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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伍作风建设 城市规划心得体会(汇总8篇)

时间:2023-09-29 07:55:04 作者:琴心月 城管队伍作风建设 城市规划心得体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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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心得体会

城市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的整体布局,空间规划以及公共设施等要素的科学、合理的规划与组织,以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生活环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我的眼中,城市规划不仅仅是一门学问,更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人类智慧的重要一环。通过学习城市规划,我深刻感受到了其中的宏观视野、具体执行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城市规划需要具备宏观视野。城市规划师需要通过充分调研,了解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人口分布等各种因素,并结合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规划。在课堂学习中,我了解到了城市规划师在编制规划时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布局、道路和交通系统、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只有具备全局的宏观视野,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又顺应未来发展需要的规划方案。

其次,城市规划需要具备具体的执行力。城市规划不仅仅是纸上谈兵,更重要的是能够落地生根并得到有效实施。城市规划师在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政府资源、社会经济条件等实际因素,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作为学生,我们参观了一些城市规划展示馆,学习到了一些具体案例。我们看到,优秀的城市规划方案需要与政府、市民等各方面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改进。这使我意识到城市规划的可行性和灵活性是相互影响的,只有规划方案能够切实落地,才能实现城市的良性发展。

再次,城市规划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力。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单纯的建筑规划,更是一种社会管理和文明进步的体现。城市规划的目的不仅仅是满足城市的基础需求,更重要的是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城市规划师需要综合考虑市民的需求,通过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等方面,来改善城市的品质。在城市规划的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一些关于城市规划带来的社会效益。例如,良好的城市规划能够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便利的交通规划能够缓解交通拥堵,节约出行时间。这些社会影响力使得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最后,城市规划的核心在于人文关怀。城市规划不仅仅是以建设美观的街道和建筑为目标,更重要的是为市民创造人性化、温馨的生活环境。城市规划师需要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差异,注重在规划过程中加入人文关怀元素。在学习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成功案例,例如某城市规划了一条融合文化、休闲、商业的步行街,使市民在购物、娱乐的同时感受到了城市文化的独特魅力。这使我深刻体会到城市规划的人性化设计对于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重要性。

总之,城市规划不仅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需要具备宏观视野、具体执行和社会影响力等多方面能力的学科。通过学习城市规划,我认识到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城市规划对于改善城市品质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未来,我将更加关注城市规划的发展,为建设更加宜居、美丽的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版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城市管理执法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导语: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本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城市提升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革,我所居住的城市逐渐展现出新的面貌。通过对城市提升工作的观察和参与,我有了一些关于城市提升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城市规划、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市民素质培养和城市文化传承五个方面,阐述我对城市提升的体会。

首先,城市规划是城市提升的重要一环。城市规划不仅涉及到城市的布局和交通导向,更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以前,我所在的城市在城市规划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道路拥堵、城市缺乏绿化等。然而,近年来,城市规划得到了重视,道路宽敞了许多,绿化覆盖率也逐渐提高,这使得市民的出行更加便利,同时也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城市规划对城市提升的重要性。

其次,环境改善是城市提升的另一个关键方面。城市环境的改善不仅仅意味着空气质量的提升,更关乎城市的卫生状况和市民的生活习惯。我所在的城市曾经存在着乱停乱放垃圾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但是,通过城市提升的努力,环境改善得到了明显的进步。城市中新增了垃圾分类设施和公共厕所,市民也逐渐养成了文明的生活习惯。这些举措不仅提高了市民的生活品质,也改善了城市的形象。

第三,公共设施建设是城市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设施的建设直接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功能性。我所在的城市在过去,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公众的诉求难以得到满足。然而,随着城市提升的推进,我们的城市新增了许多公园、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设施,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休闲和学习的场所。这些设施的增加不仅丰富了市民的业余生活,也提高了市民的文化素养和素质。

第四,市民素质培养是城市提升的基础。一个城市的提升离不开市民的参与与合作。我所在的城市在市民素质培养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社区活动,市民的文明礼仪素养得以提高,不文明的行为也逐渐减少。同时,城市还倡导志愿者服务,市民们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活动。这些举措不仅提高了市民的道德素质,也增强了市民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最后,城市文化传承是城市提升的重要内容。一个城市的发展不仅仅是城市规划和设施建设,更需要注重城市的文化传承和保护。我所在的城市注重文化传承,通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和艺术节,使得城市的文化底蕴得到了增加。此外,城市还修缮了许多历史建筑,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这些举措丰富了城市的文化内涵,也增添了市民的文化自信。

