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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汇总16篇)

时间:2023-12-22 00:51:06 作者:雁落霞

在商务合作中,合同协议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具有明确各方责任、保障交易安全等作用。合同协议范文的展示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和内容要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停车费;

4、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关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乙方按《_________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________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_________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_________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乙方(受托人):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xx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物业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物业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住宅区档案管理;

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管理原则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____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6.乙方须本着商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处;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六、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标准》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年内达到____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作为经营收入。

七、风险抵押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辞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反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八、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用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元(全国)、____元(省)、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间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以市住宅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九、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但根据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规定被取消优先承包理资格的除外。

十、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_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调解,或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时间:年月日

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____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

类型: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

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构成明细见附件二,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第二条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的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公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甲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条物业服务事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屋顶、外墙面(包括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电梯井、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保安监控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电视天线接收系统、避雷装置、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热力管线、煤气管线等(由专业机构负责的除外)。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等。

5、公共绿地、园林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10、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零元]元、装修服务费[零元][1个月物业服务费][2个月物业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任何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13、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6、其他:

乙方按照附件五[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

第四章合同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_____。

第七条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平方米/月;。

[别墅]:_____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_____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会所]: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八条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平方米/月;。

[别墅]:_____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_____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甲方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_____;。

(11)其他费用:_____。

3、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2)[每季][每半年][每年]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的比例提取。

5、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按[季度][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车位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六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三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四条经营收益分配。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

1、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2、用于小区更新改造;。

3、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审核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6、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物业服务。

7、应在乙方办理入住_____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_____平方米,位置为_____。

8、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10、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1、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费交纳人,应督促其交纳。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3、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向甲方告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

5、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7、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8、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10、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11、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配合义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章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期满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期满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一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于合同到期前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自动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的,乙方视甲方同意此合同自动延续,合同为一个整年度。

第二十一条接管前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前解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_____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2、向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其他约定。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

授权代表: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

授权代表: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____号。

四至: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场所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________。

2。保洁费:________。

3。保安费:____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____。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___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

(2)________。

10。协助乙方做好牧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7。每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1。房屋外观: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

1。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收取;。

4。高层住宅电梯、水泵、___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6。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___倍取。

第二十三条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

2、车库车位: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下:

1。______。

2。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___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保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风险告知:违约条款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约定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受损最大的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此类风险主要是来自司法程序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很多时候会成为重罚的对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____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解决,两审终审。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事同期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

第四章停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2)。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装饰装修收费。

第三十条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收取。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十六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9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价房〔〕325号)同时废止。

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丙方:

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本协议。

就甲、乙方同意丙方承包xx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三方有关法律责任。协议如下:

1、乙方与开发公司所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应丙方要求签订,乙方实际不参与该项目物业管理,而是由丙方承包该项目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因此,丙方对该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吉房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物业服务小区的人员、财产出现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都与甲、乙方无关。

2、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丙方应主动维护甲、乙方信誉和形象,自觉加强安全生产和管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工作手则与操作规程,接受甲、乙方的指导和监督。如丙方违反此规定,且不改正,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丙方承担。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即20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执行中遇到问题,三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5、协议如需提前终止,须在终止日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本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

甲方:

经办人签字:

乙方:

经办人签字:

丙方: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探讨

随着现代居住方式的不断改变,物业管理既有普通服务型行业的特点但又有着不同于其他服务性质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物业管理工作关系到小区业主居住、生活的质量、秩序和安全,物业人员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立足于业主的需求,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质量,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体由组成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应当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畴。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满一年或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上述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律、法规规定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材料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业主大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网络等形式召开。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出具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将会议内容送达全体业主或者其代理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公告。

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网络实名认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单位业主可以选派自然人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业主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任职的;。

(二)承租方或者其代表人、业主的委托代理人。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会工作人员担任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通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通过上门催缴、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欠缴物业费的业主限期缴纳;。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

(三)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时,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示开办费购买的资产,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另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物业开办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在中标或被选聘后,应当在备案前缴纳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其期限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

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终止前三十日内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

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建设单位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公共照明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无偿移交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介入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经营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项,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秩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接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三)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邮政、快递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八)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九条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明确约定。

业主可以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套住房出租的人数限制及人均面积标准。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报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明细;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障性住房和低保户、特困户进行物业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后,有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移交给社区居(村)委会代管,或直接移交给新入驻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方应对照物业项目和档案资料清册进行查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项目,不得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基本保洁、保安等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将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和管理期限等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市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每三万平方米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站的具体筹建办法、经费来源由市政府制定。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泊位资源。新建小区停车位的配比率最低应当达到1:1的标准。新建小区地下停车场有空余的,禁止车辆在小区地面乱停乱放,车主应当购买或租赁空余车位。

