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基本情况大全(16篇)

时间:2024-01-18 09:37:02 作者:MJ笔神

单位是一个由多个部门和员工组成的聚集体,它通过有效的协调和合作来完成任务。分享一些成功单位的组织架构和流程优化的案例,供大家借鉴。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4号)文件精神,以及《文山州财政局关于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文财会12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对我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及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现就内控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我局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在坚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的前提下,我局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形成了《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守则》,分总则、工作守则、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共五章,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会议、差旅、接待、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等58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有章可行,有据可依。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内控制度执行。

我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责任,切实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党组会研究通过)及会签制度。重点关注经费预算、资金收支、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及合同管理等业务层面的经济业务风险。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及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措施,业务经办、审核及审批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及合同控制等内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有序运行。按《会计法》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并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三、切实开展检查,强化内控制度监督。

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规范运行,并达到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近两年来,我局由社保基金监督科(内审)牵头,规划财务科配合,开展对社保、就业和医保等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内控专项检查及各项资金专项检查;由局机关党委牵头,各科室配合开展廉政风险、岗位风险专项排查,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监督,切实防范内部控制运行风险。

同时,我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存在制度更新不及时、执行力不到位和监督乏力等问题。今后,我局将适时关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动向,根据人社事业发展变化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完整我局内部控制工作规则、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业务工作得到有效控制、相互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使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得到充分发挥,将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纳入人社文化建设中,使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每一位职工的自觉行动。另外,建议财政部门加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分批培训,推动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各部门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协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邹三友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彭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李昶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周继恩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

杨勇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科长。

李哲文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市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前期部署、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李哲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邝建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步骤组织动员,督促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在9月底前启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在底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并形成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用评价报告成果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各级各单位要在12月8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案例等。对于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市财政局将呈报省财政厅,将其纳入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并择优推荐至财政部,组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供各行政事业单位学习交流。

三、加强监督和宣传。

1、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将作为20部门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各单位应当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汇总形成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综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作为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凡是2016年决算报告中未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的,不予接收。

市直各单位在报送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时,应包括单位本级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和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综合报告(报告主体包括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

2、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按时开展,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市财政局将把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参考。凡是未按要求及时提供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的单位,或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将作为全市财政监督检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加强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是推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加大对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及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兴安盟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评价工作的通知》(兴财会〔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0〕1093号)文件要求,科右前旗财政局结合我旗实际,积极布置此项工作。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科右前旗财政局认真做好《内控规范》的宣传贯彻落实,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内控工作的顺利实施。向各预算单位转发了兴安盟财政局文件,明确要求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内控工作,并将其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来统筹安排。要求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完成自查并认真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报告。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管理,控制风险,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才能推动科右前旗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结合中央驻渝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审核,重庆专员办近期为重庆市地震局开展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训,拉开了对中央驻渝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培训讲座的序幕,取得了积极效果,获得了良好反响。

为服务好中央驻渝单位预决算管理,重庆专员办高度重视对中央驻渝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将内部控制嵌入全预算流程管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培训与服务指导。为做好该项工作,重庆专员办积极提前谋划,于去年底即总结近年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制作了针对辖内中央预算单位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训讲义。今年拟对辖内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重点社会事业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培训。培训拟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互动方式进行。所谓“走出去”,即我办主动为各单位进行培训宣讲;“请进来”,即邀请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较好的单位交流介绍成功经验和做法。

重庆市地震局作为地震专业技术机构,对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非常重视,也有较为迫切的内在要求。该局曾多次向我办反映,希望我办能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我办积极响应,结合此次重庆市地震局部门预算审核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算审核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为重庆市地震局中层以上干部及重点部门举行了内部控制制度讲座,从内部控制的基础理论、风险管理和防控、构建内控体系的基本方法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的核心内容。由于地震局系统对业务方面的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相对陌生,讲座采取座谈形式,我办业务二处的同志主讲,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听众可以随时就讲座内容提出疑问,讲授双方取得了良好的互动。