总之,城市提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我对城市提升工作的观察和参与,我深刻体会到城市提升对城市和市民的重要意义。通过城市规划、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市民素质培养和城市文化传承的努力,城市不仅变得更美好,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显著提升。我相信,随着城市提升工作的不断推进,我所在的城市将会变得更加宜居、宜业和宜游。

城市社区心得体会

城市社区是现代都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为居民提供了便利的生活服务、丰富的社交平台和美好的居住环境。我在这里住了几年,体验了社区众多的优势,也遇到了一些挑战,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详细谈谈我的体会和观察。

第二段:生活服务

城市社区能提供丰富的生活服务,如超市购物、医疗保健、邮局服务等等,这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社区的物品配送服务更是派上了用场。社区团购也让我体验到了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当然,有些社区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网上投诉和建议找到问题所在并加以改进。

第三段:社交平台

城市社区能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交平台。社区居民之间如同一个大家庭,我们可以一起参加各种社区活动,比如健身、舞蹈、儿童活动等等。这样的活动既丰富了我们的业余生活,也使我们结识了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能交流一些生活上的小窍门和经验,从而彼此增长。

第四段:居住环境

城市社区的居住环境也是我非常满意的一点。社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做的比较到位,经常进行垃圾清理,并且有专人对小区进行绿化养护。小区的安全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安保人员和监控设备让我感到安心。唯一有些不足的地方就是小区内有时会有噪音扰民等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协调。

第五段:展望

城市社区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认为,社区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增加各种便利服务,进一步提高居民满意度。在社交平台上,我们更应该注重社区文化建设,对于生活上的异议和不同看法,也应该互相包容和倾听。在居住环境上,则要坚持改进,持续完善环卫、绿化和安保等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社区才能成为宜居、宜乐、宜养的“家园”,让居民真正感受到幸福感和归属感。

总结:

城市社区是一个涉及到生活、社交和居住等多个方面的综合体,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总结自身经历,我们可以感受到城市社区给生活带来的巨大便利,同时也意识到了一些改进的方向,这让我们更能够认识到“社区”不只是一个概念,更是我们生活的必须品。

我的城市你的城市诗歌

六月,天空阴晴不定。早上还是万里无云,仅仅过了几个小时,雨水就从天而降了。

我打着伞,穿过被汽车盈满的公路。

快点,快点,抓紧时间的话,地下铁人会少些。想着,我不由加快步伐。

突然,我脚下一陷,高跟鞋踩进了井盖的缝隙中。我收起伞,却怎也拔不起被卡死的鞋跟。

我来吧。

温柔的男声从头顶响起。我看到一张清秀的脸,他将他巨大的黑伞给我,俯下身,用一只手提起来了我的鞋。

简单道谢。

我继续前行。

不知是否诸事不顺。地下铁轻轨路上维修,我没车坐了。

这场雨愈加猛烈,我在站台就可以感受到它带来的凉意。

沮丧地去打的士,空车似乎已在世界上消失了,我实在应有先见之明,抢到别人的的士,早早到家。

这时,一辆车停在面前。

请。

啊,车上是刚刚帮助我那位男士。

经受你两次恩惠,不好意思。

实在不必,有缘而已。

真的感谢。

若是如此,改日请给机会与你吃饭。

谢谢。

我给他我的号码。他当即拨号,我的手机响起。

自此你随时可打给我。

保持联系。

嗯,会打给你。

夜晚到家。沉沉入睡。

说实话,大雨中我会没有安全感,我也想休息,也想停靠。

我又梦见他,只是梦见他的脸。

偶尔感觉自己想一个孤岛,与世隔绝,城市中的雨林,格格不入。

没有同类,没有理解。

我渴望爱情,渴望被了解,被安慰。

但他一直没有联系我。

很多日后,又是大雨。

我突然想起他。

也终于明白。

我终是城市的`岛屿。终将自我封闭。

城市训练心得体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对城市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环境,很多人开始参加城市训练,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在这次城市训练中,我也有所体会。

第二段:身体素质的提高

在城市训练中,身体素质的提高是不可避免的。通过瑜伽、慢跑、力量训练等多种有氧运动,我逐渐增强了自己的耐力和力量,身体也变得更加健康。此外,训练也让我了解了很多关于身体的知识,如何正确放松和保护自己的肌肉。这些知识和技能不仅有助于我的训练,也使我更加健康地生活。

第三段:心理素质的提高

在城市训练中,心理素质的提高同样非常重要。通过各种挑战和训练,在放松、冷静和自信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比如,在攀爬高楼时,我必须快速适应心理压力和身体上的挑战,告诉自己可以做到。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学会了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放松自己。这些都是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技能。

