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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散乱污整治方案(精选5篇)

时间:2023-09-04 23:40:20 作者:MJ笔神 最新小散乱污整治方案(精选5篇)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散乱污整治方案篇一

以实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为目的,加大餐饮业市场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肃查处餐饮企业、摊点的不规范执业行,改善餐饮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环境状况,形成餐饮业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消费,放心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为树立餐饮业文明新形象,构建和谐宁河服务。

芦台镇(包括桥北新区)城区内的餐饮企业、早点部、市场内熟食加工点,餐饮业流动摊点及烧烤摊点。

1、执业资格: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卫生环境:餐饮企业及摊点选址必须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远离污染源,在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严格执行市容卫生“三包”标准,周边环境整洁;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及设施、设备均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规范》。

3、原材料采购:要索取销售发票,批量采购要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建立购物台帐,实行追溯制度,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及假劣原材料。

4、操作过程: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清洁;食物热加工中心温度大于70℃;10℃~60℃存放的食物,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食物食用前经充分加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明显区分,存放场所分开、不混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不存在交叉污染;专间操作符合要求。

5、清洁能源使用:要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使用清洁能源,基本无燃煤区内的餐饮企业,特别是早点业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办法,县政府成立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杨霞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张付川、徐智、杨百成、孔明来同志担任,成员由李维忠、董文仲、韩金树、刘印华、吴云明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陈军同志担任、于亚军、董志源同志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1、卫生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加强对餐饮企业、经营户的卫生许可审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餐饮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接受岗前培训;加强食品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建立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制度。

2、工商分局对无照经营单位、个人,要坚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

3、畜牧水产局要按照《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验动物防疫合格证,无合格证的企业和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行政,对不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企业尤其是早点业,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处理。

5、综合执法局要坚决取缔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泼乱倒、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行为。

6、市容委要对经营企业、经营者的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按《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发挥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作用,构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监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8、县政府办公室要在整治工作中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牵头组织检查组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治理整顿情况汇总上报。

9、县广播电视局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身整改阶段(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15日)。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整治方案,组织发动,部署整治工作,各经营企业、经营者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xx年8月16日至8月25日)。各有关部门根据治理方案开展自查整治。

第三阶段:联查阶段(20xx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县政府办公室、县食安委牵头组成多个检查组,对全部经营企业、经营者进行拉网式联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把此项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县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从构建和谐宁河、保障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认真组织实施,全力抓好这次集中整治行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细化方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建立集中整治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结合集中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整治、边规范,积极开展长效机制建设。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要积极引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自律制度,强化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增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构建起全方位的社会防范体系。

(四)认真做好总结。集中整治结束后,各部门要对照整治方案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认真总结,对集中整治工作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进行整治。特别要结合整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仔细查找监管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为下一步治理整顿全县餐饮业奠定基础。

小散乱污整治方案篇二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小散乱污整治方案篇三

为更有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常态化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阳市2021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分阶段推动实施。

市委主要领导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领导组织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新一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强力整治。

全市开展了一、二、三产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户,发现疑似“散乱污”企业83户,其中,一产0户、二产59户、三产24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户,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进度抓紧推进18户。

市领导带队对各区(市、县)“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督导。经信、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负责”、“包片负责”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持续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死灰复燃,确保动态“清零”。

小散乱污整治方案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电子游戏室超时经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突出问题,于20xx年8月,在全县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

(1)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

(2)严厉查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3)坚决查禁电子游戏室设置宣扬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4)厉查处电子游戏室超时经营行为;

(5)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严厉查处电子游戏室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对累计2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电子游戏室,除行政处罚外,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坚决吊销其《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2、严厉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累计2次超时经营的电子游戏室,除行政处罚外,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3次超时经营的,坚决吊销其《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3、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整治中要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严格审查,做到申请项目、申请人、申请地址与许可项目、许可经营地址相符。对擅自设立营业场所或利用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

4、坚决查处宣扬内容的电子游戏机。整治中,要全面审查核实各电子游戏室的机型、机种、电路板。对设置宣扬内容(国家明令禁止的)的电子游戏机,要严查严处,有效遏制电子游戏室行为的发生。

1、动员部署阶段(8月11日至8月12日)。文化稽查队要根据要求召开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明确职责、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宣传国家有关电子游戏经营的管理规定,公开举报电话。

2、调查摸底阶段(8月13日)。由文化稽查队对全县电子游戏室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情况,分析情况,列出重点,制定措施。

3、清理整治阶段(8月14日至8月20日)。开展行动,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突出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并根据检查情况,列出重点监控电子游戏室。

4、检查总结阶段(8月21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总结。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电子游戏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认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

1、文化稽查队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电子游戏室巡查制度,健全电子游戏室巡查记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开展业主及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强化法制观念,增强守法经营、以德经营意识。同时,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对该取缔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及时书面函告工商部门,做好取缔工作。

2、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在整治过程中,要强化措施,采取有效方法,开展整治。一是做到暗访取证与明查整治相结合;二是强化日常巡查与增强检查密度相结合;三是做到关停取缔与整顿治理相结合;四是做到惩处打击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对敢于非国家节假日顶风接纳未成年人、无证照经营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的电子游戏室,要予以严厉打击,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在限期内改变面貌。

小散乱污整治方案篇五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坚持贯彻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突出污水治理、集镇规范治理两大重点,提升创建卫生乡镇水平,实施常态化管理,深化环境质量,示范创建、宣传教育“四大提升工程”。

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全乡“创国卫”成果,集镇环境达到“五不”,即集镇环境做到垃圾不乱扔、广告不乱贴、摊位不乱摆、车辆不乱停、工地不乱象;农村环境做到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排、杂物不乱堆的总体整治工作目标。在继续巩固集镇环境治理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同时,组织开展公路、市场、交通、绿化及容貌治理等专项行动,营造干净、整洁、有序、优美、文明、和谐的新风貌。

(一)工作内容

在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开展好集镇,城乡结合部,县、乡、村道公路沿线,校园周边和工地等区域的环境治理、风貌整治等工作。

四化:亮化;绿化;净化;美化。

五无: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乱贴乱挂、乱刻乱画;无过街横标、破旧招牌;无乱摆乱设、越门占道;无乱停乱靠、乱行乱鸣。

六归:停车归点;人车归道;坐商归店;农贸归市;广告归位;垃圾归场。

“三不”:即做到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不乱倒、生产生活污水不乱排、房前屋后杂物不乱堆。

七有:有组织机构;有专门队伍;有必备设施;有奖惩措施;有工作预案;有监督检查;有良好秩序。

(二)工作职责

4.临街面二楼以下一律不得装挂各种雨棚和附属物;

5.监督单位、企业、门市业主清除产权范围、租用门市外的所有牛皮癣;

7.监督所辖区域内餐饮店面的卫生保洁工作;

8.监督沿街乱停乱放的摩托车、汽车、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在停车线内停车,能排出污水的车辆不能在集镇停放。

继续完善分片负责,集镇及公路沿线的管理体制,健全以书记、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领导分片包干,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和管理。

为确保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乡党委、政府将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1.由书记、乡长、纪委书记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整改。

2.对各片因工作不力,责任不到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惩扣当月工作性津贴。

3.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妨碍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或带头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待岗、撤职、罢免、辞退、党纪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