首次讲座也让我们总结了培训经验,了解预算单位各个层面的真实需求,帮助我们有针对性地调整培训重点和思路。我们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内分批次完成对中央驻渝单位的内部控制轮训。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号),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财政部近日发文《关于报送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财会〔20xx〕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各区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厦财会〔20xx〕29号)及《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xx〕33号)文件要求,在做好各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对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突出创新性及成效。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员部署情况、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培训情况、经验做法、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及工作建议与意见等。

各区财政局要组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总结各单位20xx年上半年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并汇总总结本区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总结各单位20xx年上半年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并汇总总结本部门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各区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汇总总结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25日前反馈我局,纸质稿(单位盖章)报送到市财政局各对口联系业务处室,电子稿通过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模块”上传总结报告(文件名统一为:20xx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xx单位)。有条件的区(部门或单位)可以总结提炼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经验做法,择优向我局报送1-2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典型案例。我局将汇总各区、各部门报送的内控工作总结,并视报送情况挑选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市财政部门将把反馈书面报告情况纳入市对区、对各一级预算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

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简报

近期,白河县财政局有条不紊地扎实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深化自查自纠,落实以查促改,推行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对准标尺,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日趋完善。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白河县财政局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会计股、国库股和各支出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向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发了《白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与工作时限。

严肃自查,强化监管,以查促改。严格遵守全面性、重要性、问题导向、适应性原则,落实财政部门的督导责任、各单位部门的主体责任。该县在启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把内部控制突出问题发现、整改在萌芽阶段。自查自纠中,重点从单位权利运行机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使用情况入手,发现不足、查缺补漏,形成用制度管事、照制度办事的良好氛围。

重点跟进,抓好示范,以点带面。按照工作要求,在全面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的过程中,该局重点选择了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畜牧中心五个单位作为同期跟进单位,抽调业务骨干深入跟进单位,指导、监督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掌握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得当、效果显著的县教育体育局确立为该县内部控制示范单位,广泛宣传其好的经验做法,要求各单位依据现实情况,对照内部控制评分细则,查漏补缺,向示范单位学习取经,找出内控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齐头跟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的水平和效果。

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举措,各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控制措施,实施了评价监督,持续完善了提高举措,白河县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达到了初步预期效果。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报告精选文档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20xx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xx]27号)的要求,我单位已在9月份组织开展内控制度建设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自20xx年1月1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我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工作,在坚持内控制度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成为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一套内控制度,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规范了内部控制,加强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由单位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胡绍友主持制定《内部控制工作方案》,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内控办设在财务办公室、内控监督检查由行办室负责,明确了领导小组、内控办、财务室、行办室等组成成员的职责及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对所长、副所长、水利办公室、水政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等分别授权签定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处理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等,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根据单位情况实行归口管理,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由财务室牵头,行办公室监督,对单位相关经济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方面,完善了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收支管理办法等,明确收支管理领域内部控制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职责,严格按照审批、审核、支付、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对财政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进一步规范化,并建立票据台账由出纳负责管理。

(五)在资产管理方面,完善了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资产台账,尤其在20xx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进一步完善了资产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在会计控制方面,完善了单位的会计管理办法,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处理程序。

二、强化内控监督:

为保证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我单位对决策、执行、监督等进行分离,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在此基础上,还坚持内控与外审相结合,每年县财政局都会对单位账务进行相应的检查或审计。

三、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

(二)在内部控制文化建设方面还需要积极培育符合际情况的内部控制文化,使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渗透到每一位员工思想深处,使内控成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

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报告范文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作以下总结。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财政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x范围。

xx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中央部门单位和各省(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xx〕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xx年1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xx年2月—9月)。

