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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24 09:01:22 作者:笔舞 社会契约论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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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的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作者简介

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到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的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漪丝》、《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死后出版《忏悔录》。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义,强烈要求解放人性自由,在这场运动中,他们感知到了对充满智慧的事物和丰富想象力本事的热爱,对用更自由、更美好的方式构想生活的渴望,文艺复兴促使那些感受到这种渴望的人去寻找一个又一个能带来这种智慧和想象之愉悦的方法,并指引他们不仅去发掘这种愉悦感受的古老且被遗忘的源泉,而且去预言其新来源——新的生活体验、新的诗歌主题和艺术形式。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四卷,第一卷主要讲述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契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主要讨论国家的立法问题;第三卷论述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成;第四卷在继续讨论政治法的同时阐述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从古罗马历史出发论述了主权者意志实现的某些细节。

看不到潜在的危险,而如果没有打破这种局面的勇气,那么等待他们的只有灭亡。

今仍作为西方政治的基础。

这本书还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比如说“即使是最强大的人也绝不足以强大到永远都做主人,除非他把力量转变成权利,把服从转变成别人的义务。”而如果强力做到把力量转变成权利了,那强力是不是就是最好的统治方法了?而在后文中又明确的提出:对强力的屈服,只有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它顶多也不过是一种聪明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力是不合法不道德的,不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要求,所以它无法做到转变,因为不合理。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还有强力的消失是必然还是偶然?一个强力消失,可能是因为另一个强力的产生,而且新的强力完全可以接受旧的强力的力量,而如果此时,强力再把力量转变成权利呢?建立一个独裁专政的国家,人民就要被迫服从了。还有卢梭支持所有的权利来自于上帝,带有严重的神学思想。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肖卫 1000016927 摘要:伟大的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社会契约论》于1762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这本书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从他未能完稿的《政治制度论》中采择的一部分整理而成的。他在本书中阐述了社会契约、主权及其权利和政府等内容。

关键词:社会契约 权利 自由平等 利益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借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只有主权者才有权立法。

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卢梭重点阐述了宗教对于政治社会的作用。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卢梭认为,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我们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启发与思考

《社会契约论》一书的思想和观念是多重的,有时呈现极为矛盾的形式。就其逻辑方式而言,卢梭原本提倡注重实际中的现实政治事实,注重人类合法性之历史,但他事实上依据观念进行抽象的逻辑推论,依靠假设来弥补事实的不足,借以融贯整体,使论证的逻辑过程“严谨缜密”。社会契约论、公意、主权等概念都是理想性的范畴,有幻想的性质和成分。卢梭的总体性运思是哲理性的,是政治哲学、道德哲学,而非实证的政治学。本书的理论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这也是书中一些观点出现谬误的根源。

一、卢梭认为公民将权利转让给国家,由法律确定公民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不禁则归民”的权利归属原则的。

二、卢梭主张小国,认为大国无法实现民主制度。而且幅员辽阔使行政的杠杆过长,体制就会不堪重负。卢梭有生之年并没有看到美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而且在考虑地域距离对于体制的影响时没有充分考虑科技的进步可以使杠杆缩短。

三、在探讨制度的因地制宜问题上,卢梭的观点绝对化,借用很多臆想的逻辑,甚至引用阿冉松的认为贸易不能给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的观点,可见其对于经济学知识的缺乏。

四、卢梭对于宗教与政治社会的关系的论证陷入了唯心主义。过分强调了宗教的作用,甚至认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一种宗教,这不仅忽视了唯物主义者的存在,事实上也是在干涉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与他全书都在论证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是悖逆的。

