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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大全5篇)

时间:2023-09-27 23:11:26 作者:琉璃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大全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只是代表异议权的消灭,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尚未确定,法院仍需对解除权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法院不应再对合同解除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天然的冲突,部分法院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原因有二:

其二,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合同一旦解除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必须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即解除合同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是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要求,如果法院对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导致不具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滥用解除权,这无异于放纵违约一方通过非法解除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故,即便异议权人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起异议之诉,法院仍然需要对解除权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法律规定三个月的异议期的原因在于如果非解除权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的,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故,异议期满后不论解除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均已经解除。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06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法研[]7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最高法研究室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各地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解上存在的分歧,折射出我国立法及法律解释技术的不足,该不足已经给法院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法治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希望最高法在进行深入调研基础上对包括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内的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解释,确保其适用的唯一性、准确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未迟发而迟到承诺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这是大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大陆法有关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及我国台湾一般都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承诺通知迟延到达时,如果要约人可能知道依通常传达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而且以前尚未有过同样情形的,要约人应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将迟延情况通知承诺人。

要约人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延。”英美法以信件、电报发送承诺采用发信主义,发出即生效,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9条第2款作了与公约一致的规定。通则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只要承诺是因受要约人未及时发送而逾期,一般认定其无效,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表示。

如受要约人已及时答复,只是因为不可预料的传递延迟导致承诺逾期送达要约人,情况则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对能够及时送达承诺的信赖应该得到保护,其结果是逾期的承诺视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拒绝。

本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唯一条件是,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表明其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并举例说明:甲指定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乙知道信件经航空传递到甲需要3天时间,乙于3月25日发出了载有承诺的信件。

由于甲的国家邮政部门罢工,信封上盖有邮寄日期的信件4月3日才到。乙的承诺虽然逾期了,但仍应有效,除非甲毫不延迟地拒绝。

合同法本条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公约与通则的规定,通则对该原则的解释也适用于本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____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

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6条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亦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承诺生效的时间又与合同订立的地点密切相联,与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密切相关。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

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果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方时,发生效力。”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

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承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而且直至要约人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诺以前,合同并未成立。承诺必须真正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基本原则。但是,在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例外。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自发送之时生效、合同成立。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

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承诺的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中也规定:“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可见公约和通则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与电报发送承诺通知上的发信主义,而采用送达主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解释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约人承担传递的风险比由要约人承担更合理,因为是受要约人选择的通讯方式,他知道该方式是否容易出现特别的风险或延误,他应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承诺送达目的地。我们的合同法也采纳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3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第3款作了基本一致的规定。通则规定:“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

通则并举例说明这个规定:为建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拟出一份专门的计划。

在未给甲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乙开始草拟计划,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根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此时,乙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从未通知甲,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没有生效。但如果甲在其要约中通知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

如果乙有意承诺该要约,为节省时间,他应立即着手草拟计划。一旦乙开始起草,合同即告成立,即便乙未能将承诺立即通知甲或是延迟通知甲。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1、理清思路,弄清本文抒情为什么先乐后悲?

本文共三个自然段,可分为前后两部分。第1自然段是第一部分,叙述兰亭宴集的情况。写了宴集的时间、地点、相聚的缘由、参加人员、周围的环境、宴会的活动内容、当天天气等,是实写,以一“乐”字为基调。第2、3自然段是第二部分,主要写宴集后的感慨,是虚写,这部分则以一“悲”字为基调。这种先乐后悲的写法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两方面的原因。就其历史原因来说,这种描述聚会后转悲的作品并非始自《兰亭集序》。当年汉武帝行幸河东,途中与群臣欢饮,自作《秋风辞》:“横中流兮扬素波,箫鼓鸣兮发棹歌,欢乐极兮哀情多,少壮几时奈老何!”东汉《古诗十九首》之四云:“今日良宴会,欢乐难具陈……人生寄一世,奄忽若飙尘。”魏文帝《与朝歌令吴质书》写宴游之欢后:“乐往哀来,怆然伤怀。余顾而言:‘斯乐难常。’足下之徒,咸以为然。”可见历史上因欢聚由乐生悲的感慨是屡见不鲜的,那么《兰亭集序》如此用笔就不足为奇了。就其现实原因说,这种写法符合人们的心理变化规律:大家难得一聚,是快事、乐事,但有聚就有散,“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这种聚散两依依的情景本来已使人感慨万端,再由此想到人生无常、生死相隔,怎不使人悲从中来。

2、从“永和九年,岁在癸丑”看古代的纪年:

“永和”是东晋穆帝的年号。“永和九年”就是晋穆帝使用“永和”年号的第九年,即公元353年,这是古人最常用的一种纪年方法。因为封建社会是“家天下”,皇上就是家主,用他的号作为纪年是理所当然的。有时一个皇上不只有一个年号,像唐高宗就曾先后用了十四个年号,而皇上每换一次年号就要按新年号重新纪年。“癸丑”是采用天干地支纪年,这是古代另一种常用纪年方法,是用十天干和十二地支相配,共配成六十组,称为“六十年花甲子”,周而复始,循环使用。干支最初是用来纪日的,后来才用于纪年,现在农历的年份仍用干支。“癸丑”年是六十年花甲子中的第五十年。古文中常用帝号和干支双纪年。另外,先秦时,由于各国国王没有年号,就用国王的称号纪年,像周平王三十二年,即周平王做国王的第三十二年。

3、如此高雅的盛会为什么没有音乐?