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xx年9月30日前,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对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中央部门(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xx年10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操作系统。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开发商将主动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地方和中央部门,可以单独部署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或主动与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遇到的困难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引进我国较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还很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董事会中占绝大多数的当然是内部董事,而独立董事相比而言比例很低,并且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由政府或大股东推荐的,往往受到各种制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往往都是大股东说了算。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过于集中也是一个问题。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占据绝对优势,这部分股票是不能流通的,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流通股比例过小,严重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也制约着公司的发展。

二、内部控制治理结构不合理。

按照制度的要求,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我国上市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但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详尽的内控流程。目前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运用了内部控制,但由于我国内部控制引进较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仍较薄弱,没有建立起比较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仅仅只是简单复制行业制度国际惯例或者法律法规,并非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没有针对性,使得内控制度缺乏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财产安全、会计信息质量就得不到保障,可能阻碍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措施的实施。

三、内部控制信息交流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是指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息,并且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传递与沟通,最终正确的处理信息。

但是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大体是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信息的沟通不畅,企业管理者掌握着大部分资源,信息披露不规范并且不充分,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运作也受主要领导的制约,财务监督被架空。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交流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阻碍了公司的信息传递和对信息的运用,影响了公司领导者的决策准确度,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利。

四、只注重内部控制理论,不重视实际运用效果。

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发展较快,已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理论上的成就并不等同于实践上的发展。实践上的弱化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的通病,企业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并提供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理论作支持,但是由于公司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内部控制交流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内部控制理论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相反,会阻碍企业的运行与发展。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只注重内部控制理论不注重实际运用效果,会掩盖理论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公司所适用的内部控制理论,不注重实际运用效果,只注重内部控制理论实际上就是犯了本本主义,脱离实际、生搬硬套,从而降低公司的工作效率,阻碍公司的进步与发展。

五、公司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能力差。

上市公司对员工有着与日俱增的素质要求,但对员工的品质道德却未做要求,对员工是否能够胜任也未能进行评价,导致一些内部人员对公司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有些财务人员本身也不重视自身业务知识的更新和提高,致使一些本可避免的错误频繁发生,对公司的经济造成了损失,伤害了公司的信誉,阻碍了公司的发展。有些公司的领导由于受短期利益的诱惑,也有可能指使会计人员制造、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为自己获利。

由于公司员工的素质较差,导致公司上下层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往往领导者一个人的错误就构成了公司整体的错误。再加上公司人员岗位培训少,能力与素质得不到提升,就更达不到与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公司员工职业道德水平低也会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会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六、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有效,缺乏凝聚力,这是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薄弱点,严重削弱了公司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内部控制的运用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上市公司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上市公司在激励和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公司即使在良好的环境下也不能够保证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由于公司管理者的目标并非总是利润最大化,所以在不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下,公司管理者可能因为不满工作报酬,使得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受到影响,降低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而员工对报酬的不满意态度则直接影响生产。不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能够带动管理者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公司发展停滞不前,甚至逐渐落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

七、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不完善。

内部监督是指单位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除了要转变公司管理者的管理观念之外,还要加强公司的审计制度,加强监督力度。

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意见建议

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笔者在最近参与的财务集中检查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同时也影响了财政“节流”任务的完成和部门预算制度的实施。为此,本文试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加强健全内控防范机制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一)内控环境薄弱,内控意识淡薄。

内控意识是内控环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良好的内控意识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健全和实施的重要保证。有的单位一把手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内控意识淡薄,重事业发展,轻内部管理,甚至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会计人员的事,出了事则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为由,将一切责任推给会计承担。因此很多单位的内控制度环境薄弱,内控意识相对淡薄。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家底不清。

有效的内部控制需要有健全的会计记录系统。但通过检查发现不少单位的会计核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始凭证管理不规范。有些单位对原始凭证审核粗糙,如有的票据记录的经济业务与实际经济活动事项不符、内容不合常规;一些货物销售企业在没有正式发票的情况下,借用其他单位发票,导致开票单位与领购单位名称不一致;一些单位使用往来结算收据、自制收据和单位内部收据作为依据报销等。二是账务核算处理不规范。如有的单位在年终结账时,不将收入和支出结转“结余”科目,而是将收入和支出相对转,使“结余”科目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核算单位的结余状况;还有的单位,两套会计核算制度同时运行,支出核算混乱。三是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存在账外资产。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账上有但实际上资产已不存在,而有些实际使用的资产却未作价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另外还存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转移,未办理相应手续等现象。

