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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强制拆除决定书(模板18篇)

时间:2023-10-21 13:55:43 作者:紫薇儿 实用强制拆除决定书(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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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决定书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房地产项目于20xx年9月停工至今,建设工地内用于房屋修建的吊塔原为临时性设施,因多年未使用,已经发生倾斜、锈蚀等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倒塌,构成违法构筑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xx年7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大住建整字[20xx]1号),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限期拆除上述工地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构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自行拆除。后经本机关多次催告,你单位仍不履行法定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你单位在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建设工地内的违法构筑物—吊塔进行强制拆除,拆除时间为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日内。如不履行,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组织强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关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4月25日。

拆除决定书

xx区山水名园三期xx号楼xx户业主张xx:

经查,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xx区山水名园三期36号楼105户房屋西侧建设阳光房,在房屋南侧、北侧进行垂直封闭建设,在房屋南侧建设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青岛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xx年11月6日。

强制拆除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具体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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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你违法建造的房屋严重影响了回迁安置房的建造,我旗属于寒冷地区,施工期限短暂,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情况紧急”;另外,该违法建筑的建造未进行质量监管,随时存在倒塌、倾斜的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安全,旗人民政府已经发出强制拆除催告。

通知书。

你未在催告通知书确定的5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将房屋交出旗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具体由公安、行政执法、土地监察、办事处等单位组织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以及其他暴力方式阻挠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印。

xx区xx镇四公里村团结社谢住房东侧下方修建的违法建筑,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发布了《关于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公告》(南岸综执认〔20xx〕第8063号),仍然无法确定该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xx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十月十八日。

本机关与年月日对你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年月日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xxx人民政府要关于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3、4、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于年月日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电话:地址:

xxx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行政强制拆除时需要事先作出决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路政强拆决字[]第号:你(单位)在淇滨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线段村(社区)kmm侧,擅自一案,我所已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履行交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豫鹤淇滨路政限拆催字[]第号),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所决定将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淇滨区交通运输局或淇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区交通路政管理所。

强拆字[]第号。

你(单位)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通字第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知》。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上述行为,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法。

张武城执强拆决﹝20xx﹞1号。

当事人:毛,男,土家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住址:

当事人未按本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义务。本机关于20xx年5月19日、5月29日分别两次送达催告。

通知书。

经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服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分别以(20xx)张武行初字第1号、(20xx)张中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经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同意本机关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毛至初违法建设的请示”的批复(张武政函[20xx]9号),并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据此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公告期满后,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年3月27日。

行政强制决定书

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006号),实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5月1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006号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4月10日。

强制拆除公告

赵如英违法建设案,本机关于7月9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罚[]第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本机关履行催告程序后,于2月12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强执[]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位于北园新村3号11幢102室西侧的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限赵如英于9月30日10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9月28日。

拆除决定书

案由:违法建设。

xxxx年11月1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搭建在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的壹处电脑洗车房涉嫌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未经批准,擅自在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搭建有壹处电脑洗车房。该处洗车房包括南北两间房屋。南侧房屋坐东朝西、简易结构、无固定基础。房屋东西长5米、南北宽5米、高3.5米,建筑面积25平方米。北侧房屋坐东朝西、简易结构、无固定基础、高3.5米,房屋呈“l”形,由南北相邻的两个矩形面积构成。南侧矩形面积东西长9.6米、南北宽2.2米,建筑面积21.12平方米。北侧矩形东西长11.5米、南北宽4米,建筑面积46平方米。北侧房屋建筑面积67.12平方米。该处电脑洗车房建筑面积共计92.12平方米。上述壹处电脑洗车房经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查档复函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登记表》、规划复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xxxx】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xx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搭建上述电脑洗车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7日内自行拆除其搭建在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的壹处违法建设电脑洗车房,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xx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xx市xx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地址:xx市xx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xxxx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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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决定书

案由:违法建设。

xxxx年11月30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xx市x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xx在xx市xx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xx在xx市xx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xxxx】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xx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xx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xx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xx市xx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xxxx]x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xx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x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xxx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xx信息网予以公告。

行政强制决定书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当进行行政强制时,需要发出决定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工商字〔〕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006号),实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5月1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006号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4月10日。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案号:()交[决或复]执[]号:(当事人)你(单位)因(案由)一案,违反了(行政处罚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做出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年月日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年月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字第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2、(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决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职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你违法建造的房屋严重影响了回迁安置房的建造,我旗属于寒冷地区,施工期限短暂,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情况紧急”;另外,该违法建筑的建造未进行质量监管,随时存在倒塌、倾斜的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安全,旗人民政府已经发出强制拆除催告。

通知书。

你未在催告通知书确定的5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将房屋交出旗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具体由公安、行政执法、土地监察、办事处等单位组织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以及其他暴力方式阻挠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印。

强制拆除心得体会

拆迁是现代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推动城市的更新改造。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被拆迁户的利益,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不满情绪。我曾亲身经历了一次强制拆除,深切地体会到了这种不公平和无奈。以下是我对强制拆除的心得体会。

