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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方案(通用24篇)

时间:2023-12-24 19:12:18 作者:GZ才子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目标、资源、时间、风险等因素,确保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结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实施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查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文件精神,以及《文山州财政局关于上报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文财会【2016】12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对我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及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现就内控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自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在坚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的前提下,我局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形成了《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守则》,分总则、工作守则、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共五章,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会议、差旅、接待、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等58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有章可行,有据可依。

我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责任,切实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党组会研究通过)及会签制度。重点关注经费预算、资金收支、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及合同管理等业务层面的经济业务风险。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及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措施,业务经办、审核及审批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及合同控制等内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有序运行。按《会计法》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并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规范运行,并达到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近两年来,我局由社保基金监督科(内审)牵头,规划财务科配合,开展对社保、就业和医保等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内控专项检查及各项资金专项检查;由局机关党委牵头,各科室配合开展廉政风险、岗位风险专项排查,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监督,切实防范内部控制运行风险。

同时,我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存在制度更新不及时、执行力不到位和监督乏力等问题。今后,我局将适时关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动向,根据人社事业发展变化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完整我局内部控制工作规则、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业务工作得到有效控制、相互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使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得到充分发挥,将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纳入人社文化建设中,使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每一位职工的自觉行动。另外,建议财政部门加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分批培训,推动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各部门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总结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财会〔2016〕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财会〔2016〕10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动员。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2016年8月中旬,全面启动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本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xx〕2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2和附件3),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三)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与同类型其他单位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县直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形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作为2016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县财政局报告。

(四)总结经验。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应当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会计股)报送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及系统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典型案例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附件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县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县直各单位、乡镇财政所(分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真实完整地填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表和评价报告。

(二)加强宣传督查。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宣传督查。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汇总基础性评价表和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成果。要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和基础性评价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协调联动。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共同推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根据2017年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部门内控机制建设任务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的通知》琼国税发[2016]68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全面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局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认真加强对内控机制工作的领导。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内控机制建设活动,为了确保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陈运东同志为组长,纪检组长兼副局长文克卫同志、副局长张平同志、罗绍明同志、吴锋同志、赵明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由人事、监察、法规等部门组成的办公室,直接指导和领导全局内控机制建设工作,专题研究并组织制定了《乐东县国家税务局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方案》,指定监察室副主任蔡文东同志为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联络员。

二、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内控机制建设活动的内容。

根据制定的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方案,在全县国税系统内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学习、宣传全面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活动的主题及内含,使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加强了廉政风险教育,营造部门内控机制建设的良好氛围,真正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意识。

三、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制定本系统的制度和监督事项。

在认真科学地评估我局原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立足于乐东国税实际,紧扣监督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在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上下工夫,积极排查廉政风险,按照省局构建“七位一体”的要求和实行问责制约的规定,不断加强完善部门内控机制建设。认真制定各种相关制度,把内控机制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一是加强风险防范,根据岗位责任和廉政风险等级,合理配置人员。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易于滋生腐败的17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61个风险点中所涉及的项目,明确到各科、室、中心、分局,指定各科、室、中心、分局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牵头人,明确要求和时限,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落实措施。三是完善和细化部门制度十二项的基础上,制定了《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执法执纪监督工作制度》、《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和亮证执法制度》、《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学习法律法规制度》、《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四是加大科技防控力度,依托门户网站、监察子系统等,抓好信访采集,深入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大大减少了执法过错。五是明确全系统职责范围内各科、室、中心、分局职责范围内重点监督事项十五项,一般性日常监督事项四十八项,明确了监督的重点,不断规范了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增强了办税公开透明度,不断优化了纳税服务,促进了队伍的廉洁自律,实现了我局队伍不出问题的目标,确保我局在当地行风测评中连续五年保持第一名。

四、存在的问题。

我局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力度有待加强,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和细化,工作方法有待创新,我们将总结经验,继续努力全面推进内控机制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总结

为进一步指导和促进泾县各行政事业单位顺利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推动各单位于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11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财会〔2016〕1031号)要求,决定成立泾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适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体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会计股牵头,王慧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督查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汇总评价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为进一步指导和促进泾县各行政事业单位顺利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推动各单位于20-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财会〔20-〕1031号)要求,决定成立泾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适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体系。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会计股牵头,-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督查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汇总评价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4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以量化评价为导向,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及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推动各单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本次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范围为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部处。

三、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时间要求。

相关部处应于11月18日前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评价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办公楼1103房间)。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严格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内控评价办法》(附件2)执行,由相关部处进行自评,再由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检查测试、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

五、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自评要求。

相关部处严格按照评分表要求,对应本单位业务涉及的评分指标项,根据是否满足要求的实际情况填写《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附件3);有关评分填写要求请参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指标评分表》填报说明(附件4);相关部处需补充提供内控基础性评价资料清单中本单位尚未提交的资料(纸质版,资料清单见附件5)。

六、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负责部门为审计处,学校经济活动相关部处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价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要求,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方面,旨在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组织领导。

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实施工作,督促检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内控评价工作成果验收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内控实施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省里模式,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宣传培训、督促落实、进度跟踪、检查指导、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所辖地区、部门单位全面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整体提升。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落实。2016年8月31日前为部署任务阶段。各市(州)、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将国家和省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要求,部署到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和评价要求,通过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把评价表和评价要求发给基层填报单位。同时,要加强培训指导,让基层单位熟悉掌握评价要求和填报要求,以保证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单位自我评价。201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单位自我评价阶段。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吉财会〔2016〕189号)通知要求,按照内控建设新的目标、任务、要求,尽快健全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并以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和《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同时对照填表说明(附件4)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附件2)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建立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形成部门或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5)。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要对各单位建立的内控手册情况一并进行评价。我们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整理了《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主要工作内容》,附带列举了《单位内控手册》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供各单位在内控建设时参考使用。《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已经上挂《吉林省会计网》,可登录下载参考使用。

各市(州)、县(市)、各部门及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性质及业务特点,在评价过程中增加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评价指标,作为补充评价指标纳入评价范围。补充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结果等内容作为补充指标说明项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附件5)中单独说明。

(三)财政指导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各单位开展自我评价过程中,要全程加强指导工作,收到基层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评价报表填写不认真不准确的,应指导单位进行重新填写,重新上报。

(四)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与同类型其他单位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各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作为2016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上报材料及时间。市(州)、县(市)级单位要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填报完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建立情况评价表》(附件3)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5),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两种方式上报本地财政部门,各单位在上报时,要连同重新修订完善的《单位内控手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便于财政部门考核评价工作使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基层单位上报材料后,要对本地评价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汇总表(市县汇总并报省)》(见附件6),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等。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部门本级及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形成部门或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附件5),并于2016年11月1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两种方式向省财政厅报送评价报告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附件2)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建立情况评价表》(附件3),在上报时,要连同重新修订完善的《单位内控手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便于财政部门考核评价工作使用。

(六)总结经验。各地财政部门要注意发现内控制度建设典型案例,按照行业类别或者业务模块建设案例库,并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推荐至少三个典型案例。对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其纳入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学习交流,并选至优秀案例推荐给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落实。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明确实施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发现内控建设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各地财政、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做为下半年一项中心工作任务,认真组织,抓好抓实。省财政厅已经把这项工作纳入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分值10分。

(二)检查指导,及时改进完善。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和基础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检查指导,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督促其调整改进;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

(三)强化宣传,推广经验成果。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及其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同时,组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单位,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工作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以推动全省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1626室谷秀云。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电子邮箱:2320397166@。

联系电话:043188550790。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总结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4号)文件精神,以及《文山州财政局关于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文财会【2016】12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对我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及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现就内控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我局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在坚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的前提下,我局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形成了《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守则》,分总则、工作守则、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共五章,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会议、差旅、接待、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等58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有章可行,有据可依。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内控制度执行。

我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责任,切实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党组会研究通过)及会签制度。重点关注经费预算、资金收支、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及合同管理等业务层面的经济业务风险。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及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措施,业务经办、审核及审批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及合同控制等内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有序运行。按《会计法》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并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三、切实开展检查,强化内控制度监督。

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规范运行,并达到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近两年来,我局由社保基金监督科(内审)牵头,规划财务科配合,开展对社保、就业和医保等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内控专项检查及各项资金专项检查;由局机关党委牵头,各科室配合开展廉政风险、岗位风险专项排查,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监督,切实防范内部控制运行风险。

