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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工作报告 烟草管理员述职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09-01 17:40:26 作者:碧墨 烟草公司工作报告 烟草管理员述职报告(大全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烟草公司工作报告 烟草管理员述职报告篇一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我积极参加区局多次组织召开的专题活动,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认真学习了xx等,积极参加区局以部门为单位组织的“五个一”活动,为专卖管理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了岗位的责任感。通过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治领悟能力,有力推动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强化专卖管理学习,提升自身工作能力。我积极加强对法律法规、办案知识、技巧等方面的深入学习,使自己在监管执法中能够得心应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执法权威,树立执法形象;(三)树立大局意识。一是严守组织制度。二是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的关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做到不利团结的话不说,有碍团结的事不做,努力做好团队互助,共勉,进步。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部门工作

内管监督方面。在预警工作中做到调查真实迅速,严谨细致,按照市局督查考评部要求,做好预警处理相关纸质留痕记录,每月按时进行市场走访,确保《服务手册》完成质量,做到100%落地销售,保证营销终端环节行为的规范到位。(2)市场巡查方面。严格按照“二三”工作制的巡查要求,针对不同类别的零售户进行有规则地系统排查,就公开摆卖,亮证经营,卷烟配送,客户经理拜访,卷烟发票张贴等情况展开工作,确保了卷烟市场净化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证件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区局制定的专销互动工作方案和“双十”承诺有关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专销互动工作措施,利用区局综合信息平台,具体化了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内容,确保了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歇业等手续的顺利完成,保证了辖区内无无证经营的行为。破打击方面。针对卷烟违法经营活动更加隐蔽,经营络化、配送多样化、行踪诡秘化的特点,按照“有假烟必有络,有络必有大案,有非烟必有渠道,有渠道必有源头”的案件经营意识,不放过任何有用信息,注重对托运环节、“包包队”和辖区卷烟零售重点监督户的打击力度,做到了守土有责,维护了##区域卷烟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其他工作方面。积极参加区局组织的建党90周年演讲比赛、征文活动、文艺汇演、“我心目中的武烟模式”主题演讲比赛以及“四个模式”征文活动等,并在对应的场次中获得优异的成绩。

三、以治庸问责为抓手,严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法卷烟;七、不参加卷烟零售户支付费用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消费娱乐活动和外出旅游活动。一年来,尽管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局、市场部正确领导的结果。今后,我将继续在区局党支的正确领导下,以更高的标准,更务实的作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维护好辖区的卷烟市场,为##烟草实现“43126”的战略目标和在全国36个重点城市中率先打造优秀市级局的“十二五”愿景,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烟草公司工作报告 烟草管理员述职报告篇二

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同企业的文明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减少以至消除传染和疾病的发生,达到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目的。

1、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分管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

2、业务营销、专卖监督管理、财务委派室、内管派驻组、综合办公室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职责。

3、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机构应努力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职业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员工人数及体检情况。

4、对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危害点的治理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6、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档案、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7、新员工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进入公司工作。

8、生产作业现场应落实各级环境卫生责任制,由一名安全负责人分管卫生工作,综合员负责日常管理。

9、落地灰要及时清理,主要通道、楼梯间保持通畅;杂物、垃圾按规定区域堆放,并定期清理。

10、设立卫生包干区,按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饭堂、厕所(浴室)、大门口、道路等划分包干范围,轮值清扫。

11、厕所、浴室要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污垢、无尿积、无臭味。

13、做好单位内部除四害工作,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无蚊等滋生地。

14、员工如发生疾病应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防止病情加重。

烟草公司工作报告 烟草管理员述职报告篇三

xxx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事业心,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通过学习,丰富了自己的知识,改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对这些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也将使我受益终生。

二、恪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据、发票、经营户档案、证件、财物、案卷、材料、文件等进行严格管理。作为一名内勤,我始终紧绷保密这根弦,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讲的坚决不讲。

三、团结奋进,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团结他人,与人为善”一直是我待人的准则。在工作中,能够团结同事,和睦相处,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共同创造和谐的氛围。同时,不断地进行自我定位,更新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

