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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判监督申请书民事(大全5篇)

时间:2023-09-29 18:20:36 作者:LZ文人 最新审判监督申请书民事(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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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探讨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长期存在内部监督不力、外部监督不足的困境,从而导致我国公司普遍存在因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分散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极为不利。为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改进监事会制度

(一)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公司的治理模式,适当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并完善其财务监督权,强化其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力,增加若干其在行使职权时的程序性规定,赋予其公司业务状况的调查权、人事监督权甚至适度的决策监控权等。

(二)完善监事会的保障制度。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监事会的保障力度显然还是不够的,比如监事会经费的划拨,监事任免机制的完善都没有明确,故应当继续强化。作者认为监事会的监督费用应当单独进行预算决算,即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费用都由监事会自行做出预算案并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进行干涉。财务上的独立应当是对于监事会最好的保障之一。

(三)强调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监事的合理搭配。作者认为立法应当对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做出规定,应当强调监事的经济、财务、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应当注意监事会内部各方面人才的合理搭配,这样才能使监事会在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都行使有效的监督。

(四)改革监事的薪酬制度。监事的薪酬也应当由其自己提出方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只有这样,监事才不会因为向董事会拿薪酬而受制于董事会,才能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并最终正常行使监督权。此外,监事的薪酬形式也应当更加的丰富,比如实行报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或者发放股票期权等等。

(五)完善和明确监事的责任。公司法应当细化监事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进一步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明确对于监督不力以及不作为的监事应采取的惩处措施,明确监事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股东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立法。新《公司法》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作者建议应当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做出适当的修改,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层级和效力,完善立法。

(二)任职资格。从积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经济、财务和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从消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不可以是公司的现任职工,与公司高管之间应当没有亲属关系,与公司之间也不应当存在重大交易关系或重大股权关系。

(三)任免制度。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不存在类似英美等国公司的提名委员会,即使存在,也只会成为大股东的.工具。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可以由类似“独立董事协会”的行业协会从专门的经理人市场中提名,股东(大)会只能在此提名范围内任免。该行业协会还应该负责所有独立董事的选拔、资格审查以及内部的奖惩。这样一来,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就可以对独立董事形成一定的约束。

(四)职权职责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以下的权利:发表独立意见权:参与决策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权:高管人员的提名权:决策执行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披露权等等。相应的,独立董事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披露义务等义务。

(五)薪酬制度。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薪酬的高低十分关键,薪酬过低则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动力,会消极怠工,无意监督: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会对这一职位倍加留恋,从而丧失独立性,不愿监督。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总原则是既要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能使其对公司产生依附感而丧失其独立性。作者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应当多样化,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薪,股票期权,参加会议津贴等等。至于具体比例及总数则应因公司而异。

(六)责任制度。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作者认为应当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责任,比如在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详细了解了决策内容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后就应当视为己经履行了职责。当然,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的风险。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

(一)政府应当给予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并充分重视公司的过程监督,即决策过程监督,而不是一味地只对决策结果进行纠正。

(二)健全完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媒体舆论的曝光体制。此类机制将会使得公司处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中从而加强公司自律,这对于公司的正确决策以及公司知名度的提升都有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公司的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治理。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我国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特别是将银行债权有效且低风险地转化为公司股权。

(四)其他措施。如鼓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工会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以及加大会计审计力度等等。

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加以完善势在必行。只有如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我国公司才能健康发展。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内容提要:20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证券法》给定的部分股东民事权利有得以维护的基础,但股民的权利仍然未得到实质性的司法保障,有鉴于此,笔者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之必然性(即意义)、具体禁止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机制几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证券民事赔偿制度《1-9规定》《证券法》集团诉讼

一、引言

前一段时间,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虚构利润案等若干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相继被揭露,人们在震惊之余,强烈呼吁人民法院介入此类案件的民事审判,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数千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1]20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有名的《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市场参与者与法律界以为这一下可以启动证券民事诉讼运作了、终于可以追究那些欺诈股民的行为人之责任了。于是,对红光实业、大庆联谊、渤海集团、嘉宝实业、st九州的诉讼陆续送到相关法院。到年中,有些案件也开始庭审,但庭审之后除少数以和解或其他方式结案之外,其他的案件则迟迟不能作判决,原因是在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即谁有胜诉权)、损害计算方法、诉讼方式(单独诉讼、共同诉讼、还是集团诉讼)等发面还存在许多疑问。