同时,我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存在制度更新不及时、执行力不到位和监督乏力等问题。今后,我局将适时关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动向,根据人社事业发展变化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完整我局内部控制工作规则、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业务工作得到有效控制、相互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使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得到充分发挥,将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纳入人社文化建设中,使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每一位职工的自觉行动。另外,建议财政部门加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分批培训,推动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各部门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价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推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从而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现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教{2016}15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一方面,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使各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旨在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确保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要贯穿于我校各部门各院系,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要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部门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要针对我校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我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要立足于我校的实际情况,与我校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学校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一)组织动员。

1.10月20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5}24号)文件,并成立榆林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2.10月25日榆林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5}24)的文件精神,同时讨论《榆林学院深入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3.10月28日上午,榆林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榆林学院深入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并提出修改意见。

4.11月1日下午,召开贯彻落实《榆林学院深入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动员大会。榆林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各院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开展评价。

1.11月2日至14日,各院系各部门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2.11月15日上午,各院系、各部门据实填报相关自查情况报告表,要求各院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3.11月16日至20日下午,榆林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对院系、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撰写自评报告。

4.11月22日上午,榆林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财务处汇总的自评报告。

(三)形成报告。

11月28日上午,榆林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向省教育厅上报榆林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

四、工作保障。

为了确保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取得实效,我校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榆林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分设三个督察组,深入各院系、部门进行督察。具体分组如下:

党政部门督察组:许静洪、尚爱军、杨存义。

教学(教辅)部门督察组:张晓、陈梦涛、韦随才。

后勤保障督察组:李治山、刘葵、白根举。

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财会〔2016〕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财会〔2016〕103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我局于2016年11底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科室、单位应当于2016年9月初,全面启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各科室(含局直事业单位)应当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为依据,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进行组织及业务流程梳理、再造,编制流程图;编制完成各岗位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手册;完成对本科室、单位权力结构的梳理,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对本科室、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并建立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机制;建立与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或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以定期督查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校正和改进。最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属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要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2和附件3),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总结报告报至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单位所报的书面报告,对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进行评价,并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四)总结经验阶段。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报送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宿州市水利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附件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局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真实完整地开展评价。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科室、单位要加强与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和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

1、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机关食堂的就餐时间定为11:30,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机关食堂工作餐的伙食标准为每位五元,由食堂负责人根据季节变化等因素灵活调节。

2、机关干部应本着务实、节约的原则,对因工作前来本机关办事的人员,如中午在机关就餐,原则上吃机关食堂工作餐,工作餐券在党政办领取;凡三套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接待的上级或有关工作上的客人需要招待用餐的,一律在机关招待所按标准就餐。

3、街道组织或接待的各类会议等必须就餐的,除特殊情况外(招商活动等),统一安排在机关招待所用餐。

4、所有机关干部在招待所用餐的,必须事先得到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党政办出具就餐通知单;招待所按党政办通知单的就餐标准、人数给予安排。

5、用餐后,陪同人必须确认就餐金额,并在就餐菜单上签上确认金额及姓名。

6、用餐额度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各部门招待就餐费计入年度各部门核定包干费用内。

二、内部管理。

1、机关招待所(食堂)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到接待客人热情周到,注意食品卫生、环境整洁,使之成为街道机关对内对招待客人的服务窗口,其工作人员务必自觉遵守机关各项制度,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机关招待所(食堂)内部应做到明确分工、考核细化、经常改善伙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尽最大努力使就餐人满意或比较满意。

2、招待所(食堂)在行政上由街道党政办扎口管理,机关财务科负责建账立制和成本核算,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临时周转金,确保机关招待所(食堂)的正常运转。

3、招待所(食堂)要坚持日日清、每月结,做到账物同、账账符,平时进货要计量见数,采购人和验证人签字。日常添置设施事先提出申请,并由经办人和招待所负责人分别签字,报党政办审核,然后经街道领导审批后报销。

4、招待所每月结帐时,须凭就餐通知单和陪同人签字后的清单与党政办和财务科结算,并报街道领导审核后入帐。

5、招待所(食堂)内部实行严格的用工制度,现暂定人数为7人,设所长1人,厨师、服务员等6人,以后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经街道领导批准。是编制人员的按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应的职级待遇;凡临时用工的,按元委[2号文件《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非定编人员报酬待遇及用工制度的通知》执行;对工作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根据《关于报送2016年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国税督审便函〔2017〕1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内控机制建设覆盖至各级税务机关、覆盖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权”运行全过程,着力完善制度防线、流程防线、信息防线、监督防线,确保权力运行不出轨,干部不出事、少出事。现将2016年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2016年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加强组织,统筹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及时调整了内控机制领导小组成员,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日常监控和协调等职责。

二是强化督查,注重实效。我局将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通过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措施加强对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落实,防止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发生,如发现对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严格问责,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教育,提高廉政思想认识。

一是坚持以廉政教育为中心点。我局逢会必讲廉政,讲廉政必讲风险防控,努力从教育角度提高预防风险的有效性与针对性:一方面积极参加省局和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类警示教育活动,如观看反腐纪录片《永远在路上》和《打铁还需自身硬》;另一方面,每逢节假日临近时通过12366系统发送廉政短信,做到切实加强廉政教育。

二是由我局班子成员带头学习总局、省局相关文件精神,强调内控机制建设对我局发展的重要性,找出部门内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与此同时举办专题培训班,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加强内控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工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反腐倡廉机制。

制度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具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双重功能,是惩治和预防的有机统一。一年以来,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形式、新要求,我局注重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将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等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为达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的目的。我局还及时修订了《屯昌县国家税务局财务报销审批办法》等多项管理制度,并且立足长远,定期评估内控机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及时发现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扎实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廉政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标准化。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年,在县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局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些许不足:一是工作人员配置不足,内控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够到位,未能实现全方位的贯彻落实;二是内控机制建设的专题培训较少,对内控工作的'理解不够深入,阻碍了内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少数干部职工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易改变,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

针对存在问题的工作建议是:一是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人员配置问题,不断充实内控机制工作人员,确保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到位;二是加大内控机制建设业务的培训力度,多举办专项业务培训,同时注重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通过岗位廉政风险教育,统一工作思想,让全体干部职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对内控工作的反思。

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是税收体制机制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是加强“两权”监督制约和政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对强化源头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展好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要努力做到:一是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布署内控工作;二是发动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内控机制建设;三是不断提高干部队伍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

四、2017年工作计划。

(一)规范权利配置。

一是健全权利制衡制度。缜密划分不同权利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的权利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制衡机制。

二是完善权责体系。进一步明晰内部机构设置、权利事项、岗位职责等相关情况,实现权利、岗位、责任和制度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一套成熟的权责体系。

(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针对干部任用、资金使用、行政审批等权利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把风险排查、分析、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和具体工作环节。

二是建立完善防控措施。全面整合、补充、优化各项监督制约措施,着力解决现有各种工作规范和制度效用发挥不足,执行力和落实度不到位等问题,定期组织廉政风险查找“回头看”,通过风险查找、分类等手段,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是明确领导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部门分管领导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直接负责。

二是强化各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明确权责、规范流程、把工作风险排查、完善制度的内控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在做好自身内控建设工作的同时,切实担负起对业务工作内控机制建设的责任。政策法规科要加强筹划和指导,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的作用。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号),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财政部近日发文《关于报送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财会〔20xx〕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各区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厦财会〔20xx〕29号)及《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xx〕33号)文件要求,在做好各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对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突出创新性及成效。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员部署情况、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培训情况、经验做法、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及工作建议与意见等。

各区财政局要组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总结各单位20xx年上半年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并汇总总结本区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总结各单位20xx年上半年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并汇总总结本部门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各区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汇总总结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25日前反馈我局,纸质稿(单位盖章)报送到市财政局各对口联系业务处室,电子稿通过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模块”上传总结报告(文件名统一为: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xx单位)。有条件的区(部门或单位)可以总结提炼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经验做法,择优向我局报送1-2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典型案例。我局将汇总各区、各部门报送的内控工作总结,并视报送情况挑选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市财政部门将把反馈书面报告情况纳入市对区、对各一级预算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根据市社保局《关于转发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赣市社险字2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认真自查评估,现就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就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报告。为推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财政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部门)全面实施好《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对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为增强邮政金融业务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20xx年被确定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合规管理年”,当前正值邮储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开展合规建设推进年活动有着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邮政储蓄事业的成长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金融风险相伴。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邮政储蓄经营理念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证,也使得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了可能。下面,就如何提高银行效益,降低金融风险,我谈几点粗浅见解。

