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最热外籍人员申请书(案例18篇)

时间:2023-11-02 06:45:39 作者:灵魂曲 最热外籍人员申请书(案例18篇)

更多申请书的撰写过程应当注重逻辑性和可读性,使读者对申请人的能力和实力有清晰的认识。如果你正准备写更多申请书,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案例,这些申请书中的经验和技巧或许对你有所裨益。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精灵,精心为大家准备了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500元起征点,包括工资税率表、年终奖税率表、劳务税率表等等,简单明了的表格,让您看得明明白白。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文档为doc格式。

外籍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一、外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各负其责。

二、来校从事教学、留学、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到校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及时将外籍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情况通报保卫部。

三、外籍人员到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证件,凭证出入校门、公寓等场所。

四、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外籍人员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并要求外籍人员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五、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保国家秘密,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六、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加强安全管理,纠正违章违纪。安排好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切实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

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外籍人员公寓,外籍人员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保卫部进行处理。

八、保卫处需完善对外籍人员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及外事工作的工作程序,预防涉外事件的发生;对外籍人员公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对窃密、泄密和涉外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聘外籍人员劳动合同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甲方依据自身的工作必须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天。

4、劳作报酬。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元/月(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其他福利待遇: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劳作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如果乙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甲方有权提出解聘;乙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实连续病休15工作日后仍不能持续工作,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专题汇总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20重庆市工资扣税标准最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参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一览2017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详解年终奖个税临界点是多少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政策2017年广州最新工资扣税标准2017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48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14800元不超过1500元的3024800元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4800元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4800元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4800元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4800元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4800元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5.个税起征点历年调整记录。

6.20最新工资扣税标准怎么样的?

7.工资扣税标准最新情况。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级数扣除费用标准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人员聘用合同书

关于聘用法国籍_______先生的申请(分支机构申请书示范文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________银行于________年成立,总部设在上海。主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外汇兑换、结汇、首汇、代客外汇买卖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北京分行作为总行的直属分支机构成立于________年。截止到2003年底,分行总资产达到________元。目前为提高我行营销工作人员素质,全力进军外资企业市场,为金融企业人世做好准备,我行计划聘请美籍人士________为我行的市场营销顾问,主要工作为负责我行对外资企业的营销、对我行员工进行营销工作培训以及为我行制定未来几年的营销工作计划等,拟聘用期限一年。

________先生毕业于_______大学,参加过很多有关金融和如何在亚洲开展业务方面的研讨会,在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都创下出色业绩,曾任________公司执行副总裁和首席运营官。他以出色的领导才能创下不俗成就:商业信息的捕捉,不确定性事件处理,冲突管理,流程管理和职员开发。

经我行全面考查,认为________先生为我行急需的'人才,故向贵局申请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手续,请协助为盼。

________银行北京分行。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公章)。

外籍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在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

2、协助外籍教师在到达学校的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3、外教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谨请不要和其他外国留学生或租户合用公寓设施。任何维护请求或对服务、设施、设备或其他住户的行为不满应提交外事办或教研室由其做出公断。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

4、外教在居室内禁止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险品,并应注意防盗、防火、防漏电、防煤气泄露,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防范,遇有紧急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外教联系人联系,或通知安全保卫部门,非常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

5、访问学校外籍教师应遵循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来校访客登记。外籍教师如果留宿客人(如来访家庭成员或朋友),其住宿问题应与外事办或教研室协商,不得擅自留宿外来访客。

6、出于安全考虑,外教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事办公室。

7、外教宿舍及周边区域列入学院重点防范范围之一。

8、外教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外事办,如需要将帮助其安排和定票。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外籍教师有必要提供出行的详细情况和路线。当然,所有旅客必须遵守政府的登记政策。

9、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允许其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外籍教师应尊重这种宗教宽容政策,戒决强迫他人接受劝说别人接受其个人宗教信仰的行为。尽管外籍教师可以完全自由地实践自己的信仰,参加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但不准传教、传播福音或试图规劝中国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宗教活动。

外籍人员就业管理规定

一、 涉外用工中,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取得额外证件。

1、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必须取得三证。

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4条规定,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 。

可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 而且根据该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是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2、若无就业许可证, 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2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被支持 。

1、《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据此规定,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条件为

(1) 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劳动权利。所以作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2、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四)》第14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合法打工的“洋员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重点在就业资格和手续办理方面。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

上海市原劳动局1998年出台《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条“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外国人之间关于聘用期限、岗位。。。等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很多企业与外国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

