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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范文(17篇)

时间:2023-10-23 22:40:08 作者:温柔雨 实用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范文(17篇)

留学申请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个人的学术成绩、研究经历、推荐信和个人陈述等因素。以下是一些经典申请书范例,通过学习它们可以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请人: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证据及其来源: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原告xx、xx诉被告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xx(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xx排第二、三弟xx(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xx(20xx年7月11日去世)、五弟xx,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xx(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xx各立一户、大哥xx(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xx(时年30岁)、xx(时年26岁)和母亲xx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xx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xx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xx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xx、xx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xx,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xx、xx、xx”。

1986、87年申请人xx和xx、xx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xx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xx,家庭人口7人(注:xx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xx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xx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xx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xx、xx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xx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xx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xx”寄养在十字铺xx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xx月xx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xx。

因此,xx是xx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xx,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xx户中记载有:母亲xx、弟xx(92.4分户),弟xx,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xx,男,48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xxx,女,60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xx,女,xx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xx的户口栏中,没有xx的人口信息记载。

xx生前的户籍是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xx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xx的户口信息为“xx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xx的户口本信息可知,xx只在年xx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xx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xx,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xx的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是xx的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夫妇办过xx的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xx与xx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xx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xx根本就不是xx的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xx与xx没有血缘关系,其次,xx与xx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xx不是死者xx的法定继承人,所以,xx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xx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xx20xx年7月去世后,xx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xx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xx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xx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xx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xx根本就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xx及被告xx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九月二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诉讼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最基本的诉讼格局是原告与被告双方构成对抗。但有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维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讼诉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由此可见,第三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而由自己申请参加时,第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1)申请人必须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申请人必须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参加诉讼行为。(3)申请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之前。

诉讼的申请书后,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不仅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牵连的纠纷,而且可以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2.文书制作要点。

首部:

(1)首页正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所列事项与起诉状中当事人基本情况诸事项相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正文:

写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具体请求内容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的具体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写明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2)事实和理由:阐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具体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具体阐述时,应从该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事实着眼,陈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及必要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阐明其对原告、被告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对抗原告、被告对该诉讼标的的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阐明其与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具体事实,以表明其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这种利害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

(3)证据及其来源:写明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

制作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时,应注意:阐述申请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清楚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诉讼的具体法律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诉讼的前提条件。陈述事实要条理清楚,阐明理由应确实充分。

(二)格式。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作为原告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xx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因病情严重,于20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三:

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住江苏省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参加诉讼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高位截瘫,四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本人系农民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___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作为原告起诉_____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父亲____因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__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______因病情严重,于20__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____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参加诉讼申请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微山县茂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纠纷一案(20__武侯民初字第423号),现因涉案汇票(票号___、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20__.10.19、到期日20__.4.19)由申请人持有,且票据背书签章连续符合规定。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的规定,票据权益依法应为申请人所享有。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票据权利之争,判决结果将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以上申请,敬请予以准许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作为原告起诉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xx年月日,申请人父亲xx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xx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xx因病情严重,于20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xx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xx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xxxxx。

贵院受理的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微山县茂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纠纷一案(20xx武侯民初字第423号),现因涉案汇票(票号31300051234920502、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20xx.10.19、到期日20xx.4.19)由申请人持有,且票据背书签章连续符合规定。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的规定,票据权益依法应为申请人所享有。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票据权利之争,判决结果将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以上申请,敬请予以准许为盼。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贵院受理____(原告)诉____(被告)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要本申请人在发生后已代垫____(原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本诉中原告请求的诉讼标的主张中应偿还已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本诉原告(或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代原告(受害人)垫付了其在________医院抢救时的抢救费用元,费用已支付给医院或受害人及其亲属。

二、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代某人(受害人)垫付了其丧葬费元,费用已支付给了其近亲属(原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赔偿责任人(原告/被告)行使追偿责任。

申请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

2.证据×份。

3.其他证明材料×份。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史章敏,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麻田镇泗溪村组。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黄小容、黄远杰诉黄长春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参加诉讼申请书

请求事项:你院受理的上有限公司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申请人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的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2、 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购买位于县路的商品房一套,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月,竟然瞒着申请人擅自以该住房为有限公司向上融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前申请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诉状送达后,才向申请人告知真相,申请人本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请人认为:所抵押的房产系申请人与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显然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否则抵押无效。

而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绝不会同意将家庭唯一住房为他人的债务办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当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理应知道本地老的房产证往往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下,不能仅凭房产证未记载共有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去征询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尽充分审查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全称、地址、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姓名及职务)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xx(原告)诉xx(被告)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要本申请人在发生后已代垫xx(原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本诉中原告请求的诉讼标的主张中应偿还已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本诉原告(或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年*月*日代原告(受害人)垫付了其在**医院抢救时的抢救费用元,费用已支付给医院或受害人及其亲属。

二、申请人于*年*月*日代某人(受害人)垫付了其丧葬费元,费用已支付给了其近亲属(原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赔偿责任人(原告/被告)行使追偿责任。

附件:1、垫付通知书

2、付款凭证3、承诺书

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