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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09-19 09:11:20 作者:曼珠 2023年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汇总5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

5月9日下午,今年的职业教育活动周启动仪式在我校报告厅召开。xx市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xx参加会议并为我们详细解读了新的职业教育法。听了彭局长的解读,我明白:职教的春天来了。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通过学习,我发现新规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把握。

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

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

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

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

作为一名从事了近20年的职业学校的后勤工作者。学习了新的职业教育法,我深感肩上的责任又重了许多,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壮大离不开一群默默奉献的后勤人。为了职业教育的明天,我们无怨无悔!奋力前行。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三

一学期已经结束了,回首这学期的.班主任工作,我感慨万分,因为我没有虚度光阴,因为我尽心尽力,我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很兴奋,很满足,同时也很自豪,因为我的学生进步了,更因为她们都能够顺利毕业了。看着他们每天的点滴进步,我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收获的喜悦。在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怀帮助下,我不仅圆满地完成了教学任务,还在思想业务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有关方面总结如下:

每个学期开学初我都要逐一对学生进行电话家访,及时了解学生在假期的生活和心理的动态,对那些有辍学想法的学生协同家长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有了家长的支持,多数学生会重返校园。平时也要多与这些孩子及家长沟通,让每个学生感受到老师的爱,感受到学校就是自己的家。有时看似简单的话语,在家长和学生的心里却是暖融融的,同时也拉近了教师和学生以及家长的距离。在孩子的世界里,比较有影响力的就是老师和家长,所以与家长进行良好沟通是减少学生辍学可能性的最直接必要的措施之一。

重视班会课的作用,坚持每堂班会课都要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主题的思想教育,树立好的榜样与典型,使学生具有集体荣誉感,使班级形成良好的风气。

下面,我例举自我感觉上得比较成功的一堂班会课。例如:在上学期5月份的一次班会课,我班围绕母亲节为主题开展了一堂“感恩—母亲节”为主题的班会课。记得在课堂上,其中我给学生播放了一个视频叫“天堂的午餐”,视频内容主要是讲述儿子给去世的妈妈做了一顿盼望已久的午餐,却只能是送往天堂的午餐。看完这个视频后我要求同学们发表感想和各自分享一些自己与父母之间真实的小故事,在分享的过程中,我也把我事先从他们父母了解到某些同学本身不知道的一些感人故事,在课堂上我转述给全班同学,无论是故事当中的主角或其他同学们,也包括我自己在内都被这一个又一个感人的故事感动得泪流满面。课后,我安排了两个任务给孩子们利用周末两天时间回家去完成,第一,亲自制作一张贺卡送给母亲;第二,亲自去买菜,然后亲自下厨做一顿饭菜给自己的母亲或家人品尝。

事后,我利用周末两天晚上的时间,通过电话方式一一联系到孩子们的家长,询问他们的孩子有没有按要求去完成该项任务。让我出乎意料的是,通过各家长的确认,全班33位孩子都能够按要求去完成这项任务(有个别单亲家庭的学生回来还告诉我,老师,虽然我的母亲不在,但我同样亲手做了一顿晚餐给我的父亲品尝,因为我的父亲给了双倍的爱给我),还有个别家长,还没等得及我打电话过去询问,她们已经主动打电话过来,说要感谢老师,感谢班主任安排了这项任务给她的孩子,看似简简单单的一顿饭菜,却圆了母亲十多年来的一个心愿。同学们的行为,不但感动了她的母亲及她的家人,更深深地感动了我。从最终的效果来看,让我觉得这是一节非常成功的主题班会课。因为通过对家长的回访,确认最终的目的达到了,同时,通过这次班会课也努力唤回学生回报爱心的良知,学会感恩,用实际行动报答父母、老师和社会。

新学期开始,学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环境,要独立面对学习和生活,难免产生了恐惧情绪,还有一些同学还没有进入学习就产生烦躁情绪。因此,为孩子们营造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以及培养学生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向往和喜爱的良好心态成为工作的重点。

首先,注重班级文化氛围建设,让同学们在一定的文化环境熏陶中成长起来。通过利用班会课,由班干部组织全班同学共同参与、讨论出符合我班现状的班级目标——规范、和谐、向上的学习型班集体。然后,大家共同用智慧和双手把课室布置变成为温馨的小家园。在我们课室黑板两边各一条标语:(左边)打造优秀集体,(右边)不让一个人掉队。这就是我们的《班级理念》,在课室布置上左边的是海洋世界,右边是松林公园,我们班的同学们都说,在课室上课就像在幼儿园的感觉一样,都是花花绿绿的世界,但感觉很踏实,很快乐。其实,班级的文化氛围建设,它能把班级成员的个人利益与班级的命运和前途紧紧相联,使学生产生“这是我的班级,我是这个班级的学生”的意识。

其次,需要建立和谐向上的班集体。在班级的各项活动中,想方设法尽量让那些对学习不太感兴趣的学生参加,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在班中的地位,感受到了温暖的班级气氛,得到了发挥个人才华机会,有了展示个人能力的平台,感觉到自己是班集体一个重要组织成员,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另外,在班级中教育全体学生要一视同仁,让每位学生在班级中都能体现到自己的尊严。不会因为学习或生活的困难而产生辍学的念头。