五、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启示

社会契约的实质就是解决国家权力来源合法性基础。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政府及其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人民与政府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享有并行使职权的前提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即公民的同意,而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政府行使其职权的范围不得超出缔约双方的约定,即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同时,政府必须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权力等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是人民与政府达成的契约文本。政府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就是履行其与人民的契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地方政府也正面临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存在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侵蚀着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为此,我们要在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社会契约思想的实践,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逐步完善它,加强其救济和监督制度,确保其实施。建立服务性的透明政府,改变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二、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到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的讨论,而不是使听证制度成为政府决策合法化自编自导的戏剧。让人民得到尊重,并能平衡他们的利益诉求,使他们愿意在实践中配合政府的决策、司法机关的裁决,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体现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达的是公意而不是众意。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制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得到贯彻。只有落实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现县乡两级代表的直接选举,保证选举的公正和透明,才能保证政权体现的是公意而不是众意,也就是个人利益。

第四、重新解释我国政府与公民的契约。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到了21世纪,和政府建立这个契约的群体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在的公民群体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我们应该从新的角度解释社会契约,也就是论证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政府仅仅依靠权力掌控国家经济,以经济的发展弥补对自身合法性缺乏信心的方式不是长久之策。政府需要落实公民权力,与公民建立新的契约以获得政权的合法性。否则,目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未经其同意而由政府擅自加于公民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观念成为很多革命的理论基础和政权合法性的理论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而产生的,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主权者拥有立法权,行政权服从于立法权,这使得国家政权的基础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基础上。《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权力制约、公民意识、法治国家等观念成为民主发展的理论基础。卢梭所提倡的理论和观念,即使放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作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启蒙思想家,以及启蒙运动的卓越代表人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坚持社会契约,建立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反对专制与暴政的理性的资产阶级“王国”的先进主张。《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强调公众意志的思想为现代的民主制度铺下了基石,对后来欧洲各国彻底废除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提供了理论依据及思想指导作用。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分别阐述了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及其权力、政府及其运作方式、还有对几种社会组织的讨论。

第一卷描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制度是一种神圣的权利,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这并非自然的权利,必须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 社会契约的本质即是公共的意志。“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由卢梭的主张,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的方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每一个成员都把自身以及其他所有的权利交给整个社会,每一个成员不再强调他个人的权利,而强调所谓的主权体的权利,在个人彼此将自己奉献给其他人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获得了有别于自然状态下的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卢梭由“缔结的盟约”形成联合整体的理论方式抽象地阐述了“城邦”“共和国”“国家”“主权体”以及“人民”“公民”等概念,从理论逻辑的角度否定了奴役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分析论述“第一占有者的权利”(“第一占有者对任何一块土地的权利的符合条件:

一、土地尚无人居住;

二、所占土地不超过生存所需;

三、占有土地需要实实在在的劳作与耕耘”)相比“强者的权利”强调的尊重别人的非属于自己的东西,以及“第一占有者权利”与息息相关的生活、土地、劳动之间紧密的关系。另外,他还提到,“社会契约不会摧毁自然的平等关系,相反,它还会以道德及法律规定的平等取代上天可能给人类造成的任何生理的不平等。”“有了社会契约,人们失去的是其自然的自由,以及他们愿意拿什么就拿什么的绝对的权利;通过社会契约,他们得到的是文明的自由以及对自己所拥有的财务的法定权。” 卢梭所追求的自由并不是自然的自由,他认为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在论奴役的章节中,卢梭由家庭到民族、国家的层次阐明了他尊重人的自由之身、反对奴役的观点,“一个人放弃了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格,放弃了作为人的权利,也同样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就不可能再有补救之药了。这种放弃是违背人的天性的;若是丧失了意志的自由,一个人的行为就完全没有道德意义了。”他通过契约论确立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原理,他认为平等的自由主义应被看成是政治运作的法则而不是道德乌托邦。这种自由平等的思想在启蒙运动中以及后来的法国大革命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卷论述了主权体被放弃与分割的荒谬性,卢梭引用了日本江湖术士的街头魔术作为比喻抨击主权体被分割肢解后又被拼集起来的荒谬滑稽来讽刺那些为君主剥削人民权利,分割主权体的行为;另一方面他也提到了主权权力的局限性,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众人都是平等的,目的是为了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它带来的公义概念,全都源自于每个人对自身的关爱,也源自于人的本性。公众意志要做到有名有实,其宗旨和实质都必须是为了公众,必须做到来自公众又为公众服务。”)同时,虽然公共意志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推理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同时卢梭还在此处强调立法者作为指导者其权力应该被架空以分权来保证公众意志不会被少数人转化为个人意志。(“立法是一种特殊的、崇高的职责,与统治人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治人者不该立法,立法者不该治人。”)这种分权的理念与后来被许多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广泛运用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如出一辙,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以前,西方的君主及东方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都集合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而现代的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则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这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正是来源于卢梭以及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分权的民主政治思想。在论立法体系中卢梭归纳道,每一法律体系努力的目标不外乎两个重点——自由和平等。强调自由,是因为个体受到限制就意味着国家实力的大大削弱;强调平等,则是由于没有平等,亦无自由可言。他认为权力不能演变为暴力,必须通过权威机构和法律形式权力。同时他也提出各个民族需根据其各自的情况制定只适合于自己的法律,“使自然关系和法律在方方面面都达到和谐统一,使法律看上去仅仅是在保障、辅助和改善自然关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牢固和持久。”