有鉴于上述问题,笔者拟从制度建立之必然性(即意义)、具体禁止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机制这几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之必然性

综关《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4]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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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内容提要]:民事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但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民事送达程序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虽然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但不够详尽实用,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送达人与受送达人范围的确定以及各自权利义务的问题、立法对留置送达限制过多以及现有留置送达存在不规范做法的问题、对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缺乏实用性以及邮寄送达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告送达欠缺规范性的问题等等。本文对上述问题的产生做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个人意见和建议,试图对改进与完善民事送达程序有所裨益。

一、引言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事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着较大影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送达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程序上的效力表现为产生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被告在签收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应诉,有权提出答辩状,同时答辩期间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也于次日开始计算。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就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还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英国,“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每一个诉讼都始于传票的签发,而传票或与之相当的文书的送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基础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传票不能依法送达被告,法院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法院认为法院受理案件的日期是文书送达的日期,而不是文书发出的日期”。实体上的效力是指产生实体上的法律后果。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有按判决书给付的义务;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就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后果。但也许是因为民事送达程序长期以来被认为缺乏足够的理论研究价值,人们并未给它以应有的重视,立法中对民事送达程序的规定只是寥寥数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做了8条规定),从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时代,这不足为怪,然而,在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问题的今天,依然忽视民事诉讼送达程序就有悖潮流了。我们应该给予民事诉讼送达程序足够的重视。本文将就民事送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进与完善民事送达程序谈一谈个人意见。

二、送达人与受送达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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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居住物业大量兴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居住物业的管理与服务成了物业企业相互竞争的目标。

物业企业管理的对象虽然是“物”,但服务的对象却是“人”,提供的产品是服务。[1]因此,物业服务也具有无形性的特征。

居住物业与其他物业形态不同,具有业主数量多、设施设备多、使用年限长、管理费用有限、需求多样化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的评定相对困难。

因此,建立起完善的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物业企业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

一、居住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

居住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单位住宅楼、公寓、别墅等用于居住目的的物业。

居住物业伴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改革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使得广大业主对居住物业管理的需求程度越来越大。

居住物业管理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为保证业主居住使用正常,以满足业主各种居住需求为目的的有偿性、专业性的委托服务。[2]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居住物业管理的内容不断扩展和延伸,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性的基础服务

公共性的基础服务主要是针对居住物业公共区域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保洁绿化、工程维修、设施设备运行与保养、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公共性的基础服务是物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应对市场竞争的根本,是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基本需求。

公共性的基础服务主要目的是为业主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

(二)平台性的便民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物业”已成为行业内的热点话题,很多知名物业企业已经开始尝试和应用,成绩斐然。

平台性的`社区服务是以物业企业为主体,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居住物业周边供应商(如超市、餐厅、诊所、家政、健身馆等)联合在一起,共同为业主提供服务。

将o2o模式应用到居住物业的服务中,物业企业成了服务的集成商,旨在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定制性的私人服务

业主消费理念的转变,使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越来越多。

定制性的私人服务是指物业企业在提供基础物业服务的基础上,能够根据业主的个性化需求,量身为业主定制私人化的管家服务,如私人物品采买、室内装修、孩子接送、宠物喂养等。

二、居住物业管理的现状

居住物业管理在中国其发展经历了三十多年,是在效仿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而成长起来的。

现今居住物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

(一)建管分离,开发遗留问题制约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可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专注于居住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在进入销售环节前,选聘一家物业企业进行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基本处于“建”和“管”的分离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又会在销售环节给业主很多承诺,一旦业主入住,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会不断退出,开发遗留问题会丢给物业企业。

然而,很多工程问题又不在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进而会招致业主的投诉,得不到业主的认可。

同时,也会引发物业管理收费难,物业服务恶性循环等诸多问题。

(二)地区间发展不均衡,两极分化情况较严重

我国物业管理的浪潮是从居住物业开始试点尝试,并从广州、深圳开始不断推向全国各地。

从全国范围来看,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规模化程度,南方城市的物业管理要优于北方城市,大型发达城市的物业管理要好于中小城市,地区发展部均衡。

就物业管理行业而言,无论是经营理念还是专业化程度,南方物业管理企业要优于北方企业,大型知名企业要好于中小物业管理企业,两极分化情况较严重。

(三)法制建设滞缓,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不到位

我国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使得物业企业在发展和竞争中有法可循,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

