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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方案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大全5篇)

时间:2023-10-07 07:22:04 作者:念青松 最新民间借贷方案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大全5篇)

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_民法通则》《_物权法》《_担保法》《_合同法》《_民事诉讼法》《_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

xxx, 男 , x 族, xxx 年 x 月 xx 日 出生, 住, 身份证号码:

,手机:

被告:

xxx, 男 , x 族, xxx 年 x 月 xx 日 出生, 住莆, 身份证号码:手机: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xxx 元;

2、 从 xxx 年 x 月 xx 日( 应还款之日 )

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首先是自 己约定利率, 如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以四倍起诉)

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 止; ( 现暂计至起诉之日 利息为人民币 xxx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 xxx 因 xxx 为由, 分 x 次向原告 xxx 借款总共人民币 xxx 元,第一次于 xxx 年 x 月 xx 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xxx 元, ( 如不止一次,继续列); 被告 xxx 出具两份“借据”, 在借据上双方约定; 。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年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 xxx合同法(节录)

(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 币种、 用途、 数额、 利率、 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xxx担保法》 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 数额提供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 数额收取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 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 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 年 2 月 13 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 192 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 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无效:

(一)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 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 发〔一九九一〕 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 年 7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2 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应按照自愿、 互利、 公平、 合法的原则,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 现提出以下意见, 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 因借贷外币、 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 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 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 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的, 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

5. 债权人起诉时,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 债务人仍不应诉, 借贷关系明确的, 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 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 下落不明, 借贷关系明确的, 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难以查清的, 裁定中止诉讼。

6.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只返还本金。

8.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本意见第 6 条规定计息。

9.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 一方以欺诈、 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 只

返还本金;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 除返还本金外, 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 可按照民法通则第 134 条第 3 款及《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以下简称《意见》 (试行) ) 第163 条、 第 164 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 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 台币发生纠纷, 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 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 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 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 在借贷关系中, 仅起联系、 介绍作用的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 应认定为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14.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 借款人不承认, 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 合伙经营期间, 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 用于合伙经营的, 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 由借款人偿还。

16.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 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 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 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 债务人未偿还欠款, 借、 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 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 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 按照《意见》 (试行) 第 108 条、 109 条、 110 条的规定处理。

17. 审理借贷案件时, 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

如发生纠纷, 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 89 条第 2 项以及《意见》 (试行) 第 112 条、 113条、 114 条、 115 条、 116 条的规定处理。

18. 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 变卖、 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 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 尽可能减少对生产、 生活的影响, 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 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 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 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 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 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应予准许, 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 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 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 要求以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应予准许; 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 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 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 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 变卖、 隐匿被执行财产的, 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 第 227 条的规定处理。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_、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贷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用途并在书面协议中列明。同时,借贷双方需要自愿协商同意,若一方欺诈、挟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借贷合同,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借贷时不仅要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同借款合同一并保存。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部分出借人虽有借条,但是没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者有身份证号码,但是没有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出现纠纷时,无法及时提起诉讼。保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准确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并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借款人已婚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保留对方配偶信息可以避免无法查询借款人配偶信息或者婚姻状况,无法及时将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而将财产转移。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给债务人xx商贸公司重振的机会,共谋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xx商贸公司整顿和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xx商贸公司将以公司近两年的盈利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另外,还包括近期从其债务人处追讨来的欠款。

2、清偿债务的办法。每季度xx商贸公司与债权人会议结算一次,清偿的债款由债权人会议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3、清偿债务的期限。近两年内必须偿还债权总额的旦 %,剩余款项必须在三年内还清。

4、关于债务的减免数额。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免除债款利息部分。

5、在整个整顿期间,债务人将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xx商贸公司一切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必须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并按月呈报企业财务状况的有关会计报表,不得有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以上各项经人民法院许可生效后,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对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以后形成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

甲 方:

乙 方:

鉴于: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