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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

时间:2023-10-26 08:21:49 作者:MJ笔神 最新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回顾和反思过去的经历,提升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认知水平。通过这次经历,我意识到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从而开始注重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

学习中医药法规的心得体会

中医药法规是规范中医药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体系,具有极高的实践意义。作为一名中医生,在顺应医学发展的同时,学习中医药法规更是一项必修课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深切感受到了中医药法规对中医药行业的重要性。

在学习中医药法规的过程中,我发现其中的知识繁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解和记忆,包括了中医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药资源保护、中药材采收、中药质量控制等方面。这些知识点涉及的是中医药的全产业链,而我却只是一个小小的学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梳理整个知识体系,进行理性学习和把握。

第三段:知识的重要性。

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发展,需要有相关法规的支撑和保障,否则,中医药行业就无法获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学习中医药法规,就是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基本的职业素养。中医药行业的人士,必须要了解和掌握该领域内的一些常见法律知识,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在实践中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如此才能获得中医药行业的合法地位和市场的信任。

学习中医药法规是中医药行业人员必须拥有的技能,应该在吸收知识的同时,注重个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力,创新和实践才能真正推动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此外,还应该积极拥抱新技术,提高学习效率,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互相沟通学习,共同进步。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中医药法规,是我们在中医药行业求学、实践、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只有付出才会有收获,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中医药法规,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中医生。

学习中医药法规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中医药法规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法规规定了中医药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包括中药材采购、制剂的生产管理、临床医疗等方面。对于从业人员来说,掌握中医药法规知识,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还能保证中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次学习中医药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并养成了良好的法规意识。

中医药法规是建立在我国《中医药法》的基础上的,它包括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中药行业在遵守这些法规的同时,还需遵循企业管理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规律。尤其对于从事中药材采购、生产、流通等环节的企业,掌握中医药法规知识,不仅可以了解相关业务和市场动态,还能精准把握时机和优化企业发展。

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望云之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源。中药材、中药制剂等中医药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学习中医药法规是保障中药行业质量安全的必要途径。首先,掌握中医药法规可以提升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从而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生产和流通等环节。其次,中医药法规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保障,严格遴选原材料,规范药品生产,严控产品质量,则更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学习中医药法规的最佳途径是自学和培训。此外,还需适当调整自己的思维和工作方式。首先,要积极查阅相关的权威文献,加强课堂教育和实践培训。其次,不断加强与学术专家的对话,积极参加日常的学术和行业会议,从中了解业界动态和信息,建立对法规的敏锐意识。最后,加强自身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未来趋势。

第五段:总结(约200字)。

通过这次对中医药法规的学习,我对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趋势有了更清晰的认知,也对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个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日常生产和管理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中医药法规,同时还要不断学习和探索,将中医药行业发展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中医药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法律法规的主体内容,是中医药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学习这门课程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中医药法在中医药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总结几点中医药法学习心得体会。

第二段:意识到中医药法对于中医药发展的促进作用。

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意识到中医药法在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医药法为中医药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保护了中医药行业的秩序和正常运作。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持行业的正道,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医药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段:深入了解中医药法的内容和原则。

在学习中医药法的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中医药法所涉及的内容,也学会了运用中医药法的原则指导中医药实践。中医药法的内容广泛而繁杂,包括中医药执业、中医药标准化、中医药民族药、中医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中医药法的原则也对中医药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如坚持中医药文化传承、弘扬中医药精神、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等。通过深入学习中医药法,我对中医药法的内容和原则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第四段:认识到中医药法的不足和改进。

在学习中医药法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中医药法的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中医药法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中医药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法行为仍然存在。此外,由于中医药法的涉及范围广泛,具体细则较多,也给中医药从业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我认为在今后的中医药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做到法律与实际的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法的宣传普及,提高中医药法的实施效果。

第五段:结语及展望。

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深刻认识到了中医药法在中医药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更加注重中医药法的运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中医药执业,努力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也希望中医药法能够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时代的需要,让中医药法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中医药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医疗经验和文化传统。随着国内外对中医药的认可和需求增长,中医药法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中医药法作为对中医药的监管和规范,在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们不仅能更好地了解中医药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还能加深对中医药文化的理解和传承。

中医药法的学习对于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来说尤为重要。首先,了解中医药法可以帮助中医药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掌握中医药法可以帮助中医药从业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此外,中医药法的学习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和相关政府机构来说也十分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有效维护中医药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的繁荣和发展。

