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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通用19篇)

时间:2023-12-24 20:17:23 作者:碧墨

调查报告是一种基于实际情况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的书面材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调查报告成为我们重要的表达方式之一,下面是一些经典的调查报告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局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调研,初步认识如下: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密切关系。

1、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发展观以协调发展为中心,就是实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房管事业的发展包括反腐败工作的发展。联系房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纪检监察工作要树立和落实协调发展的观念,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房管事业实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2、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反映群众呼声,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坚持执政为民,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3、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保障政策正确执行。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以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的,要求在现代化建设中,正确执行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有效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拓展工作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各种妨碍科学发展行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正确地落到实处。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纪检监察人员解决的问题。

1、盲目乱干损害发展的风气问题。一是盲目决策出“坏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把政绩视为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本,决策办事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惜耗费巨资上项目、摆阔气,兴建一些楼堂馆所,甚至是“半截子”工程,短时内看起来“很热闹”、“有政绩”,其实给当地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难于愈合的创伤。二是装腔作势出“虚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创业发展的干劲不足,飘浮作风盛行,热衷于浮夸唱功,没干的说干了、干得少说得多、干得差说得好、干得虚说成实,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见诸行动、落在实处的虚无飘渺,结果各项事业错失机遇,致使当地发展速度慢。三是欺上瞒下出“假政绩”的风气。少数地方认为发展得好不好,在于得到上级的誉美之辞,抓发展做工作习惯于简单地照抄照搬,致使抓项目办事情不顾群众所愿、不求群众满意、不惜损害群众利益,结果面子工程上马了,群众利益受损了,干群矛盾上升了,发展的阻力增大了。

2、忽视反腐败工作的思想问题。一是追求片面发展,放松党风廉政的思想建设。部分单位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认为实现发展简单的等同于增加收入,一味追求在经济上的高指标,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虚于应付,抓不出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假借发展名义,破坏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少数党员干部宗旨观念淡化、党性脱化,往往心存侥幸,打着发展的旗号作幌子,暗地里干着违纪违法的事情,一旦遇到监督检查就摆出为了发展作理由,企图逃避法纪约束。三是担心影响发展,放弃反腐__职责的思想。一些纪检监察人员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把握不准,认为抓发展要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担心反腐__抓得太紧会影响发展,对有些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充分履行职责。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需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保障的对策。

1、抓好反腐__教育,从思想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指导正确的行动,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一。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以抓党风廉政教育为切入点,将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一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领导干部认识清醒、行为清廉、干事清正,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为最高利益。二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在广大群众心中牢固树立领导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三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教育领导干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在作决策、办事情、做工作时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2、抓好惩防体系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之中,必须不断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抓好教育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完成好制度建设任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增强制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的功能,制度建设的过程和制度的具体要求都要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将科学发展观体现到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中去,明确要求不准搞形象工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搞地方保护损害全局发展、不准以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大多数人的发展、不准只顾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发展。二是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结合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全面建设各方面制度,包括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同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衔接和整体效用,形成完善而严密的廉政制度体系。三是坚持实用可行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注意把经过实践检验效果比较好、已经成熟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制度,注意盯紧腐败易发高发的工作岗位和环节,抓紧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另外,制定的制度,必须针对性强,内容具体,环节清楚,简洁明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和落实,便于发挥制度的约束、警示和激励作用。

3、抓好党风廉政检查,从作风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干事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作风要求。没有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的作风,科学发展观就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空话。纪检监察人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通过开展党政纪律检查,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优化效能,依法行政,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协助党组完善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在决策中“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目标;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决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加强行政监察,不断拓展行政监察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任务之一,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及时纠正妨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三是要查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对那些阳奉阴违、我行我素者,热衷“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强调部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者,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1、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发展观以协调发展为中心,就是实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房管事业的发展包括反腐败工作的发展。联系房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纪检监察工作要树立和落实协调发展的观念,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房管事业实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2、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反映群众呼声,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坚持执政为民,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3、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保障政策正确执行。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以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的,要求在现代化建设中,正确执行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有效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拓展工作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各种妨碍科学发展行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正确地落到实处。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纪检监察人员解决的问题。

