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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培训心得体会(大全8篇)

时间:2023-10-13 06:23:28 作者:温柔雨 企业法律培训心得体会(大全8篇)

在实习过程中,我们会积累很多的经验、收获和感悟,写下实习心得能够让这些更有条理地表达出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学习心得的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企业法律培训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多变,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意识到法律培训的重要性。作为一名企业从业者,我有幸参加了最近一次的企业法律培训活动。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也对企业法律培训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在此,我将就自己的心得体会,从法律意识、风险防控、合规经营、法律责任和法律合同五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首先,企业法律培训提高了企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企业管理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也是规范员工行为、培养企业凝聚力和文化的重要保障。通过培训,我了解到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将法律观念融入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中,以实现全员全方位的法律合规。

其次,企业法律培训增强了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通过法律培训,企业成员能够了解各类法律风险,并学习相应的防控措施。例如,掌握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管理、劳动关系等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三,企业法律培训促进了企业的合规经营。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企业在市场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培训使企业成员更加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所在行业的具体合规要求,从而能够更好地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地进行。

第四,企业法律培训提醒我们对法律责任的重视。合法合规的经营离不开对法律责任的清晰认识和充分执行。通过培训,我们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让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必须全面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只有明确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引导企业成员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法律培训加深了对法律合同的理解。在商业活动中,法律合同是约束各方行为、维护各方权益的最主要手段。通过培训,我们学习了法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了解到了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和要求。这对于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培训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培训,企业成员能够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实现合规经营,重视法律责任,并加深对法律合同的理解。希望企业能够重视法律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的全员法律素质,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企业法律培训的心得体会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法律培训变得愈加重要。作为一名公司管理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次企业法律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企业法律培训的重要性,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企业法律培训拓宽了我的法律知识面。在培训中,专业的讲师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使我对于法律的理解更加全面深入。我学到了很多之前从未接触过的法律概念和原理,例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这些知识不仅对公司经营决策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帮助我更好地了解了企业在法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企业法律培训让我更加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在培训中,讲师详细分析了当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我了解到,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中难免遇到的挑战,一旦忽视或处理不当,就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通过培训,我学会了如何及时发现和预防法律风险,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法律规章制度。

第三,企业法律培训提高了我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在培训中,讲师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的形式,让我们实践了解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方式。这些实践让我更加熟悉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流程和方法,提高了我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也了解到,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必要的,不能贸然行事。

第四,企业法律培训增强了我对法律合规的意识。在培训中,讲师强调了企业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介绍了相关的合规规定和标准。作为一家合规意识强的企业,我们将合规理念融入到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建立了一整套的内部合规制度。这样,我们就能始终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营,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最后,企业法律培训激发了我继续学习法律的兴趣。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因此,我决心继续学习法律,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培训对于公司管理人员来说是非常必要且有益的。通过企业法律培训,我们可以拓宽法律知识面,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加强对法律合规的意识,并激发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作为一名公司管理人员,我将持续关注法律的发展动态,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为公司的发展和法律合规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在这次培训中,我真正的明白了作为一名员工应该做到那些,做好那些,那些事情不该做。这些虽说都只是作为一名员工最基本的东西,但却有很多人不了解,经常去做那些不属于自己并且不熟练的事情,而把事情搞得一团糟。而想必领导也是想到了这一点,对我们这些员工进行了这一次的培训。不但是让我们对我们的工作职责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让我们对于公司的品牌效应,公司的一个模式有了了解。虽说这些聊不了解对于我们这些员工来说区别不但,但我想了解了这些就能更好的了解公司,而作为一名员工说出去连自己的公司都不了解,那又是何等的可笑。

在培训刚刚开始的时候我还不以为意,认为自己一个做了两年多的老员工有什么不了解的,还需要培训吗。因此我也是对于这次的培训保持反对态度,认为这种培训就是浪费时间浪费资源,但等到培训开始的时候我就知道自己这种思想犯下了多大的错误。多少人就是因为我这种骄傲自满的态度失败的,历史上多少人是因此而丢掉性命的,而我却不吸取教训产生了这种思想。而在培训一开始给我们培训的老师们也是发现了我们这些老员工的这种思想,对我们首先进行了教育。而最开始的这个教育也让我们这些自以为是的老员工有了记性,不敢再犯同样的错误,才让我在这次的培训中有了巨大的收获,否则按照一开始我的那种态度想要拥有收获那可真是天方夜谭。

在对我们进行了一番思想教育之后老师们就开始了关于业务上的教导。不单单是业务上的更是有一些处理同事关系处理上下级关系的课程,而这些课程真的有改善我自己本身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思想。在刚刚来到这里工作的时候我还很认真,但是时间长了之后发现工作就是日复一日所以开始有些堕落了,开始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偷懒。开始像自己看不起的那些老员工一样指示那些实习生。但经过这次培训我学习到了很多,相比于业务上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工作态度。我现在的这个态度换成两年前刚刚来到公司的自己一定是看不起现在的我的。而我却没有坚守住自己的本心,在工作中慢慢的迷失了自己,忘记了自己来工作的初心了。我是希望让自己变得更优秀,而不是混日子似的日复一日。现在我也醒悟了,以后我会好好工作的。

企业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时光飞逝,半年的时间一晃而过,企业管理培训班结束了,学习的画面仿佛昨日一般每每呈现眼前。如果这次培训的心得用二个关键词概括,那就是:感谢和学习。

