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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素包括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模板5篇)

时间:2023-10-09 20:40:41 作者:雨中梧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素包括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模板5篇)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主要成绩?

二、存在问题?

三、几点建议:?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一文由搜集整理,,请注明出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等13个部门、4个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计生工作管理机制。要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居委会的任务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的阵地建设、制度建设、网络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等职能。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的“社会人”,实行重点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切实搞好社区建设过程中部门、街道、居委会之间计生工作的职能衔接。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村改居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bb路街道办事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计生委的正确指导和关怀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强队伍、促业务、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工作思路,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目标,以“双创”等争优创先活动和“一改”、“三优”工作为契机,狠抓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年处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切实把“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三项工作落到了实处,在计生日常工作中狠抓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综合治理,推进优质服务,认真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发挥计生基层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法四规”也深入民心。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指标:

bb路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有x5295人,其中常住人口x529人,流动人口有x8766人;已婚育龄妇女x088人,其中本处已婚育龄妇女x310人,流动人口x778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x717人,综合节育率为x2.7%,晚婚率为94.8%,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人数为x96人,优惠政策兑现率为x7.8%。截止目前我处人口出生为x17人,其中本处常住x4人,流动人口为x53人,出生率为12.53‰,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100%。

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经费到位: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落实到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各项职责,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年初与各村及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到党建精神文明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2、将中共中央决定和“一法四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列入机关干部学习日程中去,今年7月11日之前,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一法四规”并进行了试卷测试,成绩较好。

3、办事处党工委积极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为计划生育事业办好事、办实事,如:1、领导召开两次会议为计生办调配工作人员,经过工作实际情况,调配懂信息化管理人员到计生办工作。2、解决各村委会优惠政策的兑现,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根据各村情况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并协调计生经费7万余元,在办公室紧缺的情况下,为计生办配了二间办公室,并配齐了办公用品。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aa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要求,我处结合本处实际,制订了纠风工作计划、重点,实施方案及纠风工作责任书,并在辖区各村及单位聘请了5位纠风义务监督员,根据群众较关心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宣传、政策法规、协会、流动人口管理和群众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群众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及时整改,一年来我处计生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七不准”开展各项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2、加大干部培训及学习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计生宣传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为培训一批会工作、想工作、能工作的计生队伍,我处在年初对各村计生宣传员进行了计划生育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闭卷考试,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三月初组织全处计生干部参加市计生委举办的三天业务培训,本处又举办了为期二天的培训,通过各种业务培训及岗位练兵增强了宣传员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水平,通过培训,计生宣传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3、对当年需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及时将《生育服务证》送上门,并为她们送一份生殖保健宣传袋,在农牧民享受四项节育手术时,及时进行宣传指导,并送“三联单”上门及送避孕节育知识上门,一年工作中能严格按《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农牧民四项手术免费服务中也没有1例违反规定开单的事件发生。(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及“关爱女孩”试点工作。

1、今年宣传教育工作主题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处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研究制定了《bb路街道办事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将创建活动与“三学三比”、“巾帼建功”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结合起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并确定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一组、二组为试点村,从试点村入手,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计生活动。一是开展读书竞赛活动,活动内容为:“综合改革”、“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人口资源、协会等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在办事处形成一种学习高潮。二是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风景线”,针对过去计划生育宣传档次较低,语言不够温謦等问题。由办事处统一规范了一批以“综合改革”、“婚育新风进万家”协会等宣传标语,并在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建立了优质服务及婚育文化一条路及一面墙,设立醒目、规范的宣传牌及板面,这给我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目前我处有一条路4条、一面墙2个,大型喷绘板面8块,灯箱牌105块,布标48幅。三是利用各大节日及科技之冬开展各种培训及咨询活动,在科技之冬安排中,将科普知识、计生知识送到农户手中,利用节日、纪念日举办咨询、文艺节目,一年来共举办培训班15期,参加培训人数达2700人,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5000余份,播放电教片8场,举办咨询活动12次,参加人数达4800人次。四是改变过去宣传和服务只针对育龄妇女而忽视了老年人及男性宣传教育及服务工作,今年我处将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活动延伸到男性和老年人群中去,向他们开展了一系列服务宣传活动,并举办了一期男性生殖健康讲座,参加人数达78人,通过男性生殖健康专家的精彩讲课,参加培训的男性反映说,平日里也不知道男性还需保健,经过老师的讲解,才知道以后应多办此类培训班,对老年人除了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外,村计生协组织老年人跳健美操,扭秧歌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使老年人走出家庭,积极参加到各类有益身心的健康的活动中。

