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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汇总15篇)

时间:2023-09-25 22:25:51 作者:紫衣梦

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和个人能力的提升,我觉得是时候向公司提交工作转正申请书了。那么,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成功转学申请者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信息公开申请书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______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8月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8月18日又撤消执行所外执行。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申请人要求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申请人:______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______年8月2日将35.5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______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______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申请人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国土资源局。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邮编:电话:被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局局长是肖志国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大街65号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1、因唯美康城1、2、3号楼的走廊尺寸与合同中的图纸尺寸有差距,根据合同图纸的走廊尺寸从北墙里算起至用户墙里1600mm,用户墙为200mm,那么空间尺寸应该是1400mm,实际空间尺寸1280mm,北墙内至外墙尺寸是1000mm,这些尺寸在图纸上太模糊,看不清楚,固请调原始规划图纸以确定楼盘各部尺寸。

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作者:成杰律师,2016年9月14日。声明:严禁抄袭,侵权必究。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请予批评指正。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公民个人则需要居民身份证上的完整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任职。联系方式一般指“有效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该项本质上可以归集于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法律原文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复印件、打印件、手抄件、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等等。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是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对等原则,对于正式的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收件方式为邮寄。

(六)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是申请书的正文部分,简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缘起。(2)申请内容与申请人之间利害关系。(3)申请内容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影响等。(4)第(三)项“所需信息的用途”也可以归集于此项。(5)知情权,以及申请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致送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致送的单位指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行政机关;(2)行政授权的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关系民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成杰律师认为,具体的收件部门,除了明示的收件窗口或内设部门之外,一般是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等综合部门。如果当面呈递申请书,必须让请收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或签章,再留存签收单等回执,作为备查申请时间的证据。考虑到回执备查等问题,作者建议使用公信力较高的邮政快递,“公证邮寄送达”当然最具法律效力。

(八)申请人签名、签署日期。第(七)项和第(八)项,属于法律文书的尾部。

(九)附项。主要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3)其他证据材料。主体资格主要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需提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如果是申请人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则需要提交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托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指户口薄、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附项也可以另外用材料清单列明。此外,如果为了简化格式,根据律师文书的结构原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可以划分为四部分:首部、正文、尾部、附项。具体如下:

(1)首部,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包含: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转递所需信息的方式。

(2)正文,指申请的理由。

(3)尾部,包括致送的单位、签名、日期。(4)附项。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申请书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申请事项:

______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8月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8月18日又撤消执行所外执行。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申请人要求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请求事项: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通政办发2013(55)》文件。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通州区二甲镇居民。现准备农村建房,因对通州农村建房的具体规定不清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农村建房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通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某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7.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8.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9.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在市政府公报公开,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其他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条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必须描述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查询。

第十三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公开权利人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办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定期会同监察机关组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各政府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某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电话:。

被申请人: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贵政府公开对b市xxxx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申请理由:

因为b市xxxx项目建设(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更好地配合合法征地、拆迁事宜的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政府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此致

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代理人: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冯浩,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民,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22号院。电话:***。联系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501号杜鹏收。

一、申请公开事项:

1.洛阳凌波大桥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

2.洛阳凌波大桥两个桥塔以及所有关于斜拉式设计、建设、安装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

3.洛阳凌波大桥是否属于桥梁结构体系意义上的斜拉式桥梁;

4.洛阳凌波大桥斜拉式设计、建设、安装是桥梁必须的承重结构还是装饰物;

5.洛阳凌波大桥斜拉式设计作为重大建设事项,该决策过程中采用何种形式公开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

二、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公开的事项理由。

首先,洛阳凌波大桥属于洛阳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招投标情况和批准、实施情况依据《洛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来就应当由贵局主动公开的公开信息。但是,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市民均看不到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其次,多家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洛阳凌波大桥的建设一直保持高度关注,该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

再次,贵局在多家媒体高调宣传洛阳凌波大桥是洛阳首座双塔双索面斜拉式大桥,开创了洛阳桥梁建设的新形势!而包括申请人在内社会公众实际到现场考察,看到的桥梁现状和宣传似乎有出入。

斜拉桥又称斜张桥,是将主梁用许多拉索直接拉在桥塔上的一种桥梁,是由承压的塔,受拉的索和承受弯的梁体组合起来的一种结构体系。其可看做是拉索代替支墩的多跨性支撑连续梁。其可看作是拉索代替起支墩的多跨弹性支承连续梁。其可使梁体内弯距减小,降低建筑高度,减轻了结构重量,节省了材料。斜拉桥由索塔、主梁、斜拉锁组成。

而洛阳凌波大桥是在已经完全具备通车能力的支墩基础上,(实际上洛阳凌波大桥也是在已经通车的情况下,加装的拉索和桥塔)在原来钢杆上新焊接的链接构件,制作出来的拉索和桥塔!