1、盲目乱干损害发展的风气问题。一是盲目决策出坏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把政绩视为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本,决策办事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惜耗费巨资上项目、摆阔气,兴建一些楼堂馆所,甚至是半截子工程,短时内看起来很热闹、有政绩,其实给当地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难于愈合的创伤。二是装腔作势出虚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创业发展的干劲不足,飘浮作风盛行,热衷于浮夸唱功,没干的说干了、干得少说得多、干得差说得好、干得虚说成实,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见诸行动、落在实处的虚无飘渺,结果各项事业错失机遇,致使当地发展速度慢。三是欺上瞒下出假政绩的风气。少数地方认为发展得好不好,在于得到上级的誉美之辞,抓发展做工作习惯于简单地照抄照搬,致使抓项目办事情不顾群众所愿、不求群众满意、不惜损害群众利益,结果面子工程上马了,群众利益受损了,干群矛盾上升了,发展的阻力增大了。

2、忽视反腐败工作的思想问题。一是追求片面发展,放松党风廉政的思想建设。部分单位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认为实现发展简单的等同于增加收入,一味追求在经济上的高指标,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虚于应付,抓不出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假借发展名义,破坏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少数党员干部宗旨观念淡化、党性脱化,往往心存侥幸,打着发展的旗号作幌子,暗地里干着违纪违法的事情,一旦遇到监督检查就摆出为了发展作理由,企图逃避法纪约束。三是担心影响发展,放弃反腐倡廉职责的思想。一些纪检监察人员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把握不准,认为抓发展要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担心反腐倡廉抓得太紧会影响发展,对有些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充分履行职责。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需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保障的对策。

1、抓好反腐倡廉教育,从思想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指导正确的行动,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一。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以抓党风廉政教育为切入点,将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一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领导干部认识清醒、行为清廉、干事清正,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为最高利益。二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在广大群众心中牢固树立领导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三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教育领导干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在作决策、办事情、做工作时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2、抓好惩防体系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之中,必须不断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反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抓好教育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完成好制度建设任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增强制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的功能,制度建设的过程和制度的具体要求都要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将科学发展观体现到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中去,明确要求不准搞形象工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搞地方保护损害全局发展、不准以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大多数人的发展、不准只顾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发展。二是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结合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全面建设各方面制度,包括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同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衔接和整体效用,形成完善而严密的廉政制度体系。三是坚持实用可行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注意把经过实践检验效果比较好、已经成熟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制度,注意盯紧腐败易发高发的工作岗位和环节,抓紧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另外,制定的制度,必须针对性强,内容具体,环节清楚,简洁明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和落实,便于发挥制度的约束、警示和激励作用。

3、抓好党风廉政检查,从作风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干事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作风要求。没有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的作风,科学发展观就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空话。纪检监察人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通过开展党政纪律检查,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优化效能,依法行政,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协助党组完善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在决策中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目标;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决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加强行政监察,不断拓展行政监察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任务之一,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及时纠正妨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三是要查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对那些阳奉阴违、我行我素者,热衷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强调部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者,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案件调查报告

11月2日,市环保局龙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务热线转来的投诉件,群众投诉金海湾酒店南侧、南国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开业,每晚营业至次日凌晨三、四点,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班子立即落实专人研究案情、积极部署调查事项,并于11月3日开始一系列调查处理工作。现将该信访案阶段性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

老尚格酒吧旧址正在装修,尚未启用,新址与旧址北部相邻,为钢筋混凝土+钢屋架结构,总面积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层,建筑高度6.4米,东侧原龙湖乐园露天舞台位置搭建的歌舞娱乐大厅为钢屋架结构,其北侧外墙为落地玻璃幕墙。

新址具备以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并获批准的临时规划许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预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xx市xx区尚格酒吧),目前已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

(二)企业环保审批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环保局整体报建龙湖乐园项目(编号:(1987)汕环建字第10号),之后园内多个新、扩、改项目均以该司名义办理环保报批手续,包括1999年“汕特龙湖乐园凯旋门演歌台”歌舞厅及卡拉ok项目与20xx年项目名称变更的申办;然而,事实上龙湖乐园东侧酒吧娱乐项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凯旋门等三家)是由xx市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承租再转包或参与经营的,我局执法人员日前走访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其项目部负责人介绍并证实了这一情况。经查,新尚格酒吧地块也是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追加租赁的,不同的是,项目的建设及各类报批手续均由尚格酒吧独立承担,截止事发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营业。

