保证以上合同条款的履行,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xx元(不计息)。合同期满,乙方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发生,甲方全部退还。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机关单位门卫合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称乙方)。

本着保障单位财、物的安全,防止各类刑事犯罪的捣乱破坏,创造良好的单位工作环境的原则,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1月23日起至1月23日止。

二、劳动报酬:一年为1.00元,每月平均1000.00元,每月12日甲方给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雇用款。三、工作任务:做好工作时间内的安全工作,保证甲方工作场所不发生案件和灾害事故。具体任务:防盗、防火、防爆炸、防毒、防破坏。

四、工作范围及责任:

第一条负责白天、夜间打更,全天负责单位的秩序,对外来人员逐一登记。

第二条夜间没有单位领导允许,禁止外来人员及一切车辆进入单位,确保二十四小时不离岗。以上工作如有落实不到位,出现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负责建三江质监局办公楼内的安全防火防盗。

五、工作要求:

第四条看管好单位内设施、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条搞好规定范围内的卫生。

第六条一但发生案件,要及时与单位领导联系,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六、福利及待遇:

第七条乙方在岗期间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省及农垦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自伤或者自身人为疏漏造成的自然伤亡(类似于煤气中毒、个人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摔伤、电伤)等,一切后果及费用自付。乙方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病或者由自身病症引起的其他事件,与本单位无关。

第八条门卫室的取暖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签订的合同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本合同,提前两周递交辞呈申请。如果乙方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每发生一起,从当月工资扣除100元;若因严重失职或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出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外,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经教育不改,继续出现类似错误,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视乙方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综合考核,成绩合格继续聘用,否则解除合同。

八、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与今后国家、省及农垦总局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机关单位门卫合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称乙方)。

本着保障单位财、物的安全,防止各类刑事犯罪的捣乱破坏,创造良好的单位工作环境的原则,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劳动报酬:一年为元,每月平均元。

三、工作范围及责任:

1、按学校作息时间和要求,按时开关学校大门。

2、学校大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除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和学校工程建设的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学校适时敞开外,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得开放大门,认真做好工作时段校内的保卫工作,特别是早上、午间和晚上的安保。

3、做好传达工作,外来人员经确认后方可入校。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入情况,进出校门要填写登记薄。严禁社会上闲杂人员进出校园。

4、学生早上到学、下午放学时,不允许任何家长骑车、开车进入学校,并协助值周教师维护好学校秩序。同时对校门口停放的各种车辆严加管理,确保校门畅通。

5、应定时巡视校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情况严重时报警,一但发生案件,要及时与单位领导联系,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6、负责校内的门卫值班工作,确保二十四小时不离岗。做好门口周围的保洁工作,保持学校大门口随时都是干净的。

四、工作要求:

1、服装整齐,语言文明,尊重教师,善待学生。

2、一切闲杂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看管好单位内设施、物品。

五、争议处理及其他:

1、乙方在岗期间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自伤或者自身人为疏漏造成的自然伤亡(类似于煤气中毒、个人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摔伤、电伤)等,一切后果及费用自付。乙方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病或者由自身病症引起的其他事件,与本单位无关。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关单位门卫合同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称乙方)

本着保障单位财、物的安全,防止各类刑事犯罪的捣乱破坏,创造良好的单位工作环境的原则,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报酬:一年为 元,每月平均 元。

三、工作范围及责任:

1、按学校作息时间和要求,按时开关学校大门。

2、学校大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除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和学校工程建设的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学校适时敞开外,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得开放大门,认真做好工作时段校内的保卫工作,特别是早上、午间和晚上的安保。

3、做好传达工作,外来人员经确认后方可入校。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入情况,进出校门要填写登记薄。严禁社会上闲杂人员进出校园。

4、学生早上到学、下午放学时,不允许任何家长骑车、开车进入学校,并协助值周教师维护好学校秩序。同时对校门口停放的各种车辆严加管理,确保校门畅通。

5、应定时巡视校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情况严重时报警,一但发生案件,要及时与单位领导联系,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6、负责校内的门卫值班工作,确保二十四小时不离岗。做好门口周围的保洁工作,保持学校大门口随时都是干净的。

