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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货物储存保管合同简单一点(优秀5篇)

时间:2023-09-21 13:46:40 作者:文轩 最新货物储存保管合同简单一点(优秀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货物储存保管合同简单一点篇一

第三十二条 受灾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第三十四条 各级粮食物资部门要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商请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是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棉大衣、棉被和睡袋等被服类物资及应急包、毛毯、毛巾被、救生衣、凉席、雨披、雨靴等。可回收物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包括水泵、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

(三)供电类物资。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第三十五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第三十六条 对不宜长期储存的救灾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轮换:

(一)物资储存年限较长,接近存储年限,质量性能下降,影响使用;

(二)由于技术进步、工艺改进,技术标准提高;

(三)原入库时物资受损或其他不宜继续储存的。

第三十七条 救灾物资应视存储期限情况进行轮换,物资轮换由承储单位提出意见上报粮食物资部门,内容包括:轮换物资的品名、规格、总数量、需轮换数量、物资当前状况(必要时应当附照片和检验证书)、轮换理由、所需经费等,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商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支持当地政府部门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轮换物资的出入库手续分别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已申报轮换未出库的物资,下年重新申报,并加强检查维护。

第三十九条 破损严重、超过正常储备年限、因生产日期等资料不全导致无法认定储备年限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提出报废请求,经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处理报废救灾物资所得款项应按规定缴给同级财政。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

货物储存保管合同简单一点篇二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交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拨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到达保管年限和接近正常储备年限(一年内)的救灾物资,报经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经检测还能使用的可酌情用于冬春救助、临时救助或捐赠有需要的部门;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收益归财政,专项用于救灾物资支出。

货物储存保管合同简单一点篇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第二条货物包装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_____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存货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储存保管合同简单一点篇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应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和救灾物资仓库使用储备情况,将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费、设备购置维修费,物资入库、调拨、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报废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队伍,健全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切实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照综合办公、仓储、后勤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职能,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库房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消防管理、服务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改进和完善软、硬件设施,利用电子监控、机械化装卸等现代化设备,提高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储备物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 2158-2018)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县(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货物储存保管合同简单一点篇五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交接前后,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物资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一)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二)下班检查是否锁门安全及其他安全隐患。

(三)必须经常检查调整库内温度、湿度,保持通风。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仓库管理纪律、规定:

(一)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酒后值班。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三)严禁涂改账目。

(四)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五)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六)严禁私领私分仓库物品。

(七)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