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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无效处理原则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汇总5篇)

时间:2023-10-09 19:30:55 作者:文锋 2023年合同无效处理原则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汇总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现实工作中总会遇到一些劳动合同的无效的,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即使知道是无效的也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才能最终让劳动合同归于无效。那么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个部门认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缺乏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一、概念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几种情形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两层意思: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等。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无效或者部分劳动合同的范围,特别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恶意解雇劳动者。如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个人资料等,认定时就有个度的问题,劳动者实际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无效甚至部分无效都构不成。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部分无效,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中的大多数。
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生死合同是无效的

张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从进入该公司工作之日起,公司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个人承包出租车,每月向公司缴纳固定的份钱,其余收入归自己支配,车辆发生一切费用由张某个人承担,在张某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一切责任由张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07年7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严重受伤,双腿截肢。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家属要求公司申报工伤,但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专职法律顾问、劳动仲裁员李宝明介绍,“生死合同”主要存在于两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一是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二是建筑、煤矿等危险程度大、工作环境差的行业。近几年来的案例中,能看出北京地区“生死合同”的案例数量呈下降趋势。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生死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它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衔接不规范的时期,有些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由于劳动者签字表示认同,在维护其权益时会产生困难。

但按照现在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违法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劳动者自愿签订,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如果出现此类的争议问题,可以前往法律援助部门或者工会寻求帮助。

资方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表示,出租车公司与张某合同的“生死条款”是无效的,张某是出租汽车公司的职工,公司应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在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积极帮助张某申报工伤、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黄乐平说,《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合同法还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也是无效条款。

这类合同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是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使出于自愿,也应认定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签订有包括“生死免责”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不但起不到降低成本的作用,还会因这种违法行为而付出更多的经济赔偿。

而劳动者一定要学会识别哪些内容是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无效条款,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李大进:对诈捐骗捐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王溪)“有的人打着天灾的幌子,骗捐数额能达到数百万元甚至更多,我认为慈善法草案中提到对违法者处于‘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的罚款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三点建议。

“以往经常看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说自己或自己的的亲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经历,事后就能收到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的捐赠。更恶劣的,甚至有人打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旗号进行募捐,但是善款却落入了个人的口袋。”李大进说,慈善法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李大进提出,目前审议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现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个别相抵触之处。这些法律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现在的慈善法草案,无论是总则还是附则中,都没对这些情况给予充分的说明。比如说,慈善法出台后,执法依据是从旧还是从新?应给予明确。为了避免在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实操过程中,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终认定事项上的混淆,应当将与这部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修改尽早提上日程。

无效的合同

本文目录
  1. 2018无效的合同
  2. 无效的家庭装修合同
  3. 签了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人代购,有人代加班,还有的人代别人签订劳动合同。说到这来,可能大家都想问小编一个问题,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疑惑。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制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这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表现。

劳动者没有委托他人代签,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指令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他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该合同有效,可以自与单位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在劳动仲裁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明确给出的哪些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365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看官,以后在对有关合同进行审核的时候千万不要随意把无权第三人代签的合同认为是有效的合同,同时也要避免这种被代签的情况出现在自己身上。

2018无效的合同(2) | 返回目录

孙与白达成口头协议,由白负责装修孙二居室商品房,工程款共计3万元,工期1个月。孙付款后,白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由于施工中白不负责任,到处接活,人手常常不够,于是白招募一些临时人员帮忙,这些人员往往素质不高,或者没有装修经验。并且由于白拖欠工人工资,故工人消极怠工,以至工程施工后3个月尚未完工,导致孙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孙楼下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支付修复费5000元。随后孙发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洁度不够、不均匀,门套歪曲不在一个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孙与白数次交涉,但是白不是对孙避而不见,就是推托责任,说装修的问题应找木工赵和水泥工王而不应由其负主要责任,还数次说忙完手头工程就帮孙解决装修问题。但要追回一定的施工费。孙和白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白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

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委托建设监理公司对孙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认定孙房屋已做装修工程价值11600元,该工程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15750元。同时,调查查明白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孙与白 所达成的装修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决如下:

1.判决白退还孙装修工程款20400元;

2.判决白支付孙修复费15700元;

3.判决白支付孙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6360元。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和的责任问题;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孙与白所达成的是一个口头合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见,本案中白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担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所达成的合同因白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揽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所达成的合同因白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成为无效合同,根据上述法规定,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返还财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将财产关系回复到前的状态,已从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将其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现孙已将工程款支付给白,白本应全部予以返还,但白已做装修工程部分已与孙有房屋相结合,成为孙房屋的添附价值,故此部分工程款无需返还,白应返还余下的工程款20400元。

(2)赔偿损失:凡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因白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孙所需付出的修复费用,和因白施工导致孙无法在家中居住而付出的租房费用,均属“因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孙蒙受的财产损失,白作为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予赔偿。

由于施工操作的不慎,造成楼下房屋漏水,构成了对楼下居住户的侵权,施工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楼下居住户予以赔偿。孙与白签订了装修合同,白及施工人员即为孙雇佣人员,则白为施工人,应承担此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要修复费用,理应偿还。

2018无效的合同(3) | 返回目录

劳动合同的要点包括:期限,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与休假,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工守则和解除条件等。下面,对于各项内容分别加以详述:

(1)工资:用人单位对于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如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女性的生育保险金等)有权在职工工资中扣除。故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薪金时,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认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内容及各种扣费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应当拒绝。

(2)福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效益好的企业还可发给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对于女性工作者还有专门的生育保险。

(3)工作时间与休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支付工资: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职业培训:对于大家关心的各种职业培训,如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岗培训、公派出国、上研等职业培训,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此义务。这要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情况而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

二、签了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