四、工作要求:

1、服装整齐,语言文明,尊重教师,善待学生。

2、一切闲杂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看管好单位内设施、物品。

五、争议处理及其他:

1、乙方在岗期间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自伤或者自身人为疏漏造成的自然伤亡(类似于煤气中毒、个人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摔伤、电伤)等,一切后果及费用自付。乙方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病或者由自身病症引起的其他事件,与本单位无关。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单位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机关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为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改善各科室卫生状况,保持xxx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订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机关各科室的办公室内要做到窗明、墙洁、地净。及时擦拭桌面、文件柜、沙发、茶几、窗台、玻璃等,确保桌椅、地面、电脑、墙面、墙角等干净明亮,无积灰、无挂尘、无丝缕、无纸屑、无死角,无乱贴乱挂现象;及时清洗茶具、烟灰缸等,做到干净无垢;文件、资料、纸张、报纸、文具、杂物等尽量堆放有序、整洁美观;灯具、电扇等无积灰;及时开窗通风,室内无异味。各工作人员要保持公共场所及工作环境的`整体卫生。

二、科室卫生每日清扫一次,机关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重大节假日安排集中大扫除。

三、办公时间要注意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四、机关卫生实行考核制度。每月由办公室牵头,从每室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对机关办公室的卫生状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公开评比结果。根据评分结果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对获得一、二等奖的科室分别给予奖励。

五、机关干部要管好随带家属和小孩,严禁在院内随地大小便,办公、休息时间不许戏闹、吵架、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六、厕所的卫生大家要共同维护,做到大小便入池,严禁乱扔纸屑和烟头,保洁人员要保证每日清扫,保证厕所卫生。

七、卫生责任区划分:

x楼走廊及楼梯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各科室负责各自门口卫生;花坛卫生由所有科室共同负责。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机关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二、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三、接待主体。现场准备有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室、接待室的布置、材料准备由党政办负责;后勤保障由机关伙食团负责;就餐服务由党政办安排。

四、简化接待。来客原则上在镇伙食团就餐,伙食团安排不了的由伙食团长在机关外安排,班子成员和机关其他职工不直接安排来客用餐;公务接待一般不上高档菜,不上高档酒,不发包包烟,不赠纪念品。

五、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

六、严禁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七、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公务卡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八、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不得接收包包烟。

二、车辆购置。凡申请新购或报废公务车辆,必须遵照程序审批。

三、用车调度。优先保证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用车。一般人员4人以上、班子成员2人以上下村或出差,由分管后勤领导调度用车。驾驶员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用车。

四、用油管理。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刷卡管理、每月公示。油卡由财政办统一购买、充值。

五、车辆维修。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5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分管后勤领导审定,500元以上维修先做预算,报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打卡结账。

六、车辆管护。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实行定点洗车、集中结算(打卡)。

七、纪律要求。公车一律不进景区、酒店、娱乐场所,一律不得私驾私用,一律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一律不用于红白喜事,节假日公车一律入库管理;驾驶员必须随时检查车辆安全,按规定实施保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一、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公款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必须将个人往返时间、路线、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等详细情况上报。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因私外出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

七、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机关单位门卫合同

(三)、乙方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乙方在聘用期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或乙方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十七条本合同变更时,甲乙双方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内容。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聘用合同的续签。

第十八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续签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依据本合同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当地政府人社部门签证后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存档一份,签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用人单位(甲方):

受聘者姓名(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种。聘任期间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占用人单位编制,为临时用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关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强管理和培养,为乙方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乙方在聘用期间的行为负责。

四、乙方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乙方发生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五、乙方的岗位职责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六、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和任务: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日,每天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乙方在该岗位月基本生活费元,其中元由承担;元由承担。

第六条社会保险。

一、乙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参军,被录用的;。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脱产进行学历再教育的;。

(五)、乙方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参加非法上访和非法集会,不听甲方解释劝阻的;。

(六)、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制度,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乙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四)、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基本生活费和生活补助)的;。

(二)、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六、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担的义务,乙方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一份。

四、本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续签、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聘用单位:(章)受聘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