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对中医药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我明白了中医药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目标,以及其中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措施。同时,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对中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例如非法行医、伪劣药品等现象的危害。这些都使我更加认识到中医药法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激发了我更加努力地学习和研究中医药的动力。

中医药法的内容庞杂且专业性强,因此学习方法的选择和学习途径的开拓尤为重要。在学习方法方面,我认为既要注重理论学习,也要注重实践操作。通过课堂学习理论知识,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通过实地参观、实践实习等方式,深入了解中医药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实施。在学习途径方面,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班、听取专家讲座、阅读相关书籍和期刊等途径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

第五段:展望中医药法的未来发展。

中医药法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和完善的过程。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中医药法也将会不断完善和修订。未来,中医药法将更加重视中医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更加注重中医药科研的支持和规范,更加关注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我相信,在中医药法的指引下,中医药事业将会持续繁荣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通过对中医药法学习的心得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中医药法在中医药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医药法学习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也有助于推动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承。我将会继续努力学习中医药法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中医药的发展和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医药法违法案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绪论(引出主题)。

中医药法是我国对中医药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中医药的正常发展和民众的身体健康。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本文将通过对某些中医药法违法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探究其中的原因,进一步提醒中医药从业者和监管机构,加强对中医药法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第二段:案例分析(列举违法案例)。

以某省某市为例,该地区曾发生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一名没有取得中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冒充中医进行医疗活动,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中医药领域的监管薄弱环节,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中医药法追责的呼声。类似案例还在其他地区屡见不鲜,而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第三段:原因分析(解读违法行为背后的原因)。

中医药法违法行为的背后,既有监管部门的不力,也与中医药从业者自身的觉悟和职业操守有关。首先,监管部门在如何认定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条款上存在模糊之处,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其次,中医药从业者在职业伦理和道德修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法规法纪的学习和遵守不够,也容易滑入违法的边缘。

第四段:对策建议(加强中医药法执行力度)。

为了遏制中医药法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中医药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同时,应加强中医药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中医药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执法。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障中医药的合法合规发展。

第五段:总结(提出警示)。

中医药法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对中医药事业的损害,也是对民众的侵害。要真正遏制这一问题,需要中医药从业者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中医药从业者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履行职业责任,推动中医药行业的正常发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建立严密的监管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使中医药行业真正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民众的身体健康提供可靠保障。

以上是对“中医药法违法案例心得体会”主题的连贯五段式文章的撰写,通过案例分析、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使文章有逻辑性和表达完整性,进而引发读者对中医药法的思考和关注。这也提醒着整个中医药行业,要不断加强对中医药法的学习、执行和监管,确保中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和民众的身体健康。

中医药法普及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中医药在我国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增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中医药法规。在参与中医药法普及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值得分享的心得体会。首先,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传统中华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其次,中医药法的普及有助于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再次,中医药法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最后,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政府、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各方合力推进。

首先,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传统中华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医药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渊源源远流长,代代相传。中医药法的出台和普及,确保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和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中医药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的保护,也有助于中医药理论的深入探索和发展。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更好地将中医药的价值观念传播给更多的人,让中医药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绽放独特的光彩。

其次,中医药法的普及有助于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中医药作为一门医学科学,其在临床实践和医疗技术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和特色。然而,中医药的正常发展和传承也面临着一些困扰和挑战。通过加强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中医药规范和标准,确保中医药行业的有序发展。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中医药市场的行为,也能够保护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再次,中医药法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一直以来,中医药在我国的普及程度相对较低,很多人对中医药的认知仍然停留在模糊和片面的阶段。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可以向公众普及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和理念,解答公众对中医药常见的疑问,增加其认知与了解。这有助于改变公众对中医药的误解和偏见,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最后,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政府、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各方合力推动。中医药法的普及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需要政府、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政府应加大对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公众对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认知;学校应加强中医药法的教育,培养更多的中医药法律专业人才;医疗机构应加强中医药法规的落实,提高中医药临床实践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中医药的保护、发展和推广至关重要。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保护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确保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然而,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各方合力推动,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和行动共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推动中医药事业的蓬勃发展,让中医药为保障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医药心得体会

