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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大全(14篇)

时间:2024-01-08 05:24:06 作者:曼珠

机关单位的工作性质各不相同,涵盖了教育、卫生、经济、科技等多个领域。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提供了几篇经典的机关单位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研究。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1、公司所属各种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造成交通、车辆机械等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离岗。

2、公司所属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对其的安全检查和保养保修,并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3、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司负责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车辆的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4、公司各部门所用车辆应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办公室”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情调整修理。

5、未经公司同意,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违犯者,如发现一次即扣除当天薪金,发现三次者自动离岗,造成事故者要由其负全部责任。

6、车辆需要购置附件及物品,均由办公室负责购买,确需驾驶员购置的应报公司待批复后,再行购置,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7、各类车辆驾驶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增强工作责任感。

8、车辆行驶当中,如遇突发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就近安排维修(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交公司验证)。

9、公司所属车辆的年审和各项交通规费的缴纳均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驾驶员要主动配合办公室办理车辆年审和各项交通规费的缴纳工作。车辆年审以行驶证期限为准,不得延误,如因延迟年审发生的滞纳金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10、公司一般员工办事,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特殊情况,办事人员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表》报经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批后,办公室方可派车。

11、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实行择优送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查,修制维护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使用。

1、车辆的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先涉足特殊用车,后其它事务的原则安排。

2、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车辆使用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3、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后,办公室方可安排,并做好用车(派车)记录。

4、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驾驶员负责在出车前搞好车辆安全检查及车辆的卫生。

5、车辆收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在公司制定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6、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执行。

7、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合帐,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公里耗油标准核算油料,并做好每月核对无误。

8、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车辆的保养。

1、日常保养、检查、维护,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响动,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立即补充或更换。

2、驾驶员应每周进行一次保养,每月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3、对车辆表面附着物要及时清洗,清理发动机罩,车门边缘和所有盖板上的所有接逢处时应用海绵仔细擦洗,并冲洗干。

4、车辆车窗应及时清除橡胶痕迹,油类等,风窗刮水片应定期清洗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换。

5、定期保养合金轮壳,长期保持合金轮壳的漂亮外观,光亮整洁。定期检查汽车底盘,及时修补及重涂保护层,以保护车辆免受腐蚀及损伤,定期更换机油,定期清洗空气滤清器滤芯。

6、保持车内无浮尘,无异味,脚印和杂物、头垫、椅垫及脚垫平整清洁,车内应保持空气清新,行李厢整洁,工具摆放有序。

7、车辆每行驶到规定公里数时,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到公司制定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x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内容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公益性)。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第八条(广告维护和撤除)。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二章公共汽电车车辆、站点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车厢广告)。

公共汽电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车身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

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车站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第三章出租汽车车辆、扬招牌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车辆广告)。

出租汽车车辆除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可按规定设置广告外,车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出租汽车车厢内广告的设置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设置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在车辆后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15厘米。

第十四条(扬招牌)。

出租汽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第四章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安全服务设施)。

在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服务设施、服务标志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服务设施,包括售检票设施、问讯设施、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乘客服务中心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

第十六条(车厢广告)。

轨道交通车厢内除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在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

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其周围不得附加设置广告;

(二)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信息视频设施应当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

第十七条(车身广告)。

轨道交通车身广告除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遮挡安全及运营的设施和标志,不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车辆编号的使用;

(二)共线运营的列车车身广告确保广告色彩、画面等不影响各线列车的区分。

第十八条(悬挂和占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

车站内除规划预留设置占地广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第十九条(车站广告)。

广告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墙面上的,其上下应当留出一定空间,大小应当统一、均匀分布,并不得采用喷涂方式。

轨道交通站厅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厅独立立柱总量的50%,站台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xx立立柱总量的30%,站厅、站台立柱广告的大小应当统一。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广告,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与乘客互动的广告。

在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第二十条(有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

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的广告播放系统应当独立于轨道交通车站广播系统,播放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第二十一条(流动广告)。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处、车厢内设摊宣传。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流动广告,严禁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散发广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罚)。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发布活动,违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环卫、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全文