首先鼓励他们要有自信心,每个班级都会有一部分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对于这些学生以及单亲家庭的学生,我会在生活上多关心,也会经常鼓励他们多参与社会实践工作,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所获得的收获,来补充自己在校所需的最基本的伙食费。我班大部分学生都利用暑假(周末)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在本学期开学初通过电话方式逐一向家长了解到大部分同学在暑假期间都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有个别同学回来告诉我说,假期做了两个月的工作,赚来的钱就为了买一台手机,但大部分同学都说这学期生活费基本可以自己解决。通过他们在假期参加工作的经历,他们回校后写下参加社会实践的工作心得,同时,利用班会课让大家共同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从学校到企业,从学生到员工,环境和角色的转变学生需要一个过程,要平息学生情绪和思想的波动,使学生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要求,需要提高同学们的思想认识,同时也要解决他们实际的问题。稳定他们的情绪,使他们能安心地积极地面对工作,完成实习的任务。为了使同学们端正对实习的态度,实习前期我们积极地每天晚上都走访每一个学生宿舍,跟同学们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安抚他们的情绪,化解他们的疑虑。除了思想教育之外,我们还尽可能为学生解决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使学生安心工作。一周之后我回到了学校,实习跟踪工作难度又加大了,所以实习后期只能实行“远程控制”,我的做法是保证每天一个电话,我们班学生刚好分配在6间宿舍,我在每一个宿舍找一个责任心强的学生,并保持每周至少一次的电话联系,剩下的一天打给班长。让我欣慰的是每当我打电话过去,宿舍的其他同学都会抢着听电话,就这样整个宿舍的同学都轮了个遍,也就能及时了解掌握该宿舍的动态,并询问其他宿舍的特殊情况,当然,对于“爆料”的内容最好是用信息来交流。另外,我每天都会关注学生的qq和微信的更新,了解学生最真实的想法及思想动态。

作为一个班主任,时常与孩子们一起相处,产生了一种很自我的感觉——那是幸福的,也许在常人眼里看来是一件很寻常的小事,但在体验者的心里就是一种幸福,从中可以品出快乐的滋味。如:早晨走进教室,听到琅琅的读书声,我是幸福的;看到学校常规评比,班级获得了流动红旗,我是幸福的;看到经过师生的共同努力,被评为“文明班级”,我是幸福的;看到顽劣异常的学生有了转变也认识到他要好好读书时,我也是幸福的;看到学生在随笔中对老师的一句称赞,我更是幸福的……虽然时常感觉当班主任很累,但每天看到孩子们的进步,所有的付出和辛酸都值得,因为都融化在这幸福之中了。这时的我会满怀欣喜地说:“我是一个幸福的班主任!”

回顾本学期的班主任工作,在班级管理方面,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和进修,改进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班主任管理的艺术和水平,坚持以积累工作经验为目的。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篇四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早在1991年,我国即制定了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外部环境。xx年10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版《未保法》”)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我们公证机构又可以在哪些方面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值此新版《未保法》即将实施之际,我们在此重新关注并审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创新以及公证在此之中的作用和效能。

一、新版《未保法》的创新制度安排

此次新版《未保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四大保护的体系之上,增设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大章节,不仅明确了政府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能和责任,同时也针对目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创新地增设了“网络保护”,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家长以及政府机关的有关权利及义务。此外,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还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明确创设了对未成年人的代为照护制度,在“家庭保护”一章主要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哪些人不能作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要求等内容。由此可见,新版《未保法》紧扣社会发展的现实,有效填补了原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诸多空白,同时也对家长、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保护,公证能做什么?

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几点体会

(一)公证参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代为照护

新版《未保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委托照护制度是对原有的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委托人的监护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照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避免了监护人“一委托了之”,怠于行使监护义务的风险。从法律制度的实施角度着眼,委托照护对于监护人、照护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更为明确的法律要求,同时也对禁止担任照护人的有关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委托照护不能仅仅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思任意设定,公证机构在这一环节中的介入非常有必要。通过对委托照护协议进行公证,一方面公证机构可以凭借法律专业优势对委托照护协议是否合法、照护人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禁止性情形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可以明确固定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避免委托照护行为发生纠纷、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经公证的委托照护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也便于学校、居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识别、确认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情况,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参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新版《未保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在实践中,一旦网络上出现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需要一种迅速、有效固定相关侵权信息的方式,而公证保全证据在这一方面具有独有的优势。通过对有关网络侵权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方面可以尽快通知网络服务提供方或有关部门要求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另一方面则可以有效固定相关侵权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或索赔留存证据。从网络服务提供方的角度出发,如发现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出现他人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同样也可以立即向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删除有关侵权信息,一方面可以迅速消除影响、避免责任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预防信息发布方与网络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争议纠纷。目前业已成熟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必将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有效法律武器。

(三)离婚中的未成年人公证保护

当下,社会中的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家庭中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妥善安排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课题。新版《未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建议离婚夫妻双方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的离婚协议申办离婚协议公证,由公证人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合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尽可能减少离婚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从而为未成年人成长培育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课题,家长、学校、政府、社会机构或企业等各方面都应当关注、重视这一课题,对于公证机构而言亦是如此。为了让未成年人在一个更健康、更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茁壮成长,我们公证人理当肩负起有关社会职责,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尽自己应尽的力量。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