感谢公司搭建了这样一个平台,让青年员工们在这里一起学习、成长,这将是我们所有学员们受益匪浅又值得珍视一生的人生旅程。我很庆幸在离开大学校园之后,再次走进课堂学习充电,感觉又回到了美好的学生时代。这次企业管理培训班是公司为塑造高水准、综合化复合型人才而精心开设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人才不断层,企业基业发展的常青。通过本次参加培训班学习,感觉课程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到结合自身的实践锻炼,从外聘专家教师到公司领导的亲自授课,令我心中感慨万分,它凝聚了公司领导的良苦用心,反映了各级领导对本次培训的高度重视,我们今天获得的成绩也是报答公司对我们的信任与殷切期望。

陆游说过“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读书学习是一个复杂、艰苦的过程,仅靠书本是不够的,靠学习别人的也是不能成功的,学习和实践结为一体才是一个完整的学习过程。公司为我们此次培训班聘请的诸位老师都讲得都很好,我当时学的时候感觉不错,回来感觉收获很多。但进入现实工作中时,这良好的感觉就消失了,我想这是因为管理等课程是一门艺术,而这门艺术只能在具体的实践中体现。

学无止境,虽然本次的学习结束了,但更深入的学习才刚刚开始。在以后的工作中切实把学到的知识,真正的消化吸收,提炼升华,结合自己的岗位转化成为指导工作的新思路,才是真正的学习。

本次培训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企业员工,不仅要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化素养,更要有规划未来,沟通协调,应变创新等方面的能力,通过这次培训提高了我们的综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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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培训的心得体会

如今,企业法律培训越来越被重视,毫无疑问,它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参加过企业法律培训的员工,我深深感受到了它的价值和必要性。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其他企业和员工的法律培训有所启示。

第一段:认识企业法律培训的重要性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考验。企业法律培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参加法律培训,我意识到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法律培训的目的是增强员工的法律素养,让他们了解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只有具备这些知识和意识,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法律挑战,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段:法律培训的益处

企业法律培训不仅有助于员工的个人成长,也对企业有很多益处。首先,法律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让他们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其次,法律培训可以加强员工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与法律顾问和律师进行沟通和合作。此外,法律培训还能够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在日常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利益。最重要的是,法律培训可以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形成法律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法律培训的参与感和积极性

在我参加企业法律培训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参与感和积极性。首先,企业给予员工参加法律培训的机会和权益,让员工感受到自己的重要性和价值。其次,法律培训内容实用、案例引人入胜,能够激发员工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此外,培训形式灵活多样,有讲座、案例分析等,能够满足不同员工的学习需求。这种积极的参与感和学习积极性使我更愿意主动参与培训、吸收知识,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企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段:法律培训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企业法律培训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是企业重视的关键。首先,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是保证培训有效性的基础。培训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定制,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其次,培训形式与时俱进,采用多种方式,如线上课程、实地考察等,让员工参与感更强,学习效果更好。此外,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持续提升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的共赢

企业法律培训不仅有助于员工的个人成长,也为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益处。通过参加法律培训,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养,提升了自己的职业竞争力,还成为了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企业也因为员工的法律培训受益匪浅,不仅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升了企业的法律水平,还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企业法律培训实现了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的共赢。

总结:

通过参加企业法律培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培训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培训不仅增强了员工的法律素养,提高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而且培养了员工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未来,我将继续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培训,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员工能够认识到法律培训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企业法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1.摘要

是创业计划的一到两页的概括。包括以下方面:

――本创业的宗旨及商业模式

――我们的产品及服务

――目标市场的描述和预测

――竞争优势

――资金需求、资金筹措方法、销售总汇、资产负债汇总表

――团队概述

2.公司概述

公司概述应包括公司简介、详细的产品/服务描述、专利和相关技术以及它如何满足关键的顾客需求。

3.市场调查和分析

主要是阐释以下问题:

――顾客

――市场容量和趋势

――竞争和各自的竞争优势

――估计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

――市场发展的走势

4.公司战略

阐释公司如何进行竞争,它包括三个问题

――营销计划:定价和分销,广告和提升

――规划和开发计划:开发状态和目标,困难和风险

――制造和生产计划:生产周期,设备和改进

5.总体进度安排

公司的进度安排,包括以下领域的重要书件

――收入

――收支平衡点和正现金流

――市场份额

――产品开发介绍

――主要合作伙伴

――融资

6.风险因素的分析及应对

评估一下你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管理问题、市场状况、技术状况和财政状况),以及对所预测风险的防范。

7.管理团队

介绍公司的管理团队,其中要注意介绍各成员与管理公司有关的教育和工作背景(注意管理分工和互补);介绍领导层成员,创业顾问以及主要的投资人和持股情况。

8.财务计划

介绍公司的财务计划(如财务年度报表、资金需求、预计收入报表、资产负债预计表、现金流量表);并讨论关键的财务表现驱动因素。

一定要讨论如下几个杠杆:

――毛利和净利

――盈利能力和持久性

――固定的、可变的和半可变的成本

――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月数

――达到正现金流所需的月数

9.假定公司能够提供的利益

这是创业计划的“卖点”,包括

――总体的资金需求

――在这一轮融资中需要的是哪一级

――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投资人可以得到的回报,还可以讨论可能的投资人退出策略

[企业创业培训课件]

企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物业服务”是专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受业主委托(雇佣),为业主的不动产管理提供。分享了物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课件给大家!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