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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8 11:30:39 作者:江sx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一

消防安全工作是商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商场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不能有丝毫懈怠与麻痹大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少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商场发展不受影响。

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店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各级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宣传,要求各个部门和个人将消防安全牢记在心。

2、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公司宣传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通过持续的消防宣传,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深刻在每个人的脑海之中。

3、学习火灾特点、火灾事故案例、防火注意事项,日常火灾处理方法、火灾报警步骤、火场逃生以及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让全体员工从视觉上感受火灾的可怕性与消防知识的重要性,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要进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并进行实际演练,使全体员工掌握到了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灭火技巧,全面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实际操作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店内消防宣传工作。

1、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明确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我们根据办公环境、岗位变动、门店规划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了重点部位防火责任人。

2、经常性地检查疏散通道和应急灯。

3、加强对各区域的管理,不定期检查安全情况。查改火灾隐患,我们针对有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

4、加强对消防器具的管理和保养。我们并不因为这些器具平时闲置无用就放弃管理,而是注重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应急使用,对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进行更换,气压不足的灭火器重新灌装。

5、加强用电安全的检查。每天检查,及时公布,如有违纪,立即收缴有关电器。屡教不改者,进行严厉处罚。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安全无小事,为了使火险隐患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控制,并保证员工能够处危不乱,科学避险,减少盲目、慌乱和事故的发生,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紧急预案”,并且组织与“消防安全紧急预案”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和演练,同时把“预案”以文件的形式,发到各部门。

主要是:各项规章制度相对健全,但仍有少部分班组在认知和执行方面有所欠缺;公司新进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缺乏相应的消防应急实战能力;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予以改进。

它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情况总结的同时,还要真正树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保证商场安全。每个人都要关心消防安全,不能以为看不到就没事,事不关己就没事。我们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将今年消防安全工作做得更好!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二

一、 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消防安全 重于泰山”我校现有五个校区、情况不一、分散,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消防安全一旦疏忽一时,出现事故,便会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的生命安全,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于我们中等专业学校来说,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消防安全素质、防范能力和责任意识,不仅是为全校三千七百八十名学生负责,也是通过他们,对其工作后所教育的学生进行一种安全责任意识的延伸教育,意义是长远的。因此,我们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着眼于学生发展的未来,时刻把学生安全放在心上,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2、是加强制度建设,从本校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管理细则,结合我校扩大招生,新建五泉、西站、西湖、西固四个分校的实际又提出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九个一”,即:一个指导思想、一把手工程、开学第一课、一份安全责任书、一次安全隐患摸底排查、一次安全教学活动方案、一次紧急疏散、消防逃生自救演练、一期安全宣传活动、一次安全教育评比活动。

无数惨痛的事故事例警示我们,学校不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不把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做在前面,就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我们确定了“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的教育原则,将安全教育纳入校本课程体系,让安全教育进入教材、进入教室、进入学生的头脑。

1、是在日常教育,特别是学生节假日放假和毕业班实习前,有针对性、多渠道、多形式地在师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讲安全,防事故”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以防火为中心,防盗、防抢劫、防抢夺、防诈骗、防恐怖、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等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知识教育。

2、是利用重大安全节日,进行安全教育。每年五月份,学校开展“生命高于一切 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月”活动。在校门口和教学楼门口等主要场所悬挂了安全教育标语口号,并在学校安全宣传栏张贴安全图片;各班开展“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创消防安全校园,让火灾远离生活”的主题班会;组织学生进行突遇火灾逃生安全演练。

(三)坚持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到实处。

1、为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即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工作。2011年我们根据校本部和分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应急逃生路线,悬挂于各校区最醒目的墙面上。

2、对校本部及分校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

3、对全校区的灭火器配置情况进行了统计和检查。

4、在校领导的带领下对校本部及分校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找出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的整改。

5、在主管副校长苏国荣的带领下组织了2011级新生参加了应急逃生消防演练,其中有540多名同学参加了应急逃生的演练100多名同学参加了消防演练,整个过程井然有序,我们制定了消防演练的流程,实际操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

6、和各处室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

7、2011年1月2日在苏国荣副校长的带领下(参加人员保卫科副科长邱汉农、肖振斌等)我们就放假前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对全校的重点防范部位进行了安全检查。

8、2011年3月3日苏国荣副校长带队,参加人员:总务杨琪科长,保卫科邱汉农副科长,电工牛伟,保卫科肖振斌。对总校区、五泉分校、西站分校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食堂,消防,学生安全)并对此次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

9、2011年3月26日向全校各校区共发放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彩页二百多张,制作关于“四个能力”消防知识展板二十块,条幅八条。