但是若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的,外国人维权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除了双方约定及基本保证劳动权益外,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国人合法就业的争议解决,除了双方约定,也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外国人合法就业,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经济补偿金,但合同到期,外国劳动者仍可依据合法就业、劳动合同,主张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就业不规范、不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有的人认为该劳动关系无效,应该按照双方过错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失;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也没有明确其为无效合同,可视为存在劳务关系。劳动报酬等诉求可参照双方约定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另外做个补充: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五条 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

第八条 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 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 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第十条 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条件

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十四条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十七条 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 地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地方宗教院校须提前六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下一学年度的聘用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院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将聘用计划抄送全国性宗教团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三个月内批复。批复期间,全国性宗教团体可就地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受聘长期任教的外籍专业人员须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向我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经批准短期讲学的可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任务通知书》、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办理访问(f)签证。 未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持职业(z)或访问(f)签证以外签证的外籍人员,不得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

第二十条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团体邀请外籍人员到宗教院校开办讲座,时间在两天以内且课时总量不超过六课时的',可由邀请单位按外事活动的规定报批。

第六章 外籍专业人员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须签订讲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宗教院校应配备中方教师协助外籍专业人员开展讲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应对外籍专业人员的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外籍专业人员的授课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宗教院校教学大纲的要求,并按教学计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建立对外籍专业人员的听课制度,对其讲学效果定期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外籍专业人员必须遵守宗教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外籍人员,宗教院校应及时劝阻,坚持不改的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地方宗教院校解聘外籍专业人员,由宗教院校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全国性宗教院校解聘外籍专业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被解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通报各有关单位予以停聘,同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并令其出境。

第二十六条 外籍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聘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的外籍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提出建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全国性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

(一)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二)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三)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 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籍专业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聘用工作混乱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可给予暂停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不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宗教院校,如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按有关规定补办院校设置的审批手续。获批准后,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聘用资格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宗教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授宗教专业课程,仍按原有管理系统申请、报批。主管部门除执行原有的管理法规外,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任务通知书》,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一、 涉外用工中,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取得额外证件。

1、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必须取得三证。

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4条规定,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 。

可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 而且根据该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是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2、若无就业许可证, 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2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被支持 。

1、《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据此规定,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条件为

(1) 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劳动权利。所以作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2、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四)》第14条第1款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合法打工的“洋员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重点在就业资格和手续办理方面。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

上海市原劳动局1998年出台《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条“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外国人之间关于聘用期限、岗位。。。等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很多企业与外国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

但是若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的,外国人维权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除了双方约定及基本保证劳动权益外,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国人合法就业的争议解决,除了双方约定,也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外国人合法就业,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经济补偿金,但合同到期,外国劳动者仍可依据合法就业、劳动合同,主张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就业不规范、不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有的人认为该劳动关系无效,应该按照双方过错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失;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也没有明确其为无效合同,可视为存在劳务关系。劳动报酬等诉求可参照双方约定处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48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14800元不超过1500元的3024800元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4800元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4800元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4800元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4800元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4800元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外籍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甲方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第五条其他福利待遇:

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乙方应遵守中国的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如果乙方违犯中国的政府法令,甲方有权提出解聘;乙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15工作日后仍不能继续工作,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

外籍人员管理条例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l、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第五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外籍人员在公司就业的管理,确保外籍人员在公司正常工作、生活及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范围内签定工作合同的外籍工作人员。

第二条:外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外籍人员入境进入公司后立即与公司外管联络员联系,进行入住登记,外管联络员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外籍人员进入公司后必须及时进行体检,确定不得携带任何传染性疾病。

第五条:外籍人员如果未办理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必须积极配合外管联络员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外管联络员负责办理相关证件。

第六条:如果未能及时相关手续,根据事实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籍人员未能及时提报相关材料,入住登记等,造成事故的,由该外国人对延期办理负责;外管联络员在外籍人员填报相关材料后情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由外管联络员对延期办理负责。

第七条:外籍人员如有出境情况须提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由外管联络员进行登记。

第八条:外籍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公司相应规定处罚。

第九条:外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如外籍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外籍人员须及时交还就业证和居留证等有关证件,由外管联络员及时报告相关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出境手续。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籍人员考勤制度

十四、在实施中如遇本条例未涉及之事项,可由教研室或院、系领导与外籍教师本人协商解决。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和公共秩序,发展学院与国际间的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 外教管理机构