邮政储蓄业务自恢复开办已经二十二年,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特点,但距离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风险意识淡薄。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任何金融业务都有风险,只有采取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才能使风险得到有效释。

二是不合规的现象较为严重。无数案例表明,当前邮政金融业务中出现问题和案件的最多点、最难控制点,莫过于前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出现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不强,不按流程办事、不按规定作业,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事件和案件。

三是一、二级条线风险防范流于形式。前台本身没有很好地执行落实制度和规定,出现差错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老问题老现象重复发生;业务部门缺乏对业务管理和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四是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够。尤其是在对二级支行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管控上,出现了一些真空现象。针对这些差距应该采取积极的对策和措施:

三是加大对合规风险防控的考核,将责、权、利捆绑在一起,按照银监会提出“赔罚、走人、移送”的原则,实行业务线、管理线“双线”问责,上追两级。四是银企密切配合,按照出国留学家有关法规,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银企双方都应承担起管理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责任,不仅不能削弱管理的职能,还要充实稽查检查的人员,为稽查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如此,邮政金融业务才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我们的邮政银行,在金融业务发展上也应该是这样。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必须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相关部门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目前省分行建立的83项制度,就是我们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如果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去做,就在83项制度中去寻找答案。

2、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就柜员而言,要从自己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检查,落实检查要求。就网点负责人而言,要按照要求和频次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控,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检查。此外,特别要严格检查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线核算、双人复核;支票印鉴分管、钱账分管、章证分管的“五双三分管”制度、三级密码权限制度、大额核保制度、日终互盘制度、缴协款制度、atm机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网点“人离机退、章证入柜上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触犯制度严惩不怠。要在全行员工中灌输制度就是高压线,谁踩了这根线,谁就要受到惩罚。特别是要经常对“十种人”(涉嫌“黄、赌、毒”的人员、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大额资金炒股的人员、个人负债严重的人员、无故经常不上班的人员、交友混乱的人员、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累查累犯的人员、贷款收受回扣的人员、热衷高消费的人员)进行风险管控和排查,对有章不循的员工,要将其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推行管理问责制,建立对违规违纪事项的举报制度,做到约束和激励并举。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见附件1)以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要求,结合我市内部控制评级工作实际,决定通过编报2016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做好我市编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财税改革、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编制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级标准工作的通知》(大财会〔2016〕623号)要求,在积极开展单位内控自我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管理制度》要求,依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相关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内控报告,并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要充分运用内控报告,加强对内控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与整改,以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发挥内控作用。

三、报送要求。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本部门(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应通过的“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级系统”(以下简称评级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并按时完成报送工作。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审核并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评级系统上传《2016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xx部门)电子稿(格式见《通知》附件2),并将自动生成的纸质稿(单位盖章)报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

应当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上述规定(电子稿与纸质稿报送方式)向市财政部门报送《2016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xx区)(格式见《通知》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

请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探索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至少选取1个内控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单位作为本部门(地区)内控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控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广泛宣传相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部门(地区)全面实施好内部控制相关要求。

为加强对全市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检查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是否充分,并定期公开评级结果。市财政局将把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纳入决算报告和绩效考核范围。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了评价。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中列明的评价指标和评价要点,本单位(部门)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为分,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为分,共计分。因存在不适用指标,换算后的得分为分。

本部门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各评价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各评价指标的平均分,加总得出以上综合性评价得分。本部门纳入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范围的单位共计家。(本段仅适用于各中央部门)。

本单位(部门)各指标具体得分情况如下表:

1

标汇总如下:

〔逐项列示存在扣分情况的评价指标、评价要点、扣分分值及扣分原因〕。

(一)特别说明情况。

本单位(部门/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出现问题,导致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重大反响/出现经济犯罪〕,特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具体描述发生的相关事件、影响及处理结果〕。

〔如本单位(部门)未发生相关事件,填写“未发生相关情况”〕。

(二)补充评价指标及其评价结果。

本单位(部门/部门所属单位)根据自身评价需求,自愿将〔填写补充评价指标名称〕等补充评价指标纳入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范围。现将补充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说明如下:

〔具体描述各个补充评价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

2

结果等内容〕。

基于以上评价结果,本单位(部门)将〔描述与存在扣分情况的评价指标及评价要点相关的管理领域〕等管理领域作为2017年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重点工作和改进方向,并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签章〕。

xx单位。

2017年xx月xx日。

在组织机构控制方面,目前我局下设统筹股、基金管理股、审核股、办公室四个股室,通过制度建设做为组织机构控制的基础,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建立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对每项业务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建立了《业务办理流程》,对各项医保业务的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建立了限时办理制度,做到业务限时办结,权责关系明确;严格实施授权管理,按照规定分配权限,信息系统管理明确;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责任到人,职工之间相互监督、秉公办事,同时不定期开展岗位轮换,既熟悉了各岗位的业务,又避免了一个人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带来的弊端。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做到了有章可循,为内部控制的整体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业务运行控制方面,注重突出医疗保险关系建立和保险待遇享受中的牵制、制约关系,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制定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相关制度,明确管理,严格缴费基数,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待遇报销支付,实行岗位控制。同时,认真学习整理上级部门关于业务规范管理方面的文件或操作步骤,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交流,严格操作规范,实行程序控制,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均按上级要求的规定执行。

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我们自始至终注意思想建设,认真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督机制,按照医保基金的管理政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人员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进行财务记录,会计记录按照规定的要素完整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会计报表由会计人员独立编制,会计档案按照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印章管理符合要求,基金账户开设符合规定,做到帐帐、帐表、帐单相符,会计核算没有出现违规操作现象,会计科目设置符合财务会记制度要求。

医保信息系统网络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计算机网络能否安全有效的运行是医保工作的关键。为了确保医保信息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这一目标,我们加强网络制度化建设,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操、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专人负责具体业务,落实了包括权限管理、密码保密等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

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常不定期的围绕基金收支、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害基金等各方面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一)对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建立了规章制度,就是建立了内控制度,忽视了内控制度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动态监督自律机制。

(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内控体系不够完善。自实施内部规范管理以来,我局着重各项业务制度建设,没有将内部制度建设很好地过渡到内部控制建设上来,个别制度虽然建立了,但对系列业务业务流程缺乏牵制、制约关系,个别制度存在牵制、制约关系,却没有随着业务发展而及时更新,而且,没有形成一套整体职责权限相互制约、运作有序的内控体系,缺乏有力的整体监控。

我们将继续按照《通知》的要求和步骤,以这次检查为契机,针对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的同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把工作抓出成效,确保我县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平稳运行。

(一)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干部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大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提升经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构建学习型、服务型单位。

(二)进一步认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在医疗保险事业不断改革的形势下,既要重视业务发展,又要重视依法行政,既要重视规范管理,又要重视责任追究,认真推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机制。

(四)实地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确保医疗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防止基金流失。同时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

(五)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医疗行为规范管理,完善结算办法,不断加大医疗核查力度,采取不定期、不定时方式对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实施监控,对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定点单位,严格按协议规定处理。

(六)不断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内控督查部门,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依靠流程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加强内部稽核等,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监督,进而完善制度体系,达到在制度上确保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和医保基金支付的安全性。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根据市社保局《关于转发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赣市社险字2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认真自查评估,现就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就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报告。为推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财政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部门)全面实施好《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对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为增强邮政金融业务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20xx年被确定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合规管理年”,当前正值邮储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开展合规建设推进年活动有着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邮政储蓄事业的成长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金融风险相伴。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邮政储蓄经营理念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证,也使得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了可能。下面,就如何提高银行效益,降低金融风险,我谈几点粗浅见解。

邮政储蓄业务自恢复开办已经二十二年,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特点,但距离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风险意识淡薄。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任何金融业务都有风险,只有采取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才能使风险得到有效释。

二是不合规的现象较为严重。无数案例表明,当前邮政金融业务中出现问题和案件的最多点、最难控制点,莫过于前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出现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不强,不按流程办事、不按规定作业,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事件和案件。

