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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饮水实施方案(热门22篇)

时间:2023-12-22 18:06:56 作者:ZS文王

实施方案的设计需要考虑问题的背景、相关的利益关系以及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实施方案的成功离不开领导者的决策和指导,以下是一些优秀领导者的实施方案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水利建设放在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立足梁平“两槽一坝、地处高台,六水外流”现状,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当作办好民生实事的重点,以规划为龙头、项目为支撑、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努力让老百姓满意。

二、工作目标。

根据“十二五”规划,市水利局确认我县____-2015年,需解决人畜饮水最困难地区____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13年已解决____万人;2014年拟解决__万人;2015年拟解决计划内____万人,另计划争取上级支持,解决新增__万人。

落实编制和经费保障,完成我县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完善村镇供水服务体系、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设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人畜饮水安全保障机制。

三、工作原则。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先实施集中供水,后实施分散供水”,“先水质后水量”,“谁积极支持谁”,“谁投资、谁所有”,“先建后补”,“整乡(镇)销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市水利局编制完成的《______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案》和每年下达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性计划,结合我县水源分布、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吨以上规模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其他项目打捆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编制,提早完成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畜饮水安全工作项目策划、储备;落实每年___万元县级水质检测和___万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和维护;鼓励受益群众自筹,凡入户管道部分,本着自愿原则,均由受益农户自筹。支持群众组建“用水协会”,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同时,财政、水务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认真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需求。

(三)抓好工程建设。坚持项目建设“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制)管理,确保土建工程质量,必须选用合格、达标的供水管材和设备,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长期运行。严格执行事前,事中、事后工程质量监督和控制,抓好“三公示”、“销户建卡”等工作,及时作好工程验收。

县春季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敲门入户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起步之年,也是省县党委政府扎实推进“三个年“”活动的落实之年,保障农村供水安全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农村供水保障突破行动。现根据*县水务局下发的《*县2023年度春季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敲门入户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敲门入户大排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大排查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副局长*牵头负责,人饮股负责政策解读及技术咨询,并做好相关协调衔接工作。大排查分*个工作组分别对应*个乡镇(街道),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带领基层单位、股室同志开展大排查工作。排查完后对排查问题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提交排查整改工作报告。

二、排查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范围。

对*个乡镇(街道)*个行政村所有常住农户饮水安全保障情况进行敲门入户全面摸排,对脱贫边缘户、居住边远户、社保兜底户、异地搬迁户细致排查。

(二)排查内容。

1.农户排查。结合春季供水特征,重点聚焦饮水安全四项标准及水源不稳定、饮水达标出现临时反复、群众反映问题未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各小组成员对排查村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落一户,并认真填写村级登记表和入户排查表,形成排查基础档案资料。

2.工程排查。全面排查所有建成供水工程水源、水厂设施、运行管理、水旱灾害影响、应急供水预案及三个责任落实等情况,各小组逐工程汇总。

3.热线、平台反馈问题排查。全面排查“12314”热线、“12345”热线、四级回访监督平台推送以及各类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到位,群众是否满意。

(三)排查方式。

各排查组进村逐户排查,充分利用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人员力量,逐镇、逐村对所有常住农户开展全面排查。同时对该村供水工程开展系统排查,对“12314”热线、“12345”热线和四级回访平台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时间安排。

本次大排查工作于4月3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4月7日前,各小组完成进村入户排查任务,4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局人饮股。13日前由局人饮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整改台账,并将汇总整理好的汇总表格和问题清单报送*县水务局备案。

第二阶段:问题整改。采取边查边改的方式进行,4月30日前,局人饮股要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所有排查发现问题见底清零(因特殊原因短期无法完成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向*县水务局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局属各相关单位、股室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对标对表,逐项查漏补缺,确保大排查工作落实落细。要以此次大排查为契机,彻底找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堵点和痛点。人饮股要根据排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及时补齐短板弱项、消除风险隐患,坚决守住农村饮水安全底线,进一步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全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是细化工作责任。各排查小组要认真做好镇村排查衔接工作,迅速分解排查任务,具体到村,责任到人。局人饮股负责联系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村提供相关资料。

三是严格执行标准。排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排查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细致,严格对标脱贫退出饮水安全四项标准,不刻意降低标准,也不随意拔高标准。要紧紧围绕排查范围和内容,重点聚焦供水保证率低、饮水达标出现反复、群众反映问题未解决等问题进行排查,确保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肥西县20xx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为20xx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二期)工程,纳入市政府对县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为实施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高质量完成高店乡管网更新改造及新建增压站工程、铭传乡管网更新改造及新建增压站工程和山南镇入户工程等三项建设任务,提升保障15个行政村(社区)3.0577万名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详见附件1)。

(一)时间要求。20xx年5月,招标落实施工和监理单位;6—10月为施工期;10月底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实施主体。乡镇(园区)为工程实施主体,负责组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实施,做好环境协调等工作。

