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31 10:56:01 作者:韩ll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报告篇一

一、拆除范围: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城市建成区内。

二、拆除对象: 属于以下情形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搭建物: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未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三、拆除时间:20xx年8月24日前为自行拆除时间。8月25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凡是违法建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八月十七日

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报告篇二

(一)、阶段概述

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

1、限期立案:

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

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xxx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阶段概述

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调查清楚,并且完成对相关的证据收集,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调查取证阶段,是涉及到违法建设处罚是否合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该阶段执法部门需要查明的基本客观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建设的地点、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设时间、由谁进行建设、目前由谁来使用等事实。除了建筑的客观事实以外,执法部门还要就涉案房屋土地及规划方面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属于用地违法、规划违法等问题,向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去函进行调查取证。

(二)程序要点:

1、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查明客观情况:违法建设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由谁使用;违法建设由谁而建;违法建筑的地点、面积、结构、建设时间。

2、现场勘验:

对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部门调函:

关于用地违法和规划违法的事实认定,相关执法人员应向当地国土规划局调函,由国土规划局来认定违法建设的用地违法事实,由规划局来认定违法建设的违规事实。

(三)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一)阶段概述

执法部门

经过了立案和调查阶段,如果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就会依法作出书面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这就进入了违法建设拆违的第三个阶段:行政处罚阶段。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并经阶段,该阶段设置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因为拆除建筑物是个财产损失巨大的行为,所以在面临不得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时,法律设置一个程序,让当事人自己搬迁,自己拆除,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对此提起复议诉讼,且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执法部门不得强制执行。

(二)

程序要点:

1、事先告知程序: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告知当事人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该程序违法可以导致行政处罚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程序: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处罚决定:

由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有:拆除的法律依据、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拆除期限等内容。

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该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并告知当事人对此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如果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且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延长至两年。

(三)

法律依据

(一)阶段概述:

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经催告当事人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也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就会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环节。这个阶段被称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阶段。之所以把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和行政强制拆除实施分为两个阶段,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认为这两个行为是独立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该行政强制决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不服,均可以独立提起复议和诉讼。

(二)程序要点

1、先行催告: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该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听取陈述: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强拆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载明内容: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直接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复议和诉讼期间内不得强拆:如果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执法部门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认为拆除违法建设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一旦拆除,后果不可挽回,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设有不同意见,并就此提起复议和诉讼,在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一)阶段概述:

如果强制拆除决定到期后,当事人仍然不自行拆违法建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就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这个阶段就是行政强制拆除实施阶段。当事人可独立对于强制拆除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程序要点

拆除前提:

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做出后的合理期限内任然不拆除违法建设、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拆除公告: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人员到场:

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证据保全:

强拆时对屋内物品要搬离后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客观记录: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三)

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报告篇三

铁岭县人民政府:

我局查处_________________违法建设一案,现已查明当事人________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____________,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我局查明事实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限期_____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决定,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按我局的行政决定执行。 为规范城市(镇)建设行为,尽快拆除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申请铁岭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建筑的决定。

以上申请,请批示。

附:__________违法建设案卷宗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铁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 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君山区、云溪区5个区和岳阳县、临湘市纳入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正在开展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普查登记中,鼓励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动自行拆除其违法建设。凡在入户调查之前已自行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免予登记。

二、鼓励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2012年5月31日前到所属单位主动申报其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对逾期未主动申报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从严查处。

三、鼓励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自行拆除其在建或已被认定的违法建设。凡在2012年6月10日前拆除全部违法建设并处理好社会稳定问题的,依法依纪免于追究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责任。当事人在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中拆下来的可用合格建筑材料,由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处置;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雇请民工帮助自拆。

四、凡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单位按程序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向违法建设当事人追缴强拆费用。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属非法开发的,从严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向属地和有关执法部门举报不申报、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第一时间举报且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300-1000元奖励,并为其保密。市禁违拆违治违举报电话:8886777和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监察局

岳阳市规划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报告篇四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队或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拆除违法建设通告,供大家参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

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月四日

经查,你(单位)在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属违法建设。本机关与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韶府[20xx]65号

一、拆除范围: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城市建成区内。

二、拆除对象: 属于以下情形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搭建物: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未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三、拆除时间:20xx年8月24日前为自行拆除时间。8月25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凡是违法建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八月十七日

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报告篇五

2020年5月2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与此同时,各地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也加强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部分地方亦成立了“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办公室”等专门机构。

不可否认,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确实有利于国土利用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机械办案、一刀切等不当办案,甚至违法办案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笔者尝试对违法建筑案件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剖析与说明,期望对相关群体能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何为违法建筑

广义上的违法建筑是通常认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具体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草原法》《消防法》《电力法》《防震减灾法》等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狭义上的违法建筑主要是指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以及临时规划证失效后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的认定,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在具体认定时要做到二者统一,但实践中却各有差异,通常采用形式标准。

形式标准是指: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证件:一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二是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三是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超过批准期限而不予拆除。

实质标准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质标准认定过程中,又会涉及违法建筑的建设、扩建、改建、翻建等时间节点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节点等问题。

一般认为,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以前(2008年)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宜追溯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当时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现今依旧有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判定其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以及是否按照了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

住房和城乡xxx门、综合执法部门、城乡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等具有违法建筑查处职权的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属于违法建筑的,首先进行立案调查,核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规划和建设许可证件,以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和建设证件的规定。如果不具有规划和建设许可证件或建设不符合规划和建设证件的规定,则会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后续会要求违法建筑的建设人或所有人限期整改或拆除,并可能就此作出处罚等。如果在限期拆除的时间内,不拆除的,则可能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在执法实践中,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通常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如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回复未取得的,通常会径行认定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属于违法建筑。该协查办案方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普遍存在一刀切等问题,未具体分析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的建设时间、审批情况等,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违法建筑案件查处程序是什么样的

1、现场检查、勘察、测量、询问等

2、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核实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

3、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4、限期拆除

5、未自行拆除的,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五、对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决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诉讼立案时,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之规定,先行尝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强制拆除。

六、不属于违法建筑,却被行政机关拆除了,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违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满足国家赔偿条件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如果最终认定属于合法建筑,但却被行政机关给强制拆除了,该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鉴定或评估结果确定,通常为重置成新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因不具有合法性,故行政相对人对其不享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拆除时,虽然程序违法,但由于行政相对人对违法建筑本身不享有合法权益,故行政机关不负有对违法建筑进行赔偿的义务。但如若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时,违反法定程序,且拆除方式不当,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物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