第三卷阐述的是政府及其运作方式。卢梭在第三章中概括,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卢梭理解下的民主制需要公民具备勇气和忠诚,他还引用一位总督在波兰会议中说过的话“我宁要动荡的自由,也不要平静的奴役。”“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而贵族制具有将主权体与政府分开以及选举行政官的长处。由智者统治民众,并确保他们的统治是为了公益而非私立,那这就是最合理最自然的方式了。当然贵族制包含着某种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应该让功德成为比财富更重要的资格。在对君主制的叙述中,卢梭对其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地讽刺,自人类发展史看来,君主制是迟早会随着社会发展被唾弃与淘汰的,此处就不多加引用与评论。在实际中,单一形式的政府是不存在的,政府的形式是混合的,通过这种混合的形式在其中寻求制度的平衡点。

第四卷讨论了几种不同的社会组织的选举方式以及各种选举方式对后世的价值所在。卢梭并没有单一阐述政治制度而是综合性地考虑了在当时具有很大权威性的宗教势力,在前面论立法者的论述中他也提到,“各国的缔造者无不求助于神力,将自己的智慧归结为神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会觉得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像遵守自然法则一样。”

卢梭作为启蒙运动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在《社会契约论》中用其独到而富有逻辑性与说服力的言论阐述了其社会契约理论并从法律、立法、公民、政治制度与体制、社会组织形式等多个方面详尽而富有预示性地描述他对社会政治发展看法与见解。《社会契约论》是第一个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的,另外卢梭先进的思想树立了雅各宾派的旗帜,而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为后世象征性、革命性地资产阶级斗争提供了坚实有力的理论基础,为人类社会阶段性重大思想及政治改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与经典为友,以圣贤为师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

从前听人说:“读书就是与圣贤进行跨越时空的交流”,总觉得有几分矫情。但翻阅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笔者终于能明白这种愉快的、探索的、却又似朝圣般的阅读体验:时而与作者产生强烈的共鸣,时而与作者的观点相左而恨不得与其理论一番,却始终贯穿着对作者智慧的深深敬仰。

一、本书的内容概要

说起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总绕不开“天赋人权”和“人生而自由平等”等字句,这是契约论的起点和基础。卢梭尤其强调人的自由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1可见,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的本质。

4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卢梭看来,人们通过这份契约,用“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换取“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5而契约“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6他认为这才是合理的国家起源,而不是家庭起源理论或者暴力起源理论。