第四段:适应能力的提高

城市训练中,适应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快速变化的城市环境中,适应能力可以让我们更快地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挑战。在这个训练中,我学会了如何快速适应动态环境和人际关系。当训练过程中出现意外或变化时,我很快就能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动,协调不同的环境和任务,适应不同的挑战。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参加城市训练是一种非常有收获的经历。通过训练,我们可以提高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这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非常有益。在训练过程中,我也收获了很多挑战和乐趣,增强了自己的自信和决心。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也会继续努力锻炼自己,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的挑战。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版

最新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城市区位与城市体系教案

分析我国武汉市的城市区位因素

地理位置:

位于长江和汉江汇合处;中国大陆的中部

自然因素:

亚热带季风气候,热量充足,降水丰富,雨热同期;处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形平坦,长江、汉江汇合处,为城市提供丰富的水源,也方便人流、物流的集散和中转。

社会经济因素:

附近铁矿、棉花资源;长江和汉江汇合处,京广铁路穿过,交通便利;科技发达;劳动力丰富,素质高;湖北省省会城市,华中地区最大的经济、文化中心;现代工业、新兴高科技产业(光谷)。(主要工业部门:钢铁、汽车、棉纺织、光谷等)。

第一批城市诞生的地区

世界上一些大河冲击平原,如:长江黄河中下游平原;恒河和印度河、尼罗河中下游平原等。

原因分析:由于肥沃的土壤和便利的灌溉条件,使农业发达;便利的水运。

上海市的发展

优越的区位因素:

便捷的交通;广阔的消费市场;高素质的劳动力;宽广的经济腹地;充足的商品供应;丰富的农副产品;雄厚的技术力量。

城市化问题:

产生—城市人口膨胀;用地规模扩大;表现—用地紧张,城市建设滞后;道路狭小,交通堵塞;居住拥挤;绿地面积小,环境质量差。

浦东新区的规模和发展:

作用—解决城市化问题;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有利条件—位置:

城市规划:

分为城市化地区和非城市化地区两部分;采取轴向发展与综合组团相结合的布局形态;纵横交错的快速干道和河流;各种类型的绿地组成绿化体系。

如何学习高中地理拿高分

1、理解是关键。地理学的知识,即使是地理事实和现象,大多也是可以通过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来记住的。而关键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更要理解。学习地理跟其他学科的学习一样,也要多问“为什么”。有了起码的怀疑精神和批判精神,提出问题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其实地理学得不好的同学,他们关于地理的“为什么”应该是很多的--只是问题太多、怕麻烦、怕思考、怕问老师、羞于问同学,而没有深究下去。

2、良好的意志品质是学好地理的保证。有些成绩差的同学也许在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发面比其他同学弱一些,但完全可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来弥补。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是不可避免的,而“迎难而进”和“畏难而退”对于学习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以中学阶段的知识基础不可能解释所有的疑问,迎难而进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这可以通过请教老师来判断。

3、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并且兴趣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个人感觉好象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可以培养(当然,偶可以择,而地理对于有考试要求的学生而言,带有一点compulsory).对地理了解的越多,就越有兴趣。说句带有idealism色彩的话,“态度决定一切”。在学习地理的过程中,可以摸索、总结出最适合自己的具体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以我的看法,正确而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比方法更基本、更重要。

4、克服自卑的心理。“别人能行的,我也行。”这句话,应该当做一个无条件的信念而深藏在自己心里。天才和弱智都是极少数的。其实自卑并不可怕,适度的自卑感更有利于激发人的潜能。意识到自己比别人差,多多少少都会有点自卑,但不能因此而放弃努力。要有信心通过自己的努力超过“从前的我”--也许有的同学跟我一样,不喜欢以别人为目标为追赶对象,那么就以自己为目标--“超越自我”。顺便提一下,其实有相当部分的同学是由于喜欢刨根问底而又经常得不到令他们满意的答案,影响了学习。我自己就是这样,大学的时候,就有一些成绩比我好的同学看到我有那么多的问题而感到奇怪。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就更用不着自卑了。

5、平时勤看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对著名的高原、山脉、丘陵、平原、盆地,河流、湖泊、海洋、岛屿、海峡、城市、矿藏资源、交通线(铁路、航道等)、气候类型、陆地自然带等地理事物的分布要熟悉,形成所谓的“心理地图”。这主要靠平时的逐渐积累。

6、遵循学习和记忆的基本规律。正如楼主所说的那样,课前预习、课堂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课后必要的练习,这些是起码的环节。此外,循序渐进原则、遗忘曲线规律等也是必须遵循的。

7、养成计划做事和学习的习惯。学习必须靠平时心平气和地坚持,不能靠一时冲动而虎头蛇尾、断断续续,否则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