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2023年电影审查程序 电影合同汇总

时间:2023-04-28 12:17:13 作者:曹czj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电影合同篇一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故事片的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_________。

第一条剧本和生产许可

(四)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条预算、投资和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

本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拍摄,投资拍摄资金为_________元,投资比例为甲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条摄制组人员组成

(三)本片导演为_________;

(六)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四条拍摄和后期制作

1.开机时间:_________;

2.停机时间:_________;

3.双片送审时间:_________;

4.出片时间:_________。

(四)本片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

第五条影片送审

(三)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通过后为该片的唯一版本。本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它版本,如有情节变更、名称变更,应当重新向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司和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六条版权和发行收益

(一)本片以及与本片有关的所有载体的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二)本片中国内地的院线发行权、电视播映权及其收益归_________(哪一方)所有。包括:(可选择)在中国内地(除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外)音像权、35mm、16mm、数字电影,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传输的发行权)。其它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包括:(可选择)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权(家庭影院、电影发行、有线及无线电视播映、网络传输等所有权)及收益。家庭影院:指录像带、ld、vcd、dvd、evd等以及将来发明的一切家庭式播放录像产品。

(三)除前款规定外,因本片或因行使本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享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四)上述权限期限为_________。

第七条发行销售

(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馆一部)和大1/2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betacam影片节目带一盘。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betacam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

电影合同篇二

一、需送审的电影片种: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二、送审电影需提交的实物事和资料:

(一)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混录对白双片;

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2)审单位初审意见;(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4、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二)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原拷贝;

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4)电影片内容简介;(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三)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标准拷贝;

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3、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四)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译制拷贝;

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审查程序

(一)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三)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四)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五)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六)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办法:

(一)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国产电影片(1)一个标准拷贝;(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2、进口电影片(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3、实物和材料齐备后,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根据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

电影合同篇三

中国电视剧审查制度是在文革后随着电视剧的蓬勃发展逐步形成并在运行中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那么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四条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五条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电视剧审批管理的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备案和公示

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电视剧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内容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审查和许可

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十六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第十七条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二)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审查引进剧;

(六)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第二十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四)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第二十三条送审合拍剧、引进剧,依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播出管理

第三十条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本规定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三条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四条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应当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得再聘请其担任审查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管理,以及合拍剧、引进剧审批和播出管理,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0号)、2006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总局令第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