政府鼓励在有条件的老小区建树阵式停车场(位)或者建立机械立体停车库,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公共停车场向特定小区优先开放,规范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沙霸楼霸勾结,发现有沙霸楼霸现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维护业主正常装修秩序。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及其他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物品的;。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的;。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堆放杂物和露天焚烧垃圾的;。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的;。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的;。

(十二)非法饲养家畜、禽类、大型犬、烈性犬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用于解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第三十九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先行交存。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向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从事违法活动,损坏业主利益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缴存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处以应缴存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为了高质量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环境改善、服务提升、机制建立、群众满意”为目标,结合市“五面红旗”示范创建专项行动、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固体强基”等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确保__年底无物业住宅小区实现“有组织机构、有清扫保洁、有物业维修保养、有绿化养护、有安全防范、有停车管理”的基本物业服务目标。

二、管理模式。

根据无物业管理小区实际情况,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业委会(物管会)自管、社区托管等不同方式,解决住宅小区无物业管理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软实力,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推进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无物业小区(含单位自管小区),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导下,充分征求业主意见,选择优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或引进国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二)推行业委会(物管会)自管。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导组建业委会(物管会),以自管形式,做好保洁、安保、公共设施设备维保等物业管理工作。

(三)实行社区兜底托管。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成立“社区物业服务自管会”,对零散楼栋、院落实施托管。社区物业服务自管会可结合各小区实际,利用小区公共收益或进行适当收费,落实基础性物业服务。

(四)探索街道集中托管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物业服务中心”,将辖区内无物业住宅小区统一打包成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每个物业管理区域为一个物业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辖区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居委会通过日常监管、季度评议和年度考核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开展监督评价,并组织业主投票决定是否续聘。

三、重点任务。

(一)调研摸底阶段(__年x月__日一x月__日)。

区住建局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辖区内无物业管理小区进行详细摸底,确保数据准确,上报区无物业管理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

(二)推进落实阶段(__年x月x日一__月__日)。

1x月__日前,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无物业小区工作全覆盖工作方案,并在辖区内选定x个不同类型的小区,采取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业委会(物管会)自管、社区居委会托管等不同模式,打造专业化、精准化、精细化的试点小区。

2.x月__日前,街道办事处精心打造x个专业化物业管理试点标杆小区,并将试点情况和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至区无物业管理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__月底前,街道办事处无物业管理小区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三)巩固提升阶段(__年__月x日一__月__日)。

区无物业管理清零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头看”,抓实巩固提升,确保无物业管理小区“销号清零”,实现“常治长效”。同时,总结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为无物业管理小区清零行动提供示范、树立标杆。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本次清零行动顺利开展,推动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决定成立区无物业管理小区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区直有关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负责全区无物业管理小区清零工作,构建“市级统筹全局、区级综合协调、街道一线责任、社区具体实施、小区齐抓共管”五级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成员单位分工。

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做好住宅小区平安建设工作,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专班作出的各项决定;组织各办事处推进清零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业委会(物管会)建设,提高住宅小区自治能力。

