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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迹材料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大全5篇)

时间:2023-09-25 23:59:42 作者:QJ墨客 最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迹材料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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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

阿力亚·阿不都热依木

民族团结是一种精神、一种思想整合力量、一种追求,它对凝聚人心、整合社会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加强民族团结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国策,是符合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情感和意愿的大举。“各族人民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要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她在十七年的工作生涯中,她一直担任着年级组长、班主任、数学双语骨干教师等职务。她工作期间一直积极做好民族团结这项工作。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她时时刻刻教育着班里的40名学生,加强民族团结意识,提高民族团结觉悟。为了加强民族团结意识,为了更好地促进民族团结,互相了解节日的习俗,互相尊重对方的节日。她在2016年4月27日清明节那天与友谊学校博乐市第八中学初二年级参加了友谊学校举办的一次清明节友谊活动。她为了加强学生的爱国热情及对祖国美好未来的向往,她积极组织全班学生于 2016年4月19日带领40名学生参观学习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英雄纪念馆及教育基地,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爱国热情及爱祖国的情怀。

她在2015年至2016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教师寒暑假政治学习活动中,她组织初中部210名学生和20名教师学习了关于民族团结的知识。她还组织初中部教师到学生家中进行家访,并向每位学生家长宣传了关于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知识,希望家长能够认真学习资料,提高孩子及自己的民族团结意识。并在教师寒暑假政治学习活动中她被评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她不光在学校做好民族团结工作,在生活中也一样维持着民族团结。她的邻居是一对70多岁的汉族老夫妇,他们俩家做了邻居有六年多了。他们俩位体弱多病、孤苦伶仃、现身边还有一个十几岁的孙子陪着他们。而他们的孩子在外地打工,不能常常回家陪他们,俩位老人身边一直没有人照顾,没有人帮助他们。所以他们不管遇到什么麻烦都会第一时间就会想起她,不管什么事情她都会帮助这两位老夫妇。每逢春节还是古尔班节他们之间架起了友谊的桥梁,俩位汉族老夫妇邀请她的全家到自己家过年,她还经常帮助他们干一些家务活,将他们的房子大扫的干干净净。在库尔班节到来时她会为俩位老人送上自己亲自做的馓子及甜品,他们俩位夫妇到她家拜年时送上了自己的心意,他们两家非常尊重对方的习俗。他们每次都会说,我现在又多了一个孩子,她的儿子和他们孙子是好朋友,她不在家的时候老太太还会帮助她照看着孩子们,他们互相帮助就跟亲人一样非常照顾着对方。因为数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邻居家的小孩一直跟不上,数学成绩不是很好,当时她也很着急。她觉得她是一名数学老师,她应该帮助这个孩子,所以他每天抽出两个小时的时间辅导那位小朋友,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她一个学期的辅导中果然见效了,成绩在班里数一数二的好成绩。

她用心爱护民族学生,善于与各民族学生沟通也是她的秘诀。她对各民族学生有一颗真诚的心,她深受各民族学生欢迎。她谈笑风生、和谒可亲、平易近人、深受民族学生喜欢。她能与民族学生打成一片,形成融洽的师生关系,课余她经常与各民族学生畅谈人生、理想、交流感情。正因为如此,每当学生遇到困难时总喜欢向她寻求帮助,每当学生遇到困惑时总喜欢像她倾诉„„正是由于她时刻牢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才使她与各民族学生形成了这种彼此关爱、彼此信赖的师生关系。

深知只有务实、踏实才能干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献身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十七年的工作生涯与奉献历程,她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以自己对党、对人民、对民族事业的无限忠诚和赤诚热爱之心,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民族地区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谱写了一首首波澜壮阔、气势磅礴的生命奉献之心为了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普通教师,她把心中所有的温情都化作无私的爱心奉献给了各族学生,把全部的心血都浇灌在了民族教育事业的沃土上,用自己心中对党的忠诚于对事业的热爱铸就了民族团结的深情,使民族团结之花学院更加绚丽多彩。

2016年10月13日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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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镇党委书记