(三)实施环境监管情况。

我局第一次对尚格酒吧实施现场检查,便对其环保报建情况与“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其正常营业状态下噪声排放状况进行了突击核查和监测,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后来,我执法人员还请酒吧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协助调查,进一步确认该酒吧娱乐项目违规建设及噪声污染扰民事实,并向其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和《关于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积极对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扰民现象。

(一)严重扰民阶段。

11月1日开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侧正门外搭建了200m2用于开业庆典的临时舞台,期间构筑物场内开始试业,场外临时舞台则调试音响,高强音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11月2日,我局接获第一宗扰民投诉,立即协调有关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口头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扰民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众和有关部门转来的扰民投诉陆续增加,事态不断升级,我局遂于3日进行专案研究,确立了“耐心细致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以科学严谨的噪声声级监测数据来衡量被诉企业噪声污染状况,以最快的响应降低噪声污染强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针,并责成由分管副局长罗宏忠带队、由综合整治股和监测站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深入细致调查处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与教育引导阶段。

我局执法人员11月4日夜赶赴现场调查时,确认尚格酒吧的场外露天临时舞台是主要的扰民污染源之一,便当场责令该酒吧必须全过程控制音响音量,尽量缩短开业庆典时间,庆典结束立即拆除临时舞台及清理现场音响设备。

此外,该酒吧场内歌舞厅营业时,超重低音音响产生的噪声影响十分强烈。我执法人员在该酒吧北侧边界测点测得其夜间场界噪声值为69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xx)19分贝,属严重超标情形;同时,还在金海湾大酒店南侧露天停车场南围墙内及酒店附楼301房房间内也布点进行参照性监测,测定结果显示尚格酒吧低音音响对周边的影响颇大。我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降低音响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落实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过渡期间,无条件地控制音响音量,避免噪声持续污染扰民。

5日晚上,开业庆典如期举行,酒吧方也如约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场外音响设备义务,未再持续产生噪声影响。不过,酒吧场内歌舞厅超重低音音响扰民的现象则未明显改观,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声扰民举报和投诉。

盗窃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黄某的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0月6日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二、案件经过。

20**年4月9日零时30分,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20**年4月22日。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20**年上半年,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v^理论和^v^三个代表^v^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v^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v^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部署,在县直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抓紧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大防治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保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健康发展和质监队伍的健康成长。现就我局上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v^署和要求我局对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为加强领导,局党支部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成立办公室,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结合中央、省、市、县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支部与机关党委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把工作做了具体分解和落实,做到具体工作有专门人员负责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沾办发[20**]26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一是把文件精神贯彻传达到了每位干部,让全体干部职工掌握了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等,做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二是结合实际,认真安排布置工作,把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了具体研究、具体分解和具体安排,制定了工作责任办法;三是结合实际,按照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个时期的各项具体工作,重在抓落实;四是党支部结合要求,认真抓好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切实做到查缺补漏,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对支部党员干部进行认真考核考查,对支部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认真考评。

三、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实施纲要》。

自去年开始学习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实施纲要》以来,我局一是坚持以^v^理论和^v^三个代表^v^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v^和十六届五中和省、市、县纪委会议精神,着眼于提高反腐__能力,全面领会《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正确把握惩治和预__败的关系,深刻理解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以改革统揽预__败各项工作的深刻内涵。从而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认识,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了中央反腐__要求和文件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了贯彻执行《实施纲要》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二是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学习党章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深入地推进《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确实做到了贯彻好、落实好《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

四、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v^八条禁令^v^。

我局领导对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工作极为重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坚持第一责任人思想意识,组织、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强化责任、严格要求。一是继续抓好学习教育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从实践^v^三个代表^v^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贯彻落实^v^八条禁令^v^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传达到了每一位干部职工,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重新学习^v^八条禁令^v^,把贯彻执行^v^八条禁令^v^作为日常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了关于加强对^v^八条禁令^v^学习教育要求。二是严格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在工作中,要求要用^v^八条禁令^v^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行为,坚决杜绝纪律松懈、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等不良作风和行为,要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要做到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努力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质监部门和建设人民满意行政机关。局领导承诺,一定要带头严格执行^v^八条禁令^v^,管好自己和自己的干部职工。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做到令行禁止,并强调决不允许出现一边进行^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一边做出损害群众利益和违法违纪的事。为保证《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加强廉政建设,我局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建立健全了《加强组织纪律、思想政治建设的规定》等规章制度,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奠定了制度保障。我局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积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执行公务中向服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发放廉政监督卡等,勇于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自^v^八条禁令^v^实行以来,我局没有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人和事。

