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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02 12:45:12 作者:李Y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一

改革开放三十年,梁河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历届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契机,着力推进执法体系建设,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监管力度。强化领导,加大宣传,有重点、全方位、多角度狠抓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畜产品公共安全,确保了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多年没有发生一起因畜产品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现将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药经营户676户次,查获假劣兽药116公斤,共检查养殖户2645户次,检查屠宰场126场次,累计出动执法车辆858车次,出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2488人次,查获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24起,严厉打击了违反畜产品安全的不法行为,有效地保障了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了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20xx年至20xx年度连续四年荣获梁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优秀单位。

多年来,我局始终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来抓,切实增强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到位,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了“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良好工作格局。

全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局务会议研究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少于4次。

2、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初县畜牧兽医局与县政府分管领导签订《梁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局再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梁河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明确我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和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3、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制度。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月月上报制度等。

受咨询群众35000多人次。通过广泛宣传,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形成了畜产品安全即公共卫生安全的良好意识。

1、严格执法,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畜产品安全事故。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行24小时驻场值班制度,规范开展入场检疫和同步检疫关。坚决杜绝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病死畜禽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无害化处理的要求。检疫人员坚持每天对上市的畜产品进行严格督查,查验畜产品是否盖有验讫印章、是否持有畜产品检疫合格证,20xx年来,共查处未经检疫的畜产品58头,补检44头,无害化处理4头。

2、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我局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动物及畜产品流动性大、供应丰富、渠道多、流通迅速、容易假冒,不法商贩逃避检疫私屠滥宰行为严重等特点,为确保全县广大群众在节日期间吃上放心肉,我局加强了同工商、食药监局、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近年来,共检查畜产品交易市场125场次,查获病害肉5头(510公斤),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毁深埋处理。

3、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管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使用行为,净化兽药、饲料市场。一是加大查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行为。二是严防、严查在饲料中使用“瘦肉精”、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禁药品行为。

健全机构,严格管理,建设一流兽医执法队伍截止20xx年年底,全县畜牧兽医系统在岗在编人员7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2人(占在编人数的72%),高级畜牧师2人,高级兽医师1人、畜牧兽医师36人,全县有62个行政村、4个社区,62个行政村都配备了兽医防疫员,目前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完成,实行乡镇站人、财、物“三权”上划归县局管理,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上,基本上实现了村村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狠抓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质量。县畜牧兽医局每年至少2次对乡村兽医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及动物检疫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兽医人员队伍素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虽然近几年我县没有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责任事件,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取得了一定成绩,达到了预期效果,商贩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二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坚持日常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以提升监管能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活动,用最严谨的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整治农产品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全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是确保农业标准化实施面达到60%以上。

三是确保全年新增无公害农产品5个、绿色食品2个,新增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面积200亩以上。

1、加强禁限用农药及添加剂监管。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严查种植业产品种植、收购、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等行为。

2、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以生猪为重点,梳理查找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和饲料环节存在的畜产品安全隐患和漏洞,强化“瘦肉精”监督抽检;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对奶畜养殖环节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畜禽养殖环节规范、安全用药的指导;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瘦肉精”自检、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

3、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重点强化对质量安全隐患风险大的养殖品种、养殖区域的监管。引导督促生产者按标生产,规范“三项记录”和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完善从苗种、投入品、基地环境和产品加工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产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开展辖区内苗种场产地检疫。

4、强化农业执法检查。以“绿剑”执法行动为抓手,集中突击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全年组织三次集中执法行动,中间穿插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经常性执法巡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5、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加快镇街农产品检测室和基地自检室建设,镇街农产品快速检测室要充分发挥速测筛查作用。继续按照省政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的要求,镇街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继续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

6、加大农产品监测力度。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要求,继续以质量安全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为重点,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品一标”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为主要对象,加大抽检力度,争取省、市、区三级对生产主体抽检实行全覆盖。全镇全年共抽检120批次以上。

