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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优秀7篇)

时间:2023-09-02 04:12:15 作者:翰墨 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优秀7篇)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篇一

土地管理是国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土地委托管理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

乙方:

1、 甲方委托乙方对该405.79亩耕地进行麦收管理,截止日期20xx年6月16日;管理期间乙方负责协调村民、政府等各方关系,负责期间的安全生产,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缴付甲方每亩200元,共计81158元,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将该款交付甲方。

3、 麦收完成20xx年6月16日后协议终止作废。

4、 委托管理期间,甲方有权对已征收土地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乙方违约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直至解除协议。

5、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收取管理费用。

6、 乙方应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地块内违章搭建、抢种(养)、非法侵占及乱倒淤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并及时向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之前提,展开合作。

一、 乙方负责甲方场所前期筹备至场所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岗位培训、人员配臵、资源引进、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市场调研考察、经营定位及全盘管理)高管3名,人员由乙方安排。

二、 合作期间甲方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场地的安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工作和经营所需的所有物品,及保障驻场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三、 合作期间双方保持必要的工作沟通和交流,甲方有权申请更换驻场管理人员。

四、 乙方管理期间确保会所合法经营,禁止场所一切黄、赌、毒活动。

五、 合作期间甲方支付乙方月管理费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

六、 合作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住房一套(水、电、物业费)均由乙方承担。

八、 进场时间约定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管理费以进场之日开始计算。

元,注:订金从当月管理费中扣除。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按本协议执行。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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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篇二

导语:土地估价就是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某一时点的价格的过程。

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是商品交换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土地市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进行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广义的土地市场则是指因土地交易所引起的一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土地市场的内涵包括中间商、代理商、金融信用、广告信息等一切构成土地产权交换关系的经营性活动。

土地市场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及其产权关系。因此,土地市场是有形的土地和无形权益、信息、咨询服务等的统一体。

(1)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2)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3)土地市场的垄断性; (4)流通方式的多样性;(5)土地供给弹性小。

判断题:土地市场的垄断性是存在地区市场状况的不平衡现象的根本原因。(w)

判断题:因为土地供给弹性小,因此,在一定地域市场内,土地价格主要由需求来决定。(r)

(一)土地市场主体

土地市场主体即土地市场的参与者(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供给者、需求者、中介者和管理者。

1.供给者是向土地市场提供交易对象的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土地所有者和开发者、使用者(含经营者)。

2.需求者是通过土地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3.中介者

例题:土地市场管理者的基本任务是(abd )。

a.维持交易秩序b.提高交易质量和效率

c. 制定土地交易价格d.协调土地交易关系

(二)土地市场运行中的客体,就是土地本身及其产权关系。

土地产权关系及其在市场运行中的交换,构成土地市场客体的主要内容。

现阶段的土地市场主要指城镇土地市场。按照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行过程,可将城镇土地市场分为三级市场结构。

2.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二级市场是国家调控下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市场。

3.土地三级市场:转让、租赁、抵押、交换等交易活动。它是市场调节的开放市场。

(一)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手段

1.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政府控制土地供给量,协调供求关系,调节和稳定土地价格的重要手段;也是确定合理用地结构,优化土地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市场具有宏观调控作用。

2.土地利用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实施是把握土地人市环节,调控土地市场的有效手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

3.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 度。

(二)地籍管理手段地籍管理是土地市场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土地价格调控手段

1.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国家建立地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立我国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是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国家对地价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2.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

这一措施的主要作用,一是防止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了局部和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随意压低地价,造成国家土地资产的流失;二是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便于上级政府和社会对出让行为的监督;三是便于土地使用者了解国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行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判断题: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 r )

3.政府对地价上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当出现土地价格暴涨时,政府应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如限制地价水平、调整土地供应计划、调整土地税收等。

4.建立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5.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实施优先购买权,首先可以限制低价买卖土地、扰乱土地市场的行为;其次可以防止交易双方虚报、瞒报地价,逃避国家税费;第三,国家因特殊建设需要,如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时,也可采用优先购买,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

