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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精选15篇)

时间:2023-12-25 22:44:43 作者:温柔雨

撰写情况报告是对自己所面对情况的客观反映,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和改进自己的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情况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贯彻落实宣传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市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x组织开展了对《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学习传达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刻认识《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x月x日,**主持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会议强调**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成效,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狠抓学习教育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把学习《条例》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掌握好、运用好、落实好,引导各部门领导干部学《条例》、用《条例》的意识和能力。

三、积极推进落实一是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完善领导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切实把宣传工作紧紧抓在手上,牢牢掌握领导权、主动权。二是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各领域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对标《条例》职责要求,结合本单位宣传工作实际,推动宣传工作上新台阶。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情况汇报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工作条例的通知》和衢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工作条例专题学习的通知》要求,按照我市宣传部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部署,我办高度重视,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专题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办党组书记**主持学习研讨会,并提出具体要求和部署相关工作。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凭借着宣传工作的政治优势,发动和领导人民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数成功的革命实践也充分证明,宣传工作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制定颁布《条例》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党中央推动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是推动思想建党与制度建党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国相统一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体系完整、内涵丰富、指向明确,涵盖了宣传思想工作的各方面,是党中央推进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的大战略,是做好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的总指引,是提升宣传思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主抓手。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对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要求,扛起党管宣传政治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开创我办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

**强调,要把《条例》学习融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将《条例》学习作为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条例》学习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紧密结合,及时梳理重点工作任务,用《条例》指导工作实践、管理党员、服务水库移民的工作。对照《条例》规定,逐一查找工作短板弱项,采取有效举措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实起来、强起来。

通过专题学习研讨,全体干部职工认为,《条例》是做好新时期下宣传工作的行动指南和行动纲领,应始终牢记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把《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宣传工作的重要指南,要持之以恒抓学习、坚持不懈抓落实。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宣传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

会议指出,《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制定颁布《条例》,是宣传思想工作坚持守正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宣传思想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守初心担使命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宣传思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具体体现。

会议要求,全省宣传思想文化系统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要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切实提升贯彻落实的实效性。要突出中心,紧扣根本任务,抓好宣传工作的机制保障。要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从理论、新闻舆论等8个方面着重抓好宣传思想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全面确保《条例》落地,推动宣传工作实起来、强起来。省委宣传部将对《条例》各项制度要求的落实开展调研督查,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

座谈会上,省委网信办、省旅文厅、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以及海口、儋州市委宣传部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

贯彻落实宣传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

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为贯彻市委叧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学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学习传达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条例》。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成效,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提高站位,狠抓学习教育。

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学习《条例》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掌握好、运用好、落实好,提高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学《条例》用《条例》的意识和能力。

三、聚力主业,狠抓落实。

一是加强对网站、微博微信的管控力度,进一步筑牢與论宣传主阵地。二是不断强化外宣工作力度。在全国两会期间,协调对市委书记进行专访,深度挖掘5名高中生勇救落水妇女、我市首位捐献人体器官王春侠、残疾姑娘海浪先进事迹,中省媒体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影响。三是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月宣传扫黑除恶宣传稿件10余篇,在广播电视台定时播出《依法扫黑除恶共建美好家园》公益宣传片,创作扫黑除恶快板《扫黑除恶出重拳》等文艺节目。四是做好媒体宣传。《新华网》《人民网》《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媒体多次聚焦创文工作,扩大了创文的影响力。在《日报》、广播电视台开设《创文大家谈》《创文轶事》专题专栏40余个,刊发稿件675篇。扎实做好网站、微信管理工作,推送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的工作动态、活动信息1187篇(条),《创文简报》刊发创文动态41篇,简讯52条。召开媒体调度会12次,发挥宣传矩阵作用,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五是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市28家行业部门参加“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后节分,11家单位创建“文明部局”,161家单位创建市级先进集体、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校园。开展第二届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待市委文明委会审定。“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占比分别达到80%、65%、67%,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车让人、人遵规”文明出行专项行动,评选表彰文明交通示范单位12个、先进个人10个。组织开展了诚信经营示范户、文明餐厅示范店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示范户20家、文明餐厅73家。成功举办第五届道德模范和第三届“好人”评选表彰活动。荣获“第七届全国孝老爱亲道德模范”荣誉称号,5人荣登“中国好人榜”,10人(群体)荣登“陕西好人榜”,评选市级道德模范22名,好人40名。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今后一段时期,将持续不断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大宣传工作格局,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工作中心环节,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情况自查报告

