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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08 11:21:56 作者:李Y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隐患排查工作总结篇一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副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施工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地质自然灾害事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明确,要求领导小组成员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项目部对施工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地质自然灾害危险源辩识活动,认真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对重大自然灾害危险源编制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投入。项目部还制定了危险源监控体系。每日领导带头值班,加强排查、巡查,对各个部位加强地质安全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挂帅组织各部门、协作队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建施工区域进行全方位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排查生活区、施工区、高边坡、施工便道、冲沟等各种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防汛自然灾害隐患划分责任人、督改人,并限期整改、复查。对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部位,责令继续整改至隐患排除为止。

四、进一步加强防汛与自然灾害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地质灾害意识

项目部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对员工进行防汛与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同时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响应、解除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讲解,再通过应急演练加深应急预案的各项程序。确保每一名员工知道防汛自然灾害的危害性。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地质自然灾害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提高抢险救灾的应变能力,达到上传下达、应急响应快捷化的要求。对各类防汛自然灾害事故处理人员联系方式集中管理,实现电话直拨,发生灾害事故时按事故处理成员定位定人,大量提高了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为事故救援节省时间。切实提高项目部应对突发防汛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职工、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隐患排查工作总结篇二

1、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通过电视媒体,远程教育,课外书籍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交通安全教育。

2、发放一封《给学生和家长交通安全教育公开信》,提高家庭、社会对孩子安全教育的广泛参与度。

3、为营造浓厚的宣传气氛,各班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办了一期黑板报。

4、各班以“交通安全伴我行”为主题,开展一系列有关交通教育的主题班会。学校的各班班主任给学生进行了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并从交通安全引申到对学生的饮食、消防和意外伤害等安全问题的教育,要求同学们把安全意识从学校带进家庭,从家庭带到社会。

通过此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同学们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争强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同学们表示交通安全要牢记于心。在出行中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做文明守纪的好学生。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隐患排查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5〕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 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 ,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县市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省协调委员会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 论证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各级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 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分类

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是指在水上运输生产和管理过程中船舶、人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直接可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或扩大事故危害后果及管理上的缺陷的不安全因素,但不包括需要工程立项治理的航道整治。

(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和隐患性质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下列安全隐患为一般安全隐患:

1、能当场整治和纠正的;

2、船舶无需停航并在短期内可整治的;

3、其它能在短期内整治的;

(三)下列安全隐患为重大安全隐患:

1、船舶强度、结构、稳性、吃水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2、船舶需停航整改的;

3、船员不适任,船舶配员不足的;

4、航道不满足通航安全要求的;

5、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整治或相关部门共同整治的;

6、其它情形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职责

(二)县区海事处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工作;

2、负责安全隐患的评估、筛选和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工作;

(三)市海事局职责:

3、向县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的建议;

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置

(一)县区海事处排查与处置:

对辖区内海事机构登记的船舶、在册在岗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渡口、码头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排查。

通过安全巡查、安全例检、船舶签证、船舶检验、举报查实等方式排查安全隐患。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分类原则进行评估分类,并列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危害程度评估意见和整治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在排查后7日内将隐患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填制《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报市海事局。

(二)市海事局排查与处置

市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一般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当场整治的除外),及时通知辖区海事处。

对排查出的和上级交办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县区海事处制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监督整治通知书》。

对县区海事处上报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筛选、评估和登记。

重大安全隐患自排查出、上级交办和县区海事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报告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省海事局。

(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应上报和备案:

1、需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整治的;

2、需同级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联合整治的;

3、交界水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4、通航环境破坏严重的;

5、其他需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重大安全隐患经筛选、评估,确需对外公告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四、水上交通隐患整治与解除

县区海事处对排查出的和市海事局交办的水上交通一般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治的,监督当场整治;不能当场整治的,向隐患责任人制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监督责任人限期整治。

县区海事处对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监督,对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监督整治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治,并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跟踪表》填写相关记录。

