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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劳动纠纷上诉状(模板13篇)

时间:2023-10-20 22:39:04 作者:FS文字使者 热门劳动纠纷上诉状(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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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再审案件上诉状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

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0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书证_____________件。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深宝劳仲庭(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

通知书。

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

2.

3.

4.

事实与理由: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何时提起仲裁:______,裁决内容:______。

不服裁决理由:______。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_份。

仲庭(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xx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份。

具状人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1.本文书是为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起诉,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起诉状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

3.请求事项是指起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简短文字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或权益,原告在这种争议中的要求和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事项。在写明诉讼请求事项时,必须明确每个案件的诉讼目的。

4.事实和理由。事实方面主要叙述民事权益纠纷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应当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其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5.结尾要分两行写明民事诉讼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年、月、日。

6.写明本状副本若干件;物证若干件;书证若干件。

7.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该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劳动纠纷起诉状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何时提起仲裁:______,裁决内容: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_份。

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大学生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文

原告: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年__月__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案例

电话:

被上诉人:北京xxxxx医疗科技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电话:5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北京xxx医院,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人代表:田xx,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xxx8)西民初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规错误。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从年月日至今,到第三人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资972元,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2月以前,每月只给上诉人发放生活费xxx元。每月不准休息,或让同班帮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只准休2天,每天工作8-12时/天,非典3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没有给张xx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官却错误的认定交纳了保险。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当天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始终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诉讼显然没有过了时效,再说,上诉人08年2、3月就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第三人,第三人让其下属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和法院让上诉人起诉被告,上诉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诉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4、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入职记录、考勤表、工资表、怎样扣发工资等材料,都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不可能保存单位掌握的这些材料,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把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xxx%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5、关于社保保险:根据京政发[1986]127号第21、22条,劳就发[xxx6]146号第二款,京劳就发[xxx8]137号第四款,京劳险发[xxx9]99号:用人单位应按农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四阶段计算,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对于xxx9年6月1日后按京老险[xxx9]99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比照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对农民工予以补偿,其待遇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全额支付给农民;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最低工资,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0.1个月工资….之规定,被告只发给个别上诉人自己缴纳的第一部分养老金,第二部分养老金没有发给上诉人。京劳社养发[xxx1]125号和156号,京劳关发[xxx5]45号转发文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从86年10月1日给农民社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时效限制,补交社会保险和赔偿社保损失显然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到被告和第三人处调查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加班时间,调取工资表、考勤表,一审法院不予理会。上诉人属于多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计算复杂,应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在最后一天草率出判,判非所诉,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规,特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xxx9年月日

大学生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文

被告:xx市建筑工程三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xx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全部工程图纸等资料及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60万元;。

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节能环保石灰窑的.全部工程图纸并承建该工程,合同工期从xxx年3月15日至xxx年9月15日,但被告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按约交工和交付工程的相关图纸,xxx年1月29日,双方又签定一份《工程进度协议》约定:“土建以及安装工程未完部分,自xxx年2月14日至xxx年3月20日全部完工试车。如不能按时完工,每延误一天工期罚乙方一万元”。但被告仍然未在此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也没有正式交工验收,有关工程图纸仍然未予交付。无奈之下,原告于xxx年5月19日点火试车,至此被告又延期60日,被告应按照约定交付工程图纸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试运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被告也不按照合同约定尽维修责任,导致原告产出废品损失439732.10元,工程维修损失124013.67元,停产损失1143320元,共计损失1707065.77元。另外,该工程还存在偷工减料、漏建少建以及内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工程多处出现塌方和裂纹,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对该类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其损失另行计算。

综述:被告不讲诚信,一再违反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原告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x溶剂有限公司。

xxx年x月二十三日。

劳动纠纷起诉状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0000000。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________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________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________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________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________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________〕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市高_____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x2)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由于在一审开庭庭审中对证据未经双方充分当庭质证,一审法院违背有关程序在事实调查不明的情形下作出此判决是错误的。具体有如下的事实不清。

针对“指导价”的事实认定。本案自x1年8月9日立案后几经开庭审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某一时点的价格表,被告也在庭审中提交一份价格表,对此上诉人当庭予以否认,并陈清事实。所谓指导价格表是公司内部使用的价格表,而不是对外宣传、销售所出示的价格表。按行业惯例,对外价格表应当是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与对方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关系;而内部价格表则是员工(销售员)与被上诉人公司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公司与销售员之间进行业务结算使用的计价依据。所以两者之间适用主体对象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为外部报价表,而不是内部价格表,即不是指导价目表。一审法院没有能查明此事实与行业习惯,从而造成错判。

(1)、从客观事实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事实上必然存在指导价。因为在历次销售承包协议中多次提及“指导价”并按指导价进行结算业务提成。由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或主观存在以侵害相对人(业务员)利益为代价而不主动与上诉人签订指导价目,按《劳动合同法》17、81条以及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法理可以分析得出“内部价格表”为销售承包协议的必备条款,因双方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不具备必备条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处于强势地位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签订含有“内部价格表”的协议,或每期与销售员签定此约定,否则应当采取有利于上诉人的选择,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最低价作为内部指导价。