(四)土地税收和金融手段

1.税收手段:税收手段通过规定不同的税种、税目和税率等,来调节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

2.金融手段

(五)土地立法和执法手段

通过土地立法和执法手段,对土地市场的运行进行控制、指导、规范和监督,实践证明是加强市场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例题:土地市场的管理手段包括( abcd )。

a. 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手段b.地籍管理手段

c. 土地价格调控手段d。土地税收和金融手段

1.土地市场的特点和管理手段

2.土地市场的相关理论

3.土地估价师土地租赁管理

4.土地估价师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5.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模考练习题

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篇三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管理现状进行相关论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土地资源是城市建设的主要载体,能够为城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提供场所和空间,因此,对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如今,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城市在突飞猛进建设的同时,如何才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将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是政府部门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美国地理学家诺瑟姆曾经分析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超过30%后,那么这个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将进入加速发展的阶段。早在2000年时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就已经超过30%,在这十几年期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始终处于加速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寻求发展,城市土地资源不断的在向周边地区扩展。从这些进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尚不完善,各地政府在管理土地资源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可持续发展性,缺乏从长远的眼光来规划和使用城市土地现有资源,从而导致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没有充分发挥出土地资源的作用,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的浪费,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城市经济水平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定位不准确,缺乏合理的科学规划

如今我国城市正处于飞速建设发展阶段,由于经济体制问题,土地资源在短期内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在原有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又根据城市发展制定出了一套适应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内容,与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内在要求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由于城市实际发展的速度与城市规划内容严重不符,造成了城市定位不准确,并出现了城市重复建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土地资源浪费。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建设部门没有充分交流,因此在建设管理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城市规划缺乏科学合理性,再加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无法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作用。

(2)城市用地紧张与土地浪费并存

在我国城市加速发展的过程中,有些城市政府加大了对土地利用开发的力度,导致城市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从而破坏了土地资源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能力。如今,尽管我国城市用地面积增长速度较快,经济发展也位于全球领先地位,但城市人均地面积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种加速发展的情况使人地矛盾十分严重,大部分城市都具有地皮紧缺、住宅拥挤、道路堵塞、公共设施不齐全的情况。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居然还存在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由于经济体制的关系和影响,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无偿使用的现象极为严重,导致很多城市出现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的情况,这与城市土地日益紧缺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地方政府的目标和城市长期发展的目标不一致

在城市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利就相当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保障。但也有一些城市出现了政府将地方经济发展当做自己的成绩,一味的追求地方经济在短期内迅速达到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过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有的城市甚至在短期内迅速的建立开发区、高新产业区,甚至度假区,虽然提升城市建设速度在短期内能够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却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损失是无法统计的。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使开发商将房地产市场不断扩张,一些城市已明显出现了地皮紧张的现象。而土地资源使用情况也不容乐观,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7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1.29亿平方米,由此看出我国土地资源浪费的严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过度开发土地资源,没有考虑整个城市的合理发展和综合利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主要分为三级市场结构模式,其中,一级市场是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批租将土地的使用权投放到市场中运行。国家可以通过协议、招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按一定年限让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二级市场指的是由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直接通过建商品房等方式间接的将土地出售,具有经营性质。土地三级市场指的是由土地使用者通过房产交易而将土地投入市场流通,具有消费性质。在这样一环扣一环的市场模式下,始终出现不稳定的情况,首先,我国的一、二级市场结构并不协调,其中含有很多隐形交易,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土地市场结构还并不成熟,通过国家拍卖的土地资源相对数量很少。而二级土地市场结构相对来说比较活跃,购买者很多,交易率极高,竞争激烈。在这种市场之间不协调的关系和隐形交易的影响下,导致我国土地资源大量的浪费。

城市建设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土地供应状况将影响到每一个城市的发展和规划。因此,要想将有限的空间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就必须完善土地资源管理,用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2.1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确立城市发展战略