(三)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未建立配套的追究问责制。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由于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欠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因领导重视不够,使制度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形同虚设,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当内部会计制度的缺失、失效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多数只限于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人员影响不大,没有明确的追究问责制、无章可依。因此,财会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总达不到一个高度、没有休戚相关的意识、没有急迫感。

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控制存在误解,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控制的概念非常模糊,不理解内部控制的意义所在,认为内部控制只是一种程序;有的单位本身不重视会计工作,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人员的配备要求不高,会计人员普遍业务素质偏低,对内控认识不透;有的单位负责人不支持会计工作,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现行授权机制容易造成内控制度失效。

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置上,会计监督人员受单位领导管理,其监督权力也由单位领导授予。这种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的设置,本身不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其行为必然受控于管理层,反映管理层的意图和目的,体现管理层的意志,致使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名存实亡”。

(三)相关政策不到位,会计监督乏力。

近些年来,国家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尚缺乏具有可参考操作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制约措施。

(一)增强内控意识,强化单位负责人责任意识。

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以后,单位负责人要真正确立起对财务会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并要通过宣传和动员,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员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范和条例进行学习,同时将每一项规定具体落实到相应的工作部门,以提高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在内部控制中要明确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通过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内部控制的作用。通过提高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加强会计人员、内审人员的培训,夯实会计基础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要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补充、拓展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真正担当起内部控制的重任。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由审计机关负责对全市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于经培训后资质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财务、内审人员,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鼓励审计机关采取“以审代训”、联合审计等多种形式,促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能力,更好地整合部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益。

(三)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财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以外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内审人员并确保其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切实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使之不再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由于内部审计对本单位财务控制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可以准确把握内部会计控制的薄弱环节及容易造成损失的失控点,通过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连续性的跟踪审计监督,帮助有关部门逐步加强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使内部会计控制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考评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对一些单位领导随意任用会计人员,或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只有客观公正地给予考核评价、奖惩结合,才能激励和鞭策推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部门及干部职工尽心尽责地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总之,建立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管理,控制风险,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顺利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推动各单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市财政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会计工作副局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会计科牵头。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召开工作会议,对全市内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发了《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对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是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的xx项评价指标和填表说明,认真自评打分,逐项检查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查找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通过“以评促建”,确保在20xx年底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xx〕21号)的要求,如期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四是开展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市财政局于10月13日在市委党校举办了一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授课,全市24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各派出1人参加了培训。

五是深入单位督导。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深入全市各对口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解答各种疑难问题,确保各单位评价结果真实、准确,推动各单位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年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指引

粮食作物是指谷类作物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作物包括红薯、马铃薯等和豆类作物包括大豆、蚕豆、豌豆、绿豆等。在营养方面,谷类作物主要提供淀粉、植物蛋白和维生素,豆类作物主要提供蛋白质和脂肪,马铃薯作物主要提供淀粉和维生素。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在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粮食局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粮食局。

(三)审核公示。省粮食局负责对创建申报情况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国家粮食局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重点宣传。

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粮食局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积极培育,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省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创新示范单位要撤销其称号。

自2010年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保障,紧紧围绕粮食流通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管,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为加强对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突出各地创新特色,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附件1)进行细化,更好指导基层开展创建活动。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公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建申报情况要从严从紧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上下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被撤销的,相应核减次年该省(区、市)申报创新示范单位比例。

(四)做好创建衔接。首批命名创新示范单位100家左右,原则上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复审,从严把关,择优遴选3~4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对未纳入首批创新示范单位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按照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积极创建,优先作为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备选对象,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终止。