区发改局负责无物业管理清零行动中物业服务费的制定调整。

市公安局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控安防建设,加强房屋租赁治安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物业服务价格和收费等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负责无物业管理小区供水的运营与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分局负责无物业管理清零行动中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区工科局负责协调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以及广电相关业务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动员,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委会(物管会)成员;按照“一小区一对策”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无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无物业管理小区清零行动是“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迫、任务量大。为更好协调推进工作、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区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相关街道办事处于每周五下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本周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中推诿扯皮,或者不落实、假落实的,区领导小组将进行督办;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业主观念难以转变,无意参与物业管理。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以军人为主,即使是新建军队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业主,也大多有过甚至刚刚告别多年福利住房的经历,福利住房的低廉房租以及免费维修等在军人业主的思想中打下深深的烙印。许多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大多不太了解物业管理的实质,对物业管理也不关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部分业主认为,参与物业管理是对全体业主有益,希望其他业主能够出面,自己“搭便车”的思想较为严重;二是部分业主不能将物业服务看作是使自己房产保值、增值的消费行为,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不强;三是有些业主认为“凡是对物业管理有利的做法,都是业主在吃亏”,不愿与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甚至站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对立面。所需设施老化严重,不利于推行物业管理。军队住宅小区除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大多为已售干休所住房或从家属生活区划分出售的区域,住房情况复杂,建成年代、楼房形状、结构形式差别较大,对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改造难度很大。主要体现在:受建筑年代、建设要求和当年技术水平等影响,部分房屋质量差,维修保养成本较大;部分管线老化厉害、超负荷运行现象严重;一些新划售房区的各种附属设施设备的市政化程度较低,物业管理公司难以接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物业监管力度不大。当前,我军实行物业管理的依据除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外,还有《军队住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监管、资金使用等问题作了笼统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的监管上,既缺乏监管的主体机构,又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我军住房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军队住宅小区的监管职责应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来履行。但实际上,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多组织构成比较松散,还不具备主体地位,难以发挥维权、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层面上,规范和约束小区业主与业主之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仅靠几部管理公约还远远不够,必须有更加细化的配套规章制度体系,来规范营房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四方的关系,明确他们各自对物业的质量、养护、使用应承担的责任。管理经费标准偏低,业主费用收缴困难。营房管理经费的标准,严重影响、制约军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水平。在物业费的收缴上,由于军队住宅小区业主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一部分人不愿意支付住房的日常消费费用,特别是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更是困难。甚至有业主把房屋维修基金等同于物业管理费用当中的一部分,认为交纳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括房屋维修基金,不大愿意交纳这部分“多余”的资金。此外,物业管理资金缺乏监管,使用状况的不透明,也是许多业主不愿意交费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对我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物业服务缺乏标准,公司和业主责权不明。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大多还处于劳动密集型阶段,不同的地域、不同公司的管理理念、员工素质、服务水平差别很大,就军队住宅小区一些现状,目前物业管理也很难有统一的服务标准。例如,在物业维修上,维修到哪种程度,保修期多长等,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此外,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性收费,由于地区、市场供应、小区级别等差异,我军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这就决定了一些小区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自主性。

引入竞争机制,招标选择物业公司。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应采取以营房管理部门为主体,业主参与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组织招标活动中间人对招投标活动加以指导。营房管理部门要明确招标方向、规范程序,积极引导招投标顺利进行。在选择中标方时,要做好实地考察工作,管理方不但要对入围公司的团队精神和管理能力进行实地考察;还应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考察小区情况,认真解答投标单位咨询的各类问题,避免以后物业公司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为借口违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标准合同的格式,将双方的承诺和一些事项的界定具体化,保证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完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在实行物业管理之初,部队房管部门就要根据国家和军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售房之初就要印发《入住须知》、《业主公约》、《住房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管理缴费管理规定》等资料,让每一位业主都感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还要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订好物业服务标准的细则,细化如《安保管理规定》、《停车管理规定》、《小区绿化管理规定》标准等,尽量做到事事有约在先,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缺乏标准的问题。同时,要发挥榜样的作用,将小区整体开发效果明显、物业管理制度完善、物业服务质量水平高、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关系融洽、业主主体作用发挥好、满意度高的小区,树立为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典型,总结并推广其做法和经验,以此带动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争取多方支持,积极筹措管理资金。解决物业管理资金问题,应本着尽可能不增加业主负担、不增加部队投入的原则,根据资金的不同用途,多方筹措:将售房所得款的一定比例用作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小区住房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对于需要改造的设施,在用好总部补助经费的同时,探索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入社会资金的'办法;对列入地方政府改造项目的部分,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将原属单位按政策应享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共用部分的维修基金下拨给物业服务公司;充分发挥小区内在优势和潜力,开发活动中心、商铺等服务性场所,以其出租收入的一部分弥补物业管理费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强化主体意识,科学设立业主委员会。现代物业管理的实行,离不开业主的支持与理解。首先,要加强对业主的政策宣传,使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人人皆知;其次,将实施物业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给业主带来的益处解释清楚,切实让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深入人心;第三,要切实做好实行物业管理后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责、权、利的宣传与解释,使每个业主都明了自身角色,都能够自觉服从小区管理规定,形成人人懂得物业管理、人人参与物业管理的良好局面;第四,要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权力主体的地位作用。加强监管力度,营造和谐物业环境。对重大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基金实施监管,是确保业主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在业委会成立之前,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应主动承担起临时业委会的责任,参与物业管理全过程,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依法经营,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监管机制,凡是小区内涉及共有财产的管理、重大修缮行为、共用部分财产变更、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来研究决定。业委会成立之后,基金应由业委会负责监管,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业委会的审核决议后才能实施。物业服务公司至少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每季度应组织业主召开一次管理工作形势分析会,让业主心里有数,努力营造一个和谐、透明的物业管理环境。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体由组成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某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严禁拆凿共用墙壁、天花及地板;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楼道、门廊、车棚等加建、改动;公共部分严禁堆放杂物,否则作弃物处理。

10.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根据局党委决定进行;各住房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其中在水电安装方面分两种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一是经住户申请,由办公室派人进行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承担;二是住户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请人维修,由办公室报销人工费用。