市海事局对排查出的和上级交办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县区海事处进行监督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隐患情况通报给隐患责任人的主管单位,抄报市交通局、安监局。

隐患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按照整治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治。隐患整治完毕后应将《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报告》报主管单位和辖区海事处。

县区海事处收到隐患整治责任人报送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治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确认隐患已消除后,应制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解除审批表》,由监督责任人提出解除意见,报海事机构负责人审批,通知隐患整治责任人并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上签注解除。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解除应上报交通局、安监局和市海事局备案。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进入后续整治程序。

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实行专档管理制度。《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监督整治通知书》、《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跟踪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报告》、《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报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水上安全隐患整治解除审批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检查记录》以及上报、函告、抄送的有关文件、文书资料应进入档案。

海事机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专卷由专人保管。在立卷前,立卷人应对所有资料的形式、数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将情况及时汇报给单位有关负责人,海事机构负责人应查明原因,监督有关责任人弥补或纠正。

五、附则

本制度规定中所指隐患整治责任人包括有关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本制度的格式文书由市海事局统一核制,此前有关规定和格式文书废止。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隐患排查工作总结篇四

近期,辖区境内气温下降,伴随雨雪、大雾天气,给道路安全通行带来一定隐患。对此,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采取措施积极部署冬季道路保畅工作,为出行的车辆提供一个安全、便捷、畅通、舒适的出行环境。

一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组织路政、养护、安全科开展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辖区内隧道、桥梁、公路边沟进行全方面排查。

二是加大巡查力度。排查安全隐患,尤其是弯道陡坡多的线路,对冰雪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缺失及时增补、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对易结冰路面,储备好防滑沙、防滑草垫、融雪剂。

三是加强道路施工监管。对涉路施工人员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提高施工人员应对雨雪天气的安全意识,强化应对冬季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工作;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摆放施工区域的警示桶、爆闪灯和施工标识牌,确保施工区域标志设施规范、醒目。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路政人员在辖区内加大冬季宣传,告知过往车辆、客运班车随时关注情报板冰雪信息的发送,自行备好防滑链等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完善冬季恶劣天气公路应急预案。坚持路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冰雪天气报送信息情况,道路结冰情况等,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应变有措施,确保公路冬季安全畅通。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隐患排查工作总结篇五

为切实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新学期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交警支队认真分析当前辖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与规律,积极总结工作经验,立足实际,理清工作思路,加大管控力度,全面推进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确保广大师生出行安全。

一、部门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各大队积极联合辖区安监、交通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组建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细化管理工作任务,落实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 “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机制,有效保障了校车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安全检查,落实源头管理。各大队对辖区所有校车驾驶人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资质,发现有驾驶证未年检、准驾型号与驾驶车辆不符、三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问题的,一律取消其驾驶校车的资格。路面执勤时,查获到校车驾驶人超员、逆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扣证扣分;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校车的一律拘留,彻底打消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侥幸心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内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各大队积极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把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情况纳入全年绩效考核范畴。督促各学校积极配合交警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校车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坚决制止,不得放行。坚决杜绝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本着对学生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不开“带病车”,不驾超员车,随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严查严纠,落实路面管控。各大队采取重点路段线上巡,重点时段点上查,重点车辆面上控的勤务模式,建立点、线、面立体式管控体系。充分依托护校岗,针对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组织警力不定期开展校车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查处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报废车和无经营资质的客车接送学生,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引导,落实校园宣传。各大队为提高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为广大学生铺设安全通道,各大队与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负责人协调联系,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力求做到“与校领导见面、与校车驾驶人见面”,切实增强中小学校师生、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广大学生安全上下学。同时,组织民警深入各中小学校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宣传横幅、上交通安全课、播放安全事故警示片等形式对中小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等非法运营车辆和超员车辆上下学。并充分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力量,对举报接送学生车辆违法建立奖励机制,促进全民参与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