(三)实施内容。场地平整、设备安装调试;开挖沟槽、管道购买安装、铺设供水管网、入户水表和水表井安装由施工单位完成;水表井以下到入户水龙头部分由水厂(以划转、并购后的供水单位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实施,乡镇(园区)督促施工单位管网铺设和水厂接水入户同步实施。水表井以上部分均为项目资金,用水户无需承担;水表井以下部分,用水户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向水厂交纳费用,不足部分由乡镇(园区)人民政府与当地的水厂协商,可采取水厂让利、政府补贴等方式来解决。已脱贫户享受免费开通自来水政策。

(四)验收程序。项目法人组织自验和审计,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市水务局组织终验。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作为惠民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确保农户的用水安全,严把施工、管材管件和水表质量。由于时间紧、覆盖面广,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给水管材管件及水表。本项目所用pe管材必须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国家标准(gb/t13663.2-20xx),管材管件及水表进场必须提供管材自检合格证书,由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联合对管材、水表进行随机抽样,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作为拨付进度款的必要条件。

(一)资金来源。20xx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总投资1306.23万元,建设资金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投资650.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656.23万元。

(二)资金分配。根据发改字〔20xx〕44号文批复,现下达乡镇(园区)的建设资金为1283.54万元,主要用于管网更新改造、新建增压站和入户工程等建设、水质检测、监理以及工程预审计费用(详见附件2)。

(三)资金管理。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采用报账制。拨付进度款程序为施工方申请,附每批次管材、水表检测合格报告,经监理审核,由乡镇(园区)统一申报,县水务局复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拔付乡镇(园区)。

(一)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条件,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不懈怠,不观望,立即行动起来,抓紧落实,快速推进,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和清单量施工,施工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严格考核。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是我县对标“沪苏浙”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将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加强宣传。各乡镇(园区)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

农村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防范和处置因暴雨、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采取积极有效的防御措施,保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20xx年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全镇下辖11个行政村、185个村民小组,总面积5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xx万亩,总人口xx万。防汛防旱分4个主属联圩、2个附属圩区,即:西南联圩、东南联圩、东北联圩、西北联圩、营西附属圩、幸福附属圩。联圩总长xx公里,现有圩口闸97座,排涝站15座,排涝总动力2175千瓦,排涝总流量58立方/秒,地面平均增高xx米,警戒水位xx米,闭口水位xx米。1991年我镇历史最高水位达xx米,根据现有防洪能力挡排可达xx米水位。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防汛防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防汛防旱工作在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行政村实行属地管理,各行政村是基层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

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干群结合。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洪涝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时,镇政府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联圩闭口方案。

(1)当水位达到xx米,上游闸门全部下闸。

(2)当水位达xx米时,下游闸门全部关闭。

2、排涝动力方案。

(1)当水位达到xx米时,所有排涝站排涝动力设施做好调试出水准备工作。

(2)当水位达到xx米时,所有排涝站全部运转预降水位要求挂坎xx米以上,以确保汛期日降雨量200毫米,48小时内能顺利排出。

3、河道清障方案。

农村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我市山丘区包括安化县全部、桃江县大部分、赫山区7个乡(镇)、资阳区2个乡(镇)和沅江市3个丘岗区,面积为801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耕地面积万亩,其中水田万亩,旱土万亩。

建国以来,通过全市人民的艰苦奋斗,共修水库517座,山塘44072口,总有效库容亿立方米,河坝6327处,引水亿立方米;机电灌溉站、水轮泵站1407处,提水亿立方米,总蓄引提水量亿立方米。有效灌溉稻田约万亩,占稻田面积的xx%;其中旱涝保收面积万亩,占稻田面积的xx%;抗旱能力在30-50天的灌溉面积万亩,占xx%;30天以内的灌溉面积万亩,占xx%;无灌溉设施的稻田万亩,占xx%(见表一、表二)。

水利事业的发展,为山丘区抗旱夺丰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工程老化,带病运行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市1/3以上的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险病问题(见表三)。因此,要抗御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任务还十分艰巨。

(一)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相差大,是造成水旱灾害的根本原因。

我市降雨特征之一是雨旱季节分明。全年降雨多集中在4-6月,常因山洪暴发使水库弃水。灌溉用水高峰集中在7-9月高温季节,雨量明显减少,蒸发逐渐加大,水库工程得不到蓄水补充,导致农作物干旱。据灌溉资料分析,晚稻生育期耗水量为600毫米,而同期降雨不足400毫米,蒸发量高达350毫米,降水远远不能满足作物耗水和蒸发损失,需动用工程蓄水补水。

我市降水特征之二是空间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根据降水资料统计分析,我市多年平均降雨量1430毫米,年降水最多达2230毫米,年降水最少为1020毫米。同一年降水和同一次降水过程的地域性差异也很大。常因局部区域降雨强度过大而引发山洪灾害。

(二)由于地理特征不同,工程设施差异,造成灌溉保证率不同。

如赫山区的岳家桥、大泉、衡龙桥一带,是一典型的干旱走廊,虽属宁乡黄材水库灌区,但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地处尾灌区,用水高峰期很难供上水。从地形特征上看,资江贯穿全市,两侧溪流控制集水面积小,遇连续干旱,溪水断流,水源奇缺,连生活饮水都很困难,更谈不上灌溉用水。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强化首长负责制。