为明确基本事实,消除社会公众误解,请贵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作者:成杰律师,2016年9月14日。声明:严禁抄袭,侵权必究。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请予批评指正。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公民个人则需要居民身份证上的完整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任职。联系方式一般指“有效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该项本质上可以归集于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法律原文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复印件、打印件、手抄件、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等等。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是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对等原则,对于正式的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收件方式为邮寄。(六)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是申请书的正文部分,简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缘起。(2)申请内容与申请人之间利害关系。(3)申请内容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影响等。(4)第(三)项“所需信息的用途”也可以归集于此项。(5)知情权,以及申请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致送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致送的单位指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行政机关;(2)行政授权的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关系民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成杰律师认为,具体的收件部门,除了明示的收件窗口或内设部门之外,一般是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等综合部门。如果当面呈递申请书,必须让请收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或签章,再留存签收单等回执,作为备查申请时间的证据。考虑到回执备查等问题,作者建议使用公信力较高的邮政快递,“公证邮寄送达”当然最具法律效力。

(八)申请人签名、签署日期。第(七)项和第(八)项,属于法律文书的尾部。

(九)附项。主要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3)其他证据材料。主体资格主要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需提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如果是申请人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则需要提交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托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指户口薄、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附项也可以另外用材料清单列明。此外,如果为了简化格式,根据律师文书的结构原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可以划分为四部分:首部、正文、尾部、附项。具体如下:

(1)首部,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包含: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转递所需信息的方式。

(2)正文,指申请的理由。

(3)尾部,包括致送的单位、签名、日期。(4)附项。

政务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20xx年以来,我乡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进一步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力地促进了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政务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乡党委、政府切实承担起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及时调整月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乡党委、政府坚决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内容多、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为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我们始终坚持“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拓展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不断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大力拓宽政务公开工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健全机制,规范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广元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促进了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丰富载体,创新形式。充分发挥政府政务公开栏、党务、政务信息等形式,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开展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干部会议、群众会议不断深化宣传,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依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电子政务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苍府办〔2015〕45号)文件精神,我乡2015年目标任务为:政府的网站采用信息40分,政府信息公开、行权平台应用50分,电子公文签收10分。

政府信息公开每条计0.5分,经过自查,我乡共公开政务信息134条,公开的信息格式规范,填写要素完整,圆满完成了年初下达的.任务。

我乡严格按照县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了组织领导,由党委副书记杨毅同志分管,党政办负责人赵健铭同志具体负责,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款》,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目的,重点公开了农村工作政策执行情况、工作动态、公示公告、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乡镇下发的部分文件。同时,针对村上的政务公开工作,我乡加强了指导和督促,全乡22个行政村(社区)均建有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的政务开展情况作了公开,重点公开了各类惠民补贴、款物发放情况、各类项目、资金申报情况,接受了群众的监督,消除了群众的迷惑,进一步实现了政务的公开和透明。

2015年,我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有一定的进步,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公开形式的便民性等都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政府信息不够及时;二是因缺乏技术人员,乡政府的网站运行效果不好,政务公开栏维护费用较高,更新不及时。

20xx年,我乡将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款》的贯彻实施力度,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达到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某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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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我局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创新公开载体,拓展公开领域,努力建设服务型民政,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落实组织、机构。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机关人事变动,及时下发了《关于调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本单位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和人事、招考招聘等各类信息,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二是强化工作保障。局办公室建立ab岗工作制度,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了电脑和照相机、录音笔等设备和器材,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了必要的经费支出。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三是强化职责履行。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黄山市民政局2016年工作要点》,并经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下发了《2016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具体措施和责任科室并认真组织实施。全年局长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今年共召开6次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是完成各项工作部署。2016年来,凡是省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召开的会议,我局都按时参加;凡是省市政务公开办交办的工作,我局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凡是省、市政务公开办要求上报的材料,我局都及时按要求上报。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一是科学应对舆情。印发了《黄山市民政局关于深入开展舆情应对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网络舆情和信访处置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网络舆情和信访处置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互联网舆情风险评估和预警、互联网舆情监测和研判、网上信息发布和引导”三大机制及流程,加强对涉及民政部门的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认真做好全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信访及处理工作,期间全市各地共收到涉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信访件363件,涉及实名举报的均已答复信访人。我局主动开展了舆情监控,建立完善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及查核责任等机制,对违反程序的均按规定予以纠正,5名相关责任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也及时进行了澄清说明和回复。二是加强新闻信息宣传。制定出台了《黄山市民政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文件,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2016年,局领导2次参加黄山电视台《访谈》栏目,通报了民政民生工程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三是加大舆情监测力度。充分发挥中国黄山网、黄山市民网、黄山新闻网、黄山民政网、黄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作用,建立了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网络舆情队伍,网上网下互动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涉及本单位的相关风险隐患信息,为有效应对舆情提出建议意见,有效避免出现重大舆情事件。

2、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规定了编制的内容和要求。《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已按时编制并公开,并将及时公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分工,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办牵头,科室协调配合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今年,我局年初进行了具体工作人员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局共发布各类信息941条。