城市规划必须运用科学的发展观,首先指导城市开发管理土地的作用,使土地使用者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起到城市土地的规范化作用,保证开发管理土地在城市规划的约束下进行。对于一些地区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利肆意扩建城市的行为一定要彻底改变,增强城市管理规划的严肃性才能将城市规划贯彻实施。而政府方面也应该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并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对城市进行合理建设,同时,城市土地规划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2.2充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首先,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将城区内闲置土地数量调查清楚后,筹集资金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其次,通过科学合理化的方式来进行城市布局,做到优地优用,将土地使用率发挥到最大化。最后,综合开发城市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例如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来分析土地潜力,以便更好地规划城市。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度,并确保城市土地资源不会遭受到新的破坏。

2.3转变地区政府观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飞速发展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就实现经济效益和树立形象的双丰收,但前提是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城市发展,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而忽略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发挥市场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价值。同时,在制定城市发展计划时,应根据城市目前的人口、经济、环境等综合因素来考虑,开发管理土地供应计划要秉着公开、公平以及透明的原则来进行,从而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土地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对协调人口和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杜绝土地资源浪费情况,以科学的发展观来规划城市,才能有效的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篇四

【摘要】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是指政府依据国家有关城市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对城市土地资源占有、分配、使用的规划、组织、控制和监督等活主要阐述目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

城市土地资源是指城市市区内的土地资源。城市土地资源是城市建设的空间载体,为城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空间,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城市土地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保持竞争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进而扩大城市经济总量,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增强城市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已成为地方各级政府思考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关系日益密切;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土地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宏观机制失控现象同时发生的怪圈。目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不够协调城市建设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的,双方在制定规划时如没能充分交流,两个规划必有不相协调的部分,这就会为今后在建设管理上造成不利影响。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些在城市发展用地控制区内,有的甚至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这样,使科学合理的建设行为实施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事关经济发展大局的重点项目,往往因征地影响速度和效益。

土地管理与建设规划管理步调不够一致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程序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力,导致两个方面的管理时常脱节,给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造成影响,不能保证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或者造成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建设速度。这主要还是一个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问题,这要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与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协调一致。

城市用地紧张与土地浪费并存在我国城市化发展快速推进的过程中,有的城市政府加强了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城市土地资源被过度的利用,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能力遭到了破坏。尽管我国城市用地面积增长的速度比较快,但城市人均占地面积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城市地皮紧张、住宅拥挤、道路堵塞、交通不便、教育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无法满足市民实际需求。同时城市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十分突出,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无偿划拨或无偿使用,造成了很多城市土地出现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的奇怪现象,一些城市不顾中央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擅自乱征乱批土地,很多城市盲目发展开发区,出现“开而不发,围而不用”的现象,导致了大量土地资源浪费。

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尚待规范有的地方为了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热衷于拍卖黄金地段的土地,这种市场化运作方式本来无可非议,但往往偏离方向,未能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需要,未能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控制,结果把该作绿地的地块作为建房,该作住宅区的建成工业区或者商业区,又由于客观存在行政干预,以致法定的建设规划人为地成了一纸空文。这需要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城市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协调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土地。政府部门要从长远利益着想,合去一部分眼前即得利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并可适当增加城市绿地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以改善城市的景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的吸引力,从而最终使城市土地升值,达到开发与利用的目的。

土地是一个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的载体,土地供应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和发展方向。因此,要使有限的城市空间发挥最大的效用,必须高度重视对城市土地资源的管理,努力提高土地资本的利用效率和地域空间的生态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制定科学的城市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确立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土地规划必须超前,应起到先行指导城市开发管理土地的作用,使用地者事先知道各地块在城市规划中可以做什么,怎样做以及不可以做什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开发管理土地在城市规划的约束下进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对用地规模、各类用地的比重、空间控制标准、建筑密度控制标准、人口密度控制标准予以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城市土地规划必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必须重视城市规划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性,要按照级差地租原理,合理安排利用城市土地。

