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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归还资金的通知范文(16篇)

时间:2023-10-27 09:10:56 作者:BW笔侠 最优归还资金的通知范文(16篇)

发布通知能够有效地调动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完成。通知是一种用于传达信息、提醒和引导行为的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经常被用于告知重要事项、时间安排和组织活动。通知的目的是为了使得受众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行动。通知的撰写需要注意使用恰当的正式语气和格式,并遵守相关礼节和规范。通知可以用于学校、企业、社团等各个领域,起到有效沟通和组织的作用。在写通知前,需要明确通知的目的和受众,以便制定恰当的语气和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通知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和借鉴。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优先股,是指中国境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包括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

二、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先股。保险机构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完善的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在一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在二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制定明确的`逐级授权制度。

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当低于最近普通债项至少两个等级或者次级债项至少一个等级(两者同时存在的,遵循孰低原则)。发行方最近发行普通债项或者次级债项已经经过前述机构评级并存续的,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由评级机构直接确定。

五、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建立内部信用评估机制,制定授信制度和信用评估方法,明确可投资优先股的内部信用等级。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内部信用评估要求。

六、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规则,对存在下列因素的优先股,进行行业内部信用评估:

(一)非强制分红;。

(二)非累积分红;。

(三)发行方有普通股转换权;。

(四)投资方无回售权。

七、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且已经纳入固定收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的优先股,发行方将其调整为权益融资工具,或者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支付股息的,应当在发行方相关决议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纳入权益类资产,统一计算投资比例。

九、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进行估值,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

十、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其资产认可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评估调整。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具有普通股转换权的优先股,应当充分关注转股触发条件及转股价格。对于转股条件及转股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优先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其投资风险。

十二、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结合保险产品特性,认真评估当前条件下优先股的流动性问题,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应当充分评估发行方盈利能力、信用状况和风险处置能力,关注重点条款,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防范道德风险。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在投资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十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自有资金与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投资优先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非保险资金,依照合同约定确定投资事宜。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当前,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纳入中国的发展规划之中,从目前的趋势和各方面条件看,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并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将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股票市场;(2)包括国债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市场,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视为广义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类;(5)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长期消费信贷市场;(6)包括项目融资、bot、可转换债券和经营权转让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

货币市场。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年,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98年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年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0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19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年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99年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1][2][3]。

油气回收奖补资金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及成品油主管部门:

为巩固全市油气回收治理成果,确保油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真正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的效果,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4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商务局及成品油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大检查工作,对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进行“回头看”,保证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正常,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一是督促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开展油气回收改造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检查油气回收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备使用规范、运行正常安全。

二是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一次彻底地拉网式大检查,逐个站(库)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油气回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停用、使用或更换非回收型装置等违规行为。

三是市商务局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对存在问题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对油气回收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对故意停用、虚假运行、擅自使用或更换非回收型装置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责令立即整改,并通知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将不予通过年检,并取消奖补资金。

接此通知后,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具体落实,据实总结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加油站、储油库要予以严肃处理,于4月15日前将此次大检查总结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处。

石家庄市商务局。

20xx年3月24日。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可行性分析;。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职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费率水平。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

(五)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受托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受托人报送的'注册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核,不对投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事宜;。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一)受托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受托业务;。

(二)受托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融资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利用投资计划财产牟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任何方式提供保本或者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八)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九)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十)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为同一人,且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托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托管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

(二)托管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托管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托管人负责相关托管事宜。

第四十八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第五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八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承担原则。

第六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三)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年度管理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关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六十三条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六十八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投资计划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资金性质、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第六十九条受托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审批决策、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受托人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七十条受托人应当健全投资问责制度,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须由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加强对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受托职责。

第七十三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七十五条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者突发等风险事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受托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风险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露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凭证。

第八十条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条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第1号)同时废止。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三、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五、保险机构应当在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且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包括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材料及以下内容的备案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后续投资方案、持有期限、合规报告、后续管理方案等;。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严格限制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行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报告除包括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四)业务整合方案;。

(五)投资团队及管理经验说明;。

(六)资产负债匹配压力测试报告;。

(七)附有经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

七、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严格控制接触重大股票投资信息的人员范围,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内幕交易或引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九、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提交的事后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要件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属于事前核准事项的,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核准意见。保险机构在获得备案意见或书面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中国保监会认定保险机构不符合重大股票投资备案要求或者不予核准的,有权责令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整改。

