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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09-29 20:51:27 作者:翰墨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汇总5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张学勤书记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林业党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森工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中外合资或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企业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利于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克服企业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设计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时,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以弥补其他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我认为要明确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确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也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四是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明确集团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确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长期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森工集团的改革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李桂梅)

公司法律合同培训心得体会

近期,我参加了公司的法律合同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总结和体会。首先,这次培训让我意识到合同对公司的重要性;其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多不胜数;再次,了解法律条款对合同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重点。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了解到合同管理对公司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认识到合同管理的复杂性,进一步培养了我在公司日常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经验。

首先,合同对公司的重要性是我在培训中首要的收获之一。合同是公司交易和运营活动的基础,它规定了每个交易的权责和义务,保障了合作方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没有合同,公司在面临合作方违约或争议时将会陷入被动地位,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在合同规范化的公司中,消除了很多潜在的合同风险,为公司的稳定运作提供了保障。

其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多不胜数。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合规的原则,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次,了解法律条款对合同起到重要作用。在培训中,我们深入学习了法律合同的各种条款,包括合同的目的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了解这些法律条款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解读合同,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起草和修改合同。因此,学习法律条款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有效手段。

最后,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重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能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我们需要及早采取对策,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次合同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合同管理既要注重细节,又要把握大方向,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作为一个员工,我们需要在工作中时刻关注与合同相关的事项,并学会如何与合作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公司合同的顺利执行。同时,我们也要以身作则,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合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这次公司法律合同培训为我开启了新的认识之门。通过学习和演练,我不仅对合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掌握了一些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经验。合同作为公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员工,我将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合同管理,并努力提升自己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公司法律合同培训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一场法律合同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中我们学习了法律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培训中老师通过具体案例和理论教学,使我们对法律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了更为明确的了解。我认识到,合同的主体、客体、目的、标的物、形式等要素是构成一份合法合同的基础,只有这些要素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才能够得到保护和执行。

其次,培训中我们重点学习了法律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终止合同。培训中,老师结合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如不可抗力、协商一致、违约等。尤其是在违约的情况下,我们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后果,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我意识到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法律合同履行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在解除和违约问题上做到慎重处理,才能确保公司利益和形象。

另外,在培训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争议发生的纠纷。我们了解到,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老师用实际案例向我们讲解了各种解决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使我们对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认为,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公司利益,也能够减少成本和时间的浪费。

我还意识到,法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我们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培训中,老师强调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提醒我们要遵守合同规定,保证履行义务。同时,我们还学习了合同的附加义务,如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远程交易等,这些附加义务对公司和个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和附加义务,才能确保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最后,培训中我还了解到法律合同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合同风险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纠纷。在培训中,老师通过案例分析,向我们介绍了合同风险的类型和防范方法,如签订合同时要严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利益。此外,我们还学习了部分保护性条款的范文,如免责条款、违约责任与赔偿条款等,这些都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借鉴和采用的。我认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风险和防范措施,我们才能够在合同履行中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追踪。

通过这次的公司法律合同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也更加了解了合同的构成要素、履行义务、解除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能够更加规范地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并在履行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以此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xx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律合同培训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法律合同培训课程。这次培训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使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课程介绍与目的

在课程一开始,培训师详细介绍了公司法律合同的概念和重要性。他们强调了合法合规经营对公司的重要性,公司合同在保护公司权益和规避法律风险方面的作用。他们还向我们清晰地阐述了公司法律合同的主要构成要素和关键条款。通过这些介绍,我对本次培训的目的有了清晰的认知,即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律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二段: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

在课程的第二部分,培训师详细讲解了公司法律合同的相关理论知识,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他们讲解了合同的签订程序、格式和文件细节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并强调了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和风险因素。通过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中条款的灵活运用。同时,培训师也耐心回答了我们的问题,使我们对合同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第三段:实践演练与角色扮演

在培训的第三部分,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演练和角色扮演。培训师设置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案例,并要求我们根据所学知识和角色扮演的情景来进行合同的洽谈和签订。这种实践形式使我们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场景,并提高了我们的合同谈判和签订能力。我特别感受到了合同中条款的灵活运用对洽谈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也更加理解了良好合同的重要性。

第四段:合同风险识别与规避

在培训的第四部分,培训师向我们介绍了合同风险的识别和规避方法。他们列举了常见的合同风险,如漏洞条款、违约和争议解决等,并提供了相应的规避策略。我深刻认识到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如何细心地审查合同条款,以及如何避免合同风险的重要性。这些规避策略不仅在公司合同管理中具有指导意义,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具有普适性。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这次公司法律合同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明白了合同在公司运营中的关键作用,了解了合同的主要构成要素和注意事项,并学会了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在工作中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并为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做出贡献。

通过公司法律合同培训的学习,我不仅增加了专业知识,而且提高了与他人沟通和谈判的能力。我将把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价值。我相信良好的合同管理和合规经营将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