目前正值雨季,主汛期即将来临,要尽快健全行政首长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遵照市防指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汛前检查和抓紧储备各种防汛物资,加速病险工程处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真正做到有备无患,争取在设计洪水标准范围内,不垮一座上型号的水利工程。

2、注意天气形势变化,落实调度运行计划,抓好蓄水保水工作。

中型水库度汛方案已经由省、市防汛指挥部审定下达,请照此执行。各地要认真编制好其他小型工程度汛调度方案,并报市防办备案。由于山丘区各类水利工程在年初存水较往年偏多,因此,要防止基层水管单位盲目蓄纳来水,要根据工程的实际蓄水能力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来蓄纳地表径流,要密切注意天气形势变化,总之,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题下,做到防洪、发电、灌溉三不误,在主汛期后期(六月下旬)按计划满蓄。

3、加强用水管理,狠抓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落实。

根据往年用水资料分析,用水高峰期多集中在7-9月的高温季节。因此,在用水先后次序上要坚持先用活水后用死水。先用基础设施蓄水后用骨干工程补水的原则,并抓好骨干工程引水与用电灌工程灌塘、灌库的工作;编制好用水计划,对有条件的中型工程实行轮灌与续灌结合,先远灌区后近灌区的供水方案,减少输水损失;有发电任务的水库,要加强用水调度,在旱季(从7月1日起)发电服从灌溉需要;充分发挥各级管水组织的作用,落实劳动报酬,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坚持一把锄头管水;注意节约用水,打破用水吃大锅饭的局面,树立“商品水”的观念,推广按时、计量收费等节水措施。

4、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大办水利。

根据当地的水利设施供水能力,合理制定作物种植计划,对那些供水量不足或靠天吃饭的天水田要改变作物种植比例,改种旱土经济作物,部分退耕还林。合理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加强宣传和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在农闲季节大干水利,积极加快病险水库的处理。去冬今春,我市山丘区整修加固、除险保安的小水库达81处,增加了蓄水量,同时要建设高标准渠道,维修设备,兴修蓄水工程,增加灌溉水量。

山丘区有效灌溉面积约万亩(其中中型和小(一)型水库灌溉万亩),今年计划蓄、引、提总水量为亿立方米以上,实际可用水量近7亿立方米,按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计,亩平均净用水占有量达500立方米,考虑基础水利设施补水量和水库的复蓄能力,亩平有效水量在550立方米以上,一般干旱不会造成严重灾害。今年的总奋斗目标是:汛期争取不垮一处上型号、上等级的水利工程;合理调度,搞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确保农业丰收。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各社区: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要求,今年在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我镇实际情况拟对xx村等自来水进行改造。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切实作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安排范围和原则。

(一)安排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解决高氟水、苦咸水以及水源污染和原建成工程严重缺水问题。工程安排的范围是:

(1)饮用水中氟含量大于2mg/l的重度氟超标问题。

(2)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的苦咸水,因自然原因造成的铁锰超标等其他水质问题。

(3)水源严重污染、已经威胁农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饮水问题。

(4)北部及西部岭地取水量严重不足、保障率低等问题。

(二)安排原则:

解决水质不安全问题。

(2)为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在改造形式上,坚持“因地制宜、兼顾长远,少打井、多联网”的原则。距龙泉、康源两处自来水管网较近的,原则上实行管网延伸;距离崖头水厂、枳沟集中供水、吴家楼集中供水点较近的村庄也尽量接入集中供水;其他水源能得到保证、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可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离管网、集中供水较远的可采取重新打井、联合打井的形式,优选打井地址。北部和西部的xx社区、xx社区等丘陵地区尽量不打井或少打井,通过引水、管网延伸等形式来解决。各社区在2月28日前将具体改计划上报至水管办,由水管办汇总上报镇政府,逾期未上报计划的社区,镇政府将不再安排补助及争取的上级资金。

(3)要坚持“尊重群众的意愿,把好事办好”的原则,在资金筹措、管网入户等问题上,一定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必要时召开社区一事一议来决定。

三、工程建设任务。

涉及xx村、xx村等13余处万人,具体改造计划附后。

四、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严格工程建设程序。

由各相关社区承担起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对工程主要材料,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同时要选择有一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

(二)规范工程施工。

后,每处工程要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制度、管理组织等。

(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对于打井水源工程,必须掌握项目区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合理的取水层。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域,镇政府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合理确定井位、井深、取水层、止水层等,确保成井质量。同时,为防止浅层水和中深层水的交叉污染,要组织强有力的技术队伍做好成井工艺的技术指导,并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使每一眼井不仅水质水量符合要求,而且还要保护好中深层地下水不受污染,确保群众长期饮水安全。

(四)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化验。各种形式的水源,须经市卫生检疫部门对水质进行检测化验,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标准。

(五)严格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镇政府将组织统一验收,采用“听、看、查”的方式进行,在自验的基础上,由街道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批复、资金拨付文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工作总结、水质化验报告、工程管护制度等。