3、积极推进“关爱女孩活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积极为辖区生育一个女孩领证家庭和双女户家庭提供各方面政策倾斜:(1)领证家庭每月享受保健费10元,对生育一个女孩领证的每月发15元保健费。(2)对辖区市场内做生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领证家庭每月发10元保健费,一个女孩领证户每月15元的儿童保健费,双女户每月10元补助。(3)对辖区贫困家庭的女孩在入学有困难的办事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4)对辖区各企事业单位下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对怀孕妇女不得安排夜班及重体力劳动。如:我处辖区cc二村又结合本村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对辖区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男满60周岁、女55周岁)每月发120元的生活补助,对主动放弃二、三孩生育指标,除每月发10元保健费外,奖励100元物品,对领证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奖励(研究生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500元、中专生及技工专业200元),目前已有13个家庭的孩子享受了此奖励,其中本科6个、大专1个、中专6个,共计奖励8000元,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4、我处在辖区开展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新办活动,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下发了通知,优惠政策为凡婚丧事简办的,办事处为其免费拍照、摄像,送一份宣传袋,送一束献花,办事处在民族较集中的六工庙村召开清真寺阿訇和理事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就民族中的个别要高额财礼、父母包办婚姻等问题,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会的召开,将婚丧事简办、新办和宗教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宣传,此项活动深受广大村民好评。

四、加强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1、群众的需求是活动的方向,群众的满意是活动的宗旨,我们根据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办事处要求,大力开展“四送”活动,以服务带宣传、使工作“有情、服务、感人”让新型生育文化深入人心。“四送”即办理计划生育光荣证时,送一份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材料,办理生育服务证时,为群众送一份“三优”知识材料;上门随访时,为每位产妇,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术后保健及避孕节育知识材料,为新婚夫妇送一份新婚保健知识及办理生育服务证需知材料。2、是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的关键是让育龄群众“真知情”、“会选择”。为此,我处采取了五项措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内容送到家家户户。一是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咨询活动;二是举办已婚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培训班;三是开展读书竞赛和有奖知识问答活动,以趣味性的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四是大造社会舆论氛围,印制了知情选择宣传单5千份发到每家每户家中,制作高规格宣传牌块进行宣传;五是为计划生育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慰问品。通过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知情选择”宣传,我处长效节育及时率较往年有所上升,使用各种避孕药具有效达98%,药具按计划发放,发放率100%,随访率达100%。对使用各种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每两月孕检一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检查率达98%以上,对当年上环和历年上环,皮埋人员每年查环一次至2次,全年共计查环、查孕1200人次。通过查环、查孕活动的开展,人流、引产率有所下降,为基层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巩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1、今年年初我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及时进行了调整,并对村上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吸纳了一批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基层群众发展到协会中来,村级协会会员承包村上清扫积雪工作,每年5千元的承包费用作协会活动经费,通过活动的开展真正把协会建设成为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管日常工作开展顺利的群众团体,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协会活动,解决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活动经费及场所。

2、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巩固和完善。首先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结合各村情况进行了补充,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其次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改变过去计划生育部门仅限于管理的局面,通过改革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服务中通过利益驱动,政策推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现我处8个村有7个村委会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民自治,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各项工作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强,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提高,我处近年没有发生计划外孕育。

六、因地制宜、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加强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发证率和验证率,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做到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把流动人口切实纳入到常住人口一样管理轨道。

2、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辖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做生意的90%都是流动人口,针对市场内情况,我处在市场内开展“双创”进市场及“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在市场内制作了各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板面,并与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协议中对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生育一个女孩领计划生育“光荣证”的每月享受15元的儿童保健费,生育一个男孩领证的每月享受10元保健费,对双女户家庭每月可享受10元补助,并可享受年底的生殖健康检查,通过在市场内开展种种活动及优惠政策的制定,充分调动了广大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使流动人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体现。

3、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部门配合,制作辖区居住人员网络管理图,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重要职责之中,定期和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多的村设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由每个育龄小组长负责每个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基本情况的统计,年终根据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800-1000元补助。

七、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1、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处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辖区8个村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了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及建档,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处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2、为做好各类统计台帐的登记造册工作,我处每月及时对人口出生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并在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之前,组织人员对辖区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并对育龄妇女信息卡,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并实现了与市计生委联网资源共享。一年工作中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处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积极进取、踏实工作,以新的思路谋求发展,以新的突破促进改革,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和创建活动做一份贡献,也为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