五、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自2005年来,我局严格按照[2005]29号、[2005]36号文件的部署的要求,通过认真安排、精密组织、强化措施,坚持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为促进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我坚持以学习教育和撰写心得体会检验干部职工对廉政文化的认识为手段,以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为要求,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工作目标来考核廉政文化教育成效,在全局形成了良好的文化氛围。通过开展廉政文化教育,进一步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重在建设的方针;丰富和深化反腐__教育的内涵,把反腐__教育同各方面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教育领域,提高教育效果;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营造了更加深厚的道德文化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六、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v^力运行的监督(一)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要求,我局继续清理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并把清理情况报送到法制部门进行公示。

(二)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自觉接受上级质监部门对下级质监部门的层级监督以及人大、政协等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纠正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牟取私利、超越职权乱执法以及执法人员野蛮执法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全面推行质监工作政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行政事务在阳光下运作,增强质监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意识和责任。重点公开人民群众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以及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七、以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为重点,加强行风建设(一)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提高办事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今年以来,我局继续落实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把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行政等人民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公开。同时对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等时限进行了缩短,进一步提高了办事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做到了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继续深化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我局要求每个干部职工都要深入开展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工程,从自身做起,从每一个工作岗位做起,每一件事情都要认真抓好抓实,以进一步树立质监部门形象,推进系统行风建设。

八、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今年来,我局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并将学习贯穿于全年的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推进反腐__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党章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原文,做到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熟悉党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做到了带头学习,模范表率。二是把学习贯彻党章与强化监督制约结合起来,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三是与开展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相结合,为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科学发展观奠定了良好基础。四是与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相结合,加强了公务员廉政勤政教育培训,切实做好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相关工作。五是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廉政理论研究,创新反腐__教育形式,促进了廉政教育。六是与加支部建设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质监干部队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思想组织作风保证。

九、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工作。

2006年以来,我局按照县纪委的安排和部署,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各项工作要求,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会议精神,全面布置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我局党支部结合实际及时研究部署了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__工作,明确了全年我局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即紧密结合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工作,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立足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抓巩固、抓落实、抓提高,严明党纪政纪,维护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并制定了工作内容、基本步骤、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我局严格按照《**县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工作研究,对具体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布置。同时,结合单位实际一,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长期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

三是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我局设立了监察人员,依照纪检监察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坚持抓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了对本单位人、财、物、事监督管理作用。同时,对外公示举报电话、邮箱,勇于接受社会各界和人大、政协的监督。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集中精力抓好机关队伍建设。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我局监察人员坚持深入调研和走访服务对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加强学习和教育,不断加强了机关队伍建设。

总之,在20**年上半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按照县委的总体安排部署,全面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稳定发民营造良好环境。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也是县级党委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者和主力军,其地位举足轻重。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惩防体系建设任务要求和反腐__建设的需要,不断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至关重要。

一、河口区纪委机关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河口区纪委机关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注重从思想、组织、作风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坚持以强化工作来带动机关建设,以机关建设来提升工作水平,纪委机关实力进一步增强。

(二)关心关注民生,注重增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影响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于基层,更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更需要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需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是以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来维护群众。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维护、实现、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强化教育收费工作监督检查,深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探索医疗体制改革,“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建立治理公路“三乱”执法责任制,推行农民减负“一票否决制”,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以积极化解基层矛盾来团结群众。针对近年来影响农村基层稳定的部分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农村财务重点项目清理工作,检查清理了20xx年4月以来177个行政村涉及油田补偿款、土地承包款、部门援助款、个人捐助款、私贷私借款、集体资产出租出让收益款“体外循环”、规避“乡管”、支出混乱等问题,由区一级直接下查到村,向老百姓交了一笔“明白账”、“放心账”;实施农村小型工程招投标制度,将农村小型工程建设中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纳入招投标范围,维护了农村稳定,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基层反腐__建设的实际成果。三是以创新有效机制举措来服务群众。在加强对涉企、涉农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的同时,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更有效地服务新农村建设,结合河口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从容易滋生腐败的各个环节入手,逐项建立制度,探索推行了群众申请事项全程代办制、重大村务决策票决制、为民办事双向承诺制、农村财务定期审计制等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建设,转变了党风政风,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三)强化资源整合,注重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战斗力。油地军港共处一地是河口的基本区情。区纪委监察局机关注重用长远的眼光、发散的思维、联合的意识来研究工作,使河口反腐__建设更具特色、更富成效。一是以推行人大、政协、纪委机关协同监督来促进党外监督。建立“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在执纪执法联合检查、政风行风联合评议等方面建立协同配合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监督资源,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目前,“三机关”开展联合监督检查6次,收到良好效果。二是以建立油地纪委联席会议制度来形成工作合力。油地双方致力于“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相融并促、共同发展”,研究和探索油地纪委协调配合的运作机制和实施办法,在事关河口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区域性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重点事项、重要活动方面,加强互动交流,形成同向合力,大力提升了反腐__建设工作水平。三是以实行纪委常委分片联系反腐__工作制度来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致力于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纪委常委每月至少1天到所联系片内各部门、单位开展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度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联系片内部门、单位反腐__工作分析会,听取联系片内部门、单位反腐__工作情况,对所联系片内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