10、2011年4月12日我们在各班级召开了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班会。

11、2011年4月20日我们对学校消防安全“三支力量”中“第一支力量”的所有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及演练。举办安全展览3次,印发安全学习材料2次共3000多份;全校教职工普法考试2次。

12、五月份,学校开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月”活动。在校门口和教学楼门口等主要场所悬挂了安全教育标语口号,并在学校安全宣传栏张贴了安全图片;各班开展了“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的主题班会。

13、签订2011级学生安全责任书1386份。

14、迁入学生户口472人,迁出学生三百多人。

16、协助学生处处理学生打架多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三

一、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1、消防水池水位偏低,而且水中有杂物。

2、部分灭火器胶管有裂纹。

3、场站内消防栓拧的太紧,无法用手拧开。

4、加油机附近灭火器有尘土,清洁不到位。

5、1#加油机1#加油枪加完油后滴油。

1、按照现场检查提出的要求,落实到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平时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定期检查测试。

3、当班员工要坚持每日按时巡查生产设备、压力管道的关键部位,有效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加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器材、消防栓的使用技能。

三、今后消防工作的目标

1、今后要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方面多下功夫,为认真落实各项消防措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加油加气站与xx消防中队签订《消防应急救援协议书》定期开展联合消防演练和消防培训。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和针对场站各危险点源发生突发险情的应急救援水平。

3、隐患整改给长效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通过具体消防隐患的整改,员工抓好消防安全的责任感随之高涨,将场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4、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各类“习惯性”操作违章,确保长效管理,确保“硬件过硬,软件不软”,两者互为推动、互为促进,形成良性循环。

总之,通过这次消防安全检查及对消防隐患的整改,发现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也为我们今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今后一定要从各个具体方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xx路加油加气站

20xx年x月x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四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谢光仲老师担任组长,赵泽荣老师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班班主任老师组成。学校排查领导小组召开了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学习贯彻大教函[20xx]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校消防安全排查工作。

根据通知精神,这次消防排查重点是学校教师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用电、用气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上下楼道和消防通道是否顺畅,应急照明、紧急出口指示设施是否正常等。

我校现有教师8人,学生98人,1月3日,我校组织学校消防领导组,对照通知要求逐项进行了排查,对教室、办公室、仪器室、电脑教室等重点部位的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等进行彻底的安全排查,没有发现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我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1、今年上半年,我校对教学综合楼的部分电线电路进行了更新改造,并新添置了1个灭火器。

2、加强防火教育。利用校园广播、墙报、班会、升旗仪式、演习等不同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我校位于三县交界学校与大山靠近,进入冬季,森林防火尤为重要,学校积极配合村防火办开展冬季防火工作,同时教育学生在校内外注意用火安全,禁止学生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教育学生不玩火,让学生知道火灾的严重性与危害性。教给学生一些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自救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3、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消防知识和防范意识,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消除,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消防安全是学校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根据有关要求,配备了相应数量的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要求。学校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原则,从严管理,从人抓起,排除隐患,杜绝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五

我局于8月5日制定了《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股室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6月中旬在第三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上,对火患排查进行了部署;积极配合全县“安全月”活动,举行了一期消防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教育参训干部职工时刻保持警醒意识,确保安全第一;我局进行了部署和再动员,对全县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进行了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采取多种手段,切实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我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始终坚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了县政府、县局、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同时明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并规范了考核和奖惩办法,从而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强化了责任、落实了责任。强调各单位要居安思危,重申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条弦。

为实实在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7月中旬,我局局充分运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的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对可能存在火灾隐患和安全弊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零售企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8月19日我局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在各乡(镇)安监站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四个检查组,进行消防安全大排查,以消防安全、日常维护管理为重点,采取“听、看、问、查”等办法,对重点场所是否落实消防措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应急预案是否健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

我局将这次安全大检查“百日行动”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与深化“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督查、同时整治;对全县各行各业全面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安全自主管理机制,认真开展了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乡(镇)安监站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有序推进了企业自查自纠、县级普查治理、市级复查督促、全面整治提高四个阶段,切实树立“安全生产无小事,时时都是零起点”的观念,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抓好隐患清查,并在第一时间消除隐患,坚决做到彻底整治,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我局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遏制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履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认真做好辖区内大检查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记录、现场察看等方式,按照省、市、县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市局主要领导还注重暗访督查工作,多次深入企事业重要场所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不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市局专门下发了8份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督查情况通报,9月12日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报告》重点整治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经现场察看和查看有关材料,整改基本到位同时指导相关经营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二是搞好跟踪指导。组织专项工作“回头看”,对正在整改的'单位和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对己关闭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加强监控,确保不反弹。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把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巩固打非治违成果。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业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层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技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主体