国家粮食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遴选;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创建方案、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评选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

2.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12月28日上午,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调研员郝书志、副处长龚军强一行,在市农牧局副局长耿文广、监督检查处副处长牛战峰的陪同下,对我县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县政府办、粮食局等负责同志参加。

检查组一行听取了我县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后,认真检查了相关台账资料。检查组对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认为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重视,基础工作规范扎实,工作有亮点、有创造性,实实在在体现了磁县创建创新示范单位的水平。

同时,希望我县继续努力,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创建工作要求,再系统规范各项资料、档案,力争顺利通过国家粮食局验收。

为推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确保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和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内控规范》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重点强化机制建设,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是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内控规范》对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20xx年1月1日起,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全面实施《内控规范》工作。

通过《内控规范》的贯彻实施,夯实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基础工作,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达到进一步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化、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的总体目标。

为做好《内控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县财政局建立由局长负责、分管局领导牵头实施,局内相关股室、县直各单位、咨询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实施的工作联络机制,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应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建立实施工作机制,制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负责本单位《内控规范》的实施和运行工作。

全县《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20xx年5月)。

20xx年5月,召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动员和培训大会,组织各单位学习财政部通知精神,系统培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意义、内容、实质和精髓,为全面实施内控规范营造良好氛围和奠定基础。

(二)各单位内控规范建设(20xx年5月-20xx年10月)。

各单位按照内控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准备阶段(20xx年6月底前完成)。

一是各单位做好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氛围,二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尽早启动此项工作,并在20xx年6月底前将单位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报送县财政局会计股备案。

2、建设阶段(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以《内控规范》为依据,以单位现有管理体系为基础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流程梳理:各单位以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基础,按照《内控规范》要求,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现有工作制度和业务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流程,形成本单位规范的经济业务流程目录。同时,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支出进行系统梳理,形成本单位的经济支出分类目录。

(2)风险评估:在流程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管理现状,开展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潜藏的经济活动风险点,形成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风险清单。

(3)内控诊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内控规范》,对本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诊断,查找本单位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遵循程度和现有内部控制体系的控制措施对风险的防控能力,诊断出本单位现有内控体系的缺陷,形成诊断报告,编制缺陷清单。

(4)管控设计:在内控诊断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八类控制方法,设计控制措施。

(5)制度建设:根据本单位设计的控制措施,利用文字图表等形式,搭建本单位的单位层面、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制度框架。

(6)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组织内控制度的实施。

(7)信息化落地:根据本单位的内部管理需要,逐步构建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固化在信息系统之中,达到内部控制标准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约束的机控“自动”生成,实现内部控制在本单位的信息化落地。

(三)总结(20xx年11月-20xx年12月)。

全县行政事业各单位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后,及时编制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结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20xx年10月底前报送县财政局会计股备案。

20xx年11月起,财政、审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内部控制咨询委员会成员等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对《内控规范》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形成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范本(含工作方案、工作底稿、工作成果等),为单位更好地实施《内控规范》提供指导。

乡镇人民的政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20xx年度单位财务管理绩效评估和单位财会人员年度业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

各单位要组织全员学习《内控规范》,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单位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了解掌握《内控规范》、本单位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控制重点、监督程序和方法等。要把认真学习《内控规范》、本单位管理制度贯穿于施行《内控规范》的全过程。

(二)加强领导。

各业务主管部门,既是本部门内控实施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也是本系统内控组织实施的管理者和指导者,要积极带头并组织本系统开展工作,形成内控管理范本,加强对本系统内控实施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各单位作为《内控规范》实施的主体,要建立健全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负主要责任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确定内控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建立单位内部控制部门联动机制,做到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各《内控规范》单位负责人作为内控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确保《内控规范》施行取得实效。