首先,强制拆除是一种违背个人权益的行为。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通常会以城市更新、交通发展等为由来解释他们的行为,但这种解释往往掩盖了个人的权益损失。被拆迁户往往会因为政府和开发商的决策而失去家园,失去生活的根基,甚至失去了工作来源。这对于他们的生活和未来都是巨大的打击。尽管有一些征地政策和拆迁补偿的规定,但在很多情况下,被拆迁户的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其次,强制拆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不可忽视的。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拆迁户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被拆迁户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权,而政府和开发商则会采取强硬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动用警力来驱散抗议者。这样的冲突和对抗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地方政府权力过大、决策缺乏民主问责的问题。

再次,强制拆除带来的心理创伤是不可忽视的。被拆迁户在面对家园被毁、生活被打乱的时候,往往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和创伤。他们会感到无助、悲愤和失落,有些人甚至失去了对生活的希望。这对于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强制拆除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给予充分的心理关怀和支持,帮助被拆迁户重新建立信心和生活。

最后,强制拆除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拆迁涉及到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社会各界应该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民意,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只有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才能保证拆迁过程的公平和合法,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总之,强制拆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利益和生计。政府和开发商在进行拆迁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被拆迁户的权益,提供合理的补偿和支持,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同时,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和监督拆迁过程,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保障广大民众的权益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强制拆除实施方案

为确保此次行动顺利进行,由xxx(单位)牵头、xxx(单位)落实,各相关单位配合进行此次行动,xxx任拆除行动总指挥。公安、城管(行政执法队)、地政监察分队、建设办、国土所、民兵应急队、供水、供电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此次行动指挥部成员。

本次拆除行动的重点是建于xx社区xx地段的的xx栋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1、集中地点:在xx门前集中。

2、拆除时间:xx年x月xx日(星期x)x时。

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各司其职,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在拆除现场,有关工作人员分4个组:警戒组、拆除组、宣传组、后勤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

1、警戒组:由公安部门及民兵应队急负责,任务是搞好拆除现场的治安警戒,警戒线内不得有与拆除工作无关的人员。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2、拆除组:由xxx(部门)负责,任务是组织专业队伍安全、按时完成拆除建筑物的任务。

3、宣传组:由xxx(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对此次强制拆除行动的全部过程进行拍摄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同时组织现场宣传工作。

4、后勤组:由xxx(部门)负责,一是要在拆除现场设立拆除工作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要为强制拆除行动提供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水和饭盒供应,直到拆除行动完毕为止。

参加此次强制拆除行动的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

1、公安民警及民兵应急分队进入拆除现场,清理闲杂人员并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拆除行动现场。

2、供水、供电部门在拆除行动前对须拆除建筑物断水、断电。

3、实施拆除的工作人员、设备进入拆除现场,进入工作岗位,按照要求对建筑物实施拆除行动。

4、拆除完毕后,拆除队伍首先撤离现场,其次是工作人员,公安部门和民兵应急分队在所有参加拆除的人员离场后,方可撤离现场。

拆除组现场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要分工清楚、各司其职,参加行动人员应佩戴识别标志,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拆除行动现场。

1、在此次行动中,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服从现场上级指挥人员的安排,按照要求实施拆除行动,确保拆除施工顺利进行。

2、各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同心合力,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保证顺利完成本次任务。

3、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现场签到制度,并将签到表报拆除总指挥部,如未经批准有中途退场情况,一经核实将追究其单位领导人责任。

强制拆除通告

住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六联澳子头村。

我大队因碧岭花木场内违法建筑一案,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了要求限期拆除碧岭花木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深坪规土行罚字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4月27日就限期拆除事宜进行了公告(编号:深坪规土行告字第[2013]002号)。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拆除的义务,205月13日我大队向当事人发出了[2013]深龙坪规土监行强催字第002号《催告书》,但当事人迄今仍未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大队决定于2013年8月26日强制拆除位于坪山新区碧岭社区金碧路威德家俱(深圳)公司碧岭花木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2013年8月14日。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

被通知人:田洪亮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东街41号。

案由:违法建设。

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xx】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x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

本机关与年月日对你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年月日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xxx人民政府要关于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3、4、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于年月日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电话:地址:

xxx人民政府。

限拆〔〕号。

当事人:

地址:

我单位于年月日依法进行检查时,在g(s)高速公路k+m处,发现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在年月日之前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联系电话:年月日。

当事人:年月日电话: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责令拆除行政复议决定书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于_______号《___________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普__________________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其购买的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原________-_______室)户外顶棚进行修缮,建成后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权限。被申请人接到物业公司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在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承诺自行整改,经复查发现确已整改。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约谈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因其不配合导致无法制作询问笔录。后被申请人开具了《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书》及《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维持被申请人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普)长征责停决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________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强制拆除通告

礼纪镇桥海村委会万宁银特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户主:

你们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礼纪镇桥海村委会万宁银特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于1月1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们于201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但你们逾期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维护法律法规,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于年2月15日对你们上述违法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如有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莫彬养电话:13976335636。

2014年1月31日。

责令拆除行政复议决定书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黄_____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于__________________号《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普__________________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对其购买的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户外顶棚进行修缮,建成后于20__年11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权限。被申请人接到物业公司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在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承诺自行整改,经复查发现确已整改。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约谈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因其不配合导致无法制作询问笔录。后被申请人开具了《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书》及《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_________________。

维持被申请人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普)长征责停决字20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责令拆除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支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农民,住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税务所。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税务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________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_____字(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______支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申请书附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