所以当合同条款对于具体的指导价处于约定不明时,原审法院认为“指导价并无约定事实”是错误的,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2)、从签订《销售承包协议》“目的性”分析。其在协议中约定“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同时对甲方责任、乙方责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综合协议全部内容,可以分析得出其双方的目的要使所有条文有效,从而实现其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规范双方的行为。作为法院同样如此,应当作出该约定有效并认可事实客观存在的判决。

(3)、从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符合“习惯”分析。作为该《销售承包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结合《合同法》61条,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不能补充的按习惯。本案虽为劳动争议案,但对于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参照《合同法》。本案作为销售承包协议,为了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必然存在企业销售指导价外的销售事实,对于高出指导价的业务如何提成应当成为一种行业习惯,否则无法进行销售承包的操作与管理。要么存在包死价格后多卖由销售员个人享有,要么存在包死价格销售员不得多卖或少卖,要么存在多卖后分成。

结合协议书,双方约定按指导价外超额分成,这一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由于被告没有能举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结算的其它方式,所以法院理应给予支持指导价外超额提成50%的事实。

(4)、具体指导价存在“当然解释”的事实推定。上诉人认为在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又互不认可指导价的具体数额,应当采用参考价格进行对比,这样便于法院的审理,按法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可以分清事实并作出正确判决。当然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推理,结合销售承包协议的目的,通过比较性质相同的或相似的货物卖出价而进行的一种推论。结合本案由于双方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的事实,作为双方应当订立具体的“销售产品指导价目”,实际上在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也存有若干个指导价目,但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指导价或没有一种在固定期限内适用的指导价目表,对此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在一审中以被上诉人或上诉人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的第一次销售价格(该‘第一次’是上诉人举证范围内,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的‘第一次’)作为“指导价”具有合理性。因为在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举出自已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价格,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给予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而不得以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不予认定该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同类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而现在上诉人卖出价高于之前的卖出价,两者形成对比,同样的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都盈利,那么必然可以推断同样的产品在现在卖出价高出之前的卖出价一定存在更多的盈利。那么如以之前的同类产品的卖出价为指导价,现在的卖出价扣减之前的卖出价所得的差额应当认为是超额销售的价格,被上诉人应当以此差额与上诉人进行50%业务费结算。

也即只要上诉人能举出证据证明同类产品之前的卖出价就可以按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进行推理得出销售承包协议中所指的产品指导价目,从而可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市场的物价的变化,原材料和成品价格也随之而波动不固定,经第一次销售价格作为‘指导价’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况且原被告双方无此约定,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卖出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成本价格因市场因素微乎其微,钢材价格上下波动占所生产的产品卖出价的比重甚小,由于一审法院不具有企业生产实践,从而在本案中夸大了原材料市场价格影响所生产的成品卖出价。

(5)、针对原审判决利用“价值衡平原则”“价值顺位原则”分析可以得出是错误的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利益多次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上诉人为此垫付了将近20万的费用,一审判决所支持的金额还没有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多,这是违背利益衡平原则。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优于公司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在事实不明时在法的适用上应当优先考虑《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因在销售承包协议履行中没有形成具体的指导价目表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内部指导价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管是协议的内容中有约定、还是行业习惯中都存在,同时结合相关法理以及财务知识,可以得知内部指导价应为生产成本、销售费用、适当的利润等之和,这样可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便于管理,也符合利益衡平原则。

针对“完不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30%业务费的约定”。在销售承包协议中虽然有约定,但其目的是为提高销售员的积极性,实际上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所有销售人员销售业务的情况,以及所有其它销售员完成基本销售额的情况,从而判断该项约定是否为有效。

关于基本销售额。应按月基本销售额乘以12个月计。在每期的销售承包协议中存有二处关于基本销售额,一处是年基本销售额,一处是月基本销售额。

对于年基本销售额约定不具有合理性。按以上分析,业务提成作为计件工资,对于计件的劳动定额应当有90%的销售员能够完成此定额指标,如不能完成则此定额那么该约定为无效的,为不可能实现的约定。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事实上有统计数据表明被告x0年全年共计销售额为9140万左右,而被告单位销售员有35名左右,对比分析后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年基本销售额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且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不能完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提成、分成的30%”的约定为无效约定。而应当采用月基本销售额作为参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选择,这也是对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本协议书由被告提供,且在合同签订时协议相对方处于非完全平等的状态。事实上被上诉人一直以月销售额作为基本销售额进行管理。

由事实可以分析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销售业务,与案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额在同事中名列前三名左右,而在诉中上诉人所列举的签订买卖合同事实是存有业务结算矛盾的事实,对于没有矛盾的买卖合同上诉人没有列出,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所列举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年销售总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反映上诉人当年度的销售额,对此请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明(如税号、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不应当因在协议年度未完成基本销售额而扣除业务费提成的30%。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举轻以明重的法理适用。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一定的法理,本案同样如此,对事实的“当然解释”推定是运用法律理论来进行分析案件事实,对于双方都不能举出“指导价”时,法院不能拒绝判决,这时运用一定的法理可以解决事实不明的责任承担。举例来分析,如一支笔成本价值1元钱,别人卖出价为1.2元利润可以了,而本人卖出价为1.4元,当然0.2元为本人多卖的部分,“举”卖出1.2元就有利润了,“明”1.4元“当然”有利润,“推定当然”至少0.2元为多卖部分。一审法院没能适用此法理实为错判。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于“指导价”举证不能,从而采用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认定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指导价外超额部分的提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这是错误地适用法律的结果。运用裁量权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应受到价值取向的规制。劳动报酬纠纷应当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价值取向,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使得上诉人连参与销售活动费用还不够,缺乏公平性。