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查看!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全区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四)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五)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经营业户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3.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度低于90%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并责令整改;。

(二)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三)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罚款;。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公务用车定人、定位管理,确保领导准时、安全用车。各处室执行公务用车,原则上商分管领导解决。车辆不足时,在不影响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办公室协调调度用车。

(二)出市执行公务的车辆,由用车本人或驾驶员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出车登记,并以此作为驾驶员报销交通费的依据。

(三)全体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司机休息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假。

(四)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车库内或指定地点。因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生被盗或损坏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六)严禁私自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驾驶员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于每月日填报上一周期的费用。交通费报销应附当月出车登记表,经办公室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市财政局指定的定点维修厂)。

(二)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三)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汇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临时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

(六)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费用。

(七)建立车辆保养项目及更换配件档案,按规定定期更换配件。

(一)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实行专人跟车、定点刷卡加油。

(二)车辆用油实行以行车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统计公布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卡加油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发票交办公室登记,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

(三)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严禁参与婚嫁接亲、祭祀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除按市纪委、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待岗听候处置。

(六)因公务出车肇事,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5%;私自出车肇事,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待岗听候处置。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用车手续

严格派车制度。

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

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

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三、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

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

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状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资料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带给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带给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状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状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状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光,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务必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务必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状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职责;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务必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状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状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光,一般状况下为每一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光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状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到达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光在5天以内(含5天)。个性特殊状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到达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光在4天以内(含4天)。个性特殊状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光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光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光为每一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光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状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光,若因特殊状况确需变动值班时光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状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状况进行汇总统计。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状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我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状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状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全文

(一)局机关和市企业调查队的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及要车时间先后和轻重缓急派车。

(二)实行派车登记制度,由办公室主任派车,主任不在,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派车,分管领导不在,由在家的其他局领导派车。每次出车,须对派车人、派车事由、出车时间、乘车人、出车地点、行车里程等进行登记。

(三)现有车辆主要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各科室(队、中心)下县联系工作和到外地或省上开会,原则上不派车接送;如科室(队、中心)遇特殊工作需用车,在保证局领导和县级干部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可予以安排。

(四)局机关职工因病住院、出院、急诊,可以向单位申请派车,经批准后使用;其他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用车的,油料费(每公里0.50元)和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自负。

(五)局领导工作用车,科室(队、中心)因特殊情况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均需在前一天向局办公室派车人要车,局领导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找驾驶员出车。

(六)未经办公室派车,驾驶员出车,视为私自出车,其费用由驾驶员负担(一律按3元/公里收取费用);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负担,严重的对驾驶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七)接待用车、全局性重大活动、专项活动用车优先于一般公务用车。

(八)除本单位人员外,其他人员搭便车需经领导同意,否则出现意外由驾驶员负责。

二、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全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定期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职业道德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情况检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谦虚谨慎,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不得随意冲站、抢道、占道或违章停放车辆等,做到车在人在,人离车进库或交人看守。

(三)驾驶员要认真钻研业务,提高驾驶技能。要戒骄戒躁,不开“霸王车”、“赌气车”;要坚持中速行驶,准确判断和处理行车途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把保护乘车人和行人生命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前提,做到有十分的把握开七分的.车,确保行车安全。

(四)驾驶员未经派车人同意,不得将车交其他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交非驾驶员驾驶。否则,一切责任概由本车驾驶员承担。

(五)严格执行“十不准”,即:不准疲劳行车;不准酒后行车;不准带“病”行车;不准赌气行车;不准私事行车;不准“教练”行车;不准空腹行车;不准违章行车;不准超速行车;不准“让权”行车。

(六)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三检查”,长途行车前一天须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车辆附件、工具除自然损耗外,造成丢失由本车驾驶员照价赔偿。

(七)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服从单位管理调度。不允许驾车行驶中打电话;不允许送领导到目的地后私自把车开走去办其他事;不允许出差在外领导需用车时而本车驾驶员不在场,要做到随叫随到。无正当理由不出车或临出车时提出修理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另安排车或租车完成任务,其车费按出租车费计算,由驾驶员承担,并对该驾驶员以旷工论处。