(四)发挥品牌效应,注重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公信力。为进一步提升反腐__工作水平,塑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自去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机关精心打造“倾心护航”机关品牌,以创建“五型机关”为载体,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学习理念,抓好学习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绩效理念,抓好勤廉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创新理念,抓好创新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服务理念,抓好服务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机关精神,抓好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存在问题。

(一)机构编制不足。河口区纪委监察局机关编制14人,包括2名工勤编,成立的经济发展环境管理办公室隶属于纪委监察局,编制6人,合计编制20人。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日臻增加,而人员编制一直未作相应调整,远远不能适应反腐败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现象。

(二)机构设置不全。根据国家行政机构设置要求,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一般对口设置,但对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讲,科室设置合并现象普遍,某些科室承担上级对口的两个或三个科室职能,比如,河口区纪委办公室向上承担市纪委办公室、研究室、干部室的工作职能,区纪委执法室承担市纪委执法室、监察综合室的职责。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属于基层组织,承担工作任务量大,而人手却很少,造成工作压力较大。

(三)个别机制不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大案要案的不断出现,许多纪检监察干部走上了反腐一线,推上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一般而言,除县纪委书记异地交流任职外,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工作左右制肘的被动局面。另外,县级纪委常委在同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带头开展工作方面,由于级别低于工作对象,往往出现工作体制不理顺问题。

(四)干部出口不畅。河口区纪委9名科级干部中,在机关工作近20年的1人,超过10年的3人,5年至10年的2人,个别同志长期工作于纪检监察战线,随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也缺乏同其他单位进行工作交流,不利于干部多岗位培养锻炼,同时也影响了年轻干部的成长进步。

三、意见及建议。

(一)始终服从服务发展,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作用,协助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建设,把反腐__工作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

(二)牢记党的宗旨,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反腐__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事关全局的热点难点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上,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主题,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为着眼点,服从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抓住维护群众利益这个根本,把改进干部作风体现到为群众办实事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素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推进党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三)坚决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查处基层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努力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效果。注重采取依纪依法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方法,妥善慎重及时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要立足于维护好、发展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群众反映的问题一个一个地分析研究,一项一项地处理,做实、做细、做深,保障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的满意程度。

(四)加强机关组织建设,健全干部管理和内部激励机制。一是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在配齐配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上,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不仅对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也提倡机关内部进行交流。二是健全轮岗制度。应进一步健全机关内部的岗位轮换制度,对中青年干部的轮岗应有计划地进行,合理设定轮岗年限,要求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工作满期后必须轮岗。三是建立竞争上岗制度。为鼓励竞争,促使人才脱颖而出,应建立县级纪检监察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以保持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四是抓好干部培训工作。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培养纪检监察综合人才,对在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专业系统培训,既学业务,也学管理、金融、法律、电脑等综合知识,以此提高干部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报告范文

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新的实践,必然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我们在学习小弟单位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特点;遵循审理工作的规律,符合人防工作实际,力争增强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以来的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纪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案件调查报告