(一)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第九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统一管理单位)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主、使用人应当支持、协助和监督统一管理单位的工作。

统一管理单位确立前,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全体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承担,高层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督促、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资料留存与交接、相关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进行管理维护。

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使用人移交消防档案资料,办理消防设施器材、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等查验承接手续。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卷盘;

(二)建筑外保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高层居住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出售的精装修高层居住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选用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依法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核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高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三)消防设施器材醒目位置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

(四)自动灭火系统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架空管线、照明设施等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分隔共用部位的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对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措施。

空调、通风系统以及电缆井、管道井、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孔洞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值守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操作规程和接处警程序,及时处理火警信号;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者报告主管人员处理,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二十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修保养、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消防设施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检测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出具维修保养、检测报告,注明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时间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必须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在管理范围内划定禁火、禁烟、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明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手续办理程序,落实明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

第三十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选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用电防火安全情况,不得私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电气防火检测。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该场所经营者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清理。

(三)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使用。

实行统一管理的,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出现消防设施损坏等情形,统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制定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经业主、使用人同意后,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其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研究设立新建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保养管理监督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改造,具体缴存范围、比例、程序等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制定。

第三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第四章 消防应急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防火检查(巡查)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的从业人员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必须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医院病房楼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部位。

高层居住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备灭火器、救生绳、自救呼吸器、口哨、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自救器材。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事先告知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事先明确疏散引导员,在火灾发生后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水源供给,满足火灾扑救用水需求。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火灾现场的应急通信,保证及时、准确传达火灾现场信息和调度指挥命令。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火灾现场联络保障工作。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对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及其他设施、设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和范围依法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编制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情况分析。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避难场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涉及高层消防建筑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高层建筑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并将受到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门头牌匾、景观照明设施、防雷装置等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育、民政、文广新、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所属高层建筑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曝光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统一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或者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监理,并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或者值守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修保养或者检测自动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受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营业期间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对指使人、强令者,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修不符合有关消防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电气防火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经营者未定期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清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承办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并对承办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统一管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引导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让行或者穿插超越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阻碍通行的,由违法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七

“消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下面是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的内容,欢迎阅读!

1、火灾蔓延速度快

由于高层住宅建筑火灾蔓延途径多,影响火势蔓延的因素复杂,本身具有烟囱效应,加上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弱电井等竖向并道,如果防火分隔处理不好,火势可以通过门、窗、走廊等途径水平蔓延,也能竖向管井和孔洞、共享空间缝隙等途径蔓延。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住宅建筑楼层多,楼层高,垂直距离长,人员疏散到地面相对于低层建筑时间长;高层住宅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高层住宅建筑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竖井空气流动畅通,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难度。

3、火灾扑救难度大

目前的消防车供水能力和供水器材的耐压强度达不到所需的高度,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

相对于高层建筑火灾的突出特点以及产生的严重后果,目前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一些老式高层住宅仍存在建筑下部用于办公、商业的公共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共用楼梯间的现象,由于公共场所人员流动量大、出入频繁,防火门上的闭门器很容易失效,防火门无法完全闭合,造成火势及浓烟可能通过楼梯间向上蔓延,导致人员无法从住宅向下疏散。有些业主甚至随意改变住宅楼内建筑构件,大大降低了建筑的防火性能。

还有一些业主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同样造成了火灾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谋取私利或管理不严,将规划使用性质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或物业管理用房的场所擅自出租,改为商铺、仓库等或作为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生活用房;二是部分小区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或公司作为仓库使用等。这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使用性质的行为,势必增加住宅楼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规划设计上存在缺陷、疏于管理以及部分业主的消防意识淡薄,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消防登高面被破坏的情况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消防车通行。还有一些小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物业公司或小区自行成立的管理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不够重视,消防设施没有定期维护保养,损坏严重。一旦高层住宅建筑发生火灾,将严重阻碍灭火救援工作的开展。

高层住宅建筑外立面装修或户内装修时,由于点火源、可燃物、助燃物同时存在,假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工人违规操作,就容易引发火灾。同时,房屋内装修使用的大量易燃材料、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塑料和化纤制品等增加了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并在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浓烟和剧毒物质,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有些住宅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燃烧快、释放有毒气体,还会滴融,引起垂直燃烧,更增加了建筑的潜在危险。除此之外,各种大功率电器成为家庭日常必需品,用电量急剧增加,电器、线路超负荷运转,也给高层建筑防火埋下了隐患。另外,有些高层住宅建筑用电线路隐蔽埋设,长期使用后老化的电线难以检查,不易进行维修或更换,容易造成漏电、短路,进而导致火灾。

