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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实用5篇)

时间:2023-10-02 23:50:36 作者:温柔雨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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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xx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 4月 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5年4月27日,律师到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 4月 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5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福新等13户村民(附申请人名单)

代表人胡凡荣,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15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5]5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8月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15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函》(鄂土资函[2015]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鄂土资函[2015]535号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征地土地在报批时属于高畈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均是府前居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府前居委会不但未如实告知被征地村民征地相关情况,还违背民-意,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书”,证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对告知书内容和征地基本情况无异议,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能够确保失地农民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经村组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研究决定放弃听证”,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府前居委会所证明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从未有人告知过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更不知道“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二:(103字)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三:(184字)

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

市安监局: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四:(487字)

申请人:________,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环评)(1337字)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厅,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1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_______份。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中山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

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________,女,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2004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2004年1月3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2004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福新等13户村民

代表人胡凡荣,男,20xx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6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xx年8月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鄂土资函[20xx]535号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征地土地在报批时属于高畈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均是府前居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府前居委会不但未如实告知被征地村民征地相关情况,还违背民-意,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书”,证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对告知书内容和征地基本情况无异议,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能够确保失地农民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经村组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研究决定放弃听证”,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府前居委会所证明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从未有人告知过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更不知道“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2、报批文件中的补充耕地文件“孝土资批(20xx)16号《关于大悟县东新乡、四姑镇、芳畈镇、彭店乡、高店乡水毁地复垦项目验收的批复》”,与事实不符,所涉及乡村并未增加复垦耕地。

3、被征用土地征用前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农户确认。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报批文件中看,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并未经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和农户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及征地协议签订确认表”中的6个签字,明显看出是三个人的笔迹,徐双千、徐德胜并非被征用土地所在小组的村民、亦非被征地农户,高申华是非农业人口,所以,在确认表上签字的三个人均无权签字确认。事实上,被征土地征用前均为菜地,平均年产值在13000元左右,被申请人未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按一般耕地产值1050元批准,属违法。

4、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0xx年5月6日之前,被申请人及相关国土部门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5、被申请人未对是否缴纳菜地开发基金进行审查。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基金标准为:县级市每亩3000至5000元。用地单位应缴纳菜地开发基金,被申请人未对此进行审查。

可见,被申请人作出批准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

综上,被申请人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且越权审批,所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

高福新等13户村民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撤销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申请书(949字)

申请人:樊则华,男,20xx年6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xx年从事律师工作,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因无法执业申请延期检审)。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

负责人:司长。

请求事项:依法责令被申请人:

二、依法查处周路等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以欺诈行为骗取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责令云南省司法厅赔偿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及行政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司-法-部撤销云南省司法厅将在职的公安干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为合伙执业律师的违法行政许可。

20xx年3月24日,你司书面告知:“我们已将你的申请材料转交司-法-部律师工作指导司处理”。

20xx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我们已依法受理……。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结果。

此间,申请人五次分别向司-法-部监察局、你司、吴爱英部长,书面要求依法督促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撤销云南省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至今仍无结果。

20xx年11月7日,申请人再次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被申请人在司-法-部91号令规定的30天时效内不作为,据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令其赔偿申请人的执业损失100万元。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申请人:樊则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告知函

樊则华:

司-法-部法制司转来你关于请求撤销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鉴于情况较为复杂,目前需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

二0xx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申请20xx年12月29日17:15时电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三:(1791字)

申请人乔xx,男,20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1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通信邮编、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被申请人:(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某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某法定职责。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写明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事实和理由:(具体展开,可分条分点阐述)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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