三是一、二级条线风险防范流于形式。前台本身没有很好地执行落实制度和规定,出现差错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老问题老现象重复发生;业务部门缺乏对业务管理和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四是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够。尤其是在对二级支行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管控上,出现了一些真空现象。针对这些差距应该采取积极的对策和措施:

三是加大对合规风险防控的考核,将责、权、利捆绑在一起,按照银监会提出“赔罚、走人、移送”的原则,实行业务线、管理线“双线”问责,上追两级。四是银企密切配合,按照出国留学家有关法规,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银企双方都应承担起管理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责任,不仅不能削弱管理的职能,还要充实稽查检查的人员,为稽查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如此,邮政金融业务才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我们的邮政银行,在金融业务发展上也应该是这样。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必须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相关部门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目前省分行建立的83项制度,就是我们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如果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去做,就在83项制度中去寻找答案。

2、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就柜员而言,要从自己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检查,落实检查要求。就网点负责人而言,要按照要求和频次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控,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检查。此外,特别要严格检查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线核算、双人复核;支票印鉴分管、钱账分管、章证分管的“五双三分管”制度、三级密码权限制度、大额核保制度、日终互盘制度、缴协款制度、atm机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网点“人离机退、章证入柜上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触犯制度严惩不怠。要在全行员工中灌输制度就是高压线,谁踩了这根线,谁就要受到惩罚。特别是要经常对“十种人”(涉嫌“黄、赌、毒”的人员、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大额资金炒股的人员、个人负债严重的人员、无故经常不上班的人员、交友混乱的人员、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累查累犯的人员、贷款收受回扣的人员、热衷高消费的人员)进行风险管控和排查,对有章不循的员工,要将其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推行管理问责制,建立对违规违纪事项的举报制度,做到约束和激励并举。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了评价。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中列明的评价指标和评价要点,本单位(部门)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为分,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为分,共计分。因存在不适用指标,换算后的得分为分。

本部门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各评价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各评价指标的平均分,加总得出以上综合性评价得分。本部门纳入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范围的单位共计家。(本段仅适用于各中央部门)。

本单位(部门)各指标具体得分情况如下表:

1

标汇总如下:

〔逐项列示存在扣分情况的评价指标、评价要点、扣分分值及扣分原因〕。

(一)特别说明情况。

本单位(部门/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出现问题,导致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重大反响/出现经济犯罪〕,特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具体描述发生的相关事件、影响及处理结果〕。

〔如本单位(部门)未发生相关事件,填写“未发生相关情况”〕。

(二)补充评价指标及其评价结果。

本单位(部门/部门所属单位)根据自身评价需求,自愿将〔填写补充评价指标名称〕等补充评价指标纳入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范围。现将补充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说明如下:

〔具体描述各个补充评价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

2

结果等内容〕。

基于以上评价结果,本单位(部门)将〔描述与存在扣分情况的评价指标及评价要点相关的管理领域〕等管理领域作为2017年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重点工作和改进方向,并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签章〕。

xx单位。

2017年xx月xx日。

在组织机构控制方面,目前我局下设统筹股、基金管理股、审核股、办公室四个股室,通过制度建设做为组织机构控制的基础,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建立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对每项业务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建立了《业务办理流程》,对各项医保业务的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建立了限时办理制度,做到业务限时办结,权责关系明确;严格实施授权管理,按照规定分配权限,信息系统管理明确;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责任到人,职工之间相互监督、秉公办事,同时不定期开展岗位轮换,既熟悉了各岗位的业务,又避免了一个人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带来的弊端。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做到了有章可循,为内部控制的整体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业务运行控制方面,注重突出医疗保险关系建立和保险待遇享受中的牵制、制约关系,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制定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相关制度,明确管理,严格缴费基数,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待遇报销支付,实行岗位控制。同时,认真学习整理上级部门关于业务规范管理方面的文件或操作步骤,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交流,严格操作规范,实行程序控制,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均按上级要求的规定执行。

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我们自始至终注意思想建设,认真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督机制,按照医保基金的管理政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人员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进行财务记录,会计记录按照规定的要素完整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会计报表由会计人员独立编制,会计档案按照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印章管理符合要求,基金账户开设符合规定,做到帐帐、帐表、帐单相符,会计核算没有出现违规操作现象,会计科目设置符合财务会记制度要求。

医保信息系统网络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计算机网络能否安全有效的运行是医保工作的关键。为了确保医保信息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这一目标,我们加强网络制度化建设,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操、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专人负责具体业务,落实了包括权限管理、密码保密等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

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常不定期的围绕基金收支、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害基金等各方面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一)对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建立了规章制度,就是建立了内控制度,忽视了内控制度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动态监督自律机制。

(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内控体系不够完善。自实施内部规范管理以来,我局着重各项业务制度建设,没有将内部制度建设很好地过渡到内部控制建设上来,个别制度虽然建立了,但对系列业务业务流程缺乏牵制、制约关系,个别制度存在牵制、制约关系,却没有随着业务发展而及时更新,而且,没有形成一套整体职责权限相互制约、运作有序的内控体系,缺乏有力的整体监控。

我们将继续按照《通知》的要求和步骤,以这次检查为契机,针对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的同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把工作抓出成效,确保我县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平稳运行。

(一)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干部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大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提升经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构建学习型、服务型单位。

(二)进一步认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在医疗保险事业不断改革的形势下,既要重视业务发展,又要重视依法行政,既要重视规范管理,又要重视责任追究,认真推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机制。

(四)实地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确保医疗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防止基金流失。同时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

(五)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医疗行为规范管理,完善结算办法,不断加大医疗核查力度,采取不定期、不定时方式对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实施监控,对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定点单位,严格按协议规定处理。

(六)不断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内控督查部门,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依靠流程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加强内部稽核等,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监督,进而完善制度体系,达到在制度上确保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和医保基金支付的安全性。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见附件1)以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要求,结合我市内部控制评级工作实际,决定通过编报2016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做好我市编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财税改革、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编制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级标准工作的通知》(大财会〔2016〕623号)要求,在积极开展单位内控自我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管理制度》要求,依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相关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内控报告,并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要充分运用内控报告,加强对内控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与整改,以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发挥内控作用。

三、报送要求。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本部门(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应通过的“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级系统”(以下简称评级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并按时完成报送工作。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审核并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评级系统上传《2016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xx部门)电子稿(格式见《通知》附件2),并将自动生成的纸质稿(单位盖章)报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

应当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上述规定(电子稿与纸质稿报送方式)向市财政部门报送《2016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xx区)(格式见《通知》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

请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探索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至少选取1个内控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单位作为本部门(地区)内控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控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广泛宣传相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部门(地区)全面实施好内部控制相关要求。

为加强对全市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检查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是否充分,并定期公开评级结果。市财政局将把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纳入决算报告和绩效考核范围。

内部控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风险控制,明确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充分发挥会计在单位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临州办发〔20__〕160号)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单位实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主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指定其他副职分管;也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其他副职或者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委托或指定其他副职或人员主管时,单位负责人仍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主管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格把关。

(三)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真正起到“把关”作用。

(四)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主管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制度委托,代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会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本单位各项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核算和监督,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四)汇总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查核定部门和下属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五)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计划,依法对单位各项收支进行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六)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单位债权、债权真实情况。

(七)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九)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申请审核,资金及质量保证金的审核和收付工作。

(十一)负责单位各项专项经费、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和审核,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三)对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资金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合并设置。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机构和业务实际设置和合并相应岗位。但不相容岗位必须做到分离。

会计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出纳与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稽核与出纳、会计档案保管、收支、费用等账目登记等。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七)与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出纳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织会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单位及本系统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单位及本系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单位及本系统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四)定期分析单位及本系统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非税收入收取上缴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开展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拟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控制措施。

(六)审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统计资料。

(七)负责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部门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九)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主办业务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及月份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本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负责对财务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五)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本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提请处理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单位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六)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及本系统的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各种会计数据和资料。

(八)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严格坚持和执行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等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三)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准确开具或复核非税票据,记录、核对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申请拨回各项事业收入、暂存款等资金。

(四)付款时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据审核审批的合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资金收付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等日记账。

(六)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八)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九)承办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稽核岗位职责。

(一)协助审查本单位(本系统)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负责逐笔稽查和复核本单位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抽查核对各类账簿记录。

(四)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五)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日记账和明细账,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单位各项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统一核算。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日记账分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零余额用款额度日记账、公务卡额度日记账等。