为深入学******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公安部教育整顿和自治区部署,按照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要求,现将支部存在的问题查摆剖析如下,请同志们积极给予批评指正。

一是领会精神不彻底。党支部是抓大事、议大事的,起着管方向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对民警党员学**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不深入,没有掌握精神实质,难以理清思路,抓不住重点,无从下手,胸中无数。工作中,也就只能零敲碎打,不能从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存在打乱仗、乱打仗的现象。

二是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是无形的,与训练、执法执勤、行管等有形的工作相比,是软指标、软任务,搞好搞坏影响不大,没有必要放在首要位置,没有认识到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工作中,存在精力不集中,工作被动应付,时紧时松等现象。

三是部分支部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成员不能够深刻理解和领会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虽然“在其位”,但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意识不够强,兴趣不够浓,积极性不太高。

四是缺乏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项公安工作从指导思想到中心任务等都无时无刻地不在发生变化,进入新时代,党支部建设也必须围绕这种变化,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新路子,充分调动民警积极性,才能与之适应。

结合以上四点问题,通过分析原因,认真反思,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方向,我们第x党支部已经召开两次会议,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支部工作:

一是强化第x党支部班子建设。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班子的强弱,决定着建设质量。我们第x支部的成员班子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自身形象好;是一个凝聚力强、思想开放、奋发向上、相对稳定的党支部班子,我们将全面提高党支部成员能力,指导搞好支部“一班人”的团结。

二是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撰写学习笔记。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当前重点是提高支部成员的整体素质。接下来,我们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的效果转化为工作能力。同时,搞好本职业务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有关知识以及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每一个党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党员队伍目标管理机制,确定每一个党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目标,并以责任制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考核,把党的约束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激励党员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业务能力为目的,加大党员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党课为载体,不断改革教育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探索新形势下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党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交流工作经验剖析工作难题研究工作措施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开阔眼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通过交流做到警力联动达到快速反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目的。建立相关的检查、讲评、奖惩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讲评、经验交流最终推动第x党支部向着正确、健康、丰富有效的道路前进真正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根据攀枝花市人大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安排,现就我县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2017年,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关键措施,扎实推进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同时,根据省、市体育部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推动政府履行职责,县体育部门与县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合力,城乡一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初见端倪,全民健身活动取得长足发展。

一、加大投入,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突飞猛进

城区、农村体育设施协调发展,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逐步发展成为城乡一体化、惠及民众的惠民工程。

在城北新区,已建成场地占地面积57000平方米的国家皮划艇激流回旋训练基地,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米易恒温游泳馆,8294平方米篮、排、网球中心,28150平方米田径运动场。2017年投资50万元,在丙谷镇建成攀枝花市第一个农村集镇体育健身中心,在全县安装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器材38个点,及时拨付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修建资金76万元。在草场乡、撒莲镇、攀莲镇、白马镇等四个新农村示范片区乡镇的部分农家乐安装了7套健身路径。到2017年底,建成全民健身路径达21条,安装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00个点,实现了每个乡镇、每个行政村均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目标。全县体育场地总面积达24.9万平方米,人均1.15平方米。今年,我县利用承办攀枝花市六运会的机会,投资2000多万元,对米易县田径运动场进行了改造,新建了东西看台及灯光照明、看台坐凳等设施,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了更加舒适优美的环境和场所。

