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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协议(热门19篇)

时间:2024-01-12 18:36:49 作者:书香墨

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商业合作的必要程序,能够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合同协议的范文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的要素和结构。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医疗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______市律师协会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______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______元,在每年______月份一次性缴清。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______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______元;

(1)

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______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______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______天。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a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______%部分,乙方予以报销______%。

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______%;

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______%;

b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______%;(______%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_____%;

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______元,医疗医药费______元)。

(2)

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__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_____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_____元和大病给付_____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3)

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律师事务所乙方:______市律师协会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协议书请传阅至每一个参加医疗互助金的人员。

医疗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好的为人民的健康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现承包医院疼痛科给乙方经营,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经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将__________医院疼痛科租给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如室内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第二条

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________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固定业务用房间______间

三、乙方使用的器械由甲方解决,所有权归甲方。

四、乙方使用的疼痛科材料要在正规的医药公司订货,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费。

五、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统一管理,不能扩大经营范围,不能私自配药给病人,(除疼痛诊疗中的专用药品,专用药品包括疼痛治疗中自行配药为疼痛科专用药品)如有发现每次扣______元,即病人配药一律凭处方由药房配药。

六、收费一律由甲方出纳统一收取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材料费,并出具正规发票,然后医院返回给乙方,其中治疗费及附属费用__25_%、普通处方______%、医保处方______%;按每月1-30日为帐务期,下月的1-3号甲方以现金方式结算给乙方,不得拖延期限, 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___5___的滞纳金,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

如果有争议,双方协商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交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甲方法人签字:乙方签字: 法人签章:签章: 单位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医疗协议书

甲方:(供货方)

乙方:(进货方)

加强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产品,是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为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签订如下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业务人员的销售员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合法及质量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灭菌批号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提供有关文件以备案。

三、乙方向甲方购入进口医疗器械时,甲方应提供该品种在效期内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通关单》、《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原印章。进口医疗器械必须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

四、乙方收到货物立即验收,发现短少、破损或外包装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拒收问题货物,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具备储存、养护医疗器械的场所及专职养护人员,因乙方保管不当而导致医疗器械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正常购进的医疗器械如因质量问题甲方应予以退、换货。非质量原因造成滞销的,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协商解决。

七、如双方对医疗器械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结果为准,经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八、确因甲方所提供医疗器械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九、本协议所涉及的条款,与现行法规相悖的以现行法规要求为准。

十、在协议有效期内,口头、电话、传真等非书面合同订货,亦遵守以上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期满重新签订。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劳动者):

性别: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与本人关系:联系方式:

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乙方由于患病/非因工负伤需离岗修养治疗,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医疗期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享受的医疗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其中乙方已休个月(日),尚余个月(日)。

二、医疗期权利义务

第二条甲方应依法协助乙方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病休纪律。同一疾病不可间断请休病假和分段计算医疗期。

第四条乙方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以休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活动。医疗期内从事其他活动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甲方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医疗期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自年月日起甲方将按月向乙方发放医疗期病假工资元。

第六条社会保险金继续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四、协议的终止、解除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受的医疗期满,本协议终止。

第九条医疗期内乙方恢复健康向甲方报到的,本协议终止。

五、其他

第十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早于医疗期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本协议期满。

第十一条乙方离岗修养治疗时间较长,甲方需另行安排他人接替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其病愈返岗时,由甲方另行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协议书

1免费为乙方建立医院网站。

2免费为合作科室的知名专家建立个人网站。

3做好网站推广计划和网络营销。

4免费为乙方导医,介绍病人到乙方就医。

5甲方会员到乙方就医,不收乙方介绍费。

1遵守本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诚信服务,患者至上。

2无偿提供甲方会员就诊的专用诊室,诊室门口安装“中国医院信息网站会员就诊部”铜牌,方便甲方会员就医。

3负责甲方会员就诊登记,门诊管理等工作。

4无偿提供合作科室和知名专家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5甲方介绍病人到乙方就医,乙方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6甲方会员到乙方就医,乙方按特需门诊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收费标准不变。

7为甲方会员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乱开药,不收红包。

8每年承担________元的网络信息维护费。

1双方定期交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此项合作业务的服务工作。

2协议期满,双方视此项业务的开展情况,续签或另行协商。

3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违约,违约方负责。

4协议中未及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并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十四、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五、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十六、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十七、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十八、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医疗协议书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1.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1)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2)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

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4)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3.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2)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

2)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3)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4)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5)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6)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4.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5.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6.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2)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甲方:上海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总结

自2009年以来,我院按上级要求进行部署,积极动员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教育,使得全体医护人员充分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我们在强调医患沟通的前提下,把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的加以结合;把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运用到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去;借医疗责任保险之力来提高医疗整体质量。实际工作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时,结合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年轻的住院医师多动手动脑,敢于实践,提高水平。