明细账簿可分为货币资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存货(材料)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明细账等。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将相关明细账簿进行合并或者细化。

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业务需要,设置备查账簿,包括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收缴等备查账簿。

第十七条单位应根据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建立单位账务处理程序:

(一)记账凭证填制程序。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相关记账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已审核审批的原始凭证制单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后,由业务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及时交付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其他与货币资金收支无关的经济事项,由业务会计制单,经稽核人员稽核后,交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二)会计账簿登记程序。

每月所有经济事项经制单、复核、稽核无误后,由业务会计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稽核后,由总账登记人员根据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登记总账,由各明细账登记人员登记相关明细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每日资金收付业务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进行登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填制,并须经稽核人员进行稽核。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数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制单以及总账、明细账登记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包括:制单与凭证复核、稽核人员,出纳与凭证复核、稽核、记账人员相互分离。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程序。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财务报告。单位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需要编制和报送的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单位管理需要,确定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负责编制,其他会计人员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编制完成后,由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报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编制、审核后上报。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指定专职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相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及时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会计稽核人员可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也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对未专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兼任。

未经稽核人员稽核签字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相关账簿;未经稽核人员审核的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报出。

第十九条财务印签管理制度。

单位财务印签,应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办理程序要求由两人以上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签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应印签保管人员因故请假或离职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代管,代管人员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资金支付时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签字及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银行和财政支付资金时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以及单位领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银行和财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据和相关单据,由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从银行购入,或从财政部门领用。经会计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后,办理领用手续,交付出纳人员使用。

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后,相关科室使用时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审核收回已开的相关票据。

票据管理人员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各种票据,做好票据领购、领用、复核收回、财政注销的登记工作。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票据的用途使用和开具票据,不得超出行政收费许可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必要的财务信息核对,实现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会计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反映和监督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浙财会〔2016〕6号),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近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6〕26号),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决定以量化评价为导向,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信息报送等工作,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推动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2.认真组织开展基础性评价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并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逐项列示存在扣分的评价指标、评价要点、扣分分值和扣分原因)和下一步重点工作、改进方向等。联系人:省教育厅计财处单兴苗,电话:057188008912。

3.加强监督检查。2016年910月,省财政厅计划会同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省教育厅将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适时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评价报告,或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作为今后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会〔2016〕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所辖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工作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掌握基础性评价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所辖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各单位应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进行总结,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详见财政部文件要求,并按以下时间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连同省财政厅规定的报送内容(详见浙财函〔2016〕129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报送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各市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以上材料报送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加强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是内部控制建设的组成部分,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计划在2016年9-10月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专项检查时,对基础性评价工作一并予以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认真开展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督促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如下。

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建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了内控规范的实施到位。强化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管理和具体内容,营造了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良好氛围。

狠抓制度建设。在坚持内控制度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所内部控制制度,使之成为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一套内控制度,大大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如: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实行合同归口管理,规范了合同签订与监督履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对单位的支出严格按照审批、审核、支付、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了单位的经济活动与内控流程的信息化等等。

从严规范管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将“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等各项需内控的项目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点高的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重点岗位制定严格的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具体细化到责任人,确保内控工作有岗有责有人抓。

强化协调联动。建立了向上与区财政等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各种管理服务活动之间良好的沟通环境和条件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保证内部控制功能发挥的信息与沟通的需求。并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下一步内控工作部署。同时,节开支陪财源。严控“三公经费”和没有必要的开支,对园林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尽管我所内部控制工作有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是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内控意识不强,重发展、轻控制,把内部控制看成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对制度的执行及效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信息与沟通衔接不够。业务股与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还不够等等。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抓整改、强举措、建机制。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需要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对下属单位分级分批进行培训,加大内控培训力度,推动内部控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属各单位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见附件1)以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要求,结合我市内部控制评级工作实际,决定通过编报2016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做好我市编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财税改革、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编制要求。

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管理制度》要求,依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相关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内控报告,并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要充分运用内控报告,加强对内控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与整改,以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发挥内控作用。

三、报送要求。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本部门(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应通过的“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级系统”(以下简称评级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并按时完成报送工作。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审核并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评级系统上传《2016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xx部门)电子稿(格式见《通知》附件2),并将自动生成的纸质稿(单位盖章)报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

应当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上述规定(电子稿与纸质稿报送方式)向市财政部门报送《2016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xx区)(格式见《通知》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

请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探索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至少选取1个内控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单位作为本部门(地区)内控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控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广泛宣传相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部门(地区)全面实施好内部控制相关要求。

为加强对全市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检查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是否充分,并定期公开评级结果。市财政局将把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纳入决算报告和绩效考核范围。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根据财政部和陕西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延安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今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这是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的一次摸底,旨在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号文件)出台,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目标,要求各单位围绕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岗位,合理配置权责,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关键风险控制点,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财政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刘晓军同志为组长的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开展此项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要求市级各部门要形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作为20xx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市财政局报告,同时要求各单位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意见》(陕财办会[20xx]18号文件),开展一次经济风险评估,向单位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评估报告。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改进。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

按照我市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安排,各单位于9月底前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将评价得分、扣分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通过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单位下一步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xx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于20xx年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县区、本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等。

内部控制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反洗钱法》第三章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被列为该章的第一个条款,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首要职责,是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功败垂成的关键所在。如何构建反洗钱内控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1、合法性原则。

义务机构反洗钱制度的建设应当以《反洗钱法》为核心,围绕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自身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内控制度合法性原则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础性要求。此处的“合法性”,从法律层级上看,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包含了法律层级上的《反洗钱法》也包含了反洗钱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个等级的反洗钱规范性法律文件;从法律的核心内容上看,即包含了具有法典性质的《反洗钱法》,同时也包含了涵盖反洗钱内容的附属性法律规范,如《反恐怖主义法》、《刑法》;从合法性的属性上来看,即包含了内控制度内容的实体合法性要求,也包括了内控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要求。如在《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__〕19号)中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审核和审批的过程在程序上做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当由洗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起草工作,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核,最终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2、有效性原则。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这里所指出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制度本身内容的有效性,即本体的有效性。二是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即实践的有效性。如何确保其本体的有效性,即制度层面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全面贯彻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到内控制度当中。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在制度中合理配置资源,将洗钱风险与其他风险同等对待,通过制度控制达到对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从而实现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目的。(详见《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__〕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3、全面性原则。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反洗钱的各项工作。在工作流程上,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反洗钱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在风险防范上,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风险防范的一道、二道、三道防线,即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业务部门、风控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机构管理上,从金融集团到总部到各级分支机构都应当有适合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制度内容上,应涵盖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全部履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宣传培训、审计、保密等相关内容;在产品和服务的覆盖上,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内控制度必须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

4、科学性原则。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源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但法律制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是普遍适用的指导性规则和裁判性规则。而内控制度则更应该体现具体性的特点,应以反洗钱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义务主体自身的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性的和科学性的实施规范。实际上这也是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性原则的要求。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一定是建立在义务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效结合。缺少普遍性的要求的内控体系必然导致违法行为,而不能体现特殊性的内控制度则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因此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科学性原则。义务机构应根据反洗钱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本机构实际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将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5、协调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内容之间的协调。从20__年《反洗钱法》公布之后,为有效落实《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的文件可能会做出差异性的规定,义务主体在落实这些规范文件时,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了内容浩繁的反洗钱规则体系。条文的繁多往往会导致彼此之间缺少协调性,实践中也发现义务机构的内控制度存在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问题;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内控制度的相互协调。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内控制度的统一协调,有利于各单位反洗钱工作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如《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强调,“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结合各专业公司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探索以客户为单位,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以有效识别和应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不同专业公司间的传递。”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前文所述,反洗钱内容制度应体现全面性原则,其内容应该涵盖反洗钱的各个领域,具体细化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接下来的内容实际上都应体现在义务主体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当中,这里仅对部分重点内容做点滴提示。

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积极的流程控制措施是确保反洗钱工作实效的重要保障,义务机构应将反洗钱控制要求有机融入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流程中,引导从业人员有效履职。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行令[20__]1号)第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具体又可细分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__]3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__]117号)文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反洗钱履职架构。义务机构应当通过内控制度明确内部反洗钱履职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反洗钱履职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反洗钱运行机制。

风险管理策略。义务机构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反洗钱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整。