(三)重视农业标准化推广,推行全程质量管控

7、加强“三品一标”品牌发展。按照“产地安全化、生产程式化、产品标识化”要求,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因地制宜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工作。全年力争新增无公害农产品5个、绿色食品2个,新增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面积200亩以上。加强证后监管,以规范标志使用、规范生产主体内部管理为重点,加强对获证生产主体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和绿色食品市场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8、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根据景市镇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力争新建设可追溯主体3-4家,逐步实现全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追溯和监管责任追溯。

(四)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9、进一步完善落实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生产主体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局系统内各部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制度,确保监管到位,责任到位。

10、加强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机构建设,确保监管人员履职到位。建立村级协管员、企业质量安全内检员队伍,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区、镇两级要分期分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增强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农产品检测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1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周、实验室开放日、果蔬体验、知识培训等活动,依托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送给广大消费者,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三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兴县工作,专门成立了以镇长xx任组长,副镇长xx任副组长,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镇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对我镇的进出产品、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上半年,我们对全镇购进的百货商品(重点是食品)、安西社区建设用的火砖、水泥、建筑钢材等进行了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坚决不准出售或使用;对公路整治、人畜饮水等工程都组织了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特别是在道路硬化、小区建设、场镇安全饮水等工程建设中,我们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并随时提出质量要求。同时,我们加强了镇、村、组干部、医院职工、兽医站职工、餐饮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了服务质量。由于我们加强了领导,加大了宣传力度和监督力度,使这些重点工程得以保质保量地完成,至今未出现一起质量安全事故。

下半年,我镇要在县质监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如既往地抓好质量监督管理,树立质量兴县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把我镇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鼓励生产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安排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买、使用和疫病防治等情况。养殖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

(五)将原料药直接或者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饲喂畜禽;

(六)将人用药用于畜禽。

第八条  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

第九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产品,不得销售:

(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四)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第十一条  有关科研、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污水、污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科研、教学、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诊疗、解剖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  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进入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购销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和销向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禽生产投入品制定监督计划,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十五条  从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

监控饲养、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合法捕获、经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店子乡畜牧兽医站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举措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促进了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是健全机制,明确责任

成立了店子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了规章制度,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机构、人员、责任三落实,确保规章制度执行到位。

二是加强宣传,重点培训

采取举办畜产品安全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和在重要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生产经营户的畜产品安全意识。截止目前,已举办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训班三期,培训72人次,制作发放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宣传牌、手册80余份(个),在全乡28个养殖场和畜产品经营摊点悬挂了“提示牌”。

三是狠抓监管,严控源头

深入开展兽药、饲料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和实施兽药gsp认证工作。截止目前,完成兽药gsp示范店创建2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12次,查扣过期失效兽药5种,累计10余公斤,并按规定销毁处理。继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检测活动,对全乡现有28个适度规模养殖户、1个生猪屠宰场进行了“瘦肉精”快速尿检,累计检测盐酸克伦特罗52头份、莱克多巴胺35头份、沙丁胺醇35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四是严格检疫,严把三关

严格检疫程序,规范检疫行,严把产地检疫关、屠宰检疫关、市场巡查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截止目前,检疫畜禽1.385万头(只)、羽,屠宰检疫2389头(只),检疫率均达100%。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五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狠抓落实,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局作为县食品安全的成员单位,及时传达了有关食品安全文件精神,统一了思想认识,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成立了县科技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管理股负责具体实施,要求不断完善各项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对食品安全工作作了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工作措施等具体安排,使各项工作井然有序、顺利展开。

我局及时召开了局办公会,传达了全县食品安全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了三项措施支持食品安全工作:一是把食品安全列入项目申报指南。作为民生科技项目加以立项支持,并积极向科技部、省、市科技部门推荐我县食品安全科技项目,争取上级科技部门立项支持。二是把食品安全作为科普宣传内容之一。纳入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同时要求相关的科普基地、科普社区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三是坚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坚持在全县性重大食品安全活动中做到行动一致,在平时分工中做到食品安全贯穿到职能的履行过程。

宣传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了解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我们充分利用单位网页、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一是利用开展“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走上街头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讲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二是开展干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利用每周五下午例行干部职工学习会,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三是印制宣传资料,丰富宣传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广泛收集资料,印制了宣传资料5000余份向群众发放。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宣传,增强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扩大食品安全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六