(三)跟踪服务。

为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控工作的指导,由县财政局聘请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县直内控实施重点联系单位财务负责人组成“澧县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咨询委员会”(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内控规范》贯彻实施的政策指导、培训学习和咨询服务,实行定期例会和重大事项临时会议制度,帮助实施单位解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按时推进。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按时推进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确保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的有序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的内容将纳入以后年度财政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五)着力保障。

《内控规范》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安排必要的贯彻实施内控专项经费,以保障《内控规范》实施的需要。

(六)加强沟通。

《内控规范》涉及到单位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评价监督等多方面工作,既需要单位内部各部门和岗位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齐抓共管。也需要单位与单位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相互交流沟通,形成互动。各单位要将每个时期主要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完成情况及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以文档形式报送县财政局会计股,以便组织相关人员到各单位进行交流指导,保证《内控规范》有效实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就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报告。为推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财政部决定开展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为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部门)全面实施好《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对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意见建议

1.内部控制观念淡薄。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完善和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但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内控意识不强,重发展、轻控制,对内部控制知识缺乏基本了解,把内部控制看成仅是财务部门的事。

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适用性较差;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对制度的执行及效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信息与沟通衔接不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由于会计主体单位与核算部门不一致,双方沟通衔接不够,极易形成账物分离的资产管理现状,造成核算中心管账不管物、核算单位管物不管账、账物不符的问题,影响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4.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内部控制工作的需要。管理人员竞争意识差,缺乏创新精神,业务素质难以满足实施内部控制和监督的要求。

5.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不够。目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外部监督力量的财政、审计部门,大多偏重于对单位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较少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有效执行加以实质性检查。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善失去外部推动力和约束机制。

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遇到的困难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最新修订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同日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迈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内部控制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规避单位公共道德风险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资金大多为纳税人的收入,作为广大社会公众资金使用的受托者,一旦缺乏控制,履行受托责任的自觉性就会失去约束,进而产生腐败。随着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纳税人对财政预算披露程度和内容的要求愈发严格,如何规避和控制这些风险,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进行审计。

2.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保证。内部控制是动态的、持续的,也是不平衡的,受时间、地点、政策、具体执行人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仅靠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自主执行是不够的,常常会因为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串通作弊或不作为而失效,因此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部控制运行质量不断进行评估,即对内部控制设计、运行及修整活动进行评价。这就要求不断改善内部控制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监督其充分、有效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3.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资金的安全运行,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保障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加强内部控制可以确保单位各项活动有章可循,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提升单位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1、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

一方面,内部控制减少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质量,并为测试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审计又对内部控制起到再控制的作用,有利于内部控制执行与运行的有效性,并合理保证内部控制不断趋于完善。

内部控制是为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控制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既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整体层面,又涉及业务和事项环节,也涉及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层面,覆盖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内部控制建设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而是要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非常健全,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流于形式、事故频发。而内部控制审计更强调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1)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于内部控制是为了推进经济实体的有效运营,而内部审计则在于协助管理层调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求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实施。在通常情况下,内部控制系统由经济实体经营管理部门指定并在实施执行中评价和改进,通过内部审计部门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系统,又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内部控制框架构建中如何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针对不同的审计任务制定灵活适用的审计方案,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的实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内部审计的角色由监督者逐步转变为控制者。

将内部审计作为一个控制系统而不仅是一个检查系统。内部审计师的主要作用是“确认和建议”,而不再是以往的“监督和复核”。他们通过咨询活动,为管理当局提供专业服务,为风险管理出谋划策,降低风险,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从而在实质上促进财务报告内容的确定性和质量的提高。

(3)风险意识的提高、风险管理的加强推动内部审计的发展。

风险是单位目标无法实现的可能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在一定的经费保障下履行国家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这个目标既强调了全面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又确定了有限的行政经费保障,要履行好职能就必须用好经费,用好了经费也就保证了职能的落实。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识别影响单位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因素,评估风险进而管理风险。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的评估。对单位经济运行和财务运作中潜在风险预警预报,提出控制措施,将可能萌发的风险化解。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单位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及时识别和认定内部控制风险,从而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促进单位内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

