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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直接起诉起诉状 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汇总

时间:2023-06-01 22:15:22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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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一

民事起诉状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电话:xxxxxxx

原告因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原告正式在xxx公司工作,xx年该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在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经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加班。

带薪公休假也不让休,从未安排过补休,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依据《^v^劳动合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应向原告再支付赔偿金xx元。

二、对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年限计算错误

根据《^v^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从xx年x月x日起开始就没有安排年休假,且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原告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年限却是从20xx年计算的,这样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三、被告确实经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职工都有加班经历,原告所在部门曾有规定职工每周六上午必须加班,这一点通过调查是可以证实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xx市xx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二

原告,张xx,男,xxx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被告:xx市xx初级中学,住xx街道新洋路81号。

第三人:xx市教育局,住xx市xx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xx,局长。

第三人:xx市财政局,住xxxx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施xx,局长。

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与两第三人,于xxx年11月26日,xxx年2月1日,和xxx年11月起至今的,分别持续实施的人事合同、劳务合同关系无效。(或者解除之。)

二、判决被告和两第三人分别支付三次的赔偿金。

原告于xxx年11月26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然而,至今仍未按照(xxx)国发10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由被告配合六行政机关,以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的被长休在家合同,和被返聘合同等等持续分割、陷害至今了。

一、均违背了(xxx)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没有办理退职手续的长休在家合同、被合同的行为,均是违法的。 特请求对上述三件中,持续至今的长休在家合同关系,均请求确认无效。

1、第一种合同,虽然被后来的一切合同持续,但是,是均未明确无效,和支付过赔偿金的。即均是独立存在的。是要分别处理确认无效,和支付赔偿金等的。

2、第二种合同,是其他力量、因素实施被返聘合同之后,被告不断加害原告,被xx市纪委协调,仍有两第三人通过被告共同实施的。即仍企图以无效合同替代有效合同的。是明知代替告 已不能上班 了,还以要原告上班,用来实施非法目的,涉嫌犯罪的行为的。

3、对于有效合同是要用解除的。因而xxx年9月,原告提出了《请求中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报告》。至于聘用合同就是被告一方实施、强加的假合同,正在另案一审的诉讼过程中的。本案的第三种,是有其他第三人与被告一起实施的假合同、被合同的行为的。这是xxx年11月起,到xxx年8月止的期间实施的。因无确认过无效和追究 过任何法律责任。然而,是对社会 和原告家庭是有特别严重影响的停发工资的。

二、原告要求确认上述三类合同,替代 有效合同的假合同 无效。也是为了配合对假聘用合同之案的处理的。诉求给付赔偿金只是一个方面 ,更主要的是为了追究 项立秋等 人拒绝国家法律实施的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的。赔偿金是分别 以一年一个月工资 理赔的。1、已26年,赔26万元。2、已12年,有二类合同 加倍,赔24万元,3、只有二年二类的,以四个月工资赔四万元。原告主张是要好以实际恢复的工资理赔的。因当前无该工资 。差额部分另案处理。

为了保障原告不再遭受被告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年7月10日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三、立案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四、送达

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5条)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

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88条)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民事诉讼法》第89、90条)

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7、其它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事诉讼法》第87条)

五、答辩期

1、一般案件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2、涉外案件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民事诉讼法》第268条)

六、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六、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

七、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

八、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

九、申请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

十、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

十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

十二、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十三、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最后陈述。

6、做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37—142条)

十四、审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十五、判决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2、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

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三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xxx,女,汉族,1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x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1x0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x3)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x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x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x%;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x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x%。x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x0元/月。x2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x2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x3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x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x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x3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x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原告:x有限公司

住所: 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x年x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有限公司

(盖章)

x0年*月*日

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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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的程序功能和内容是由诉讼的构造、诉答程序的功能、诉讼标的理论、判决效力制度、司法的经济性问题等共同决定的。借款不还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借款不还起诉状范文的,仅供参考。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原告欠款本金 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0000年10月,被告 向原告 借款 元。 经多次催要,20xx年被告向原告还款 元。剩余 元 又经多次催要被告不还。

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 元,委托律师费 元,各项共计人民币 元。

20xx年x月x日

起 诉 状

原告:李永红,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义堂镇十里村3组。

被告:汪海洋,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庆市迎江区炮营山巷2 5号3单元1 08室。

被告:汪宝兰,女,1 9 64年1 1月2 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庆市迎江区炮营山巷2 5号3单元1 08室。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五层。

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眚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汪海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5 0万元给被告汪海洋用于从事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 01 3年1 2月1 7日起至2 01 4年2月6日止,利息约定为月息2 0%o。同日,原告与被告兰洋公司、缘时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同约定:由汪宝兰、兰洋公司、缘时达公司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借据签订后,2 0 1 3年1 2月1 7日,原告汇给被告汪海洋5 0万元,被告汪海洋付息至2 01 4年4月22日。被告汪海洋作为借款人借款不还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汪宝兰、兰洋公司、缘时达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我国《民法通则》及《民诉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请。

证据及证据来源

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此 致

云梦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请诉讼财产保全,

此致

云梦县人民法院

附房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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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代写文书的费用后,委托人应一次性将该项费用汇至指定帐户。

4.收到代写文书的费用后,律师开始撰写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完成后,律师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将法律文书发送至委托人的qq或电子邮箱,10日内可以不限次数的修改内容,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信法网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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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法网律师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擅长办理房地产纠纷、公司合同、婚姻继承、刑事案件、公司债务等疑难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信法网的追求。崇尚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从业信条。各种纠纷均可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并对开庭程序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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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ϊ֤);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

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下列事项:1.本状副x份;2.物证x件;3

如果银行贷款没还被起诉了的,是需要作为被告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后,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当事人;认为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原告补充。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