不知不觉中,就已经走完了大一的第一学期。此时此刻,回头看看走过这一学期所留下的脚印,想想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一学期里学到了些什么,问问自己这一学期忙碌过吗,有没有得到想要的东西?然而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能给自己一个准确的答案,只知道大学和初高中真的不一样,除了期中期末要考试之外可以说什么都不同,这个时候靠的全是自己,生活,学习,以及各个方面,而这个时候最离不开的就是学习方法了,好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少走很多弯路,可以让我们节约很多时间,节省更多的精力,而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我们又可以做更多事,这也许就是所说的高效率吧!而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关于《中医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我们都知道,《中医基础理论》是大一上学期很重要的一门学科,而且这也是中医学的基础,所以打好基础比什么都重要。也许对大多数同学来说,这门课很枯燥,又或许对于一部分同学来说老师幽默的讲课方式为枯燥的课堂增添了不少的乐趣,不管怎么样这门学科的重要性都是不可忽略的,虽然我们已经结束了对于它的学习,但是对学习方法地谈论是永远都不会过时的。

绪论部分讲解了中医学的科学属性,中医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医理论体系的特点,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是那么多,所以只需要对四大经典有一定的了解,当然这也是作为一名中医学生应该知道的,也许学习中医这些都是需要背下来的,但在这门学科中我们需要掌握的就只是了解而已,同时金元时期的“金元四大家”对中医理论和实践有突破性创新为中医学的发展起到里程碑的作用,所以这也是我们应该掌握的重点,当然还有中医学理论体系的特点——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对于这部分知识没有更好的其他方法,只有靠多花时间读一读,背一背,当然时不时的复习也是很重要的。

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有关世界本原和发展变化的宇宙观和方法论,是对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最有影响的古代哲学思想,也是中医学的重要思维方法。这部分内容深奥而且没有条理性,学好这部分知识需要的是有中医学独特的思维方式,然而世界观是思维方式的基础,它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外部世界提供了思维背景和认识框架,从而决定了人们的四维空间和思维内容。所以我们需要通过看更多的相关书籍从而去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人的世界观以及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自己对内容的足够了解和熟悉再加上老师生动的讲解,这看似深奥的中医哲学相信也不在话下了。

想必学中医的`我们知道精、气、血、津液、神在人体生命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而藏象学说中所说的五脏六腑以及奇恒之腑又是人体不可或缺的内脏器官,所以针对这一部分我们需要做的是深入个体,将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概念、生理机能、生理特性以及个体之间的关系都整理出来,这样就能够有清晰地条理,以便我们掌握。

我们学习医学无非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双手救死扶伤,为人类出去病痛,让世人都拥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生活。而疾病源于生活,是生活中一些因素引起的,病因的种类很多,如七情内伤、饮食失宜、劳逸失度等,均可导致发病而成为病因,而这些都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或者有的不那么常见,但是这都不妨碍我们通过结合生活实际来学习这部分内容,所以当我们将病因与生活,对应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病因其实很好掌握。而病机部分需要我们在联系生活实际的同时,再结合精气阴阳五行学说,以及精、气、血、津液、神,相信如果我们能将哲学、藏象部分学好,那么病机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了。

《中医药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心得体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坚持以中医药为主的办院方向,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使医院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综合实力持续强劲提升,医院门诊量80万人次、出院病人2万人次、自制制剂年销售1500万元。

在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方面,我院确立了以重点中医临床专科建设为龙头,以名牌带动中医药发展的战略;以二级分科建设为拓展,树立做精做优中医专科的理念;以专病建设为特色,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发展途径。在现有肛肠、针灸、心内、皮肤四个省级重点专科的基础上,加大妇科、骨科、内分泌、微创外科等科室的建设,近年来,我们加强“神农堂”建设,做实中医继承工作,把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融入于医院建筑与环境建设中,将神农堂作为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医院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造就了一批名老中医,他们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是医院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组织力量充分挖掘整理继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通过名医带徒、跟师学习,继承了名老中医独具特色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制定了一批协定处方,开发了专科制剂,不断丰富中医药学术理论,提高科研水平,近四年,医院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承担国家级课题4项,省、市级课题18项。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协作,推广适宜技术,不断引进吸取现代科学技术(包括现代医学)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每年举办针灸、推拿、敷贴、手法正骨等简、便、验、廉适宜技术培训班十期以上,不仅提高了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更突出了中医药特色和文化特色。

目前我院有一批具有中医特色的专科专病门诊。每个病区都建立了单病种中医的诊疗常规。辨证论治优良率、中医治疗率逐年上升。中医的.康复中心、亚健康治疗中心为功能障碍性病人的恢复期、康复期治疗有着显著的效果。随着医院整体实力的提高,医院把重心放在多发病、疑难病、急危重病等病种上,在临床治疗中倡导“先中后西,能中不西,中西医结合”的治疗原则,提高中医药在治疗中的参与率,医院制订了中医干预政策,明确规定了外科在收治病人过程中要有中医治疗方法和手段,对病人的会诊、术前讨论都要请中医人员参加等。同时医院重点加强制剂中心建设,使制剂中心成为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显著特征,目前已生产二十种剂型,94个品种使医院真正形成了“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的新格局,不仅为临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促进了中医药特色优势可持续发扬。