11.凡家庭成员中有本系统干部的住户均以同等权利享受优惠待遇。除天然气、有线电视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外,电费按市价减半,水费、上网费、物业费均为免费。

12.小区住户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住房。凡因工作调离、在外购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将租住者姓名、家庭情况、与住户的关系及身份证明等资料登记备案,并以市场价收取水费、电费、上网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种原因欲变卖住房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资局评估,并回购为国有资产,按需要留用或变卖给本单位无房职工,以保证小区住户结构的单纯性。回购住房的基本估价原则为:建筑面积市场均价按年递减2%剔除房屋折旧。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计算方法为:市场价2400*面积118等于283200元,年递减2%折旧*2019年等于30%,283200元*30%=84960元,折后总价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楼因是集资建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205月2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宿州等六个设区的市人大、政府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市法制办经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规章制定计划,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根据计划安排,今年市政府将制定4部规章。考虑到住宅小区管理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管理存在着管理模式多样化、公共场地和设施管理不到位、体制不健全、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作用发挥不能令业主满意、物业服务质量差、物业费收缴难等诸多问题,于是,市政府决定把《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作为第一个立法项目。

《办法》的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安排,市法制办会同市房管局成立了规章起草领导小组,在完成相关资料汇编成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着手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通过不同层面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多次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立法咨询员、法律专家,街道(乡镇)、居委会、物业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将初稿及修改稿在网站和市民论坛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

根据各方意见,经二十多稿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8月12日印发,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设定了总则、管理标准、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定位、管理模式、监管责任主体等。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的管理,明确市县房产部门、区住建部门是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为管理标准,主要规定了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整治改造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共用设施和停车位管理要求、住宅小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标准等。第三章为行为规范,详细列明了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供水、供电等专项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等。第四章为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县区政府、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职责等。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居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政府部门等有关主体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市管园区的住宅小区,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规定《办法》的生效时间等技术性条款。

《办法》的特色。

吴德兵认为,《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首先明晰了各级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夯实、明确了街道办事处4个方面的职责任务,还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另外,在《办法》中强化了业主的主人翁地位,突出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小区管理方案、重大维修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保障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其地位与享有的权利相适应。同时,《办法》明确了小区管理的标准与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物业费收缴难、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规定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等。

吴德兵说,作为我市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力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全国和谐社区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提升。

附《办法》全文: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体由组成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应严格按照《条例》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挥自治管理作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规范运作。要建立业主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请相关行政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参加,讨论研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通过例会加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促进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创建和谐社区。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经营。所得经营收入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保管、单独记帐,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的其它需要。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后应送物业服务企业一份备查。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时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盖章确认。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九条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可凭小区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办理了移交管理手续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二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单位牵头,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申报手续和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提供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和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统筹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部门进行调整。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一次性交给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贴。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管理用房,按以下标准提供:总建筑面积0.15%比例的商业用房和总建筑面积0.1%比例的管理用房。所提供的房屋,按公产房租金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和使用,产权属小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小区建设单位自办理移交管理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但建设质监部门作出鉴定的房屋建设质量责任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可提前终止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并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接管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须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物业公司所聘用的公共设施维护人员,必须是持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的维护人员。

第十八条成立物业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领取资格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本办法规定的维护管理的标准、内容、职权管理住宅小区,依法经营。

(二)保管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收取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

(三)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入住管理公约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区有偿服务。鼓励物业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住宅小区内住户的监督,定期听取住户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每年向住户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维护管理费的收支、积累情况。

第四章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维护管理,实行以区养区、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有偿服务原则。向住户收取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楼宇外墙维修、道路修复、下水道清疏、公共设施更换等大宗项目的维修费用,可申请使用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或区城市维护费补贴,必要时可在住宅小区范围内通过集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场地经营及经营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收入,必须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应进行增值积累,专款专用。区建设部门每年向市建委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统筹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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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体由组成

物业管理涉及面很广,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需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大力协作。公安、城管、工商、规划、房管、环保、价格、财税、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秩序维护队伍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并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划分临时停车位,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社会噪声类型的行为;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规划、环保部门相关职责已委托或依法划归城管部门的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和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对利用车棚(库)及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住宅作经营(办公)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规划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立面、违章搭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擅自开挖地坪降低地坪标高的行为。

(五)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油烟、废气和企业等经营性单位产生的工业噪声等超标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办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行为。

(八)财税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健全完善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对一些入不敷出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当予以税收优惠减免,减轻老小区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负担。

(九)人防部门负责查处未按规定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施设备及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履行职责,积极受理业主和单位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