(六)加强工程的建后管理。

哪种管理形式,都要让群众吃上水,吃得起水,又要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转,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镇政府决定成立xx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系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程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各社区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重要责任。各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项目的责任人。要建立领导组织、明确责任分工、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街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水管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安排、规划、建设及监管及建后水质监测工作;财政所负责资金筹措,抓好街道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同时对资金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xx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黄办〔20xx〕9号)要求,结合20xx年度黄山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工作安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做好黄山市20xx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中央补助资金、市级专项补助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市、县两级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市级按农村供水总人口2元每人、区县按农村供水总人口5元每人的标准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县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

(一)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请各区县对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xx〕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严格按照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同时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收水费或水费收缴率低的,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二)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区县水利部门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上报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4月份印发执行。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农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含实施进度等)和预期成果等。

(三)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区县水利部门要督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在10月底前完成维修养护项目实施、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各有关区县总结报告报市级汇总。

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当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质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水利部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原则,在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同时,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三)严格项目管理。要压实压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四)完善管护机制。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将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作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前期重点工作抓实抓紧,夯实工程管护基础。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县要强化对农村供水保障完成情况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市级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挂钩。

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再次明确供水工程责任人、服务电话和标志牌,确保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工程的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年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勘察....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登水招标[2017]01号。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二o一七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项目范围、要求(18)。

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9)。

第五章合同书(格式)(2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7)。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采购项目2017年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计)项目已批准实施,采购人为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现委托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

2.采购编号:登水招标[2017]01号。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编制周期:20日历天。

6.采购预算:46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4、投标人须具有水利部或河南省水利厅信用信息备案信息(以网上公示为准);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地点)。

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15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封项目部(登封市少室路少室小区口向里100米)持报名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2.报名时请携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15年度);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被授权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备案信息;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响应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行贿档案查询申请书(见附件)。

报名时出示以上资料原件(验后原件退回)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三份,被授权人和项目负责人持身份证到现场报名。

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7年3月1日14时30分;

地点:登封市易佰元酒店三楼会议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登封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地址:登封市嵩山路27号。

联系人:路先生。

电话:0371-********。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红旗路交叉口豫水大厦5005室。

登封项目部地址:登封市少室路少室小区口向里100米。

联系人:索站营。

联系电话:0371-********136********。

2017年2月8日。

附件:

行贿档案查询申请书。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公司名称)(电话:固话:),拟于年月日,参加年月日在网公开发布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业主单位名称)(电话:)的(项目名称)工程招标投标报名,现将公司及法人;项目负责人及被委托人相关资料复印提交检察机关,请给予查询本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申请单位查询名称)。

盖单位章。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联系人:路先生。

电话:0371-********。

联系电话:0371-********。

1.1.4项目名称。

计)项目。

1.1.5建设地点登封市境内。

1.2.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2编制周期20日历天。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投标人须具有水利部或河南省水利厅信用信息备案信息(以网上公示为准);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1.11分包不允许(转包、分包均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7天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3月1日14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

缴纳形式: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帐,转账时应注明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

户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经三路支行。

开户行:76130154800003927。

缴纳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注:投标人应将保证金交付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入投标文件中。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表二,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见附表三,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保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不允许。

标方案。

4.1.2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在年月日前不得开启,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开标地点。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登封市易佰元酒店三楼会议室5.2开标顺序按照递交投标文件逆顺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单位。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个。

8关于中小企业的声明。

注:声明为中小企业的响应单位,中标后须提供由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项目建设内容、编制周期。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编制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项目范围、要求;

(4)评标办法;

(5)合同书(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分项报价明细表。

5、技术文件。

6、项目管理机构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它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单位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

3.2.2如响应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2.3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招标公告。

3.6备选投标方案。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开标一览表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骑缝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8)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而且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担保函,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监督。

9.6质疑。

9.7处罚。

相关法律和规定,或是有腐败、欺诈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代理费支付。

中标人向招标代理缴纳招标代理费。

10.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10.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范围、要求。

项目地点:位于登封市境内。

二、采购范围:此次项目涉及的工作内容有:工程勘察、测量、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服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相应的施工现场服务等相应工作等。

三、技术要求。

(1)此次方案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设计规范等要求编制。

(2)成交单位的范围包括该次实施方案编制和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承担及配合的相关服务工作。

(3)编制工作进行应坚持节约资源、少占耕地、确保安全、提高质量利于运行和降低造价的原则,进行全面细致的方案比选,确保设计成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响应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响应人如果在其成果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采购人拥有成交人所提交的全部成果文件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并使用于该建造项目的工作。

(5)成交人提交的技术成果必须能够通过相关专家的评审;能够为采购人进行下一步工作服务。

(6)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100分)。

序号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30分)。

1投标报价(3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评标基准价: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备注:属于中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对其投标报价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表)。

