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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追加担保合同范文(14篇)

时间:2023-09-01 18:52:17 作者:温柔雨 实用追加担保合同范文(14篇)

租赁合同的签订是租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我们可以通过研究保密协议范文来不断完善和提升组织的保密制度和管理水平。

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

委托担保人(乙方):

乙方为解决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向甲方申请贷款担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贷款人(含贷款人或委托人)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说明:“贷款人”指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中的“金融机构”及、或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下同。)。

第一条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乙方与贷款人之间已经订立或将要订立的一个或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

本合同贷款利率以具体各笔委托担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贷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担保金额:

甲方愿就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复息、罚息等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确定: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2、贷款人根据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

3、其他依法或依约能够确定债权之日。

四、甲方的担保期间为各主合同中约定的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为分期还款,则每期债务的担保期间为该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有本条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担保期间为确定债权之日起两年。

一、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内代为清偿。

二、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债务,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反约定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甲方代偿和垫付。

一、乙方贷款到期未能及时清偿债务,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按应偿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二、乙方因经营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分期应还贷款时,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申请临时垫付。甲方垫付后乙方应按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付利息直至全部还清垫付款。

本条约定与主合同相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四条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主合同签订之前一次缴清。担保费按担保总额的一定比率支付。具体以各期《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在甲方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并接到甲方书面还款通知后十五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清偿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十五日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约定向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利。

三、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及在贷款到期(含分期还款及宣布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1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清偿借款的本金、利息、担保费时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四、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已向甲方:

(一)抵押的抵押物;

(二)质押的质物;

(三)质押的质权。

七、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将自己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及时告知甲方,如需在甲方之外获得其他担保机构及甲方推荐的合作银行之外的银行贷款,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提前归还甲方担保的贷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担保责任并(或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乙方支付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七条反担保。

一、抵押。

1、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依法有权处分的位于xx市xxx区48502。34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xx市国用(20xx)第xx号]及地上建筑物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2、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xx和xx依法有权处分的位于xx市xxxx235号765。16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xx市国用(20xx)第xx号]及其地上建筑面积为444。75平方米房屋(房权证:xx字第hkxx号)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由甲方与和xx、xx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3、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xx依法有权处分的位于xxxx大道xx广场a幢首层xx商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由甲方与xx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并留置购房合同和发票原件。

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xx、xx、xx向甲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三、其他。

甲方可视乙方具体贷款金额,并经乙方认可后相应增加反担保;新增的反担保有关事项具体以各期《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八条反担保的实现。

一、在各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包括分期还款)期限内乙方未归还借款本息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五条应尽义务,甲方在提供相应书面确凿证据的情形下,认为足以损害自身利益时,有权解除担保责任或建议贷款人不予发放后续贷款、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未恢复抵押物价值,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

在贷款到期(含分期还款及宣布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1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清偿借款的本金、利息、担保费,甲方可自行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包括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处置连带责任人所有的财产)。

二、甲方就上述反担保措施实现债权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行使权利的顺序,自主决定就其中一项或几项措施优先实现权利。

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定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附件《借款人声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担保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

地址:

乙方(委托人):

地址:

丙方:

地址:

为保障乙方与丙方签订的《____》(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为该债权向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现三方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丙双方在主合同项下约定项目所形成的债权,其中,主合同项下约定项目名称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即乙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丙方清偿主债权。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2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5.3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1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7.2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甲方(保证人):

时间:

乙方:

时间:

丙方:

时间:

担保合同

经银行县支行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总额为元。

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份,借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贷款方借款方担保公证单位。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章)担保单位(人):公证机关:

(章)(章)。

负责人:xxx(章)负责人:xxx(章)负责人:xxx(章)。

财会人:xxx(章)经办人:xxx(章)财会人:xxx(章)公证机关。

负责人:xxx。

签约日期:x年x月x日

担保合同

丙方: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丙方提供担保。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甲、丙、乙三方根据以下条款,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甲方同意以其名义将(该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给予乙方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

三、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和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不动产抵押借款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为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保险期限应比主合同的保险期限长。主合同期限延长的,甲方应当办理延长保险期限手续。被保险财产发生灾害性损失时,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先追偿丙方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侵犯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和控制保险费的权利。

2、甲方负责支付保险费;

4、乙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索赔,无需先索赔保险赔偿金。

五、抵押的解除。

2、与解除抵押关系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置。

(1)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处分抵押财产: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丙方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无人代其承担债务。

(二)处置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同意甲方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出售或拍卖抵押财产,并以所得款项予以补偿;

4、乙方向乙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补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付处置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给托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扣除上述金额后,如有余额,乙方应将余额返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按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与抵押财产的买卖、租赁有关的文件和合同,并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5)如果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因此要求损害赔偿。

七、特别商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甲方财产已遭受或可能遭受查封或没收;

3、丙方无还款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时,乙方认为有必要。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丙方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5、抵押财产贬值或不履行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进行再抵押、出售、出租、捐赠、转让、抵减债务、信托、出借或处分。