说句实话,今年是我进xx工作5个年头中最难忘的一年,我收获颇丰,无论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等各个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升。我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让我担任这个岗位,让我在这个岗位中得到了锻炼。但是在某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离领导和同事们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业务工作做的还不够熟练,与领导之间的沟通交流还不够多,但我相信,在县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必定会把工作做得更稳更好,争取在新的一年中会有更好的成绩。

烟草公司工作报告 烟草管理员述职报告篇四

20____年,在市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度过了人生旅途上又一个不平静的一年,概括起来可谓八句话:守责敬业,无怨无悔;成败皆有,不失斗志;坚守信念,挑战履新;超越自我,不辱使命,县烟草局长述职报告。作为县局主要负责人,一年来团结和带领县局班子与全体员工,积极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各项决策,充分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市局铁手控市场,铁手抓销量,铁手促规范的思想指导下,狠抓工作严细实精,通过全员共同努力,市场管控、营销运行、行政管理和团队稳定等方面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新的进展,全面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指标,实现了全面平衡稳定发展。

一、主要工作回顾

一年来,我局先后开展了“金网三号”、春节节后市场整治、“3.15”净化乡镇卷烟市场、“五·一”打假、打假打非专项整治、楼堂馆所专项整治、无证户取缔、名烟名酒店的预防和控制、“金秋”专项市场整治等较大规模的行动10多起。

2月份与工商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就许可证换发、无证户取缔、联合打假达到共识,定期交流、形成合力。3月至5月联合开展了督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无证户取缔的专项行动,取缔无证户158户,督促600户网内客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地控制了无证经营现象,全面提升了许可证的管理水平。

3月份与公安局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就联合打假打私、重大案件调查取证、涉烟案件处理、暴力抗法、案件追刑形成共识。在大要案查处中充分发挥了公安驻烟草治安办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六月份,县局认真落实四部委《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县局积极协调下,6月份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召开了当涂县卷烟市场打假工作会议,建立了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烟草专卖局五部门卷烟打假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联合打假办公室,我局定期制作《打假动态》通报相关信息。6月份以来,我局共查获大要案7起,治安拘留2人,刑事拘留11人,判刑5人。

在保持市场管控高压态势的同时,狠抓专卖管理基础工作:一是创新户籍化管理,使市管和稽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日志、留痕迹、勤检查、重效果,积极拓展专卖管理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力求取得好效果。二是开展了批零双诚信等级管理和库存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强化证照管理,扎实推进合理布局。

由于我们狠抓了两个管理,当涂县卷烟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控制,全年查扣违规卷烟13000条,案值90万余元;全年平均市场净化率为91%,守法经营率为88%。较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了销量的增长和结构的提升。全年销售卷烟18100箱,同比增长4%;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一类烟增长45%(997箱),二类烟增长66%(2927箱)。单条均价37.42元,同比增长3.70元/条,增幅12%。全面实现年初制定的主要目标。

在加强专卖管理的同时,能尽自身的力量,对县区营销工作和网络建设工作进行积极的检查和指导。年初结合各片区的市场实际,合理分解指标,分别与主任、队长签订目标责任状,加强考核监督,按月评定绩效。能够注重深入市场调查研究。注重引导县区营销人员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营销理念,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扎实开展营销服务工作。

(三)与市局保持一致,不断加强县区内部行政管理

1、推进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提高工作质量

根据市局整体工作安排,县局通过三级目标的制定,建立了县局的目标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了绩效评估工作,6月份对95名职员工进行了半年绩效评估工作,通过绩效自评、民主测评、绩效面谈、考核公布等程序,提高了全员注重工作绩效的意识。

2、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从明确每日必做入手,县局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对27个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3、不断强化安全管理,强化制度措施落实,确保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从安全组织建设入手,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活动,使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敲。