中国保监会对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开展股票投资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资比例、暂停或取消股票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十一、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除要求保险机构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提交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压力测试结果等指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报告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之间其他涉及保险资金往来的活动;。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应当由保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

十三、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或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根据投资计划和战略安排,加强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按照投资所在地的市场规则,参照本通知执行差别监管和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十五、中国保监会将依据监管职责,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开展动态持续监管,并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13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监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已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资金计划管理的相关通知

鉴于目前最新《授权管理制度》已颁布执行,为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财务操作,特通知如下:

2、 月度资金计划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各项开支;

3、 财务部按审批后的资金计划执行,无计划的支出,财务部不予支付;

4、 月度资金计划当月有效,过期作废,跨月支付的应当重新编制在下月资金计划内;

8、 如月度资金计划集团尚未审批,有急需支付的资金,所有支出均按计划外资金付款流程通过oa申请支付。

附:月度资金计划编制工作流程: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财务部。

财务部

2017年5月19日

根据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和蓝星化工新材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管理。

各厂、部于每月25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审批后的资金计划,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后,于26日前上报总公司。因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突发性资金需求,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计划追加申请,经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企业业务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资金计划执行控制,根据计划审批部门费用和业务活动的付款申请,严格把关。财务部门负责对本企业资金计划进行执行控制,根据资金计划平衡各业务部门当期的实际收支,保障重点业务和项目的资金需求,防范流动性风险。

资金计划考核是公司整体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计划的考核指标同时也是业务部门的部门考核指标,企业财务部门每月根据资金计划执行的分析结果对各业务部门提出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指标应该包括:

(一)各部门资金计划的执行率。如:各部门费用计划执行率;

投资计划执行率等;

(三)相关管理标准执行率。如:单位产品能耗、物耗达标率、各项费用控制情况、价格预测准确率、管理费用控制情况等。

资金返还的通知范文优选

甲方为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所出售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乙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向甲方购买产品(附产品详单),因乙方使用甲方出售产品后,乙方自述使用后出现过敏等情况。鉴于乙方为甲方的忠实顾客,长期以来,对甲方的产品十分认可并支持,甲方本着“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对乙方购买的系列产品(详见《产品清单》)进行退货处理,在乙方办理退货手续后,甲方将货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整)人民币退还给乙方,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甲方退款账户: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账户:________开户名:________。

甲方退款汇入上述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收到全部退货款。

2、甲方在出售产品前已向乙方作出产品使用的详尽说明,但因个人皮肤、体质的不同使用产品后出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

3、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退款玖仟陆佰贰拾肆元整)人民币,以感谢乙方对甲方产品长期以来的支持。

5、乙方同意,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成的经济上、声誉上的损失,并自愿无条件双倍退还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_元整)。

____年____月____日。

县级资金下达的通知范文

根据鄂教财[2005]17号文件通知,我县教育局、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对全县“两免一补”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郧县地处鄂、豫、陕三省交界,老、少、边、贫、库俱全,是全国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共有20个乡镇(场),近60万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924元。全县现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91423人,其中小学45883人,初中45485人,特校55人。通过调查摸底,郧县共有贫困学生35000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38%。

2005年春季,我县享受国家“两免一补”资助19314人,其中小学11805人,初中7400人,特教109人,占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落实“两免”资金229万元,其中国家免教科书64万元,省免杂费165万元。

2005年秋季,省下达我县“两免一补”资助名额19514人,其中小学10531人,初中8874人,特教109人,比春季增加了200人。我们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暂行办法》和《郧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将省下达的资助名额全部落实到贫困家庭学生身上。