违规事项举报制度。义务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反洗钱内部问责、考核制度。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反洗钱内部问责机制,将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在内控制度中体现洗钱风险管理文化,提出明确的反洗钱控制目标,风险监测机制、风险管理的方法,应急计划,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和职责。

设立机构,明确责任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定职责。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完整、职责明确的洗钱风险管理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1、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源于《反洗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行令[20__]1号)对《反洗钱法》的要求又做了再次强调:

适用主体的理解。对该条的适用主体理解应做扩大性的解释。一方面,该条适用的主体不应仅限于金融机构,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源于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该条适用的主体不仅限于总部金融机构,也包括其分支机构,同样要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行令[20__]1号)中进行了明确,即“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内容的理解。该条中所述的“反洗钱工作”,是指广义上的反洗钱,涵盖了反恐融资。这在《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公安国安令[20__]1号)第四条中得以体现,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反洗钱工作要反的不仅仅是洗钱行为,反洗钱工作对象会超出洗钱行为自身。《反洗钱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讲明了《反洗钱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希望通过反洗钱的活动遏制洗钱和相关犯罪,这是立法的目的所在。义务机构纳入反洗钱的理论基础在于私人机构参与社会共同治理,义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金融情报人员”,其重点在于“情报人员”,属性在于金融行业的情报人员,情报人员的角色定位也决定了反洗钱人员所从事的反洗钱工作不仅仅反的是洗钱,还应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内幕交易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即便其行为本身未涉及到洗钱行为,但由于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其资金交易形态等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因此仍应将其纳入反洗钱工作的范围。总之,反洗钱工作仅仅是一个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

“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的理解。此处的专门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性质上是常设机构,不是临时机构,这是由反洗钱工作的长期性、持续性、专业性所决定,因此实务工作中部分金融机构所设立的反洗钱委员会、小组等临时性的机构均非本处所指的专门机构或指定的内设机构。反洗钱工作涉及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而此处的“机构”主要是指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当然,在反洗钱实务工作中,除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外,对一些专项性工作,也需要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如根据《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银发[20__]108号)的要求,义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条线(部门)及人员负责监测标准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并至少应当组织科技、相关业务条线专业人员和开发团队技术人员等负责监测标准建设和运行工作。”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往往会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设立并非义务机构法定义务。这与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工作内容广泛有关,是反洗钱实践探索的产物。工作小组的设立有利于反洗钱工作协调统一开展。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围绕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有效组织相关专业条线和各部门,整合内部资源开展反洗钱工作。

3、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责任,是强化反洗钱法人监管的重要要求。加强董监高的反洗钱履职责任首先是要进一步增强反洗钱履职意识,认真研判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重大反洗钱合规事件及监管趋势变化,协调好风险防控与经营发展两项目标。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有效管控洗钱风险,不应把从技术层面提升反洗钱合规程度、应付外部检查作为反洗钱合规管理的优先目标或重点。

加强董监高的反洗钱履职责任,义务机构要建立起实质性的报告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能及时获得洗钱风险信息和反洗钱合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

要明确董事会“管人、管事、管文化”的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即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这是“管人”的主要体现。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其他相关职责。这是董事会“管事”的主要体现。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这是董事会“管文化”的主要体现。董事会也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要明确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责。义务机构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义务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要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实施责任。高级管理层的对待反洗钱工作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高级管理层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推动董事会确定的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高级管理层是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框架的构建者,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等;高级管理层是义务机构反洗钱重大政策的制定制定者和审核者,如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高级管理层是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4、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沟通、落实职责。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义务机构的前中后各道风险防范,覆盖义务机构的各类人员和各类业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复杂性,因此需要一个部门牵头开展该项工作,对内组织协调,对外沟通交流。关于牵头部门的职责和定位,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牵头部门是牵头开展反洗钱工作,不是牵头负责反洗工作。牵头开展和牵头负责我们认为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牵头开展”重点在牵头,强调的是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这与牵头部门在整个反洗钱工作中的体系地位相符合。“牵头负责”重点在负责,强调的是责任,牵头部门在反洗钱履职中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也更应看到,反洗钱工作的责任重点不应也不能在牵头部门,责任的重点应该在业务部门。这主要是由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所觉得行的。只有业务部门才接触客户、才了解客户、才熟悉客户,因此反洗钱的责任重点应在业务部门,而不是牵头部门。《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四条将牵头部门定位为“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较为科学。

牵头部门的职责较多,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组织、协调、落实、沟通几个方面,其定位可以定位为协调者、建议者和实操者。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是牵头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指导业务部门开展反洗钱、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这里需要注意是“组织落实”的言辞释意应应为“组织他人落实”之意)、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协调反洗钱考核、培训、宣传、系统建设等;反洗钱牵头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了解、洞察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违反反洗钱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牵头部门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实操者,负责制定、草拟相关制度,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识别、评估、监测本机构的洗钱风险,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此处需要注意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工作,不是“识别”。给予识别可疑交易的属性要求,即对客户的了解和业务本身的属性的熟悉,可疑交易的识别工作应在业务部门而不在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在于“报告”可疑交易)。

5、业务部门。

明确业务部门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业务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担当重要角色,负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业务部门的角色定位源于以“以客户为单位”的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必须充分发挥业务部门贴近业务、了解客户等优势。但长期以来,部分义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存在误读,往往认为反洗钱工作是牵头部门的事情,出了事情也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实践中,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或完全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或专业性监测机构承担,业务条线及一线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参与不足。

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职责划分不清晰,未细化相关岗位反洗钱职责。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与内部的业务操作规程各自独立,在正常业务流程之外额外增加反洗钱操作,推高工作成本,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难以兼顾反洗钱要求。

在异常交易分析方面,片面依赖后台人员对异常交易进行技术性分析,没有发挥出一线人员或业务条线人员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职能优势,可疑交易分析结论的形成缺乏事实基础或合理论证。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发挥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尤其是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早在20__年,人民银行就较为全面地提出了要积极发挥业务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__]178号)文件中,要求“金融机构应科学评估洗钱风险(含恐怖融资风险,下同)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全员性义务,金融机构要明晰各条线(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洗钱工作职责空洞化。”

此外,行业监管部门也在其监管领域中明确了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如《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

20__年,人民银行出台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业务部门应当承担的洗钱风险管理职责。通过对《指引》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反洗钱法》第三章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义务在业务部门的职责中均有体现:

资料保存。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风险评估。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条线检查。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

宣传培训。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其他工作。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6、审计、科技和其他部门。

(1)、审计。

履职依据。

反洗钱审计是洗钱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反洗钱三道防线的重要内容。fatf20__年发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以下简称《四十项建议》)在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释义部分指明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应包括独立的审计功能,以审查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反洗钱法》虽未对反洗钱审计做出规定,但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反洗钱审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__]第2号)首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

此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__]391号)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__]178号)》又进一步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工作,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行公告[20__]17号)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__]54)也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内容和要求。

反洗钱审计应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反洗钱审计应覆盖总部、分支机构及各业务条线,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对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审计部门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并有权获得本单位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确保审计部门可以获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义务机构在反洗钱监测系统要具备必要的反洗钱稽核审计功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依据内部审计结果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审计结果应能识别和揭示各种实质性洗钱风险。

注意问题。

一是不能以反洗钱内部检查代替反洗钱审计。部分金融机构以条线反洗钱检查代替反洗钱审计。反洗钱检查和反洗钱审计存在区别,反洗钱检查主要由业务条线或牵头部门开展,属于洗钱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防范措施,而审计则属于第三道风险防范措施,因此不能以内部检查代替反洗钱审计。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可以得到证实,在报告模板中的“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部分要求报告本机构提交本年度对所辖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与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类型、整改落实情况。在用语上使用的是“检查与审计”而不是“检查或审计”,两者属并列关系而非选择性关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__]52号)也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但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__]99号)要求“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采取了检查和审计择一选择的观点。对这一点,我们认为应当慎重看待,从全面风险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角度看,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二是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设机构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应根据《四十项建议》19的释义(高风险国家)的规定,不仅要开展内部审计,而且要加强外部审计,即“对在高风险国家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金融集团,应提出更高的外部审计要求。”

三是义务机构应根据反洗钱监管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内部审计项目及重点,要能从实质上发现风险洗钱风险。

(2)、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建立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为反洗钱宣导和培训提供支持。