义:“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额仍然7是公意。”笔者认为,公意的含义接近于符合大多数人意志的意志。在卢梭看来,当国家之内不存在派系,并且每个公民都只表达自己的意见时,人民就不会被欺骗,公意就不会犯错误。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因此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也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他认为单一政府——在这个政府中行政权力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本身是最好的,但是单一政府会出现“强力的极限”和“软弱的极限”,混合政府则会产生适中的力量。而事实上,从来没有单一的政府。那么究竟存不存在最好的政府形式呢?在卢梭看来,“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8。言下之意,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导致政府的形式各不相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因此“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9。但一般来说,“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10。至于判断政府好坏的标准,就是该政府治下公民的人数繁殖和增长多少。卢梭指出,正如个别意志总是反对公意,政府总是努力反对主权,因此政府不可避免会有这样的倾向——民主制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蜕化为寡头制,王政蜕化为暴君制,而国家随之解体。为了防止这种倾向,政府的创制就绝不能是一项契约,而应当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人民有权委任或撤换他们。

卢梭还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主权者来代表自己,意志不能够像权力那样转移。正因为如此,卢梭并不认同现代国家普遍使用的代议制。相反,他鄙夷议员或代表的存在,认为“人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以后,他们就是奴隶”11。他道:“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花钱的12(指花钱接受议员或代表的服务)”,因此他最赞同罗马人民的公民大会式的直接民主,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以维持主权权威。

总之,卢梭的契约论主要观点就是: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们通过签订契约,放弃了自然的自由,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国家的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16,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

二、笔者的个人见解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心向往之,其隽永的语句又时常令人迷惑不已。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7

句话说,没有自由,人就不成为人。“天赋人权”的“权”,指的是自然的权利,包括追求利益、寻求安全和进行侵犯18。

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做任何想做的事,当然也包括以破坏别人幸福为代价的事。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人都不安全。为了寻求安全,理性使人们趋向合作,并通过契约的签订产生国家。由于霍布斯认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19,因此他的理论之出发点和结论虽然与卢梭相近,但推导过程却与卢梭不完全相同。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契约的产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结果却是一样的:人们将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但是,契约把人们置于枷锁之中,并非意味着人们因此变得不自由了,反而保证了人们的更大自由。首先,契约的签订以及法律的制定都是由人民自己决定的,他们服从的是他们自己。难道还有比这更能体现自由含义的状态了吗?其次,契约使人们的心中产生道德,从此人开始真正区别于动物,人的自由已经不再局限于肉体而上升到精神层面。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康德也这样认为:人因受理性自身创立的法则支配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和之上的尊严,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20。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其实,如果我们辩证地看,“自由”与“枷锁”相伴相生,在一定条件下能相互转化。一个人的绝对自由会导致其他人的不自由,而每个人放弃一部分自有又能带来整体的自由。这实在是一个属于哲学范畴的问题。无论如何,“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本身并不存在矛盾。

1819 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可行的。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25

当看到上面这句话的时候,笔者感到心口被重重砸了一下。与之不同的是,每当“愤青们”批判我国民主进程之缓慢、政治体制不完善时,笔者常常一看了之。他们总是从制度本身或是结合一件社会上的热点事件来评述,评述得固然高妙,却并不贴近普通群众的现实生活,难以引起百姓的共鸣。但是,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卢梭指出,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26根据这个结论,我国的体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头衔,人大代表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

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27也就是说,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在这样一种现状下,人民对人大代表选举仅仅抱着戏虐的态度,认为人大代表只是花瓶。这种民众的态度又会反过来影响人大代表,使人大代表缺乏认同感,便更不会热衷于代表工作。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受质疑、政府公信力受质疑等等问题,造成民众对国家大事的漠视,因为民众早已不相信公意能压倒政府。为了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蜕化倾向,是我们该改变现状的时候了。

安伯托·埃柯说:“一切阅读都是误读。”笔者的理解仅仅是个人的见解,未必符合卢梭的本意,见解本身也未必正确。清人谭献在《复堂词录序》中有言:“作者之用心未必然,而读者之用心未必不然”,这说明了文本为个性化阅读提供了可能性和自由度。因此,本文若有读者诸君不能认同的观点,还望不吝赐教!

洛克:《政府论 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页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

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其他观点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论对于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定,如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困惑在笔记上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