关于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县财政今年已安排了10万元,每生每年补助100元,共补助寄宿生1000人,并要求于9月20日前将补助费落实到位。补助对象及标准严格按郧财教字[2005]109号文件操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我县自实施“两免一补”工作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教育的副县长刘学勤任组长的贫困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郧政办发[2005]26号),县长柳长毅两次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和研究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深入乡镇检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今春开学,副县长刘学勤带领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人深入全县部分乡镇专门检查“两免一补”工作落实情况。县教育局也于今年3月正式成立了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定编2人,各乡镇也成立了以镇长或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由教育、财政、民政等单位为成员的贫困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贫困生资助有关工作。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严格。为了做好这项“惠民工程”,各乡镇、学校通过标语、广播、新闻媒体、校内、外公示栏及学校师生大会等形式对党和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让广大贫困学生和学生家长了解“两免一补”政策的意义和内容,让广大受助学生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今年6月,我县还统一印制了“两免一补”政策宣传单3万份,分发到全县贫困学生和贫困学生家长以及广大群众手中,营造了全社会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三)严肃政策,规范运作。“两免一补”工作是社会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我县财政局、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做到严肃政策,规范运作。

一是严把个人申请关。我们要求各乡镇、学校申报贫困生一律由学生和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有村委会、财政所和基层学校在受助学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是严把资助条件关。今年6月,我县教育局、财政局依据《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下发了《郧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了申报贫困生的范围、对象、基本条件和贫困生家庭界定标准,切实保证了孤儿优先、残疾优先、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家庭贫困的子女优先和绝对贫困家庭子女优先。

资金返还的通知范文优选

公司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现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租赁关系退还该合同项下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_年_月_日将所租车辆“大众捷达(手或自)动时尚型”车辆,其车牌号____,发动机号___,底盘号___,交还甲方(开回甲方公司)。

二、甲方及时接收车辆并检查确认乙方在租赁期间:

(一)车辆是否有损坏或丢失,随车证件是否齐全;。

(二)乙方是否已缴纳应缴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罚款);。

(三)乙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在租赁期间车辆及随车证件齐全无损坏,无未缴款项,无违约,则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

如有车辆及随车证件损坏或丢失,则甲方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停运损失及证件补办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如乙方存在未缴纳的款项,则甲方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则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计算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三、若甲方在接收车辆并检查确认以上事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没有退还乙方车辆押金,则赔偿乙方违约金__元(大写:_____)。

四、保证金退还明细:车辆维修费__元,证件补办费__元,停运损失__元,乙方未缴款项__元,乙方违约金__元,其他费用__元,扣除以上费用后剩余保证金__元。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时间:________。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四、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六、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托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募集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报告有关情况。

八、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基金募集保险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3个省政府文件已于2017年4月20日起发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新标准公布之前,交存标准仍按现行市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17〕251号)执行。

二、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的时间。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所属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凡在2017年4月20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屋预售时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本通知下发后,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再预交物业维修基金。2017年4月20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物业维修基金。

三、关于物业维修基金应急备用金的设立与使用。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急备用金按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交存金额的5%设立。按规定使用的应急备用金,由相关业主分摊,拨付后应急备用金应补充至原有额度。

四、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须执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并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关于业主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三)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

(四)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保修金的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关于保修金建立的范围。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201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并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保修金。

物业竣工时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

八、关于保修金的交纳。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在办理物业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时尚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有关批复中明确的工程概算作为预交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并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因“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申请使用保修金的,应提供由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十、根据《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区域内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共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工作,以确保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接收后所发生的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应由相关专业单位直接接收管理。相关专业单位不得利用其垄断经营优势,迫使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的共有设施设备。

十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做好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在移交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配合相关专业单位一起做好设施设备的修复工作。修复费用原则上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途径列支,或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

十二、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具备接收管理条件或已经修复正常、消除隐患的,相关专业单位必须及时接收;拒不接收的,按《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项目资金争取的通知范文

三王社区党支部:

你支部报来《关于成立三王社区党委的请示》已收悉,经镇党委20xx年4月23日会议研究批准,同意成立xxx陈桥镇三王社区委员会,下设三王党支部、农业党支部、企业发展党支部、社会服务党支部。党委和四个党支部的相关组成人员分别如下:

三王社区党委:书记:王振青。

副书记:王玉楠王国辉。

委员:张秀军李继成。

三王党支部:书记:王振青。

农业党支部:书记:王国辉。

企业发展党支部:书记:王玉楠。

社会服务党支部:书记:樊亚辉。

请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尽快理顺党组织和党员的关。

xxx陈桥镇委员会。

20xx年4月23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和《山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办发[2015]32号)精神,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xx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精神要求,现就做好20xx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