二、城乡联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县政府大力发展群众性社会体育事业,每年均组织开展元旦、全民健身日、国庆、春节等时间节点为主的全县性体育比赛、健身活动,还积极倡导社区、农村乡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城镇、社区、乡村体育活动协调发展。

步成为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成为科学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呈现出经常化、大众化、形式新、层面宽的新局面。目前,有全国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1个,省级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4个,全民健身知识技能辅导站1个。

三、建立机制,保障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

、县政府在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同时,把国家体育总局、文化部、农业部《关于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农村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7]128号)有关内容融入农村文化服务中,把基层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全民健身职能上升为政府规章。办、县政府办于2017年颁发了《米易县农村及社区公共服务站点运行管理办法》,从组织保障、资源保障、经费保障、技术保障诸多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将组织辅导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纳入了乡(镇)村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畴,强化目标管理,落实目标责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向各类人群和城乡社区覆盖延伸,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公共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县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体育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为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米易发展的成果,我县所有体育场馆设施均全部面向社会开放。对开放需要一定成本的恒温游泳馆在全民健身日期间实行了免费开放。米易县田径运动场、米易县灯光篮球场、排羽球场开放与周边学校的使用建立了联动机制,免费提供场地给米易中学、草场中学学校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举办专项培训班、校运会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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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报告

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

今天,我受人民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我市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建议。

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五年多来我们在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法》修改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会法》列入“四五”普法中,作为宣传普及各项法律法规的重点。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把《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采取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电视讲座、举办一条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系统、企事业工会也采取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会法》进行宣传。《工会法》的宣传,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增强了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加大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

(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

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5866人,入会率达75%。

(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选树典型,着重抓巩固、提高、完善,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有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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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纪委全会精神情况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中国共产党蚌埠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年2月18日举行。会后,市教育局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市委书记周春雨同志在全会上作重要讲话、顾世平同志的《严明党的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科学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参加会议的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们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高度来领会***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张宝顺在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指导性、针对性强,对我市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市教育局在2013年的工作中,进一步理清思路、加大力度,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经市教育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2012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教育发展这条主线,加强对教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蚌埠市“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以重返安徽第一方阵、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深化教育内涵建设为核心、着力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创新举措,真抓实干,推进蚌埠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对教育民生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水平。提高特教学校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加强考核监管,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标准,落实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完成年度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做好校舍安全工程、校内留守儿童之家总结工作。加快推进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蚌埠二中新校区、特教中心新校区一期建成并投入使用。确保全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享受各项民生工程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

热情服务群众。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局领导和局县级干部每人联系一所局属学校,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畅通意见渠道,健全蚌埠教育热线和教育网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完善信访接待,局领导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坚持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管理,控制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以市教育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精简文件简报。认真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严格行文规则和拟制程序,严格公文审核,减少发文数量。精简工作简报,实行工作简报审批备案制度。

控制检查评比。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教育局组织的单项考核归并到年度目标考核。到学校开展评估、验收等评价性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责。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安排出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访天数和团组规模。公务接待一般在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廉政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进一步落实《蚌埠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意见》,在全市施行地方课程《廉洁教育读本》使用工作。同时要求各学校做到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五结合”,即:一是与党员创先争优教育相结合。二是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三是与开展“三风”建设相结合。四是与校园“阳光工程”相结合。五是与学校素质教育相结合。

一是继续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二是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三是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继续实行收费投诉按季度通报制度。四是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精神,与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签订《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使教育系统遏制有偿家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学校管理职能,进一步形成优良的师风、教风、校风,在充分发挥各学校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实行禁止有偿家教季报告制度,即每季度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向市教育局上报查处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二是市教育局适时向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追踪调研、考评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三是市教育局设立有偿家教投诉情况季通报制度。四是市教育局把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评比。

