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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热合同(汇总13篇)

时间:2023-11-08 01:12:36 作者:雅蕊 北京供热合同(汇总13篇)

北京的美食文化丰富多样,有许多著名的特色小吃和菜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旅游攻略,希望对大家的旅行有所帮助。

北京租房合同

一、甲方将:南丹县民行北路87号一楼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门面房使用,房租为每月人民币陆佰元整及租期内甲、乙双方过使用的水电费两部分组成(水电费按实际使用由乙方自行收费部门上交)。

二、房屋租期暂定年,日期从年月日起到日为止,必须按季度付清租金,水电费按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收费部门上交,退租时,乙方必须出示结清的电水费收费发票。

三、房屋租金分为租费人民币陆佰元整及房屋出租期内甲、乙双方所使用的水电费(水电费按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收货部门上交)。

四、房屋使用保证金。

1.交付第一季度租金的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元人民币|)。

2.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房租期满后,签订下期租房协议后,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门面租房协议书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如乙方使用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电、水及其他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甲方可协助解决。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样,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六、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如因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乙方,并另支付违约金伍佰元给乙方。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提前一个月提出退租协议,否则乙方另要支付违约金伍佰元给甲方。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有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让,但乙方经营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让事宜,但转让风险自担,请转让双方谨慎考虑。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协议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组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金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10.转让交接,水、电及房屋内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七、有关续租的事项。

商定。

2.在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九、本租房协议为甲方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作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下式协议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壹式两份,每份肆页,甲乙各方执壹份。

甲方(签名/盖章):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协议签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生效。

北京租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

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租房合同

甲方(出租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承租其位于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室二居室住宅一套(以下简称该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出租期限自20xx年4月17日至20xx年4月16日。租赁期限12月(壹年)。乙方需按本《房屋出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义务。

协议正文:

第一条:该住宅的租金为人民币3500元/月,大写:叁仟伍佰元(合42000元/年,大写:肆万贰仟元整/壹年,)由乙方分四期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每叁个月支付一次。

首期房租人民币14000元的支付时间为20xx年4月8日以前,备注;首次付款:首期缴付人民币14000元(含住宅综合保证金3500元),缴付时间为20xx年4月8日,第二次缴付租金时间为20xx年7月12日;第三次缴付租金时间为20xx年10月12日;第四次缴付租金时间20xx年1月12日。

第十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若乙方(承租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口头(书面)通知甲方(出租方),,甲方(出租方)退还乙方(承租方)未住期间的租金;其它费用按实收取,乙方(承租方)赔偿甲方(出租方)一个月的房租(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时,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终止本《协议》,收回该住宅的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

1)乙方利用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该住宅用途的(如用作仓储);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住宅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4)乙方有严重损坏、破坏该住宅内甲方财产的情况;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拖欠房租和/或其他相关费用十天以上时;

6)乙方拒绝甲方对该住宅进行检查和/或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重大违约嫌疑时;

7)乙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导致周边居民向甲方反映时;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住宅进行合租使用的;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该房屋常住人口的。(经甲方确认,该房屋常住人口肆人。)。

第十二条: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均应无条件于本《协议》终止日或者。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该住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北京租房合同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期限为______个月,甲方从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入股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及费用的。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如果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甲乙双方可以继续签订租房合同。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整,年租金共计:___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季度付款,乙方在每季度前7天内缴纳租金。

2.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押金____________元整。合同到期日、物品验收后、费用结清完、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3.银行账号:

1.乙方负责缴纳电话费、宽带费、卫生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

2.甲方在租赁期内付担:物业费、供暖费。

1、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绝。

2、若因客观因素不能出租此房,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3、甲方若无故且未征得乙方同意,收回房屋,则作违约论,甲方除退还剩余房款,并应补偿因搬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费用。

1、乙方对甲方楼内的设施、设备在使用工程中要进行爱护如有损坏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费。

2、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付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如果提前退租需要缴纳1个月租金,如合同到期乙方不继续租用房屋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造成房屋损坏或不良后果,乙方必须修复并赔偿损失。

4、房屋因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因不可抗拒而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北京租房合同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男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本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热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

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

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

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

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

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

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大机组供热改造后供热量核算及经济指标计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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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机低真空供热系统优化。

北京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个月。

本合同_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购房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 幢 单元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金额 (大写 )。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 (大写 ),剩余款项于20_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日期:20_年 月 日

北京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居住建筑供热采暖的能源消耗在我国建筑总能耗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选取科学、合理的供热采暖方式对于实现建筑节能,加快节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

合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北京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用工合同书。

1、甲方在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朵美乡投资经营采砂项目(以下简称采砂项目),甲方已取得采砂项目合法经营文件、手续。

2、甲方需要聘用采砂项目的劳务用工人员,乙方同意任聘甲方劳务用工人员。

3、甲方项目的劳务用工时间计划为年2月16日至6月30日(以实际用工时间为准)。

1、乙方应聘甲方项目劳务用工职位(岗位名称):。

2、乙方职位的岗位职责:。

1、乙方劳务报酬每月元人民币。

2、乙方劳务报酬中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劳动保险及其他劳务报酬。

3、甲方按月(每月月底)支付乙方劳务报酬。乙方如需预计费用,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4、乙方计划应聘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1、保证采砂项目手续合法,正常经营,保护乙方合法权益。

2、按本合同书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生产劳动纪律。

2、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1、在乙方履行职责,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按违约标的向乙方支付5%违约金。

2、如发生乙方不能履行职责,或出现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法律的.情况,甲方应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乙方仍不能履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与乙方的用工合同并辞退乙方。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正式生效,自用工时间结束自动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北京劳动合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

第三条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生效。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___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xx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购房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