学院外事办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外教提供工作、生活上的帮助。

二. 出入境管理

1. 外教入境到达学院 24 小时内,去黄桷坪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然后到重庆市外办办-证-中-心申请专家证,最后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临时居留证。

2. 外教签证到期如需延长,应提前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续手续。

3. 外教出境后,外事办到当地公安居通报情况。

三 . 教学管理

1. 外教到岗后,与学院签订合同,按协议履行职责,服从教学安排,搞好教学工作。

2. 外教须完成每周规定的工作量,如工作需要,征得外教同意后,可安排超学时工作量,超学时工作量工资另计。

3. 外教除完成教学任务外,需参加一些教研活动,适当参加重庆外办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在聘请期间外教不得参加其他商业性活动。

四.生活管理

1. 外教住在学院公寓内,公寓内提供家具、空调、彩电、洗衣机、热水器、燃起灶、电话等。外事办负责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配备。

2. 外教必须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做到:

( 1 )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房间内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 2 )不得留访客住宿,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斗殴打架,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妨碍其他人的休息。

( 3 )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

( 4 )外教外出或在外留宿时,需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

( 5 )外教如要求在校外住宿,须事先向外事办报告,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并向外事办如实登记地址和联络方法,获批准后方可住宿校外。

3. 学生不能随意进出外教公寓,来访者须交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护照等)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内。

五.外事纪律

1.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 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外教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3. 外教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

4.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外事办会同保卫处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5. 外教在校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外籍人员雇佣合同

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一些公司对于外籍人员又要签署什么样的。

合同。

________(聘方)聘请________(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________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职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聘之日止。

第二条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如下: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考虑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

第四条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____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如受聘方渎职,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2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情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第八条。

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双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聘方________受聘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外籍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提高我校外籍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际交流处是我校外籍人员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坚决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上级机构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

第四条外籍人员管理工作需严格谨慎,遵守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及时汇报。如果外籍人员出现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合同,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各相关部门需要第一时间通报国际交流处,并且依法合规妥善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应当依法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籍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籍人员的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督促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外籍人员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协助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证件,协助外籍教师申报相关奖项,负责外国专家信息收集管理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学历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学历生毕业后执照考试前的实习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进修人员(在职人员)的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国际交流处负责来校进行交流的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来访外宾管理。

国际交流处负责校级来访团组的组织安排与接待管理;非校级团组的接待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国际交流处提供指导、协调和协助。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起施行。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聘用外国人合同外籍人员聘用合同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元,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人民币元。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传教等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与受聘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告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受聘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达到聘方预期条件的;。

2、受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聘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

4、受聘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四)受聘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被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聘方报酬;。

3、聘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方权益的;。

4、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和变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产或解散,或被取缔《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续约。

(二)聘方若无意与受聘方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无须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其发生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出具证明。

十一、本合同(协议)必须在受聘方入境身体检查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体检及签证所需费用均由聘用方承担,受聘方需积极配合以获得有效签证和许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与受聘方已发生的实际聘用行为,所有责任和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聘方承担。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弃权。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弃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碍对该合同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可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向人事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外籍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效益,作好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专家指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聘用的重点是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

(2)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3)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4)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2、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

(1)短期专家或顺访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1、各院系应有计划地选聘专家,至少必须提前三个月物色好合适人选,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中外文简历,并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取“签证通知函”和批复,在省外办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将“签证通知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发给被聘者,供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3、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4、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顺访专家。

1、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人选,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提供中外文简历,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

1、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职能部门是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具体工作实行分工管理,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选聘和教学管理。

2、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制定全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审核和上报聘用单位提交的待聘人员材料,督促聘用单位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式管理,年终作好当年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总结。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对外籍专业人员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的过程中,聘用单位及其他合作(联系)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3、聘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聘用计划,选聘外籍专业人员,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其材料,并对其任务、工作量、期限、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内容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统一合同。对应聘来校的外籍专业人员必须根据聘用计划来组织实施教学、讲学和合作科研等。聘用期满后,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向聘用单位递交一份工作总结,聘用单位则必须对专家的教学、讲学或科研等工作作出鉴定,报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4、聘用单位应为所聘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较多的聘用单位还应配备一名外事秘书,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和协调工作。

1、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设立专家经费,用于支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3、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其中,外国语言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可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合同期为一学期的可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均以提供捷径国际机票的方式执行。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筹安排。

4、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校费用(食宿、报酬),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校食宿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按相关标准支付。在校报酬由聘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

5、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一般只提供单程旅费、食宿费用。聘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6、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并报送至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及相关部门。

本规定自20xx年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