市教育局党委将在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指导下,开拓进取,务实工作,奋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贯彻教育规划纲要,为蚌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贯彻落实纪委全会精神情况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亿泰集团:2月1日晚,亿泰集团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市、区纪委全会精神及毕志伟的讲话。会议要求:一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市、区纪委全会精神与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二要把贯彻落实市、区纪委全会精神与谋划好2021年工作结合起来,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三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内涵,坚定政治方向,肩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四要抓好贯彻落实。坚决纠正学习贯彻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责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推动会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五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巩固反腐败工作压倒性胜利,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为实现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桑村镇:2月2日下午,桑村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区纪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会议要求:一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二要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贯彻各级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精准施治,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三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对巩固“四个不摘”政策成果的监督,保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惩处涉黑涉恶“保护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四要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做深日常监督,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行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全镇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守纪律、担当作为,奋力书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篇章,确保完成“千年商邑·高铁新城·智汇桑村”的宏伟目标,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凫城镇:2月2日下午,凫城镇召开党委会议,迅速传达贯彻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及毕志伟的讲话,以及杨雷的工作报告。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习领会区纪委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落实区纪委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学习、全面深刻领会,在统一思想中凝聚践行合力。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班子成员要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带头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各项要求,为党员干部做出表率。三要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区纪委全会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把握方向,突出重点,明确全镇党风廉政建设时间表和推进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要严格执纪监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努力营造全镇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城头镇:2月2日下午,城头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迅速传达学习了区纪委全会精神、毕志伟的讲话精神和杨雷的工作报告。会议要求:各党总支、党支部会后要迅速传达学习全会精神并认真贯彻落实;要深入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纪委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十四五”时期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水泉镇:2月2日下午,水泉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市、区纪委全会精神及毕志伟书记的讲话精神。会议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全面贯彻落实区纪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自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两个维护”的表率,真抓实干,勇于担当;增强工作主动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守住“底线”,努力在2021年各项工作中展现新气象、新形象、新作为。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根据《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来编办发〔20xx〕35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来编办发〔20xx〕30号)要求,对落实《xx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工作清单》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梳理、查缺补漏,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

(一)充分认识《条例》重大意义。

我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条例》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于5月15日开展专题学习,从党组层面高度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持续抓好学习培训。

我局于7月13日召开班子(扩大)会议、7月16日召开党组会议开展学习,通过座谈交流、理论研讨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形成积极学习《条例》、严格遵守《条例》、充分运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我局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充分运用“学习强国”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使干部职工更加准确地掌握《条例》的核心内涵与精神要义,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在全局上下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推动机构编制步入规范化、法制化情况。

(一)严格遵循机构编制四大原则。

在开展机构编制工作上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持续保持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健全领导体制。

我局党组坚决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在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都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全面落实xx市权责清单管理制度。

我局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推动权责清单同部门“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落实责任主体,按照权责清单规范权力运行。

(四)严格执行“三定”规定。

我局主动与市委编办对接,已起草《xx市投资促进局“三定”方案》,因我局为参公单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需要重新认定参公单位,待上级批复同意后,及时将我局“三定”方案报审。

(五)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严格贯彻执行机构编制事项动议、审议、论证、决定四个关键程序;在增设机构、配置职能、确定机构性质和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不存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等问题。

(六)建立部门履行职责协商解决机制。

落实协调的使用范围、权限、部门协商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裁决等事项,以及职责分工协调的具体程序。目前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无分歧情况。

(七)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进一步厘清实名制台账数据,加强机构编制数据统计分析和综合应用,进一步规范我局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的管理。

三、坚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情况。

完善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制度。实行编外聘用人员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市委编办核定编外人员总量,目前我局使用市委编办核定编外人员1人,我局聘用编外人员1名。能够细化编外聘用人员岗位设置,提高使用效能。

四、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监督问责情况。

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局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条例》上率先垂范,把住关口,不折不扣、不搞变通,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继续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作为一项政治必修课,加强宣传和学习,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要义,切实用《条例》统一思想、规范工作。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把《条例》贯彻执行摆在突出位置,细化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机构编制工作法制化水平。