技术部分(40分)。

1方案说明书2-8分。

2对本工程重点、难。

点分析2-8分。

3对本工程的建议2-8分。

4质量保证措施、进。

度保证措施2-8分。

5人员及机构设置2-8分。

注:以上5项内容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商务部分(30分)。

1企业业绩(4分)企业近3年来从事过类似工程的,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需查验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否则不给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

(10分)。

项目负责人近3年来从事过类似工程的,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10。

分(需查验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否则不给分)项目负责人业绩与。

企业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3项目管理班子人。

员构成(8分)。

投标单位管理班子成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每人得2分,最高得8。

分(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分)。

4服务承诺(5分)依据投标人服务承诺对比1-5分,无服务承诺不得分。

5信用等级(3~-4。

分)。

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3分,aa级的得2分,a级的企业得1分;

企业信用等级为bbb级的得1分,bb级的企业得0.5分,b级的不得分;

企业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得﹣1分,cc级的得﹣2分,c级的得﹣3分;

投标人未提供信用报告的均得-4分;

注:企业信用报告以投标人提供的郑州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

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为准。投标人为外地企业的,可以当。

地市级以上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并经郑州市政府。

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信用报告为准。信用等级详情应登录。

http:///doc/查询核对。

(评标期间以企业信用报告原件为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评审标准参照本章附表内容。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l)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2.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五章合同书(格式)。

(仅供参考)。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项目地点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

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时协商。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成果应满足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xx〕1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xx〕1202号)和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xx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县11个乡镇,总人口为34.8万人,其中农村供水人口为28.9万人,占总人口的83.05%。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共计150处,其中城镇管网延伸工程1处,千吨万人工程14处,千人以下供水工程135处。

本次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工程共119处,农村饮水工程覆盖服务人口9.77万人,维修经费46.6万元。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央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安排项目内容实施,不得更换项目或挪作他用。该工程主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管护等内容,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一)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为所在乡镇,按照项目规范程序和要求实施,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事宜。

(二)实施办法。项目涉及有关乡镇实施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各乡镇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央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安排项目内容实施,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超过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检查验收。工程建设过程中分阶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成后,由所在乡镇自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审计等工作。县水利局协调有关部门组成抽验工作组,对维修项目进行抽验。对发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直到工程合格为止。

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已下达我县20xx年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46.6万元。

各维修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填写《泾县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维修养护协议、现场照片、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采购票据等。

各乡镇将相关维修养护项目的《泾县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施工合同、验收资料、审计报告、结算单据等所有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报送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对各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后,将维修管护资金拨付至各乡镇,由乡镇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3月底完成辖区内维修养护项目主要内容安排,工程量及资金情况等工作;

4月至9月底完成维修养护建设任务,并进行完工验收装订工程验收等资料;

10月底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和项目验收,进行维修养护工程总结汇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严把工程“四制”建设,履行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加强建设管理。按照县水利工作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把控施工进度、明确建设安全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将工程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到户,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的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的实施。

(四)加大工程管护。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管护主体的职责,加大对农村饮水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群众饮用水方便安全,努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农村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供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确保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安全,结合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集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般事故由自来水供水单位统一领导和部署,重、特大事故必须逐级上报,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突发事件分类

镇、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5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集镇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3)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4)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5)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一)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集镇供水应急工作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派出所、水利站、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医院、学校、各村

(三)防疫部门:青山镇卫生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余忠武任主任,张梦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四)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相应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性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镇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在紧急情况下,启用应急供水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落实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五)成员职责: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突发事件调查及安置组:由余忠武任组长,张梦贤同志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水利站,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发布消息等。

2、医疗救护组:由蔡文慧任组长,蔡文慧和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青山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进入疫情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疫情区消毒和控制疫情工作;组织转运伤员;采购、储运、调配药品等。

3、治安保卫组:由蒋崇玖任组长,派出所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供水设施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行为发生。

4、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村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集镇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

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情况报告

对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终止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集镇办事处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四)应急处置

1、对于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2、出现严重干旱,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如打深井等。

3、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集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4、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的卫生防疫科或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处理主管网断裂事件中,供水单位应有充足的物料储备,其它部门要无条件服从管道抢修大局,其它问题待恢复正常供水后逐步解决。

(二)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集镇全部停水时,卫生院和供水单位在迅速切断污染源的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网进行消毒,加强防疫工作,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检测、救治。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动员其它单位全力以赴,提供水源,抢险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

(三)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各社区要备足沙土、编织袋及排水设备,严防主管道出现问题,一旦发生险情,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常备抢险队伍到场,联系供水单位,快速抢修,确保供水安全。

为确保供水突发事件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本预案自2022年1月1日生效。

农村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根据全县汛期安全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乡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防御汛期洪水和夏季干旱灾害,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1、负责管辖区范围内农村公路和桥梁的防洪安全及抢修组织指挥。

2、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交通运输,调度安排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并妥善解决在建桥梁等项目涉河问题,确保行洪畅通。

4、负责在建道路工程的通堵工作。

5、负责协助各村做好农村公路防汛抗旱工作。

(1)成立乡农村公路防汛抗旱领导组。

组长:xx。

成员:xx。

(2)防汛抗旱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xxx。

农村饮水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农村安全饮水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顺利地实施xx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确保工程施工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