(八)不允许出事故后隐瞒不报,不允许发生事故后与人私了,不允许开空车搭人收钱,不允许向有关部门伸手要钱要物或加油等。

三、维修管理。

(一)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对车辆行驶里程、维修、换件和事故责任等情况做好登记。

(二)车辆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定点洗车,驾驶员负责保养、维护所驾驶的车辆。凡属一级保养的小修项目,能自己处理的,由驾驶员完成,并及时向办公室管车人报告。小修和零星换件购置,由驾驶员书面申请,办公室主任审定。二级、三级维修、保养和购买材料,由驾驶员写出书面申请,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局长审批;大修,除按程序申报审查批准外,办公室委派人监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修理,扩大修理范围和购买更换汽车材料,由驾驶员承担50%的修购费用(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除外),各种维修换件一律交回旧件。

(三)加强维修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各种维修实行责任制,驾驶员、监修人员要对修车质量、费用支付负责,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要从严从重查处。

(四)车辆轮胎原则上行驶0公里以上方可更换一套,专车专用,不能与其他车辆交换或转为其他车辆使用。

四、油料管理。

(一)汽车所需油料由办公室统一或驾驶员自行购买,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每月按油耗标准,以有效行驶里程考核单车耗油(凭出车登记表核报,未经派车登记的不计发油耗)。超支油料费用由责任驾驶员自付,节约油料的车辆,按节约数量的50%计发奖金,奖金的计算以当年12月31日油价折合人民币年终一次性兑现。

(二)耗油标准:对现有车辆按13升/100公里计算(其中桑塔纳按14升/100公里计算)。如新购小车,其油耗标准参照现有同类车辆标准执行。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可视车况适当调整油耗标准。

(三)小车需更换、添加机油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请领导批准后,凭购油发票报销。

五、奖惩。

(一)服务态度好,爱护车辆,服从调度,安全行车,无大小交通事故,无违章行为,年终按300元的标准给予安全奖励。

(二)不服从调度,服务态度差,不爱护车辆,出事故不吸取教训的,扣发安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

(三)应自觉接受交通管理人员检查,如违章驾驶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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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全文

一、驾驶员岗位职责制。

1、驾驶员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除特殊情况以外,若出现罚款自行承担。

2、自觉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服从局领导及办公室的管理和调度,认真完成出车任务和其他交办的任务,做好出车日记。

3、驾驶员做好所驾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不开带病车。

4、安全驾驶车辆。驾驶员是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的安全,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车。若有违章责任,其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5、定期对所驾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年检;按时办理车辆保险,不能发生脱保现象,严格控制车辆安全风险。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情况下,保证局内职工工作用车。

2、驾驶人员不得自行主张用车,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3、各科室因工作用车,早上上班时给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按事由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如需派往绵竹以外,必须经局长同意,方可出车。

4、驾驶人员出车完毕,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不得随意停放。非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开回居住地停放。

三、车辆维护、油料使用。

1、车辆维修或需要保养时,由驾驶人员根据车况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载明维修的项目,并预报维修价格交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到指定厂家维修,不得先修后报。修后由驾驶员认定所修情况和价格并签字,交由机关出纳当即单次结帐,不发生累计结帐。

2、车辆的加油量应和出车里程相符;原则上实行时报时销,使用机打发票报销。车辆在外地加油时,需乘车人员在发票上签字认可。

酒店费用报销制度范本。

稽核制度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9〕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19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19〕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

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全文

为了加强我局车辆管理,确保合理调度、高效运转、安全行驶、节约开支,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各基地参照执行。

本制度所指车辆管理对象包括:局机关及各基地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范围。

(一)单位所有公务性用车;

(二)上级或其它单位经领导同意的借用车。

三、车辆使用原则。

(一)工作为主、急需优先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合理使用、统一调配和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严守制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节约开支,严谨公车私用的原则。

(一)车辆使用。

1.派遣程序。

(1)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其中基地车辆由基地主任具体负责,接受局办公室指导。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直接调度车辆。