8、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抵押物进行检查;

9、变更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税费;

12、根据乙方的法律要求,采取一切措施,签署一切相关文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甲方发生合并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变更后的机构应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第七条所述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九、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迟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在主合同和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所有权益,也不得视为乙方对甲方或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许可。也不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或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担保合同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人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

抵押人(全称):(1)。

(2)(3)为了确保(下称债务人)与抵押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见编号的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乙方/丙方违约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乙方/丙方对甲方的损害赔偿金。

第三条乙方以以下有权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处分的权利提供抵押担保:_________。

1.其中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始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

2.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以上财产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等基本信息由乙方提供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所提供的以上抵押财产与清单不符,低于清单所描述的价值致使担保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则乙方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抵押人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抵押人维修,抵押人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但抵押人提供其他等额的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项权利。

4.抵押物上如果存在赋税事项则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抵押人缴纳赋税。

第四条双方约定在抵押权设立前由_________方对第三条约定的以下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上_________保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为_________,保险费由_________方负担,续保由_________方及时办理。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办理保险事务乙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

若乙方或者丙方违反前款约定致使抵押权设立后保险事务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损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者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乙方或者丙方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若约定甲方办理保险,在抵押权设立前甲方没有办理完毕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后无法主张保险理赔则乙方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清单上所载明的评估价值抵消主债权。

第五条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由保险人向_________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规定。

抵押财产被第三人侵权所获得的赔偿金由乙方向_________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定。

发生前两款情形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以下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协同甲方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起办理登记的,则甲方和抵押人一起去登记单位办理。

1.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后抵押权始设立的财产:

财产a: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

2.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3.登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

4.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担保登记期间届满由_________方办理延续登记。

5.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6.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七条主债务人违约或者侵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以下方式处理下列财产,抵押人可以监督甲方处理:

1.以下财产折价处理: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2.以下财产变卖: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3.以下财产拍卖: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4.折价、变卖、拍卖的各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实现甲方的债权,实现全部担保债权后剩余款项归还抵押人。

c主债权利息。

d主债权。

第八条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经_________审查批准后生效,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提出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不需经过国家行政审批则本合同生效采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抵押人和甲方签字盖章则生效。

(2)本合同自向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4)本合同自_________(附某一种或者多种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经公证的公证机关执一份,各分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各方以本合同书上载明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送达文件和口头通知,若有变动当及时通知各方。

第十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主合同债权和债务都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有权撤销本担保合同;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变更主合同,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双方均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主合同则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经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订地点是:_________。

甲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合同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已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本协议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发放贷款。

4.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助学贷款时,委托甲方将该贷款金额的_______%直接划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个人专门帐户,作为该助学贷款的保证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共同保管、使用(具体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与乙方所在学院签署的《______银行、_______大学_______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5.如乙方出现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情况时,则甲方有权在产生逾期贷款后_______日内,以上述保证金垫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待mba借款学员归还所欠款项后,由甲方负责划回保证金帐户。上述合同项下助学贷款结清时,甲方将收押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退还乙方。

6.上述保证金帐户按其存款余额计算储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该助学贷款结清日为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本息。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协议内容并无疑义。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银行、_______大学_______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与____________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担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担保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借款合同展期的,展期后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到期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担保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保证期内,如甲方的机构发生变更或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对甲方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果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担保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执行乙方接受的新担保人..

第八条在保证期内,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在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本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制度,导致乙方贷款债权失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等法律纠纷,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担保合同

债权人:_____________称为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称为乙方。

经双方同意,就未来债务担保,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主债务人_____与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合同中,主债务人向甲方透支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乙方应甲方要求自愿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实。

第二条乙方应保证主债务人在未来清偿最高开仓限额票据上的债务,以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为担保物权的成本。以及所有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向主债务人借款超过第一条约定限额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当甲方同意主债务人提前解决部分债权担保标的并放弃抵押(质押)权,或部分或全部交换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变,乙方仍应负责不以中途变更担保物权为借口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不含履行合同义务的,无论担保项目多少,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应代为清偿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并愿意放弃先抗辩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被担保债务的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职责时,其诉讼法院的管辖由甲方指定,乙方无异议。

前款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主债务人,其担保权益转让给他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债权人_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

统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共同担保人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

统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年月日由以上三方在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12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互相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___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可抵押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时抵押多次吗?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投标和挂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当事人希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七、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与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抵押与转让。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与债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卖划拨土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十、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金钱担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钱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替别人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

了解替别人担保的责任,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产、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人们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责任后果:

1、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保人。

2、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30,000,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3、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4、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来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担保合同有哪些特征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担保合同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方式。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合同

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障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履约类保函担保合同范本。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署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标)编号_________,合同范本《履约类保函担保合同范本》。我行已接收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标书)商定的任务供给担保。如该单位不实行合同,且不自动支付违约金,我行愿承当担保义务,按合同的规定,代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我行担保额度随合同逐渐履行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划定的终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当呈现下列情形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