(四)弘扬企业文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县局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述职报告《县烟草局长述职报告》。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先后举办了《行政许可法》、网建知识、安全管理和相关业务专业知识等各类培训10次,参加人员达800多人次;稽查大队全面开展了专卖人员“一口清”活动,提高全体队员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能力;营造比、学、赶、帮、超和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工作氛围。按市局党组要求,为营造“诚信厚德,爱岗敬业”的企业文化氛围,在市局领导的关心下,开办了县局文化活动室和离退休职工之家,为职员工和老同志提供了一个锻炼身体,自娱自乐的.活动空间;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一系列企业文化活动的开展,使得县局在第二届职工运动会,党内两个《条例》竞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五)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组织党员学习党内两个《条例》等有关文件。通过培训,狠抓党组织生活正常化。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党组织活动,并注重引导积极分子向党组靠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市局党组各项决策在县局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六)在党性观念、思想信念方面

能够自觉上与党中央,下与市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虽然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自己始终对共产主义的信念没有动摇,能够自觉维护党性原则;工作中能够讲原则、讲党性,时刻警醒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用党员标准、组织原则和党性观念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基本上做到了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实现企业稳定发展,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结合起来。

(七)在宗旨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方面

虽然自己过去长期在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受条条框框的影响比较大,但自己始终能够做到在加强学习的过程中,不断解放思想,不断用创新意识和思维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力求做到认清新形势,符合新要求,适应新变化;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为企业的全面发展、整体推进发挥自己积极的作用。在宗旨观念上,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特别是在全行业“服务至上,顾客至尊”经营理念的影响下,自己能够自觉做到围绕局(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客户,服务市场。在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力求快、实;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不推不拖;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上报和解释工作;尽心尽力地为基层部门和基层群众解决工作、经营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这个前提下,牢固树立“发扬民主、接受监督、艰苦奋斗,廉洁从政,严守纪律、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积极进取,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由于县局的工作量大,协调性事务工作多,加之自己能力有限,所以时刻保持紧张的工作状态,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自己能够正确对待,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心态,力求在本部门内部找主观原因,挖内部潜力,积极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与要求。特别是由于长期疲劳工作得不到休整,自己身体状况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面对企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坚守岗位,坚持工作,没有丝毫懈怠,并结合当烟实际创新落实上级各项工作决策;积极协助市局领导做好企业稳定工作,发挥应有作用,切实发挥共产党员吃苦耐劳,艰苦奋斗,身先士卒的先锋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县局新班子成立后,制定了例会制度,规范议事规则,班子成员经常交流谈心,注重发挥县局班子整体合力。

(八)廉洁从政、严守党纪

能够自觉遵守《党内监督条例》和执行各级组织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关于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在一些敏感问题,严格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家庭负责;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权力是组织和群众给的,只有履行好职责的义务,要维护企业的形象,维护党的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尽管自己能够在平时的工作中,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做到履行职责,勤奋敬业,但由于自己认识水平、知识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局限,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尚需努力克服的问题。

(一)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不够,平时忙于事务,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的时间和精力明显不够,必须加强。

(二)市场调研要进一步提高质量。虽然也做了一些市场调研工作,但由于时间紧,事务多,自感与需要相比很有差距。因此,必须在调研的数量和质量上都要得到提高。

(三)由于时间、空间和个性的原因,与上级领导和协调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充分;今后要注意改进和加强,力求通过有效的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三、20____年度主要工作设想

(一) 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市局各项工作决策;

(二)继续坚持五部门卷烟市场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有效手段,继续保持专卖管理的高压态势,确保卷烟市场的稳定有序。

(三)以迎接网建验收为契机,不断完善卷烟营销网络,丰富网络内涵,确保网建业务模式在农村市场有更进一步的突破和提升。

(四)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五)弘扬 “诚信厚德、

烟草公司工作报告 烟草管理员述职报告篇五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实施30多年来,烟草行业为国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作为烟草市场秩序执法部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下文是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烟草违法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

晾晒烟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批发的烟草制品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能追溯其供货渠道的专卖供货标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

第十八条 经营烟草制品实行“凭许可证供货”制度。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进货,并将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备查。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 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张贴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应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二十五条 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海口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 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

(四)走私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证多点经营的,对持证的经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无证经营点,仍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遗失、变更、歇业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五)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强制扣缴非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烟草广告、标语和卷烟专卖店名称以及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空烟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擅自作销售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擅自作其他处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承运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为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 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