其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销售承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存在指导价并对超价部分按50%提成,双方订立此协议意为有效必备条款,法院在分析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尽量使之有效并视为双方遵守约定且应诚实履行相关义务。而一审法院没有加以重视此原则实为错误。

再次、应考虑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下赘述)。

最后应考虑行业习惯。(以上已分析,不再赘述)。

3、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产品成本被上诉人比上诉人更接近于证据,同样对于指导价的制定与施行比上诉人更具有有利的条件,对于劳动报酬的结算被上诉人在证据收集上更加容易,由此可以推出被上诉人存在主观恶意不提供、不固定指导价证据,不主动与上诉人即时地结算每期的业务提成费。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因不即时结算业务费而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7、18、19条以及《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第6条等可以分析得出对于劳动报酬是否结算,以及如何结算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承担“指导价目”的举证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适此法律规定而错判。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没有进行在充分的开庭辩驳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没有进行完全公开化审理,庭审活动过于简单从而给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的存在,遵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习惯法等法理依法改判。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女,1xx2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xx室。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x页第三自然段)“1x年—1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x年至1x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x3x5.2x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3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x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2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年至x2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x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x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自x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到x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因××公司诉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飞龙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经营范围完全不一致,一审法院关于“因赵××的工作厂区、车间和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赵××并不知情”的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

飞龙公司从事的是中央空调系统的生产销售,而上诉人从事的是压滤机的生产销售。压滤机与中央空调在结构、功能、配件上完全不一致,上诉人与飞龙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拥有各自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岗位、销售部门。×年×月×日,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进入上诉人处工作并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赵××对上述事实岂会不知!

其次,上诉人已将对赵××的处理决定明确告知了赵××,一审关于“该处理决定没有送达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因赵××多次违反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后更因在文山铝业压滤机项目中严重失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赵××所属的压滤机商务服务中心在x年4月30日即作出“罚款800元并退回人力资源处理”的决定。x年5月9日,上诉人经慎重研究,决定对赵××辞退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处理决定已通知全公司,赵××岂会不告知,如果不知,又何以在上诉人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恳请法院注意如下事实: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至被辞退,从未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提出异议)。

第三,赵××等人的严重失职行为使上诉人遭受了重大损失,上诉人对赵××的处理决定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后,一直致力于压滤机的生产、制作、售后维护工作的学习研究。x年10月18日,赵××以具备单独外出安装、调试、维修为由申请调入上诉人售后服务部,后经上诉人领导研究,同意了赵××的申请。

仅铝业压滤机项目,上诉人至少需要给用户免费更换滤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45万余元。为此,上诉人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了相应的处理。一审判决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以此为由判令上诉人向赵××支付经济补偿金系认定事实错误。

正如上文所述,赵××自x年11月1日与上诉人确立劳动关系至x年5月9日知道自己被上诉人辞退期间,从未就社会保险缴纳与否提出异议。在上诉人与赵××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赵××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赵××在飞龙公司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实际情况是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再行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对此有《劳动合同书》等为证。一审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将赵××在飞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赵××严重失职被上诉人辞退,而非上诉人没有给赵××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针对的是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无法保护劳动者时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合同到期时没有续签,但赵××仍在上诉人处工作且上诉人没有表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诉人与赵××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仍然有效。再有《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明确约定了合同到期时赵××也有提前通知续签的义务,赵××对劳动合同没有续签也是存在过错的。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适用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具体到本案,适用的法律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上诉人的相关规章制度。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公司。

×年×月×日。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所规定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裁诉衔接问题。裁诉衔接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先裁后审”的处理体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项需与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一致。仲裁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条探讨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处理?实际上是在仲裁已对当事人的再次申请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在再分析一次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基础上,而作出区别对待(彰显法院分析案件受理工作的细致程度!)。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同一事项,虽仲裁不予受理了,但法院得受理,因为并非“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属于同一事项,仲裁不予受理了,法院用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为说:仲裁做得对!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关于仲裁时效,是一个既老又复杂的话题,一般规则详见诸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小编在此不多啰嗦,只强调一点:“超过仲裁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的体现,是抗辩理由,仲裁或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或提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以“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因提出该抗辩理由的阶段不同而产生的诉讼后果不同。总结起来就是,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超过仲裁申请的抗辩,如在法院诉讼阶段再提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警钟长鸣:劳动争议案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的抗辩,必须从第一阶段(仲裁阶段)就得提出来!否则,哪怕对方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本方只能望“时效”兴叹的份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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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公司上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