但相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比较滞缓,缺少关于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监督方式的明确阐述。

《条例》提倡业主自治,要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但实际上业主自治并没有发挥有利作用,主要原因是:业主缺少对服务标准的了解和认识、缺乏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和监督的方法。

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不到位,就导致了居住物业管理是否能做到“质价相符”全依靠物业企业的自我管理。

(四)业主维权意识不强

居住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主要集中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共用部位的清洁、秩序维护等,业主缺乏对共用财产的认识,“搭便车”心态普遍存在,部分业主缺少主人翁意识,很少有业主为公共问题站出来维权。

此外,业主对维权过程的想象过于简单,如果一时没有结果,就会慢慢放弃维权行动。

三、建立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物业企业的发展与成长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外知名物业企业不断进军中国市场,国内物业企业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物业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产和发展,就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质量监督机制,已确保输出的服务能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业主的权益保障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等是保证居住物业使用功能完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公共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业主通过缴纳物业服务费来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物业企业是否为业主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就需要依靠质量监督机制来进行验证。

(三)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城镇化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居住物业大量兴建,人们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居住物业管理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居住物业管理质量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城市管理水平产生直接影响。

家庭的安居乐业、城市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建立起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

四、建立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的策略

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是以保证广大业主的权益为目的,以业主需求为中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系统性、全面性、过程性监督的管理机制。

它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机制,需要物业企业、业主、物业行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配合,才能保证机制的完整性和实效性。

(一)物业企业应重视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服务过程,提升服务标准

物业企业应重视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将质量监督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上去关注。

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首先应从物业企业的内部开始实施,只有专注于服务质量的物业企业,才能在发展中获得竞争优势,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可和良好的口碑。

目前,很多物业企业将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引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并在企业内部专设品质管理部门,其目的是规范服务过程,提升服务标准。

但引入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并不代表质量监督工作就做到位了,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特点对服务过程和服务标准持续不断地进行改进,建立起真正适合企业运作的质量监督机制。

(二)业主应对物业服务有正确的认识,保障自身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还要不断了解居住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了解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得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却会致使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不能发挥功效。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业主按照缴纳物业费的一定比率出资,聘用业主委员会代表专门从事物业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二是,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质量监督工作。

(三)集聚行业力量,细化服务标准及考核方案,引领物业企业发展

物业管理行业作为正在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的一个行业,而居住物业管理又直接面向社区和百姓,与民生最贴近。

聚集行业力量,细化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考核方案,引领物业企业发展是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应承担的责任,是市场和社会对行业的呼唤。

服务标准和考核方案的细化,不仅能促进物业企业质量监督工作,还能为业主提供科学参考,充分发挥了业主自治的作用。

(四)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制建设,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法制环境的完善与建设是奠定物业管理行业长足发展的基础,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保证业主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2]谢献春.居住物业管理[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9-10.

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探讨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民事、行政、刑事的审判。审判监督则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有多种形式,比如有人大的个案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监督、法院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的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基于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

一、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也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审判工作,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无可否认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然而也要看到社会各界对某些裁判不公的反映也越来越多,老百姓对司法不公的不满也越来越强烈。在尊重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当今时代呼唤一个能对审判活动实行强有力的、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地应当担负起审判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审判监督,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为一些想利用手中职权捞取私利的法官提供了司法腐败的条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中,尤以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不同的法官甚至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若对拥有如此大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没有任何制约或监督机制,依靠法官自身的约束来确保公正司法无异于痴人说梦。

2、我国法官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远未达到欧美国家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欧美法官之所以能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首先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欧美法官超脱于社会,不受任何政党、政府或组织的控制、影响;并且,他们收入和地位高,为他们能超脱于社会、独立办案创造了物质条件。现今我国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仍不能形成如欧美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3、有人提出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抗诉,不利于树立审判权威,有损于法官在社会上的权威形象。此观点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细一推敲却站不住脚。杰弗逊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警言无不在中外应验。对于明显错误的裁判,对于徇私枉法的裁判,本身才真正地对法官权威与威信的损害,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才能切实地维护法院的公正形象及法官的权威。从当今社会现实来看,因法院裁判不公而不满的声音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对这些裁判不公社会现象该如何防范,如何杜绝呢?该以何种方式来对这些社会不公进行救济呢?由谁来监督实施这种救济呢?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应当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监督法院审判的职责,并且此监督职能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弱化。

二、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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