由于近年来医院整体实力的增加,中医的急诊技术也得到很大的提高,成为市内的120急救分站,在急诊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对一些疑难病例疗效特独之优势,逐步改变了中医“慢郎中”的形象。提高了医院的声誉和知名度。对于肺心病急性发作期的病人,采用以整体观念为指导,以辨证论治为核心,以中药扶正,益气健脾利湿、养阴、活血等方法,配合西药治疗。对于上消化道出血的病人,采用自拟的“祛瘀生新止血方”治疗,疗效显著。生脉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脉络宁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等中药制剂在急症病人中的使用,明显提高了临床疗效。

医院不断完善中医护理常规和操作作规程,加强中医护理质量的管理和提高。对护理队伍进行中医基础理论和技能的学习与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都进行不少100学时的中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重点中医专科和整体护理病区开展了独具特色的中医护理。在各病区将中医护理知识编入《病员手册》,作为康复和辅助治疗的指导。

中医药心得体会

在开始进行大三学期的选修课的选择时,我看到了中医药膳这门课程,便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它。其实最开始我选择中医药膳课的原因是因为我很爱吃,“民以食为天”嘛。但当我真正开始上课之后,我更相信我做的选择是正确的。

周俭老师为我们讲的都是一些易于制作的,贴近生活的药膳方子,都是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而做的,使我学到了很多养生的方法,原来好身体是可以吃出来的。很多人以为食疗和药膳是同样内容、同样目的的一门学科,因为它们都是通过食物来调理机体,但是二者也有着不同之处。食疗是以纯食品为原料,以保健为目的的一种方式。而药膳是以食品和药品共同制作,主要目的是防病治病。可以说中医药膳学包含了药膳和食疗两方面的内容,但更偏重于药膳。中医药膳学注重调理,没有峻药猛药,只要长时间坚持服用,一般都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随着中医药膳越来越广泛的影响人们的生活,目前社会上对中医养生的关注度逐渐增加,各地都陆续出现了以药膳为主题的餐厅,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了药膳这种防病治病的方式,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药膳方子被研究出来,应用到更多人的生活中,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吃饭就达到治病、防病、养生的目的。

通过对中医药膳的学习,使我掌握了不少滋补养生的食谱,现在我也能自己制作一些简单的药膳方子。以后我就可以针对自己和家人不同时候的不同需要进行不同的药膳调配,可谓终身受益。但是药膳方子也需要有一定的原则。药膳方子一定不能犯中药禁忌。既然药膳是通过将药材与食材相结合而达到治病、养生的目的,那么就不能对人体有任何害处,如果一个药膳方子中的药材互犯禁忌,那药膳就不是治病的药了,而是“致死”的药!当然,这是最为严重的后果,但如果药物犯了禁忌,是一定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那么你通过药膳养生的目的就事与愿违了。其次药膳还一定要能够平衡阴阳,因为食用药膳的目的就是要养生,如果一个药膳方子不能平衡阴阳,那么服食久了就会导致体质阴阳失调,这样就得不偿失了。药膳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将体质内有失偏颇的阴阳二气通过食材的药理作用进行调和,最终达到平衡的状态。中医药膳的目的还在于调理脏腑、扶正祛邪,将药材融入食物中,通过日常三餐,慢慢作用于患者,这样在不知不觉中,患者体内的邪气就会逐渐被食物中的药材祛除,疾患也会慢慢的治愈。通常人们很容易犯一个毛病,就是别人说吃了这个好,自己就跟着吃,而没有考虑是否适合自己。中医药膳要讲究三因制宜,即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是说不同的人体的素质禀赋、体质强弱、性格类型各不相同,各人之嗜好也不一样,即使在同一人体,于一生中各个时期其体质及血气盛衰也有所变化。

