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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关门卫管理制度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精选

时间:2023-06-01 18:28:33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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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篇一

为加强对门卫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不得擅离职守,认真执行领导指定的任务,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对政府机关大楼的安全负责。

2、上岗时注意形象,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便会客、聊天,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不得在院内饲养动物,严禁在门卫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3、全天24小时守卫,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民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4、爱护办公设备设施,熟悉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使用机关院内的水、电等设施。

二、岗位职责

1、负责机关大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和清洁工作,忠于职责,勤巡勤查勤扫。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关院内;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每日坚持打扫机关大院室外及值班室卫生,始终保持机关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2、对出入大院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严防闲杂人员进入大院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维护机关院内治安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检查公物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出门物资在未查验清楚前不得放行。

3、熟悉本机关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及外地来机关办事的车辆,应问明情况。外单位的车辆在下班后和公休日,不准在机关院内停放;非来办事的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

4、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并正确指引有关部门的位置,接待集体上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人数较多并有聚众闹-事苗头时,要及时关上大门,并迅速通知区信访办,防止有关人员冲击机关办公场所。

5、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机关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工作日内每晚7:00前要对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办公室和走廊的门窗、电器是否关好,如发现未关好的,要立即与相关办公室或人员联系,夜间要定时巡视机关大院。

6、严守大门,办公时间要求敞天大门,非办公时间大门半闭、小门打开,晚上8:00后全闭,次日早上7:00开门。

7、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应想方设法擒获;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政府办报告。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力组织扑救。

8、协助做好防汛、森林防火期间的值班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违规责任

门卫人员对机关院内安全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机关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与工资挂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失(盗)窃等安全保卫问题,除赔偿相关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或辞退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法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篇二

(一)局内各科室的室内卫生,由各科室负责;公共部分的卫生,由卫生员负责保洁;会议室卫生由通信员负责打扫;环境卫生由门卫人员负责清扫。

(二)办公室卫生要求及标准:各科室人员上班后,首先对办公室进行清扫整理,室内垃圾随时清扫,做到物品整洁有序,摆放得体,窗明几净,地面清洁,灯管无尘,无卫生死角。

(三)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要求及标准: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由卫生员打扫,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每天必须打扫两次(早晨、下午各一次),做到楼道、楼梯无痰迹、无纸屑、无烟头,楼梯扶手无灰尘,卫生间无杂物及污垢,手纸入篓,大小便池干净,无明显异味,全天保洁,无卫生死角。

(四)会议室卫生要求及标准:会议室卫生由通信员负责保洁,平时要定期打扫,会前认真清扫,会后及时整理,始终保持会议室的卫生清洁,做到桌椅整洁,窗明几净,无烟头杂物。

(五)环境卫生要求及标准:环境卫生由前后门卫负责清扫,每天必须打扫两次(早晨、下午各一次),做到无树叶、废纸、荒草、杂物。

(六)机关卫生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检查、评比。每季度,由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对各科室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通报检查情况。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七)节假日卫生清扫检查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篇三

1、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夜间巡逻,对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2、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访登记,引导外来人员进出厂区。

3、对厂区各大门钥匙进行登记、编号、保管,方便使用。

4、对公司内邮件、报纸、信件进行登记、收发。

5、每日9:00负责将前一天出门证、请假单等整理后统一上交至办公室。

6、对进出公司的车辆进行检查登记,物资出门需凭出门证查验放行。

7、负责厂区的主要通道、大门内外水泥地面的环境卫生。

8、对员工出入进行管理,员工中午不得外出,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凭出门证或请假单等有效证明。

9、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二、门卫人员工作纪律

1、严禁穿短裤、背心、拖鞋上岗。

2、严禁酒后上岗或上岗时间喝酒。

3、严禁工作时间睡觉,打瞌睡。

4、严禁与来访人员发生争吵。

5、严禁私自离岗或委托他人代岗。

6、严禁在门卫室打牌、播放录像、玩手机等一切娱乐活动。

7、严禁外来人员进入门卫室。

8、严禁在大门内、外、厂区道路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三、管理规定

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门卫室要做到二十四小时值勤,员工下班后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3、门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门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提倡节约用电,夏季室内温度低于24度,冬季室内温度高于10度严禁开空调。

5、上班时间不得拨打私人电话闲聊,如有特别需要的应说明原因。

6、上班时间不得玩手机、上网,违者一律严惩。

7、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门证或凭出车单、请假单出入。不符合手续者,门卫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办公室。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方可进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门卫室内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8、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门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9、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主管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11、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门卫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

12、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门卫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 外来访客工作流程:

外来访客——祥细询问来访者姓名、来访事由及接待者姓名、部门——电话联系接待者——得到接待者确认后填写会客单,发放出入证及门禁卡——引导来访者从2号门进入——来访结束归还出入证、门禁卡——检查接待者签名是否与接待者姓名相同——来访结束——礼貌送客。