(2)由办公室指定车队负责人具体负责车辆派遣管理工作,各科室需要公务用车,应填写《工作用车申请单》,提交车队负责人。

(3)取水、财务取款、大件设备运输、检查、接待等日常公务用车,由车队负责人直接派遣车辆;各科室临时用车,出主城6区以外且时间在1天以内(即不在外过夜)的,车队负责人需报办公室同意后派遣车辆,出主城6区以外且时间在1天以上的和出重庆市范围的,车队负责人需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遣车辆。

(4)局领导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出主城6区以外且时间在1天以内(即不在外过夜)的,由车队负责人根据领导指示派遣车辆,报办公室备案;出主城6区以外且时间在1天以上的和出重庆市范围的,车队负责人需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后方可派遣车辆。

(5)在主城6区范围以内,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派遣车辆。办理紧急事务需派遣车辆的,必须经分管局长及分管办公室局长同意后方可派遣。

(6)出主城6区以外的车辆,车队负责人应根据办公室或局领导签批意见,出具派车单。

(7)车队负责人应掌握实时车辆在位情况,()并统一做好车辆派遣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局机关应保证1辆车以上备用。

(1)驾驶员必须服从车管人员的车辆调度安排,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出车。出车时要带齐证件,并对车辆作相关检查,若发现车辆故障及时向车管人员报告,及时检修,不带病出车。

(2)驾驶人员按派车单规定路线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线路的,必须报车辆管理人员同意,车辆派遣单是驾驶员每月计发出差补助的唯一依据。

(3)出车到达目的地后,原则上车辆应就地等候工作人员完成公务后一道返回机关,若遇车管人员安排其它紧急任务,车辆可返回,用车人另行乘车回单位。

(4)出车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及时主动与车管人员联系,以便车管人员掌握车辆及驾驶员在位情况。

(5)出车过程中,未经允许严禁公车私用或转交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及用车人负责,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6)车管人员应不定期抽查核实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出车者,应取消当月的所有出车补贴,并在会上通报批评。

3.车辆停放。

(1)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下班时应停放车库,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单位、个人家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车辆损坏及丢失等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2)遇节假日,除安排公务用车外,所有车辆钥匙应交由车管人员统一保管,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转交他人使用。

(二)车辆维护。

1.保养、维护及年检。

(1)车辆保养: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内外卫生清洁由本车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爱护和保养好自己所驾驶、保管的车辆,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一有任务就能立即出车。

(2)车辆维护: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作相关维护和检查,若发现车辆有故障要及时向车管人员报告并及时检修,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车辆证件的办理和保管:由车管人员指定相关驾驶员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及防汛车汛期免路桥费的手续,缴纳路桥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等费用;以上证件由本车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

2.维修。

(1)驾驶员无法修理需送厂修理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保修单,报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送指定厂家修理。

(2)车辆送厂修理过程中,该车驾驶员应每天到现场检查修理质量。接车时应严格检查修理项目,达到合格要求后才能接车;接车时车管人员应到现场验收并审核有关费用,签字登记后,财务才能予以报销。

(3)出长途车,途中需要修理时,所修项目应是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位,不得借故购买其它备用件,修理费需经乘车人签字,车管人员审核登记,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销。

每个季度由办公室对每辆车油耗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在驾驶员和局领导之间进行通报,对超标准的油耗费用,超过20%的按超过部分的80%承担。

1.出车补助。

(1)实行每月定额公里补助;出差补助依据《派车单》记载的出车情况,按照局差旅费标准报销。

(2)专职驾驶员公里数补助按300元/月包干;驾驶员兼设备维修人员的公里数补助按150元/月包干。

2.其它费用。

(1)洗车费实行包干制;报销过路费、停车费、汽油费时应写明行车路线、出车到达地,并由用车人签字证明,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2)凡修理费(含换件)在500元以上的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价格商议;大修车辆,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应到修理厂参加价格商议,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才能进行修理,否则其产生的维修费不予报销。

(3)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被交通管理部门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五、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牢固树立“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的宗旨。