1.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主要用于中小外贸企业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公共平台建设、产业链条搭建等。

2.对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和公共海外仓给予支持,主要用于跨境电商公共平台建设、中小企业电商孵化、境外物流体系建设等。

3.对认定的省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外贸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自主品牌产品扩大出口。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体系认证和专利注册;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境内外培训、宣传、展示和推广。对企业用于上述内容自主品牌建设发生的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

(三)支持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引进。

扩大《山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对列入(20xx年版)省级《目录》规定范围的技术和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建材等行业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一般贸易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对出口企业于20xx年1月1日—20xx年6月30日期间,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其中,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小微企业及非洲、拉美、东盟、中近东等新兴市场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重点支持。同时,为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对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重点倾斜。

(五)支持外贸政策宣讲和重点业务培训。开展“跨境电商进万企”专项培训活动,支持举办“山东省跨境电商生态峰会”、跨境电商政策宣讲会、实务操作培训会等培训宣传活动,对专家师资费、场地租赁、设计搭建、媒体宣传等费用给予资助。支持外贸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宣传培训和应诉活动给予支持。支持开展中韩、中澳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各类优惠政策宣讲和培训,对培训资料费、讲师费、场地费给以支持。

二、资金项目的审核管理。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执行期限和相应费用发生期限在20xx年7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扶持项目由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规定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扶持项目及金额,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三、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地区的项目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于20xx年9月21日前将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以及企业上报的基础资料电子版(pdf格式)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企业上报的纸质材料一份,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

20xx月xx日。

市农业科技成果资金转化通知

为落实上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发展规划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针对上海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过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本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引导和支持,着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就*年度上海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本技术领域以保障粮食与食物安全,提高农林种植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主要农林植物高产、稳产及优质、高效生产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3、农林作物种子与种苗规模化繁育技术、种子综合加工技术、质量检测技术和种质资源检测保护技术;4、农业标准化生产与质量控制技术。

(二)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本技术领域以推进上海集约化、规模化养殖业发展,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从数量向质量、从效益向生态方向转变,以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营养、美味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1、畜禽、奶牛、水产、特种养殖新品种及良种快速扩繁与规模化、规范化饲养技术;2、长江口河口水域水产养殖技术、淡水养殖技术;3、远洋渔业资源利用和海上储藏加工技术;(三)重大农林植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本技术领域以提高农业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的能力,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3、新型、环保肥料与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创制及高效安全施用技术;4、烈性动物传染病、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效特异性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开发。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本技术领域以延长农业产业链和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产业竞争力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1、果蔬、畜禽产品、水产品增值加工技术及设备;2、鲜活农产品保鲜与物流配送及相应的冷链运输系统技术与配套产品;3、乳制品深加工技术与产品开发;4、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快速检测监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鼓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

(一)转化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上海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国际竞争力。

3、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4、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或者属于已经引进但需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农业科技成果。

5、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出具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验、检测、认证等证明。

6、已获*年度农转项目支持的企业今年不予立项。

2、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三)支持方式1、上海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

2、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3、申请单位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4、申请企业需有与申请转化资金数额相等的自有资金匹配,事业单位需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匹配。

5、对于区县涉农企业承担的项目,要求区县政府有相应的经费配套,并在项目申请时提供相关配套证明。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查*年度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材料。

2、各区(县)科委、各高校、各科研院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县)、本单位*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网上提交成功并打印,打印材料报送到推荐单位审核,由推荐单位汇总后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附:申报*年度上海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3、各推荐单位需对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二)进度要求项目实施期限。*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申报方式(一)凡符合申报主体要求、有意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单位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栏目“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及在线打印相关表格《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二)本专项课题申请起始日期为**年年33月月22日,截止日期

为**年年33月月717日。

(三)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如下:

1、申报推荐项目汇总表提交一份,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在线提交成功后打印出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四份,报送的书面材料需与网上提交内容一致;3、附件材料各一份,网上提交时,需提交原件扫描稿。

——机械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仪器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验收证书。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申请项目的企业要提供*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附注)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注册的企业,须报送申请单位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6、网上填报备注:

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企业挪用资金通知范文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企业挪用资金通知范文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骗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春节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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