(4)内部审计作为监督要素中的最高层次,在内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整个内控体系划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经济业务发生部门严格按照内部设计的程序、相互牵制的制度开展业务活动,建立起第一道监控防线。有关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的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严格按照控制步骤流程办理。第二个层次,经济业务最终的流向都是反映到财务报表中去,因此财务部门就要在事后建立起第二道监控防线。要对原始的数据、凭证、票据进行日常性、规范化的检查稽核,要及时把监督的过程和信息反馈给财务负责人。第三个层次,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起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通过内部控制测试来发现管理流程中的不足和风险,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内控体系建设趋于完善。内部审计作为监督要素中的最高层次,在内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内部控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率。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内部控制审计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设计一套系统、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致使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失去了根本性指导。部分单位虽然能够制定一些内部控制制度,但内控制度涉及的范围缺乏全面性,未能包含所有人员和业务环节,更多的是仅局限于财务管理制定、会计核算管理制定、以及资金管理制度等,对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监督等问题缺乏全面性和深层次的思考,内控发挥不出应有效果。笔者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发现有的单位甚至设置违规的内控制度,对单位的有的业务事项实行内部科室或个人承包制,对承包事项的财务缺乏监管,致使承包事项的财务没有真实和完整地反映,其分配的不公引起单位干部职工的不满。

(二)缺乏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大多属财务部门内设,没有独立性,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内部控制管理。有些单位虽然具备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但不能对内部会计管理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及履行有效性做出客观公平的评价。

(三)内部控制审计方法落后。

目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仍采取事后审计,工作方法单一且落后。这样没有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监审。不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就不会及时发现单位业务发生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而无法把行政风险降到最低。而且随着行政单位对计算机信息化等高科技的引入,管理方法的创新,审计内容也相应扩展,工作内容大幅增加,因此,如果审计手段仍停留在原始阶段,依靠业务素质不完善的内审人员手工操作,那么内审工作的科学性及权威性便很难得到切实保障。

(四)内部控制审计人员结构单一导致审计局限性。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规范单位的经济行为,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必然参与到单位的各类经济行为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的知识多元化,不仅要懂得财务和审计知识,而且还要精通各项相关业务。内控审计人员的素质成为开展高层次审计监督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一直存在着一种“审计即是审账”的思想,大多数的内控审计人员都是财务出身,知识面比较单一,缺乏经营、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在审计内容方面,一般内部审计人员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检查财务数据是否合理合法上,认为这就是内控审计,他们的审计对象主要集中在账证、账表、账账是否相符,忽略了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的控制,片面理解了内控制度审计的内涵,使得内控审计仅从凭证和账面找问题,难以从实际工作的深层次上发现问题。

四、内部控制审计手段与方法的探索与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独立的内审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搞好系统内部审计的基本保证。在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实施改革的时候,我们不能强行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各行业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行业主管部门都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势必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应强调与其它职能部门相对独立,特别要求的是与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分设,不能有行政隶属关系,内部审计机构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曝光;二是加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有力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以杜绝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发生;三是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外部监督者,应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强化绩效理念,规范收入分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全面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单位的依法理财积极性,以及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自觉性。

(三)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化管理。

一是在审计目标上,坚持查找内部控制缺陷和优化内部控制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审查评价既要揭示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缺陷和漏洞,更要持续不懈地促进内部控制的优化,为行政事业单位科学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在审计方式上,实现事后审计与事前事中审计结合,审计重心前移,实施全过程跟踪、“同步”控制和突出“环节”控制,不但关注控制过程,还重点控制结果,达到降低风险成本,突出增值目标;三是在审计形式上,坚持整合审计和单一审计相结合.既可以采取全面内部控制或专项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也可根据“整合审计”理念,将内部控制审计与和业务审计、信息技术审计、财务审计有机整合起来;四是在审计内容上,坚持全面内部控制审计与专项内部控制审计相结合。一方面,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审查评价;另一方面,还可以对政策贯彻落实、业务管理、财务收支、信息安全等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