2、建设方式:全村集中无塔供水。

二、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总承包。(管材及供水设备由政府采购办采购。)。

三、施工工期。

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20xx年9月28日开工,20xx年9月31日完工。

四、质量要求。

1、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

3、所用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保质单。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提供施工图纸等;。

(2)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有权责令乙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进行无偿返工;。

(3)提供经招投标采购的水泵及管材等设备和材料。

2、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池壁砼必须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密;。

(2)生活及临时设施自行解决;。

(3)施工中一切工伤事故自负;。

(4)乙方应该按规定上报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六、工程结算。

1、结算办法。

由乙方先行垫资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待审计后一次性付清。

2、工程结算单价见下表结算单价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项目经理(签章):

农村安全饮水调查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关于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建议案。

——杨义。

2015年3月17日,有幸参加了纳雍县政协组织的提案办前沟通会,我作为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加强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提案》在会上水利局的负责人作了相关的答服,2013年纳雍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法的通知》(该文件附后);但作为我在实际的调研中发现纳雍县目前农村安全饮水存在很多因管理造成的问题;在此将问题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统筹规划问题,没有合理整合水资源。

1、水源点没有通过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进行保护,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均呈污染加重的趋势,划定水源区域的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有些群众将水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据为己有,造成一些工程因为水源协调而无法实施。

2、在工程安排上因水利局对下面乡镇实际情况不了解,仅凭乡镇的一纸报告安排项目,造成一部分工程缺乏实际的可行性,造成部分工程重复投资。

(二)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1管理机构。

水利部门兴建的饮水工程建成之后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管理。因水利局只管建。建成后的水厂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由村委会来管,村委会是只管有水吃就行,没水吃就去向政府反应,不存在什么管理机构和组织。有的乡镇成立了管水委员会,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

2管理人员。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不固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供水系统的常识都不懂,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

3管理体制。

饮水工程供水不按成本收取水费,更不存在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大锅饭式的管理。有水就用,坏了就停用。管理人员没有责任感,管好管坏不与管理人员的利益挂钩。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使用不久就报废。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要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项目;三是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议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农村和城镇饮用水建设工作,全面整合水利资源,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环保意识和水商品意识,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疾病传播。

(四)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的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继续争取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二是建议市县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三是按照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积极引导受益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是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五)关于政策扶持的建议。

建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该按照农业用电的价格给予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税费减免,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税费标准和减免幅度,免收水资源费及质检测费等,以此保证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行。

(六)关于行业管理建议。

1.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办法。建议自上而下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和监督,从而达到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建管脱节、重建轻管的现象。

2.建立起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的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3.建立科学的水价政策和水费征收体系。合理制定工程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最有力的经济手段。所有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供水单位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的总水表、供水点水表和入户水表,以表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部分可以加价收费。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

(七)关于工程运行管理对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工程良性运行。

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二是对以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三是对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四是由个人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个人和企业实体所有,联股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层层建立了管理组织,分级落实了管理责任。

(八)关于水源地保护对策。

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设立警示牌,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同步跟进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维护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得到实惠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农民身体健康、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优先安排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护纳入考核;对乡镇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制,让民生工程真真正正服务民生。

纳府发[2013]64号。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达到水质、水量、保证率和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四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报县水利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的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社区)或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和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荐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县水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一般为十年,也可以依据租赁承包人要求延长至二十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10%;租赁二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20%。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5%的折旧费和1.5%的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五)拍卖。以资产评估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十年。拍卖所取得的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

第八条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乡(镇、街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级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环保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六)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县水利局指导下,经听证后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水利局核准和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于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九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水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乡(镇、街道)管理不力,致使饮水工程损毁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筹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因煤炭、矿山工程修建等开采,致使饮水工程被破坏的,按照“谁破坏,

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方出资并及时修复。同时管理煤炭、矿山新建工程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周边的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县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凡申报市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市级财政30%、县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凡申报县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县级财政9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六章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水利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县财政再按审批资金比例拨付。

第七章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污染防治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纳雍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区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工程建管专业化”建设原则,全面提升我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以水质和水量达标为出发点,以规范建设和管理为着力点,建立健全“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机制,努力实现全区农村老百姓从“有水喝”到“喝好水”的根本转变。

二是新建三处千吨万人水厂,扩建现有规模以上的乡镇水厂,实现区域供水规模化;

三是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建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鼓励引进社会专业管理团队实现工程建管专业化。

20xx年,新增农村自来水万户万人,改善农村自来水万户万人,实现10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一)、科学编制规划。在前期农村饮水工程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三化”思路,遵循“以水源定规模、以规模定方案”和“城乡一体、以大并小、规模供水”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因地施策,分类分片实施。

已建未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按要求配齐。三是强化水质检测及监测。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体系,加强对农村饮水水质的检测和监测工作、切实做好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和监测及卫生评价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同时,建立完善工作预案,切实提高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于一些无法统一管理的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三是设立管护基金。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基金,每年按供水人ロ10元人计提,区财政予以保障。