xxx xxx,男,汉族,中共党员,xx县xxx镇党委书记。作为一镇的党委书记,xxx同志深知肩上的责任。xxx镇是一个多民族镇,这里住着汉族、回族、土族等好几种民族,其中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0%。作为镇党委书记的他,始终关注民族地区的发展,在xxx镇任党委书记的六年时间里,他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起经过多方争取,组织实施了牙尔山、张家湾等五村的自来水工程、焦土等10个村的整村推进项目,上下藏小学新建工程、山石庄小学新建工程、镇文化站、司法所办公楼、计生办公楼、xxx灌区中低产田改造等众多工程项目,总投资达5000多万元;2008年经过多方争取,成功引进了总投资1000万元的xx千头肉牛育肥项目,目前已完成投资500万元,土地征用、棚圈搭建等工作,该项目的实施将改变这一地区的产业链条,极大的促进民族地区特色养殖业和牛羊育肥业的发展,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xxx镇是一个农业镇,又是严重缺水、易旱,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民族乡镇,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引导农民进行科学科田,使农牧业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是xxx同志担任镇党委书记的第一个设想。为了尽快掌握农业科学技术,他甘当小学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捧起了厚厚的农业技术书籍,不懂的就向农业技术员请教,他硬是靠自己刻苦钻研的精神,使自己由一个农业技术的门外汉成为一个标准技术员。在工作中他发现,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观念较落后,在先进种植技术的推广运用难度较大,他就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走村窜户,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班子成员的不懈努力,群众终于接受了推广的各类种植先进技术,2008年完成双垄全膜玉米种植2600亩,地膜洋芋1000亩,杂交油菜10000亩,通过种植业结构调整,使群众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xxx同志明白,在工业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仅靠种植业的结构调整是不够的,很难实现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他带领党政班子成员,奔走协调,争取以向新疆输送季节性拾棉工、向内地企业成建制输出毕业返乡青年、鼓励群众发展餐饮业,向省内外的厂矿企业输送民工、培育劳务经济人等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努力发展劳务产业,增加收入。2008年全镇劳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2%,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

xxx认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者之间存在相互融合,相互依赖,共同促进的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是促使全镇各族人民脱贫致富,达到共同富裕的可行办法。随着农村奔小康进程的加快,部分少数民族农牧民因缺乏劳动力或未成年子女诸多因素,从致富奔小康的队伍中掉队,为使这部分人尽快脱贫致富,他采取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劳动扶贫、建房扶贫、实物扶贫等措施,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xxx镇回族群众较多,清真寺院有36座,许多矛盾出在寺院之间信教群众的相互争夺,这一矛盾也成为维护全镇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因此,xxx同志,结合在全镇开展的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寺院和信教群众之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清真寺阿訇和信教群众,认真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了《宪法》、《民族区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全镇干部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了“四种意识”,努力做到了“四个维护”,形成了全镇各民族平等相处、团结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氛围。

贵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坚持开展系统、有效的民族团结教育既是一项现实的紧迫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措施,统筹研究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等创建活动。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八条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九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应当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

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尊重和支持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各民族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交通运输、农田水利、文化建设、体育事业、医疗卫生以及产业扶持、教育发展、社会保障、旅游发展、公益事业等项目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财政等方面的职权。

自治州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土地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族乡群众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特色工业、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实际,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情况统计监测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

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民。

省直属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事业单位,可以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以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招聘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料、数据、音像、实物等的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保护民族特色文化村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和使用,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传承人的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和经费资助,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做好传承人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院校的建设,发展民族特色教育事业。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族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民族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鼓励研究、创制新产品,推动本地有特色的民族药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推广、运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到民族地区创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独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活动,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事务服务窗口。

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不得因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俗等歧视少数民族公民,拒绝接待。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引导支持在机场、车站、港口、学校等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举行大型活动时,建立临时性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公民不得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违法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其获得的录用、招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资格、待遇。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一个家庭不团结,可能亲人反目;一个民族不团结,可能一盘散沙;一个国家不团结,可能分崩离析。我国各民族在历经数千年的迁徙、贸易、婚嫁、交融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孕育了团结友爱的宝贵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饱受欺凌。当时西方人普遍认为中国必然像 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一样,分裂为无数的单一民族国家。但是,他们的预言失败了。中华民族不仅没有分裂,反而"用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打败了侵略者,赢得了民族的独立、自由和统一。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浴血奋战、浴火重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民族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荣辱一体的命运共同体。在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过程中,不仅民族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得以空前的光大,而且中华民族从自在的联合走向自觉的联合,团结一致走上了通向伟大复兴的崭新征程。

中华民族繁荣富强,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新纪元,中华民族展现出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展现出无比的自信心、自豪感。60年来,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携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谱写了中华民族 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的壮丽史诗。60年来,中华民族在前进过程中克服了来自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自然界的种种困难和考验,顶住了来自国内外的种种压力和挑战,使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航船乘风破浪、胜利前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民族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同心同德、并肩战斗。今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理念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这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不断前进的力量源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要靠各民族团结友爱。今天,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往开来、意气风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中华民族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民族复兴的神圣使命把各民族紧紧地凝聚在一起。讲任务,是56个民族共同的任务;讲成绩,是56个民族共同的成绩;讲困难,是56个民族共同的困难;讲前途,是56个民族共同的前途。只有56个民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携手并肩、团结奋斗,中华民族才能焕发出无比磅礴的伟大力量,民族复兴的伟业才会展现出宽广灿烂的光明前景。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促进民族团结,推进“和谐贵州”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民族工作“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两大主题。下文是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措施,统筹研究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等创建活动。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八条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九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应当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