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了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11项制度,即: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黄山市民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以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深入地开展。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全力推进“信息化平台提升年”活动,继续推进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中涉及民政工作的信息公开。一是在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方面。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于2016年5月再次修订完善了职权目录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汇编成册,在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黄山民政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目前,正在按照部署开展的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做到“清单以外无权力”。完成后进一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二是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贯彻落实《2016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积极促进了法治民政建设。2016年,我局均按照要求发布了财政预决算公开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严格按《黄山市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及时发布招标采购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规范发布内容。共发布专项经费分配及使用情况12次。三是在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方面。我局无公共资源配置事项。四是在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方面。及时公开社会保障方面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市政府分配我局发布的主要是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救灾抢险、社会捐助和优抚安置等内容,这些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是我局信息发布的主体,每月均有内容发布,有关这些工作的保障措施也都及时公开发布。2016年度,发布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145条。五是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方面。我局无公共监管事项。

(四)规范依申请公开。一是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机制,认真受理、办理依申请公开。及时公布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编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2016年度,我局未接到依申请公开事项。二是加强网上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定了《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黄山市民政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三是注重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按便民利民原则,在局办公室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明确依申请公开等具体工作流程和工作分工,确保信息公开申请能及时办理反馈。2016年度,我局未接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未产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

(五)加强办事公开。一是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各区县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的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机关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同时,注重将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在基层单位中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规范提高乡镇民政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以及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乡镇民政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以及局属各单位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黄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到信息更新及时、内容规范,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局要求,均在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年终进行总结。二是推进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办事公开。2016年来,我局有关干部任用、考核奖惩、评选评优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事务除在单位内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外,还分别在黄山民政信息网站和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实时公开。

1、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一是加强文件公开。我局在《黄山市民政局拟稿封面》上增加“信息公开属性”栏目,各科室在拟文时即确定该文件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或是不予公开,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也就对科室提出的信息公开属性进行了审批。2016年,我局经过审查的非涉密文件60条,均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了公布。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公开。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更新政策法规,注重部门规范性文件解读。我局今年共及时更新政策法规规章6条、部门文件60件、政策解读10项。三是加强重要会议公开。我局发布2016年部门重要会议信息10次,会议内容详实规范。四是加强政务公开栏、黑板报等载体公开。加大《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深入了解和熟悉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参与政务公开活动。五是加强连线公开。2016年我局办理市长热线、市民热线、民生热线、市民在线等问题24件,全部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完毕,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100%。参加了六轮黄山市“政风行风热线”上线活动,解答民政工作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投诉,听取对民政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新形式、新渠道。一是进一步探索互动交流。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我局积极拓宽公开渠道,设立网络舆情员,明确专人收集办理网友意见,并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新媒体发布信息、互动交流。今年,未发生因网友意见回应不及时引起有效投诉。二是进一步探索网络宣传渠道。加强网络问政,2016年,我局专门开设黄山市民政民生工程、黄山市社会组织信息网、黄山市区划地名网等,发布政务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公开。三是进一步探索政务服务公开。修订完善了《中国黄山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办事项目表》并在网站公开,详细公开各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的名称、类型、承办机构、受理地址、受理电话、服务对象、办理(申报)条件、需提交材料、工作流程(从业务申请到办结)、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依据等信息。三是积极推进村(居)务公开。村务公开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最广大基层社会贯彻落实的综合反映,是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延伸和发展,我局扎实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在局档案室和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都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确定专人提供查阅服务,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窗口工作人员表现优秀,获得2016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先进个人”称号。

1、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廉政建设。一是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二是修订完善了《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反馈制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2016年度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及时公开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监督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监督。设立了本局行政审批咨询电话,随时接受市民群众的咨询和投诉。三是根据《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研的通知》,对各区县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一次系统督查。从督查情况来看,各区县民政局和市局属各单位都按照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报送相关材料,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四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制定了《中共黄山市民政局党组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实施意见》,制定了部门重要议事规则。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与公众在我市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如我局编制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在正式出台前均公开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将政务公开列入部门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法规内容,纳入《黄山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方案》。大力宣传《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积极参加全面实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工作推进会议专题讲座,认真加强《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发布工作手册》的培训力度,举办各类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班,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提高了岗位工作能力,确保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深入、有效。

3、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按时总结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指出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按时报送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报送工作动态信息。《黄山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黄山市民政局多举措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信息,被安徽省民政厅网站表扬性宣传报道。

4、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务公开办的统一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于1、4、7、10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市政务公开办。

5、2016度网查结果反馈情况整改工作或上年度问题整改情况。对于市政务公开办下发的要求落实整改事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注重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更新和管理,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和公开制度,加强资金等内容公开,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市局门户网信息同步更新。今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动和促进了各项民政工作落实。先后荣获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优秀单位、机关效能政风行风建设优秀奖、全市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中国社会报表彰社会组织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在全面总结2016年以来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由于政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公开的形式还不够丰富,公开的格式上还不够完全统一,上述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协调,并加以改进。

2017年,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政务公开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展覆盖面,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网上公开力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把政务公开办成一个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二是坚持以公开促进民政工作,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三是抓好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继续将机关预决算、“三公经费”作为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四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五是做好网站留言、连线平台等答复工作,实现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

应急预案。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