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丽江税务顾问聘用合同 云南税务顾问聘用合同共(大全5篇)

时间:2023-09-22 03:44:51 作者:雨中梧 丽江税务顾问聘用合同 云南税务顾问聘用合同共(大全5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丽江税务顾问聘用合同篇一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试剂的购销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规范供销渠道,医院根据临床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或议价的形式,向乙方采购所需产品。为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临床医疗安全,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信、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供货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货范围、品名及价格等

  二、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1、乙方对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应适当备货,确保甲方需要。甲方采购中心下达的月采购计划应在天内供货到位,临时采购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供货,急诊或急救耗材必须保证随时下达计划随时供货,不得因供货不急时影响甲方正常医疗工作。

  2、乙方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必须事先送达甲方库房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医院非常规备库材料和非正常上班时间的急诊、急救(含手术)材料的供货,送货单必须由使用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签收后再办理入库手续。

  3、医用耗材或试剂的运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破损,由乙方负责。

  三、资质保证:

  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必须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并具有: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2、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4、委托授权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税务登记证

  (请将上述证件按附表2汇总,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

  进口医用耗材须有进口医用耗材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乙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的有效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有效期限不低于1年;医用试剂的实际有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若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按质量承偌,由乙方负责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付款方式:

  乙方按正常途径供货并办理入库手续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按医院财务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无故随意滞压、影响乙方回款。

  五、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相关资证到期前必须及时到甲方采购中心办理更新备案。

  2、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符合政府相关采购、销售管理规定。

  3、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为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4、乙方出具的发票必须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税务发票;

  5、乙方必须保证所供产品价格不高于政府招标价,同时不高于湖南物价公示价(如价格公示有多个价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6、乙方须备足货源,确保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供货、不延误甲方临床医疗工作;

  7、乙方需在甲方办理公司印鉴、法人和业务经理签名备案手续;

  8、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付款规定及时办理乙方货款的支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供货时,如未遵守上述“五:1、2、3、4、5”的款约定,甲方有权终止该品种的采购并有权终止本供货协议;如导致甲方被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查处,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2、乙方如逾期供货给甲方临床医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时,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所有供货业务关系。

  3、乙方不按甲方规定办理公司印鉴、法人和业务经理签名备案手续的,出现公司业务、财务被不法侵害时一概与甲方无关。

  七、因质量为题而发生的争议,由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局做出质量鉴定及省、市医用耗材检验所检验,该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本供货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在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所涉及的供货品种重新招标并确定了新的供货商,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乙方为因非违约而被甲方终止供货业务关系,甲方应优先邀请乙方参与投标。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廉政责任:乙方如果在供货业务往来中,向甲方有关人员馈赠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在未来至少三年的时间内不得与乙方发生供货业务往来。

  甲方:长沙市第一医院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丽江税务顾问聘用合同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方聘请乙方税务顾问提供*服务。根据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专人为*方提供税务*服务。指派人员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师职称或其他等同资格)、拥有相关从业经验,以税务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为*方提供税务服务。如被派的税务顾问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税务顾问暂时代替职务。

双方同意,税务顾问的全部职责在于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工作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同时,*方有义务为税务顾问全面、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情况,以便保持税务意见的客观*、准确*和完整*。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可提前解除且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根据税务、法规、规章、行政命令规定和实施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由于订立本合同时所处的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合同争议与解决 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一致时指定由**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从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税务效力。本合同规定内容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共和国有关税务规定及行业惯例执行。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二、税务顾问受*方委托办理下列税务事宜

4。双方商定的其他税务事宜。

三、税务顾问应享的权利

2。了解*方在企业税务和投资融资等业务方面的实际情况;

3。列席*方领导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税务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履行税务顾问职责的差旅费和调查取*等必要费用由*方负责实报实销。

四、税务顾问应尽的责任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税务事宜,认真履行职责;

2。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赿委托代理权限;

3。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方的利益;

4。接触、了解到的有关*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五、*方认为乙方指派的税务顾问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应予满足。

六、*方遇有紧急税务事宜,可随时与税务顾问联系处理,关有责任向税务顾问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乙方应及时给予帮助和解决。

七、经双方协商,由*方每年(月)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方的重大的税务事宜,如涉税刑事案件、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代理,出具、根据*方企业情况制作等,如需委托税务顾问参与的,应办理委托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丽江税务顾问聘用合同篇三

甲方(聘用单位):法人代表:

乙方(受聘人员):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安全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根据《_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5.对非放学时间离校学生,应查验班主任或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并将请假条留存后,方可放行;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立即报告。

10、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禁止闲杂人员在校门口周围逗留或大声喧哗。对在校门聚众吵闹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现象,应予劝阻。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劝阻不听者报告110或派出所,并协助110或派出所处理有关事情。禁止他人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客运车辆在校门口候客及其它任何车辆乱停乱放,保证校大门口的畅通无阻。校门口 交通堵塞时,应及时疏导。发现学校门口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11、负责检查巡视学生课间活动时的安全问题,对上树,爬高、扬土、打架、过早到校等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丽江税务顾问聘用合同篇四

  正文:

  税务顾问聘请合同

  税务顾问聘请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税务顾问专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聘请,担任税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注册税务师担任其税务顾问,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专人(组)担任甲方的税务顾问。

  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属于税收服务范围的各项事务。

  三、税务顾问的服务范围

  1.解答有关涉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2.指导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3.指导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前的自查工作;

  6.为贵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税收信息,包括纳税成本及涉税风险;

  7.应贵单位要求,参加贵单位召开的有关财税会议及有关税务专项讨论;

  8.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9.税收策划咨询。

  四、双方职责

  甲乙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甲方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4.甲方不得授意乙方顾问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不停止,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返甲方。

  乙方职责:

  2.乙方顾问税务师每月至少上门服务1-2次,每次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量而定。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六、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返甲方。

  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所发生的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甲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内控制度的设置及财务分析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____%优惠收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委托事项违法,隐瞒事实,或利用顾问税务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顾问税务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单方终止合同。

  2.乙方顾问税务师因故意、过失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其它条款

  甲乙双方若需续签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协商有关事宜。

  十、未尽事项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_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厦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税务顾问聘请合同

  税务顾问聘请合同

丽江税务顾问聘用合同篇五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注册经济类型:

根据《_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固定期限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在地处 市 区(县) [社区(村)、厂(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工作任务和职责见岗位职责)。

第三条 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参与制定公司营销战略

(2) 负责市场部管理工作

(3) 负责重大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4) 管理、协调市场部和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5) 坚决执行总经理安排的各种工作任务

(6) 在任务期内按质按量完成分管部门工作任务,监督所管辖部门的工作情况,将各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五条 在聘期内,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内容时,按照合理、诚信、协商的原则,可依法变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但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七条 甲方依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并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的方式核发乙方工资: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第九条 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足额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第十一条 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乙方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支出的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为准),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执行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限制期内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依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执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含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屡教不改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