家属提起诉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此种情况下没有医生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住院医师的成长面临挑战。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使这种局面的改观成为可能,使得住院医师们能放下包袱,更主动地接触新技术和进行新尝试。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充分依靠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医疗损害轻者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为妥善解决和安抚对医疗服务有异议的患者及家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以前,医疗纠纷处理难,是因为没有理顺医患之间的关系,导致相互缺乏信任。我院通过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了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关系,增加了补偿资金的支付渠道,调整了医患之间的赔付关系。此举既明确了医疗差错的鉴定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提高了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其优点有二: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都会使得任何一方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其次,利用医疗责任保险解除医务人员的思想包袱;降低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使得医务人员在专业上可以科学地继承和发展;避免了医生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选择安全保守的治疗方案,有利于医学事业及我院技术水平的创新和应用。

再则,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起监督作用。医院参投医疗责任保险后,我院医务部门对医生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例如:病历书写要求更完整、及时、准确、工整;病房检查更应该仔细;用药前必须认真查看病历、处方,并进行核对……使广大医务人员更主动地专心工作,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是我院结合医疗责任保险努力的方向,力争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院发展的推进器。

通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我院结合近几年医患纠纷调解情况来看,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对患者有以下好处:

好处一:患者利益更受保护。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好处二:患者索赔更有保障。

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对医患双方都极为有益。若医院在手术中不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若这家医院和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另外,对小型医疗机构而言,一些大的医疗事故发生后,数十万元的赔款就是将其医院卖了都不够赔,所以,即便法院判决,医方也会因无钱兑现而使得赔偿成为空头支票。因此,医疗保险将保险公司推到前台,使患者索赔的最终落点有了保障。

好处三:赔偿额度更加合理。

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味地依靠医患双方的谈判来界定赔偿额度,而自从有了医疗责任保险后,索赔有章可循,赔偿有法可依,对医患双方都有明确的约束。不仅节省了医患双方的大量精力,而且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

然而,医院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目前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归纳为二点:

1、医院仍然没有从医患纠纷中真正解脱。

使医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自己单独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医院还需投入很大精力来协调。因此,医疗责任险要多作为,使医院真正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或家属,要求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需要赔偿,有的需要道歉,有的要负责后续治疗。而医疗责任险只能负责赔偿问题,并且并非“包赔一切”。患者对保险公司也缺乏信任,认为保险、医院相互窜通,相互袒护,理赔程序繁杂冗长,因此患者或家属不愿找保险公司,而是继续选择与医院纠缠,认为医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医疗责任险对缓解医患关系的作用。不仅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还要协助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协助医疗机构做好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还应该及时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和理赔;充分发挥调解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医、保、患三者之间的纽带,确保医院正常的运行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参保的医疗机构彻底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由于医院经济状况及其他各种原因,我院2009、2010、2011年后,2012及2013年未参与医疗保险,2014年我院在院领导的督促下,医务科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并于2014年底与市、省医调委合作,并与合作保险公司达成保险意向,并交付12万多元保险费用,为全院医务人员投注了医疗责任保险,并于2015年1月1人生效,确保了我院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定襄县人民医院。

2015-1-5。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三十九、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四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四十一、释义。

追溯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一段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时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在该段时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负保险责任,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如果这种人身损害是在追溯期之前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医务人员: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严重毁容等事件(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事故)。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总结

自2009年以来,我院按上级要求进行部署,积极动员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教育,使得全体医护人员充分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我们在强调医患沟通的前提下,把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的加以结合;把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运用到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去;借医疗责任保险之力来提高医疗整体质量。实际工作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时,结合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年轻的住院医师多动手动脑,敢于实践,提高水平。

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住院医师的成长面临挑战。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使这种局面的改观成为可能,使得住院医师们能放下包袱,更主动地接触新技术和进行新尝试。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充分依靠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医疗损害轻者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为妥善解决和安抚对医疗服务有异议的患者及家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以前,医疗纠纷处理难,是因为没有理顺医患之间的关系,导致相互缺乏信任。我院通过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了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关系,增加了补偿资金的支付渠道,调整了医患之间的赔付关系。此举既明确了医疗差错的鉴定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提高了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减轻医院压力、推动质量提升。

首先,目前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牵扯大量精力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家院长头疼不已,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加之新闻媒体的大肆渲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也将医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其优点有二: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都会使得任何一方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其次,利用医疗责任保险解除医务人员的思想包袱;降低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使得医务人员在专业上可以科学地继承和发展;避免了医生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选择安全保守的治疗方案,有利于医学事业及我院技术水平的创新和应用。