第1自然段先写了宴集的时令、地点、缘由、与会人员、兰亭地理环境及景物,接下来写宴集的活动内容、天气情况,最后写宴集的感受、看上去这似乎不合一般的写作习惯,通常情况应把“天气情况”放在地理环境及景物的描述过程中,可本文却放在了宴集的活动内容介绍和宴集感受之间,作者之所以如此处理,其目的是要借用天气起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上文的“崇山峻岭、茂林修竹”“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如果是处在阴云密布的天气中便会失去靓丽的风彩,而人们“流觞曲水”“畅叙幽情”如果不是在“天朗气清,惠风和畅”的环境中,也很难使心情如此欣快,这是承上。就其启下而言,由“天”“气”而及于下文之“宇宙”显得紧密而自然。

5、从第1自然段用词简约、格调淡雅可以看出作者怎样的性格?

第1自然段里用词,无论是模山范水,还是描竹画树,都达到了简而不能再简的程度,真可谓“惜墨如金”。想那三月的江南山间水渚该有多少鲜花吐芳、姹紫嫣红开遍?而此文作者之笔却紧锁浓香艳颜,些许不流注笔端,进入作者视角者,只在于山、水、林、竹、天、风而已。就是写那翠绿欲滴的树林、竹子,也只言其“茂”、言其“修”,而弃其绿、弃其碧、弃其翠,极力造成一种素淡、雅致的格调。兰亭宴集,可以说是良辰美景之中的赏心乐事,但作者内心的喜悦之情从不过分表露,笔端的兴奋字眼从不轻易滑落,只在结尾处以“信可乐也”四字表出,但仍保持着笔势之从容沉稳,可见文字格调的淡雅,正是作者思想性格的体现。

6、第2自然段分几层?与前文有什么联系?

第2自然段分为两层:

第一层叙述。作者首先从兰亭集会联想到现今人们的相处往来、周旋应对,尽管因人不同,人们做事处世的方式、方法千差万别,但人们的观点无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曾不知老之将至”;另一种则是当“及其所之既倦“就”“情随事迁”,既而就“感慨系之矣”。

第二层是针对人生的这种感情变化,用一个递进关系的复句而发表的感慨议论:人们对自己先前喜欢的事物转瞬变为历史的陈迹这件事尚且感慨万分,何况随着世界的变化,人们难免一死这件事呢?这里的“向之所欣”指的应该是兰亭集会这件事,这样前后文之间就自然联系起来了。

7、如何理解第2自然段中作者的几句议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己为陈迹”,这是作者由第1自然段的“乐”到第2自然段转悲的根本缘由。朋友知己相聚本是人生一件值得高兴的事,然而这样令人高兴的事却难以持久,人们很快就会东走西散,“俯仰之间”刚才的一切就将成为历史的陈迹。作者不由得想到人的寿命长短要听凭自然的安排,而最后也不免要归结于寂灭,这怎么不令人伤感呢?所以这几句议论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

8、第3自然段中作者思想感情的发展是怎样一步步推进的?

第一步紧接前一自然段结尾的“修短随化,终期于尽”,一开头就用孔子的话总说生和死是大事。

第二步,从古人遗留下来的文章看到:古人也为人生变化而兴叹生悲,这和今人为人生的变化兴叹生悲完全相同,甚至比今人还要伤感,这使作者的心情久久不能开解。

第三步,作者推测未来人的感情变化也必和古今人一样,等到现在的一切成为历史的陈迹,未来之人也必像古今人一样,临前人之文而感叹,如此无情的变迁再次引起作者的感叹。

第四步,作者点出此书序的主旨:既然人生变化如此迅速,此次宴集的情况就该记录下来,以免湮没不彰,同时也使将来之人了解我心中的感触。

9、为什么说“一生死”、“齐彭殇”是“虚诞”、“妄作”?

首先从庄子这一观点本身看,观点出自《庄子·齐物论》。庄子认为生和死是相对的,“方生方死,方死方生”,像细胞的新陈代谢。但他夸大了这个相对,否定了生和死的区别,所以生死相等说是“虚诞”,是荒谬的。庄子还认为活了八百岁的彭祖和未成年就死去的人没什么差别,因为长短只是相对的。他也同样夸大了这种相对性,否定了寿夭的区别,所以是“妄作”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