贯彻落实纪委全会精神情况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区纪委:。

20**年****召开的区纪委第*届二次全会是总结我区2013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会后,我乡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乡全体干部学习,及时将会议精神融会到今后的各项工作中.现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我单位于1月28日上午召开了由乡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级干部参加的大会,会上传达了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主要精神以及区纪委*届二次全会精神,学习了《突出中心任务,护航跨越发展为加快“****”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工作报告.会上,与会人员对学习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

20**年,我们将以区纪委*届二次全会为起点,继续贯彻落实各项会议精神,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围绕学习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廉政思想教育。

1.立足警示,抓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典型引导,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全乡党员干部紧绷反腐倡廉这根弦,在适当的时候组织部分乡、村干部到**接受廉政文化警示教育.在阵地建设上更加科学规范,并向村、组、机关延伸,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让全乡党员干部受到心灵的洗涤.在行动上,以习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坚决纠正“四风”,严格要求.

2.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率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对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问题、狠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和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开展以公款吃喝为主要内容的纠正奢侈浪费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使遵守规定和执行纪律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是立足规范,抓制度建设.在规范制度上狠下苦工,做实做细.从严规范上班、请销假、财经和考核等制度,用刚性制度管理干部,约束干部和保护干部.

二是责任任务分解到人.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项目、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主管领导,责任单位一一落实到人,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三是立足监督,抓典型查处.常态化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和惠民资金的使用,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逗硬落实“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机关单位作风建设的跟踪监督检查,狠抓典型个案的查处,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达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净化一方.

对这次会议的精神我们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会议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贯穿于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大局,在“****”的建设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新局面,为加快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而努力工作.

贯彻落实《征管法》情况报告

一、案例分析:(共50题)。

1、案情:某税务所在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星星商店自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1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案情:某税务所2001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有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1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4、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

2001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该决定有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5、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

2001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

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

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

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2001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001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

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

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

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

200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

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

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8、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

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9、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

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10、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2020年,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各项决策、要求、安排、部署,扎实全面地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现就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我们始终坚持思想建党的理念,把维护核心放在首位,筑牢夯实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根基,坚定不移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局党组理论学习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先后32次组织集中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增强“四个意识”等内容举办了全局党员干部专题研讨班,围绕学习内容开展专题讨论,使全体党员干部坚定不移把维护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体现在思想行动上,体现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我局牢牢抓住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强化网络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意识,及时把握网上舆情走势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问题处理在萌芽,化解在初始状态。

(二)把学习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先后11次召开党组会,传达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求,部署推进学习工作。班子成员每周组织集中学习,每天坚持自学,坚持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及时跟进学,读原文、悟原理,谈体会、写心得,坚持不懈地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支部坚持每周一次地集体学习、讨论和交流,提升学习效果,把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党的十九大以来,组织大家集中收看十九大电视直播和“改革开放40周年”直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热潮。

(三)坚持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补钙铸魂。局党组始终坚持基础在学、关键在做,高度重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先后组织召开局党组会、动员部署会、中期推动会,持续进行思想发动,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围绕“三个专题”广泛开展讨论交流、积极组织开展“迎冬奥·做文明有礼河北人”“亮身份、戴党徽、尽职责”等6项活动,签订《承诺践诺责任书》,组织党员观看了《榜样》等5部专题片。落实“三会一课”基本制度,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激励激发党员干部学习热情,补足党员干部精神之钙。

(一)严格落实党组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坚持把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全局党的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发展的总体布局,结合行政审批系统干部队伍实际,研究制定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定期召开党组会议,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分析全局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每月都要召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专题工作会议,对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督促抓好落实。

(二)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党组书记是全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监督其他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管责任,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关于职责范围内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要把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做到对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严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局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做到了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同时,监督分管科室、落实全局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总体部署,督促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经常听取分管科室的落实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分管科室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的良性循环;对发现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四)严格落实科室责任。严格落实科室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起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履行起职责范围内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定期分析本科室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强化廉政教育,严格执行纪律,狠抓作风建设,真正肩负起带队伍、正风气的责任。