再则,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起监督作用。医院参投医疗责任保险后,我院医务部门对医生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例如:病历书写要求更完整、及时、准确、工整;病房检查更应该仔细;用药前必须认真查看病历、处方,并进行核对……使广大医务人员更主动地专心工作,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是我院结合医疗责任保险努力的方向,力争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院发展的推进器。

通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我院结合近几年医患纠纷调解情况来看,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对患者有以下好处:

好处一:患者利益更受保护。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

避免,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好处二:患者索赔更有保障。

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对医患双方都极为有益。若医院在手术中不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若这家医院和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另外,对小型医疗机构而言,一些大的医疗事故发生后,数十万元的赔款就是将其医院卖了都不够赔,所以,即便法院判决,医方也会因无钱兑现而使得赔偿成为空头支票。因此,医疗保险将保险公司推到前台,使患者索赔的最终落点有了保障。

好处三:赔偿额度更加合理。

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味地依靠医患双方的谈判来界定赔偿额度,而自从有了医疗责任保险后,索赔有章可循,赔偿有法可依,对医患双方都有明确的约束。不仅节省了医患双方的大量精力,而且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

然而,医院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目前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归纳为二点:

1、医院仍然没有从医患纠纷中真正解脱。

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大部分医院都希望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不要找医院纠缠。事实上,患者或家属依然认为,医院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发生纠纷仍然找医院要说法。同时,繁琐的投保和索赔手续,使医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自己单独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医院还需投入很大精力来协调。因此,医疗责任险要多作为,使医院真正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或家属,要求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需要赔偿,有的需要道歉,有的要负责后续治疗。而医疗责任险只能负责赔偿问题,并且并非“包赔一切”。患者对保险公司也缺乏信任,认为保险、医院相互窜通,相互袒护,理赔程序繁杂冗长,因此患者或家属不愿找保险公司,而是继续选择与医院纠缠,认为医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医疗责任险对缓解医患关系的作用。不仅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还要协助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协助医疗机构做好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还应该及时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和理赔;充分发挥调解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医、保、患三者之间的纽带,确保医院正常的运行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参保的医疗机构彻底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由于医院经济状况及其他各种原因,我院200。

9、20。

10、2011年后,2012及2013年未参与医疗保险,2014年我院在院领导的督促下,医务科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并于2014年底与市、省医调委合作,并与合作保险公司达成保险意向,并交付12万多元保险费用,为全院医务人员投注了医疗责任保险,并于2015年1月1人生效,确保了我院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总结

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自2008年以来,我院按上级要求进行部署,积极动员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教育,使得全体医护人员充分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我们在强调医患沟通的前提下,把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的加以结合;把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运用到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去;借医疗责任保险之力来提高医疗整体质量。实际工作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时,结合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年轻的住院医师多动手动脑,敢于实践,提高水平。

我们知道,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1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年轻的住院医师往往把握不住其中的分寸,担心日后患者或其家属提起诉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此种情况下没有医生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住院医师的成长面临挑战。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使这种局面的改观成为可能,使得住院医师们能放下包袱,更主动地接触新技术和进行新尝试。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医疗损害轻者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为妥善解决和安抚对医疗服务有异议的患者及家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以前,医疗纠纷处理难,是因为没有理顺医患之间的关系,导致相互缺乏信任。我院通过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了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关系,增加了补偿资金的支付渠道,调整了医患之间的赔付关系。此举既明确了医疗差错的鉴定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提高了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2首先,目前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牵扯大量精力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家院长头疼不已,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加之新闻媒体的大肆渲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也将医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其优点有二: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都会使得任何一方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其次,利用医疗责任保险解除医务人员的思想包袱;降低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使得医务人员在专业上可以科学地继承和发展;避免了医生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选择安全保守的治疗方案,有利于医学事业及我院技术水平的创新和应用。

再则,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起监督作用。医院参投医疗责任保险后,我院医务部门对医生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例如:病历书写要求更完整、及时、准确、工整;病房检查更应该仔细;用药前必须认真查看病历、处方,并进行核对……使广大医务人员更主动地专心工作,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是我院结合医疗责任保险努力的方向,力争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院发展3的推进器。

通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我院结合近几年医患纠纷调解情况来看,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对患者有以下好处:

好处一:患者利益更受保护。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好处二:患者索赔更有保障。

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对医患双方都极为有益。若医院在手术中不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若这家医院和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另外,对小型医疗机构而言,一些大的医疗事故发生后,数十万元的赔款就是将其医院卖了都不够赔,所以,即便法院判决,医方也会因无钱兑现而使得赔偿成为空头支票。因此,医疗保险将保险公司推到前台,使患者索赔的最终落点有了保障。

