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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2 00:08:42 作者:BW笔侠 热门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汇总18篇)

服务月的开展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感人至深的服务月志愿者故事,体会服务的力量。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保险协议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服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服务内容、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服务协议进行变更,协商不成或者逾期未申请的,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服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服务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

(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关闭、解散或破产的;

20xx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政策 日前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议修订及监督、业务指导等工作,承办市属及油田所属医药机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

第五条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综合考虑医药机构的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因素,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合法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通过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二)扶持基层。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xx〕33号)设立的村级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一级以上等级证书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三)动态管理。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对于实行协议管理后弄虚作假、降低服务水平以及有违规违法等情形的,将及时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类别:

(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

第七条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

(二)达到《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附件1)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附件2)规定标准。

第八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应当首先依据第七条标准进行自评,分别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3)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4)、对应的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及需提交的材料。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当单独申请。

第九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医药机构自愿向所属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区域,随时受理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收材料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三)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的医药机构于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组织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临床或护理等医疗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参保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审核医药机构上报资料,结合现场实地考查情况,如实记录考查结果。

(四)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按管辖权限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一)自评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三)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被查实未满1年的;

(四)有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五)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发现有违反服务协议内容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期满续签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于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上款规定续签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签订长期服务协议。

(四)其他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医保医师考核,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进行通报并计入医师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互审及专家评估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规范医疗行为互审;对治疗复杂、医疗救治费用高的病例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审核、抽查、稽查和医疗机构互审中发现疑似违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实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住院管理、专家评估及医疗机构互审、日常稽查、举报投诉处理、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级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确定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系数、续签医疗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按照《东营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xx〕29号)执行,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在显着位置张贴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工伤或生育保险协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10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以下简称甲方)是卫生部直接领导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组建国际紧急救援网络,组织、协调全国涉外医疗救援工作,通过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为在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地址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推荐,甲方审核认定承担涉外医疗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救死扶伤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开展针对上述商业保险客户(以下简称伤患者)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项目。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特签订本协议。

1、协助卫生部医政司认定乙方作为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并向乙方颁发网络医院标识牌、证书。

2、组织、协调乙方在中国大陆开展及时、便捷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并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确定合作关系的机构情况等相关信息。

3、设立(或授权设立)24小时服务的呼叫中心,并保持电话、传真通畅,如有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和甲方合作机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等。

5、承诺担保伤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疗免押金及向乙方结算还款手续的责任,及时将前往乙方就医的伤患者的基本信息、费用担保额度,用传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伤患者诊疗费用清单后,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详见《工作手册》。

6、有计划地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学习、培训及国际紧急救援学术交流活动。

1、承担为甲方出具担保的伤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册》,协助甲方确认伤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随意拒绝为伤患者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2、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向伤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援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在醒目位置悬挂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标识牌,在急诊室(科、部)、特需医疗部和收费处等醒目位置悬挂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宣传画等。

4、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册》中确定的责任范围和医疗救援服务流程实施救治工作,履行帐务结算手续。

5、伤患者未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而直接就诊时,乙方应在做好伤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即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确认伤患者身份和付费手续。详见《工作手册》。

6、协助甲方为伤患者提供转院和其它医疗救援服务。

7、可以使用网络医院特定标识并对外宣传。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备忘录,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在有效期内,如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最终获对方书面确认。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天量,慢性疾病天量,最长不超过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应先按比例放大倍,其后对于放大后的金额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其余%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月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月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医疗保险协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 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_____日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医疗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xx%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xx%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

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医疗保险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服务协议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在设立后,需要甲方提供某些相关的服务或供应。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1甲方,除_________集团公司以外,还包括其附属企业。

1.2乙方,即_________(筹),还包括其成立后所拥有的附属企业。

1.3附属企业,是指甲、乙双方现在及以后(亦即存续期间内)所拥有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2.1甲、乙双方确认,将依照市场原则,即公平竞争、等价有偿的原则提供相关服务和供应。

2.2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服务和供应。

3.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和供应。

3.2甲方提供的服务和供应包括就餐、宿舍、取暖等后勤保障服务及生产辅助方面的某些服务和供应,具体见附件。

3.3甲、乙方双方确认,除已列入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服务和供应外,如果乙方在其生产经营和生活中还需要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或供应,甲方在拥有该等设备及能力的前提下,不得无故拒绝。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补充附件,与其他附件拥有相同效力。

4.1乙方应就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或供应,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4.2如果未对某一项服务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乙方付款时间便为甲方提供服务或供应后1个月内。

4.3乙方以人民币支付服务费。

5.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或供应的费用应按公正、公平、等价、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甲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地位要求或迫使乙方接受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条件。

5.2甲、乙双方同意,确定每项服务或供应的费用时应参照以下标准和顺序:

5.2.2有可适宜和的市场标准价格时则按此价格标准来确定;

5.2.3若无以上两种标准则按公平、等价、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5.3某项服务或供应的市场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5.3.2若没有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或供应可资参照,则原则上依据甲方提供服务或供应的实际成本(含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加5%的利润予以确定。

5.4除甲、乙方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等服务或供应价格由双方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在三年内不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有关价格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5.4.1某项服务或供应的国家价格被取消,则双方应根据市场价格重新定价,具体生效时间自取消国家价格之日开始。