2.服从车辆调度安排,保证行车安全,圆满完成出车任务。

3.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负责车辆的保养、维护和各种车辆证、照的保管,保证行车安全。

4.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况,出车返回后,应停放在指定的车库,并适时清洁车辆。

6.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维护水文局形象。

7.完成车辆管理人员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车管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交通法规、业务知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政治责任和业务技能。

2.加强车队安全、劳动和保密纪律教育,搞好驾驶员队伍的团结,提高服务质量,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学习,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经常抽查车辆运行和停放情况,所有学习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载。

3.认真做好单车成本核算,每季度公布一次驾驶员出车补贴,汽车维修、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开支情况,协助办公室建立车辆单车管理档案。

4.严格按照本制度加强驾驶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确保后勤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三)劳动纪律。

1.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本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派遣,按时出车,文明服务,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1)为领导服务的驾驶员,在领导没有离开单位前,不能离开岗位;在领导不用车时,应接受其它出车任务。

(2)驾驶员因病因事必须提前向车管人员请假。

(3)汽车故障需修理,驾驶员应提前报告车管人员,不得在派车时才提出,如因此影响工作则按无故不出车处理。驾驶员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车管人员应在安全学习时向全体驾驶员通报。

(4)驾驶员保管的车辆不得交给其他人驾驶,一经发现此情况扣发当月安全奖、优质服务奖和当月的绩效奖金。情况严重的,由此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受到严肃处理并以经济处罚。

2.在休息时间,遇有紧急公务,车管人员必须及时调度车辆,驾驶员必须听从安排及时出车,对电话通知出车不允许不接电话和无故关机,驾驶必须时时保持通讯畅通。

3.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未经派车私自出车者,按对外行车的实际公里计费,在工资或补助中扣除;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车驾驶员全部负责承担。

六、奖惩。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1.绩效奖:根据局机关和各基地出台的《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驾驶员的绩效奖金。

2.安全奖:40元/月,每半年兑现一次,半年内车辆不碰、不擦、不挂,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每人给予240元奖励,由办公室对驾驶员半年的驾驶情况给予审查。

3.优质服务奖:40元/月,每半年兑现一次,半年内提供优质服务、服从统一安排、出车满勤的驾驶员每人给予240元奖励,由办公室对驾驶员半年的出车情况给予审查。

4.通讯费:80元/月,每月兑现,发生不接听电话或关机的,由办公室对其情况给予处罚。

(二)处罚。

1.驾驶员确保车辆安全,不得私自出车、私拉便客、车辆夜不入库、不在指定地方停放车或转交他人驾驶等现象,发现之一者,扣发当月优质服务奖40元,并每次罚款50元,同时收取用车人费用。

2.凡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扣发当年安全奖;由交管部门认定是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一律辞退。

3.驾驶员上班不在岗(除特殊情况外)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度、无正当理由不出车的驾驶员,由办公室作出停止驾驶,待岗学习,扣发公里补助或绩效奖金等处理。

4.对电话通知出车而不接电话或无故关机的,按不完成工作任务和无故不出车处理,若发现一次不接电话或关机扣除当月通讯费的50%,第二次不接扣除当月全部通讯费用”。

5.因工作需要可对驾驶员进行调整,若驾驶员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正式工待岗学习改换其它工种,临时工自动辞职。

6.驾驶员若将车辆有关证件遗失,由驾驶员负责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1条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司机妥善保管。

第2条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4条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5条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13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时,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保险申请表报告办公室,办公室领导要亲自与保险公司洽谈,在政府采购的优惠费率基础上,初步确定险种和价格。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险手续。

第20条建立车辆维修、养护档案。每辆公务用车要分别建立一个维修台帐,由办公室保管,以便监督、检查、核实。

第21条实行严格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市社所有的办公用品和公务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公务用车需购买或更换有关用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以下的,办公室可以委托司机办理;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向领导提供参考价格,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无特殊原因,凡是不经审批,先斩后奏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22条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等费用,有关票据与车牌号、出差时间、地点要相符,统一由办公室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司机当月的费用需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23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