1、规范高层建筑物设施,高层建筑物都必须有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喷淋系统,消防设施要完好有效。

防火分区要严格控制面积大小,防火分区是用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的防火区域,对于高层建筑物来说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要严格: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物的每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类的高层建筑物为1500平方米,地下室为500平方米。控制最大面积是为了在允许时间内把火扑灭,确保人员疏散安全。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

避难层或避难间是保障高层建筑物内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安全脱险的一项有效措施。设置消防电梯。在高层建筑物工作生活的人们最熟悉的交通工具是电梯,当发生火灾时人们会下意识地逃往电梯,若在火灾刚发生时,利用电梯或许可以成功的疏散人员。室内装修应当用不燃材料装修。

2、加强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对高层建筑物内的工作人员要制定岗位防火职责,每一幢高层建筑物内至少有一个专职防火人员,每一层配备一名兼职防火人员,同时人员要经过严格的消防培训,要做到分工明、责任清、各负其责。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物火灾作为突发事件,应制定火灾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按照处置方案进行教育训练和模拟演练,做到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规范处置,临危不乱,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定期检查、维修、测试固定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这些固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发现火灾以及扑灭火灾强有力的保障。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很多火灾都是由于隐患长期不整改或没有及时消除而引起来的,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实,也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发生火灾时,最好能判断火源点,再判断先灭火还是逃生。打个比方,如果涉及电起火,先关闭电闸,千万别用水去灭,会触电,要用灭火器救。厨房起火,可用湿毛巾、围裙、抹布将火源盖住等。

如果你不会救火,那就要想办法第一时间选择逃生。怎么逃?这也有讲究。开门前先用手触摸门把锁,如果门锁温度很高,或有烟雾从门缝中往里钻,说明大火或浓烟已封锁房门出口,千万别贸然打开房门。离开房间时要把房门、疏散通道门关闭,防止烟气进入走道。切忌为了财物折回着火房间。

1、家庭常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家庭一定要给家里配备一个灭火器,如果家里发生火灾时,家庭主力成员可以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其他人员,如老人、孩子等要快速离家下楼逃生,同时拨打119,清楚告诉消防员自家的具体位置。遇到火势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及时下楼,走时要把房门关上,防止烟气进入楼道。

2、疏散楼梯逃生。如果火或烟在所在楼层之上,尽量往下跑。如果火在当事人所处楼层下,最好尽量跑到便于消防登高车触及的窗口。在疏散逃生时,要熟悉了解所居住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情况,一般高层建筑都有至少两部以上的楼梯可供疏散,着火时切勿使用电梯。

3、果断冷静。无论是自家、邻居或其他楼层起火,不要迟疑,第一时间疏散逃生,还应大声呼喊周围邻居一起疏散逃生。疏散逃生尽量靠右侧,扶好楼梯扶手或扶墙,切忌混乱,导致发生踩踏事故。

4、防毒措施。疏散逃生时,要有防烟气中毒措施,用湿毛巾或者打湿的口罩捂住口鼻。火灾时高层建筑死亡人数中被烟气熏死的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在高温和浓烟条件下,连戴着呼吸面罩都要被呛,更不要说湿毛巾。但在火灾发生的初级阶段,湿毛巾是必备的逃生装备,毛巾浸湿后叠三折(八层)有较好的滤烟效果。高楼火灾中大部分致死情况是吸入浓烟导致窒息,因此逃生时要弯下腰匍匐前进,同时用毛巾、手帕捂住鼻子。为了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平时可以自行备一套火灾逃生应急包(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筒、逃生缓降器、救生锤等)。

5、勿盲目跳楼。不能及时离开火场时,可选择进入避难层(间)躲避,等待救援。当实在没有去路,可以躲进自己家里或邻居家里(远离着火点),且用多种明显方式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发现门锁温度很高,用毛巾、被子等塞住门缝,并泼水降温,延迟火焰蔓延的速度,等待救援。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篇八

一是承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是承诺开展“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认真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是承诺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电工,确定建筑“楼长。

四是承诺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的设置和封堵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管井内不堆放杂物,日常管理到位。

五是承诺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不超标,燃气管线敷设、安装符合标准,落实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

六是承诺不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不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

七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装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明确维保责任。

八是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之前全部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做到每名员工懂消防常识、懂器材使用、懂自救技能。

九是保证本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十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十一是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是做好微型消防站和区域联防组织建设工作。保证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火警,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并能联动周边区域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力量。

单位(盖章):

承诺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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