(一)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改造提升标准化猕猴桃基地800亩,落实“三品一标”认证奖补政策,县政府奖励“九丝红”红阳猕猴桃、金艳猕猴桃绿色食品各5万元;认证无公害大米1个、山地乌骨鸡、茶叶2个绿色食品,健全了农安应急处置机制,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6%;6家农民专合社组织、家庭农场加入运行农安网上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全县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站、室负责人任成员。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一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在农产品品牌示范区使用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二是全面推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任务,按照《县农业局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责任分解方案落实划定责任。

(三)制定政策,专项投入。制定了《县农业局关于印发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并组织农产品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员、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参加省厅、市局业务培训。县财政拨付专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10万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省实施办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宣传农业区域品牌,用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按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发布信息,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宣传材料3万余份。通过宣传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在广大群众中得到了进一步普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了良好氛围。

(五)狠抓监管,安全投入。我局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种子加强日常检查力度,重点是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同时在春秋两季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强化高毒农药源头管理,加强农药残留监测,加强除草剂的管控,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对重点产品、重点时节、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突出抓好春秋农资打假,以种子、肥料、农药、不合规的除草剂整治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使用农药,落实安全间隔期、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杜绝劣质肥料和未经登记的肥料进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防止伪劣农资和禁用投入品进入到农业生产中。

20--年我局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864次,车辆200台次(含宣传车),检查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销售点2051个次,整顿市场216个次,办结案12件,收缴农资2100公斤,挽回经济损失25.5万元。

(六)加强检测,保证安全。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业局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一是深入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深化石海家园购物中心实施市场准入工作,完善、落实各项规定,按时抽检。二是推动市场准出工作,在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基础上,对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产品抽检。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新建县农产品质检站建设,加强质检机构人员、市场准入准出试点单位人员培训,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四是建立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人员,切实提高监管服务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

(七)抓实“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强化生产指导和监管。一是强化督导,健全管理制度,督促获证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档案记录,落实标准化生产管理措施。要求企业落实申报时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农资购买、使用、农事活动、各环节记录档案制度。二是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获证单位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和内检员开展“三品一标”技术培训,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内检员的业务能力,同时积极对超市、批发市场等销售经营单位负责人开展“三品一标”知识宣讲,引导督促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把好进货准入关,对石海家园购物中心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督导10次以上。三是加强对获证单位的实地督导。结合“三品一标”年检、续展认证、复查换证、保持认证和专项检查等工作,重点检查获证单位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包装标识、标志使用和质量追溯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提升了生产者标准化生产能力和诚信度、提升了管理者认证监管能力和公信度、提升了获证产品质量竞争力和知名度,提升了消费者科学消费能力和认可度。

(八)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领导并在全县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充分发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技术服务领导小组作用。按照中、省、市、县部署,着力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在全县15个乡镇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配置农药残留速测仪,配合市局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进行抽检,用新型果蔬速测仪对水果、茶叶、蔬菜95个样品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100%,并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一)农业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农业环境污染、制售假劣农资产品和违规使用农药等多方面的的问题,由于干部群众对农业执法的认识不足,因此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十分困难;少数执法人员对农业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不够好,也使农业执法力度受到了一定影响。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和标准化生产覆盖率低,开展生产技术指导范围广、难度大。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和标准化生产覆盖率低,特别是食用农产品产业化经营率和标准化生产覆盖率低,标准化示范基地少,带动和影响范围不够广。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点多、面广、量大,加之我县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尚未全面完成,农业局所属各单位的职能职责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上存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完善,检疫检测覆盖范围不够广。受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限制,如建设监测项目需达到的产量和覆盖范围限制等,体系建设不完善。已经建成的监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工作经费不足、设备落后等诸多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一)继续抓好“三项检查”,保证产出的农产品质量。

(三)继续抓好农产品生产者及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着力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要总结过去成功的经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站室之间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把农业安全作为基础,狠抓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净化源头,例行监测,打造品牌。全力营造一个全社会人人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