1、成立机构。成立区农村饮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扶贫办、区林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组建区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设立乡镇农村供水管理站,明确村级农村供水管理人员,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

2、压实责任。区农村饮水工作实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即: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3、强化考核。建立农村饮水工作考核机制,将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内容。按省市要求签订责任书,定期督查、年终考核。发生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一、坚持全民参与,做到“三级联动”

一是三级齐动员。县、乡分别成立了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做到有领导、有人员、有分工,各村委会作为全村的大事来议、来抓;分级落实投资,县财政每年将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有关乡、村按照要求,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县、乡、村分级召开会议,层层宣传发动,落实部门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形成最大合力。

二是政府搭平台。为以优先实现饮水安全为目标,各乡镇及时制订争创饮水安全示范乡镇实施意见,做出资金配套、占地协调、施工环境保障、工程建后管理等承诺,比条件,摆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竞争。县政府为各乡镇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示范乡镇搭建了平台。

三是群众唱主角。参与拟定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和群众大会,针对工程操作模式、投资组成、实施程序、管理形式、水费征收等具体内容,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参与工程前期准备,在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确定、占地协调、资金筹集、研究工程管理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工程实施,挖沟埋管、质量监督、阀门井及洗刷池建设等工作由群众完成;参与建后管理,工程运行中,自觉协助管水员抄表收费,监督供水站的管理运营。群众在项目争取、准备、实施、管理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充当主角。

二、坚持整乡推进,做到“三个有利”

一是有利于提高工程标准,实现工程的统一管理。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由项目资金做支撑,项目资金按照受益人数匹配,资金有限。水利部门采取跨村供水、集约建设,提高了工程标准,方便了管理。高村乡、郇封镇集中供水厂,都配设了供水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了水厂管理的数字化、标准化、自动化。

二是有利于整合资源,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利部门立足实际,科学规划,整合水、电、人、资金等多种资源,实行集中供水,克服了单村供水工程规模小、效益低、投资浪费、管理成本高、供水难以保证等弊端,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水利部门在项目规划中,采取整乡推进方式,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安排资金,统一调度管理,从而保证整个乡镇无论大小、贫富,村村都能吃上深井水、安全水。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化解了个别村之间尘封多年的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做出了贡献。

三、坚持建管同步,做到“三个先行”

一是工程未动,组织先行。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抽出精干人员专抓此项工作;同时,按照乡乡成立供水站、村村招聘管水员的要求,组建专业管水组织,提前岗位练兵。在水利部门指导下,各村成立用水户协会,对供水站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工程未动,规划先行。为了取得最佳效果,水利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入村调查,提前外出考察,提前与群众协商沟通,围绕便民水利、现代水利、资源水利的建设方向,按照资源节约化、效益最大化、便于统一管理的原则,工程规划做到了与群众意见、与当前实际和下步规划,与建设现代化水利“三个结合”,使工程规划行动在先、标准超前、布局合理、群众满意。

三是工程未动,管理先行。在项目实施前,各村推荐管理人员,水利部门结合乡政府对推荐人员进行了跟踪考察,为供水站的择优聘任管理人员打下基础。同时,水利部门提前指派专人逐村调研,指导成立用水户协会,研究修订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为供水站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四、坚持长效运行,建立“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调控、市场运作机制。工程建成后,水费标准由县物价办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全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供水站对村、村对街道、街道对户,逐级核算。通过抓住“三级核算,合理定价”这个核心,实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解决了“官建”与“民用”的矛盾,保证了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转。

二是建立统分结合、形式多样的管理机制。乡乡成立供水站,村村招聘管水员,实现了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四统一”。对于集中供水工程,乡镇供水站按照独立核算原则,实行管水员包村包片、自负盈亏、绩效挂钩,站、村、街道分级摊损收费、自我管理,“专管”与“民治”的有机结合,实现了饮水工程的低成本运行。对于单村工程,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由村供水协会推荐人选,与乡镇供水站和村委会签订双份协议,按要求进行收费管理,逐月提交折旧费和大修费,并由村里给予一定的补贴,解决了单村供水核算成本高而实际与集中供水工程等价收费的问题。

三是建立部门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协会监督,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供水站建立健全制度,推广管理经验,协助化解矛盾,并参与供水站人员调整和重大事情的决策,保障了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和供水站的健康运行;部门监督,水利、物价、审计、卫生等部门对供水站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等情况,不定期监督抽查,监督管理;群众监督,乡乡建立收支明白帐,村村设立用户明细表,户户发放用水明白卡,供水站每月的收支情况和帐上资金逐月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级监督,供水管理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农村安全饮水施工合同

7月13日,我县召开2016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作会议。县委常委、副县长马仁高主持会议并讲话。

马仁高指出,今年是乡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第一年,发改、水务、财政等部门要抓好监管,做好服务,协同推进工程建设工作。