(3)、科技部门。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为洗钱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等监管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电子化信息进行保管和处理。

二、人员管理。

1、岗位设置要求。

(1)、由单一领域向全方面工作的发展。

要求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最初源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__〕第2号)第五条的规定,即“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20__《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条将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此后的一些文件如,《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__]48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公安国安令[20__]1号)等相关文件又多次强调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等。

同时需要注意,“指定专人负责”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含指定负责某项反洗钱业务领域的专职工作人员,也包含了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2)、由指定专人负责向配备专职人员的发展。

仔细研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__〕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__]第3号)我们会发现两者在用语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__年2号令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20__年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我们认为这不仅仅是用语上的差异,更是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是由专岗不专职向专岗专职的转变。

长期以来,反洗钱工作虽设立了专岗,但一人多岗现象突出,专岗专职在一些机构中还未实现。我们认为16年3号令的出台,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回应,专岗专职是适应风险为本的反洗钱人力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专兼职人员的配备,根据机构的层级有所区别。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

(3)、由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的发展。

原有的反洗钱相关文件中,虽对义务机构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作出了要求,但对专职人员的数量并未作出明确的要求。《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改变了这一现状,对反洗钱专兼职人员的数量配备依据和比例提出了要求。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资源配置应当与其业务发展相匹配,配备充足的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其中: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从制度建设、业务审核、风险评估、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合规制裁、案件管理等角度细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职级不得低于法人金融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本机构的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量相匹配。

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人员素质要求。

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本质是私营机构参与社会共同治理,反洗钱工作人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其职责具有一定的类侦查权属性,担当着“金融情报人员”的重要角色,承载着遏制、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的国家使命,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历史责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反洗钱工作不是想做就能做,谁都可以做的一个特殊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1)、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金融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单纯地从外部攻击实施金融犯罪很难实现,内外勾结是现代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就是遏制、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在履行这一社会职责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求履职人员本身是“干净”的,防止在反洗钱工作中上演谍战大片。其次还要防止“近墨者黑”的犯罪传染性风险,防止糖衣炮弹将“金融情报人员”变种为“反金融情报人员”出现内外勾结的事件。因此义务机构必须对履职人员在道德领域进行考察。

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防范内部人员参与或协助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报告、举报机制,使董监高等人员能及时了解内部违法犯罪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的分析工作。反洗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金融战争,从业人员需要从有限的信息中识别、分析、判断交易主体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对从业人员是一项巨大的考验。这就需要从业人员“知己知彼”,要想“知彼”,即能通过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分析、判断客户的行为是可疑首先是要“知己”。“知己”的过程就是自我认知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学习,提升技能从而提升自我认知程度。

因此,义务机构在选聘反洗钱工作人员时,要对其专业素质等提出要求,并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以提升履职人员认知水平。人对外界的认知,是随着知识的增长、阅历的增加而逐渐明了的,所以孔子说“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人到了四十才能不被外物所迷惑。迷惑性是洗钱犯罪的重要特征,犯罪人采取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和形式,运用各种方式蒙混其所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属关系。如何在各种纷繁复杂的表象下,发现可疑,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被表象所惑。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达到四十岁,这既不现实也不科学。但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才能使其不为犯罪所惑。

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__]99号)中对此作了规定,要求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知识的增长和经验的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义务机构应注意反洗钱人员队伍的建设,要老中青结合,形成队伍梯队,尤其要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人员过渡流动现象。

3、支持和奖惩。

(1)、反洗钱工作的效益特点。

反洗钱工作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贫瘠的土地开不出绚烂的花朵。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不是喊口号、贴标语,是要实打实的落到实处,要对反洗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往往有人认为反洗钱工作不创造效益,只有成本投入,实践中缺少对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支持,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反洗钱工作的效益具有几个特点:

社会性。反洗钱工作创造的社会效益是毋庸置疑的。维护人民安全是反洗钱的宗旨和重要内容;通过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贪腐类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国家主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安全的重要手段;积极参与、主导国际反洗钱规则的制定,借助反洗钱合作,加强国际司法互助是提升国际政治地位和维护国际安全的重要途径。

长期性。反洗钱工作对义务机构的效益体现为长期性,短期内难以体现。义务机构通过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从正面讲可以在国际、国内树立自己的良好声誉。从负面讲,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当然,这一点我国义务机构感受不深,对机构和个人的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使得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正面效应得不到有效体现,合规人员防止负面效应产生的正面努力工作得不到肯定。

潜在性。反洗钱工作对义务主体的效益具有潜在性和辅助性的特点。尤其是在注重大数据的今天,得数据者得市场。反洗钱从法律的层面提出了公民有配合义务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这为义务机构获取客户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反洗钱的工作支持。

综上,义务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反洗钱工作的效益,端正态度,认清现实,既要在意识上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更要在实际工作中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支持。保证反洗钱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fatf《四十项建议》中提出各国应当确保金融监管者拥有充分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我们认为这同样适用于义务机构内部,尤其是反洗钱的牵头部门,其角色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义务机构内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监管者。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职务支持。反洗钱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尤其是牵头部门既需要内部协调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又要对外沟通监管、司法、协会等机构,应确保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具有履职所需的职权。保证反洗钱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职级是有效开展反洗工作的重要内容。义务机构应结合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确保反洗钱岗位职级不低于义务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反洗钱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

提供物质支持。为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正向激励机制,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人民银行在20__年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对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就义务机构而言,也应建立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

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义务机构应当赋予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及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充足的资源和授权,在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确保其工作履职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洗钱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洗钱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确保承担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为其反洗钱履职提供各类资源保障。

(3)、反洗钱考核管理。

义务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履职情况和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督促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到一线员工切实履职。应当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受到反洗钱监管处罚、涉及洗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并明确规定处理反洗钱履职不当人员的具体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相关人员的处理措施要能对其形成切实触动;对反洗钱工作不到位,给本机构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在考评中建议给与“一票否决”。

三、机构管理。

1、法人监管模式的发展和重点。

法人监管被认为是与风险为本并驾齐驱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之一。早在《反洗钱法》通过之后,人民银行就已经开展了法人监管的一些思考和探索。20__年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的管理架构要逐步转到法人监管思路上来,要逐步建立法人监管体系框架。自20__年底人民银行逐步加强了法人监管工作,更加重视对机构总部的监督指导。法人监管开始从理念成为正式的监管原则。《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__]344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__]84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法人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健全法人监管框架。

反洗钱工作总部是关键,只有总部真正重视反洗钱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行动起来,才能事半功倍,切实提高工作有效性。在法人监管模式下,总部机构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定位,分层分类。在法人监管模式下,义务机构应明确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角色定位,按照总部管流程、管系统、管制度,分支机构管操作、管实务、管落实的原则分层分类推进反洗钱工作。义务机构总部要立足于内控制度和系统的风险评估、监管。完善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完整流程,完善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反洗钱内部审计和考核,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流程监管、系统风险控制,提高金融机构整体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法人监管是重点,重点的重点是董监高。总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主要取决于董监高对反洗钱的认识程度。董监高重视的机构,工作成效显而易见。反观一些机构的董监高还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认为反洗钱的主要任务还是应付监管机构,或者只追求表面合规,这种思想认识导致这些机构的董监高反洗钱职责不清晰,反洗钱部门不是人员配备不齐、素质不高,就是履职权力受限、缺乏资源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自然大打折扣。

2、金融集团的反洗钱管理。

根据《四十项建议》的规定,金融集团指由母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或子公司共同组成的集团,其中母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在核心原则下执行集团监管并对集团其余部门行使控制和协调的职责。我们也偶尔使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代指金融集团,但我们在概念的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金融集团与法人、总部机构存在一定的区别,与金融集团相对应的是母子公司,与法人和总部相对应的概念是分支机构,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但往往我们在发文规范金融集团反洗工作时,在对象范围上往往又仅使用了分支机构这个概念,这需要注意。在金融集团的反洗钱工作中需要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反洗钱机制建设与执行。金融集团在集团层面实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集团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执行集团层面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政策和程序;对于与本金融机构同属一个母公司或一家控股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公司(集团)框架下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从地域、业务、客户等角度全面评估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风险传导至境内;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信息共享与保密。金融集团应在集团内部共享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信息的政策和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出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目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向集团总部合规、审计以及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部门提供有关客户、账户和交易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关于异常交易的信息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及其背后的信息,或可疑交易报告已提交的事实。同样地,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从集团职能部门接收此类与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在保密和共享信息使用方面,金融集团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以及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的相关程度,决定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