术学院的扩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方案带给依据,特撰写此市场调查报告。

根据我们调查显示我校学生对图书及报刊的选取主要在于更新快,涉及面广的图书。就男生而言,喜欢有关动漫的和体育方面的书籍。而女生就比较倾向于言情、娱乐等方面的书籍。一般时尚娱乐的书籍比较受同学的欢迎。然而,除辅导书外的书籍当中,小说占畅销书总排行的大部分,并且悬疑,言情,青春,武侠小说占大部分,主要是青年人所选的阅读对象;历史,财经,军事方面的图书也占有必须的比例。虽然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我校对图书的需求,但是我们也发现了其他一系列问题。透过观察以及从我在三联书店工作的同学那里了解到,就目前的图书市场行情来看,励志类图书居畅销书之首,学习类图书居其次,休闲生活类紧随其后。我们学校图书馆励志类的图书也是借阅率的,或许励志类的图书对同学的“励志”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同学对它的还是很热衷的。

并且,我们了解到大多数购买者对于书的价钱也是比较在乎的。根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对十元以下的书籍报刊比较能理解而二十元以上则需要针对个人对书的或作者的钟爱程度来说的。在同等的消费潜力下,花30元钱吃一顿快餐或者打一次出租车时,很多人会觉得物有所值,若用相同的价钱买一本书,却往往心有不甘。由此可见,公众在选取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时,往往更倾向于物质消费,因为报刊杂志在高校的普遍性,全体在校学生都是调查对象,但因为家庭经济背景的差异,全校学生月生活支出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消费购买习惯的差异性,因此他(她)们在选取报刊杂志的种类、价格上都会有所不同。目前,大部分学生表示能理解的报刊杂志价格在10元内。

案件调查报告

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76亩,烧毁林木蓄积393立方米,烧毁幼林6500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2140元。

四、绝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组干部,有的涉及乡镇领导,他们均认为超指标砍伐不要紧,林业站发现了最多罚点款,或者认为为了村组或乡镇集体利益超指标砍伐一点林木只有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对超指标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如有人认为树是村集体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管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其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何要其个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杨清权,系县茶坪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多次组织村民无证砍伐乡管林木,执法犯知法,共滥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2万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了解采伐地点资源状况,把采伐地点定得不具体,甚至只规定到村到组,无法进行作业设计或根本不搞作业设计,造成采伐混乱。另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检尺,有的甚至连砍代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运输检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执法欠力度,打击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林业公、检、法的经费始终没有解决,办案费用均是自理,并有创收任务,因此,严重存在“以罚养警”现象。致使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林业公安以罚代刑消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罚,其中更多的是被判处了缓刑。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组干部滥伐林木案件屡屡发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对策。

一、法律宣传要深入,形式要多样化。《森林法》虽已实施十多年,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对该法的内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这么个法,对违反该法要受何种处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写写标语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组、到农家,形式多样化,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采取到乡镇,到林区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群众,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办案经费到位,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手段原始,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争着办、无油水的案件不办、拖着办或查而不力。查办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钱被从轻处罚。因此要努力保障办案经费,以便充分调动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严肃执法,杜绝以罚代刑,以费代刑的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从快从严,慑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滥伐林木的现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强林政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林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尺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滥伐林木的发生。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护短,依法严惩,确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员尽责,防止滥伐林木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森林失火多发生在乡村,多发在边远村组,且时间多集中在清明节前。因此,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细致,采取走村串户地进行把工作做扎实,对重点户要跟踪督促。此外,还要重打击,对造成影响大,损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查处和惩治。

案件调查报告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办理案件

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委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办理案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特将其分享出来,希望能够对同行们有所帮助。

第二段:有效收集证据。

办案的第一步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并且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首先,要详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确定调查方向。其次,要广泛收集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固定好物证,查找涉案资料。最后,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三段:审慎研判案情。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审慎研判案情,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确定违纪违法的具体事实和责任人。其次,要全面梳理证据,对涉案人员的言行进行细致的分析,确保案件的逻辑性和连续性。最后,要做好案件的分类和定性,依法正确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四段:公正、严明执纪。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始终保持公正和严明的原则,严格执纪。首先,要依法依规办事,不受个人感情和私人关系的影响,确保办案工作的公正性。其次,要对涉案人员实行严格的纪律约束,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最后,要事先做好方案,在办案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不留死角,力争办到底。

第五段:及时总结完善。

办理案件是一个动态过程,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首先,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短板,加强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其次,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形成文件和材料,为今后的办案提供借鉴与参考。最后,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结尾: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依法执纪,保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密性,不断提升自我修养和专业素养。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案件调查报告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案件调查报告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案件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xx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据统计,20xx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xx年,xx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x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xx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xxxx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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