(一)坚持不懈地深化作风建设。坚持以服务民生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持之以恒抓好行政审批系统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带着党性、责任和感情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以及吃拿卡要、庸懒散等现象和问题,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局党组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对行政审批工作全局性问题在决策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继续围绕行政审批工作经办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行政策不严、办事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完善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对经办过程的监督制约,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及时公开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政策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流程、办理结果,将行政审批工作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扎实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通过规范服务行为、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加强对服务过程的有效控制,使每一名干部清楚知道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加强对全局领导班子各位成员的管理,强化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惩,以零容忍的态度直面全局干部队伍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抓早、抓细、抓小,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发生在干部身边案例的教训,注重用身边的案例警示教育身边的人,时刻警醒全局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四)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党组主要负责人带领局党组成员认真学习了***总书记对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到明责、履责、担责、问责,提高局领导班子各位成员开展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抓好理想信念、职业道德、遵守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教育和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筑牢思想防线,自觉做到不违规、不越线、不出格。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切实发挥带头、带领、带动的表率作用。

 2020年,我局虽然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主体责任层层抓落实不够、压力传导不到位,一定程度还存在着“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对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理解把握还不到位,在严格落实规定要求上还存在欠缺;“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构筑起来,全局干部职工的纪律规矩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加强作风建设的思路招法还不够多、不够实,在运用正向激励与追责问责等激发干事积极性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021年,我局将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力开创行政审批工作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纪发【2012】62号)文件要求,我镇对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开展对《规定》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规定》取得实效

镇党委对贯彻落实《规定》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镇党委、纪委将学习贯彻《规定》做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明确了责任主体,镇党委书记***是学习贯彻《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并成立了学习领导小组,要求镇领导班子带头学,切实作好学习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带动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真学习、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当天,全镇17村、2个社区的支书、主任、文书、服务员以及镇机关职工全体共87人参加了学习培训会。会上,由镇党委成员传达了县关于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对《若干规定》的五章二十九条进行逐项解读,指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会后,各村(社区)陆续组织本村(社区)的基层干部和党员召开各自的培训学习会议,各村(社区)共计组织学习培训会19次、270余人。

三、通过多种形式,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1、把《规定》的宣传教育和治庸问责作风建设、创先争优等相关活动相结合。通过召开专题会、学习警示材料、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等形式,把《规定》的宣传教育融入到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中,认真查找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标管理,强化了监督与考核。

3、进行“三资”清理,查找违规违纪现象。今年7月,我镇对全镇19个村(社区)进行了资产、资源、资金(“三资”)三方面的清理,同时重点对主要干部和群众有反映的村,进行了专项的财务审计,经过清理和审计,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现象。对镇财政所和农业中心落实惠农项目进行清理,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现象。

4、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找问题。8月13日,我镇组织全体机关干部、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站所负责人参加会议,把《规定》的原文印发到各村(居)、基层站所,要求其时刻按《规定》办事,共计发放25份。同时,在认真学习《规定》全文,全面把握其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镇纪委制作“廉洁履行职责自查自纠汇报表”,组织相关人员严格对照《规定》的“八条禁止”、“四十一个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查,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撰写剖析报告,按照《规定》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健全完善制度,建立确保《规定》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

1、建立和落实了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截止目前,全镇村(居)共公开村务、党务57次、镇3次。

资金进行代理服务和监管,加强审计监督。

3、建立接待就餐、小车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降低了行政成本。

4、制定了“双述双评”制度。要求村两委班子和镇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分别在镇村进行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对反映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相关工作。

6、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7、健全党员干部监督制度。落实了《党委议事规则》、《重大事情报告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实行党委任免干部和处分党员干部票决制;坚持干部督导制,严格执行中央“五不许”、省纪委“四不准一严禁”和、县政府有关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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