好处三:赔偿额度更加合理。

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味地依靠医患双方的谈判来界定赔偿额度,而自从有了医疗责任保险后,索赔有章可循,赔偿有法可依,对医患双方都有明确的约束。不仅节省了医患双方的大量精力,而且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或家属,要求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需要赔偿,有的需要道歉,有的要负责后续治疗。而医疗责任险只能负责赔偿问题,并且并非“包赔一切”。患者对保险公司也缺乏信任,认为保险、医院相互窜通,相互袒护,理赔程序繁杂冗长,因此患者或家属不愿找保险公司,而是继续选择与医院纠缠,认为医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医疗责任险对缓解医患关系的作用。不仅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还要协助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协助医疗机构做好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还应该及时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和理赔;充分发挥调解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医、保、患三者之间的纽带,确保医院正常的运行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参保的医疗机构彻底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十九、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十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保险单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保险人,经与本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二、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3.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二十四、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病历等有关的原始资料,防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遗失,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二十五、被保险人收到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法院送达的任何文书后,应于24小时内将上述报告或文书复印件送交给保险人。如保险人认为需审阅原件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原件。

二十六、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十七、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十八、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

4.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5.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一)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一)、(二)、(三)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五)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九)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

(十)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

(十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医疗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年4月1日起至年3月31日止。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

(1)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

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

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2)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3)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被保险人提供了上述单证后,保险人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赔偿限额之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三十、赔偿责任确定方式。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十一、第三者赔偿。

三十二、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免赔计算:

(1)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按以上两种计算方式计算的免赔额以高者为准。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三十三、法律费用赔偿金额计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三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三十四、其他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三十五、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三十六、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5.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__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2.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3.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6.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8.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9.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

10.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

七、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2.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3.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7.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

8.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9.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0.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注明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十、本保险的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上列明,最长不超过两年。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未列明追溯期的,追溯期为零。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总结

^v^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自2008年以来,我院按上级要求进行部署,积极动员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教育,使得全体医护人员充分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我们在强调医患沟通的前提下,把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的加以结合;把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运用到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去;借医疗责任保险之力来提高医疗整体质量。实际工作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时,结合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年轻的住院医师多动手动脑,敢于实践,提高水平。

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臵”,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年轻的住院医师往往把握不住其中的分寸,担心日后患者或其家属提起诉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此种情况下没有医生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住院医师的成长面临挑战。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使这种局面的改观成为可能,使得住院医师们能放下包袱,更主动地接触新技术和进行新尝试。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充分依靠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

务有异议的患者及家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以前,医疗纠纷处理难,是因为没有理顺医患之间的关系,导致相互缺乏信任。我院通过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了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关系,增加了补偿资金的支付渠道,调整了医患之间的赔付关系。此举既明确了医疗差错的鉴定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提高了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其次,利用医疗责任保险解除医务人员的思想包袱;降低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使得医务人员在专业上可以科学地继承和发展;避免了医生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选择安全保守的治疗方案,有利于医学事业及我院技术水平的创新和应用。

再则,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起监督作用。医院参投医疗责任保险后,我院医务部门对医生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例如:病历书写要求更完整、及时、准确、工整;病房检查更应该仔细;用药前必须认真查看病历、处方,并进行核对……使广大医务人员更主动地专心工作,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是我院结合医疗责任保险努力的方向,力争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院发展的推进器。

通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我院结合近几年医患纠纷调解情况来看,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对患者有以下好处:

好处一:患者利益更受保护。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好处二:患者索赔更有保障。

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另外,对小型医疗机构而言,一些大的医疗事故发生后,数十万元的赔款就是将其医院卖了都不够赔,所以,即便法院判决,医方也会因无钱兑现而使得赔偿成为空头支票。因此,医疗保险将保险公司推到前台,使患者索赔的最终落点有了保障。

好处三:赔偿额度更加合理。

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味地依靠医患双方的谈判来界定赔偿额度,而自从有了医疗责任保险后,索赔有章可循,赔偿有法可依,对医患双方都有明确的约束。不仅节省了医患双方的大量精力,而且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

然而,医院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目前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归纳为二点:

1、医院仍然没有从医患纠纷中真正解脱。

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大部分医院都希望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不要找医院纠缠。事实上,患者或家属依然认为,医院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发生纠纷仍然找医院要说法。同时,繁琐的投保和索赔手续,使医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自己单独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医院还需投入很大精力来协调。因此,医疗责任险要多作为,使医院真正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或家属,要求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需要赔偿,有的需要道歉,有的要负责后续治疗。而医疗责任险只能负责赔偿问题,并且并非“包赔一切”。患者对保险公司也缺乏信任,认为保险、医院相互窜通,相互袒护,理赔程序繁杂冗长,因此患者或家属不愿找保险公司,而是继续选择与医院纠缠,认为医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医疗责任险对缓解医患关系的作用。不仅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还要协助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协助医疗机构做好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还应该及时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和理赔;充分发挥调解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医、保、患三者之间的纽带,确保医院正常的运行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参保的医疗机构彻底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