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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22篇)

时间:2024-01-09 00:01:15 作者:ZS文王

行政是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衔接的纽带,它确保了信息流通和工作协同。在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时,建议大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理解其内涵和核心要点。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通信邮编、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被申请人:(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某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某法定职责。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写明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事实和理由:(具体展开,可分条分点阐述)。

此致

(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行政复议一案,于。

****年**月**日向贵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望机关予以准许。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中山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

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快速充值

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快速充值

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公民申请复议的,须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具体所在地及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直接填写单位全称即可)

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公民申请复议的,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现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填写单位住所地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公民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委托代理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请求

(二)×××××××××;

……。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

(二)×××××××××;

(三)×××××××××;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身份证明复印件(公民申请复议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3.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申请人须在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月××日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08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学号是。本人曾在20__年11月份正因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刻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因此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群众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明白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因此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因此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发奋,此刻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此刻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够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必须不足,但是我会发奋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必须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状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样批评我,而是鼓励我,期望我不好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应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发奋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样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期望在发奋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发奋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期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十分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期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忙我,帮忙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期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坚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能够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坚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期望老师能够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敬礼!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厅,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厅长。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签名:

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

联系方式:187440*****。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范文

市人民政府:

我对市西城区大队作出的未履行调查职责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西城区大队已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2013年月日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对芜湖市工商局三山工商分局作出的芜湖科阳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芜湖科阳电热材料......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市人民政府:我对市西城区大队作出的未履行调查职责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西城区大队已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我对作出的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年月日......

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市安监局: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张xx_性别男出生年月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44xx11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住址xxx市x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刘xx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称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市xx区xxx路xx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xx区政府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xxx3〕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xxx3〕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门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

林权证撤销权行政复议申请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方可撤销赠与,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法定撤销则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同时,当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有别于赠与人自身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相关法规。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xx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 4月 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5年4月27日,律师到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 4月 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5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15]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福新等13户村民(附申请人名单)

代表人胡凡荣,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15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5]5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8月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15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函》(鄂土资函[2015]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鄂土资函[2015]535号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征地土地在报批时属于高畈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均是府前居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府前居委会不但未如实告知被征地村民征地相关情况,还违背民-意,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书”,证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对告知书内容和征地基本情况无异议,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能够确保失地农民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经村组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研究决定放弃听证”,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府前居委会所证明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从未有人告知过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更不知道“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二:(103字)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三:(184字)

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

市安监局: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四:(487字)

申请人:________,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环评)(1337字)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厅,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1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________,女,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2004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2004年1月3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2004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福新等13户村民

代表人胡凡荣,男,20xx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6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xx年8月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鄂土资函[20xx]535号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征地土地在报批时属于高畈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均是府前居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府前居委会不但未如实告知被征地村民征地相关情况,还违背民-意,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书”,证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对告知书内容和征地基本情况无异议,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能够确保失地农民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经村组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研究决定放弃听证”,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府前居委会所证明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从未有人告知过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更不知道“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2、报批文件中的补充耕地文件“孝土资批(20xx)16号《关于大悟县东新乡、四姑镇、芳畈镇、彭店乡、高店乡水毁地复垦项目验收的批复》”,与事实不符,所涉及乡村并未增加复垦耕地。

3、被征用土地征用前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农户确认。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报批文件中看,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并未经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和农户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及征地协议签订确认表”中的6个签字,明显看出是三个人的笔迹,徐双千、徐德胜并非被征用土地所在小组的村民、亦非被征地农户,高申华是非农业人口,所以,在确认表上签字的三个人均无权签字确认。事实上,被征土地征用前均为菜地,平均年产值在13000元左右,被申请人未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按一般耕地产值1050元批准,属违法。

4、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0xx年5月6日之前,被申请人及相关国土部门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5、被申请人未对是否缴纳菜地开发基金进行审查。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基金标准为:县级市每亩3000至5000元。用地单位应缴纳菜地开发基金,被申请人未对此进行审查。

可见,被申请人作出批准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

综上,被申请人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且越权审批,所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

高福新等13户村民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撤销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申请书(949字)

申请人:樊则华,男,20xx年6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xx年从事律师工作,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因无法执业申请延期检审)。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

负责人:司长。

请求事项:依法责令被申请人:

二、依法查处周路等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以欺诈行为骗取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责令云南省司法厅赔偿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及行政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司-法-部撤销云南省司法厅将在职的公安干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为合伙执业律师的违法行政许可。

20xx年3月24日,你司书面告知:“我们已将你的申请材料转交司-法-部律师工作指导司处理”。

20xx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我们已依法受理……。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结果。

此间,申请人五次分别向司-法-部监察局、你司、吴爱英部长,书面要求依法督促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撤销云南省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至今仍无结果。

20xx年11月7日,申请人再次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被申请人在司-法-部91号令规定的30天时效内不作为,据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令其赔偿申请人的执业损失100万元。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申请人:樊则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告知函

樊则华:

司-法-部法制司转来你关于请求撤销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鉴于情况较为复杂,目前需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

二0xx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申请20xx年12月29日17:15时电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三:(1791字)

申请人乔xx,男,20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1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撤销行政复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安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号。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销行政复议。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______工字第______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___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安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案由:因对______(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乡村三队村民,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________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平方米,年月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年月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性别:__,出生年月__。

家庭住址:__,联系电话:___。

被申请人:__,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局长。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__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乔** 性别: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

联系方式:187440*****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 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1月7日

撤销行政复议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公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收到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xx)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

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

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

此致

敬礼!

xxx市xxx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3日

撤销行政复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申请书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