5.4.2某项服务的或供应的国家价格发生变更,则根据变更之日起执行变更后的国家价格。

5.4.3若某项服务或供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并无国家定价,后又有了国家定价,按颁布国家定价之日起执行。

5.4.4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则相应做出调整。

5.5若双方对服务或供应价格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将该等事宜提交市场价管理部门确定,该部门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1甲方承诺。将不会以优于其向乙方提供服务或供应的条件向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和供应;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供应应优于其向第三人提供的服务或供应,服务或供应的质量也不应低于其向第三方提供的类似服务或供应的'质量。

6.2双方承诺。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来完全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6.2.1甲方承诺,保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员工设施来向乙方提供服务或供应。

6.2.2乙方承诺,保证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6.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如果可以以优于甲方的条件(包括价格条件、质量条件)从第三方获得所需的某项服务或供应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同等条件的服务或供应。甲方如果拒绝或在2个月内未作出回答,乙方有权终止由甲提供该项服务或供应。

6.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甲方不能提供(包括完全不能和部分不能)某项服务或供应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并可以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向的适当时间内终止提供该项服务或供应。

6.5如果乙方需要甲方增加或减少服务或供应项目或数量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6.6终止某项服务或供应将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甲方向乙方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或供应。

7.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方式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供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2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按上述规定提供的服务或供应,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对另一方负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8.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事件或情况。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暴风雨、暴风沙、洪水、战争等。

8.2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或迟延履行本协议时,无须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该方应尽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对方损失,并尽可能快地通知对方。

8.3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结束后尽快地恢复履行其义务。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9.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9.2乙方不再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所有服务或供应;

9.3甲方无力承担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或供应;

9.4甲、乙双方合意终止本协议。

10.1甲、乙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0.2若甲、乙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果乙方需要甲方继续提供该服务或供应的,应重新合同。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3.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一、附属企业名单(略)。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后勤服务表(略)。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产服务表(略)。

医疗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

xx(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xx(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2.3.1主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实习生。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主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75%以上(含75%)。

2.3.2连带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20-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22周岁以下、未参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岁子女要求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

4.1保险计划

方案一:正式员工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二:正式员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险方案

方案三:实习生保险方案

方案四:配偶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五、连带子女保障方案

4.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1)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残疾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服务协议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客户及银行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着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的目的,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网上企业银行的使用及服务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网上企业银行以因特网为信息传输媒介,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可以实时查询其在甲方所开立账户的各种信息;通过传递电子支付指令办理同城付款、异地汇兑、预签汇票及其他业务。

二、乙方应准确填写“_________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并提交其开户行,乙方在填写申请表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接到乙方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妥各种手续,并将“客户证书”交乙方。乙方如申请办理企业银行支付业务,应准确填制“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电子支付密码申请表”,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真确。甲方接乙方“电子支付密码申请表”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妥各项手续,并将“ic卡”和支付编码器交乙方。

三、乙方持“客户证书”可办理甲方推出的各类网上企业银行查询业务,使用ic卡编出支付密码可办理网上企业银行各类支付及预签汇票等业务。

四、甲方发放的客户证书、ic卡支付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企业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需对其客户证书和ic卡支付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乙方不得将客户证书和ic卡支付密码借于他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ic卡支付密码,如客户证书或ic卡支付密码遗失、被盗等,应及时到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妥之日(节假日顺延)起生效,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风险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网上企业银行业务收费

ic卡及支付编码器工本费:每套_________元;网上企业银行年服务费:每账号_________元;网上企业银行支付业务:每笔_________元。

六、网上企业银行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乙方使用的客户证书有效期满,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的证书展期手续,并交纳网上企业银行年服务费,过期不办理的证书展期手续,不交纳网上企业银行年服务费的,客户证书将不能使用。

七、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企业银行服务的,应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网上企业银行服务终止后,乙方所持客户证书、ic卡及支付编码器等无须退回;甲方亦不退还其工本费。

八、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提供网上企业银行服务:

2.乙方利用网上企业银行从事非法活动被执法机关或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查处的;

3.因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或即将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双方协调无效的,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

为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九、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所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甲方。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乙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

十一、乙方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十二、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按自费处理,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参保人员不得携带治疗非本病种的药品。

十四、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得减免。

十五、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十六、乙方应作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乙方应严格执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可单方面终止协议。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七、乙方不得将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乙方收费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其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九、乙方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实时传递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及明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在本协议签定后20日之内,乙方应完成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十二、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十三、甲乙双方如终止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二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

xx(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 xx(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2.3.1主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实习生。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主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75%以上(含75%)。

2.3.2连带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20-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22周岁以下、未参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岁子女要求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

4.1保险计划

方案一:正式员工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二:正式员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险方案

方案三:实习生保险方案

方案四:配偶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五、连带子女保障方案

4.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1) 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残疾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保定市医疗保险协议申请书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_分局:

我是_x系深圳市南山高新区居民,系本地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20_年x月x日登记结婚。因我家庭及工作单位地点目前均在_省_市,所以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院就近选择为_市_x院。我于20_年x月x日在_省_市_院异地就医剖腹生下一女,属于初婚初育,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20_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