强化海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执行与母国落实fatf建议相一致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要求。如果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及自身反洗钱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作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依据,以更有效防控处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若驻在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最低要求不及母国严格,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在驻在国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执行母国要求。若驻在国不允许上述措施的合理实施,金融集团应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报告本国监管机构。若金融集团的补充措施不足以降低风险,本国主管部门应考虑采用额外的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集团实施额外的控制措施,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要求金融集团停止该国业务等;对位于高风险国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采取强化的监督检查措施或提出更高的外部审计要求。

3、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

制度制定情况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工作作出统一要求。20__年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分支机构统一执行集团、总部反洗钱政策又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进一步而言,我们认为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在反洗钱的各个领域制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在分支机构层面予以实施。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分支机构在统一执行总部反洗钱制度的同时,尤其是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地域等点和当地的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部的反洗钱制度,使其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要在保证统一性的同时,具有灵活性。如《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__]2号)指出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在建立统一的反洗钱相关政策的同时,义务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就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__]3号)。

也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了全面性的要求。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得到充分理解与有效执行,保持洗钱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对分支机构的审计和检查。

审计和检查是监督和管理分支机构统一执行总部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方法。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对下级机构审计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0%。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__]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__]201号)等相关文件均要求义务机构“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

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提出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分支机构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如何理解相关文件中的这种差异,是不是19号文之后就可以不开展定期检查了?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19号文中的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义务机构的全面性、常规性的检查,需要每年开展。不定期检查我们认为主要是指专项性、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包括对《指引》第三十六条的不定期风险评估事项的不定期检查,即对“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展评估。”的评估事项的检查。

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反洗钱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实践中,出现了部分金融机构仅仅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纳入反洗钱工作考核范围。我们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应将反洗钱的全面工作纳入到考核当中,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实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的反洗钱工作纳入到考核当中,文件指出义务机构应“将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而洗钱风险管理一定是全方位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专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人机构除了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常规管理之外,针对专项工作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有效落实。如《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__]66号)就要求总部机构将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情况,作为20__年度反洗钱内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分支机构切实执行人民银行各项监管要求。

风险提示和报告机制。

法人机构应当及时关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的国际国内工作动态,对反洗钱的前沿性问题开展研究,应当及时向分支机构提示风险状况,并开展专项监测分析排查。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境内外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负面新闻报道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法人金融机构的应急计划应当涵盖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全面启动,通过“以评促建”,加快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年底实现工作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是指单位为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等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一方面,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使各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旨在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为做好我州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州财政局拟定了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单位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自查并认真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州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各单位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工作。

内部控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防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是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单位实行预算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财会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导致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部门预算调整缺乏严格控制,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够。

(三)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四)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应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本部门(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分管领导、财会及相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部门(单位)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内部机构及相关岗位、下属单位认真落实制度。

(二)具体负责和指导内部机构、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四)将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内部机构及下属单位。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内部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单位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预算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机构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依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机构预算草案。

(三)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分析,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向财会机构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会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内部机构负责人、财会机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部门(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部门(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部门下属单位、各内部机构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程序。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二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正式预算。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编制。

非税资金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

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预算执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预算执行分析是执行预算管理和进行预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三)财会机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

(四)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资料、各种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内部机构要随时检查、追踪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有关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三)时间性分析: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四)同级人大审批后,财政部门调整国库指标额度,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单位);。

(七)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决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主管部门(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对象为预算执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由本部门(单位)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以各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实施预算执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其奖惩规定如下:

(一)绩效优良的被考评机构,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绩效合格的被考评机构,无奖无惩;。

(三)绩效较差的被考评机构,除按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外,还将暂缓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十三条被考评机构发生以下行为,考评结果直接评为较差。

(一)不积极配合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人的;。

(三)其他违反考评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依据预算责任人对预算的执行效率,以及预算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现,对预算责任人予以奖惩。

第四十五条预算执行效率奖惩。

(一)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分;。

(二)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分;。

(三)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不变;。

(四)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低于,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减分,并需按要求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预算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对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会议纪要

3月11日上午,公司召开整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司内控能力专题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革森主持,公司高层领导、养护、设备、材料分公司负责人以及机关全体员工参加了会议。

一、机关作风整顿。春节后,九龙大道、昌樟四改八、井睦项目立即投入生产,工作开展较好,公司各部门也很快进入了工作状态,大部分部门负责人起好了带头作用,但仍有少数部门和员工不思进取,工作跟不上管理节奏,执行力急需加强。机关作风整顿如下:严查迟到早退、上班玩游戏、上网聊天、人浮于事、工作无目标、无创新、无精神、闭门办公、不讲究协作等方面。措施是:1.严肃考勤,每周不定期劳动纪律抽查二次;2.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3.末位轮岗,表现不佳不称职的到项目轮岗锻炼;4.开展建设四型(学习型、高效型、创新型、和谐型)机关活动,建一流机关、塑统一形象、创一流业绩。成立作风整顿小组:组长邓平吉,成员张英、冯兵、何琴。

二、

工作计划。

落实。今年工作思路概括为16个字,即“内强管理,外树品牌,主攻经营,和谐奋进”。重点工作归纳为5483:提升五大能力,做优四大特色,争取八大目标,强化三大建设。计划如何落实。1.尽快下文,综合部将目标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任领导、时间要求、相关措施,计划落实一个月一调度。2.机关各部门工作计划,要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切实可行,分管领导把关。3.分公司的工作计划,要依托市场,按照年度目标,开会理清思路。上述计划措施综合部汇总,提交4月1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执行。

三、经营工作强调。2月19日已召开经营工作会,统一了思想和重点。近期要围绕三个重点:一是寻找合作伙伴,作为当务之急,按照任务和奖惩落实;二是上下行动起来,特别是经经营部和分公司,要有紧迫感,上下联动;三是争取开门红,王期生副总要一周一调度,每周一上午开会督促落实情况。

四、办公楼建设。从3月份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成立筹备建设小组,组长熊四华、邓平吉;副组长:刘泳;成员:冯兵、何琴、万颖。要抓好设计优化、建房手续、拆迁协调、招标准备四大工作,按照5月份开工,列个计划表,分头行动。

五、信息化管理平台。引进研发集工程、财务、机关、项目、分公司为一体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由邓平吉负总责,范总、袁总、陈总监协助,成员:邬文斌、秦水祥、许崇武、冯兵,要做好咨询了解、方案制订、招标、安装、培训、管理、维护等工作,争取6月份安装到位。

六、企业文化宣贯。1.项目驻地标准化,由工程部、党群部落实;2.养护标准化,由养护部、党群部落实;3.员工工作服帽,严禁五花八门,以九龙项目蓝色为样板,136元/套,由工会统一安排购置,党群部协助,九龙、昌樟四改八、寻全、井睦每人2套(每套收取50元押金),以后新建和合作项目全部按新标准统一着装,养护服装统一按标准化手册橘黄色要求来订做。

七、制度修改方面。邓平吉负总责,分管领导配合,综合部拿出方案,4、5月份重点研究,6月份装订成册。修改重点是财务部和工程部,要参照中交、中铁兄弟单位经验修改完善。以后每年修改一次,职代会讨论修改后下发。

八、分公司工作。目前重点是养护、设备、材料三个公司,要拿出工作计划,立即召开会议,明确工作思路,尽快行动起来。要强化市场意识,不能有大锅饭思想,对不能转变观念及效益不佳的要坚决调整人员,同时要竞争上岗,引进人才,扩大发展。为使养护材料公司工作正常开展,会议明确李友根50%时间在养护公司,50%时间在昌樟四改八ap1标,张才生任ap1标书记兼常务副经理;肖宇萍50%时间在材料公司,50%时间在寻全b5标,甘洪洋任b5标常务副经理。

九、开展三大活动。为推动5483工作计划实施,公司今年将开展三大活动。1.品牌建设年活动,由工程部牵头,养护部、党群部协助,拿出方案,明确工作小组、活动内容、创新标准、工作措施、时间要求等。2.开源节流活动,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由综合部牵头,工程部、财务部协助,尽快拿出方案。3.建设四型机关活动,由党群部、综合部牵头,人力部、工会协助。三个方案提交4月1日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