进行药膳方子的制作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区别对待,采取最适宜的药膳方案。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的人,其饮食宜忌有所不同。不同形态的人,其饮食宜忌也有差异。例如体胖的人多痰湿,适宜多食清淡化痰的食物:体瘦的人多阴虚,血亏津少,所以宜多吃滋阴生津的食物。因地制宜的意思是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自然条件、人文情况均不一样,因而人们的饮食习惯、体质以至所患疾病亦各有异。在选用药膳方子的时候,也必须注意到地域的不同,相应地选取适应当地特征的药材、食材。最后就是因时制宜,人与自然界是息息相关的整体,自然界有寒、热、温、凉四时不同的气候,食物也有不同的四性、五味,人们日常生活饮食要与气候相适应,才能调养机体,健身防病。比如春天气候渐暖,饮食既不能过温,也不能过寒。当选择平淡清补的食品,如蛋类、山药、萝卜等。夏天气候炎热,人体水分蒸发过多,津液耗伤,消化功能减弱,加之贪食生冷,极易引起消化不良,日常生活应减少肉食,宜选择清热生津,易消化的食物,如鱼类、粥类、蔬菜、西瓜之类。秋天气候渐凉而干燥,人们胃肠功能经过夏天的耗损逐渐增强,但不宜过食荤腥油腻,防止胃肠负担过重,应选择平补生津润燥之品,吃饭的时候配合乳制品、蛋类、梨、苹果、香蕉和蜂蜜等食品。冬天气候寒冷,食宜温补,增强御寒能力,如配食牛、羊、鸡肉之类,适当佐些辛辣调味之品,但不能过多,以免生痰助热。这些都是制作药膳方子应该注意到的问题。

《黄帝内经》一书中说:早在多年以前,《黄帝内经》一书中说:五谷为养,五“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合而食之,以补精益气。”果为助,《神农本草经》收载了许在古代,药物和食物是分不开的,多治病与养生皆宜的品种,如大枣、薏苡仁、芝麻、山药、药膳,古代称为“食疗”莲米、核桃、龙眼、百合、蜂蜜等。药膳,古代称为“食疗”、食治”食补”“食治”“食补”等。我国著名医药学家,如张仲景、孙思邈、、孟诜、陈直、忽思慧、李时珍、王孟英等,都曾对药膳有过,论述。如孙思邈在《千金方》一书中设药膳专篇《食治门》“”认为:凡欲治疗,先以食疗,既食疗不愈,后乃用药尔。忽,深刻地阐述了养生之道,思慧曾著药膳专著《饮膳正要》特别是饮食与保健的辩证关系。陈直曾著老年保健专著《养,“调而用之,则倍胜于药也。老奉亲书》说:人若能知其食性。

中医药法考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心得体会

不知不觉中,就已经走完了大一的第一学期。此时此刻,回头看看走过这一学期所留下的脚印,想想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一学期里学到了些什么,问问自己这一学期忙碌过吗,有没有得到想要的东西?然而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能给自己一个准确的答案,只知道大学和初高中真的不一样,除了期中期末要考试之外可以说什么都不同,这个时候靠的全是自己,生活,学习,以及各个方面,而这个时候最离不开的就是学习方法了,好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少走很多弯路,可以让我们节约很多时间,节省更多的精力,而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我们又可以做更多事,这也许就是所说的高效率吧!而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关于《中医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我们都知道,《中医基础理论》是大一上学期很重要的.一门学科,而且这也是中医学的基础,所以打好基础比什么都重要。也许对大多数同学来说,这门课很枯燥,又或许对于一部分同学来说老师幽默的讲课方式为枯燥的课堂增添了不少的乐趣,不管怎么样这门学科的重要性都是不可忽略的,虽然我们已经结束了对于它的学习,但是对学习方法地谈论是永远都不会过时的。

绪论部分讲解了中医学的科学属性,中医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医理论体系的特点,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是那么多,所以只需要对四大经典有一定的了解,当然这也是作为一名中医学生应该知道的,也许学习中医这些都是需要背下来的,但在这门学科中我们需要掌握的就只是了解而已,同时金元时期的“金元四大家”对中医理论和实践有突破性创新为中医学的发展起到里程碑的作用,所以这也是我们应该掌握的重点,当然还有中医学理论体系的特点——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对于这部分知识没有更好的其他方法,只有靠多花时间读一读,背一背,当然时不时的复习也是很重要的。

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是中国。

中医药法考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法考试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国有中医是人民健康的福音,中西医并重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双重健康福祉。《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给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带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内外部环境都十分有利,战略机遇前所未有。各地、各单位要牢牢把握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狠抓落实,找准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着力点,把各种机遇和条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为认真做好《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十个一”系列活动方案。各地、各单位要把实施《中医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作为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具体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贯彻和普及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卫生计生单位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底前书面报我委中医与科技教育科,上报材料包括宣传总结、具体活动的照片、统计数据、调研报告或调研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