注意:

(1)如来宾欲访人员拒绝接待时,应与来访者委婉说明原因;

(2)如接待者签名与客人填写不一致时,应仔细询问原因并进行核实。

2、 车辆进出流程:

外来车辆来访——来宾下车至门卫室登记——详细询问来访者姓名、来访事由及接待者姓名、部门——电话联系接待者——得到接待者确认,收取驾驶证或行驶证——填写会客单,发放出入证及门禁卡——引导来访者如何进入——来访结束——检查车辆所装货物是否与出货单相符——收回出入证、门禁卡——检查接待者签名是否与接待者姓名相同——返还驾驶证或行驶证——礼貌送客。

注意:

(1)货运车辆一律打开检查,查验是否与送货单一致,查验无问题后方可放行。

(2)夜间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厂区。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篇四

范文一、

医院大门是单位形象窗口之一,为了更好地执行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秩序、安全管理,特订以下制度。

1、明确工作责任。保安(门卫)人员必须要提高警惕,服从管理,保持岗位整洁与个人的仪表端正,遵守服务公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按章办事。要把好各种物品出院关,凡有物资出院,必须经检查、核实后,方可放行。否则,保安(门卫)人员有权扣留。

3、加强秩序管理。要做好门前车辆秩序管理,不准任何车辆违章占道。严禁未经允许设摊、进院拣废品、推销书、报。并维护好院区出租车的疏导管理及三轮车的停放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秩序井然。

4、强化劳动纪律。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禁擅自离岗、打瞌睡、干私活、迟到早退。同时,按规定站好岗。

范文二、

一、总则

(一) 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管理办法

(一) 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 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 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四) 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含工程建设工地),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六)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七) 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八) 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 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十) 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上报。

(十一) 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三、附则

(一)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人事行政部。

(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篇五

1、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夜间巡逻,对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2、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访登记,引导外来人员进出厂区。

3、对厂区各大门钥匙进行登记、编号、保管,方便使用。

4、对公司内邮件、报纸、信件进行登记、收发。

5、每日9:00负责将前一天出门证、请假单等整理后统一上交至办公室。

6、对进出公司的车辆进行检查登记,物资出门需凭出门证查验放行。

7、负责厂区的主要通道、大门内外水泥地面的环境卫生。

8、对员工出入进行管理,员工中午不得外出,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凭出门证或请假单等有效证明。

9、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二、门卫人员工作纪律

1、严禁穿短裤、背心、拖鞋上岗。

2、严禁酒后上岗或上岗时间喝酒。

3、严禁工作时间睡觉,打瞌睡。

4、严禁与来访人员发生争吵。

5、严禁私自离岗或委托他人代岗。

6、严禁在门卫室打牌、播放录像、玩手机等一切娱乐活动。

7、严禁外来人员进入门卫室。

8、严禁在大门内、外、厂区道路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三、管理规定

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门卫室要做到二十四小时值勤,员工下班后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3、门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门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提倡节约用电,夏季室内温度低于24度,冬季室内温度高于10度严禁开空调。

5、上班时间不得拨打私人电话闲聊,如有特别需要的应说明原因。

6、上班时间不得玩手机、上网,违者一律严惩。

7、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门证或凭出车单、请假单出入。不符合手续者,门卫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办公室。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方可进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门卫室内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8、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门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9、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主管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11、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门卫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

12、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门卫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 外来访客工作流程:

外来访客——祥细询问来访者姓名、来访事由及接待者姓名、部门——电话联系接待者——得到接待者确认后填写会客单,发放出入证及门禁卡——引导来访者从2号门进入——来访结束归还出入证、门禁卡——检查接待者签名是否与接待者姓名相同——来访结束——礼貌送客。

注意:

(1)如来宾欲访人员拒绝接待时,应与来访者委婉说明原因;

(2)如接待者签名与客人填写不一致时,应仔细询问原因并进行核实。

2、 车辆进出流程:

外来车辆来访——来宾下车至门卫室登记——详细询问来访者姓名、来访事由及接待者姓名、部门——电话联系接待者——得到接待者确认,收取驾驶证或行驶证——填写会客单,发放出入证及门禁卡——引导来访者如何进入——来访结束——检查车辆所装货物是否与出货单相符——收回出入证、门禁卡——检查接待者签名是否与接待者姓名相同——返还驾驶证或行驶证——礼貌送客。

注意:

(1)货运车辆一律打开检查,查验是否与送货单一致,查验无问题后方可放行。

(2)夜间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厂区。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篇六

一、总则

(一)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管理办法

(一)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四)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含工程建设工地),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转载自安徽人事资料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六)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七)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八)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十)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上报。

(十一)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