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尊重和支持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各民族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交通运输、农田水利、文化建设、体育事业、医疗卫生以及产业扶持、教育发展、社会保障、旅游发展、公益事业等项目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财政等方面的职权。

自治州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土地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族乡群众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特色工业、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实际,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情况统计监测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

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民。

省直属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事业单位,可以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以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招聘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料、数据、音像、实物等的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保护民族特色文化村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和使用,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传承人的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和经费资助,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做好传承人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院校的建设,发展民族特色教育事业。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族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民族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鼓励研究、创制新产品,推动本地有特色的民族药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推广、运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到民族地区创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独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活动,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事务服务窗口。

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不得因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俗等歧视少数民族公民,拒绝接待。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引导支持在机场、车站、港口、学校等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举行大型活动时,建立临时性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公民不得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违法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其获得的录用、招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资格、待遇。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比铁还硬,比钢还强”,这首著名的《 团结就是力量》,曾经擂响了各民族团结救亡、打败日本侵略者的铿锵战鼓,吹响了各民族团结建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激越号角,时至今日,仍然激励着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团结奋斗。

团结就是生命,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形象,团结就是希望,团结就是胜利。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一个家庭不团结,可能亲人反目;一个民族不团结,可能一盘散沙;一个国家不团结,可能分崩离析。我国各民族在历经数千年的迁徙、贸易、婚嫁、交融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孕育了团结友爱的宝贵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饱受欺凌。当时西方人普遍认为中国必然像 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一样,分裂为无数的单一民族国家。但是,他们的预言失败了。中华民族不仅没有分裂,反而"用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打败了侵略者,赢得了民族的独立、自由和统一。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浴血奋战、浴火重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民族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荣辱一体的命运共同体。在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过程中,不仅民族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得以空前的光大,而且中华民族从自在的联合走向自觉的联合,团结一致走上了通向伟大复兴的崭新征程。

中华民族繁荣富强,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新纪元,中华民族展现出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展现出无比的自信心、自豪感。60年来,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携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谱写了中华民族 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的壮丽史诗。60年来,中华民族在前进过程中克服了来自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自然界的种种困难和考验,顶住了来自国内外的种种压力和挑战,使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航船乘风破浪、胜利前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民族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同心同德、并肩战斗。今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理念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这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不断前进的力量源泉。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

——xx县xx镇党委书记xxx

xxx,男,汉族,中共党员,xx县xxx镇党委书记。作为一镇的党委书记,xxx同志深知肩上的责任。xxx镇是一个多民族镇,这里住着汉族、回族、土族等好几种民族,其中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0%。作为镇党委书记的他,始终关注民族地区的发展,在xxx镇任党委书记的六年时间里,他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起经过多方争取,组织实施了牙尔山、张家湾等五村的自来水工程、焦土等10个村的整村推进项目,上下藏小学新建工程、山石庄小学新建工程、镇文化站、司法所办公楼、计生办公楼、xxx灌区中低产田改造等众多工程项目,总投资达5000多万元;2008年经过多方争取,成功引进了总投资1000万元的xx千头肉牛育肥项目,目前已完成投资500万元,土地征用、棚圈搭建等工作,该项目的实施将改变这一地区的产业链条,极大的促进民族地区特色养殖业和牛羊育肥业的发展,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数民族群众观念较落后,在先进种植技术的推广运用难度较大,他就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走村窜户,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班子成员的不懈努力,群众终于接受了推广的各类种植先进技术,2008年完成双垄全膜玉米种植2600亩,地膜洋芋1000亩,杂交油菜10000亩,通过种植业结构调整,使群众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xxx同志明白,在工业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仅靠种植业的结构调整是不够的,很难实现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他带领党政班子成员,奔走协调,争取以向新疆输送季节性拾棉工、向内地企业成建制输出毕业返乡青年、鼓励群众发展餐饮业,向省内外的厂矿企业输送民工、培育劳务经济人等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努力发展劳务产业,增加收入。2008年全镇劳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2%,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

xxx认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者之间存在相互融合,相互依赖,共同促进的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是促使全镇各族人民脱贫致富,达到共同富裕的可行办法。随着农村奔小康进程的加快,部分少数民族农牧民因缺乏劳动力或未成年子女诸多因素,从致富奔小康的队伍中掉队,为使这部分人尽快脱贫致富,他采取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劳动扶贫、建房扶贫、实物扶贫等措施,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定的重中之重。因此,xxx同志,结合在全镇开展的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寺院和信教群众之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清真寺阿訇和信教群众,认真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了《宪法》、《民族区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全镇干部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了“四种意识”,努力做到了“四个维护”,形成了全镇各民族平等相处、团结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