挖掘城市土地的内部潜力,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集约和节约开发利用土地,关键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通过摸清城区内闲置土地的数量,筹集资金开发利用存量土地,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第二,合理布局城市土地,做到地尽其力,优地优用;第三,综合开发城市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第四,组织科技力量,针对城市存量土地潜力进行分析研究,挖掘城市土地的内部潜力。第五,建立和谐的人地关系,维护土地资源可更新能力。要在对现有土地保护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要对用地单位的容积率和绿化率、公共用地面积等严格控制,以维护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能力,确保城市土地资源不会遭受新的破坏。

转变城市地方政府观念,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政府应该科学合理制定开发整理土地供应计划,并综合考虑经济、人口、城市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因素。开发管理土地供应计划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竞争。政府要实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整体思路,确保土地的永续利用,从而促进城市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国家应该对土地市场严加控制,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国家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来配置土地,政府通过土地利用计划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供给,控制一级土地市场的出让总量,运用政策影响土地供给价格。城市二级市场作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再配置,其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严格审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用途及土地规划,把住产权登记关,充分利用优先购买权。而对于土地的三级市场及房地产交易与消费市场,国家应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资源需求增大,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协调人口、资源、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缓解人地矛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科学、有效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秩序,加快城市土地经营管理的进程,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效益,实现城市经济发展与土地资产收益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

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篇五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 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

?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 (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三)因征用、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 (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拍卖等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 上级土地登记机关发现下级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有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直接注销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 因村庄、集镇、乡镇企业退建还耕易地重建的,新址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小于旧址面积的,其建设用地可以 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开垦。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库。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的超过耕地开垦计划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内占用耕地补偿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纳入新增耕地储备库。储备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有偿调剂用于其他市、县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执行。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 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 准应当高于上述标准的40%。

? 用地单位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超过5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委托验收的,验收结果须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 第二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参照上述标准缴纳复垦费。土地复垦的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

?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八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40%留本级财政,10%缴市财政,20%缴省财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50%留本级财政,20%缴省财政。

? 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20%缴省财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外,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 前款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国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入股)投入企业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 等,涉 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外,其他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不予补偿。

?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除依法报批外,应当按照征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因建设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用土地。

?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照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 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给予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补偿。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二)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本级储备土地;符合耕种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三)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

? (四)土地利用审批中行使职权的情况;

? (五)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

?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低价出让或者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责令限期重新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逾期不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或者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 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 (二)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三)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

? (四)索贿受贿的;

? (五)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1、土地资源数量不清

2、土地资源质量不明

3、土地权属混乱

4、土地纠纷多且复杂

5、土地浪费大

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篇六

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坚守耕地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

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

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

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

“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

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 ”

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珍爱土地人人有责 保护耕地利国利民

保护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一分土地,万分珍惜

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

一心一意节约用地 一分一亩保护耕地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绿色家园

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

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

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

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

依法用地,科学用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依法管地 依法用地 依法护地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土地子孙受益

人多地少是国情 保护耕地是国策

依法使用土地 利己利国利民

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障发展用地

用地要节约 规划要科学

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

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

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

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

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

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

一分土地,万分珍惜

1.环境标语宣传标语

2.产品的宣传标语

3.图书宣传标语

4.宣传标语及仿写

5.宣传标语上墙

6.给司机的宣传标语

7.安全宣传标语

8.环保宣传的标语

土地管理年终总结 土地委托管理合同篇七

土地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文件。

五、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能熟练处理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六、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的制度和规定。

一、制定中心的土地管理实施制度; 

二、组织编制中心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协助规划计划处完成所管辖区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土地管理中心是负责公司承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咨询、土地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以及整合公司外部土地开发资源的.职能部门。

3、负责公司承担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6、负责制定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建立专家信息库;

7、参与公司承接项目的项目管理、项目规划、造价管理、课题调研等工作;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