马仁高要求,一要认真学习文件。各乡镇认真学习批复文件、设计图纸及各项技术规程,熟悉协议内容,为开展工作打好基础。二要及时开展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立即着手实施。三要严把建设程序。尽快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有资质、实力强的监理单位,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管材供应及施工单位,尽快启动工程建设。同时收集保留各类工程资料及影像资料,准备验收。四要确保工程质量。各乡镇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监督参建单位严守质量规程,抓好管材、闸阀、焊接等关键环节,争创优良工程。

县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和各乡镇负责人参加会议。

文档为doc格式。

年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精选

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黄办〔20xx〕9号)要求,结合20xx年度黄山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工作安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做好黄山市20xx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中央补助资金、市级专项补助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市、县两级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市级按农村供水总人口2元每人、区县按农村供水总人口5元每人的标准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县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

(一)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请各区县对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xx〕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严格按照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同时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收水费或水费收缴率低的,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二)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区县水利部门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上报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4月份印发执行。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农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含实施进度等)和预期成果等。

(三)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区县水利部门要督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在10月底前完成维修养护项目实施、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各有关区县总结报告报市级汇总。

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当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质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水利部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原则,在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同时,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三)严格项目管理。要压实压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四)完善管护机制。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将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作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前期重点工作抓实抓紧,夯实工程管护基础。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县要强化对农村供水保障完成情况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市级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挂钩。

农村小学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

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管理体系。

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

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

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

工作任务:

1、镇、村负责人掌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

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

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

工作任务:

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

2、镇、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民警具体负责;

3、交通管理覆盖到村;

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

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总结

同志们:

去年秋冬季以来,我县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改造。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其目的就是,要对我县一年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总结,对在此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县农村饮水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可持续发展。今天的会议,也标志着新一轮的饮水安全改造工程胜利告捷,提前六年完成了国家饮水安全改造项目。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改造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喜庆县长就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工作做了详细的总结,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赞同。一会儿,高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自20xx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就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出三年内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方便不安全问题的目标,当年投资1500多万元实施了安全饮水工程,使唐家、西安等部分乡镇群众彻底告别了饮用土井水地表水的历史。20xx年秋冬季以来,饮水不安全矛盾突显,县委县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安全饮水工程改造,采取一年干事、三年还款、物资集中采购、统一供应的形式,在可控范畴内实施饮用水安全工程改造,确保节资保质。各乡镇各部门都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向上争取、广泛筹集资金,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都亲自部署亲自上手,广大干部职工都不惧艰苦,昼夜奋战在工程改造一线,抢工期、保质量,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我们打赢了这场硬仗,取得了全面胜利。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以人为本的民生观、统筹兼顾的发展观。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各级干部的一次锻炼、一次考验,实践证明,我们的干部是讲政治讲民生、作风过硬的,是讲奉献、善于攻坚克难有能力干事创业的,是拉得出打得赢、值得县委县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信赖的!在工程改造的日日夜夜里,无论是材料采购、争取资金,还是规划设计、施工推进,都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忙碌的身影。喜庆县长经常亲自调度亲自检查,指挥部的其他领导同志也都互相支持,协调配合,高书记也多次到施工现场亲自解决问题,给大家打气鼓劲。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是满意的,是肯定的。希望大家能够一如继往地扎实工作,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县属于严重缺水地区,地表水污染严重,浅层地下水为苦咸水,都不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作为饮用水源的只能是埋藏于千米之下的上三系地下水,而且水量有限,补给困难。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的关系,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节约用水的意识,积极参与节水行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切实增强全县人民的节水意识。我县通过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工程建设,使农村饮水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跑冒滴漏”现象基本得到解决。目前,我县正在积极推进大伙房水库输水项目建设,总的想法是要利用大伙房水库输水来提供生产生活性用水,届时全面加强地下温泉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温泉城等重点旅游项目开发使用,实行两条腿走路,既要有效缓解水资源匮乏问题,同时还要提高地下水的利用效益。这是立足长远的大事,我们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目前管线已到市里,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利用工程改造管网与其接头,确保沿线乡镇和辽滨沿海经济区生产生活用水,使更多的群众受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是我县下大决心、下大气力、不惜一切代价斥资解决的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民生工程,能不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重在管理,重在运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一是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监管。要按照“明析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积极探索、借鉴企业化经营理念,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来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实现有偿供水、独立核算、透明服务,共同创造饮水安全、供水高效的和谐环境,确保广大农村群众长期受益。平安乡、新开镇、东风镇在这方面做的很好,其他乡镇可以学习借鉴,因地制宜地搞好饮用水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在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卫生检疫部门要定期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检验和检测,从源头上防止我县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切实保证广大群众放心用水。三是县委、县政府将对各乡镇饮水安全工程改造工作实施长期跟踪问责制,这次会议之后,个别乡镇还有不完善、不彻底的要切实抓好收尾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长久发挥良好效用。四是县、乡镇饮水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保持良性的运行状态。五是要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供水,有条件的乡镇要实现全天候供水,让群众满意。六是要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各乡镇、相关各部门要更多的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确保工程没有欠帐。

同志们,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常抓不懈,让全县40万人民都喝上安全健康的放心水,促进全县安全饮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15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15〕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 (或供水人口 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补助投资巳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