(四)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提高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

一是加强对内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通过举办审计项目现场观摩会、评比会等形式,使内审人员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鼓励内审人员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以客观、公正态度参与审计项目检查,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协调好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赢得被审计对象的信任和尊重;三是完善内审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要充分引入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奖罚并重,择优上岗,把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绩效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激发内审人员积极性,实现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有机统一。同时对审计监督应作为而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作为效率低下,应追究相关内审人员责任,有效地保证内审工作质量。

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遇到的困难

新形式下,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是顺应现代管理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部署、新要求、扎紧制度笼子的需要,但是笔者在审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本文试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加强健全内控防范机制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1.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资金多为财政拨款,如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减少或防止个人贪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必须建立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按照制度有章可循,规范各类收支行为,确保收入及时入账,未设账外账,合理支出。避免财务工作的随意性,造成国有资产不正当流失,从源头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

2.合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是反映一个单位在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同时也是国家制订各种财政政策的依据。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规范单位的工作流程,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牵制,杜绝单位内部人员做假账、弄虚作假,串通舞弊,进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3.有效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在经济发展中,行政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社会事务的监管者,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较高的内部管理水平。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是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同时,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降低经营活动风险,有效防范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效能。

1.对内控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

较好的内控环境是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一些单位认为已经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逐年推行一系列的财务制度改革,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本不需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还有一些单位认为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跟自己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建立内部控制意愿不强,认为这样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缺乏系统的内控制度体系。

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设计一套系统、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致使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失去了根本性指导。一些单位虽然能够制定一些内部控制制度,但内控制度涉及的范围缺乏全面性,未能包含所有人员和业务环节,仅局限于财务管理制定、会计核算管理制定,对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监督等问题缺乏全面性和深层次的思考,内控发挥不出应有效果;有的单位甚至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认为已设置的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便视为内控制度;有的单位将其他部门的内控制度照搬到本单位,存在与实际工作性质、职能职责不相符;有的单位内部监管机构未设置或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其实效,设立的规章制度只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

3.缺乏必要的内外监督机制。

内外监督机制是内部控制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内外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工作任务重、事务繁杂,人员少,往往一人兼任多个岗位,财务人员更少,出纳会计双肩挑,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挂靠在办公室,更谈不上内部审计部门的建立。另外,内部审计仅限于对财务控制的监督,缺乏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分析,以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外部监督机构,其监督机制不完善,只是对一般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

1.增强内控意识,形成良好的内控环境。

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在内部控制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因此,作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强调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且明确单位主要领导是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也要把建立内部控制的理念传达到每位员工,调动大家积极性,使其了解内部控制的真正涵义,认识到内部控制是每位员工都需参与的事情,逐渐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2.健全完善内控制度。

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部门对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合适的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系统内的单位进行内部控制方面的培训,针对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并且定期检查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从而推动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开展。

3.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发挥外部监督机制。

内外监督是《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素之一,也是内部控制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外部监督机构应与内部审计机构相互结合,采取专项监督的形式,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的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方案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以量化评价为导向,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及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贯穿单位各个层级,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做到全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重要性。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内外部环境相适应,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各区市、各部门(单位)应于2016年8月底前,全面启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所辖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各单位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性质及业务特点,在评价过程中增加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评价指标,作为补充评价指标纳入评价范围。补充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结果等内容,作为特别说明项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中单独说明。

(三)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各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形成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对策措施等),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明确下一步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同时,各单位要注重加强横向对比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各区市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指导,通过对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进行比较,督导评价得分较低的单位,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全面推进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

(四)总结经验。各区市应于2016年10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本区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各市直部门(含下属单位)应于2016年10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总结报告及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等。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所辖单位全面高效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区市、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总结实施工作经验。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其调整改进;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各区市、各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及其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单位,择机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工作会等,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